发布:2025-11-13 00:37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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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破)广州市宏都房地产有限公司名下一批对外应收账款(账面金额331,415,670.17元) <结束>

资产编号:10094238

7601.88万元
用途
100%
折扣率
2025-11-19
起始日期
2025-11-20
结束日期
变卖
拍卖阶段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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项目地址:
评估价:
7601.88万元

资产概况

资产描述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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资产概况

  • 总价:7601.88万元
  • 单价:0万元/平米
  • 区域:广东省 广州市
  • 用途:债权
  • 起始日期:2025-11-19
  • 结束日期:2025-11-20
  • 地址:广东省广州市
  • 评估价:7601.88万元
  • 联系人:资产信息网
  • 折扣率:100%
  • 联系电话:021-68828928
  • 拍卖阶段变卖
  • 拍卖状态:即将开拍
  • 发布站点:阿里
  • 标签:
    查封情况:轮候查封
    看样时间:看样自本公告发布之日
    转让方:广州市宏都房地产有限公司
    拍卖原因:破产
    娱乐健身:酒吧
    开发商:拍卖破产强清平台(处置单
    楼栋总数:7栋

资产描述

资产配套: 环境配套超市医院健身娱乐银行等全面信息详见电脑版网站地图地理信息

拍卖公告

'<\/div>标的物详情描述<\/div><\/div><\/div>Â<\/p>编号<\/a><\/td>单位名称<\/td>性质<\/td>清查值<\/td>债权详情<\/td>原始凭证<\/td><\/tr>1<\/td>广州市晶都汽车展销中心(普通合伙)<\/td>借款<\/td>31,010.00<\/td>2008年11月至2009年5月土地租金及押金<\/td>合同、付款凭证、收据、支票存根<\/td><\/tr>2<\/td>马国祥<\/td>借款<\/td>30,000.00<\/td>2012年10月支付<\/font><\/td>记账凭证、借款审批单<\/td><\/tr>3<\/td>从化市建设局(从化市国道105线和省道355线城区段升级改造项目工程指挥部)<\/td>垫付款项<\/td>20,539.50<\/td>2011年2月代垫付从化大道S355线隧道临电线路及配变拆除工程费用<\/td>记账凭证、付款凭证、收据、复函(同意宏都公司垫付)<\/td><\/tr>4<\/td>从化市江浦街道办事处<\/td>保证金<\/td>0<\/td>A区租地保证金<\/td>此项债权已消灭,无需计算

<\/span><\/td><\/tr>5<\/td>广州嘉仪物业管理有限公司<\/td>保证金<\/td>400<\/td>2010年8月东富广场房卡押金<\/td>记账凭证、收据<\/td><\/tr>6<\/td>福建环宇建筑集团有限公司<\/td>业务单位<\/td>3,510,851.70<\/td>(1)2011年5月23日付B区劳动保险金年度调剂金253,800.00元(记账凭证:2011年5月记67);<\/td>记账凭证、托管通知书(从化市建筑业协会)、收据(从化市建筑业协会)、从化市建设项目劳动保险金缴款协议书、转账凭证收据<\/td><\/tr>(2)代福建环宇公司付海朗村地段工地水电费89,844.74元(2011年7月-2013年9月累计);<\/td><\/tr>(3)A区及B区工资保证金3,019,800.00元(记账凭证:2012年7月记244);<\/td><\/tr>(4)A区劳动保险金140,994.32元(记账凭证:2013年12月记306);<\/td><\/tr>(5)安全文明措施费6,412.64元(记账凭证:2011年5月记67)

