拍卖公告
广州银行股份有限公司中山分行将于2025年11月4日10时至2025年11月4日12时止(延时的除外)在广州银行股份有限公司中山分行京东网京东资产交易平台上(网址:https://zcpm.jd.com/)进行债权公开竞价活动,现就有关的网上竞价事宜敬告各位竞买人:各竞买方在竞价前须详细阅读此《竞买须知》
竞买人应认真仔细阅读,了解本须知的全部内容本次竞价活动遵循“公开、公平、公正、诚实守信”的原则,竞价活动具备法律效力
参加本次竞价活动的当事人和竞买人必须遵守本须知的各项条款,并对自己的行为承担法律责任
1.竞价标的物转让方:广州银行股份有限公司中山分行
2.竞价转让标的物:广州银行股份有限公司中山分行持有的中山市贺城贸易有限公司不良债权资产
3.竞价方式:增价拍卖,价高者得
不限制竞买人数量一人参与竞拍,出价不低于起拍价的,拍卖成交
本次竞价活动设置延时出价功能,在竞价活动结束前,每最后5分钟如果有竞买人出价,就自动延至5分钟
4.竞价时间:2025年11月4日10时至2025年11月4日12时止(届时正式竞价开始时间以京东网网络电子竞价系统时间为准)
在竞价活动结束前,每最后5分钟如果有竞买人出价,就自动延迟5分钟
5.竞价起始价:10,861,100.00元
报价的加价幅度以5万元或其整数倍6.参与本次竞价需交纳竞价保证金人民币:110万元整(¥1,100,000.00元)
竞价前竞买人的银行账户中应有足够的余额支付竞价保证金,同时确定银行账户是否开通网上银行及银行限额能否满足一次性支付保证金
因标的物本身价值,其起始价、保证金、竞价成交价格相对较高的,竞买人参与竞价,支付保证金及余款可能会碰到当天限额无法支付的情况,请竞买人根据自身情况选择网上充值银行
竞买人在对竞价标的物第一次确认出价竞买前,按京东系统提示报名缴纳保证金,系统会自动冻结该笔款项
竞价成交的,本标的物竞得者(以下称买受人)冻结的保证金将自动转入广州银行股份有限公司中山分行指定账户
竞价未成交的,竞买人的保证金在竞价活动结束后即时解冻,保证金冻结期间不计利息
7.广州银行股份有限公司中山分行佣金缴纳情况,佣金金额百分比为0%
8.成交价款的结算时间和方式:竞价成交后,买受人应在竞价结束后在10个工作日内前将竞价成交价余款缴入广州银行股份有限公司中山分行指定账户(户名:广州银行股份有限公司中山分行,开户银行:广州银行股份有限公司中山分行,账号:91500115622500710001)
在竞价结束后10个工作日内(凭付款凭证及相关身份材料【(1)法人客户携带:营业执照正、副本原件及复印件(复印件加盖公章)、授权委托书(加盖公章并由法定代表人签字)、法定代表人身份证复印件(加盖公章并由法定代表人签字);(2)自然人客户携带:身份证原件及复印件;(3)其他组织参考法人客户要求】)到广州银行股份有限公司中山分行办理相关手续(办公地址:中山市东区中山四路88号尚峰金融商务中心5座1-4层)
9.竞价成功后,买受人应在广州银行股份有限公司中山分行通知的时间内,办理转让协议签约等后续手续
买受人逾期不办理的,由此引发的一切问题均由买受人承担违约责任10.竞价成功后,有关转让标的交割事项按转让协议有关约定进行交割
11.竞价成功后,买受人未按有关规定履行相关手续时,买受人将承担违约责任并无权要求返还竞价保证金,且广州银行股份有限公司中山分行有权决定重新组织竞价
竞价成功后,买受人逾期未支付竞价款,广州银行股份有限公司中山分行有权没收竞价保证金并组织重新竞价拍卖
广州银行股份有限公司中山分行重新组织竞价的,有权要求上述原买受人赔偿或承担由此所导致的一切损失、责任,包括但不限于:竞价标的物再次公开拍卖竞价或处置产生的费用、因担保物毁损灭失导致竞价标的价值减损、再行竞价成交价或处置价低于之前成交价的差额补足等
12.合格竞买方参与本次竞价时,视同对转让标的物已进行过尽职调查,且知悉转让标的物所公开披露的全部信息及其可能存在的瑕疵
由此所产生的纠纷广州银行股份有限公司中山分行不承担任何法律责任和赔偿义务
