拍卖公告
'标的物属性<\/div><\/div><\/div><\/div><\/div>流转方式:<\/span>转让<\/span><\/div>担保方式:<\/span>抵押\/质押+保证<\/span><\/div>债权本金:<\/span>10000000.00元<\/span><\/div>债权利息:<\/span>8822268.11元<\/span><\/div>其他费用:<\/span>41359.50元<\/span><\/div>债权总额:<\/span>18863627.61元<\/span><\/div>基准日:<\/span>2025-08-31<\/span><\/div><\/div>标的物详情描述<\/div><\/div><\/div><\/p><\/font><\/b>民乐县新都时代商贸有限责任公司债权<\/span><\/h1><\/font><\/b><\/p>标的资产介绍:<\/font><\/b>截至处置基准日<\/font>2025年<\/font>8<\/font>月<\/font>31<\/font>日,民乐县新都时代商贸有限责任公司债权总计<\/font>1,886.36<\/font>万元,其中,本金余额<\/font>1,000<\/font>万元,利息<\/font>521.91<\/font>万元,孳生利息<\/font>360.32<\/font>万元,代垫费用<\/font>4.14<\/font>万元
<\/font><\/p>担保情况:<\/font><\/b><\/b><\/p>民乐县新都时代商贸有限责任公司债权担保方式为抵押<\/font>+保证
<\/font><\/p>抵押资产:<\/font><\/span><\/p>1.<\/font>张振海所有的位于民乐县东大街原检察院综合楼<\/font>1<\/font>幢<\/font>1-5<\/font>层的房产及土地使用权
其中,土地使用权<\/font>1,912.90<\/font>平方米,地上房产<\/font>2,143.06<\/font>平方米
<\/font><\/span><\/p>2.<\/font>张振海所有的位于民乐县市场街天香源酒店的土地使用权及房产
其中,土地使用权<\/font>925.72<\/font>平方米,地上房产<\/font>1,227.95<\/font>平方米
<\/font><\/span><\/p>保证人:<\/font><\/span>张君、张雁<\/span>
<\/font><\/span><\/p>诉讼情况:<\/font><\/b><\/b><\/p>民乐县新都时代商贸有限责任公司债权已取得<\/font>张掖市中院作出的(<\/font>2019<\/font>)甘<\/font>07<\/font>民初<\/font>35<\/font>号《民事调解书》<\/font>,已申请实施司法强制执行
<\/font><\/p><\/p><\/span><\/div><\/div><\/div><\/div>中国信达资产管理股份有限公司甘肃省分公司将于2025年11月8日10:00至2025年11月9日10:00止(延时的除外)在阿里拍卖进行公开竞价活动,现公告如下:资产名称:民乐县新都时代商贸有限责任公司债权所在地:甘肃省张掖市民乐县一、资产情况中国信达资产管理股份有限公司甘肃省分公司对民乐县新都时代商贸有限责任公司债权
截至处置基准日2025年8月31日,民乐县新都时代商贸有限责任公司债权总计1,886.36万元,其中,本金余额1,000万元,利息521.91万元,孳生利息360.32万元,代垫费用4.14万元
二、债务人概况民乐县新都时代商贸有限责任公司注册成立于2015年,公司住所地甘肃省张掖市民乐县南华路南侧
三、担保情况民乐县新都时代商贸有限责任公司债权担保方式抵押+保证
抵押资产:1.张振海所有的位于民乐县东大街原检察院综合楼1幢1-5层的房产及土地使用权
其中,土地使用权1,912.90平方米,地上房产2,143.06平方米
2.张振海所有的位于民乐县市场街天香源酒店的土地使用权及房产
