拍卖公告
本次竞拍标的为常州市金坛宝力贸易有限公司债权、实物资产及权益等3户资产包
截至2025年9月30日,常州市金坛宝力贸易有限公司债权余额为14,727.7万元,其中:本金余额为11,377.90万元,划转利息为1,744.38万元,孳生利息为1,571.53万元,费用33.88万元
(本金利息数据为信达公司内部会计系统数据,实际金额以依据生效法律文书确定的内容和相关法律规定计算出的具体金额为准)
该资产包由1户债权、1户抵债资产、1户判决下权益组成,资产包情况详见《常州市金坛宝力贸易有限公司债权、实物资产及权益等3户资产包基本情况表》,其他情况详见以下特别说明
特别说明:1、本次竞价活动计价货币为人民币,竞价时的起拍价、成交价均不含买受人在竞价标的成交后因竞价标的权利转移或过户等后续发生的全部费用和税费
2、竞价标的中,吴江市经济协作委员会项目系交通银行吴江分行(信达公司自交通银行受让抵债资产对应债权)、吴江市农村信用社、江苏金杨集团公司(吴江市油脂厂)等债权人与吴江市经济协作委员会签订《资产抵债协议》,明确以吴江市经济协作委员会名下在建的经贸大楼综合楼作价699.91万元向债权人进行抵债,抵债后按照交通银行200.00万元、金杨集团200.00万元、吴江信用社200.00万元、吴江市外贸粮油贸易公司15.00万元、吴江市机关生活服务公司25.00万元、吴江市经济协作委员会59.00万元的份额共同享有
3、根据现行法律规定,协议抵债本身不能直接产生物权变动的效果,买受人应自行评估并承担其中的法律风险
4、竞价标的中,靖江市合成化工厂项目(2006)泰执字第35号裁定项下权益存在资产无法过户、建筑物倒塌、建筑物被拆除、政府可能主张污染治理等风险,买受人应自行评估并承担其中的法律风险
5、据悉,竞价标的中吴江市经济协作委员会项目目前仍为在建工程状态,不能办理竣工结算手续,不能进行消防等必要的改造,且至今未办理产权变更登记,预计后续也难以办理产权变更登记;若后续能够办理变更登记,买受人应自行办理竞价标的的过户登记手续
办理权证过户过程中按规定应交纳或补交的有关税费和所涉及的一切关联税费(含原产权人、买受人应承担的综合税、增值税、契税、印花税、交易手续费、权证费、评估测绘费及可能存在的其它税费等)及信达公司配合买受人办理过户产生的二次过户税费等,按相关规定由买受人和信达公司各自承担
6、竞价标的可能存在欠缴或应当缴纳、补缴税收、出让金、滞纳金、违约金、罚款或其他应缴费用的情形;竞价标的所涉权利转移、过户手续及流程、相关房屋税费等问题,竞买人应自行前往财税、房管、国土、物业公司等主管部门或相关机构查询尽调
7、据悉,竞价标的中吴江市经济协作委员会项目由当地村委会管理,据了解有应分配但尚未分配的租金,租金及分配情况等事项由买受人自行核实;信达公司尚未实际占有竞价标的,致使信达公司可能无法或难以向竞买人交付(转移占有)竞价标的;竞价标的所涉相关租赁、承包、占用等具体情况,竞买人应自行前往现场尽调
8、买受人应自行办理水、电、煤等户名变更手续,相关费用自理
竞价标的可能存在或已经发生的维护维修、水、电、物业管理等全部欠费、欠税均由买受人承担
9、如有涉及违法、违章部分,由买受人自行接受行政主管部门依照有关行政法规的处理
10、竞价标的中,吴江市经济协作委员会项目和(2006)泰执字第35号裁定项下权益的资产形态由买受人自行判断,买受人不得以债权、物权、权益等形态争议为由主张交易无效或要求信达公司承担任何责任
11、竞价标的的实际用途和/或其他实际利用情况可能与其规划用途或规划的土地利用要求不一致
12、竞价标的的相关权属证明文件缺失、遗失、未办理(取得)或无法办理(取得)权属初始登记手续(权属证书),或者竞价标的的征用、土地使用权的出让、划拨或取得可能与中国法律规定的程序或其他要求不一致
13、竞价标的可能因市政基础设施欠缺或其他原因无法正常使用、缺少或丧失使用价值
14、竞价标的的质量可能不符合中国法律、政府机构的有关文件的规定或者相关合同约定
15、除前述各项已经披露的事项外,可能已经存在或将要发生对竞价标的的价值或对竞买人取得、占有、享有、经营、处置或行使其对竞价标的的权利有不利影响的其他瑕疵、缺陷或情形
