发布:2025-11-05 17:36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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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第7次拍卖】重庆市有益建筑劳务有限公司持有的四笔应收账款 <结束>

资产编号:10063815

71.94957万元
用途
100%
折扣率
2025-11-09
起始日期
2025-11-10
结束日期
其他
拍卖阶段
可以购买价值分析报告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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评估价:
71.94957万元

资产概况

资产描述

资产图片

地图交通

资产概况

  • 总价:71.94957万元
  • 单价:0万元/平米
  • 区域:重庆市 江津区
  • 用途:债权
  • 起始日期:2025-11-09
  • 结束日期:2025-11-10
  • 地址:重庆市江津区几江街道滨江西段
  • 评估价:71.94957万元
  • 联系人:资产信息网
  • 折扣率:100%
  • 联系电话:021-68828928
  • 拍卖阶段其他
  • 拍卖状态:即将开拍
  • 发布站点:京东
  • 标签:
    交易状态:撤回
    拍卖原因:诉讼
    开发商:拍卖的实施办法(试行)》

资产描述

资产配套: 环境配套超市医院健身娱乐银行等全面信息详见电脑版网站地图地理信息

拍卖公告

竞买须知一、本《竞买须知》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中华人民共和国企业破产法》、《重庆市高级人民法院关于破产程序中财产网络拍卖的实施办法(试行)》等相关法律规定所制定,竞买人应认真仔细阅读,了解本须知的全部内容

二、本次拍卖活动遵循“公开、公平、公正、诚实守信”的原则,拍卖活动具备法律效力

参加本次拍卖活动的当事人和竞买人必须遵守本须知的各项条款,并对自己的行为承担法律责任

三、本次拍卖是经法定公告期和展示期后才举行的,就拍卖标的物已知及可能存在的瑕疵已在本次拍卖资料中作了详尽的说明

四、本次拍卖活动计价货币为人民币,拍卖时的起拍价、成交价均不含买受人在拍卖标的物交割、过户时所发生的费用和税费

五、本次拍卖活动时间单位“日”为自然日,不是工作日,请买受人注意

六、参加竞买的人应当遵守竞买须知的规定,不得阻挠其他竞买人竞拍,不得操纵、垄断竞拍价格,严禁竞买人恶意串标,上述行为一经发现,将取消其竞买资格,并追究相关的法律责任

七、管理人根据法律规定有权在拍卖开始前中止拍卖或撤回拍卖

八、为便于买受人及时收到拍卖相关的法律文书,竞买人应在拍卖竞价前如实向京东网司法拍卖网络平台提供确切的送达地址,如果提供的送达地址不确切,使有关法律文书无法送达或未能及时送达,竞买人自行承担由此可能产生的法律后果

九、竞价过程中出现下列情况的,可以要求立即中止或终结资产转让活动,同时有权直接做出资产竞价活动中止和终结的决定:(1)存在违反国家法律法规或其他有关方提出争议情形时,(2)在竞价交易过程中出现违反各项交易规则、细则等相关规定,并妨碍正常交易秩序的;十、竞拍成功后发生争议的,先协商解决,协商不了的,应在成交后1个月内向拍卖人所在地提起诉讼解决

特别提醒:竞买人在拍卖竞价前请务必再仔细阅读管理人发布的《竞买公告》、《竞买须知》、《标的物调查表》等材料所披露的内容,了解标的情况、竞价规则、交款方式、法律责任

十一、凡发现拍卖中有违规行为,可如实举报

本规则其他未尽事宜,请向管理人咨询管理人联系电话:赵律师139-0834-6361重庆市有益建筑劳务有限公司管理人2025年11月5日标的物调查情况表拍品名称重庆市有益建筑劳务有限公司持有的四笔应收账款案号(2024)渝05破345号权利来源破产拍卖拍卖平台京东网拍品所有人重庆市有益建筑劳务有限公司提供的文件《破产受理裁定书》《指定管理人决定书》标的物情况序号欠款单位或个人类型欠款金额(元)1王某某欠款本金5,350,000.002阜泰公司借款本金及利息1,090,000.003精物公司保证金及利息2,100,000.004江城公司工程款242,906.00合计8,782,906.00特别说明应收账款申报金额为8782906元

应收账款的具体情况可线下向管理人进行咨询了解管理人不提供任何其他应收款项真实性或可收回性的保证或承诺

具体如下:1、阜泰公司:江津区人民法院(2022)渝0116民初5098号《民事判决书》判定的重庆市有益建筑劳务有限公司(以下简称有益公司)对重庆市阜泰建设(集团)有限公司享有的债权:本金65万元,截至2019年7月利息44万元,及65万元本金自2019年7月3日起的利息

有益公司已申请江津区法院强制执行,后江津法院做出(2023)渝0116执2002号《执行裁定书》载明:截至2023年3月尚欠1097305元及迟延履行利息;同时载明因已穷尽执行措施,未发现有其它可供执行的财产,裁定终结本次执行程序

2、精物公司:渝北区人民法院(2015)渝北法民初字第10834号《民事判决书》判定的有益公司对重庆精物实业(集团)有限公司享有的债权:保证金150万元,资金占用损失60万元及150万元自2014年11月10日起的资金利息

有益公司已申请渝北区法院强制执行,后渝北区法院做出(2016)渝0112执2166号《执行裁定书》载明:因已穷尽执行措施,未发现其它可供执行的财产,裁定终结本次执行程序

3、江城公司:重庆市第一中级人民法院(2014)渝一中法民终字第07731号《民事判决书》判定有益公司对重庆市江城建筑劳务有限公司享有的债权:工程款本金242,906元及利息(自2012年1月11日起计算)

注:就该笔对江城公司债权经管理人向重庆市江北区人民法院和重庆市第一中级人民法院查询,未获取到相应案件档案,仅凭获悉案件线索通过网络查悉到对应民事判决书

4、王某某:九龙坡区人民法院(2017)渝0107民初17151号《民事判决书》判定的有益公司对王某某享有的债权:本金535万元等

有益公司已申请九龙坡区法院强制执行,后九龙坡区法院做出的(2019)渝0107执9526号《执行裁定书》载明:因已穷尽执行措施,未发现有其它可供执行的财产,裁定终结本次执行程序

(二)管理人因接管有益公司业务档案和财务档案情况的限制,不能提供合同、对账单、发票、支付凭证、结算单等支持性文件,相应应收款项仅有相应法院文书为据;(三)与应收款项相关的债务人可能存在破产、被解散、被注销、被撤销、被关闭、被吊销、歇业、下落不明以及其他主体存续性瑕疵的情形;(四)应收款项可能存在无法收回、产生损失等风险;(五)应收款可能全部或部分无效、不存在、全部或部分已清偿;(六)应收款项可能存在已经被其他债权人或第三人收取的情形;(七)应收款可能存在本说明未能示明的其它导致减损或灭失的风险;(八)应收款项转让可能存在无法通知债务人的风险;(九)应收账款的收取过程中可能需要补开、新开发票,管理人/有益公司不再为应收账款的清收开具发票,包括但不限于此前未足额开具的发票和后续新增开票

未尽事宜,管理人不承担任何责任(2)本次拍卖标的情况较为复杂,标的物以其现状为准,法院与管理人不承担《资产清单》中资产的瑕疵保证责任

有意者请亲自进行尽职调查,若竞买成功,竞买人视为对标的物及相关现状的确认,责任自负

(3)办理过户中,涉及所需承担的一切税、费由买方承担

未明确缴费义务人的费用由买受人自行承担解决咨询电话赵律师:13908346361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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小区地址:重庆市江津区几江街道滨江西段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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