其中,土地使用权925.72平方米,地上房产1,227.95平方米
保证人:张君、张雁四、交易对象具有完全民事行为能力、支付能力的法人、自然人或其他经济组织(不包括a.国家公务员、金融监管机构工作人员、政法干警、金融资产管理公司工作人员;b.参与标的资产处置工作的律师事务所、会计师事务所、评估机构、拍卖机构、咨询机构、投行等中介机构所属人员;c.与参与标的资产处置工作的金融资产管理公司工作人员、受托资产评估机构负责人员有直系亲属、近亲属关系的人员;d.标的所涉及的债务人、担保人为自然人的,其本人及其直系亲属、近亲属;e..标的所涉及的债务企业,债务企业的控股股东、实际控制人及其控股下属公司,担保企业及其控股下属公司,债务企业的其他关联企业;f..标的所涉及的债务企业的自然人控股股东、实际控制人、管理层及其直系亲属、近亲属;g.上述第a至f项下任一主体出资成立的法人机构或特殊目的实体;h.失信被执行人或失信被执行人的法定代表人、主要负责人、影响债务履行的直接责任人员、实际控制人;i.反恐、反洗钱黑名单人员;j.其他依据法律法规、司法解释或监管机构的规定不得受让的主体,以及国家金融监督管理总局认定的其他不宜受让的主体)
五、特别提示:1、以上信息仅供参考,若有购买咨询请致电或前来信达公司咨询
联系电话:张经理0931-8823392、18993067580;周经理0931-8869290、13909493011
联系地址:甘肃省兰州市城关区天水中路3号盛达中心B座第2单元27层2、我分公司声明:公告所列资产信息仅供参考,我分公司不对其承担任何法律责任
中国信达资产管理股份有限公司甘肃省分公司2025年10月29日一、竞拍标的:民乐县新都时代商贸有限责任公司债权
竞买起拍价:400.00万元,保证金:80.00万元,增价幅度:1.00万元
二、竞买人条件:凡具备完全民事行为能力的公民、法人和其他非法人组织均可参加竞买
竞买人需具备一定的资金实力和良好的社会信誉,但不属于a.国家公务员、金融监管机构工作人员、政法干警、金融资产管理公司工作人员;b.参与标的资产处置工作的律师事务所、会计师事务所、评估机构、拍卖机构、咨询机构、投行等中介机构所属人员;c.与参与标的资产处置工作的金融资产管理公司工作人员、受托资产评估机构负责人员有直系亲属、近亲属关系的人员;d.标的所涉及的债务人、担保人为自然人的,其本人及其直系亲属、近亲属;e.标的所涉及的债务企业,债务企业的控股股东、实际控制人及其控股下属公司,担保企业及其控股下属公司,债务企业的其他关联企业;f.标的所涉及的债务企业的自然人控股股东、实际控制人、管理层及其直系亲属、近亲属;g.上述第a至f项下任一主体出资成立的法人机构或特殊目的实体;h.失信被执行人或失信被执行人的法定代表人、主要负责人、影响债务履行的直接责任人员、实际控制人;i.反恐、反洗钱黑名单人员;j.其他依据法律法规、司法解释或监管机构的规定不得受让的主体,以及国家金融监督管理总局认定的其他不宜受让的主体
因不符合条件参加竞买的,由竞买人自行承担相应的法律责任如参与竞买人未开设网络平台服务商的支付账户,可委托代理人(具备完全民事行为能力的自然人)进行,竞买成功后,竞买人(法定代表人、其他组织的负责人)须与委托代理人一同到中国信达资产管理股份有限公司甘肃省分公司(以下简称“信达公司”)办理交接手续
如委托手续不全,竞买活动认定为委托代理人的个人行为凡先前参与本公司组织的资产竞价且竞买成功但违约的个人或企业,不得以任何形式参与本次竞价
三、有意者请自行多方位了解该债权资产情况,“信达公司”仅提供部分参考资料
咨询、展示看样的时间与方式:自公告日起至2025年11月7日17:00时止接受咨询,请拨打咨询电话或直接来“信达公司”现场咨询
四、该债权资产处置须有两人或两人以上报名并缴纳相应竞买保证金方可进入竞价程序,若只有一人报名竞价,将补登3个工作日的公告后确认是否成交
五、本次线上竞价活动设置延时出价功能,在竞价活动结束前,每最后5分钟如果有竞买人出价,就自动延迟5分钟
六、网络竞价方式:设有保留价的增价竞价方式,不到保留价不成交
七、签约及付款期限:确认成交后,买受人需在5个工作日内与分公司签订《债权转让合同》
