拍卖公告
一、竞拍标的:辽源市联贸大厦有限公司债权项目资产
竞买起拍价:5,600.00万元,保证金:560.00万元,增价幅度:10.00万元
二、竞买人条件:具备良好的社会信誉、较强的资金实力和一次性付款能力等条件的法人、其他组织和具有完全民事行为能力的自然人
下列人员不得竞买该不良资产:国家公务员、金融监管机构工作人员、政法干警、资产公司工作人员、债务人管理人员、参与资产处置工作的律师、会计师、评估师、拍卖人等中介机构人员等关联人或者上述关联人参与的非金融机构法人;与参与不良债权转让的资产公司工作人员、债务人或者受托资产评估机构负责人员、管理人员等有近亲属关系的人员;失信被执行人或失信被执行人的法定代表人、主要负责人、影响债务履行的直接责任人员、实际控制人;标的债权所涉及的债务人和担保人;担保人直系亲属;债务企业的控股股东、实际控制人及其控股下属公司,担保企业及其控股下属公司,债务企业的其他关联企业;反恐、反洗钱黑名单人员;上述主体出资成立的法人机构或特殊目的实体;其他依据法律法规、司法解释或监管机构的规定不得受让标的债权的主体
因不符合条件参加竞买的,由竞买人自行承担相应的法律责任竞价前,竞买人须在京东注册账号并通过实名认证(已注册京东账号需通过实名认证)
如参与竞买人未开设网络平台服务商的支付账户,可委托代理人(具备完全民事行为能力的自然人)进行,竞买成功后,竞买人(法定代表人、其他组织的负责人)须与委托代理人一同到中国信达资产管理股份有限公司吉林省分公司(以下简称“信达公司”)办理交接手续
如委托手续不全,竞买活动认定为委托代理人的个人行为
三、优先购买权人参加竞买的,应于项目开拍前向本公司提交合法有效的证明,资格经本公司确认后才能以优先购买权人的身份参与竞买,逾期不提交的,视为放弃对本标的物享有优先购买权
本标的优先购买权人未参加竞拍,亦视为放弃优先购买权优先购买权人参与竞买的,可以与其他竞买人以相同的价格出价,没有更高出价的,竞价财产由优先购买权人竞得
顺序不同的优先购买权人以相同价格出价的,竞价财产由顺序在先的优先购买权人竞得
顺序相同的优先购买权人以相同价格出价的,竞价财产由出价在先的优先购买权人竞得
四、有意者请自行多方位了解该债权资产情况
咨询、展示看样的时间与方式:自公告日起至2025年10月31日17时止接受咨询,请拨打咨询电话或直接来“信达公司”现场咨询
五、该债权资产处置须有两人或两人以上报名并缴纳相应竞买保证金方可进入竞价程序,若只有一人报名竞价,将补登公告,公告3个工作日后,如确定没有新的竞价者参加方能成交
六、本次线上竞价活动不设置延时出价功能
七、网络竞价方式:设有保留价的增价竞价方式,不到保留价不成交
八、签约及付款期限:本次公开竞价采用分期付款方式进行支付
如买受人采取分期付款方式,竞价成交后,在3个工作日内签订相关债权转让合同
已收取560.00万元保证金全部作为第一期付款的保证金,在买受人支付第一期款项时冲抵第一期付款金额
采取分期付款方式需同时满足以下要求:(1)申请付款期数不得超过2期,买受人在签订相关债权转让合同5个工作日内支付首期款项,第一期款项(含保证金转还款金额)比例不得低于成交价的30%,第二期款项应于2026年3月31日前全部付清
(2)买受人支付完毕首期款项后,剩余未支付的转让价款计取相应的分期履行金,分期履行金自首期款项支付期限届满之次日起算,以单利2.2%/年计算,按实际未支付金额及占用时间算至款项付清之日
分期履行金与第二期款项同时支付分期履行金=剩余未支付的转让价款×分期履行金率×实际占用天数/360
户名:中国信达资产管理股份有限公司吉林省分公司,开户银行:中国建设银行长春西安大路支行,账号:22001450100052018992)
九、保证金规则:(一)正式竞价活动开始前服务平台将按规定冻结竞买人网上已支付账户内应缴的保证金
竞拍前,竞买人须在京东注册账号并通过实名认证(已注册京东账号需通过实名认证)