16、竞价标的出现竞买公告、竞买须知或本特别说明中提示的瑕疵、缺陷或风险的,或出现信达公司未发现和/或未披露的瑕疵、缺陷或风险的,均由买受人自行承担,信达公司不对此承担任何责任
以上信息仅供参考,请竞买人联系项目经理获取相关资料,自行展开尽职调查,以产权登记信息、生效法律文书及房屋现状为准
买受人按约定支付债权转让款后,信达公司将标的债权项下全部权利义务一并转让给买受人
其他特别说明:上述信息仅作参考,信达公司不对其承担任何承诺或担保责任,具体信息请联系项目经理获取详细档案资料自行尽调,以资产现状及生效法律文书为准,抵(质)押物涉及的产权性质、使用租赁、税费、司法查封等情况请投资人自行前往实地或向有关部门调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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保 密 承 诺
致:中国信达资产管理股份有限公司【江苏省】分公司
地址:【南京市建邺区江东中路377号10号楼18-20层】
鉴于: 就【】项目(下文简称“本项目”),承诺人【】(下文简称“我方”)将接触中国信达资产管理股份有限公司【江苏省】分公司(下文简称“信达”)的相关保密信息,为了保护信达的商业利益,我方特作如下承诺:
1 保密信息
1.1 保密信息的范围
本承诺中的保密信息是指信达向我方、我方的代理或顾问提供的,有关信达或本项目的尚未对外公开披露的有关信息(以下简称“保密信息”),包括但不限于以下保密信息:
1.1.1 本项目洽谈过程中获得的信息
我方在合作洽谈及业务开展过程中所获知的相关保密信息等
1.1.2 本项目尽职调查过程中获得的信息
我方在尽职调查过程中所获知的与项目交易基础资产相关的信息,包括但不限于资产信息、债务人及担保人的财务信息、资产处置状况信息等
1.1.3 本项目的交易信息
与项目进展、签署、执行过程中形成的交易结构、交易模式、交易文件相关的法律、商务信息
1.1.4 其他保密信息
我方获得的其他与信达相关的信息
1.2 保密信息载体
保密信息载体是指承载保密信息内容的物品,包括但不限于书面文件、电子文档、磁盘、CD、电子信息数据或其他任何形式的载体
1.3 复制件
复制件是指保密信息或保密信息载体的复制件,包括任何文件、电子文档、注释、摘要、分析,或以任何其他方法再现的保密信息
我方制作的所有复制件应当清楚地表明为保密文件,并且受本承诺书条款的约束
2 非保密信息
我方可以证明属于下述各项的信息,不属于本协议第1条所规定的保密信息:
2.1 已公开发表或非因我方的原因,已为公众所知悉的保密信息;
2.2 信达书面同意公开的保密信息;
2.3 我方从第三方处合法、正当地取得的保密信息,且该第三方对该等保密信息不承担保密义务;
2.4 在信达向接受方披露保密信息以前,我方已通过合法渠道获知的保密信息
3 保密信息所有权
保密信息的所有权归信达所有,我方不享有上述保密信息的所有权、排他独占使用权、再许可使用权或其他权利
我方对上述“保密信息”使用的方式和程度仅限于在取得信达事先同意和本承诺中约定的范围内
4 接触保密信息的人员范围
我方承诺接触保密信息的人员为我方直接参与本项目的相关参与人员、我方为本项目聘请的相应专业顾问(如有)及协助我方完成交易的其他相关方(如有)(下文合称“有权人士”)
5 保密义务
5.1 采取必要的保密措施的义务
我方同意采取一切合理措施对信达的保密信息予以保密,尽到与保护自身商业秘密相同的最高程度的谨慎注意义务
禁止任何与该保密信息无关之人员接触或取得该保密信息
5.2 对外披露的书面许可义务
未经信达的书面许可,我方承诺不以任何方式将保密信息公布、披露给任何有权人士之外的境内、境外机构和人员,或许可任何该等机构和人员访问、查看、使用保密信息
5.3 确保有权人士遵守保密信息的义务
我方有确保有权人士遵守保密信息的义务,就有权人士对保密信息的保密义务承担连带责任
6 声明、保证和承诺
6.1 不滥用保密信息
我方承诺所接触的保密信息将仅为完成本项目目的而使用,不将保密信息用于其他任何场合及交易,也不以任何其他方式滥用保密信息
6.2 利益冲突的披露
我方承诺在该项目中不存在利益冲突,并确保我方聘请的任何有权人士在该项目中不存在利益冲突
7 保密义务的例外情形