《债权转让合同》签署后30日内,资产受让方分次或一次性向分公司支付全部债权转让价款
在债权转让过渡期和交接期间,分公司因管理处置和维护标的债权而产生的相关费用,由买受人承担;买受人每迟延支付一日,应向分公司支付应付未付款项的万分之五作为违约金
在债权转让过渡期和交接期间,因管理标的债权所产生的现金回收,由分公司享有(已经办理完毕交接手续项目的现金回收除外)
本次交易涉及的交易服务费,由竞买人根据阿里拍卖平台相关规定直接支付至阿里拍卖平台
竞买人同意按照成交价在竞价成交之日起【5】个工作日内与信达公司签署《成交确认书》《债权转让合同》(所签订的《债权转让合同》仅为上述转让关系的文本证据,并不作为确定转让关系成立和生效时间的依据)
但双方因竞价成交而就竞价标的所成立的转让关系不因任何一方未签署《债权转让合同》而受影响
竞买人未能在上述期限内签署《成交确认书》《债权转让合同》,经信达公司通知仍不签署的,不影响转让关系成立生效,信达公司有权解除转让关系,转让关系自信达公司解除通知送达竞买人之日起自动解除,竞价保证金归信达公司所有
八、保证金规则:(一)正式竞价活动开始前服务平台将按规定冻结竞买人网上已支付账户内应缴的保证金,竞价结束后未能竞得者冻结的保证金自动解冻,冻结期间不计利息
本标的物竞得者原冻结的保证金自动转入我公司指定账户,竞价余款在按“七、签约及付款期限”之规定缴入指定账户(户名:中国信达资产管理股份有限公司甘肃省分公司,开户银行:建行兰州广场支行,账号:62001750101059999999)
竞价未成交的,竞买人冻结的保证金自动解冻,冻结期间不计利息
(二)下列情况,竞买人缴纳的保证金归“信达公司”所有:1.竞买人在竞价过程中违反竞价规则和产权交易相关规则,扰乱竞价秩序的;2.竞买人未在竞价成功的【5】个工作日内签订《成交确认书》或《债权转让合同》或未按规定全额支付款项(及其他费用)和交易服务费的;3.竞买人未按《成交确认书》《债权转让合同》约定的付款期限付清全部款项的;4.竞买人未按交易条件的要求完成标的交付交接的;5.竞买人出现下列恶意炒作及市场操纵情形的:1)捏造散布涨价信息;2)恶意囤货;3)哄抬价格谋取暴利;4)其他通过非正当手段扰乱市场的行为
九、违约责任:(一)如买受人未按约定签署《债权转让合同》,分公司直接没收买受人已缴纳的竞价保证金
(二)《债权转让合同》签署后,如资产受让方未能按时足额支付相应款项,分公司有权选择:要求资产受让方继续履行合同,并就应付未付款项按每日万分之五向分公司支付违约金;解除《债权转让合同》,没收资产受让方已缴纳的竞价保证金
(三)如因资产受让方违约导致《债权转让合同》解除的,标的债权再行公开竞价转让,资产受让方应支付本次转让产生的平台交易服务费用
分公司再行处置标的资产,债权成交金额或处置金额低于本次债权转让价款的,差额部分属于分公司的损失,应当由资产受让方承担
十、重要提示:(一)竞买人报名并缴纳相关竞买保证金,视为作出如下陈述
1、竞买人资格
竞买人为中华人民共和国境内外的自然人、法人及其他非法人组织,但不属于a.国家公务员、金融监管机构工作人员、政法干警、金融资产管理公司工作人员;b.参与标的资产处置工作的律师事务所、会计师事务所、评估机构、拍卖机构、咨询机构、投行等中介机构所属人员;c.与参与标的资产处置工作的金融资产管理公司工作人员、受托资产评估机构负责人员有直系亲属、近亲属关系的人员;d.标的所涉及的债务人、担保人为自然人的,其本人及其直系亲属、近亲属;e.标的所涉及的债务企业,债务企业的控股股东、实际控制人及其控股下属公司,担保企业及其控股下属公司,债务企业的其他关联企业;f.标的所涉及的债务企业的自然人控股股东、实际控制人、管理层及其直系亲属、近亲属;g.上述第a至f项下任一主体出资成立的法人机构或特殊目的实体;h.失信被执行人或失信被执行人的法定代表人、主要负责人、影响债务履行的直接责任人员、实际控制人;i.反恐、反洗钱黑名单人员;j.其他依据法律法规、司法解释或监管机构的规定不得受让的主体,以及国家金融监督管理总局认定的其他不宜受让的主体
2、交易文件知悉