竞买人在对标的物第一次确认出价竞拍前,按网络资产竞价平台服务系统提示在线报名缴纳保证金(因保证金金额较大,请提前开通网银支付的大额支付功能,或前往银行柜台办理提高网银支付限额的相关业务),支付后系统会自动冻结该笔保证金
具体要求请阅读竞价页面内的《竞拍须知》、《保证金须知》及京东网络竞价平台告知的竞价流程(竞价前必看)的相关准则
竞价成交的,本标的物竞得者(以下称买受人)冻结的保证金将转为履约保证金,由京东结算至信达公司指定账户,在买受人按《债权转让协议》等规定履行相关义务后,履约保证金转为部分成交款
竞价结束后未能竞得者的保证金以及竞价未成交(即流拍)买受人的保证金在竞价活动结束后即时解冻,保证金冻结期间不计利息
(二)下列情况,竞买人缴纳的保证金归“信达公司”所有:1.竞买人在竞价过程中违反竞价规则和产权交易相关规则,扰乱竞价秩序的;2.竞买人未在竞价成交后的【3】日内签订《债权转让协议》或未按规定全额支付款项(及其他费用)和交易服务费的;3.买受人未按《债权转让协议》约定的付款期限付清全部款项的;4.买受人未按交易条件的要求完成标的交付交接的;5.竞买人出现下列恶意炒作及市场操纵情形的:1)捏造散布涨价信息;2)恶意囤货;3)哄抬价格谋取暴利;4)其他通过非正当手段扰乱市场的行为
十、违约责任:若买受人未在竞价成交后的3个工作日内签订相关债权转让协议,则分公司将全额扣划保证金
若买受人未在签订相关债权转让协议起5个工作日内支付首付款,分公司将全额扣划保证金,同时解除合同
若买受人未在签订相关债权转让协议约定期限内支付尾款,我公司有权行使下列权利:一是宣布合同解除,扣收受让方已缴支付的收购款项和分期履行金
二是继续履行合同,给与买受人5个工作日的宽限期,在宽限期内,买受人需按照应付未付账款余额的日万分之五向我公司支付延期违约金,延期违约金自违约之日起至纠正违约行为且支付完毕全部转让价款之日止计算
买受人在宽限期内仍未支付全部转让价款的,我公司有权没收买受人已支付的款项、分期履行金和延期违约金
十一、重要提示:(一)竞买人报名并缴纳相关竞买保证金,视为作出如下陈述
1、竞买人资格
竞买人为具备良好的社会信誉、较强的资金实力和一次性付款能力等条件的法人、其他组织和具有完全民事行为能力的自然人
不属于国家公务员、金融监管机构工作人员、政法干警、资产公司工作人员、债务人管理人员以及参与资产处置工作的律师、会计师、评估师、拍卖人等中介机构人员等关联人或者上述关联人参与的非金融机构法人;不属于与参与不良债权转让的资产公司工作人员、债务人或者受托资产评估机构负责人员、管理人员等有近亲属关系的人员;不属于失信被执行人或失信被执行人的法定代表人、主要负责人;不属于影响债务履行的直接责任人员、实际控制人等;不属于标的债权所涉及的债务人和担保人;不属于担保人直系亲属;不属于债务企业的控股股东、实际控制人及其控股下属公司;不属于担保企业及其控股下属公司;不属于债务企业的其他关联企业;不属于反恐、反洗钱黑名单人员;不属于上述主体出资成立的法人机构或特殊目的实体;不属于其他依据法律法规、司法解释或监管机构的规定不得收购、受让该资产的主体
2、交易文件知悉
竞买人仔细阅读并理解了“信达公司”发布的竞买公告等文件、并完全接受上述文件所规定的交易条件,没有任何异议
3、风险和瑕疵知悉
“信达公司”已经对拍卖标的的来源、瑕疵和风险进行了充分的提示和披露,竞买人已经对拍卖标的的来源、瑕疵和风险进行了充分尽职调查,完全知悉并接受拍卖标的的所有瑕疵、风险
本次转让行为及拟转让标的不良资产可能存在信达公司不知悉、未掌握的瑕疵内容,本次标的不良资产转让的合法、真实、有效情形以竞买人自行调查了解的情形为准,信达公司不对上述全部事宜承担法律责任,竞买人也不得据此要求信达公司承担任何法律责任
4、竞买人已被告知并完全理解,竞买人受让债权后,由于相关法律法规规章政策限制,导致竞买人能够行使的标的债权数额可能小于标的物介绍中列明的标的债权数额
相关法律法规规章政策包括但不限于:A.《关于审理涉及金融不良债权转让案件工作座谈会纪要》(法发[2009]19号):受让人向国有企业债务人主张利息的计算基数应当以原借款合同本金为准;受让人向国有企业债务人主张不良债权受让日之后发生的利息的,人民法院不予支持
