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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div>标的物详情描述<\/div><\/div><\/div>Â<\/p>ÂÂÂÂÂÂÂÂÂÂÂÂÂÂÂÂÂÂÂÂÂÂÂÂÂÂÂÂÂÂÂÂÂÂÂÂÂÂÂÂÂÂÂÂÂÂÂÂÂÂÂÂÂÂÂÂÂÂÂ<\/span><\/b>标的物调查表<\/span><\/b><\/p><\/td><\/tr>标的名称<\/span><\/b><\/p><\/td>北京市农工商开发贸易公司对北京海世兴贸易有限公司的债权(<\/span>3,444,074.64<\/span>元<\/span>)<\/span><\/p><\/td><\/tr>标的持有人<\/span><\/b><\/p><\/td>北京市农工商开发贸易公司(以下简称农工商公司)<\/span><\/p><\/td><\/tr>提供的文件<\/span><\/b><\/p><\/td>1<\/span>、成交确认文件;2、债权转让协议;<\/span><\/p><\/td><\/tr>一、上述债权可能存在瑕疵或尚未发现的缺陷,包括但不限于下列一项或多项:<\/span><\/b><\/b><\/p>(一)本次拍卖之债权,是经执行和解程序双方签订的和解协议等认可的债权,北京市农工商开发贸易公司管理人(以下简称管理人)对相关债权的能否收回不做任何陈述和担保
买受人参与竞拍即视为接受拍卖标的的一切已知和未知的瑕疵、缺陷和风险,并可能因此致使买受人的预期收益无法实现
<\/span><\/b><\/b><\/p>债权形成原因:<\/span><\/b><\/b><\/p>农工商公司<\/span><\/b>与北京海世兴商贸有限责任公司(以下简称海世兴公司)房屋租赁合同纠纷案,由北京市第二中级人民法院2014年8月18日作出(2014)二中民初字第15872号民事判决书,判决海世兴公司自判决生效之日起七日内,按照年租金40.7万元的标准支付自2012年3月6日至实际腾退之日止的房屋使用费
海世兴公司上诉,北京市高级人民法院于2014年11月20日作出(2014)高民终字第4655号民事判决书,â驳回上诉,维持原判â
<\/span><\/b><\/p>农工商公司<\/span><\/b>申请强制执行后,与海世兴公司于2019年6月28日签订《执行和解协议》,于2020年7月19日再签订《和解协议执行交接确认书》,确认海世兴公司于2020年4月8日交回房屋及支付部分房屋使用费,其它未履行的判决事项即构成本次拍卖之债权:<\/span><\/b><\/p>债权构成如下:<\/span><\/b><\/p>1<\/span><\/b>、《执行和解协议》第2条第2项约定的770,000.00元煤款和水费
<\/span><\/b><\/p>2<\/span><\/b>、《执行和解协议》第3条第1项约定房屋使用费余额1,977,635.62元
及第2项约定的迟延履行期间的债务利息686,675.96元<\/span><\/b><\/p>3<\/span><\/b>、《执行和解协议》第三条第3项约定的案件受理费8,648.00元
