发布:2026-01-13 06:25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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大同市浩海集团有限公司系列债权资产 <结束>

资产编号:10499351

51000万元
用途
100%
折扣率
2026-01-16
起始日期
2026-01-16
结束日期
一拍
拍卖阶段
可以购买价值分析报告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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项目地址:
评估价:
51000万元

资产概况

资产描述

资产图片

地图交通

资产概况

  • 总价:51000万元
  • 单价:0.6955万元/平米
  • 区域:山西省 大同市
  • 用途:债权
  • 起始日期:2026-01-16
  • 结束日期:2026-01-16
  • 地址:山西省大同市平城区
  • 评估价:51000万元
  • 联系人:资产信息网
  • 折扣率:100%
  • 联系电话:021-68828928
  • 拍卖阶段一拍
  • 拍卖状态:即将开拍
  • 发布站点:阿里
  • 标签:
    查封情况:查封情况1大同
    小区:大同市王府
    支付方式:现金
    经济类型:国有
    拍卖原因:融资
    开发商:转让
    装修配置:设备

资产描述

资产配套: 环境配套超市医院健身娱乐银行等全面信息详见电脑版网站地图地理信息

拍卖公告

'标的物属性<\/div><\/div><\/div><\/div><\/div>流转方式:<\/span>转让<\/span><\/div>担保方式:<\/span>抵押\/质押+保证<\/span><\/div>债权本金:<\/span>619750000.00元<\/span><\/div>债权利息:<\/span>2561464955.83元<\/span><\/div>其他费用:<\/span>3363700.00元<\/span><\/div>债权总额:<\/span>3184578655.83元<\/span><\/div>基准日:<\/span>2025-05-31<\/span><\/div><\/div>标的物详情描述<\/div><\/div><\/div>Â<\/p>各竞买方在竞价前须详细阅读此《竞买须知》

竞买人应认真仔细阅读,了解本须知的全部内容本次竞价活动遵循<\/font>“公开、公平、公正、诚实守信”的原则,竞价活动具备法律效力

参加本次竞价活动的当事人和竞买人必须遵守本须知的各项条款,并对自己的行为承担法律责任

<\/font><\/span><\/p>Â<\/p><\/span><\/div><\/div><\/div><\/div>中国中信金融资产管理股份有限公司山西省分公司(以下简称“我分公司”)持有的大同市浩海集团有限公司(以下简称浩海集团)系列债权资产,定于自2026年1月16日10:00时起至2026年1月16日12:00时止(延时的除外)在淘宝网资产竞价平台(网址:https://zc-paimai.taobao.com/;户名:中国中信金融资产管理股份有限公司山西省分公司)进行公开竞价转让,现公告如下:一、债权资产情况基准日:2025年5月31日单位:人民币、万元序号债务人债权本金利息、罚息、违约金代垫费用债权合计保证抵(质)押物诉讼情况查封情况1大同市浩海集团有限公司、大同市王府至尊酒店有限责任公司、大同市浩海红星物产置业有限责任公司、大同市浩海地产置业有限责任公司51,870.00237,692.76240.55289,803.31王生忠、张丽霞①位于大同市平城区新建南路东侧“王府至尊酒店”79690.79平方米商业房产及酒店所有的设备及抵押物品;②位于大同市平城区魏都大道452号“红星美凯龙家居馆”21540.78平方米商业房产

执行终结首封大同市浩海地产置业有限责任公司名下,位于大同市平城区魏都大道东侧建筑面积为73324.78平方米的“红星美凯龙建材馆”负一层至地上1-5层在建工程及土地使用权

2大同市利豪装饰有限责任公司7,000.0014,624.4755.0221,679.49大同市鼎祥物产商品混凝土搅拌有限公司、贺东、项玲君位于大同市平城区魏都大道东侧“红星美凯龙建材馆”在建工程,面积16702.61平方米及面积8443.01平方米的土地使用权

