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中国东方资产管理股份有限公司河南省分公司关于开封雪花面业有限公司等14户债权资产包的瑕疵及风险提示及确认函致竞买人:中国东方资产管理股份有限公司河南省分公司拟转让持有的开封雪花面业有限公司等14户债权资产包(标的资产),现将该资产包债权瑕疵、风险等重大事项告知如下:(一)标的资产基本情况截至基准日2025年9月20日,债权总额为182,915,692.28元,本金余额108,611,054.21元,利息余额74,304,638.07元
标的资产系不良资产,部分债务人、担保人可能存在涉刑情况;兰考梓源菌业有限公司债权项下抵押物因政府注销土地证导致存在灭失的可能;开封中卫车业有限公司债权存在执行时效经过的风险;标的资产抵押物可能存在租赁、占用或灭失等风险,中国东方资产管理股份有限公司河南省分公司将以现状交付,且不承担因抵质押物使用状态、面积等方面的瑕疵担保责任;且标的资产存在诸多风险和瑕疵,转让方系按标的资产的现状向竞买人出让,转让方不对标的资产的合法、有效、可执行、可回收及/或时效性等做出任何保证
(二)标的资产的其他瑕疵或风险(1)竞买人受让的标的资产,可能因法律、政策等原因,在竞买人受让后以其名义向法院或仲裁机构提起诉讼或仲裁、申请变更诉讼或执行主体或破产债权人时,因该等法院或仲裁机构不予受理、不予审理、不予变更、不予执行等致使竞买人权利难以行使或落空
(2)竞买人受让标的资产后,由于相关法律及政策限制,导致其能够主张或实现的标的资产数额可能小于资产转让协议中列明的标的资产数额
(3)标的资产的相关权利可能无法变更至竞买人名下
(4)竞买人在自转让方受让标的资产后,对标的资产根据主合同、担保合同等资产文件在基准日以后产生的利息、罚息、违约金等权利/权益,竞买人可能无法继续享有或行使
(5)竞买人受让标的资产后,由于法律政策导向的不确定性,竞买人可能无法享有转让方及/或前手对标的资产所享有的国家法律政策规定的各项优惠条件和特殊保护,包括但不限于税收和诉讼方面的优惠和特殊保护
(6)竞买人受让的标的资产可能存在着瑕疵,影响竞买人预期利益的实现
转让方对标的资产不承担法律上的合法性、有效性、准确性等瑕疵担保责任
竞买人受让的标的资产可能存在的缺陷,包括但不限于下列一项或多项:(a)标的资产相关的义务人及/或其他相关第三方可能存在破产、被解散、被注销、被吊销、歇业、被关闭、下落不明以及其他主体存续性瑕疵的情形;(b)标的资产(含从权利及/或相关权益)可能存在已超过诉讼时效或丧失相关的法定期间(如除斥期间、法定上诉期限、申请执行期限等)或缺少诉讼时效中断、中止的任何证明或因其他原因已部分消灭或成为自然债;(c)标的资产附属的保证合同、抵押合同、质押合同等担保合同可能存在本身因违反法律规定而无效或被撤销,担保人没有过错或仅承担部分过错责任的情形;(d)标的资产附属的担保合同可能存在主债权不可转让或担保人只对特定债权人承担担保责任的情形;(e)标的资产的担保物可能不存在,或存在担保物已灭失且没有代位物或没有其他物上代位权可行使(以实际数量为准),或担保物已为第三人善意取得的情形;(f)标的资产可能存在相关的担保合同实际不成立、未生效、无效、可能被撤销,担保物权因应办理抵押、质押登记而未办理等原因未有效设立,抵押物权存在未被法院支持的情形
(g)标的资产及其附属的最高额担保,可能存在在最高额担保未确定或担保的债权确定前发生一次或数次转让,从而造成担保权甚至主债权落空的情形;(h)标的资产中主债权、从权利或相关权益可能存在未生效、无效或被撤销的情形;部分标的资产可能存在已被全部或部分减免、被抵销、被清偿的情形;(i)涉诉资产可能存在经法院或仲裁机构裁判未获得其支持而败诉或部分败诉、法院裁定终结执行等情形;(j)资产文件的复印件中部分文件可能存在缺乏相对应的原件,或者资产文件缺失或不完整的情形;(k)前手未就债权资产的转让通知义务人使得债权转让尚未对义务人发生法律效力;(l)债务人已停业并破产清算,债务人、担保人可能存在其他债务;执行程序已被法院下裁定终结本次执行;抵押物存在租赁,但具体租赁情况不明
(m)标的资产的担保物,转让方对标的资产的担保物不承担交付等责任
(n)标的资产的担保物,可能存在场地占用情形,并有可能存在场地占用等相关费用
特此告知中国东方资产管理股份有限公司河南省分公司2025年10月24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