发布:2025-04-02 00:23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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湖北省随州市随县万和镇邱家大湾村三组的林权 <正在拍卖>

房源编号:8777609

253.9316万元
用途
100%
折扣率
2025-04-17
起始日期
1175平方米
建筑面积
0.2161万元/平米
单价
可以购买价值分析报告
报告
评估价:
351.4624万元

房产概况

房产描述

房产图片

地图交通

房产概况

  • 总价:253.9316万元
  • 单价:0.2161万元/平米
  • 区域:湖北省 随州市
  • 用途:林地
  • 起始日期:2025-04-17
  • 结束日期:2025-04-18
  • 地址:湖北省随州市随县万和镇三组
  • 评估价:351.4624万元
  • 联系人:资产信息网
  • 折扣率:100%
  • 联系电话:021-68828928
  • 面积:1175平米
  • 装修:可以购买价值分析报告
  • 交通:交通全面信息详见电脑版网站地图地理信息
  • 教育学校:教育学校全面信息详见电脑版网站地图地理信息
  • 环境配套:环境配套超市医院健身娱乐银行等全面信息详见电脑版网站地图地理信息
  • 标签:
    查封情况:已查封
    看样时间:看样的时间与方式:自2025年4月1日
    租赁情况:租赁情况无
    抵押情况:无抵押
    交易状态:撤回
    小区:镇邱家大湾
    竞价规则:本次拍卖活动设置延时出价功能
    支付方式:银行付款方式
    拍卖原因:涉案
    开发商:拍卖主体为湖北省随州市曾

房产描述

房产配套: 环境配套超市医院健身娱乐银行等全面信息详见电脑版网站地图地理信息

拍卖公告

本院未委托或授权其他中介机构、任何社会组织或个人代理辅助本次司法拍卖活动,请务必提高警惕,谨防上当受骗,以免造成不必要的损失

注:司法拍卖成交的买受人悔拍后保证金及补交差价相关问题处理,统一如下:一、根据《最高人民法院关于人民法院网络司法拍卖若干问题的规定》第二十四条之规定,司法网拍成交后,买受人悔拍的,其所交纳的保证金不予退还

二、根据《最高人民法院关于人民法院民事执行中拍卖、变卖财产的规定》第二十二条第二款之规定,重新拍卖的价款若低于原拍卖价款,所造成的差价、费用损失等,由原买受人承担

若其所缴纳的保证金足以弥补该差价等费用损失的,则以该保证金填补差价,原买受人无须另行承担责任

若其所缴纳的保证金不足以弥补该差价等费用损失的,则由原买受人承担不足部分

三、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一十四条及《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的解释》第一百八十七条之规定,对于在司法网拍中恶意抬价,扰乱司法拍卖秩序的买受人,人民法院可以对其罚款、拘留,构成犯罪的,依法追究刑事责任

拍品所有人张某某拍品现状用途林权林权证号随县林证字(2012)第000035号证载面积1175亩权利限制情况已查封租赁情况无抵押,无租赁,详询承办人祁法官15377288161其他介绍拍卖成交后如果因不符合过户相关规定导致无法过户的,一切由买受人承担,法院及拍卖人对此不负责任,限购情况人民法院组织的司法拍卖活动,,竞买人竞拍前需自行到相关职能部门详细咨询相关政策,因不符合条件参加竞买的,由竞买人自行承担相应的责任

权利限制情况及瑕疵情况1、被随州市曾都区人民法院查封提供的文件1、法院裁定书2、《拍卖成交确认书》3、《协助执行通知书》拍品介绍(1)拍品权属状况:湖北省随州市随县万和镇邱家大湾村三组的林权,证载面积为1175亩,用途为林权,林权证号:随县林证字(2012)第000035号

(2)四至情况:交通状况良好(3)特殊说明:因自然等因素可能存在林权面积与证载面积有误差的情况,可能存在因四至界限不清晰引发的权属纠纷情况,也可能存在公告中所附文件与实际有出入的情况,望各竞买人知悉,购买后视为对上述情况的认可,自行承担风险

