拍卖公告
邯郸市新迪佳炊具制品有限公司(下称“新迪佳公司”)对苗红斌享有的应收债权:805693.94元起拍价为:306,600.85元,保证金为:30000元,增价幅度为:2000元及其整数倍
债权基本情况:(一)债权形成背景邯郸市新迪佳炊具制品有限公司与苗红斌签订《厂房租赁合同》及《厂房租赁补充协议》,后因合同履行产生纠纷
经邯郸市中级人民法院作出(2023)冀04民初39号民事判决书,河北省高级人民法院作出(2024)冀民终509号民事判决书,判决如下:“一、确认原告邯郸市新迪佳炊具制品有限公司与被告苗红斌之间签订的《厂房租赁合同》、《厂房租赁补充协议》于2019年2月1日解除;二、被告苗红斌于本判决生效后三十日内将《厂房租赁合同》、《厂房租赁补充协议》所涉及厂房、办公室、宿舍及厂房东头玖间和原租赁厂房西头一间共计壹拾间,交付原告邯郸市新迪佳炊具制品有限公司;三、被告苗红斌于本判决生效之日起十五日内支付原告新迪佳炊具制品有限公司《厂房租赁合同》中房屋占有使用费433333.33元(按照合同约定的租金标准,自2019年2月2日起计算至2023年6月2日),其后的占有使用费按照合同约定的租金标准计算至被告苗红斌腾清厂房、办公室、宿舍之日止;五、被告苗红斌与本判决生效之日起十五日内支付原告邯郸新迪佳炊具制品有限公司《厂房租赁补充协议》中的房屋占有使用费208333.33元(按照协议约定的租金标准,自2019年4月1日起计算至2023年6月1日),其后占有使用费按照协议约定的租金标准计算至被告苗红斌腾清厂房东头玖间和原租赁厂房西头一间共计壹拾间之日止;六、被告苗红斌与本判决生效之日起十五日内支付原告邯郸市新迪佳炊具制品有限公司《厂房租赁合同》的违约金5000元;七、驳回邯郸市新迪佳炊具制品有限公司其他诉讼请求”
(二)判决履行情况判决生效后,邯郸市新迪佳炊具制品有限公司管理人(下称管理人)代表新迪佳公司向邯郸市中级人民法院提起强制执行申请,后邯郸市中级人民法院指令武安市人民法院执行
执行过程中,苗红斌自觉履行判决书确定的部分义务,履行情况如下:2024年1月12日,苗红斌向管理人交付《厂房租赁补充协议》所涉及的厂房东头九间和原租赁厂房西头一间共计十间房屋;2024年9月8日,苗红斌向管理人交付《厂房租赁合同》所涉及的全部厂房、办公室、宿舍;2024年9月8日,苗红斌通过案外人账户向邯郸市新迪佳炊具制品有限公司管理人账户转款3万元;后苗红斌又向管理人缴纳现金1万元执行款
武安市人民法院在执行过程中,已向苗红斌送达执行通知书、报告财产令等文书
经调查,通过全国总对总网络查控系统及线下传统查询,未发现其名下有银行存款、车辆登记、房产及财产性权益等可供执行财产
因苗红斌违反财产报告制度,已被依法采取限制高消费措施,并纳入全国失信被执行人名单
2025年6月3日,管理人收到武安市人民法院(2023)冀0481执3380号执行裁定书,本案终结本次执行程序
终本裁定作出后,虽已终结本次执行,但申请执行人仍享有要求苗红斌继续履行债务的权利
债权金额及构成:1.租赁费:根据判决,《厂房租赁合同》的租赁费41666.66元(自2018年9月1日至2019年2月1日);2.房屋占有使用费:根据判决,《厂房租赁合同》中房屋占有使用费560000元(自2019年2月2日起计算至2024年9月7日);《厂房租赁补充协议》中房屋占有使用费239027.78元(自2019年4月1日计算至2024年1月11日)
3.违约金:《厂房租赁合同》的违约金5000元
