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中国东方资产管理股份有限公司浙江省分公司中国东方资产管理股份有限公司浙江省分公司关于杭州乐菁网络科技有限公司资产的处置公告中国东方资产管理股份有限公司浙江省分公司(以下简称“我分公司”)拟处置以下资产,特发布此公告
基准日:2025年11月30日表一:债权资产(包括债权项下的担保权益):序号借款人名称所在地币种本金利息担保情况当前资产状况1杭州乐菁网络科技有限公司浙江省杭州市人民币3546054.01元相应利息、罚息,截至2025年8月7日合计185467.65元保证人:李康、康丽抵押物:1.李康所有的坐落于杭州市余杭区仓前街道天峻公寓6幢1单元101室的住宅(房屋建筑面积108.87㎡,土地使用权面积5.5㎡)2:李康、康丽所有的坐落于杭州市余杭区余杭街道禹航路43-225室的商铺(房屋建筑面积58.98㎡,土地使用权面积35.1㎡)借款人已停止经营该债权资产的交易对象须为在中国境内注册并合法存续的法人或者其他组织或具有完全民事行为能力的自然人,并应具备财务状况良好条件
交易对象不得为:(1)国家公务员、金融资产管理公司工作人员、该项资产处置工作相关中介机构所属人员,及上述人员出资成立的法人机构或特殊目的实体、参与的非金融机构法人;(2)债务人、担保人为自然人的,其本人和其直系亲属,及上述自然人出资成立的法人机构或特殊目的实体;(3)债务企业的控股股东、实际控制人及其控股下属公司,担保企业及其控股下属公司,债务企业的其他关联企业,及上述主体出资成立的法人机构或特殊目的实体;(4)金融监管机构工作人员、政法干警、债务人管理人员,及上述主体参与的非金融机构法人;(5)参与不良债权转让的金融资产管理公司工作人员、受托资产评估机构负责人员等的直系亲属;(6)国家金融监督管理总局认定的其他不宜受让的主体
为严格防范交易各方及其关联人士的道德风险,防止不正当交易,防范项目操作风险,非经合作对方同意,任何一方不得擅自通过任何中介(包括任何自然人、法人或其他组织)安排、实施本项目合作事宜
交易双方不得以任何理由向对方及其工作人员、相关组织机构及其工作人员及前述组织和个人的关联方进行商业贿赂、馈赠钱物(现金、有价证券、信用卡、礼金、奖金、补贴、物品等)或进行其他任何形式的利益输送
任何一方在项目运作过程中发现对方存在上述行为,有权提醒对方相关人士立即纠正,经制止拒不纠正的,应告知对方及时采取相应的法律行动
有受让意向者请速与我分公司联系商洽任何对本处置项目有疑问或异议者均可提出征询或异议
征询或异议的有效期限为自发布之日起至2026年1月13日联系人:沈经理联系电话:0571-87163190邮件地址:shenweihao@coamc.com.cn通讯地址:杭州市上城区庆春路225号西湖时代广场5楼邮编:310006对排斥、阻挠征询或异议的行为可向有关部门举报
举报电话:010-66507226(中国东方资产管理股份有限公司纪委办公室)0571-87163171(我分公司纪检部门)监督管理部门:财政部浙江监管局电话:0571-87057650国家金融监督管理总局浙江监管局电话:0571-87189606特别声明:本公告不构成一项要约
本公告的有效期限为自发布之日起至2026年1月13日中国东方资产管理股份有限公司浙江省分公司2026年1月5日中国东方资产管理股份有限公司浙江省分公司2026年01月05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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中国东方资产管理股份有限公司浙江省分公司关于杭州乐菁网络科技有限公司资产的处置公告
中国东方资产管理股份有限公司浙江省分公司(以下简称“我分公司”)拟处置以下资产,特发布此公告
基准日:2025年11月30日
表一:债权资产(包括债权项下的担保权益): 序号
借款人名称所在地
币种本金
利息 担保情况
当前资产状况1
杭州乐菁网络科技有限公司浙江省杭州市
人民币
3546054.01元
相应利息、罚息,截至2025年8月7日合计185467.65元
保证人:李康、康丽抵押物:1.李康所有的坐落于杭州市余杭区仓前街道天峻公寓6幢1单元101室的住宅(房屋建筑面积108.87㎡,土地使用权面积5.5㎡)
2:李康、康丽所有的坐落于杭州市余杭区余杭街道禹航路43-225室的商铺(房屋建筑面积58.98㎡,土地使用权面积35.1㎡)
借款人已停止经营该债权资产的交易对象须为在中国境内注册并合法存续的法人或者其他组织或具有完全民事行为能力的自然人,并应具备财务状况良好条件
交易对象不得为:(1)国家公务员、金融资产管理公司工作人员、该项资产处置工作相关中介机构所属人员,及上述人员出资成立的法人机构或特殊目的实体、参与的非金融机构法人; (2)债务人、担保人为自然人的,其本人和其直系亲属,及上述自然人出资成立的法人机构或特殊目的实体;(3)债务企业的控股股东、实际控制人及其控股下属公司,担保企业及其控股下属公司,债务企业的其他关联企业,及上述主体出资成立的法人机构或特殊目的实体;(4)金融监管机构工作人员、政法干警、债务人管理人员,及上述主体参与的非金融机构法人;(5)参与不良债权转让的金融资产管理公司工作人员、受托资产评估机构负责人员等的直系亲属;(6)国家金融监督管理总局认定的其他不宜受让的主体
为严格防范交易各方及其关联人士的道德风险,防止不正当交易,防范项目操作风险,非经合作对方同意,任何一方不得擅自通过任何中介(包括任何自然人、法人或其他组织)安排、实施本项目合作事宜
交易双方不得以任何理由向对方及其工作人员、相关组织机构及其工作人员及前述组织和个人的关联方进行商业贿赂、馈赠钱物(现金、有价证券、信用卡、礼金、奖金、补贴、物品等)或进行其他任何形式的利益输送
任何一方在项目运作过程中发现对方存在上述行为,有权提醒对方相关人士立即纠正,经制止拒不纠正的,应告知对方及时采取相应的法律行动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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任何对本处置项目有疑问或异议者均可提出征询或异议征询或异议的有效期限为自发布之日起至2026年1月13日
联系人:沈经理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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通讯地址:杭州市上城区庆春路225号西湖时代广场5楼邮编:310006
对排斥、阻挠征询或异议的行为可向有关部门举报
举报电话:010-66507226(中国东方资产管理股份有限公司纪委办公室)
0571-87163171(我分公司纪检部门)
监督管理部门: 财政部浙江监管局 电话:0571-87057650
国家金融监督管理总局浙江监管局 电话:0571-87189606
特别声明:本公告不构成一项要约
本公告的有效期限为自发布之日起至2026年1月13日
中国东方资产管理股份有限公司浙江省分公司 2026年1月5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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