起拍价:2539316元,保证金:25万元,增价幅度:2000元

二、咨询、展示看样的时间与方式:自2025年4月1日起至2025年4月10日止(节假日休息)接受咨询,有意者请与法院委托司辅机构湖北湖北玖誉房地产评估有限公司联系(看样服务:本拍品已委托湖北玖誉房地产评估有限公司在拍卖期间提供信息咨询及组织看样,咨询电话:裴创17508660330)

三、本次拍卖活动设置延时出价功能,在拍卖活动结束前,每最后5分钟如果有竞买人出价,将自动延迟5分钟

四、拍卖方式:设有保留价的增价拍卖方式,不到保留价不成交

五、特别提醒:标的物以实物现状为准,本院不承担本标的瑕疵保证

有意者请亲自实地看样,未看样的竞买人视为对本标的实物现状的确认,责任自负

(详询承办人)人民法院组织的司法拍卖,竞买人竞拍前需自行到相关职能部门详细咨询相关政策,因不符合条件参加竞买的,由竞买人自行承担相应的责任

竞买人应当符合当地限购政策规定的条件,若因不符合限购政策导致未能办理过户登记手续的,后果及责任自行承担,买受人在申请参与竞拍到成交裁定书出具时应提交购房资格证明材料

标的物以实物现状为准,本院不承担本标的瑕疵保证有意者请亲自实地看样,未看样的竞买人视为对本标的实物现状的确认,责任自负

六、标的物转让登记手续由买受人自行办理,所涉及的一切税费按法律规定由双方当事人各自承担

七、对上述标的权属有异议者,请于2025年4月10日前与本院联系

八、与本标的物有利害关系的当事人可参加竞拍,不参加竞拍的请关注本次拍卖活动的整个过程

九、本标的物优先购买权人相关说明:1、优先购买权人的顺位经由法院确认并录入系统,展示为优1,优2,优3,其中优1权利最高,以此类推

优先购买权人参与竞买的,可以与普通竞买人或者低于自己顺位的优先权购买人以相同的价格出价,如果没有更高出价,拍卖财产由最后出价的优先购买权人竞得

2、顺位相同的优先购买权人之间竞价,如果优先权人A已出价,优先权人B则只能以更高的价格出价,A与B的出价时间先后以系统接收到的出价时间为准,拍卖财产由实际最高出价者竞得

3、顺位不同的优先购买权人之间竞价,如果顺位在先的优先权人先出价,顺位在后的优先权人不再能够以同等价格出价、只能以更高的价格出价

如果顺位在后的优先购买权人先出价,顺位在先的优先购买权人可以与其同等或者更高的价格出价

4、优先购买权人参加竞买的,应于拍卖前5个工作日向本院提交合法有效的证明,资格经法院确认后才能参与竞买,逾期不提交的,视为放弃对本标的物享有优先购买权

十、拍卖竞价前淘宝系统将冻结竞买人支付宝账户内的资金作为应缴的保证金,拍卖结束后未能竞得者冻结的保证金自动解冻,冻结期间不计利息

本标的物竞得者原冻结的保证金自动转入法院指定账户

十一、根据《最高人民法院关于人民法院网络司法拍卖若干问题的规定》第二十四条之规定,司法网拍成交后,买受人悔拍的,其所交纳的保证金不予退还

十二、根据《最高人民法院关于人民法院民事执行中拍卖、变卖财产的规定》第二十二条第二款之规定,重新拍卖的价款若低于原拍卖价款,所造成的差价、费用损失等,由原买受人承担

若其所缴纳的保证金足以弥补该差价等费用损失的,则以该保证金填补差价,原买受人无须另行承担责任

若其所缴纳的保证金不足以弥补该差价等费用损失的,则由原买受人承担不足部分

十三、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一十四条及《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的解释》第一百八十七条之规定,对于在司法网拍中恶意抬价,扰乱司法拍卖秩序的买受人,人民法院可以对其罚款、拘留,构成犯罪的,依法追究刑事责任

