拍卖公告
标的物介绍资产名称:包头市诚哲贸易有限公司债权资产所在地:内蒙古自治区包头市一、资产情况截至2025年6月30日,包头市诚哲贸易有限公司(以下简称“诚哲贸易公司”)项目本金165.46万元,划转利息281.08万元,孳生利息164.49万元,债权合计611.03万元,详情如下表所示:二、企业概况企业名称:包头市诚哲贸易有限公司工商注册号:150208000012709统一社会信用代码:911502916865145904法定代表人:苏成林组织机构代码:68651459-0注册资本:500万元人民币所属行业:其他未列明批发业企业类型:有限责任公司(自然人投资或控股)经营状态:存续成立日期:2009-04-09核准日期:2017-04-13营业期限:2009-04-09至2019-04-08登记机关:包头稀土高新技术产业开发区食品药品监督和工商行政管理局注册地址:内蒙古自治区包头市包头稀土高新技术产业开发区经营范围:五金机电、电器设备、电缆桥架、丝网轴承、阀门、橡胶制品、有色金属、矿山材料、绝缘材料、钢材、建材、铁精粉、焦炭、稀土产品的销售
(国家法律法规规定应经审批的未获审批前不得经营)三、担保情况该债权担保措施为保证加质押
该债权由保证人苏成林为包头市诚哲贸易有限公司提供连带责任保证以包头市诚哲贸易有限公司持有的铁精粉14100吨提供质押押担保
四、瑕疵披露竞买人已被告知并完全理解,竞买人受让债权后,由于相关法律法规规章政策限制,导致竞买人能够行使的标的债权数额可能小于标的物介绍中列明的标的债权数额
相关法律法规规章政策包括但不限于:A.《关于审理涉及金融不良债权转让案件工作座谈会纪要》(法发[2009]19号):受让人向国有企业债务人主张利息的计算基数应当以原借款合同本金为准;受让人向国有企业债务人主张不良债权受让日之后发生的利息的,人民法院不予支持
其中,国有企业债务人包括国有独资、国有控股的企业法人受让人是指非金融资产管理公司法人、自然人;B.《民法典》第五百四十七条:债权人转让权利的,受让人取得与债权有关的从权利,但是该从权利专属于债权人自身的除外;;C.《关于印发<人民币利率管理>规定的通知》(银发[1999]77号)相关规定
D、竞买人已被告知并完全理解,竞买人成为买受人并受让标的债权后,对该标的债权在基准日以后产生的利息、罚息的请求权,买受人可能无法继续享有
E、竞买人已被告知并完全理解,竞买人成为买受人并受让标的债权后,可能无法享有信达所享有的国家法律政策规定的各项优惠条件和特殊保护,包括但不限于税收和诉讼方面的优惠和特殊保护
F、竞买人已被告知、仔细阅读并完全理解标的物介绍揭示的风险,自愿承担由上述风险造成的一切损失以及不能获得相应预期利益的后果
竞买人已经知悉,公开竞价处置标的可能存在着瑕疵或尚未发现的缺陷,包括但不限于下列一项或多项:a、与标的债权相关的债务人和/或担保人和/或第三方可能存在破产、被解散、被注销、被撤销、被关闭、被吊销、歇业、下落不明以及其他主体存续性瑕疵的情形;b、标的债权可能存在已超过诉讼时效、丧失相关的法定期间、因其他原因已部分消灭或不能被强制执行的情形;c、标的债权可能存在未生效、无效或被撤销的情形;d、标的债权文件对于标的债权的行使可能存在不完整、原件缺失或内容冲突等相关情形;e、担保合同可能存在主债权未经担保人同意不可转让或担保人只对特定债权人承担担保责任的情形;f、担保物、抵债资产可能发生灭失、毁损或存在欠缴税费、无相关权属证明、无法办理权属变更手续、不能实际占有、丧失使用价值或其他减损担保物、抵债资产价值的相关情形;g、涉诉标的债权可能存在败诉、不能变更诉讼主体、执行主体等诉讼风险;h、标的债权可能存在欠缴各种诉讼费用的情形;i、担保资产作为主债权项下担保措施,信达公司对主债权最终能否通过担保资产得到受偿或得到足额受偿不作任何保证
与担保资产相关的活动所产生费用由竞买人自行承担,与信达无关;j、甲方对主债权最终能否通过查封资产得到受偿或得到足额受偿不作任何保证,与查封资产相关的活动所产生费用由竞买人自行承担,与信达无关;k、标的债权的查封资产可能存在发生以物顶账、灭失、毁损或存在欠缴税费、无相关权属证明、无法办理权属变更手续、不能实际占有、丧失使用价值或其他减损查封资产价值的相关情形;l、质押物铁精粉的数量为抵押合同及法院判决书记载数量,未实际过秤测量,可能存在差异
铁精粉露天存放,各品味铁精粉有混合情况质押物以实物现状进行交付,其重量、品味质量等以实际为;m、包头市九原区人民法院出具已生效的《民事判决书》【(2021)内0207民初4740号】驳回了债权人对包头市安正物资管理有限公司、王俊峰的连带还款责任诉讼请求
n、债务人包头市诚哲贸易有限公司,工商登记信息显示营业期限已于2019年4月8日届满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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记录编号:0000-07042-53 版号:A
中国信达内蒙古分公司廉洁风险政策告知函
尊敬的 :您好!我公司倡导依法合规、诚实守信、廉洁从业的经营理念
为更好地维护合作关系,强化对经营活动的纪律约束,规范从业人员行为,现将我公司的有关规定和主张函告贵方,望协助并监督执行:
一、坚持双人临岗原则,不得单人与业务合作方的决策人/实控人等商谈项目关键信息;
二、严禁违规接受业务合作方安排的宴请、旅游、娱乐、健身等活动;
三、严禁违规收送礼品、礼金、消费卡、电子红包、有价证券或回扣、好处费、感谢费、手续费、咨询费等;
四、严禁在业务合作方报销任何因公因私费用;
五、严禁向业务合作方推销商品,从事非法集资、洗钱和充当资金掮客等行为;
六、严禁利用职权或知晓的业务合作方的商业秘密和内部信息,为自己和他人谋利;
七、严禁向业务合作方提出其他不合理要求或发生其他违反廉洁从业纪律的行为
我公司人员在经营活动中如违反上述规定,存在索、拿、卡、要等任何不廉洁、不正当的情形,请贵方如实向我公司反映,我公司将立即查实、严肃处理,并将结果及时向贵方反馈
我公司纪检工作人员将进行廉洁从业随机回访,回访电话:0471-3373946,请贵方惠予支持配合!
如贵方人员存在诱导我公司人员违反上述廉洁政策的情形,我公司有权中止或取消与贵方的合作,由此造成的后果由贵方负责
特此函告,顺祝商祺!
中国信达内蒙古分公司受理举报途径:
地址:内蒙古自治区呼和浩特市赛罕区腾飞南路绿地腾飞大厦商业9号楼(邮编010000)
电话:0471-3373946邮箱:jiwenxian@cinda.com.cn
请贵单位在收到本函件后,填写以下回执单并盖章后反馈至我公司相关事项联络人
《廉洁风险政策告知函》回执单
我单位由于购买包头市诚哲贸易有限公司债权资产于2025年10月 日收到中国信达内蒙古分公司的《廉洁风险政策告知函》,承诺理解告知函内容,并已告知本单位相关人员严格执行其中相关规定
单位公章:
联系人: 联系电话: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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