发布:2026-01-12 17:56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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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破)南京俊飞源人力资源有限公司对股东王某的债权 <结束>

资产编号:10493184

96万元
用途
100%
折扣率
2026-01-17
起始日期
2026-01-18
结束日期
变卖
拍卖阶段
可以购买价值分析报告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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评估价:
96万元

资产概况

资产描述

资产图片

地图交通

资产概况

  • 总价:96万元
  • 单价:0万元/平米
  • 区域:江苏省 南京市
  • 用途:债权
  • 起始日期:2026-01-17
  • 结束日期:2026-01-18
  • 地址:江苏省南京市建邺区国睿大厦
  • 评估价:96万元
  • 联系人:资产信息网
  • 折扣率:100%
  • 联系电话:021-68828928
  • 拍卖阶段变卖
  • 拍卖状态:即将开拍
  • 发布站点:阿里
  • 标签:
    交易状态:撤回
    转让方:南京俊飞源人力资源有限公司
    拍卖原因:破产
    开发商:拍卖标的可能存在着瑕疵或

资产描述

资产配套: 环境配套超市医院健身娱乐银行等全面信息详见电脑版网站地图地理信息

拍卖公告

'<\/div>标的物详情描述<\/div><\/div><\/div><\/p>20<\/span>23<\/span>年<\/span>11<\/span>月<\/span>6<\/span>日,南京市<\/span>建邺<\/span>区人民法院作出(202<\/span>3<\/span>)苏01<\/span>0<\/span>5<\/span>破55<\/span>号民事裁定书,受理<\/span>苏州工业园区盛通劳务服务有限公司<\/span>对被申请人南京<\/span>俊飞源人力资源<\/span>有限公司的破产清算申请<\/span>

<\/span><\/span><\/p>原告<\/span>南京俊飞源人力资源有限公司<\/span>与被告<\/span>王某、徐某<\/span>股东出资纠纷一案,<\/span>南京市建邺区<\/span>人民法院于<\/span>2024<\/span>年<\/span>7<\/span>月<\/span>18<\/span>日作出(202<\/span>4<\/span>)苏01<\/span>0<\/span>5民初<\/span>2376<\/span>号《民事判决书》,判决如下:一、被告<\/span>王某<\/span>于本判决发生法律效力之日起十日内向原告<\/span>南京俊飞源人力资源有限公司支付<\/span>出资款<\/span>1<\/span>50万元及利息(自202<\/span>3<\/span>年11月<\/span>23<\/span>日起以本金<\/span>1<\/span>50万元为基数按全国银行间同业拆借中心公布的贷款市场报价利率的标准计算至实际给付之日止);二、驳回南京俊飞源人力资源有限公司的其他诉讼请求

<\/span>案件受理费18416元、公告费5000元,合计23416元,由被告王某负担

<\/span><\/span><\/p>因被告<\/span>王某<\/span>未履行生效法律文书确定的还款义务,<\/span>南京市建邺区人民<\/span>法院受理了<\/span>南京俊飞源人力资源有限公司<\/span>申请的强制执行,案号为(202<\/span>4<\/span>)苏<\/span>0105<\/span>执<\/span>7527<\/span>号

<\/span><\/span><\/p>202<\/span>5<\/span>年<\/span>4<\/span>月<\/span>18<\/span>日,<\/span>南京市江宁人民法院<\/span>区作出<\/span>(2024)苏0105执7527号《执行裁定书》<\/span>(债权本金<\/span>150<\/span>万元)<\/span>,<\/span>因被告<\/span>王某名<\/span>下无可供执行财产终结本次的强制执行

<\/span><\/span><\/p><\/p><\/span><\/div><\/div><\/div><\/div>拍品名称南京俊飞源人力资源有限公司对王某的债权标的所有人南京俊飞源人力资源有限公司债权金额债权金额150万元及利息(其中本金150万元,利息自2023年11月23日起以本金150万元为基数按全国银行间同业拆借中心公布的贷款市场报价利率的标准计算至实际给付之日止)案件情况2023年11月6日,南京市建邺区人民法院作出(2023)苏0105破55号民事裁定书,受理苏州工业园区盛通劳务服务有限公司对被申请人南京俊飞源人力资源有限公司的破产清算申请

原告南京俊飞源人力资源有限公司与被告王某、徐某股东出资纠纷一案,南京市建邺区人民法院于2024年7月18日作出(2024)苏0105民初2376号《民事判决书》,判决如下:一、被告王某于本判决发生法律效力之日起十日内向原告南京俊飞源人力资源有限公司支付出资款150万元及利息(自2023年11月23日起以本金150万元为基数按全国银行间同业拆借中心公布的贷款市场报价利率的标准计算至实际给付之日止);二、驳回南京俊飞源人力资源有限公司的其他诉讼请求

案件受理费18416元、公告费5000元,合计23416元,由被告王某负担

因被告王某未履行生效法律文书确定的还款义务,南京市建邺区人民法院受理了南京俊飞源人力资源有限公司申请的强制执行,案号为(2024)苏0105执7527号

2025年4月18日,南京市江宁人民法院区作出(2024)苏0105执7527号《执行裁定书》(债权本金150万元),因被告王某名下无可供执行财产终结本次的强制执行

3、南京市建邺区民法院可能不接受竞买人提出的变更执行申请人的申请,导致买受人无法变更为执行申请人

上述存在着瑕疵或尚未发现的缺陷,由竞买人自行调查核实并承担相应风险

法院及管理人对标的债权清收的困难性和可回收性不作出任何承诺或保证

竞买人一旦作出竞买决定,即表明竞买人确认知悉标的债权可能存在的瑕疵和风险,竞买人自愿承担受让该等标的债权后可能承受的一切风险以及由该等风险所造成的一切损失或无法实现的预期利益

管理人对此次竞价标的物所作的说明和提供的图片、文字资料等,不构成对标的物的任何担保,不作为对竞买人参与此次竞价的建议,仅提供竞买人参考

】拍卖成交之日起,买受人承担标的物可能发生的一切损毁、灭失等风险

管理人有权在拍卖开始前、拍卖过程中,中止拍卖或撤回拍卖,前述行为对各方不构成违约且管理人不承担各方因此造成的损失

管理人不对应收款项是否可以收回做出任何担保,不承担本标的物瑕疵保证,相关风险均由竞买人自行承担

3、南京市建邺区民法院可能不接受竞买人提出的变更执行申请人的申请,导致买受人无法变更为执行申请人

上述存在着瑕疵或尚未发现的缺陷,由竞买人自行调查核实并承担相应风险

法院及管理人对标的债权清收的困难性和可回收性不作出任何承诺或保证

竞买人一旦作出竞买决定,即表明竞买人确认知悉标的债权可能存在的瑕疵和风险,竞买人自愿承担受让该等标的债权后可能承受的一切风险以及由该等风险所造成的一切损失或无法实现的预期利益

管理人对此次竞价标的物所作的说明和提供的图片、文字资料等,不构成对标的物的任何担保,不作为对竞买人参与此次竞价的建议,仅提供竞买人参考

】拍卖成交之日起,买受人承担标的物可能发生的一切损毁、灭失等风险

管理人有权在拍卖开始前、拍卖过程中,中止拍卖或撤回拍卖,前述行为对各方不构成违约且管理人不承担各方因此造成的损失

管理人不对应收款项是否可以收回做出任何担保,不承担本标的物瑕疵保证,相关风险均由竞买人自行承担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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小区地址:江苏省南京市建邺区国睿大厦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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