出质人:贺东、王泫,质押物为大同市利豪装饰有限责任公司100%股权

已调解3大同市浩海集团有限公司3,000.003,707.6938.266,745.95大同市王府至尊酒店有限责任公司诉讼中4大同市利豪装饰有限责任公司105.00122.262.54229.80大同市浩海集团有限公司诉讼中合计61,975.00256,147.18336.37318,458.55以上债务人、担保人、抵押物均位于山西省大同市

注:1、公告基准日为2025年5月31日,债权信息仅列示截至基准日的债权本金、利息、代垫费用等,基准日后债务人和担保人应支付的利息、罚息、复利、违约金、迟延履行金及相关费用等按照相关合同协议、生效法律文书及相关法律法规的规定计算;2、上述债权项下权利义务一并转让;3、本公告列示的债权金额由于计算方法等原因与实际金额可能存在误差,具体以相关合同协议及生效法律文书计算为准;4、若债务人、担保人、其他相关义务人因各种原因发生更名、改制、歇业、吊销营业执照或者丧失民事主体资格等情形,由相关承债主体及/或主管部门代为履行义务或履行清算责任

5、投资者需自行了解、知悉并确认公告中主债权及担保债权、抵质押、查封资产的现状、瑕疵、缺陷及风险,并自愿承担由此引发的一切损失及不能获得预期利益的后果

标的资产以现状出售,我分公司不对资产的状况做任何声明或保证,详情请咨询联系人

二、特别事项披露1、本公告中的债权金额、保证人及其他内容如有错漏,应以签署的交易合同、协议、生效法律文书和相关规定为准,我分公司不因错漏承担责任

2、债务人及保证人负债较高,存在破产风险,查封物上可能存在所属权争议

3、投资者需自行了解、知悉并确认公告中主债权及担保债权、查封资产的现状、瑕疵、缺陷及风险,并自愿承担由此引发的一切损失及不能获得预期利益的后果

标的资产以现状出售,我分公司不对资产的状况做任何声明或保证,详情请咨询联系人

三、交易条件要求投资者信誉好,有付款能力,能够接受债权资产存在瑕疵及购买债权所带来的风险,交易资金来源合法

四、交易对象要求具有完全民事行为能力、支付能力的法人、组织或自然人,且以下人员或机构不得购买:(一)国家公务员、金融资产管理公司工作人员;(二)该项资产处置工作相关中介机构所属人员;(三)债务人、担保人为自然人的,其本人及其直系亲属;(四)债务企业控股股东、实际控制人及其控股下属公司,担保企业及其控股下属公司,债务企业的其他关联企业;(五)上述主体出资成立的法人机构或特殊目的实体;(六)国家金融监督管理总局认定的其他不宜受让的主体;(七)资产原债务人不得参与资产的折价购买

法律法规另有规定的除外受让人需在成交确认前签订相关承诺书,承诺不属于不得购买范围主体

五、公告期限2026年1月9日起至2026年1月15日止

我分公司在公告期内受理该资产处置有关事项的异议和咨询本公告仅具有要约邀请的效力

我分公司有权自行撤销本次公开竞价或按照实际情况调整本次公开竞价时间

六、参与交易的方式报名和竞价均通过淘宝网进行,竞买人可通过登录淘宝网资产竞价平台(网址:https://zc-paimai.taobao.com/;户名:中国中信金融资产管理股份有限公司山西省分公司)进入标的债权竞价页面

请竞买人仔细阅读标的债权网络竞价页面内容及《竞买须知》此竞价入口为唯一指定入口,通过其他竞价平台报名或参与竞价均视为无效操作

受理公告事项联系人:高先生、孙女士0351-4602775公告期内受理排斥、阻挠征询或异议的举报电话:南女士0351-4602761、胡先生0351-4603077

