拍卖公告
'拍品情况调查表标的名称位于盐城市大丰区健康西路南侧嘉英阳光城46幢201室不动产及室内物品权证情况法院执行裁定书(2025)苏0904执恢14号之一权证号大中201007136/大中201007137标的所有人评估鉴定基准日标的现状不动产类型土地、房屋权利性质出让/-不动产用途城镇住宅用地/住宅是否已腾空是租赁情况无过户情况可过户经营情况钥匙有权利限制情况查封有抵押有提供的文件1、《执行裁定书》;2、《协助执行通知书》;3、《拍卖成交确认书》标的物介绍建筑总面积(m²)154.23土地总面积(m²)装修情况以现状为准,请实地看样房屋楼层2周边配套其他介绍标的物估值标的评估总价/评估价129.2447万元(议价)费用总价税费情况依照相关法律、行政法规的规定,在交易中涉及的税费,应由买受人负担的税款由买受人自行向税务机关缴纳;由卖方所承担的相关税费由买受人在办理过户手续过程中先行缴纳垫付,凭完税证原件于本院过户裁定送达买受人之日起三十日内至本院进行代垫费用结算,逾期本院不予办理
其他费用情况水、电、气等户名变更手续由买受人自行办理,其他有可能存在的物业费、水、电、气等欠费均由买受人自行承担,具体费用请竞买人于拍卖前至相关单位自行查询
';盐城市大丰区人民法院关于拍卖的公告盐城市大丰区人民法院将于2025年04月16日10时至2025年04月17日10时止(延时除外)在盐城市大丰区人民法院人民法院阿里巴巴司法拍卖网络平台上进行公开拍卖活动(法院账户名:盐城市大丰区人民法院,法院主页网址:sf.taobao.com/区号——参见全国法院页面:https://sf.taobao.com/court_list.htm),现公告如下:一、拍卖标的:位于盐城市大丰区健康西路南侧嘉英阳光城46幢201室不动产及室内物品拍卖价:72.3771万元,保证金:7.23万元,增价幅度:0.723万元
二、咨询、展示看样的时间与方式:即日起至拍卖日前接受咨询:本院已委托“展唐助拍”在拍卖期间对上述标的相关信息进咨询、组织看样及拍卖辅助工作(看样时间根据预约情况由“展唐助拍”统一安排),联系电话:400-819-9090预约看样
特别醒:竞买人对于公告写明的拍辅机构以外的其他第三方主体提供的中介服务,务必提高警惕,切勿上当受骗
三、本次拍卖活动设置延时出价功能,在拍卖活动结束前,每最后5分钟如果有竞买人出价,将自动延迟5分钟
四、拍卖方式:设有保留价的增价拍卖方式,保留价等于起拍价,至少一人报名且出价不低于起拍价,方可成交
五、特别提醒:标的物以实物现状为准,法院不承担拍卖标的瑕疵保证
有意者请亲自实地看样,在竞买前应对拍卖标的作详细了解,并充分估算拍卖所产生的各种费用,未看样的竞买人视为对本标的实物现状的确认,责任自负
标的物转让、过户登记手续由买受人在收到法院成交裁定书后自行至房产管理部门办理,并须在30日内办结
按照税收征管法律法规的规定,在交易中涉及的税费,应由买受人负担的税款由买受人自行向税务机关缴纳;由卖方所承担的相关税费由买受人在办理过户手续过程中先行缴纳垫付,凭完税凭证原件于垫付之日起三十日内至本院进行代垫费用结算,逾期本院不予办理
因成交标的物的情况不一,具体税率可自行向税务机关询问水、电、气等户名变更手续由买受人自行办理,其他有可能存在的物业费、水、电等欠费均由买受人自行承担,具体费用请竞买人于拍卖前至相关单位自行查询
能否办理过户手续及办理过户手续的时间请竞买人在竞买前自行到相关职能部门咨询确认,如因标的物现状及存在瑕疵等原因不能或者延迟办理过户手续及办理二次过户造成的费用增加的后果自负,本院不作过户的任何承诺,不承担过户涉及的一切费用