<\/span><\/b><\/p>Â<\/span><\/b><\/p>(二)债权金额系管理人根据判决、执行和解协议自行计算;<\/span><\/b><\/b><\/p>(三)因可能存在执行时效、<\/span><\/b>海世兴公司缺乏清偿能力等原因,<\/span><\/b>债权可能全部或部分无法追回;<\/span><\/b><\/span><\/b><\/p>(四)<\/span><\/b>海世兴公司<\/span><\/b>可能存在破产、被解散、被注销、被关闭、被吊销、歇业及其相关人员下落不明等情形;<\/span><\/b><\/b><\/p>(五)其他已经和<\/span><\/b>\/<\/span><\/b>或尚未发现的可能导致债权存在争议、金额不准确、无法收回等风险;<\/span><\/b><\/b><\/p>(六)鉴于债权存在数额是否准确、能否联系上<\/span><\/b>海世兴公司<\/span><\/b>以及<\/span><\/b>海世兴公司<\/span><\/b>是否具备偿还能力等不确定风险,请竞买人参与竞价前务必仔细阅读拍卖文件,自行考察、甄别、判断,充分认识拍卖标的的特殊性、风险的不确定性
管理人提供的资料及数据仅供竞买人参考,不承担瑕疵保证责任,竞买人不得以拍卖标的存在瑕疵为由提出解除拍卖或减少拍卖成交款的要求,或主张任何赔偿;<\/span><\/b><\/b><\/p>(七)<\/span><\/b>海世兴公司的<\/span><\/b>联系方式,由买受人自行核实了解
管理人提供的<\/span><\/b>海世兴公司的联系人<\/span><\/b>及联系方式,仅供买受人参考,管理人不能保证该<\/span><\/b>联系人<\/span><\/b>及联系方式的准确性;<\/span><\/b><\/b><\/p>上述瑕疵或尚未发现的缺陷,由买受人自行承担风险
<\/span><\/b><\/b><\/p>Â<\/span><\/b><\/p>一、提请竞买人注意:<\/span><\/b><\/b><\/p>(一)竞买人需对影响债权价值的一切因素独立进行综合考量后作出是否竞买的决策,并自行承担由此所产生的一切风险
管理人不提供任何债权可收回性的保证或承诺;<\/span><\/b><\/b><\/p>(二)竞买人在拍卖成交后所获得的债权如存在瑕疵,受让人将同样受到该瑕疵或附随义务的约束
上述存在的瑕疵或附随义务或尚未发现的缺陷,由竞买人自行调查核实并承担相应风险;<\/span><\/b><\/b><\/p>(三)管理人仅负责向买受人出具债权转让通知书<\/span>,并向<\/span><\/b>海世兴公司<\/span><\/b>送达的相关通知(但管理人不能保证有效送达);<\/span><\/b><\/b><\/p>(四)管理人无法保证<\/span>债权的相关证据或材料的完整性
<\/span><\/b><\/span><\/b><\/p>(五)本次拍卖涉及的一切税、费及其他相关费用由买受人承担;<\/span><\/b><\/b><\/p>(六)拍卖成交之日起,买受人须承担标的物可能发生的一切风险;<\/span><\/b><\/b><\/p>(七)管理人将秉持诚信原则尽量提供给竞买人所需资料,管理人不对债权的任何瑕疵承担责任
竞买人根据自身需求可自行调查、了解、核实
<\/span><\/b><\/b><\/p>(八)其他未尽事宜由买受人自行了解
<\/span><\/b><\/b><\/p>Â<\/span><\/b><\/p><\/td><\/tr><\/table>Â<\/p><\/span><\/div><\/div><\/div><\/div>关于北京市农工商开发贸易公司对北京海世兴贸易有限公司的债权3,444,074.64元的竞买公告北京市农工商开发贸易公司(以下简称“农工商”)破产管理人将于2026年1月24日10时至2026年1月25日10时止(延时的除外)在阿里资产·破产网络平台上(网址:https://susong.taobao.com/)进行公开拍卖活动,现公告如下:一、拍卖标的物情况简介1、标的物具体情况:标的物名称:北京市农工商开发贸易公司对北京海世兴贸易有限公司的债权3,444,074.64元起拍价:170,406元,保证金:40,000元,增价幅度:2,000元(或整倍数)