其中,国有企业债务人包括国有独资、国有控股的企业法人受让人是指非金融资产管理公司法人、自然人;B.《民法典》第五百四十七条:债权人转让权利的,受让人取得与债权相关的从权利,但该权利专属于债权人自身的除外;C.《关于印发<人民币利率管理>规定的通知》(银发[1999]77号)相关规定
5、竞买人已被告知并完全理解,竞买人成为买受人并受让标的债权后,对该标的债权在基准日以后产生的利息、罚息的请求权,买受人可能无法继续享有
6、竞买人已被告知并完全理解,竞买人成为买受人并受让标的债权后,可能无法享有信达所享有的国家法律政策规定的各项优惠条件和特殊保护,包括但不限于税收和诉讼方面的优惠和特殊保护
7、竞买人已被告知、仔细阅读并完全理解标的物介绍揭示的风险,自愿承担由上述风险造成的一切损失以及不能获得相应预期利益的后果
竞买人已经知悉,拍卖标的可能存在着瑕疵或尚未发现的缺陷,包括但不限于下列一项或多项:a、与标的债权相关的债务人和/或担保人和/或第三方可能存在破产、被解散、被注销、被撤销、被关闭、被吊销、歇业、下落不明以及其他主体存续性瑕疵的情形;b、标的债权可能存在已超过诉讼时效、丧失相关的法定期间、因其他原因已部分消灭或不能被强制执行的情形;c、标的债权可能存在未生效、无效或被撤销的情形;d、标的债权文件对于标的债权的行使可能存在不完整、原件缺失或内容冲突等相关情形;e、担保合同可能存在主债权未经担保人同意不可转让或担保人只对特定债权人承担担保责任的情形;f、担保物、抵债资产可能发生灭失、毁损或存在欠缴税费、无相关权属证明、无法办理权属变更手续、不能实际占有、丧失使用价值或其他减损担保物、抵债资产价值的相关情形;g、涉诉标的债权可能存在败诉、不能变更诉讼主体、执行主体等诉讼风险
h、标的债权可能存在欠缴各种诉讼费用的情形(二)竞买人成为买受人后的特别承诺
1、竞买成功后,竞买人承诺,在交接期间内,当“信达公司”将标的债权文件交付给竞买人时,竞买人应及时受领标的债权文件并在随附的标的债权文件清单上签字
如竞买人不及时受领标的债权文件,则自愿承担迟延受领标的债权文件所产生的一切法律后果
在交接期后,竞买人无权再就标的债权文件及其交付范围向信达公司提出任何主张
2、风险和瑕疵概括承受
竞买人承诺,一旦竞买成交,竞买人作为买受人将按照标的债权的基准日现状受让标的债权,接受标的债权的瑕疵和风险,不因拍卖标的的来源、瑕疵和风险,而请求信达和拍卖人承担相应责任,或以此作为竞买人履行约定或法定义务的抗辩
标的债权自基准日至标的债权移转给买受人之日发生变化的,买受人承认并接受该变化,不因标的债权的变化而请求信达和拍卖人承担相应的责任,或以此作为竞买人履行约定或法定义务的抗辩
3、鉴于“信达公司”在从相应银行受让标的债权时,已承诺不向相应银行追究任何法律责任,为此,竞买人同意并保证,竞买人一旦成为买受人,如果标的债权中存在该等能够追究银行任何法律责任的权利,竞买人承诺放弃并承诺在其与后手签署的协议中要求后手也放弃该等权利,并不以任何方式向相应银行追究任何法律责任
竞买人在正式竞价活动开始前请务必再仔细阅读“信达公司”的竞买须知、竞买公告等有关文件
咨询电话:0431-88401681;0431-88401682联系地址:吉林省长春市朝阳区前进大街996号力旺广场C座14层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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记录编号:0000-12002-80版号:A3
保 密 承 诺
致:中国信达资产管理股份有限公司【吉林省】分公司地址:【长春市朝阳区前进大街996号力旺广场写字楼C栋14层】
鉴于:
就【辽源市联贸大厦有限公司】项目(下文简称“本项目”),承诺人【 】(下文简称“我方”)将接触中国信达资产管理股份有限公司【吉林省】分公司(下文简称“信达”)的相关保密信息,为了保护信达的商业利益,我方特作如下承诺:
1 保密信息
1.1 保密信息的范围
本承诺中的保密信息是指信达向我方、我方的代理或顾问提供的,有关信达或本项目的尚未对外公开披露的有关信息(以下简称“保密信息”),包括但不限于以下保密信息:
1.1.1 本项目洽谈过程中获得的信息
我方在合作洽谈及业务开展过程中所获知的相关保密信息等
1.1.2 本项目尽职调查过程中获得的信息
我方在尽职调查过程中所获知的与项目交易基础资产相关的信息,包括但不限于资产信息、债务人及担保人的财务信息、资产处置状况信息等
1.1.3 本项目的交易信息
与项目进展、签署、执行过程中形成的交易结构、交易模式、交易文件相关的法律、商务信息
1.1.4 其他保密信息
我方获得的其他与信达相关的信息
1.2 保密信息载体
保密信息载体是指承载保密信息内容的物品,包括但不限于书面文件、电子文档、磁盘、CD、电子信息数据或其他任何形式的载体
1.3 复制件
复制件是指保密信息或保密信息载体的复制件,包括任何文件、电子文档、注释、摘要、分析,或以任何其他方法再现的保密信息
我方制作的所有复制件应当清楚地表明为保密文件,并且受本承诺书条款的约束
2 非保密信息
我方可以证明属于下述各项的信息,不属于本协议第1条所规定的保密信息:
2.1 已公开发表或非因我方的原因,已为公众所知悉的保密信息;
2.2 信达书面同意公开的保密信息;
2.3 我方从第三方处合法、正当地取得的保密信息,且该第三方对该等保密信息不承担保密义务;
2.4 在信达向接受方披露保密信息以前,我方已通过合法渠道获知的保密信息
3 保密信息所有权
保密信息的所有权归信达所有,我方不享有上述保密信息的所有权、排他独占使用权、再许可使用权或其他权利
我方对上述“保密信息”使用的方式和程度仅限于在取得信达事先同意和本承诺中约定的范围内
4 接触保密信息的人员范围
我方承诺接触保密信息的人员为我方直接参与本项目的相关参与人员、我方为本项目聘请的相应专业顾问(如有)及协助我方完成交易的其他相关方(如有)(下文合称“有权人士”)
5 保密义务
5.1 采取必要的保密措施的义务
我方同意采取一切合理措施对信达的保密信息予以保密,尽到与保护自身商业秘密相同的最高程度的谨慎注意义务
禁止任何与该保密信息无关之人员接触或取得该保密信息
5.2 对外披露的书面许可义务
未经信达的书面许可,我方承诺不以任何方式将保密信息公布、披露给任何有权人士之外的境内、境外机构和人员,或许可任何该等机构和人员访问、查看、使用保密信息
5.3 确保有权人士遵守保密信息的义务
我方有确保有权人士遵守保密信息的义务,就有权人士对保密信息的保密义务承担连带责任
6 声明、保证和承诺
6.1 不滥用保密信息
我方承诺所接触的保密信息将仅为完成本项目目的而使用,不将保密信息用于其他任何场合及交易,也不以任何其他方式滥用保密信息
6.2 利益冲突的披露
我方承诺在该项目中不存在利益冲突,并确保我方聘请的任何有权人士在该项目中不存在利益冲突
【注:如保密承诺方为中介机构时选用以下表述:
我方承诺在本项目中不存在利益冲突,并不得接受与信达有利益冲突的其他人的委托以及进行其他可能损害信达利益的活动,但经信达同意的除外
虽有前述规定,信达理解,我方在广泛的领域代表许多其他企业客户或个人客户
因此,在我方代表信达期间,我方的其他现有客户或将来的客户可能会与信达(或信达的关联公司)进行交易
基于上述考虑,只要经信达判断该等事项与我方在本项目下的事项没有直接冲突,那么信达应同意我方在该等事项上可以继续代表或在将来代表现有的或新的客户
无论如何,我方在接受前述有利益冲突的委托时应及时将冲突事项告知信达并征得信达同意
】
7 保密义务的例外情形
根据法律法规的规定或司法机关、监察机关、政府机构的要求,我方可披露相应的保密信息,此时我方的披露不视为违反保密义务,但我方应就所披露保密信息的范围、程度及时通知信达
8 保密信息的返还、销毁或永久删除