根据法律法规的规定或司法机关、监察机关、政府机构的要求,我方可披露相应的保密信息,此时我方的披露不视为违反保密义务,但我方应就所披露保密信息的范围、程度及时通知信达
8 保密信息的返还、销毁或永久删除
根据项目的实际需要,信达有权要求我方将保密信息载体或复制件予以返还、销毁或永久删除,但国家或者行业协会另有规定的除外
9 费用承担
我方履行本承诺所发生的所有费用均由我方承担
10 损失赔偿
如我方违反本承诺而给信达造成任何损失,我方同意予以足额赔偿,该损失包括但不限于:信达的实际损失、期得的商业利益及其他因我方擅自使用、披露或许可他人使用上述保密信息而产生的损失、法院诉讼的费用、合理的律师酬金和费用等
11 法律适用
本承诺的成立、效力、解释和履行适用中华人民共和国(就本承诺而言不包括香港特别行政区、澳门特别行政区以及台湾地区)法律
12 争议解决
因本承诺引起或与本承诺有关的一切争议,各方均应友好协商解决;如果不能解决的,任何一方均有权向信达所在地有管辖权的人民法院提起诉讼
13 其他约定
13.1 文本数量
本承诺一式【】份,具有同等法律效力
13.2 生效
本承诺经我方盖章后生效
13.3 独立性
我方所做出的承诺,不受相关协议的是否签订、解除、目的实现等情况的影响
13.4 不可撤销性
我方所做出的承诺,不能撤回、变更且不能声明作废
承诺人:【】(盖章)
签署时间:【 】年【】月【】日Evaluation Only. Created with Aspose.Words. Copyright 2003-2024 Aspose Pty Ltd.
1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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竞买人承诺书
本人具备一定的资金实力和良好的社会信誉,但不属于a.国家公务员、金融监管机构工作人员、政法干警、金融资产管理公司工作人员;b.参与标的资产处置工作的律师事务所、会计师事务所、评估机构、拍卖机构、咨询机构、投行等中介机构所属人员;c.与参与标的资产处置工作的金融资产管理公司工作人员、受托资产评估机构负责人员有直系亲属、近亲属关系的人员;d.标的所涉及的债务人、担保人为自然人的,其本人及其直系亲属、近亲属;e.标的所涉及的债务企业,债务企业的控股股东、实际控制人及其控股下属公司,担保企业及其控股下属公司,债务企业的其他关联企业;f.标的所涉及的债务企业的自然人控股股东、实际控制人、管理层及其直系亲属、近亲属;g.上述第a至f项下任一主体出资成立的法人机构或特殊目的实体;h.失信被执行人或失信被执行人的法定代表人、主要负责人、影响债务履行的直接责任人员、实际控制人;i.反恐、反洗钱黑名单人员;j.其他依据法律法规、司法解释或监管机构的规定不得受让的主体,以及国家金融监督管理总局认定的其他不宜受让的主体
本人承诺,受让该受托资产后也不将返租或再次转让给原债务企业及关联企业、公司股东、高管
如本人不符合上述条件仍参加竞买的,本人已交纳的保证金直接由转让人扣收,不足以弥补转让人损失的,本人将同时赔偿转让人超出保证金以外的所有损失
特此说明
竞买人:
日期: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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委托竞价函
委托人:地址:
法定代表人:受托人:
身份证号:
委托人获悉,中国信达资产管理股份有限公司江苏省分公司拟在京东资产处置平台公开竞价处置 债权
委托人有意参与竞价,特委托 (身份证号: )以其个人京东注册账号 缴纳竞价保证金并参与公开竞价,受托人及其个人京东注册账号发生的一切行为后果由委托人承担,如竞价成功,一切权利义务归委托人所有,包括但不限于与中国信达资产管理股份有限公司江苏省分公司签订相关合同、支付成交价款等
此致
中国信达资产管理股份有限公司江苏省分公司委托人(盖章):
法定代表人(签字/签章):受托人(签字并按手印):
日期: 年 月 日 Evaluation Only. Created with Aspose.Words. Copyright 2003-2024 Aspose Pty Ltd.