涉及违法、违章部分,由买受人自行接受行政主管部门依照有关行政法规的处理
法院解除查封手续需要一定时间,拍卖/变卖标的物相关权证原件无法取得或存在担保物权的,办理标的物权属变更登记时需办理登报注销手续或注销他项权证,办理权属变更登记的时间会延长
贷款材料:(1)身份证明:包括居民身份证等有效身份证件;(2)婚姻状况证明:包括结婚证、户口簿等证明材料;(3)已付款证明:人民法院或税务部门出具的缴款凭证;(4)贷款用途证明:人民法院出具的拍卖成交确认书;(5)其他资料:盐城市大丰区人民法院指定账户信息;贷款还款账户资料;办理异地贷款的,还需提供异地贷款职工住房公积金缴存使用证明;个人收入证明;其他需要的资料
如需拍卖贷,请自行联系:1、银行:苏州银行盐城大丰支行联系人:龚经理联系方式:152953657032、银行:江苏农村商业银行股份有限公司联系人:樊经理联系方式:15189329377申请人是否符合贷款资格及相应贷款金额由银行审核,如需贷款请务必提前咨询银行,提前确认放贷额度和放贷时间,如因贷款无法发放导致尾款不能按时缴纳至法院账上的,迟延付款责任由买受人自行承担
六、拍卖成交,买受人付清全部拍卖价款后,凭法院出具的执行裁定书、拍卖成交确认书自行至相关管理部门办理标的物权属变更手续
办理过程中所涉及的买卖双方所需承担税、费依照相关法律、行政法规的规定,由相应主体承担(依法应当由标的物所有人负担的本次交易税费,买受人垫付后凭据在拍卖成交款项中返还)
具体费用请竞买人于拍卖前至相关单位自行查询,与拍卖人无涉七、对上述标的权属有异议者,请于开拍两个工作日前与本院联系
八、与本标的物有利害关系的当事人可参加竞拍,不参加竞拍的请关注本次拍卖活动的整个过程
竞买人条件:凡具备完全民事行为能力的公民、法人和其他组织均可参加竞买
如参与竞买人未开设淘宝账户,可委托代理人(具备完全民事行为能力的自然人)进行,委托双方必须在本场拍卖开拍前提前7个工作日到大丰区人民法院提交委托材料(网拍授权委托书及双方身份证原件、复印件),逾期不提交的,委托手续不全的,竞买活动认定为委托代理人的个人行为
(包含直系亲属之间的委托、公司委托企业法人等)
《最高人民法院关于人民法院网络司法拍卖若干问题的规定》第三十四条规定实施网络司法拍卖的,下列机构和人员不得竞买并不得委托他人代为竞买与其行为相关的拍卖财产:(一)负责执行的人民法院;(二)网络服务提供者;(三)承担拍卖辅助工作的社会机构或者组织;(四)第(一)至(三)项规定主体的工作人员及其近亲属
因不符合条件参加竞买的,由竞买人自行承担相应的法律责任
九、本标的物优先购买权人相关说明:暂无十、拍卖竞价前将通过网拍系统将在竞买人支付宝账户内冻结相应资金作为应缴的保证金,拍卖结束后未能竞得者冻结的保证金自动解冻,冻结期间不计利息
本标的物竞得者原冻结的保证金自动转入法院指定账户十一、拍卖余款请在拍卖成交后十五日之内缴纳,可通过银行付款或者支付宝网上支付,详细请咨询法院:1、银行付款方式:银行汇款到法院指定账户户名:盐城市大丰区人民法院(新执行案款)开户银行:中国银行大丰支行营业部账号:62326361001518517172、支付宝网上付款方式:登录我的淘宝-我的拍卖支付,付款教程:https://www.taobao.com/market/paimai/sf-helpcenter.php?path=sf-hc-right-content5#q8)3、拍卖未成交的,竞买人通过网络报名缴纳冻结的保证金自动解冻,冻结期间不计利息
十二、司法拍卖因标的物本身价值,其起拍价、保证金、竞拍成交价格相对较高的
竞买人参与竞拍,支付保证金及余款可能会碰到当天限额无法支付的情况,请竞买人根据自身情况选择网上充值银行