扣除苗红斌向管理人共交纳的4万元,上述债权剩余金额共计为805693.94元
此外,判决还明确了如未按判决指定的期间履行给付金钱义务,应当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六十条规定,加倍支付迟延履行期间的债务利息
一、本《竞拍须知》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企业破产法》、《最高人民法院关于人民法院网络司法拍卖若干问题的规定》等相关法律规定所制订,竞买人应认真仔细阅读,了解本须知的全部内容
二、本次竞价活动遵循“公开、公平、公正、诚实守信”的原则,竞价活动具备法律效力
参加本次竞价活动的当事人和竞买人必须遵守本须知的各项条款,并对自己的行为承担法律责任
三、拍卖标的:邯郸市新迪佳炊具制品有限公司(下称“新迪佳公司”)对苗红斌享有的应收债权:805693.94元起拍价为:306600.85元,保证金为:30000元,增价幅度为:2000元及其整数倍
债权基本情况:(一)债权形成背景邯郸市新迪佳炊具制品有限公司与苗红斌签订《厂房租赁合同》及《厂房租赁补充协议》,后因合同履行产生纠纷
经邯郸市中级人民法院作出(2023)冀04民初39号民事判决书,河北省高级人民法院作出(2024)冀民终509号民事判决书,判决如下:“一、确认原告邯郸市新迪佳炊具制品有限公司与被告苗红斌之间签订的《厂房租赁合同》、《厂房租赁补充协议》于2019年2月1日解除;二、被告苗红斌于本判决生效后三十日内将《厂房租赁合同》、《厂房租赁补充协议》所涉及厂房、办公室、宿舍及厂房东头玖间和原租赁厂房西头一间共计壹拾间,交付原告邯郸市新迪佳炊具制品有限公司;三、被告苗红斌于本判决生效之日起十五日内支付原告新迪佳炊具制品有限公司《厂房租赁合同》中房屋占有使用费433333.33元(按照合同约定的租金标准,自2019年2月2日起计算至2023年6月2日),其后的占有使用费按照合同约定的租金标准计算至被告苗红斌腾清厂房、办公室、宿舍之日止;五、被告苗红斌与本判决生效之日起十五日内支付原告邯郸新迪佳炊具制品有限公司《厂房租赁补充协议》中的房屋占有使用费208333.33元(按照协议约定的租金标准,自2019年4月1日起计算至2023年6月1日),其后占有使用费按照协议约定的租金标准计算至被告苗红斌腾清厂房东头玖间和原租赁厂房西头一间共计壹拾间之日止;六、被告苗红斌与本判决生效之日起十五日内支付原告邯郸市新迪佳炊具制品有限公司《厂房租赁合同》的违约金5000元;七、驳回邯郸市新迪佳炊具制品有限公司其他诉讼请求”
(二)判决履行情况判决生效后,邯郸市新迪佳炊具制品有限公司管理人(下称管理人)代表新迪佳公司向邯郸市中级人民法院提起强制执行申请,后邯郸市中级人民法院指令武安市人民法院执行
执行过程中,苗红斌自觉履行判决书确定的部分义务,履行情况如下:2024年1月12日,苗红斌向管理人交付《厂房租赁补充协议》所涉及的厂房东头九间和原租赁厂房西头一间共计十间房屋;2024年9月8日,苗红斌向管理人交付《厂房租赁合同》所涉及的全部厂房、办公室、宿舍;2024年9月8日,苗红斌通过案外人账户向邯郸市新迪佳炊具制品有限公司管理人账户转款3万元;后苗红斌又向管理人缴纳现金1万元执行款
武安市人民法院在执行过程中,已向苗红斌送达执行通知书、报告财产令等文书
经调查,通过全国总对总网络查控系统及线下传统查询,未发现其名下有银行存款、车辆登记、房产及财产性权益等可供执行财产
因苗红斌违反财产报告制度,已被依法采取限制高消费措施,并纳入全国失信被执行人名单