中国信达资产管理股份有限公司 债权转让合同(京东方式)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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中国信达资产管理股份有限公司【江苏省】分公司
与
【】
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
债权转让合同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
【】年【】月【】日
债权转让合同
本合同由以下双方于【】年【】月【】日在中国【】市【】区共同签署
甲方:中国信达资产管理股份有限公司【江苏省】分公司负责人:姚卫星
地址:南京市建邺区江东中路377号10号楼1801室、1901室、2001室
邮编:210019电话:
乙方:
法定代表人:地址:
邮编:电话:
上述主体单称“一方”,合称“双方”
鉴于:
1. 经财政部及原银监会(现银保监会)批准,中国信达资产管理公司改制为中国信达资产管理股份有限公司,原中国信达资产管理公司各办事处机构名称统一变更为“中国信达资产管理股份有限公司XX省(自治区、直辖市、计划单列市)分公司”,简称“中国信达XX分公司”
据此,中国信达资产管理公司【南京】办事处名称变更为中国信达资产管理股份有限公司【江苏省】分公司
2. 甲方为中国信达资产管理股份有限公司授权的分支机构,领有【中国银行业监督管理委员会江苏省监管局】颁发的《金融机构营业许可证》
3. 甲方就截至基准日的《标的债权明细》(见附件一)所列示的标的债权,并在【京东网资产处置平台】进行公开竞价
于【 】年【 】月【 】在京东网资产处置平台挂网竞拍,乙方参加竞价并竞买成功成为买受人
甲乙双方为进一步确认双方之间就标的债权转让所产生的权利义务关系,在平等自愿、充分友好协商的基础上,签订本合同,以昭信守
1 定义
除非本合同另有规定,下列词语应具有如下特定涵义:
1.1 主债权:指截至基准日,甲方对《标的债权明细》(附件一)所列示的主债务人享有的并依法可向乙方转让的债权
1.2 从权利:指与主债权相关的保证债权、抵押权、质权等附属权利
1.3 标的债权:指截至基准日的主债权、从权利以及由此转化的其它相关权益的通称
其他相关权益是指:基准日前,甲方(及其前手)因管理、处置需要可能已与《标的债权明细》中部分债务人(包括担保人)达成包括但不限于重组协议、和解协议、抵债协议,或接受法院抵债裁定,而这些协议并未履行完毕或抵债物未完成过户,因此,乙方受让的对该等债务人(包括担保人)的债权,已从原始的贷款合同、担保合同项下的债权,全部或部分转化为前述协议项下或法院生效裁定所对应的权利
甲方特别声明:尚未过户抵债资产,如甲方已冲减对应的债权,则冲减的债权不属于标的债权,该等未过户抵债资产亦不属于标的债权
1.4 转让价款:指乙方受让标的债权所应支付的合同价款
转让价款的数额以乙方在京东网资产处置平台竞买成交的数额为准
1.5 标的债权文件:指截至通知日甲方所持有的与确认和行使标的债权相关的法律文件
包括截至基准日甲方所持有的并通过京东网资产处置平台等其他方式向竞买人披露的与标的债权相关的法律文件和甲方所持有的在过渡期和交接期内新产生的与标的债权相关的法律文件
1.6 基准日:指甲方确定的计算标的债权账面本金及利息余额的截止日,即【】年【】月【】日
1.7 权利转移日:指乙方按照本合同的约定支付完毕全部转让价款之日
1.8 通知日:指在乙方支付完毕全部转让价款的前提下,就本合同项下的标的债权整体转让事宜,甲方/乙方以公证通知、公告等形式向债务人及担保人发出通知之日
1.9 过渡期:指自基准日(不含本日)起至权利转移日止的期间
1.10 交接期间:指自权利转移日次日至通知日(含本日)的期间
1.11 法定期间:指法律、法规规定的各种期间,包括但不限于上诉期、申诉期、申请执行期间、保证期间、破产债权申报期间