根据项目的实际需要,信达有权要求我方将保密信息载体或复制件予以返还、销毁或永久删除,但国家或者行业协会另有规定的除外
9 费用承担
我方履行本承诺所发生的所有费用均由我方承担
10 损失赔偿
如我方违反本承诺而给信达造成任何损失,我方同意予以足额赔偿,该损失包括但不限于:信达的实际损失、期得的商业利益及其他因我方擅自使用、披露或许可他人使用上述保密信息而产生的损失、法院诉讼的费用、合理的律师酬金和费用等
11 法律适用
本承诺的成立、效力、解释和履行适用中华人民共和国(就本承诺而言不包括香港特别行政区、澳门特别行政区以及台湾地区)法律
12 争议解决
因本承诺引起或与本承诺有关的一切争议,各方均应友好协商解决;如果不能解决的,任何一方均有权向信达所在地有管辖权的人民法院提起诉讼
13 其他约定
13.1 文本数量
本承诺一式【贰】份,具有同等法律效力
13.2 生效
本承诺经我方盖章后生效
13.3 独立性
我方所做出的承诺,不受相关协议的是否签订、解除、目的实现等情况的影响
13.4 不可撤销性
我方所做出的承诺,不能撤回、变更且不能声明作废
承诺人:【 】(盖章)
签署时间:【 】年【】月【】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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1
中国信达资产管理股份有限公司 债权转让合同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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记录编号:0000-12002-104版号:A
资产包编号【 】
中国信达资产管理股份有限公司【 】分公司(作为转让方)
与
【 】(作为受让方)
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
债权转让合同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
(适用于分批交付标的债权【注:供索引,请于起草项目协议时删除】)
【 】年【 】月
债权转让合同
本合同由以下双方于【 】年【 】月【 】日在中国【】市【】区(“签订地”)共同签署
甲方:中国信达资产管理股份有限公司【 】分公司负责人:
地址:
乙方:法定代表人:
地址:
甲方、乙方合称为“双方”,单称为“一方”
鉴于:
1. 经财政部及原银监会(现国家金融监督管理总局)批准,中国信达资产管理公司改制为中国信达资产管理股份有限公司,原中国信达资产管理公司各办事处机构名称统一变更为“中国信达资产管理股份有限公司XX省(自治区、直辖市、计划单列市)分公司”,简称“中国信达XX分公司”
据此,中国信达资产管理公司【】办事处名称变更为中国信达资产管理股份有限公司【】分公司
2. 甲方为中国信达资产管理股份有限公司授权的分支机构,领有【】颁发的《金融机构营业许可证》
甲方所收购、管理和处置的不良贷款形成的资产在性质上存在着部分或全部不能回收的风险
3. 甲方根据不良贷款资产的特点,依据现行法律法规,拟就其收购的不良贷款债权(见附件一)以转让方式进行处置
4. 乙方在充分理解受让不良贷款债权风险的基础上,愿意按现状整体受让甲方收购的上述不良贷款债权
为此,甲、乙双方经友好协商,就甲方向乙方转让不良贷款债权事宜,达成如下合同(以下简称“本合同”),以昭信守
1 定义
除非本合同另有规定,下列词语应具有如下特定涵义:
1.1 主债权:指截至基准日,甲方对《标的债权明细》(本合同附件一)所列示的主债务人享有的并依法可向乙方转让的债权
1.2 从权利:指与主债权相关的保证债权、抵押权、质权等附属权利
1.3 标的债权:指截至基准日的主债权、从权利以及由此转化的其他相关权益的通称