<\/td><\/tr>7<\/td>广州虹宇物业管理有限公司从化分公司<\/td>业务单位<\/td>775,945.02<\/td>2012年至2018年账面欠款,为往来款、代垫款和押金<\/td>记账凭证、付款凭证、收据<\/td><\/tr>8<\/td>福安市恒业再生物资有限公司<\/td>业务单位<\/td>17,933,588.60<\/td>2012年8月至2012年1月支付的往来款<\/td>记账凭证、付款凭证<\/td><\/tr>9<\/td>上海欣荣宏投资集团有限公司<\/td>业务单位<\/td>27,458,971.00<\/td>2012年9月至2014年1月发生的往来款<\/td>记账凭证、付款凭证<\/td><\/tr>10<\/td>厦门鹭路兴绿化工程建设有限公司<\/td>业务单位<\/td>1,943.55<\/td>代付商贸城B区园林水电费(2012年11月至2013年8月水电费)<\/td>记账凭证、发票(从化市自来水公司)、结算单<\/td><\/tr>11<\/td>闽东荣宏建材有限公司<\/td>业务单位<\/td>2,000,000.00<\/td>2013年3月12日支付的往来款<\/td>记账凭证、付款凭证、询证函<\/td><\/tr>12<\/td>福安市诚良贸易有限公司<\/td>业务单位<\/td>3,209,400.00<\/td>2014年1月支付往来款<\/td>记账凭证、付款凭证<\/td><\/tr>13<\/td>黄华斌<\/td>业务单位<\/td>500,000.00<\/td>据公司答复,该50万为律师费(2013年12月12、16日支付)<\/td>记账凭证<\/td><\/tr>14<\/td>许少龙<\/td>业务单位<\/td>515,000.00<\/td>2016年11月律师费,无合同及律师费发票(2014年5月13日支付)<\/td>记账凭证<\/td><\/tr>15<\/td>(2016)粤0184民初5034号受理费<\/td>法院案件受理费<\/td>6,550.00<\/td>代林强预交受理费,判决由马国祥承担<\/td>收据(从化法院)<\/td><\/tr>16<\/td>(2015)穗从法房初字第416号受理费<\/td>法院案件受理费<\/td>2,814.00<\/td>预交受理费7774元,判决宏都公司承担4960元,中山市中硕装饰工程公司承担2814元

<\/td>记账凭证、收据(从化法院)<\/td><\/tr>17<\/td>(2015)穗从法房初字第488号受理费<\/td>法院案件受理费<\/td>80,387.00<\/td>预交受理费160,774元,判决减半收取受理费,由宏都公司承担<\/td>记账凭证<\/td><\/tr>18<\/td>(2015)穗中法金民终字第1558号受理费<\/td>法院案件受理费<\/td>49,577.00<\/td>\/<\/td>记账凭证<\/td><\/tr>19<\/td>(2018)粤01民终7653号受理费<\/td>法院案件受理费<\/td>100<\/td>\/<\/td>记账凭证<\/td><\/tr>20<\/td>(2019)粤01民终12298号受理费<\/td>法院案件受理费<\/td>11,225.30<\/td>\/<\/td>记账凭证<\/td><\/tr>21<\/td>福建荣宏投资有限公司<\/td>业务单位担保债仅<\/td>67,704,828.45<\/td>1、2012年12月至2016年11月出借37,130,000元予该公司,已还款2,800,000元,尚欠34,330,000元;<\/td>记账凭证、付款凭证<\/td><\/tr>2、宏都公司为福建荣宏公司提供担保,因此债权人华夏银行股份有限公司福州江滨支行就宏都公司破产申报债权,其中应偿还债权人本金20,571,819.48元,孳息12,803,008.97元,累计33,374,828.45元应由被担保人福建荣宏公司承担

<\/td><\/tr>22<\/td>福建荣强贸易有限公司<\/td>业务单位担保债仅<\/td>30,837,131.19<\/td>1、2013年11月支付的往来款410,000.00元;<\/td>记账凭证、付款凭证<\/td><\/tr>2、宏都公司为福建荣强贸易有限公司提供担保,累计应偿还担保债权30,427,131.19元应由被担保人福建荣强公司承担:(1)债权人恒生银行(中国)有限公司福州分行申报债权,要求宏都公司偿还债权人本金9,208,255.00元,孳息3,713,119.00元;(2)债权人华夏银行股份有限公司福州江滨支行要求宏都公司偿还债权人本金2,301,754.49元,孳息1,372,660.08元;(3)债权人中国银行股份有限公司福建自贸试验区福州片区分行要求宏都公司偿还债权人本金8,357,511.62元,孳息5,473,831.00元