标的物特别情况说明:一、上述债权可能存在瑕疵或尚未发现的缺陷,包括但不限于下列一项或多项:(一)本次拍卖之债权,是经执行和解程序双方签订的和解协议等认可的债权,北京市农工商开发贸易公司管理人(以下简称管理人)对相关债权的能否收回不做任何陈述和担保
买受人参与竞拍即视为接受拍卖标的的一切已知和未知的瑕疵、缺陷和风险,并可能因此致使买受人的预期收益无法实现
债权形成原因:农工商公司与北京海世兴商贸有限责任公司(以下简称海世兴公司)房屋租赁合同纠纷案,由北京市第二中级人民法院2014年8月18日作出(2014)二中民初字第15872号民事判决书,判决海世兴公司自判决生效之日起七日内,按照年租金40.7万元的标准支付自2012年3月6日至实际腾退之日止的房屋使用费
海世兴公司上诉,北京市高级人民法院于2014年11月20日作出(2014)高民终字第4655号民事判决书,“驳回上诉,维持原判”
农工商公司申请强制执行后,与海世兴公司于2019年6月28日签订《执行和解协议》,于2020年7月19日再签订《和解协议执行交接确认书》,确认海世兴公司于2020年4月8日交回房屋及支付部分房屋使用费,其它未履行的判决事项即构成本次拍卖之债权:债权构成如下:1、《执行和解协议》第2条第2项约定的770,000.00元煤款和水费
2、《执行和解协议》第3条第1项约定房屋使用费余额1,977,635.62元
及第2项约定的迟延履行期间的债务利息686,675.96元3、《执行和解协议》第三条第3项约定的案件受理费8,648.00元
(二)债权金额系管理人根据判决、执行和解协议自行计算,可能有不准确;(三)因可能存在执行时效、海世兴公司缺乏清偿能力等原因,债权可能全部或部分无法追回;(四)海世兴公司可能存在破产、被解散、被注销、被关闭、被吊销、歇业及其相关人员下落不明等情形;(五)其他已经和/或尚未发现的可能导致债权存在争议、金额不准确、无法收回等风险;(六)鉴于债权存在数额是否准确、能否联系上海世兴公司以及海世兴公司是否具备偿还能力等不确定风险,请竞买人参与竞价前务必仔细阅读拍卖文件,自行考察、甄别、判断,充分认识拍卖标的的特殊性、风险的不确定性
管理人提供的资料及数据仅供竞买人参考,不承担瑕疵保证责任,竞买人不得以拍卖标的存在瑕疵为由提出解除拍卖或减少拍卖成交款的要求,或主张任何赔偿;(七)海世兴公司的联系方式,由买受人自行核实了解
管理人提供的海世兴公司的联系人及联系方式,仅供买受人参考,管理人不能保证该联系人及联系方式的准确性;上述瑕疵或尚未发现的缺陷,由买受人自行承担风险
一、提请竞买人注意:(一)竞买人需对影响债权价值的一切因素独立进行综合考量后作出是否竞买的决策,并自行承担由此所产生的一切风险
管理人不提供任何债权可收回性的保证或承诺;(二)竞买人在拍卖成交后所获得的债权如存在瑕疵,受让人将同样受到该瑕疵或附随义务的约束
上述存在的瑕疵或附随义务或尚未发现的缺陷,由竞买人自行调查核实并承担相应风险;(三)管理人仅负责向买受人出具债权转让通知书,并向海世兴公司送达的相关通知(但管理人不能保证有效送达);(四)管理人无法保证债权的相关证据或材料的完整性