其他相关权益是指:基准日前,甲方(及其前手)因管理、处置需要可能已与《标的债权明细》中部分债务人(包括担保人)达成包括但不限于重组协议、和解协议、抵债协议,或接受法院抵债裁定,而这些协议并未履行完毕或抵债物未完成过户,因此,乙方受让的对该等债务人(包括担保人)的债权,已从原始的贷款合同、担保合同项下的债权,全部或部分转化为前述协议项下或法院生效裁定所对应的权利,【包括/但不包括】法院退回的甲方及其前手交纳的诉讼费用
鉴于,乙方拟按照本合同约定分期支付标的债权转让价款,为合理划分甲乙双方的权利、义务及风险,双方同意将标的债权在表述上区分为第一批债权、第二批债权、第三批债权……(具体批次划分详见《标的债权明细》),并区分设定有关权利转移、转让通知、过渡期管理以及交接等安排
但是,前述债权批次的划分并不改变本次标的债权整体转让的交易性质,乙方不得主张仅单独受让某一或某几个批次的债权
甲方特别声明:尚未过户抵债资产,如甲方已冲减对应的债权,则冲减的债权不属于标的债权,该等未过户抵债资产亦不属于标的债权
1.4 标的债权文件:指截至最后一批债权的通知日,甲方所持有的与确认和行使标的债权相关的全部法律文件
包括截至基准日甲方所持有的并向乙方披露的与标的债权相关的法律文件和甲方所持有的在过渡期和交接期内新产生的与标的债权相关的法律文件
1.5 基准日:指甲方确定的计算标的债权账面本金及利息余额的截止日,即【】年【】月【】日
1.6 权利转移日:指标的债权的权利转移日
各批次债权的权利转移日具体为:乙方按照本合同的约定有效落实第6.1.1条约定的保障措施并支付完毕第一期转让价款之日,即为第一批债权的权利转移日;乙方按照本合同的约定有效落实第6.1.1条约定的保障措施并支付完毕第二期转让价款之日,即为第二批债权的权利转移日;乙方按照本合同的约定有效落实第6.1.1条约定的保障措施并支付完毕第三期转让价款之日,即为第三批债权的权利转移日……
1.7 通知日:指标的债权转让事宜通知日
各批次债权的通知日具体为:在乙方按照本合同的约定有效落实第6.1.1条约定的保障措施并支付完毕第一期转让价款的前提下,就第一批债权转让事宜,乙方以直接通知、公告等形式向相关债务人及担保人发出通知之日,即为第一批债权的通知日;在乙方按照本合同的约定有效落实第6.1.1条约定的保障措施并支付完毕第二期转让价款的前提下,就第二批债权转让事宜,乙方以直接通知、公告等形式向相关债务人及担保人发出通知之日,即为第二批债权的通知日;在乙方按照本合同的约定有效落实第6.1.1条约定的保障措施并支付完毕第三期转让价款的前提下,就第三批债权转让事宜,乙方以直接通知、公告等形式向相关债务人及担保人发出通知之日,即为第三批债权的通知日……
1.8 过渡期:指自基准日(不含本日)起至权利转移日止的期间
各批次债权的过渡期具体为:基准日(不含本日)起至第一批债权的权利转移日止的期间,即为第一批债权的过渡期;基准日(不含本日)起至第二批债权的权利转移日止的期间,即为第二批债权的过渡期;基准日(不含本日)起至第三批债权的权利转移日止的期间,即为第三批债权的过渡期……
1.9 交接期间:指自权利转移日(不含本日)起至通知日止的期间
各批次债权的交接期间具体为:第一批债权的权利转移日(不含本日)起至其通知日止的期间,即为第一批债权的交接期间;第二批债权的权利转移日(不含本日)起至其通知日止的期间,即为第二批债权的交接期间;第三批债权的权利转移日(不含本日)起至其通知日止的期间,即为第三批债权的交接期间……
1.10 法定期间:指法律、法规规定的各种期间,包括但不限于上诉期、申诉期、申请执行期间、保证期间、破产债权申报期间
2 风险揭示
2.1 乙方已被告知并完全理解,乙方受让债权后,由于相关法律法规规章政策限制,导致乙方能够行使的标的债权数额可能小于本合同(含附件)中列明的标的债权数额
相关法律法规规章政策包括但不限于:
A. 《关于审理涉及金融不良债权转让案件工作座谈会纪要》(法发[2009]19号):受让人向国有企业债务人主张利息的计算基数应当以原借款合同本金为准;受让人向国有企业债务人主张不良债权受让日之后发生的利息的,人民法院不予支持