联系地址:山西省太原市迎泽区康乐街52号中国中信金融资产管理股份有限公司山西省分公司2026年1月9日中国中信金融资产管理股份有限公司山西省分公司(以下简称“中国中信金融资产管理股份有限公司山西省分公司”)定于2026年1月16日10:00时起至2026年1月16日12:00时止(延时的除外)在淘宝网资产竞价平台(网址:https://zc-paimai.taobao.com/;户名:中国中信金融资产管理股份有限公司山西省分公司)对大同市浩海集团有限公司系列债权资产进行公开竞价转让,现就网上竞价的事宜敬告各位竞买人:各竞买方在竞价前须详细阅读此《竞买须知》

竞买人应认真仔细阅读,了解本须知的全部内容本次竞价活动遵循“公开、公平、公正、诚实守信”的原则,竞价活动具备法律效力

参加本次竞价活动的当事人和竞买人必须遵守本须知的各项条款,并对自己的行为承担法律责任

一、转让方:中国中信金融资产管理股份有限公司山西省分公司二、转让标的:大同市浩海集团有限公司等四户债权资产截至交易基准日的主债权、从权利以及由此转让的其它相关权益

三、竞价规则:加价幅度为10万元的整数倍

由中国中信金融资产管理股份有限公司山西省分公司确定竞价底价,竞价规则为至少一名投资者报名

投资者在挂牌价基础上加价,出价不得低于挂牌价公示期满如只有1个意向受让方报名时,补登公告3个工作日,如无新的竞价者报名即与报名意向受让方成交

四、竞价方式:设有起始价的增价竞价方式

五、竞价时间:2026年1月16日10:00时起至2026年1月16日12:00时止(正式竞价开始时间以淘宝网电子竞价系统时间为准)

本次竞价活动设置设置延时出价功能,在竞价活动结束前,每最后2分钟如果有竞买人出价,则自动延长2分钟

六、竞价起拍价:51,000.00万元整(大写:人民币伍亿壹仟万元整);加价幅度为10万元(大写:人民币拾万元)的整数倍

七、竞买人条件:应为具有完全民事行为能力、支付能力的法人、组织或自然人,且以下人员不得购买:(一)国家公务员、金融资产管理公司工作人员;(二)该项资产处置工作相关中介机构所属人员;(三)债务人、担保人为自然人的,其本人及其直系亲属;(四)债务企业控股股东、实际控制人及其控股下属公司,担保企业及其控股下属公司,债务企业的其他关联企业;(五)上述主体出资成立的法人机构或特殊目的实体;(六)国家金融监督管理总局认定的其他不宜受让的主体;(七)资产原债务人不得参与资产的折价购买

法律法规另有规定的除外受让人需在成交确认前签订相关承诺书,承诺不属于不得购买范围主体

因不符合竞买人资格条件参加竞买并成为买受人的,由竞买人自行承担相应的法律责任

因不符合竞买人资格条件参加竞买并成为买受人的,中国中信金融资产管理股份有限公司山西省分公司有权没收买受人的保证金并重新组织公开竞价

八、保证金(一)参与本次竞价需缴纳保证金人民币1,000万元(大写:人民币壹仟万元整)

(二)竞买人需在竞价公告期限截止日16:00时前向中信金融资产管理股份有限公司山西省分公司指定账户或转让平台账户缴纳足额保证金

双方对保证金另有约定的除外缴纳保证金前,竞买人应立即联系中信金融资产管理股份有限公司山西省分公司人员递交营业执照或身份证件

竞价成功后,竞得者保证金直接冲抵债权转让价款未竞得资产的竞买人,待竞买程序结束后,保证金将全额无息原路径退回

双方对保证金另有约定或竞买人出具单方承诺的除外竞价成功后,买受人未按有关规定履行相关手续,未及时补足剩余转让价款,导致中信金融资产管理股份有限公司山西省分公司转让目的落空,将承担违约责任并无权要求返还保证金