(五)本次拍卖涉及的一切税、费及其他相关费用由买受人承担;(六)拍卖成交之日起,买受人须承担标的物可能发生的一切风险;(七)管理人将秉持诚信原则尽量提供给竞买人所需资料,管理人不对债权的任何瑕疵承担责任
竞买人根据自身需求可自行调查、了解、核实(八)其他未尽事宜由买受人自行了解
二、咨询、展示、看样的时间与方式自公告之日起至2026年1月25日10时止接受咨询(工作时间内),统一安排现场看样
已委托北京嘉运亨通拍卖有限公司协助办理咨询、预展事务,有意者请与联系(联系电话:尹先生:15910861984,王女士:18548013663)
因拍卖标的物无实物可供竞买人看样,请竞买人自行调查该资产的价值与瑕疵,详细情况可向相关部门了解,参与拍卖的竞买人视为对标的物的一切瑕疵(包括隐性瑕疵和显性瑕疵)已知,责任自负,请谨慎参拍
破产管理人不对标的物的任何权利负担或瑕疵承担责任竞买人一旦作出竞买决定,即表明已完全了解,并接受标的物的现状和一切已知及未知的瑕疵
三、竞买人条件1、竞买人(公民、法人和其他组织)应当具备完全民事行为能力,若不具有完全民事行为能力其委托人或代理人必须具备完全民事行为能力
法律、行政法规和司法解释对竞买人/买受人资格或者条件有特殊规定的,竞买人应当具备规定的资格或者条件
竞买人应自行到相关部门了解法律、行政法规、司法解释对买受人资格或者条件有特殊规定的限制
因不符合条件参加竞买的,由竞买人自行承担相应的法律责任2、竞买人(公民、法人和其他组织)可委托他人(公民、法人和其他组织)参与拍卖
但须在拍卖开始日的两日前与破产管理人沟通办理委托手续;竞买成功后,竞买人(公民、法人和其他组织)或其委托代理人应到破产管理人处办理交付或权属转移手续
如委托手续不全,竞买活动认定为委托代理人的个人行为因不符合条件参加竞买的,由竞买人自行承担相应的法律责任
3、承担拍卖工作拍卖公司工作人员及其近亲属不得参与竞买,并不得委托他人代为竞买与其行为相关的拍卖标的物
4、因不符合条件参加竞买的,由竞买人/买受人自行承担相应的法律责任
四、优先购买权人1、本标的物优先购买权人:优先购买权人应于本公告发布之日起3日内向破产管理人联系,提供相关证明材料,办理相关手续
逾期未提供材料或办理手续者,视为自动放弃优先购买权2、优先购买权人参加竞买的,应向破产管理人提交合法有效的证明,经破产管理人确认资格及顺位后才能参与竞买,逾期不提交的,视为放弃对标的物享有优先购买权
破产管理人在正式拍卖日前将经确认的优先权购买人资格和顺位信息,审报网络平台技术部门,录入平台系统
3、优先购买权人参与竞买的,与其他竞买人以相同的价格出价,没有更高出价的,标的物由优先购买权人竞得
4、顺序不同的优先购买权人申请参与竞买的,破产管理人应当确认其顺序,赋予不同顺序的优先竞买代码
顺序不同的优先购买权人以相同价格出价的,拍卖财产由顺序在先的优先购买权人竞得
顺序相同的优先购买权人以相同价格出价的,拍卖财产由出价在先的优先购买权人竞得
五、拍卖延时本次拍卖活动设置延时出价功能,在拍卖活动结束前,每最后5分钟如果有竞买人出价,就自动延迟5分钟
六、拍卖方式本次拍卖采取有保留价的增价拍卖方式,保留价即为起拍价,至少一人报名且出价不低于起拍价,方可成交
无人报名或出价的,竞价会流拍七、税费及其他费用承担本次拍卖活动计价货币为人民币
本次拍卖成交价不含税费及其他费用标的物转让登记手续由买受人办理,破产管理人将给予必要的协助
标的物转让登记所涉及的一切税费及明确的或潜在的一切关联费用等由买受人承担
买受人在竞买前应向所涉税务局部门确认成交后应缴纳的税费标准拍卖及标的物变更登记所产生的税费及其他费用均由买受人承担
七、签署成交文件买受人须在拍卖成交之日起三日内(遇节假日顺延)凭缴纳拍卖保证金平台生成的竞买号及相关身份材料到破产管理人处签署拍卖成交确认文件