其中,国有企业债务人包括国有独资、国有控股的企业法人受让人是指非金融资产管理公司法人、自然人;
B. 《民法典》第五百四十七条:债权人转让债权的,受让人取得与债权有关的从权利,但是该从权利专属于债权人自身的除外;
C. 《关于印发〈人民币利率管理规定〉的通知》(银发[1999]77号)相关规定
2.2 乙方已被告知并完全理解,乙方受让标的债权后,对该标的债权在基准日以后产生的利息、罚息的请求权,乙方可能无法继续享有
2.3 乙方已被告知并完全理解,乙方受让标的债权后,可能无法享有甲方所享有的国家法律政策规定的各项优惠条件和特殊保护,包括但不限于税收和诉讼方面的优惠和特殊保护
2.4 乙方已被告知并完全理解,甲方转让给乙方的标的债权,可能存在着瑕疵或尚未发现的缺陷,以至于乙方预期利益无法实现
乙方受让的标的债权可能存在的瑕疵或缺陷包括但不限于下列一项或多项:
A. 与标的债权相关的债务人和/或担保人和/或第三方可能存在破产、被解散、被注销、被撤销、被关闭、被吊销、歇业、下落不明以及其他主体存续性瑕疵的情形;
B. 标的债权可能存在已超过诉讼时效、丧失相关的法定期间、因其他原因已部分消灭或不能被强制执行的情形,包括但不限于债权转让暨催收通知或公告(含第6.7条标的债权转让通知)中有关债权催收的内容不能起到中断诉讼时效的作用;
C. 标的债权可能存在未生效、无效或被撤销的情形;
D. 标的债权文件对于标的债权的行使可能存在不完整、原件缺失或内容冲突等相关情形;
E. 担保合同可能存在约定主债权未经担保人同意不可转让或担保人只对特定债权人承担担保责任的情形;
F. 担保物、抵债资产可能被转让、发生灭失、毁损或可能存在欠缴税费、无相关权属证明、无法办理权属变更手续、不能实际占有、丧失使用价值或其他减损担保物、抵债资产价值的相关情形;
G. 涉诉标的债权可能存在败诉、不能变更诉讼主体、执行主体等诉讼风险
H. 标的债权可能存在欠缴各种诉讼费用的情形
2.5 乙方已被告知并完全理解:甲方此次系对标的债权进行现状转让,乙方已充分考虑标的债权截至基准日可能存在或潜在的、以及在基准日后可能产生的任何瑕疵、风险及不利变化,且乙方受让的标的债权,可能因存在计算误差或其他原因,从而导致乙方实际接收的债权金额与本合同第3条表述的债权金额以及本合同附件一中所列债权金额不完全一致
2.6 乙方已被告知、仔细阅读并完全理解本合同及其附件揭示的风险,除本合同另有明确约定的以外,乙方自愿承担由该等风险造成的一切损失以及不能获得相应预期利益的后果,甲方对此不承担任何责任
3 标的债权的数额
截至基准日,标的债权的账面本金余额为人民币【 】万元(小写: ),外币【 】(如有)(小写: ),利息为人民币【 】万元(小写: ),外币【 】(如有)(小写: ),本息合计为人民币【 】万元(小写: ),外币【 】(如有)(小写: )
标的债权的账面余额详见本合同附件一
4 转让价款及支付方式
4.1 转让价款总额
甲方将第3条所述的标的债权整体作价人民币【 】元(小写:【 】元)转让给乙方
4.2 撤销
基于乙方对标的债权的风险特征已有充分的理解,乙方兹此不可撤销地确认并声明:乙方就本合同及其项下交易不存在“显失公平”或“重大误解”情形,无权亦不会以“显失公平”或“重大误解”为由要求人民法院或仲裁机构撤销本合同
4.3 价款的支付方式
4.3.1 乙方按照第4.3.2条约定以分期付款方式向甲方支付标的债权转让价款,甲方指定收款账户(“甲方指定账户”)如下:
账户名称:
账 号:开户银行:
4.3.2 具体付款方式
a) 本合同生效之日起五日内,乙方应将第4.1条约定的转让价款的百分之【】即人民币【】元(小写:¥【】元),作为第一期转让价款支付至甲方指定账户
b) 本合同生效之日起【】日内,乙方应将4.1条约定的转让价款的百分之【】即人民币【】元(小写:¥【】元)【及其相应利息,利率为【】,按日计息】(如不收息,可删除该利息约定),作为第二期转让价款支付至甲方指定账户