<\/td><\/tr>23<\/td>福建荣强贸易有限公司、福建荣宏投资有限公司<\/td>担保债权<\/td>21,312,415.26<\/td>2013年12月至2015年3月福州中院扣款,借款人为福建荣强贸易有限公司、福建荣宏投资有限公司,宏都公司为担保人<\/td>记账凭证、扣款凭证<\/td><\/tr>24<\/td>林强、吴丹、上海欣萍贸易有限公司、上海荣天实业发展有限公司、上海荣日贸易有限公司<\/td>担保债权<\/td>1,617,700.00<\/td>2015年6月至7月萍乡中院扣款,案号为(2013)萍民二初字第9、10、11号《民事调解书》和(2013)萍执字第40、41、45号《执行裁定书》扣款,宏都公司为执行担保人<\/td>记账凭证、扣款凭证<\/td><\/tr>25<\/td>上海旦和实业有限公司、上海车钢实业有限公司、上海韦铭工贸有限公司<\/td>担保债权<\/td>150,719,972.60<\/td>1、2018年9月广州中院强制扣款343,744.48元,宏都公司为担保人;<\/td>记账凭证<\/td><\/tr>2、债权人中国诚通金属集团有限公司要求宏都公司偿还担保款项150,376,228.12元,借款人为上海旦和实业有限公司、上海车钢实业有限公司、上海韦铭工贸有限公司

<\/td><\/tr>26<\/td>林强<\/td>购房款<\/td>3,085,320.00<\/td>购房款为持股70%股东林强用于抵偿林强的对外债务3085320元,账面应收林强3085320元<\/td>记账凭证<\/td><\/tr>(B区7栋2-SP2252和2-SP2256)<\/td><\/tr>合ÂÂÂ计<\/td>331,415,670.17<\/td>\/<\/td>\/<\/td><\/tr><\/table>Â<\/p><\/span><\/div><\/div><\/div><\/div>广州市宏都房地产有限公司管理人将于2025年11月19日10时至2025年11月20日10时止(延时除外)在淘宝网阿里拍卖破产强清平台(处置单位:广州市宏都房地产有限公司管理人,网址:https://susong.taobao.com/)进行公开拍卖活动,现公告如下:一、重要提示(一)郑重声明:本标的系管理人依法独立履行《中华人民共和国企业破产法》第25条第6项的职责在破产强清平台处分债务人财产,并承担相应责任

(二)竞拍前请务必遵照《竞买公告》、《竞买须知》要求,进行实地了解、调查标的物信息、了解竞买资质、委托代理及尾款支付方式等内容

如违反相关约定,您的保证金可能会被划扣并产生其他法律责任,请理性参拍

(三)本次拍卖的成交价不包含转让时双方的一切税、费等费用

本次交易所产生的转让双方的一切税、费、任何有关此拍卖物的费用均由买受人承担

(四)本次竞买公告所作的情况说明和提供的文字资料、图片等,仅供竞买人参考,不构成对标的物的任何担保或保证,不能作为竞买人判断、权衡价值的最终依据,竞买人根据自身需求可自行调查、了解、核实

未尽事宜,管理人不承担任何责任(五)本次拍卖标的情况较为复杂,标的物以其现状为准,法院与管理人、平台对拍卖标的的瑕疵不作任何承诺或保证

二、竞拍标的物(一)标的物名称:广州市宏都房地产有限公司名下一批对外债权(应收账款)(账面金额合计331,415,670.17元)

详见请参考标的物信息:《应收账款清单》特别提醒:(1)序号1、2、3、6、8、9、12、21、22、23、24应收款已过诉讼时效;(2)序号3应收从化市建设局(从化市国道105线和省道355线城区段升级改造项目工程指挥部)账面余额20,539.50元,为2011年2月代垫付从化大道S355线隧道临电线路及配变拆除工程费用,因无收件信息,无法执行函证程序,且由于发生时间长,且原经办人已离职,无法获悉此款项是否为代垫费用及实际应付方,因证据材料不足无法确定形成应收款的具体原因