八、保证金和余款支付1、拍卖竞价前将通过网拍系统在竞买人支付宝账户内冻结相应资金作为应缴的保证金,拍卖结束后未能竞得者冻结的保证金自动解冻,冻结期间不计利息
本标的物竞得者原冻结的保证金自动转入指定账户冲抵价款拍卖余款由竞得者在拍卖成交(即竞价成功日,下同)后十日内缴纳至破产管理人指定账户
户名:北京市农工商开发贸易公司破产管理人开户行:北京银行股份有限公司世纪城支行账户:010903469101201090047542、支付宝网上付款方式:登录我的淘宝-我的拍卖支付,付款教程:https://www.taobao.com/market/paimai/sf-helpcenter.php?path=sf-hc-right-content5#q8)3、资产拍卖因标的物本身价值,其起拍价、保证金、竞拍成交价格相对较高的,竞买人参与竞拍,支付保证金及余款可能会碰到当天限额无法支付的情况,请竞买人根据自身情况选择网上充值银行
各大银行充值和支付的限额情况可上网查询,网址:https://www.taobao.com/market/paimai/sf-helpcenter.php?path=sf-hc-right-content5#q14、拍卖成交后买受人悔拍(包括但不限于买受人未在拍卖成交后十日内将拍卖成交全部余款缴入指定账户,以及买受人明示或暗示其悔拍等情形)的,破产管理人可重新委托拍卖,买受人交纳的保证金不予退还
用于弥补重新拍卖的成交价低于原拍卖成交价造成的差价、费用损失等
如保证金不足以弥补原拍卖成交价造成的差价、费用损失,委托人保留追偿的权利
重新拍卖时,原买受人不得参加竞买特别提示:1、综合服务费由拍卖辅助机构收取(按照成交价格的2%计算,封顶不超过200万元)买受人需在成交之后十日内将综合服务费汇款至北京嘉运亨通拍卖有限公司指定账户【户名:北京嘉运亨通拍卖有限公司;开户行:招商银行股份有限公司北京崇文门支行;账号:110945693810201;以到账时间为准】
2、软件服务费由阿里拍卖平台收取,付费方式及软件服务费金额等请详见《阿里拍卖平台破产资产处置频道收费规则》
买受人须于成交后十日内通过线上完成相应费用的支付后,保证金将转为部分成交价款转至破产管理人的支付宝账户
3、上述综合服务费和软件服务费,买受人逾期未全额缴纳的,阿里拍卖平台和拍卖辅助机构可对其进行依法追缴
买受人缴纳相关费用后如需索取发票的,买受人可与拍卖辅助机构联系开具或在阿里支付系统中查看已完成支付的软件服务费记录并点击申请开票
十、拍品交付1、买受人在缴纳完全部拍卖款项后,持有效身份证明及签署好的拍卖成交文件前往管理人处办理交割手续,由买受人自行前往相关部门办理债权转让手续,能否办理债权转让手续及办理债权转让手续的时间请竞买人在竞买前,自行到相关部门咨询确认,管理人和拍卖辅助机构不做债权转让的任何承诺
拍品转让登记可能涉及的全部费用均由买受人自行负责,与管理人和拍卖辅助机构无关
2、如标的物存在冻结、质押等权利限制、政策原因或存在隐性瑕疵导致债权变更手续办理延长或者受阻等情况的,破产管理人和拍卖辅助机构不保证买受人可避免上述情况,亦不就上述情况的发生承担任何法律责任
十一、依照相关法律规定,竞买人成功竞得网拍标的物后,淘宝网拍平台将生成相应《网络竞价成功确认书》,该材料仅为竞价成功确认书,载明实际买受人姓名、网拍竞买号信息,非《拍卖成交确认书》
十二、竞买人在拍卖竞价前请务必再仔细阅读《竞买须知》、《拍卖标的物调查情况表》
本《竞买公告》其他未尽事宜,请向破产管理人咨询;拍卖标的物详情请咨询破产管理人