13.资产转让过程中出现下列情形的,广州银行股份有限公司中山分行可以立即中止或者终结资产转让活动,同时广州银行股份有限公司中山分行有权直接做出竞价转让活动中止和终结的决定:(1)存在违反国家法律法规或其他有关方提出争议情形时;(2)资产转让申请提交广州银行股份有限公司中山分行后,未实际在广州银行股份有限公司中山分行履行交易程序的;(3)在资产交易过程中出现违反各项交易规则、细则等相关规定,并妨碍正常交易秩序的;(4)交易双方及相关主体因纠纷争讼,由仲裁机构(或法院)做出中止和终结决定的
广州银行股份有限公司中山分行在竞价开始前、竞价过程中,有权撤回竞价或中止竞价,有权在竞价开始前修改本须知和竞买公告
14.特别说明:凡具备完全民事行为能力的自然人、法人和其他组织均可参加本次竞买
同时,竞买人须具备一定的资金实力和良好的社会信誉但下列主体不得购买或变相购买竞价标的:(1)国家公务员、金融监管机构工作人员、政法干警;(2)参与债权转让工作的律师、会计师、评估师等参与人员及其参与的中介机构;(3)参与处置该不良债权的本行工作人员及其直系亲属;(4)失信被执行人或失信被执行人的法定代表人、主要负责人;(5)影响债务履行的直接责任人员;(6)本次竞价标的所涉及的债务人和担保人及其高管、财务人员、关联人、直系亲属;(7)被列入反恐、反洗钱黑名单的人员及其他依据法律法规不得收购、受让竞价标的的主体
若因竞买人不符合条件而参加竞买或变相竞买本次竞价标的,竞买行为应无效,广州银行股份有限公司中山分行有权没收竞买保证金并随时将竞价标的再次公开竞价或作其他处置,同时,广州银行股份有限公司中山分行有权要求上述竞买人赔偿或承担由此所导致的一切损失和责任,包括但不限于:竞价标的再次公开竞价出售或处置的费用、因担保物毁损灭失导致竞价标的的价值减损
若再行竞价的成交价或处置的价格低于之前成交价的,广州银行股份有限公司中山分行有权要求该竞买人补足差额
本次拍卖底价为净收价格,涉及的税费等全部由买受人承担标的物如需办理转让登记手续的,由买受人自行办理,涉及的一切税费均由买受人承担
本拍卖标的物的优先购买权人未参加竞价的,视为放弃优先购买权
若竞买人(买受人)与相关优先购买权人之间产生任何争议或纠纷的,广州银行股份有限公司中山分行均不需要承担法律责任
拍卖标的以现状为准;标的本息以判决书或仲裁裁决书为准;如标的债权借款期限尚未届满的、或未提起诉讼(仲裁)、或诉讼(仲裁)未取得判决(裁决)等法律文书的、或前述法律文书未发生法律效力的,由此可能产生的法律风险、败诉风险、损失等风险和责任均由买受人自行承担;抵(质)押物拖欠的税费、抵(质)押权效力、抵(质)押物数量及质量、权属、现状、借款人责任、担保人责任等存在的瑕疵等请竞买人自行调查及判断
广州银行股份有限公司中山分行不承担任何瑕疵担保责任15、风险瑕疵声明(1)贷款债权项下借款人、抵押人、质押人可能存在破产、死亡、被吊销、被撤销、注销、解散、关闭、歇业、停业、下落不明以及其他主体存续性瑕疵的情形
债务人可能不履行或不能履行原债权文件(2)由于可能存在的计算误差或其他原因,受让方实际接收贷款债权金额与《贷款债权明细表》及公告载明的金额可能不完全一致;基于有关司法政策文件,受让方受让贷款债权后获得司法支持的利息可能与本协议附表中及公告所列明的利息不完全一致
受让方受让标的资产后,对该贷款债权在基准日以后产生的利息、罚息的请求权,可能无法继续享有
借款人因违约产生的违约金、滞纳金可能不被司法机关支持的情形(3)贷款债权证明文件可能存在缺失(不限于原件)、内容冲突等相关情形,贷款债权可能事实上已经全部或部分灭失
转让标的资产可能存在已超过诉讼时效、执行时效、丧失相关的法定期间、因其他原因已部分消灭或不能被强制执行的情形
(4)债权抵押房产可能存在与土地权属不一致的情况或者涉及刑事案件,欠缴税费、不能办理权属变更手续、不能实际占有或其他减损资产价值、因存在瑕疵而不能执行或被法院解除查封等相关情形
抵押物的面积、功能、用途仅供参考,如有差异,以国土部门等登记部门出具的权属证书为准
(5)转让债权存在着部分或全部不能回收的风险;涉诉贷款债权可能存在全部或部分败诉、不能变更诉讼(含执行)主体,或者在交割前已诉讼终结、执行终结或破产终结等情形