九、转让日:支付完毕全部转让价款之日

十、成交价款结算时间和方式竞价成交后,买受人应在自成交之日起3个工作日内根据中国中信金融资产管理股份有限公司山西省分公司通知履行债权转让协议签约手续

买受人应自债权转让协议签订之日起5个工作日内将成交价余款(除保证金外)一次性全额缴入中国中信金融资产管理股份有限公司山西省分公司指定账户

如保证金交到转让平台,平台在收到交易服务费后,及时将保证金转为交易价款支付至中国中信金融资产管理股份有限公司山西省分公司指定账户

自中国中信金融资产管理股份有限公司山西省分公司收到全部成交价款时,债权转让生效

十一、违约责任(一)竞价成功后,买受人未按相关协议约定支付转让价款的,则构成根本性违约,中国中信金融资产管理股份有限公司山西省分公司有权向买受人发出解除协议的书面通知,并没收买受人的交易保证金;如果该交易保证金不足以弥补中国中信金融资产管理股份有限公司山西省分公司的所有损失,超出部分的损失由买受人予以赔偿

(二)如买受人违反付款义务,未能按时足额支付相应款项,则每逾期一日,买受人按应付未付价款以20%/年按日向中国中信金融资产管理股份有限公司山西省分公司支付违约金

(三)如买受人迟延30日未向中国中信金融资产管理股份有限公司山西省分公司足额支付相应款项,中国中信金融资产管理股份有限公司山西省分公司有权选择如下一种或几种方式要求买受人方承担违约责任:1.自买受人延期支付之日起3年内,中国中信金融资产管理股份有限公司山西省分公司有权解除相关协议,买受人应向中国中信金融资产管理股份有限公司山西省分公司支付相应的违约金,违约金数额为转让价款的20%(不含(2)条所述违约金);如违约金数额不足以弥补中国中信金融资产管理股份有限公司山西省分公司的实际损失,中国中信金融资产管理股份有限公司山西省分公司有权继续向买受人追索

2.要求买受人继续履行相关协议并按第(2)条支付违约金

3.协议解除后,中国中信金融资产管理股份有限公司山西省分公司有权另行处置债权,若中国中信金融资产管理股份有限公司山西省分公司另行处置资产时的处置价格与本次资产转让价格之间的差额及另行处置所产生的费用视为中国中信金融资产管理股份有限公司山西省分公司因买受人方违约而遭受的实际损失之一

十二、债权转让通知和债权资料移交(一)中国中信金融资产管理股份有限公司山西省分公司自收到全部债权转让价款之日起20个工作日内,可选择直接送达、邮寄送达、公证送达等方式及时通知债务人等

债务人等确实无法联系的,可以在债务人等所在地省级以上有影响的报纸或经认可的不良资产登记交易平台发布公告

相关费用(如有)由中国中信金融资产管理股份有限公司山西省分公司承担

(二)中国中信金融资产管理股份有限公司山西省分公司收到全部债权转让价款之日起90日内,向受让方移交标的资产所有档案资料及相关凭证

十三、中介机构承继安排买受人无需承继中国中信金融资产管理股份有限公司山西省分公司聘用的律师事务所

十四、风险提示及其他说明(一)风险提示:就标的债权转让事宜,中国中信金融资产管理股份有限公司山西省分公司特向买受人作出如下风险提示;买受人对以下风险表示完全知晓并自愿承担由此可能发生的不利法律或其他后果

买受人受让的标的债权,可能因法律或政策的不明朗,在买受人受让后以其名义向法院或仲裁机构提起诉讼或仲裁、申请变更诉讼或执行主体时,该等法院或仲裁机构不予受理、不予审理、不予支持、不予变更、不予执行等致使买受人权利难以行使或落空的风险

买受人已被告知并完全理解,其受让的标的债权可能存在着瑕疵或尚未发现的重大缺陷,以至于买受人预期利益无法最终实现

买受人并同意,中国中信金融资产管理股份有限公司山西省分公司对所转让的标的债权不承担法律上的合法性、有效性等瑕疵担保责任

买受人已被告知并完全理解,买受人受让的标的债权,可能因存在计算误差或发生变动等,从而导致买受人实际接收的标的债权金额与竞价公告所列明的债权金额不完全一致

标的债权中如果存在部分债务人为国有企业,依据有关法律法规及司法解释的规定,对该企业履行了出资职责或者持有该企业国有资本的单位对该等债权享有优先购买权,如该等单位对本资产所涉及的债权行使优先购买权,从而导致中国中信金融资产管理股份有限公司山西省分公司不能根据本协议的约定将该等债权转让给买受人或转让行为无效或使买受人存在获得该等债权的障碍,买受人对此表示理解与接受,放弃追究中国中信金融资产管理股份有限公司山西省分公司的任何责任

