资产概况
资产描述
资产图片
地图交通
'<\/div>标的物详情描述<\/div><\/div><\/div><\/p>原告泰安市盛恒金属有限公司<\/span><\/span><\/p>被告泰安市方大物资有限公司<\/span><\/span><\/p>被告泰安市泰山国铁物资有限公司<\/span><\/span><\/p>被告马善顺<\/span><\/span><\/p><\/span>案由:追偿权纠纷<\/span><\/span><\/span><\/p>经人民法院<\/span><\/span>查明,2009年6月1日被告方大公司与泰<\/span>安市岱岳区农村<\/span>ÂÂ<\/span>信用合作联社签订借款合同一份,规定被告方大公司以购买<\/span>ÂÂ<\/span>原料为由向泰安市岱岳区农村信用社合作联社(以下简称信<\/span>ÂÂ<\/span>用联社)签订保证合同一份,规定原告以连带责任保证为被<\/span>Â<\/span>告方大公司借款280万元提供担保,保证范围为本金、利息、<\/span>罚息、复利、违约金、损害赔偿金以及诉讼费、律师<\/span>费等债<\/span>ÂÂ<\/span>权的一切费用
保证期间为主合同约定的债务人履行债务期<\/span>ÂÂ<\/span>限届满之日起二年
被告国铁公司、马善顺为<\/span>原告出具保证<\/span>ÂÂ<\/span>书一份,规定â泰安市盛恒金属有限公司于2009年6月1日在岱<\/span>ÂÂ<\/span>岳区信用联社为泰安市方大物资有限公司担保借款280万<\/span>ÂÂ<\/span>元,如果因担保一事泰安市盛恒金属有限公司财产受到损<\/span>ÂÂ<\/span>失,泰安市泰山国铁物资有限公司及法人马善顺愿<\/span>意承担因<\/span>Â<\/span>此带来的一切责任
借款到期后,被告方大公司未能按约偿<\/span>ÂÂ<\/span>还信用联社借款本息,2009年11月30日原告以<\/span>其工作人员刘<\/span>Â<\/span>瑞银的个人账户上支付到被告方大公司贷款账户借款本息<\/span>Â2956239.59元,同日信用联社从被告方大公司账户上收回借<\/span>Â<\/span>款本息2954263.72元
至此被告方大公司与信用联社的借款<\/span>Â<\/span>合同履行完毕,原告按约承担了担保还款责任,被告国铁公<\/span>Â<\/span>司、马善顺未按约向原告承担担保责任,后经原告多次催要,<\/span>被告方大公司亦应偿还原告为其提供的担保还款责任
案经<\/span>Â<\/span>调解,由于原、被告双方意见分歧较大,致调解未果
以上<\/span>Â<\/span>事实有借款合同、保证合同、保证书、贷款还款通知单、进<\/span>账单、当事人陈述在案证实
<\/span><\/span><\/p>Â经人民法院调解,被告泰安市泰山国铁物资有限公司、马善顺同意于<\/span>Â<\/span>2011年10月30日前支付给原告借款本息2954263.72元,<\/span>如逾期不付,偿还原告以2954263.72元<\/span>为基数自2009年12<\/span>Â<\/span>月1日起至付清款之日止按同期中国人民银行流动资金贷款<\/span>利率计算的经济损失
<\/span>二、<\/span>原告放弃其他诉讼请求<\/span>案件受理费16692元,诉讼保全费5000元两项共计<\/span>21692元由被告马善顺负担
<\/span><\/span><\/span><\/p>Â债务人泰安市泰山国铁物资有限公司已被吊销,债务人马善顺已经去世,请竞买人了解风险后再进行竞买
<\/span><\/span><\/span><\/span><\/span><\/p>ÂÂ<\/span><\/span><\/span><\/span><\/span><\/span><\/p><\/p><\/span><\/div><\/div><\/div><\/div>2025年6月27日,泰安市岱岳区人民法院作出(2025)鲁0911破申7号民事裁定书,受理泰安岱岳农村商业银行股份有限公司对泰安市盛恒金属有限公司(以下简称“盛恒金属公司”)的执行转破产清算申请,并于当日作出(2025)鲁0911破10号决定书,指定山东泰山法正律师事务所担任盛恒金属公司管理人
管理人接受指定后,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企业破产法》之规定,勤勉忠实地履行了管理人职责,现依法对债务人名下的资产进行处置
泰安市盛恒金属有限公司管理人(以下简称管理人)将于2025年10月21日14时至2025年10月22日14时止(延时除外)在淘宝网阿里拍卖破产强请平台(处置单位:泰安市盛恒金属有限公司管理人,监督单位:泰安市岱岳区人民法院,网址:http://susong.taobao.com/)进行公开拍卖,现公告如下:一、重要提示1.本标的拍卖系管理人依法独立履行《中华人民共和国企业破产法》第二十五条第六项的职责,在破产强清平台处分债务人财产,并承担相应责任的行为
2.竞买人竞拍前请务必遵照《拍卖公告》及《拍卖须知》要求,进行实地看样、调查标的物信息(如过户要求、变更执行主体要求等),了解竞买资质、委托代理及尾款支付方式等内容
如违反相关约定,竞买人的保证金可能会被划扣并产生其他法律责任,请理性参拍