(6)涉诉贷款债权可能存在相关诉讼、执行费用未付(包括但不限于诉讼费、保全费、公告费、执行费、评估费、公证费等)等情形,相关应付未付费用须由受让方承担
(7)对于转让方、受让方双方在广东省内公开发行的省级以上报纸发布标的债权转让暨催收公告所需支付的费用,由受让方承担,对此受让方无异议
(8)受让方将承担本协议签署前已存在的受让方和我行双方已知或未知的涉及资产的有关(包括但不限于)司法文书、合同、法律、政策、文件等所确定的义务和责任
(9)受让方受让债权后,就受让债权的取得、经营、处置或其他事项,受让方可能无法享有我行所享有的法律和政策规定的各项优惠条件和特殊保护,包括但不限于税收和诉讼方面
(10)债权及从权利存在其他潜在风险及瑕疵,或者我行未发现或者披露的风险及瑕疵
(11)债权转让基准日前转让标的债权发生变化的(包括但不限于债权数额的变化),受让方承认并接受该变化,不因转让标的债权发生的变化而请求我行承担相应的责任或以此作为受让方履行约定或法定义务的抗辩
(12)转让标的项下抵押资产可能存在尚在建设、延期开工、延期竣工、无法竣工或无法获得竣工证明的情形
(13)转让标的项下抵押资产的相关权属证明文件不存在、缺失、遗失、未办理(取得)或无法办理(取得)权属初始登记手续(权属证书),或者转让标的项下土地的征用、土地使用权的出让、划拨、抵债或取得可能与中国法律规定的程序或其他要求不一致
(14)转让标的项下抵押资产可能无法办理权属变更或转移登记手续
(15)转让标的项下抵押资产的承租人、承包人、承建商或其他第三方可能享有对转让标的项下抵押资产优先购买权或优先受偿权
(16)尚未办理或无法办理有关转让标的项下抵押资产的政府机构许可、批准、同意、登记、备案、验收、或其他手续(包括但不限于有关转让标的项下抵押资产的立项、规划、施工、人防、消防、地震、卫生、园林、绿化、建筑、环保、交通等事项相关的手续)
(17)转让标的项下抵押资产可能因市政基础设施欠缺或其他原因无法正常使用、缺少或丧失使用价值
(18)转让标的项下抵押资产可能因任何事由遭受毁损,且该等毁损已经或尚未被修复
(19)可能已经存在或将要发生针对转让标的的诉讼、仲裁、财产保全(包括但不限于查封、扣押、冻结等措施)、强制执行或其他法律程序
(20)转让标的权属可能存在争议,抵押资产可能被政府征用、占用或收回
(21)受让方资格可能存在国家有关规定的限制
(22)除前述各项已经披露的事项外,可能已经存在或将要发生对转让标的的价值或对受让方取得、占有、享有、经营、处置或行使其对转让标的的权利有不利影响的其他瑕疵、潜在瑕疵、缺陷或情形
(23)受让方在充分理解转让债权风险、瑕疵、特别说明等风险披露内容的基础上,愿意按现状并遵守特别说明的基础上受让,并自愿承担由上述风险造成的一切损失或预期利益的减少
该标的资产所涉及的各种前期欠费,以及转让所需缴纳的各项税费、产权过户及变更等所发生的一切费用均由受让方承担
(24)受让方在办理转让标的及其项下抵押资产权属证明过程中可能存在无法确权的交易风险、以及缴纳多次过户费用等不可预见的支出风险,该等风险概由受让方承担
受让方自愿放弃因上述风险导致交易不能过户而对我行的抗辩(25)受让方承诺放弃主张债权转让协议无效或要求人民法院撤销债权转让协议,或以贷款债权存在上述瑕疵或风险或特别说明作为减轻或免除其义务和责任的抗辩理由
(26)受让方保证,不得以贷款债权其中某一贷款债权或其主债权及担保权利的转让产生争议或纠纷为由,对本协议项下的其他贷款债权转让的法律效力提出异议,并不得要求我行退回其他贷款债权转让的价款
(27)我行对上述瑕疵或风险不发表任何判断性结论,由受让方自行作出判断,我行不承担任何权利瑕疵及风险担保责任,不对贷款债权证明文件的合法有效性、可执行性承担任何责任,受让方对此予以认可,受让方应独立承担该等贷款债权于交割日后发生或可能发生的任何已知或未知的损失、损害、风险或责任,并不因任何原因向我行主张赔偿、回购或要求我行承担责任
(28)该标的资产为按双方协议约定的现状转让,所涉及的各种前期欠费,以及转让所需缴纳的各项税费、产权过户及变更等所发生的一切费用均由受让方承担