买受人受让的标的债权及其从权利可能存在的瑕疵或重大缺陷包括但不限于下列一项或多项:1.与标的债权相关的借款人或担保人或其他责任主体可能存在破产、被解散、被撤销、被注销、被吊销、歇业、被关闭、下落不明以及其他主体存续瑕疵的情形;2.标的债权可能存在未生效、无效或被撤销的情形;3.标的债权可能已超过诉讼时效或丧失相关的法定期间或因其他原因已部分消灭或成为自然债;4.标的债权附属的担保协议虚假、不能依法成立或者生效、无效或被撤销,担保人不承担全部担保责任或只承担部分担保责任;5.标的债权附属的保证协议约定主债权不可转让或只对特定债权人承担保证责任;6.标的债权的保证担保在保证协议约定或法律规定的保证期间内因没有向债务人或保证人主张权利,而造成保证人不再承担保证责任或免责;7.标的债权的保证已过诉讼时效;8.标的债权的担保物权在主债权诉讼时效完成后未予行使;9.标的债权的担保物权因担保物灭失而消灭,且没有代位物或其他物上代位权可行使;10.标的债权的抵押物实际不存在,抵押物重复抵押,抵押协议实际未生效,抵押担保应办理抵押登记而未办理;或因动产抵押协议未办理登记而抵押物已为第三人善意取得;11.标的债权及其附属的最高额抵押,可能因最高额抵押的决算期未届满而发生一次或数次转让,从而可能造成抵押权甚至主债权落空的风险;12.部分标的债权可能已被全部或部分减免、被抵销、被清偿;13.已经进入诉讼程序的标的债权可能存在因超过法定上诉期限、申请执行期限而无法获得法律保护;14.全部或部分债权经法院或仲裁机构裁判未获得其支持而败诉或部分败诉、法院已裁定终结执行等诉讼风险;受让标的后对债权中的利息、罚息等诉求经法院或仲裁机构裁判未获得其支持而败诉或部分败诉、法院已裁定终结执行等诉讼风险15.已经进入诉讼程序的不良资产债权,可能存在由于中国中信金融资产管理股份有限公司山西省分公司未能在法律规定的期限内申请继续查封而导致中国中信金融资产管理股份有限公司山西省分公司对债务人的资产失去控制;16.标的债权在交易基准日后仍会发生变化;17.主从债权证明文件仅为复印件,或者主从债权证明文件存在缺失、不完整或内容冲突等相关情形;随标的债权一并转让的垫付费用等可能缺少相关票据文件等而不被法院或仲裁机构支持,致使该部分债权无法实现;18.原债权人未就标的债权的转让通知债务人使得债权转让尚未对债务人发生法律效力;19.可能存在诉讼或执行主体无法变更、利息无法得到支持以及因前手无法提供资料等原因导致无法启动或者推进司法追偿程序等瑕疵;20.标的债权及其从权利的其他瑕疵或重大缺陷

投资者需自行了解、知悉并确认主债权及担保债权、抵质押、查封资产的现状、瑕疵、缺陷及风险,并自愿承担由此引发的一切损失及不能获得预期利益的后果

(二)中国中信金融资产管理股份有限公司山西省分公司保留对《债权转让协议》最终文本内容进行修改的权利

(三)标的物按现状转让,包括但不限于标的债权的债权本金、权属状态、法律状态、实际使用状况、债权文件的状态以及标的债权可能或实际存在的瑕疵和风险等

本声明披露的债权瑕疵、缺陷或风险可能存在不尽不实之处,以买受人自行尽职调查并独立作出判断为准,相应风险和责任由买受人自行承担

(四)竞买人参与竞买即视为竞买人对标的债权的定价系其根据债权金额、债务人的履行能力、债权瑕疵程度、债务人资产状况、法律政策风险等影响标的债权价值的一切因素独立进行综合考量后作出的商业决策;竞买人作出前述商业决策前,已对标的债权的情况开展了有关法律及财务方面的尽职调查工作,其开展的尽职调查工作并不依赖于中国中信金融资产管理股份有限公司山西省分公司提供的任何与标的债权有关的文件、资料、说明或协助