各大银行充值和支付的限额情况可上网查询,网址:https://www.taobao.com/market/paimai/sf-helpcenter.php?path=sf-hc-right-content5#q1十三、依照法释〔2016〕18号《最高人民法院关于人民法院网络司法拍卖若干问题的规定》,竞买人成功竞得网拍标的物后,淘宝网拍平台将生成相应《司法拍卖网络竞价成功确认书》,确认书中载明实际买受人姓名、网拍竞买号信息
竞买人在拍卖竞价前请务必再仔细阅读本院发布的拍卖须知本规则其他未尽事宜,请向拍卖人咨询
咨询、看样请联系展唐助拍,电话:400-819-9090淘宝技术咨询:400-822-2870举报监督电话:0515-83539179详细信息可在“人民法院诉讼资产网(www.rmfysszc.gov.cn)”上查询
盐城市大丰区人民法院二〇二五年四月一日拍卖须知盐城市大丰区人民法院将于2025年04月16日10时至2025年04月17日10时止(延时除外)在盐城市大丰区人民法院阿里巴巴司法拍卖网络平台上进行公开拍卖活动(法院账户名:盐城市大丰区人民法院,法院主页网址:sf.taobao.com/区号——参见全国法院页面:https://sf.taobao.com/court_list.htm)进行公开拍卖活动,现就有关的网上拍卖事宜敬告各位竞买人:一、本《拍卖须知》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等相关法律规定所制订,竞买人应认真仔细阅读,了解本须知的全部内容
二、本次拍卖活动遵循“公开、公平、公正、诚实守信”的原则,拍卖活动具备法律效力
参加本次拍卖活动的当事人和竞买人必须遵守本须知的各项条款,并对自己的行为承担法律责任
三、拍卖标的:位于盐城市大丰区健康西路南侧嘉英阳光城46幢201室不动产及室内物品四、拍卖标的以现状进行拍卖,其外观、结构、固定装修及内在质量以移交时的现状为准
房地产的实际面积以过户时登记机关确定为准拍卖人对房屋外观、质量问题、结构调整、固定装修损坏、房地产面积差异等不作担保,由买受人自行承担相关责任,由此产生的问题也不影响拍卖成交结果及成交价格
如有房屋结构与发证时发生改变的,由竞买人自行到相关职能部门了解能否办理过户手续;须修复的相关费用由买受人承担
五、凡具备购买资格的自然人、法人或其他组织可参加竞买
如参与竞买人未开设淘宝账户,可委托代理人(具备完全民事行为能力的自然人)进行,但须在竞买开始前至盐城市大丰区人民法院办理委托手续;竞买成功后,竞买人(法定代表人、其他组织的负责人)须与委托代理人一同到盐城市大丰区人民法院办理交接手续
如委托手续不全,竞买活动认定为委托代理人的个人行为
委托手续应于开拍两个工作日前向本院提交合法有效的证明,资格经法院确认后方能进行委托
不符合条件参加竞买的,竞买人自行承担相应的法律责任六、优先购买权人参加竞买的,应于开拍两个工作日前向本院提交合法有效的证明,资格经法院确认后才能参与竞买,逾期不提交的,视为放弃对本标的物享有优先购买权
七、与本标的物有利害关系的当事人可参加竞拍,不参加竞拍的请关注本次拍卖活动的整个过程
八、本次拍卖活动设置延时出价功能,在拍卖活动结束前,每最后5分钟如果有竞买人出价,就自动延迟5分钟
九、竞拍前竞买人应通过支付宝账户缴纳足额的拍卖保证金
竞买人在对拍卖标的物第一次确认出价竞拍前,按网拍系统提示报名缴纳保证金7.23万元,系统会自动冻结该笔款项
拍卖成交的,本标的物竞得者(以下称买受人)冻结的保证金将自动转入法院指定账户,其他竞买人的保证金在拍卖后即时解冻