(3)序号4的债权已消灭,不存在,请注意!(4)序号5应收广州嘉仪物业管理有限公司账面余额400.00元,为2010年8月付东富广场房卡押金,已发函询证,并取得对方回函确认;经留守员工核查,已找不到房卡,无法退该押金

(5)序号6应收福建环宇建筑集团有限公司账面余额3,510,851.70元,其中:付B区劳动保险金年度调剂金253,800.00元;代福建环宇公司付海朗村地段工地水电费89,844.74元;A区及B区工资保证金3,019,800.00元;A区劳动保险金140,994.32元;安全文明措施费6,412.64元

相关记账凭证发生在2013年前,已过诉讼时效(6)序号7、8应收款债务人已注销、已被列入严重违法失信企业名单、已被吊销营业执照,不属于正常经营状态

管理人发函退回、电话联系显示停机,多途径均显示债务人失联(7)序号9应收上海欣荣宏投资集团有限公司账面余额27,479,413.00元,为宏都公司与上海欣荣宏投资集团有限公司之间2012年9月至2014年1月发生的往来款,其他应付款同时挂账20,442.00元,审计与其他应付款调减,调减应收款及应付款20,442.00元,调整后余额27,458,971.00元,但债务人绝对控股股东、实际控制人为林强;(8)序号10应收厦门鹭路兴绿化工程建设有限公司账面余额1,943.55元,为未收回的代付商贸城B区园林水电费

(9)序号11应收闽东荣宏建材有限公司账面余额2,000,000.00元,为2013年3月支付的往来款,按网上查询联系方式发函,已取得闽东荣宏建材有限公司回函确认

但该债务人已被列入经营异常名单,控股股东、实际控制人为林强(10)序号13、14应收款仅有记账凭证,管理人从公司员工处得到回复是两笔律师费,但没有律师费发票及服务合同,因证据材料不足无法确定债权事实,即无法确定形成应收款的具体原因

(11)序号15应收案件受理费,宏都公司代原告林强预交(2016)粤0184民初5034号受理费6,550.00元,该案判决受理费应由被告马国祥负担

序号16应收案件受理费,宏都公司已预交(2015)穗从法房初字第416号受理费7,774.00元,该案判决由宏都公司承担受理费4,960.00元,由中山市中硕装饰工程公司承担受理费2,814.00元

序号17应收案件受理费,宏都公司已预交(2015)穗从法房初字第488号受理费160,774.00元,该案判决减半收取受理费80,387.00元,并由宏都公司承担

序号18应收案件受理费,(2014)穗从法民二初字第1001号,(2015)穗中法金民终字第01558号;宏都公司代吴丹支付受理费49,577.00元,上述案件判决,受理费49,577.00元应由上诉人吴丹负担

序号19应收案件受理费,(2018)粤0117民初9号、(2018)粤01民终7653号二审案件,宏都公司预交受理费756.00元,上述案件判决,由上诉人宏都公司承担受理费656.00元,由被上诉人朱学文、李细红承担受理费100.00元

序号20应收案件受理费,(2017)粤0184民初3743号,(2018)粤0117民初2390号,(2019)粤01民终12298号;宏都公司预交二审案件受理费11,225.30元,上述案件判决,该受理费11,225.30元应由广州拉飞歌酒吧有限公司承担

(12)序号21应收福建荣宏投资有限公司(以下简称:福建荣宏公司)账面余额34,330,000.00元,福建荣宏公司于2012年12月至2016年11月分次向宏都累计借款37,130,000.00元,2012年12月至2013年11月分次还款2,800,000.00元,余34,330,000.00未归还

根据债权申报序号宏都166-1申报资料表示,宏都公司为福建荣宏公司提供担保,因此债权人华夏银行股份有限公司福州江滨支行就宏都公司破产申报债权,其中应偿还债权人本金20,571,819.48元,孳息12,803,008.97元,累计33,374,828.45元应由被担保人福建荣宏公司承担,调整增加应收被担保人福建荣宏公司33,374,828.45元

综上,累计应收67,704,828.45元就债权人(担保权人)向作为担保人的宏都公司申报债权要求宏都公司承担担保责任部分,根据有关法律规定,第三人提供担保的,在担保权人实现担保权后,担保人有权向债务人追偿