2 风险揭示
2.1 乙方已被告知并完全理解,乙方受让债权后,由于相关法律法规规章 政策限制,导致乙方能够行使的标的债权数额可能小于本协议(含附件)中列明的标的债权数额
相关法律法规规章政策包括但不限于:
A. 《关于审理涉及金融不良债权转让案件工作座谈会纪要》(法发[2009]19号):受让人向国有企业债务人主张利息的计算基数应当以原借款合同本金为准;受让人向国有企业债务人主张不良债权受让日之后发生的利息的,人民法院不予支持
其中,国有企业债务人包括国有独资、国有控股的企业法人受让人是指非金融资产管理公司法人、自然人;
B. 《民法典》第五百四十七条:债权人转让债权的,受让人取得与债权有关的从权利,但是该从权利专属于债权人自身的除外;
C. 《关于印发<人民币利率管理>规定的通知》(银发[1999]77号)相关规定
2.2 乙方已被告知并完全理解,乙方受让标的债权后,对该标的债权在基准日以后产生的利息、罚息的请求权,乙方可能无法继续享有
2.3 乙方已被告知并完全理解,乙方受让标的债权后,可能无法享有甲方所享有的国家法律政策规定的各项优惠条件和特殊保护,包括但不限于税收和诉讼方面的优惠和特殊保护
2.4 乙方已被告知并完全理解,甲方转让给乙方的标的债权,可能存在着瑕疵或尚未发现的缺陷,以至于乙方预期利益无法实现
乙方受让的标的债权可能存在的瑕疵或缺陷包括但不限于下列一项或多项:
A. 与标的债权相关的债务人和/或担保人和/或第三方可能存在破产、被解散、被注销、被撤销、被关闭、被吸收合并、被吊销、企业改制、歇业、下落不明、自然人主体死亡以及其他主体存续性瑕疵的情形;
B. 标的债权可能存在已超过诉讼时效、超过二十年最长诉讼时效、丧失相关的法定期间、因其他原因已部分消灭或不能被强制执行的情形,包括但不限于债权转让暨催收公告或通知(含第7.7条标的债权转让通知)中有关债权催收的内容不能起到中断诉讼时效的作用;
C. 标的债权可能存在未生效、无效或被撤销的情形;
D. 标的债权文件对于标的债权的行使可能存在不完整、原件缺失或内容冲突等相关情形;
E. 担保合同可能存在约定主债权未经担保人同意不可转让或担保人只对特定债权人承担担保责任的情形;
F. 担保物、抵债资产可能发生被转让、灭失、毁损或存在欠缴税费、相关担保物权登记机关不适格、无相关权属证明、无法办理权属变更手续、不能实际占有、丧失使用价值、代位物无法追偿或其他减损担保物、抵债资产价值的相关情形;
G. 涉诉标的债权可能存在败诉、不能变更诉讼主体或执行主体等诉讼、执行风险;
H. 标的债权可能存在欠缴各种诉讼费用的情形;
I. 破产程序、执行程序已终结,标的债权已实现部分或全部债权,标的债权可能存在已受偿完毕或仅剩利息、代垫费用的情形
2.5 乙方已被告知并完全理解,其受让的标的债权,可能因存在计算误差或其他原因,从而导致乙方实际接收的债权金额与本合同第3条表述的债权金额以及本合同附件一中所列债权金额不完全一致
2.6 乙方已被告知、仔细阅读并完全理解本合同及其附件揭示的风险,除本合同另有约定外,自愿承担由上述风险造成的一切损失以及不能获得相应预期利益的后果
3 标的债权
截至基准日,标的债权的账面本金余额为人民币【 】万元(小写: ),外币【 】(如无删去)(小写: ),利息为人民币【 】万元(小写: ),外币【 】(如无删去)(小写: ),本息合计为人民币【 】万元(小写: ),外币【 】(如无删去)(小写: )
标的债权的帐面余额详见本合同附件一
4 标的债权的转让
甲方同意按照本合同的约定,向乙方转让标的债权;乙方同意按照本合同的约定,受让标的债权
双方确认,甲方及其前手交纳的诉讼费、仲裁受理费、评估费等相关费用为甲方所有,【】给乙方
5 转让价款及支付方式
5.1 转让价款
乙方以在京东网资产处置平台竞买成交价作为购买标的债权的转让价款,为人民币【 】元(小写: 元)
5.2 转让价款的支付方式