c) 本合同生效之日起【】日内,乙方应将4.1条约定的转让价款的百分之【】即人民币【】元(小写:¥【】元)【及其相应利息,利率为【】,按日计息】(如不收息,可删除该利息约定),作为第三期转让价款支付至甲方指定账户
d) ……
5 风险的转移
自基准日起,所有标的债权(为免疑义,包括各批次标的债权)的风险转移给乙方
6 标的债权的转移、交付与通知
6.1 标的债权的转移
6.1.1 双方确认,甲方向乙方交付标的债权,以有效落实以下履约保障措施为前提:
【保障措施1】
【保障措施2】
……
6.1.2 双方确认,在乙方有效落实第6.1.1条约定的保障措施并支付完毕第一期转让价款之日,第一批债权从甲方转移至乙方;
在乙方有效落实第6.1.1条约定的保障措施并支付完毕第二期转让价款之日,第二批债权从甲方转移至乙方;
在乙方有效落实第6.1.1条约定的保障措施并支付完毕第三期转让价款之日,第三批债权从甲方转移至乙方
6.1.3 双方确认,在相应批次债权对应的权利转移日前,该批次债权仍归甲方所有,甲方按照本合同的约定对债权进行管理
6.1.4 双方确认,在每一批次债权对应的权利转移日后,该批次债权归乙方所有
法律法规规定需要办理相关手续的,由乙方负责办理,甲方予以积极配合,费用由乙方承担
6.1.5 在乙方支付完毕第一期转让价款并有效落实第6.1.1条约定的保障措施的前提下,第一批债权在过渡期和交接期间所产生的收益(包括现金、抵债资产等),由乙方享有;
在乙方支付完毕第二期转让价款并有效落实第6.1.1条约定的保障措施的前提下,第二批债权在过渡期和交接期间所产生的收益(包括现金、抵债资产等),由乙方享有;
在乙方支付完毕第三期转让价款并有效落实第6.1.1条约定的保障措施的前提下,第三批债权在过渡期和交接期间所产生的收益(包括现金、抵债资产等),由乙方享有
为避免疑义,在过渡期所产生的上述收益所生孳息由甲方所有
6.1.6 在标的债权需要变更诉讼/执行主体、变更抵质押登记手续或办理其他法律手续的,由乙方负责办理,甲方协助配合办理权利转移至乙方的相关手续;乙方应当在有关批次债权对应权利转移日后第【】个工作日内完成该批次债权对应诉讼/执行主体相关手续的变更,乙方未在前述期限办理完成手续而产生的任何风险或造成甲方的损失,均由乙方承担
6.1.7 双方确认,上述分批移交债权系双方基于乙方分期付款而进行的协商安排,但当批次债权的价值和权属、与当期转让价款并非一一对应关系,乙方不得主张或抗辩支付相应期数转让价款即履行完毕相应批次债权的转让对价支付义务或永久取得该批次债权权益
6.2 文件的交付
在各批次债权的交接期间内,甲方应将相应批次债权对应的债权文件交付给乙方,乙方应在随附的标的债权文件清单上签字
如乙方不及时受领标的债权文件,则应承担迟延受领标的债权文件所产生的一切法律后果
在各批次债权的交接期间后,乙方无权就该批次债权对应的债权文件及其交付范围向甲方提出任何主张
6.3 抵债资产的交付
6.3.1 在各批次债权的交接期间内,甲方应向乙方交付相应批次债权对应的抵债资产的权属文件(如有)
但如果不同批次债权对应的抵债资产无法分割权属或权属文件的,甲方有权延至相关抵债资产对应的最后一批债权的交接期间内向乙方交付该等抵债资产权属文件
6.3.2 在交接时,甲方实际占有并有效控制抵债资产的,甲方应向乙方转移占有
但如果不同批次债权对应的抵债资产无法分割的,甲方有权延至相关抵债资产对应的最后一批债权的交接期间内向乙方转移占有抵债资产
6.3.3 如果抵债资产需要并能够办理权属变更手续的,由乙方自行办理,甲方予以必要的配合,一切费用由乙方负担
无论任何原因导致无法办理权属变更登记的风险全部由乙方承担
6.3.4 如果甲方在交接时没有实际占有并有效控制抵债资产,或抵债资产无法办理权属变更手续的,甲方应向乙方交付与抵债资产相关的文件、证书等(如有),即视为甲方向乙方交付抵债资产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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