竞买人仔细阅读并理解了“信达公司”发布的竞买公告等文件、并完全接受上述文件所规定的交易条件,没有任何异议
3、风险和瑕疵知悉
“信达公司”已经对拍卖标的的来源、瑕疵和风险进行了充分的提示和披露,竞买人已经对拍卖标的的来源、瑕疵和风险进行了充分尽职调查,完全知悉并接受拍卖标的的所有瑕疵、风险
4、竞买人已被告知并完全理解,竞买人受让债权后,由于相关法律法规规章政策限制,导致竞买人能够行使的标的债权数额可能小于标的物介绍中列明的标的债权数额
相关法律法规规章政策包括但不限于:A.《关于审理涉及金融不良债权转让案件工作座谈会纪要》(法发[2009]19号):受让人向国有企业债务人主张利息的计算基数应当以原借款合同本金为准;受让人向国有企业债务人主张不良债权受让日之后发生的利息的,人民法院不予支持
其中,国有企业债务人包括国有独资、国有控股的企业法人受让人是指非金融资产管理公司法人、自然人;B.《民法典》第五百四十七条:债权人转让权利的,受让人取得与债权相关的从权利,但该权利专属于债权人自身的除外;C.《关于印发<人民币利率管理>规定的通知》(银发[1999]77号)相关规定
5、竞买人已被告知并完全理解,竞买人成为买受人并受让标的债权后,对该标的债权在基准日以后产生的利息、罚息的请求权,买受人可能无法继续享有
6、竞买人已被告知并完全理解,竞买人成为买受人并受让标的债权后,可能无法享有信达所享有的国家法律政策规定的各项优惠条件和特殊保护,包括但不限于税收和诉讼方面的优惠和特殊保护
7、竞买人已被告知、仔细阅读并完全理解标的物介绍揭示的风险,自愿承担由上述风险造成的一切损失以及不能获得相应预期利益的后果
竞买人已经知悉,拍卖标的可能存在着瑕疵或尚未发现的缺陷,包括但不限于下列一项或多项:a、与标的债权相关的债务人和/或担保人和/或第三方可能存在破产、被解散、被注销、被撤销、被关闭、被吊销、歇业、下落不明以及其他主体存续性瑕疵的情形;b、标的债权可能存在已超过诉讼时效、丧失相关的法定期间、因其他原因已部分消灭或不能被强制执行的情形;c、标的债权可能存在未生效、无效或被撤销的情形;d、标的债权文件对于标的债权的行使可能存在不完整、原件缺失或内容冲突等相关情形;e、担保合同可能存在主债权未经担保人同意不可转让或担保人只对特定债权人承担担保责任的情形;f、担保物、抵债资产可能发生灭失、毁损或存在欠缴税费、无相关权属证明、无法办理权属变更手续、不能实际占有、丧失使用价值或其他减损担保物、抵债资产价值的相关情形;g、涉诉标的债权可能存在败诉、不能变更诉讼主体、执行主体等诉讼风险
h、标的债权可能存在欠缴各种诉讼费用的情形(二)竞买人成为买受人后的特别承诺
1、竞买成功后,竞买人承诺,在交接期间内,当“信达公司”将标的债权文件交付给竞买人时,竞买人应及时受领标的债权文件并在随附的标的债权文件清单上签字
如竞买人不及时受领标的债权文件,则自愿承担迟延受领标的债权文件所产生的一切法律后果
在交接期后,竞买人无权再就标的债权文件及其交付范围向甲方提出任何主张
2、风险和瑕疵概括承受
竞买人承诺,一旦竞买成交,竞买人作为买受人将按照标的债权的基准日现状受让标的债权,接受标的债权的瑕疵和风险,不因拍卖标的的来源、瑕疵和风险,而请求信达和拍卖人承担相应责任,或以此作为竞买人履行约定或法定义务的抗辩
标的债权自基准日至标的债权移转给买受人之日发生变化的,买受人承认并接受该变化,不因标的债权的变化而请求信达和拍卖人承担相应的责任,或以此作为竞买人履行约定或法定义务的抗辩
3、鉴于“信达公司”在从相应银行受让标的债权时,已承诺不向相应银行追究任何法律责任,为此,竞买人同意并保证,竞买人一旦成为买受人,如果标的债权中存在该等能够追究银行任何法律责任的权利,竞买人承诺放弃并承诺在其与后手签署的协议中要求后手也放弃该等权利,并不以任何方式向相应银行追究任何法律责任
竞买人在正式竞价活动开始前请务必再仔细阅读“信达公司”的竞买须知、竞买公告等有关文件
咨询电话:张经理0931-8823392、18993067580;周经理0931-8869290、13909493011
联系地址:甘肃省兰州市城关区天水中路3号盛达中心B座第2单元27层