乙方同意按照以下方式向甲方支付标的债权的转让价款,并承诺不以任何理由对该转让价款行使抵销权
甲方指定的账户如下:账户名称:中国信达资产管理股份有限公司江苏省分公司
账 号:32001881436050002440开户银行:中国建设银行股份有限公司南京湖北路支行
5.2.1 履约保证金
乙方同意并授权京东网资产处置平台在竞价成交之日起5个工作日内将其冻结的【】元保证金划付到甲方指定的账户,作为乙方履行本合同的履约保证金
在乙方按照本合同的约定支付全部转让价款时,履约保证金可以冲抵相应部分的转让价款
如乙方发生违约,履约保证金优先冲抵支付违约金
5.2.2 剩余款项支付
在竞买成交之日起【】个工作日内,乙方应将5.1条约定的剩余转让价款汇至前述甲方指定的账户
6 风险的转移
自基准日起,标的债权的风险转移给乙方
7 标的债权的转移、交付与转让通知、主体变更及税费代缴
7.1 标的债权的转移
7.1.1 双方确认,在乙方支付完毕全部转让价款之日,标的债权从甲方转移至乙方
7.1.2 双方确认,在权利转移日前,标的债权仍归甲方所有,甲方按照本合同的约定对标的债权进行管理
7.1.3 双方确认,在权利转移日后,标的债权归乙方所有
法律法规规定需要办理相关手续的,由乙方负责办理,甲方予以积极配合,费用由乙方承担
7.1.4 在乙方支付完毕全部转让价款的前提下,甲方在过渡期和交接期间因管理标的债权所产生的收益(包括现金、抵债资产等,不包括法院及仲裁机构退回的甲方及其前手交纳的诉讼费、受理费等相关费用),由乙方享有
为避免疑义,在过渡期所产生的该等收益所产生的孳息由甲方所有乙方应根据相关法律规定自觉履行纳税义务(包括但不限于申报缴纳个人所得税),甲方向乙方交付上述收益时,有权对乙方应缴的相关税费代扣代缴
7.2 文件的交付
在交接期间内,甲方应将标的债权文件交付给乙方,乙方应在随附的标的债权文件清单上签字
如乙方不及时受领标的债权文件,则应承担迟延受领标的债权文件所产生的一切法律后果
在交接期后,乙方无权就标的债权文件及其交付范围向甲方提出任何主张
7.3 抵债资产的交付
7.3.1 在交接期间内,甲方应向乙方交付抵债资产的权属文件(如有)
7.3.2 在交接时,甲方实际占有并有效控制抵债资产的,甲方应向乙方转移占有
7.3.3 如果抵债资产需要并能够办理权属变更手续的,甲方予以必要的配合,一切费用由乙方负担
7.3.4 如果甲方在交接时没有实际占有并有效控制抵债资产,或抵债资产无法办理权属变更手续的,甲方向乙方交付与抵债资产相关的文件、证书等(如有),即视为甲方向乙方交付抵债资产
7.4 现金的交付
甲方同意在通知日后10日内,将过渡期和交接期内甲方因管理标的债权而获得的现金(不包括法院及仲裁机构退回的甲方及其前手交纳的诉讼费、受理费等相关费用),在扣除本合同第8.3条约定费用后,支付给乙方
乙方应根据法律规定自觉履行纳税义务(包括但不限于申报缴纳个人所得税),甲方向乙方交付上述现金时,有权对乙方应缴的相关税费代扣代缴
7.5 甲方与中介机构签署的相关合同权利义务的转移
7.5.1 乙方同意无条件承继甲方及其前手在基准日之前为管理、保全或处置标的债权而与任何中介机构签署的服务合同并受该等合同条款的约束
乙方自行负责该等服务合同的协商解约、终止事宜,并承担与该等服务合同相关的风险与责任;如需要甲方继续承担全额或部分的支付责任,或甲方被索赔,乙方应对甲方实际支付的款项给予全额补偿
7.5.2 乙方承诺,如果中介机构不同意甲方将其在相应合同中的权利义务转让给乙方,则乙方保证不聘用该中介机构处理与标的债权相关的任何事宜
7.6 标的债权的加速交付
自权利转移日后,甲方不再承担标的债权的管理责任
在交接期间内,如遇紧急情形,甲方有权对部分标的债权加速交付,并对加速交付部分进行单独通知或个别公告,乙方应予以积极配合,由此产生的费用由乙方承担
如乙方不予配合,由此产生的一切后果和风险由乙方承担
7.7 标的债权转让通知
7.7.1 通知日的不变更