(29)受让方应当自行安排对标的资产及其受让主体等相关信息的尽职调查,受让方对上述信息的了解、参与竞买等行为,受让方仅根据自行尽职调查的结果为依据作出独立判断,并自行承担标的资产交易中的风险
16.竞买人成为买受人后的特别承诺(1)竞价前已仔细阅读本《竞买须知》和《竞买公告》
(2)按照标的物现状受让标的,接受标的物的瑕疵和风险,不因拍卖标的的来源、瑕疵和风险,而请求广州银行股份有限公司中山分行承担责任,或以此作为竞买人履行约定或法定义务的抗辩
标的物自拍卖公告日起至标的物相关权利转移给买受人之日发生变化的,买受人承认并接受该变化,不因标的物的变化而请求广州银行股份有限公司中山分行承担责任,或以此作为竞买人履行约定或法定义务的抗辩
(3)竞买成交后,债权转让协议以广州银行股份有限公司中山分行审批为准
17.本竞价须知由广州银行股份有限公司中山分行负责解释
广州银行股份有限公司中山分行2025年10月28日债权转让协议(适用于单户转让)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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债权转让协议
(适用于单户转让)
编号:
转让方(以下简称甲方): 广州银行股份有限公司
注册地址/住所: 法定代表人/负责人:
联系人:
联系电话:
邮编:
受让方(以下简称乙方):注册地址/住所:
法定代表人/负责人/身份证号:联系人:
联系电话:
邮编:
鉴于:1.甲方是依中华人民共和国(仅为本协议之目的,此处不包括香港特别行政区、澳门特别行政区、台湾地区,下同)法律设立并合法存续的企业法人/企业法人分支机构
2.甲方根据有关法律、法规及政府部门的规定,采取 (公开/协议/其他)转让方式处置甲方依法拥有的 对 的债权(以下简称“标的债权”)
3.乙方为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法律依法设立并合法存续的 (有限责任公司/股份有限公司/具有完全民事行为能力的自然人),有权受让本协议项下标的债权
4.乙方基于独立慎重的原则,自愿作出签署各项交易法律文书与本协议的决定,同意按照现状受让标的债权
根据相关法律法规的规定,甲乙双方遵循自愿、公平、诚实信用的原则,经友好协商,就甲方向乙方转让标的债权相关事宜达成一致,签订本债权转让协议(以下简称“本协议”),以资共同遵守
第一条 定义
除非本协议中另有约定,有关词语含义如下:1.1 标的债权:指甲方对主债务人 享有的债权(包括但不限于贷款本金、利息、复利、罚息、相关费用)及对担保人享有的担保权益及其他相关权利
不包含乙方已声明放弃的部分,也不包括任何已经实现抵债的资产权益【标的债权涉及的部分资产(包括但不限于物业资产),已经通过抵债的方式,由甲方取得权益,并使甲方的债权得到部分清偿,甲方已经取得抵债权益部分的资产不包括在本协议所涉及的转让范围内】,即使标的债权相应的债权文件可能显示存在其他抵债资产权益
1.2 转让价款:指乙方受让标的债权所应支付的价款
1.3 基准日:指甲方确定的计算标的债权转让价款的截止日,即
年 月 日
1.4 过渡期:指自基准日起至发布债权转让通知之日止
1.5代垫费用:指甲方依法向债务人追索的各项垫付费用(包括但不限于诉讼费、保全费、执行费、律师费等)
第二条 标的债权(具体描述方式请经办单位据实调整)本协议项下标的债权为甲方享有的 债权,截至基准日,债权金额合计 万元
详见下表:主债务人
计至****年**月**日(基准日)担保情况
本金利息(含罚息、复利)
代垫费用债权合计
抵押质押
保证
抵押人/抵押物名称/抵押物地址/权属证号质押人/质押物名称
保证人
第三条 风险揭示与风险承担3.1 乙方己被告知并完全理解,标的债权可能存在瑕疵或尚未发现的缺陷,导致标的债权存在部分或全部不能回收的风险
这些瑕疵包括但不限于:3.1.1主债务人、担保人缺乏清偿能力,或存在破产、被解散、被注销、被撤销、被关闭、被吊销、歇业、下落不明、死亡以及其他主体存续性瑕疵;