十四、拍卖余款请在2025年4月25日前缴纳,可通过银行付款或支付宝网上支付,详细请咨询法院:0722-3220976.1、银行付款方式:银行汇款到法院指定账户(户名:随州市曾都区人民法院执行款专户,开户银行:中国农业银行随州西关支行,账号:17784801040002720)2、支付宝网上付款方式:登录我的淘宝-我的拍卖支付

拍卖未成交的,竞买人冻结的保证金自动解冻,冻结期间不计利息十五、司法拍卖因标的物本身价值,其起拍价、保证金、竞拍成交价格相对较高的

竞买人参与竞拍,支付保证金及余款可能会碰到当天限额无法支付的情况,请竞买人根据自身情况选择网上充值银行

各大银行充值和支付的限额情况可上网查询十六、依照法释〔2016〕18号《最高人民法院关于人民法院网络司法拍卖若干问题的规定》,竞买人成功竞得网拍标的物后,淘宝网拍平台将生成相应《司法拍卖网络竞价成功确认书》,确认书中载明实际买受人姓名、网拍竞买号信息

本院未委托或授权其他中介机构、任何社会组织或个人代理辅助本次司法拍卖活动

本次拍卖不向竞买人收取任何费用任何单位和个人以任何名义收取费用均与本院无关

有竞买意向的,请直接拨打咨询电话联系举报监督电话:0722-3263073本规则其他未尽事宜,请向拍卖人咨询

标的物详情咨询电话:裴创17508660330法院咨询电话:祁法官:15377288161竞买人在拍卖竞价前请务必再仔细阅读本院发布的拍卖须知

淘宝技术咨询电话:400-822-2870随州市曾都区人民法院二〇二五年四月一日拍卖须知随州市曾都区人民法院定于2025年4月17日10:00时至2025年4月18日10:00时止(延时除外)在随州市曾都区人民法院淘宝网司法拍卖网络平台上进行公开拍卖活动,现就有关的网上拍卖事宜敬告各位竞买人:一、本《拍卖须知》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等相关法律规定所制订,竞买人应认真仔细阅读,了解本须知的全部内容

二、本次拍卖活动遵循“公开、公平、公正、诚实守信”的原则,拍卖活动具备法律效力

参加本次拍卖活动的当事人和竞买人必须遵守本须知的各项条款,并对自己的行为承担法律责任

三、拍卖标的:湖北省随州市随县万和镇邱家大湾村三组的林权,证载面积为1175亩,用途为林权,林权证号:随县林证字(2012)第000035号

起拍价:2539316元,保证金:25万元,增价幅度:2000元

四、拍卖标的以现状进行拍卖,本院不承担本标的瑕疵保证

有意者请亲自实地看样,未看样的竞买人视为对本标的实物现状的确认,责任自负

五、凡具备完全民事行为能力的自然人和法人均可参加竞买

如参与竞买人未开设淘宝账户,可委托代理人(具备完全民事行为能力的自然人)进行,但须在竞买开始前向随州市曾都区人民法院办理委托手续;竞买成功后,竞买人(法定代表人、其他组织的负责人)须与委托代理人一同到随州市曾都区人民法院办理交接手续

如委托手续不全,竞买活动认定为委托代理人的个人行为

委托手续应于2025年4月10日前向本院提交合法有效的证明,资格经法院确认后方能进行委托

不符合条件参加竞买的,竞买人自行承担相应的法律责任六、优先购买权人参加竞买的,应于2025年4月10日前向本院提交合法有效的证明,资格经法院确认后才能参与竞买,逾期不提交的,视为放弃对本标的物享有优先购买权