3.本次拍卖公告所作的情况说明,仅为竞买人参与竞买提供参考,不能作为竞买人判断、权衡价值的最终依据,不构成对拍卖标的的任何担保,竞买人需对影响拍卖标的价值的一切因素独立进行综合考量后作出是否竞买的决策,并自行承担由此所产生的一切风险、损失以及不能获得相应预期利益的后果,未尽事宜法院及管理人不承担任何责任
法院及管理人不提供拍卖标的任何可收回性的保证或承诺
4.管理人在本《拍卖公告》中后附《应收账款明细表》中所列应收账款金额仅为管理人根据截至本案破产申请受理日的统计资料及管理人接管材料所作的一般性描述,可能存在计算误差,或因其他原因导致竞买人最后实际接收的标的应收账款所涉金额(包括但不限于本息数)与后附《应收账款明细表》所列金额不完全一致,法院及管理人对此等金额误差不承担任何责任;管理人此次系按照本次拍卖时的标的应收账款的现状进行拍卖,若该等应收账款的有效性、金额与管理人判断或裁判机构最终认定的有效性、金额存在差别、误差,竞买人予以认可,不向法院及管理人追责
5.竞买人务必在拍卖前仔细审查拍卖标的,调查标的是否存在瑕疵、缺陷,认真研究其现实状况
法院及管理人不对拟处置的应收账款的基本情况、价值及后续回款情况等事宜做任何形式的明示或默示的保证承诺,不承担瑕疵保证责任,受让后一切风险由买受人自行承担
请竞买人慎重决定竞买行为,竞买人一旦作出竞买决定,即表明已完全了解,并接受标的物的现状和一切已知及未知的瑕疵、缺陷
【风险提示】:债务人泰安市泰山国铁物资有限公司已被吊销,债务人马善顺已经去世,请竞买人了解风险后再进行竞买
拍卖标的物可能存在着瑕疵或尚未发现的缺陷,包括但不限于下列一项或多项:(1)与标的应收账款相关的债务人或担保人、反担保人或第三方存在破产、被解散、被注销、被撤销、被关闭、被吊销、歇业、下落不明以及其他主体存续性瑕疵的情形;(2)标的应收账款可能存在已超过诉讼时效、丧失相关的法定期间、因其他原因已部分消灭或不能被强制执行的情形;(3)标的应收账款可能存在未生效、无效或被撤销的情形;(4)标的应收账款的相关文件对于应收账款权利的行使可能存在证明文件仅为复印件,或者证明文件缺失或不完整,导致应收账款存在争议、无法收回、产生损失等风险;(5)标的应收账款的债务人可能存在与泰安市盛恒金属有限公司互负债务等的情形;(6)标的应收账款可能因相关人已达成的相关免责协议导致丧失权利基础;(7)就标的应收账款提起诉讼可能存在败诉、不能变更诉讼主体、执行主体等诉讼风险;(8)标的应收账款可能存在已经被其他应收账款人或第三人收取的情形或部分对外应收账款可能已被全部或部分减免、被抵销、被清偿;(9)其他已经或尚未发现的可能导致标的应收账款存在争议、不存在、无法收回、产生损失等风险(10)标的应收账款的债务人履行能力可能存在瑕疵的情形;(11)已经进入诉讼程序的标的应收账款可能存在因超过法定上诉期限、申请执行期限而无法获得法律保护;全部或部分应收账款经法院或仲裁机构裁判未获得其支持而败诉或部分败诉、法院已裁定终结执行等诉讼风险;(12)标的应收账款的债务人无财产可供执行的情形;(13)执行过程中对标的应收账款的债务人相关财产查封、冻结、扣押等执行措施存在瑕疵或者未执行、执行不能、执行错误、执行财产存在争议等情形;(14)标的应收账款的其他瑕疵或重大缺陷
6.因本次拍卖的标的是破产财产,管理人无法提供收据、发票等票据凭证
二、拍卖标的泰安市盛恒金属有限公司对债务人应收账款2954263.72元(因担保追偿而形成的债权)
具体情况如下:原告泰安市盛恒金属有限公司被告泰安市方大物资有限公司被告泰安市泰山国铁物资有限公司被告马善顺案由:追偿权纠纷经人民法院查明,2009年6月1日被告方大公司与泰安市岱岳区农村信用合作联社签订借款合同一份,规定被告方大公司以购买原料为由向泰安市岱岳区农村信用社合作联社(以下简称信用联社)签订保证合同一份,规定原告以连带责任保证为被告方大公司借款280万元提供担保,保证范围为本金、利息、罚息、复利、违约金、损害赔偿金以及诉讼费、律师费等债权的一切费用
保证期间为主合同约定的债务人履行债务期限届满之日起二年被告国铁公司、马善顺为原告出具保证书一份,规定“泰安市盛恒金属有限公司于2009年6月1日在岱岳区信用联社为泰安市方大物资有限公司担保借款280万元,如果因担保一事泰安市盛恒金属有限公司财产受到损失,泰安市泰山国铁物资有限公司及法人马善顺愿意承担因此带来的一切责任
借款到期后,被告方大公司未能按约偿还信用联社借款本息,2009年11月30日原告以其工作人员刘瑞银的个人账户上支付到被告方大公司贷款账户借款本息2956239.59元,同日信用联社从被告方大公司账户上收回借款本息2954263.72元
至此被告方大公司与信用联社的借款合同履行完毕,原告按约承担了担保还款责任,被告国铁公司、马善顺未按约向原告承担担保责任,后经原告多次催要,被告方大公司亦应偿还原告为其提供的担保还款责任
案经人民法院调解,由于原、被告双方意见分歧较大,致调解未果以上事实有借款合同、保证合同、保证书、贷款还款通知单、进账单、当事人陈述在案证实
经人民法院调解,被告泰安市泰山国铁物资有限公司、马善顺同意于2011年10月30日前支付给原告借款本息2954263.72元,如逾期不付,偿还原告以2954263.72元为基数自2009年12月1日起至付清款之日止按同期中国人民银行流动资金贷款利率计算的经济损失
二、原告放弃其他诉讼请求
案件受理费16692元,诉讼保全费5000元,两项共计21692元由被告马善顺负担
起拍价2954263.72元,保证金5万元,增价幅度10000元(或整数倍)