双方确认,无论双方在交接期间内是否完成标的债权文件和抵债资产的交付,甲方均应在权利转移日后【】日内,通过公证送达及报纸公告的方式进行标的债权转让通知
7.7.2 通知费用的承担
甲方在乙方支付完毕全部转让价款的前提下,就本合同项下的标的债权整体转让事宜应尽快通过公证送达的方式向债务人和担保人发出债权转让通知,并在公证送达完成后于通知日在全国或者省级报纸上发布标的债权转让公告,通知债务人和担保人
公证费用由【 】承担公告费用由【 】承担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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中国信达资产管理股份有限公司 债权转让合同(拍卖方式)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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记录编号:0000-12002-42版号:F2
资产包编号【】
中国信达资产管理股份有限公司【】分公司(作为转让方)
与
【】
(作为受让方)
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
债权转让合同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
【】年【】月
债权转让合同
本合同由以下双方于【】年【】月【】日在中国【】市【】区共同签署
甲方:中国信达资产管理股份有限公司【】分公司负责人:
地址:
乙方:法定代表人:
地址:
上述主体单称“一方”,合称“双方”
鉴于:
1. 经财政部及原银监会(现国家金融监督管理总局)批准,中国信达资产管理公司改制为中国信达资产管理股份有限公司,原中国信达资产管理公司各办事处机构名称统一变更为“中国信达资产管理股份有限公司XX省(自治区、直辖市、计划单列市)分公司”,简称“中国信达XX分公司”
据此,中国信达资产管理公司【】办事处名称变更为中国信达资产管理股份有限公司【】分公司
2. 甲方为中国信达资产管理股份有限公司授权的分支机构,领有【】颁发的《金融机构营业许可证》
3. 甲方就截至基准日的《标的债权明细》(见附件一)所列示的标的债权,委托【】拍卖行(以下简称“拍卖行”)依法进行拍卖
拍卖行于【】年【】月【】日举行拍卖会,乙方参加拍卖会并竞买成功成为买受人,与拍卖行签订了《拍卖成交确认书》(见附件二)
甲乙双方为进一步确认双方之间就标的债权转让所产生的权利义务关系,在平等自愿、充分友好协商的基础上,签订本合同,以昭信守
1 定义
除非本合同另有规定,下列词语应具有如下特定涵义:
1.1 主债权:指截至基准日,甲方对《标的债权明细》(附件一)所列示的主债务人享有的并依法可向乙方转让的债权
1.2 从权利:指与主债权相关的保证债权、抵押权、质权等附属权利
1.3 标的债权:指截至基准日的主债权、从权利以及由此转化的其他相关权益的通称
其他相关权益是指:基准日前,甲方(及其前手)因管理、处置需要可能已与《标的债权明细》中部分债务人(包括担保人)达成包括但不限于重组协议、和解协议、抵债协议,或接受法院抵债裁定,而这些协议并未履行完毕或抵债物未完成过户,因此,乙方受让的对该等债务人(包括担保人)的债权,已从原始的贷款合同、担保合同项下的债权,全部或部分转化为前述协议项下或法院生效裁定所对应的权利,【包括/但不包括】法院退回的甲方及其前手交纳的诉讼费用
甲方特别声明:尚未过户抵债资产,如甲方已冲减对应的债权,则冲减的债权不属于标的债权,该等未过户抵债资产亦不属于标的债权
1.4 转让价款:指乙方受让标的债权所应支付的合同价款
转让价款的数额以拍卖行与乙方签署的《拍卖成交确认书》(附件二)所载明的数额为准
1.5 标的债权文件:指截至通知日甲方所持有的与确认和行使标的债权相关的法律文件