3.1.2 主债务人、担保人提供的股东(大)会决议、董事会决议或其他有权机关决议文件错误、虚假、效力存疑等;
3.1.3 主合同、担保合同的合同主体签名、盖章不真实、不完整;
3.1.4 担保合同无效或被撤销,担保人没有过错或仅承担一部分过错责任;
3.1.5 担保合同约定主债权不可转让或只对特定债权人承担担保责任;
3.1.6 抵(质)押应办理登记而未办理,抵(质)押权实际未成立或无法对抗第三人;
3.1.7 最高额抵押,可能因债权确定期间未届满但发生一次或数次转让,从而可能造成抵押权甚至主债权落空的风险;
3.1.8保证人的保证责任可能因保证期间的届满而免除;
3.1.9担保物可能被非法占有、被非法出售,或被变卖偿债,或者无法查找到担保物下落导致无法处置的风险;
3.1.10担保物可能存在其他优先权利或欠缴税费、欠缴或有滞纳金、无相关权属证明、无法办理权属变更手续、不能实际占有、丧失使用价值或其他减损担保物价值的情形;
3.1.11 担保物权可能因担保物灭失、损毁而消灭,且没有代位物或其他物上代位权可行使;
3.1.12 甲方可能与主债务人、担保人己达成债权全部或部分放弃的协议;或者部分债权及相关权益可能己被全部或部分减免、被抵销、被清偿,而凭现有债权证明文件未能发现;
3.1.13可能存在未通知主债务人、担保人而致使该等转让尚未对主债务人、担保人发生法律效力;
3.1.14标的债权所涉及的文件可能存在不完整、原件缺失或内容冲突等相关情形,非由甲方制作及参与制作的文件资料在真实性、合法性、原件性等方面存在风险;
3.1.15 标的债权己过诉讼时效,同时缺少诉讼时效中断、中止的任何证明;丧失相关的法定期间、因主债务人、担保人的有效抗辩而不能实现、不能通过强制执行实现等;
3.1.16 标的债权已经进入诉讼程序的,可能存在因超过法定上诉期限、申请执行期限等而无法获得法律保护,全部或部分债权业经法院或仲裁机构裁判未获得支持;
3.1.17 标的债权存在的其他瑕疵或重大缺陷(包括已揭示或潜在的未揭示瑕疵)
3.2 乙方己被告知并完全理解,乙方受让的标的债权在基准日以前及以后产生的利息(包括逾期利息、罚息、复利)及迟延履行金的请求权由于法律政策导向的不确定性、其他情况的存在或发生,乙方有可能无法享有或无法全部实现
3.3乙方己被告知并完全理解,乙方受让的标的债权可能因存在计算误差等原因,导致乙方实际接收的债权金额与本协议所列明的债权金额不完全一致
3.4 乙方己被告知并完全理解,由于法律或政策的不明朗,乙方受让标的债权后以乙方名义向法院或仲裁机构提起诉讼或仲裁、申请变更诉讼或执行主体时,可能出现法院或仲裁机构不予受理、不予审理、不予变更、不予执行等致使乙方权利难以行使或落空的风险,也存在可能败诉的风险
3.5 乙方己被告知并完全理解,如以标的债权中所涉及的物业进行抵债时,可能存在下述风险:
3.5.1可能因为各种因素(包括但不限于所涉抵债物业的国土、房产档案资料的缺失或手续不完善、国家及地方法律法规政策文件等的规定及变化、来自除甲方外的任何人的阻挠干扰、法院作出有关抵债的法律文书未送达房地产管理部门等)的影响,而导致所涉抵债物业不能办理过户登记、不能占有使用、不能用于抵押、不能实施再转让等;
3.5.2所涉抵债物业可能被他人占用,乙方可能不能实际占有或使用,乙方需要自行采取一定措施且需经过一定期间才能消除被占用状态、实现实际占有使用并承担相应的所有费用,也存在乙方采取一定措施后仍不能消除被占用状态、不能实现实际占有使用的风险;
3.5.3乙方需要自行办理过户登记到乙方名下所涉及的所有环节(包括但不限于自目前权利人名下过户到甲方、乙方等环节,应视实际需要而定,下同)的所有手续;且完成过户登记到乙方名下涉及的所有环节需缴纳的所有税费(包括但不限于契税、增值税、土地出让金、土地增值税、土地使用税、城镇土地使用税、城建税、教育费附加、堤围防护费、印花税、交易服务费、所得税、土地测绘费、转让登记费等),不论根据国家和地方的法律法规政策及文件、司法判决裁定、仲裁裁决、此前有关合同协议的约定等判断由谁承担,实际均应由乙方承担;