2025年6月3日,管理人收到武安市人民法院(2023)冀0481执3380号执行裁定书,本案终结本次执行程序
终本裁定作出后,虽已终结本次执行,但申请执行人仍享有要求苗红斌继续履行债务的权利
债权金额及构成:1.租赁费:根据判决,《厂房租赁合同》的租赁费41666.66元(自2018年9月1日至2019年2月1日);2.房屋占有使用费:根据判决,《厂房租赁合同》中房屋占有使用费560000元(自2019年2月2日起计算至2024年9月7日);《厂房租赁补充协议》中房屋占有使用费239027.78元(自2019年4月1日计算至2024年1月11日)
3.违约金:《厂房租赁合同》的违约金5000元
扣除苗红斌向管理人共交纳的4万元,上述债权剩余金额共计为805693.94元
此外,判决还明确了如未按判决指定的期间履行给付金钱义务,应当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六十条规定,加倍支付迟延履行期间的债务利息
标的物以实物现状为准,管理人不承担标的物瑕疵担保责任本瑕疵包括但不限于权利、质量、数量等一切已知及未知的瑕疵保证责任
除拍卖文件披露外,竞买人应对拍卖标的的实际状况以及瑕疵(含显性、隐性瑕疵)等自行调查核实、承担投资风险
竞买人决定参与竞买的,视为接受拍卖标的一切已知和未知的瑕疵
除《拍卖公告》、《竞拍须知》及其附件内容外,管理人、京东拍卖平台对此次拍卖标的所作说明和提供的图片、文字资料等,仅供竞买人参考,不构成对拍卖标的的任何担保或实质承诺,不作为对竞买人参与此次竞价活动的建议
四、竞买人条件:(一)凡具备完全民事行为能力的公民、法人和其他组织均可参加竞买,若不具有完全民事行为能力其委托人或代理人必须具备完全民事行为能力;法律、行政法规、司法解释对竞买人资格或者条件有特殊规定的,竞买人应当具备规定的资格或者条件
竞买人可委托代理人(具备完全民事行为能力的自然人)进行,但须在竞买开始前与管理人沟通办理委托手续并提供合法有效证明;竞买成功后,竞买人(法定代表人、其他组织的负责人)须与委托代理人一同到管理人处办理交付或权属转移手续
如委托手续不全,竞买活动认定为委托代理人的个人行为因不符合条件参加竞买的,由竞买人自行承担相应的法律责任
负责承办本案件的人民法院、破产企业管理人、网络服务提供者、承担拍卖辅助工作的社会机构或者组织的工作人员及其近亲属,不得参与竞买并不得委托他人代为竞买与其行为相关的拍卖标的物
(二)竞价前,竞买人须在京东注册账号并通过实名认证(已注册京东账号需通过实名认证)
竞买人可委托代理人(具备完全民事行为能力的自然人)进行,但须在竞买开始前向管理人办理委托手续;竞买成功后,竞买人(法定代表人、其他组织的负责人)须与委托代理人一同到管理人(地址:邯郸市丛台区人民东路286号东升饭店3楼河北方信律师事务所)处办理交接手续
委托手续包含委托书,双方主体/身份信息及联系方式开拍前无委托手续或委托手续不全的,竞买活动认定为参拍人的本人行为,成交后确定参拍人为买受人,参拍人不符合本次拍卖竞买资格的,没收保证金并重新拍卖
(三)法律、行政法规和司法解释对本标的物买受人资格或者条件有特殊规定的,买受人应当具备规定的资格或条件
(四)因不符合条件参加竞买的,由竞买人自行承担相应的法律责任
五、竞价方式:竞价从起拍价开始以递增出价方式竞价,增加幅度由管理人确定
竞买人以低于起拍价出价的无效本次竞价活动设置延时出价功能,在竞价活动结束前,每最后5分钟如果有竞买人出价,就自动延迟5分钟