竞买人不得因任何原因向中国中信金融资产管理股份有限公司山西省分公司主张债权转让无效,不得要求中国中信金融资产管理股份有限公司山西省分公司因此补偿、赔偿、退款等

(五)竞买人/买受人参与竞价即视为放弃因任何原因以诉讼、仲裁等各种方式追索中国中信金融资产管理股份有限公司山西省分公司或原债权银行,竞买人/买受人不可撤销地放弃追索权

(六)买受人在其因受让而取得和享有标的债权资产期间内,严格按照中国法律法规允许的方式向债务人、担保人和其他义务人主张和行使权利,可能无法享受金融资产管理公司处置标的债权时享有的特殊保护和优惠,不得采取非法措施和可能影响社会稳定的不当措施

若出现违法行使权利等情形,买受人需自行承担由此产生的法律责任(七)本次处置基准日为2025年5月31日,自处置基准日(不含该日)至全部转让价款支付日(不含该日)之间为过渡期

在过渡期内,中国中信金融资产管理股份有限公司山西省分公司拥有对标的债权的自主管理、处置权

过渡期内因管理、处置或维护债权而发生的费用由买受人承担自处置基准日的次日起,标的债权发生现金收回的,中国中信金融资产管理股份有限公司山西省分公司有权选择按照如下方式处理:1.在中国中信金融资产管理股份有限公司山西省分公司收到全部债权转让价款后,转让生效

后续如有回现,中国中信金融资产管理股份有限公司山西省分公司可选择以下两种处理方式:1)指示债务人及/或担保人直接向买受人支付;2)如该等款项已支付至中国中信金融资产管理股份有限公司山西省分公司账户,中国中信金融资产管理股份有限公司山西省分公司在扣除本协议约定的应由买受人承担而已由中国中信金融资产管理股份有限公司山西省分公司垫付的费用后,转交给买受人

2.在中国中信金融资产管理股份有限公司山西省分公司未收到全部债权转让价款前,发生过渡期回现的,双方协商可将回收款项直接抵顶交易价款尾款(包括违约金)及过渡期费用,如有余额,转让生效后划转买受人;如不足,由买受人补足

3.在过渡期内,中国中信金融资产管理股份有限公司山西省分公司应对标的债权涉及相应诉讼时效和/或法定期间进行维护,但代位权和撤销权的行使除外

如标的债权在基准日之前已经超过诉讼时效、法定期间或因其他原因已部分消灭等,则不属于中国中信金融资产管理股份有限公司山西省分公司维护的范围

4.在过渡期内,中国中信金融资产管理股份有限公司山西省分公司就标的债权进行过的全部或部分处置、管理行为,为维护债权或其它相关权利而采取的所有措施,以及因采取这些行为、措施而产生的相应处置结果,买受人同意无条件予以认可并接受

5.自转让日起至交割完毕之日,中国中信金融资产管理股份有限公司山西省分公司除对标的债权根据以往的管理方式进行管理外,不再进行任何主动处置

(八)竞买人参与竞买即视为仔细阅读并理解了中国中信金融资产管理股份有限公司山西省分公司发布的竞买公告、竞买须知等文件,并完全接受上述文件所规定的交易条件,对双方交易行为构成法律约束力,而没有任何异议

《债权转让协议》内容与竞买公告、竞买须知内容有不一致的,以《债权转让协议》约定内容为准

中国中信金融资产管理股份有限公司山西省分公司2026年1月9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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