3.5.4所涉抵债物业可能存在被政府收回、调整规划或功能用途、置换、迁移、灭失、毁损、丧失权益、丧失使用价值、所占用土地的使用权期限即将到期或无法续展等其他价值减损风险,乙方需要独立承担该等风险;
3.5.5所涉抵债物业可能存在欠缴税费(包括但不限于初始登记税费、变更登记税费、土地使用税、房产税等)的情形,乙方需要独立承担该等欠缴税费的风险;
3.5.6所涉抵债物业可能存在欠缴欠付国家和地方法律法规政策及文件规定应当缴纳的、司法判决裁定或仲裁裁决确定应当缴纳的、有关协议合同约定应当支付的款项费用的情形,该等欠缴欠付的款项费用包括但不限于土地出让金、征地补偿款、青苗补偿费、办证费、拆迁补偿款、土地使用费、物业管理费等因所涉房产而产生的所有税、费,乙方需要独立承担所有该等欠缴欠付款项费用的风险;
3.5.7根据国家、地方的法律法规政策及文件的规定,所涉抵债物业可能需要经过当地国土房产部门或相关交易机构的招标、拍卖、挂牌、竞价等程序才能办理过户登记或有关权证,乙方需要自行独立办理招标、拍卖、挂牌、竞价等程序的相关手续,并独立承担所涉及的需要任何关联主体缴纳的一切税费;同时,也可能经过上述程序后乙方仍不能办理过户登记或相关权证,或乙方已不能享有对所涉房产的权益;也可能经过上述程序后所涉房产被他人取得等等,不一而足,乙方需要独立承担经过上述程序的所有风险及其后果;
3.5.8所涉抵债物业可能存在实际面积与权证、国土房管部门的档案资料记载的有差异或由于各种原因导致实际面积少于权证记载面积的风险
3.5.9所涉抵债物业可能存在实际状况不佳、无法正常使用,甚至被确定为危楼而需拆除的风险
3.6 乙方已被告知并完全理解和自愿接受,甲方如参与了与标的债权有关的债权人委员会,并签订了《债权人协议》(及其附件)等协议文件,乙方承认该协议并承诺在受让标的债权后,自动承接甲方在债权人委员会的权利及义务(如非甲方的原因,导致甲方无法将《债权人协议》项下权利义务转让给乙方,乙方不得要求解除本协议),乙方认可甲方根据《债权人协议》所实施的相关行为并自愿接受,乙方各项行为受《债权人协议》的约束
包括但不限于:3.6.1在《债权人协议》有效期内,未经债权人委员会同意,乙方不得单方面或联合其他方与债务人就其债权达成除协议允许以外的任何协议;
3.6.2在《债权人协议》有效期内,未经债权人委员会同意,不得单独或联合其他方对债务人或其担保人采取查封、冻结、扣押等强制性措施或提起诉讼等,确因中断诉讼时效等原因需要单独行使债权人权利的,需经债权人委员会同意;
3.6.3对乙方违反《债权人协议》的,债权人委员会主席团有权代表债权人委员会全体守约成员对乙方取得的利益主张权利并在债权人范围内重新进行分配,如乙方的违约行为对其他债权人或甲方造成损失的,由乙方承担赔偿责任
3.7乙方承诺,在签订本协议前,其已查阅甲方持有的与标的债权有关的材料,并自行对标的债权进行了独立、充分的尽职调查,已清楚知悉标的债权的全部现有状况,充分了解甲方已经披露和未披露的关于标的债权现存或潜在的瑕疵及风险,自愿承担可能造成的一切损失以及不能获得预期利益的后果
任何情况下,乙方都无权基于从甲方受让的标的债权,以任何理由向甲方提出任何权利主张、质疑、抗辩或索赔
第四条 转让价款及支付
4.1转让价款
本协议项下标的债权转让价款为人民币(大写)
元,(小写)
乙方已向甲方缴纳保证金人民币 万元,该保证金于本协议生效之日转为转让价款的一部分
4.2转让价款支付方式(此为选择性条款,请在相应条款前打“√”)
□ 乙方在本协议生效之日起 日内一次性付清全部转让价款
乙方应通过乙方名义开立的银行账户,以银行转账方式,将转让价款划入下列银行账户(以达账为准):
账户名称:账 号:
开 户 行:□ 甲乙双方同意转让价款通过 (此处填写合法合规的交易平台名称)指定账户进行结算
乙方应于本协议生效之日起 日内将转让价款通过转账方式支付至如下账户:
账户名称: (此处填写合法合规的交易平台名称)
账 号: 开 户 行:
(此处填写合法合规的交易平台名称)在收到乙方转让价款后, 个工作日内将转让价款无息划付至甲方指定账户:
账户名称:
账 号:
开 户 行: 4.3鉴于甲乙双方在确定转让价款时,已充分考虑标的债权存在的所有已揭示(包括但不限于本协议第三条所列示的瑕疵、风险)和潜在的瑕疵、风险,双方确认:无论何种瑕疵存在、何种风险发生,无论标的债权将来可实现的价值如何,双方对本条第4.1款约定的转让价款均不作任何调整,乙方不会基于任何理由要求甲方返还全部或部分转让价款
第五条 标的债权交割5.1甲方应在收到全部转让价款后的 个工作日内与乙方进行标的债权及相关权属文件、资料和实物资产(如有,指质押动产)的交接
如乙方因自身原因,超出交接期限受领,则乙方应独立承担由此可能产生的一切不利后果
5.2 乙方应在甲方交付标的债权时亲自或由持合法有效授权委托书的代理人作书面签收,并将签收凭证交付甲方
5.3 标的债权转让后涉及债权项下相关产权、他项权等的权属转移各项事宜及其产生的税金和费用,均由乙方承担,甲方可提供必要的协助,乙方承担不办理权属(包括但不限于产权、他项权利等)转移相关手续的一切后果
本款所指相关产权转移的税金不包括甲乙双方转让本债权直接产生的税赋
第六条 债权转让通知6.1 标的债权交割完成之日起 个工作日内,甲、乙双方在省级及以上有影响力的报刊以联合公告方式向主债务人及担保人发出债权转让通知,因此产生的费用由乙方承担
6.2 乙方同意甲方只需进行前款约定的通知,无论案件受理法院或其他有权机关是否确认该等转让通知的法律效力,均视为甲方己完成通知义务,乙方不得对此提出任何抗辩
如需以其他方式通知主债务人、担保人,由乙方履行通知义务
第七条 权益与风险转移7.1 自乙方付清全部转让价款之日起,标的债权归乙方所有,有关标的债权的一切权利义务、收益、风险和责任追溯自基准日起归乙方所有
但关于过渡期的约定应按照本协议第八条执行,不受前款约定的限制
7.2 标的债权在基准日前收回的资产及所产生的费用由甲方享有和承担,基准日及以后收回的资产及所产生的费用由乙方享有和承担
7.3 对于标的债权转移至乙方前己处于诉讼或强制执行程序中的债权或法院虽己执行终结但仍未获完全清偿的债权,甲方应当协助乙方办理诉讼或申请执行主体变更手续,但由于司法机关的原因导致无法办理变更手续的风险由乙方承担,甲方不负有协助乙方办理诉讼事务的义务
乙方应在发布债权转让通知之日起6个月内办理诉讼或申请执行主体变更手续,如因乙方主观原因未在上述约定期限内办理诉讼或申请执行主体变更手续,甲方不再承担协助或配合义务,由此产生的相关风险由乙方承担
第八条 过渡期安排8.1 自本协议约定的基准日起至发布标的债权转让通知之日为过渡期
8.2 在过渡期内,甲方就标的债权收回的款项归乙方所有(乙方未按照本协议约定及时足额付清转让款项的除外),但甲方有权先行扣除过渡期内甲方为维护标的债权而发生的各项合理费用,如无款项收回,该等费用应由乙方另行向甲方支付
甲方应提供上述费用凭证的复印件,收回款项扣除费用后的剩余款项应于过渡期满之日起 个工作日内交付乙方
8.3 因诉讼时效或其他原因,对标的债权需提起诉讼或申请执行的,自基准日起至乙方付清全部转让价款前,由甲方自行决策,乙方对此充分知悉并确认接受;自乙方付清全部转让价款之日起至过渡期届满之日止,由乙方决策,如需要甲方配合的,甲方在合法且不损害己方利益的情况下可配合乙方工作
8.4在过渡期内,如有法院诉讼通知等与标的债权处置有关的文件送达甲方且只应当送达甲方的,自基准日起至乙方付清全部转让价款前,由甲方自行决策,乙方对此充分知悉并确认接受;自乙方付清全部转让价款之日起至过渡期届满之日止,甲方收到上述文件后,应当及时通知乙方并将该类文件交付乙方,乙方享有决策权利,如需要甲方配合的,甲方在合法且不损害己方利益的情况下可配合乙方工作
8.5 过渡期内,发生标的债权价值减少风险,包括但不限于抵质押物价值减少或灭失、主债务人或担保人破产、被解散、被注销等,其风险和责任由乙方承担
8.6 在过渡期内,甲乙双方共同管理标的债权,因此发生的全部费用由乙方承担
第九条 与标的债权有关的服务合同承接(此条为选择适用,请经办单位根据实际情况确认,如不适用请删除)