包括截至基准日甲方所持有的并通过拍卖行向竞买人披露的与标的债权相关的法律文件和甲方所持有的在过渡期和交接期内新产生的与标的债权相关的法律文件
1.6 基准日:指甲方确定的计算标的债权账面本金及利息余额的截止日,即【】年【】月【】日
1.7 权利转移日:指乙方按照本合同的约定支付完毕全部转让价款之日
1.8 通知日:指在乙方支付完毕全部转让价款的前提下,就本合同项下的标的债权整体转让事宜,乙方以直接通知、公告等形式向债务人及担保人发出通知之日
1.9 过渡期:指自基准日(不含本日)起至权利转移日止的期间
1.10 交接期间:指自权利转移日次日至通知日(含本日)的期间
1.11 法定期间:指法律、法规规定的各种期间,包括但不限于上诉期、申诉期、申请执行期间、保证期间、破产债权申报期间
2 风险揭示
2.1 乙方已被告知并完全理解,乙方受让债权后,由于相关法律法规规章 政策限制,导致乙方能够行使的标的债权数额可能小于本合同(含附件)中列明的标的债权数额
相关法律法规规章政策包括但不限于:
A. 《关于审理涉及金融不良债权转让案件工作座谈会纪要》(法发[2009]19号):受让人向国有企业债务人主张利息的计算基数应当以原借款合同本金为准;受让人向国有企业债务人主张不良债权受让日之后发生的利息的,人民法院不予支持
其中,国有企业债务人包括国有独资、国有控股的企业法人受让人是指非金融资产管理公司法人、自然人;
B. 《民法典》第五百四十七条:债权人转让债权的,受让人取得与债权有关的从权利,但是该从权利专属于债权人自身的除外;
C. 《关于印发〈人民币利率管理规定〉的通知》(银发[1999]77号)相关规定
2.2 乙方已被告知并完全理解,乙方受让标的债权后,对该标的债权在基准日以后产生的利息、罚息的请求权,乙方可能无法继续享有
2.3 乙方已被告知并完全理解,乙方受让标的债权后,可能无法享有甲方所享有的国家法律政策规定的各项优惠条件和特殊保护,包括但不限于税收和诉讼方面的优惠和特殊保护
2.4 乙方已被告知并完全理解,甲方转让给乙方的标的债权,可能存在着瑕疵或尚未发现的缺陷,以至于乙方预期利益无法实现
乙方受让的标的债权可能存在的瑕疵或缺陷包括但不限于下列一项或多项:
A. 与标的债权相关的债务人和/或担保人和/或第三方可能存在破产、被解散、被注销、被撤销、被关闭、被吊销、歇业、下落不明以及其他主体存续性瑕疵的情形;
B. 标的债权可能存在已超过诉讼时效、丧失相关的法定期间、因其他原因已部分消灭或不能被强制执行的情形,包括但不限于债权转让暨催收通知或公告(含第6.7条标的债权转让通知)中有关债权催收的内容不能起到中断诉讼时效的作用;
C. 标的债权可能存在未生效、无效或被撤销的情形;
D. 标的债权文件对于标的债权的行使可能存在不完整、原件缺失或内容冲突等相关情形;
E. 担保合同可能存在约定主债权未经担保人同意不可转让或担保人只对特定债权人承担担保责任的情形;
F. 担保物、抵债资产可能被转让、发生灭失、毁损或存在欠缴税费、无相关权属证明、无法办理权属变更手续、不能实际占有、丧失使用价值或其他减损担保物、抵债资产价值的相关情形;
G. 涉诉标的债权可能存在败诉、不能变更诉讼主体、执行主体等诉讼风险;
H. 标的债权可能存在欠缴各种诉讼费用的情形
2.5 乙方已被告知并完全理解,甲方此次系对标的债权进行现状转让,乙方受让的标的债权,可能因存在计算误差或其他原因,从而导致乙方实际接收的债权金额与本合同第3条表述的债权金额以及本合同附件一中所列债权金额不完全一致
2.6 乙方已被告知、仔细阅读并完全理解本合同及其附件揭示的风险,除本合同另有约定外,自愿承担由上述风险造成的一切损失以及不能获得相应预期利益的后果,甲方对此不承担任何责任
3 标的债权的数额
截至基准日,标的债权的账面本金余额为人民币【 】万元(小写: ),外币【 】(如有)(小写: ),利息为人民币【 】万元(小写: ),外币【 】(如有)(小写: ),本息合计为人民币【