因宏都公司作为担保人尚未向担保权人承担担保责任,因此宏都公司目前不符合向债务人追偿的条件

该债务人控股股东、实际控制人为林强(13)序号22应收福建荣强贸易有限公司账面余额410,000.00元,为2013年11月支付的往来款

且根据债权申报序号宏都148、166-2、208资料表示,宏都公司为福建荣强贸易有限公司提供担保,因此本次宏都公司清算过程中,债权人恒生银行(中国)有限公司福州分行申报债权,要求宏都公司偿还债权人本金9,208,255.00元,孳息3,713,119.00元;债权人华夏银行股份有限公司福州江滨支行要求宏都公司偿还债权人本金2,301,754.49元,孳息1,372,660.08元;债权人中国银行股份有限公司福建自贸试验区福州片区分行要求宏都公司偿还债权人本金8,357,511.62元,孳息5,473,831.00元,累计应偿还担保债权30,427,131.19元应由被担保人福建荣强公司承担,调整增加应收被担保人福建荣强公司30,427,131.19元,调整后应收福建荣强公司30,837,131.19元

就债权人(担保权人)向作为担保人的宏都公司申报债权要求宏都公司承担担保责任部分,根据有关法律规定,第三人提供担保的,在担保权人实现担保权后,担保人有权向债务人追偿

因宏都公司作为担保人尚未向担保权人承担担保责任,因此宏都公司目前不符合向债务人追偿的条件

就剩余应收部分,该债务人于2018年6月因福州市鼓楼区市场监督管理局通过登记的住所或者经营场所无法联系,被该局列入经营异常名录

2021年7月5日,未依照《企业信息公示暂行条例》第八条规定的期限公示年度报告,被福州市市场监督管理局列入经营异常名录;2021年6月28日,被福州市市场监督管理局列入严重违法失信企业名单,属法定代表人陈坛金关联企业;(14)序号23应收福建荣强贸易有限公司、福建荣宏投资有限公司账面余额0.00元,调整担保债权21,312,415.26元,为2013年12月至2015年3月福建省福州市中级人民法院强制扣款,该款项为担保金额,由其他应收款-福建省福州市中级人民法院调整至应收被担保人为福建荣强贸易有限公司、福建荣宏投资有限公司,调整后应收福建荣强贸易有限公司、福建荣宏投资有限公司21,312,415.26元

如前所述,福建荣强贸易有限公司、福建荣宏投资有限公司均为林强、陈坛金关联企业;(15)序号24应收林强、吴丹、上海欣萍贸易有限公司、上海荣天实业发展有限公司、上海荣日贸易有限公司账面余额0.00元,调整担保债权1,617,700.00元,为2015年6月至7月江西省萍乡市中级人民法院强制扣款,该款项为担保金额

由其他应收款-江西省萍乡市中级人民法院调整至应收林强、吴丹、上海欣萍贸易有限公司、上海荣天实业发展有限公司、上海荣日贸易有限公司,调整后应收林强、吴丹、上海欣萍贸易有限公司、上海荣天实业发展有限公司、上海荣日贸易有限公司1,617,700.00元

上海欣萍贸易有限公司、上海荣天实业发展有限公司、上海荣日贸易有限公司为林强、吴丹关联企业

(16)序号25应收上海旦和实业有限公司、上海车钢实业有限公司、上海韦铭工贸有限公司账面余额0.00元,调整担保债权150,719,972.60元,调整后应收上海旦和实业有限公司、上海车钢实业有限公司、上海韦铭工贸有限公司150,719,972.60元

就债权人(担保权人)向作为担保人的宏都公司申报债权要求宏都公司承担担保责任部分,根据有关法律规定,第三人提供担保的,在担保权人实现担保权后,担保人有权向债务人追偿

因宏都公司作为担保人尚未向担保权人承担担保责任,因此宏都公司目前不符合向债务人追偿的条件

上海旦和实业有限公司被列入失信被执行人名单,为宏都公司法人陈坛金关联企业

(17)序号26应收购房款为持股70%股东林强用于抵偿林强的对外债务3085320元,账面应收林强3085320元,目前林强已被列入失信被执行人名单,名下财产均被轮候查封,已有多个执行案件因无可供执行财产被人民法院裁定终结本次执行结案

