发布:2025-10-24 20:09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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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破)泰安市凯华金属有限公司与侯俊平买卖合同纠纷一案经人民法院判决确定债权 <结束>

资产编号:10007437

17.8294万元
用途
100%
折扣率
2025-10-23
起始日期
2025-10-24
结束日期
一拍
拍卖阶段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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项目地址:
评估价:
17.8294万元

资产概况

资产描述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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资产概况

  • 总价:17.8294万元
  • 单价:0万元/平米
  • 区域:山东省 泰安市
  • 用途:债权
  • 起始日期:2025-10-23
  • 结束日期:2025-10-24
  • 地址:山东省泰安市泰山区
  • 评估价:17.8294万元
  • 联系人:资产信息网
  • 折扣率:100%
  • 联系电话:021-68828928
  • 拍卖阶段一拍
  • 拍卖状态:结束拍卖
  • 发布站点:阿里
  • 标签:
    查封情况:查封、冻结、扣
    转让方:泰安市凯华金属有限公司
    拍卖原因:诉讼
    开发商:拍卖破产强请平台(处置单

资产描述

资产配套: 环境配套超市医院健身娱乐银行等全面信息详见电脑版网站地图地理信息

拍卖公告

'<\/div>标的物详情描述<\/div><\/div><\/div>Â<\/p>原告泰安市凯华金属有限公司<\/span><\/b><\/p>被告侯俊平<\/span><\/b><\/p>泰安市凯华金属有限公司诉侯俊平买卖合同纠纷一案,经人民法院依法判决<\/b><\/span><\/font><\/p>一Â、被告侯俊平于本判决生效之日起十日内向原告泰安市凯Â华金属有限公司支付钢材款756589.20元

<\/p>二、被告侯俊平于本判决生效之日起十日内向原告泰安市Â凯华金属有限公司支付逾期付款利息,以货款756589.20元为Â本金,按中国人民银行公布的同期同类贷款利率自2010年5月Â18日计算至判决确定给付之曰止

<\/p>如果未按本判决指定的期问履行给付金钱义务,应当按照Â《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二十九条之规定,加倍支Â付迟延履行期间的债务利息

<\/p>案件受理费11366元,诉讼保全费5000元,以上共计16366<\/p>元由被告侯俊平承担

<\/p>案件进入执行程序后,双方达成执行和解,后被告向原告支付400000元,剩余本金356589.20<\/span>元未履行<\/span><\/p>Â<\/p><\/span><\/div><\/div><\/div><\/div>2025年6月27日,泰安市岱岳区人民法院作出(2025)鲁0911破申8号民事裁定书,受理泰安岱岳农村商业银行股份有限公司对泰安市凯华金属有限公司(以下简称“凯华金属公司”)的执行转破产清算申请,并于当日作出(2025)鲁0911破11号决定书,指定山东泰山法正律师事务所担任凯华金属公司管理人

管理人接受指定后,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企业破产法》之规定,勤勉忠实地履行了管理人职责,现依法对债务人名下的资产进行处置

泰安市凯华金属有限公司管理人(以下简称管理人)将于2025年10月22日8时至2025年10月23日8时止(延时除外)在淘宝网阿里拍卖破产强请平台(处置单位:泰安市凯华金属有限公司管理人,监督单位:泰安市岱岳区人民法院,网址:http://susong.taobao.com/)进行公开拍卖,现公告如下:一、重要提示1.本标的拍卖系管理人依法独立履行《中华人民共和国企业破产法》第二十五条第六项的职责,在破产强清平台处分债务人财产,并承担相应责任的行为

2.竞买人竞拍前请务必遵照《拍卖公告》及《拍卖须知》要求,进行实地看样、调查标的物信息(如过户要求、变更执行主体要求等),了解竞买资质、委托代理及尾款支付方式等内容

如违反相关约定,竞买人的保证金可能会被划扣并产生其他法律责任,请理性参拍

3.本次拍卖公告所作的情况说明,仅为竞买人参与竞买提供参考,不能作为竞买人判断、权衡价值的最终依据,不构成对拍卖标的的任何担保,竞买人需对影响拍卖标的价值的一切因素独立进行综合考量后作出是否竞买的决策,并自行承担由此所产生的一切风险、损失以及不能获得相应预期利益的后果,未尽事宜法院及管理人不承担任何责任

4.竞买人务必在拍卖前仔细审查拍卖标的,调查标的是否存在瑕疵、缺陷,认真研究其现实状况

法院及管理人不对拟处置的应收账款的基本情况、价值及后续回款情况等事宜做任何形式的明示或默示的保证承诺,不承担瑕疵保证责任,受让后一切风险由买受人自行承担

请竞买人慎重决定竞买行为,竞买人一旦作出竞买决定,即表明已完全了解,并接受标的物的现状和一切已知及未知的瑕疵、缺陷

6.因本次拍卖的标的是破产财产,管理人无法提供收据、发票等票据凭证

二、拍卖标的泰安市凯华金属有限公司对债务人应收账款356589.20元(因买卖合同而形成的债权)

具体情况如下:原告泰安市凯华金属有限公司被告侯俊平案由:买卖合同纠纷泰安市凯华金属有限公司诉侯俊平买卖合同纠纷一案,经人民法院依法判决一、被告侯俊平于本判决生效之日起十日内向原告泰安市凯华金属有限公司支付钢材款756589.20元

二、被告侯俊平于本判决生效之日起十日内向原告泰安市凯华金属有限公司支付逾期付款利息,以货款756589.20元为本金,按中国人民银行公布的同期同类贷款利率自2010年5月18日计算至判决确定给付之曰止

如果未按本判决指定的期问履行给付金钱义务,应当按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二十九条之规定,加倍支付迟延履行期间的债务利息

案件受理费11366元,诉讼保全费5000元,以上共计16366元由被告侯俊平承担

案件进入执行程序后,双方达成执行和解,后被告向原告支付400000元,剩余本金356589.20元未履行起拍价2954263.72元,保证金5万元,增价幅度10000元(或整数倍)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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小区地址:山东省泰安市泰山区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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