七、与本标的物有利害关系的当事人可参加竞拍,不参加竞拍的请关注本次拍卖活动的整个过程

八、本次拍卖活动设置延时出价功能,在拍卖活动结束前,每最后5分钟如果有竞买人出价,就自动延迟5分钟

九、竞拍前竞买人的支付宝账户中应有足够的余额(25万元以上)支付拍卖保证金

拍卖成交的,本标的物竞得者(以下称买受人)冻结的保证金将自动转入法院指定账户,其他竞买人的保证金在拍卖后即时解冻

拍卖未成交的(即流拍的),竞买人的保证金在拍卖活动结束后即时解冻,保证金冻结期间不计利息

十、本次拍卖是经法定公告期和展示期后才举行的,就拍卖标的物已知及可能存在的瑕疵已在本次拍买资料中作了详尽的说明

十一、拍卖成交后,买受人应在2025年4月25日前缴纳,可通过银行付款或者支付宝网上支付,详细请咨询法院,并在2025年4月25日(遇节假日顺延)(凭付款凭证及相关身份材料)到随州市曾都区人民法院(随州市沿河大道浮缨巷2号)签署《拍卖成交确认书》,办理拍卖标的物交付手续

1、银行付款方式:银行汇款到法院指定账户(户名:随州市曾都区人民法院执行款专户,开户银行:中国农业银行随州西关支行,账号:17784801040002720)2、支付宝网上付款方式:登录我的淘宝-我的拍卖支付,拍卖未成交的,竞买人冻结的保证金自动解冻,冻结期间不计利息

十二、买受人逾期未支付拍卖款或未办理交接手续,法院可以裁定重新拍卖

重新拍卖时,原买受人不得参加竞买拍卖成交后因买受人违约未支付价款的,预交的保证金不予退还

十三、买受人付清余款后应及时交接标的物,并自行办理过户手续,逾期不办理的,买受人应支付由此产生的费用,并承担本标的物可能发生的损毁、灭失等后果

标的物转让登记手续由买受人自行办理,交易过程中产生税费按照法律规定由双方当事人各自承担

买受人自行办理水、电、煤等户名变更手续,相关费用自理水、电、物业管理等欠费均依照法律规定处理,未明确缴费义务人的费用也由买受人承担

能否办理过户手续及办理过户手续的时间请竞买人在竞买前自行到相关职能部门咨询确认,标的物现状及存在瑕疵等原因不能或者延迟办理过户手续及办理二次过户造成的费用增加的后果自负,拍卖人不作过户的任何承诺,不承担过户涉及的一切费用

涉及违法、违章部分,由买受人自行接受行政主管部门依照有关行政法规的处理

十四、本次拍卖活动计价货币为人民币,拍卖时的起拍价、成交价均不含买受人在拍卖标的物交割、过户时所发生的全部费用和税费

十五、参加竞买的人应当遵守拍卖须知的规定,不得阻挠其他竞买人竞拍,不得操纵、垄断竞拍价格,严禁竞买人恶意串标,上述行为一经发现,将取消其竞买资格,并追究相关的法律责任

十六、拍卖人根据法律规定有权在拍卖开始前中止拍卖或撤回拍卖

十七、为便于买受人及时收到人民法院拍卖相关的文书,竞买人在拍卖竞价前如实向淘宝网司法拍卖网络平台提供确切的送达地址,上述地址确认为邮寄地址,如需更改,买受人应在拍卖活动结束时与本院联系确认更改

如果提供的送达地址不确切,或不及时告知变更后的地址,使法院的有关法律文书无法送达或未能及时送达,竞买人自行承担由此可能产生的法律后果

看样服务:本拍品已委托湖北玖誉房地产评估有限公司在拍卖期间提供信息咨询及组织看样

咨询电话:裴创17508660330十八、凡发现拍卖中有违规行为,可如实举报

举报监督电话:0722-3263073本规则其他未尽事宜,请向拍卖人咨询

标的物详情咨询电话:裴创17508660330法院咨询电话:祁法官:15377288161淘宝技术咨询电话:400-822-2870随州市曾都区人民法院二〇二五年四月一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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