在标的债权转移至乙方前,就甲方与第三方签署的仍在合同履行期内的涉及标的债权的服务合同(包括但不限于委托代理合同、仓储保管合同等),乙方无条件承诺,承担甲方在以上合同中的全部权利义务和民事责任(包括但不限于承担因上述合同产生的律师服务费、仓储费、保管费),并在签订本协议后与服务合同的服务方按照原合同约定的条件和条款执行
第十条 税费的承担10.1本协议项下标的债权转让过程中所产生的税费,依照有关规定由甲、乙双方各自承担
10.2自基准日起,标的债权涉及的包括但不限于诉讼费、保全费、律师代理费、申请执行费等费用,由乙方承担
其他因标的债权转让发生的费用,本协议有约定的,按本协议约定执行;本协议没有约定的,由履行义务的一方承担
第十一条 甲方的声明与保证11.1 甲方对本协议项下标的债权拥有合法的处分权
11.2 签订本协议所需的包括但不限于授权、审批、公司内部决策等在内的一切手续均已合法有效取得
第十二条 乙方的声明与保证12.1乙方受让本协议项下标的债权符合法律、法规的规定,不违背中国境内的产业政策,也不违背任何对乙方有约束力的契约文件
乙方承诺签订本协议所需的包括但不限于授权、审批、公司内部决策等在内的一切手续均已合法有效取得
12.2乙方为签订本协议之目的向甲方提交的各项证明文件及资料均真实、合法、完整、有效
12.3 乙方承诺:若因乙方原因导致甲方遭受损失,包括但不限于被第三方提起诉讼、主张权利等而支出的包括但不限于直接损失、间接损失、诉讼费、保全费、执行费、律师费、差旅费、通讯费、鉴定费等费用,乙方全额赔偿
12.4 乙方承诺严格遵守相关监管规定,不将本资产转让或变相转让给国家公务员、金融监管机构工作人员、政法干警、资产公司工作人员、原债务企业及其关联方、以及参与资产处置工作的律师、会计师等中介机构人员等关联人
第十三条 保密条款甲、乙双方对本协议内容及获悉的对方信息均负有保密义务,非因履行本协议需要或经对方书面同意,不得向任何第三方披露,法律法规、司法机关、监管机构等另有要求的除外
任何一方违反保密义务给对方造成损失的,应承担赔偿责任本保密义务长期有效
第十四条 违约责任14.1本协议生效后,甲、乙双方应本着诚实信用的原则,严格履行本协议约定的各项义务
任何一方不履行本协议约定义务;或者经穿透审查,发现乙方将该债权转让或变相转让给债务人或其关联方;或者履行义务不符合约定的,均构成违约,应向守约方赔偿因此受到的损失和合理费用,包括但不限于实际损失、预期损失和要求对方赔偿损失而支付的律师费、交通费、保全费和差旅费等
14.2乙方未按本协议约定按时、足额支付转让价款的,应向甲方支付逾期付款违约金
违约金按照应付价款的 /日计算逾期付款超过 日的,甲方有权单方解除本协议,并要求乙方承担违约责任(包括但不限于按照本协议转让价款的 %向甲方支付违约金、承担因此给甲方造成的损失等)
14.3甲方未按本协议约定交割标的债权,经乙方催告后在合理期限内仍未依约履行的,乙方有权单方解除本协议,并要求甲方按照本协议转让价款的 %向乙方支付违约金
14.4本协议生效后,除依据法律规定或本协议约定的事由外,任何一方不得无故终止协议,否则应按照本协议转让价款的 %向对方支付违约金,违约金不足以弥补给对方造成的损失的,还应承担损失赔偿责任
第十五条 适用法律及争议解决方式15.1本协议的成立、效力、解释和履行均适用中华人民共和国法律
15.2本协议履行过程中发生争议的,应由双方协商解决;协商不成的,任何一方均可依法向甲方住所地人民法院起诉
第十六条 合同的生效本协议自甲乙双方法定代表人/负责人或其授权代表签名并加盖双方公章(或合同专用章)之日起生效
第十七条 其他约定17.1对本协议的变更应由甲乙双方协商一致并达成书面协议,该书面协议为本协议不可分割的一部分,与本协议具有同等法律效力,如与本协议不一致的,以该书面协议为准
17.2本协议的附件(如有)与本协议具有同等法律效力
17.3本协议一式 份,甲、乙双方各执 份,
(此处填写其他持有人,如无请删除)执 份
均具有同等法律效力
17.4甲乙双方同意本协议首页所填写的地址为双方接收书面文件、通知等的地址