(二)企业应收账款总额:331,415,670.17元;起拍价:76,018,800.76‬元;保证金:7,600,000元;增价幅度:100,000元及其整数倍

(三)拍卖标的物可能存在着瑕疵或尚未发现的缺陷,包括但不限于下列一项或多项:1.前述列示的应收账款、债权对应主体、金额、期限、利率等信息是否超出诉讼时效、合同等证据材料及权利凭证的完整性及全额回收的可能性等管理人不做任何保证,仅供竞买人参考,标的物的一切事实及法律风险由竞买人自行承担

2.买受人取得拍卖标的后,债务人对宏都公司的抗辩权利(包括但不限于债权异议、债权抵销、诉讼时效等)将向买受人行使,买受人应当自行与债务人进行交涉

由此产生的问题不影响债权的拍卖成交结果及成交价格,且管理人不承担任何法律责任

3.管理人和宏都公司可能无法提供完整的相关合同、往来文件、权利证书等债权支持性文件,债权可能全部或部分无效、不存在、无法追回、产生损失以及真实性存在瑕疵等

4.竞买人应对债权户数、债权金额等相关信息的真实性、完整性进行独立判断,成为买受人后自行承担债权凭证原件缺失、不存在或内容冲突导致债权存在争议、无法收回、产生损失等相关风险

5.公告中公示和未核实的应收账款、债权可能超过诉讼时效、执行时效或丧失相关的法定期间或因其他原因已部分消灭或成为自然债导致存在无法收回,买受人后自行承担因合同约定、债务人实际已履行等原因已灭失,发票未开、被抵销、撤销以及其他原因或纠纷导致无法收回、产生损失等风险

6.与拍卖标的相关的债务人或第三方可能存在破产、解散、注销、吊销、歇业以及其他主体存续性瑕疵的情形

7.对外债权相关的核算单位/债务人可能存在单位名称不明确(账面记载的名称不准确)、地址不详、无法联系且通过公开方式无法查询明确地址等导致债权转让通知可能无法有效送达债务人的情况

8.债权可能存在不符合约定的付款条件、付款期限未届满、被质押及存在产品质量问题、迟延交货等违约情形导致债权存在争议、无法收回、产生损失等风险;9.拍卖标的可能存在已经被其他债权人或第三人收取的情形

10.请务必留意债权转让基准日对债权受让范围的影响

11.因债权类资产的特殊性,在后续催收过程中,与应收对象可能涉及的税务问题,由买受人自行调查、判断

12.其他已经和/或尚未发现的可能导致债权存在争议、不存在、无法收回、产生损失等风险

三、咨询看样自本公告发布之日起至拍卖工作结束前工作时间内接受咨询,联系人:胡律师13189059843四、竞买人条件(一)凡具备完全民事行为能力及合法资金来源的公民、法人和其他组织均可参加竞买

(二)竞价前,竞买人须在淘宝注册账号并通过实名认证(已注册淘宝账号需通过实名认证)

竞买人可委托代理人(具备完全民事行为能力的自然人)进行,但须在竞价开始前3个工作日前向管理人提交委托代理人竞买的材料,代理人资格经管理人确认并录入淘宝后台后,方可代竞买人参与竞买

竞买成功后,竞买人(法定代表人、其他组织的负责人)须与委托代理人一同到管理人处签署拍卖成交确认文件

如委托手续不全,则竞买活动认定为委托代理人的个人行为因不符合条件参加竞买的,由竞买人自行承担相应的法律责任

(三)法律、行政法规和司法解释对本标的物买受人资格或者条件有特殊规定的,买受人应当具备规定的资格或条件

因不符合条件参加竞买的,由竞买人自行承担相应的法律责任企业参拍注册账号流程及操作教程:https://help-paimai.taobao.com/page/knowledge?page&category=1000030566&knowledge=20288247&language=zh五、优先购买权人(一)截止至本公告发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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