六、优先购买人:标的已知优先购买权人:无优先购买权人参加竞买的,应于竞价活动开始5个工作日前向上拍机构或管理人提交合法有效的证明(登记的证件信息必须与京东实名认证相一致),资格经管理人确认后才能以优先购买权人的身份参与竞买,逾期不提交的,视为放弃对本标的物享有优先购买权
本标的优先购买权人未参加竞价,亦视为放弃优先购买权七、保证金:第一次出价前,意向竞买人须在京东注册账号并通过实名认证(已注册京东账号需通过实名认证),在线支付竞买保证金,支付后系统自动冻结该笔保证金,具体要求请阅读竞价页面内的《竞拍须知》、《保证金须知》及京东网络竞价平台告知的竞价流程(竞价前必看)的相关准则
竞价成交的,本标的物竞得者(以下称买受人)冻结的保证金将自动转为部分成交款,由京东结算给管理人指定账户,其他竞买人的保证金在竞价后即时解冻
竞价结束后,未能竞得者的保证金以及竞价未成交的(即流拍的)竞买人的保证金在竞价活动结束后即时解冻,保证金冻结期间不计利息
由于竞买人注册账户、实名认证、开通网银、竞买人的开户银行向京东转账均需时间,为确保交纳的保证金能够在竞价程序结束前到账,竞价标的保证金金额在1000万及以上的,或企业参与竞买的,建议请竞买人在开拍前,至少提前5个工作日办理报名及保证金交纳手续
如因竞买人未能及时完成报名及保证金交纳手续,导致京东在竞价结束前未能全额收到竞买人交纳的保证金,无法为竞买人开通竞买权限,所产生的一切后果由竞买人自行承担,上拍机构、管理人、京东平台均不就此承担任何责任
保证金金额往往数额较大,为避免在线支付的过程中,因银行限额而导致无法支付的问题,建议竞买人提前去相关银行办理提高网银支付限额的业务
如保证金金额超出竞买人开户银行制订的最高网银支付限额,建议采取更换网银支付限额更高的银行卡支付、多日分多笔支付、多张银行卡分多笔支付等方式交纳保证金
京东作为款项接收方,不对银行制订的网银最高支付限额造成的支付障碍承担任何责任
以下链接为各大银行对外公示的网银最高支付限额的整理页面,仅供参考,实际支付限额请咨询银行,以各银行告知为准
银行支付限额:https://help.jd.com/user/issue/359-1659.html个人/企业参拍流程:https://auction.jd.com/bankrupt.html在参拍、缴纳保证金过程中,如有疑问,请拨打京东拍卖服务热线:4006229586
八、余款交纳:竞价成交后,标的物竞得者原锁定的保证金自动转入管理人指定账户
买受人交纳的保证金可以冲抵价款,拍卖标的买受人原锁定的保证金24小时内自动转入管理人指定账户
拍卖余款买受人应在拍卖成交之日起15日内汇款至管理人账户九、标的咨询与查看:本次竞价是经法定公告期和展示期后才举行的,竞价标的物均以现状为准
管理人对竞价标的物所作的说明和提供的视频资料、图片等,仅供竞买人参考,不构成对标的物的任何担保
所以请竞买人在竞价前必须仔细审查竞价标的物,调查是否存在瑕疵,认真研究查看所竞买标的物的实际情况,并请亲临展示现场,有意者请亲自向管理人咨询,未咨询的竞买人视为对本标的现状认可,责任自负
竞买人慎重决定竞买行为,竞买人一旦作出竞买决定,即表明已完全了解,并接受标的物现状和一切已知及未知的瑕疵
十、标的移交:对竞价标的能否办理过户手续、办理时间、限购等情况,请竞买人在竞买前自行向管理人或有关部门咨询确认,因标的物现状及存在瑕疵等原因不能或者延迟办理过户手续及办理二次过户造成费用增加的后果,由竞买人自负,管理人不作过户的任何承诺,不承担过户涉及的应由买受人承担的费用