拍卖未成交的(即流拍的),竞买人的保证金在拍卖活动结束后即时解冻,保证金冻结期间不计利息
(保证金支付帮助:https://www.taobao.com/market/paimai/sf-helpcenter.php?path=sf-hc-right-content5#q1)十、本次拍卖是经法定公告期和展示期后才举行的,就拍卖标的物已知及可能存在的瑕疵已在本次拍买资料中作了详尽的说明
拍卖人对拍卖标的物所作的说明和提供的视频资料、图片等,仅供竞买人参考,不构成对标的物的任何担保
所以请竞买人在拍卖前必须仔细审查拍卖标的物,调查是否存在瑕疵,认真研究查看所竞买标的物的实际情况,并请亲临展示现场,实地看样,未看样的竞买人视为对本标的实物现状的确认,慎重决定竞买行为,竞买人一旦作出竞买决定,即表明已完全了解,并接受标的物的现状和一切已知及未知的瑕疵
十一、拍卖成交后,买受人应在成交后十五天内缴纳,可通过银行付款或者支付宝网上支付,详细请咨询法院,并在缴款成功后等候工作人员通知(遇节假日顺延)(凭付款凭证及相关身份材料)到盐城市大丰区人民法院(大丰区经济开发区永为路)签署《拍卖成交确认书》,办理拍卖标的物交付手续
1、银行付款方式:银行汇款到法院指定账户(户名:盐城市大丰区人民法院(新执行案款),开户银行:中国银行大丰支行营业部,账号:6232636100151851717)2、支付宝网上付款方式:登录我的淘宝-我的拍卖支付,付款教程:https://www.taobao.com/market/paimai/sf-helpcenter.php?path=sf-hc-right-content5#q8)3、拍卖未成交的,竞买人通过网络报名缴纳冻结的保证金自动解冻,冻结期间不计利息
十二、买受人逾期未支付拍卖款或未办理交接手续,法院可以裁定重新拍卖
重新拍卖时,原买受人不得参加竞买拍卖成交后买受人悔拍的,交纳的保证金不予退还,依次用于支付拍卖产生的费用损失、弥补重新拍卖价款低于原拍卖价款的差价、冲抵本案被执行人的债务以及与拍卖财产相关的被执行人的债务
十三、买受人付清余款后应及时交接标的物,并自行办理过户手续,逾期不办理的,买受人应支付由此产生的费用,并承担本标的物可能发生的损毁、灭失等后果
十四、本次拍卖活动计价货币为人民币,拍卖时的起拍价、成交价均不含买受人在拍卖标的物交割、过户时所发生的全部费用和税费
十五、参加竞买的人应当遵守拍卖须知的规定,不得阻挠其他竞买人竞拍,不得操纵、垄断竞拍价格,严禁竞买人恶意串标,上述行为一经发现,将取消其竞买资格,并追究相关的法律责任
十六、拍卖人根据法律规定有权在拍卖开始前中止拍卖或撤回拍卖
十七、为便于买受人及时收到人民法院拍卖相关的文书,竞买人在拍卖竞价前如实向淘宝网司法拍卖网络平台提供确切的送达地址,上述地址确认为邮寄地址,如需更改,买受人应在拍卖活动结束时与本院联系确认更改
如果提供的送达地址不确切,或不及时告知变更后的地址,使法院的有关法律文书无法送达或未能及时送达,竞买人自行承担由此可能产生的法律后果
十八、依照法释〔2016〕18号《最高人民法院关于人民法院网络司法拍卖若干问题的规定》,竞买人成功竞得网拍标的物后,淘宝网拍平台将生成相应《司法拍卖网络竞价成功确认书》,确认书中载明实际买受人姓名、网拍竞买号信息
十九、凡发现拍卖中有违规行为,可如实举报
本规则其他未尽事宜,请向拍卖人咨询
咨询、看样请联系展唐助拍,电话:400-819-9090淘宝技术咨询:400-822-2870
举报监督电话:0515-83539179盐城市大丰区人民法院二〇二五年四月一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