因标的物可能存在管理人不知情的查封,解除查封手续需要一定时间,拍卖标的物相关权证原件无法取得,办理标的物权属变更登记时需办理登报注销手续,办理权属变更登记的时间较长,由此造成的过户登记时间延长或损失由买受人自行承担
竞价成交后,买受人将竞价成交价余款缴纳完毕,管理人确认该款项到账后,买受人(自然人的应携带身份证原件,单位的应委托代理人携带营业执照复印件、法定代表人身份证明、法人身份证复印件、授权委托书及代理人身份证件原件等相关证明材料)到管理人处签署《拍卖成交确认书》
买受人支付完全部竞价成交价款后,管理人与买受人办理完毕相关移交手续后方可提取其竞价成交的财产
十一、税费承担:本次竞价活动计价货币为人民币,竞价时的起拍价、成交价均不含竞买人在竞价标的物转让时双方的一切税、费
标的物变更登记所产生的包括但不限于所得税、房产税、土地使用税、土地增值税、增值税、营业税、附加费、契税、水电费、拆卸费、搬运费、人工费、运输费、场地费、保管费、交割手续费、印花税、权证费、水利基金、出让金、应补地价、罚款、滞纳金以及地上建筑物及土地交易中规定缴纳的各种费用,具体以相关部门最终核定为准)相关税、费由法律、法规规定的相应主体承担,法律未予以明确规定的由竞买人承担,竞买人在承担后不得据此主张竞价无效或向管理人、上拍机构索偿
买受人在竞买前应向所涉相关部门确认成交后应缴纳的税费标准涉及违法、违章部分,由竞买人自行接受行政主管部门依照有关行政法规的处理
因政策原因或其他原因导致不能过户的风险由竞买人承担十二、买受人及时处理竞价后事宜:买受人逾期未支付竞价款或未办理交接手续是悔拍行为
买受人悔拍的,管理人可以重新竞价,买受人交纳的保证金不予退还悔拍后重新竞价的,原买受人不得参加竞价
买受人付款后应及时提取标的物,并办理交接手续,逾期不办理的,买受人应支付由此产生的费用,并承担本标的物可能发生的损毁、灭失等后果
十三、参加竞买的人应当遵守《竞拍须知》的规定,不得阻挠其他竞买人竞价,不得操纵、垄断竞价价格,严禁竞买人恶意串标,上述行为一经发现,将取消其竞买资格,并追究相关的法律责任
十四、参照《最高人民法院关于人民法院网络司法拍卖若干问题的规定》(法释〔2016〕18号),竞买人成功竞得拍卖标的物后京东拍卖平台将在管理人后台生成相应《竞价成功确认书》,确认书中载明实际买受人姓名、网拍竞买号信息,但不进行公示
十五、根据法律规定,破产受理法院与管理人有权在竞价开始前、竞价过程中,撤回、暂缓或是中止竞价
因网络或其他不可抗力导致竞价无法正常进行的,管理人待以上因素消除后视情决定重新竞价,并不承担因此造成的损失
十六、为便于买受人及时收到相关的法律文书及通知,竞买人在竞价前如实向京东网络竞价平台提供确切的送达地址或者主动与管理人联系
如需更改地址,买受人应及时与管理人联系确认更改因提供的送达地址不确切,或未及时告知变更地址,导致有关法律文书及通知无法送达的,由竞买人自行承担由此可能产生的法律后果
十七、成功获拍后,京东拍卖平台将收取成交价0.5%的技术服务费,技术服务费由买受人承担
十八、竞买人在竞价前请务必仔细阅读公告、须知并查看标的详情
本规则其他未尽事宜,请予咨询凡发现竞价中有违规行为,可如实举报
京东技术咨询电话:4006229586本次拍卖活动最终解释权归邯郸市新迪佳炊具制品有限公司管理人所有
邯郸市新迪佳炊具制品有限公司管理人二〇二五年十月二十九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