十三、破产案件监督单位:北京市第二中级人民法院;咨询电话:尹先生:15910861984;王女士:18548013663;淘宝技术咨询:400-822-2870;法院监督电话:010-87552822
本次拍卖活动最终解释权归北京市农工商开发贸易公司破产管理人所有
北京市农工商开发贸易公司破产管理人二〇二六年一月十六日竞买须知北京市农工商开发贸易公司破产管理人将于2026年1月24日10时至2026年1月25日10时止(延时的除外)在阿里资产·破产网络平台上(网址:https://zc-paimai.taobao.com/)进行公开拍卖活动,现就网上拍卖有关事宜敬告各位竞买人:一、本次拍卖活动遵循“公开、公平、公正、诚实守信”的原则,拍卖活动具备法律效力
参加本次拍卖活动的当事人和竞买人必须遵守本须知的各项条款,并对自己的行为承担法律责任
二、竞买人条件1、竞买人(公民、法人和其他组织)应当具备完全民事行为能力,若不具有完全民事行为能力其委托人或代理人必须具备完全民事行为能力
法律、行政法规和司法解释对竞买人/买受人资格或者条件有特殊规定的,竞买人应当具备规定的资格或者条件
竞买人应自行到相关部门了解法律、行政法规、司法解释对买受人资格或者条件有特殊规定的限制
因不符合条件参加竞买的,由竞买人自行承担相应的法律责任2、竞买人(公民、法人和其他组织)可委托他人(公民、法人和其他组织)参与拍卖
但须在拍卖开始日的两日前与破产管理人沟通办理委托手续;竞买成功后,竞买人(公民、法人和其他组织)或其委托代理人应到破产管理人处办理交付或权属转移手续
如委托手续不全,竞买活动认定为委托代理人的个人行为因不符合条件参加竞买的,由竞买人自行承担相应的法律责任
3、承担拍卖工作拍卖公司工作人员及其近亲属不得参与竞买,并不得委托他人代为竞买与其行为相关的拍卖标的物
4、因不符合条件参加竞买的,由竞买人/买受人自行承担相应的法律责任
四、优先购买权人1、本标的物优先购买权人:优先购买权人应于本公告发布之日起3日内向破产管理人联系,提供相关证明材料,办理相关手续
逾期未提供材料或办理手续者,视为自动放弃优先购买权2、优先购买权人参加竞买的,应向破产管理人提交合法有效的证明,经破产管理人确认资格及顺位后才能参与竞买,逾期不提交的,视为放弃对标的物享有优先购买权
破产管理人在正式拍卖日前将经确认的优先权购买人资格和顺位信息,审报网络平台技术部门,录入平台系统
3、优先购买权人参与竞买的,与其他竞买人以相同的价格出价,没有更高出价的,标的物由优先购买权人竞得
4、顺序不同的优先购买权人申请参与竞买的,破产管理人应当确认其顺序,赋予不同顺序的优先竞买代码
顺序不同的优先购买权人以相同价格出价的,拍卖财产由顺序在先的优先购买权人竞得
顺序相同的优先购买权人以相同价格出价的,拍卖财产由出价在先的优先购买权人竞得
五、本次拍卖活动设置延时出价功能,在拍卖活动结束前,每最后5分钟如果有竞买人出价,就自动延迟5分钟
六、竞拍前竞买人应通过支付宝账户缴纳足额的拍卖保证金
竞买人在对拍卖标的物第一次确认出价竞拍前,按网络平台系统提示报名缴纳保证金,系统会自动锁定该笔款项
拍卖成交的,买受人锁定的保证金将在买受人支付软件服务费后24小时以内自动转入破产管理人指定账户,其他竞买人的保证金在拍卖结束以后24小时以内自动解锁
保证金锁定期间不计利息保证金支付帮助:https://www.taobao.com/market/paimai/sf-helpcenter.php?path=sf-hc-right-content5#q1
七、本次拍卖是经法定公告期和展示期后才举行的,就拍卖标的物已知及可能存在的瑕疵已在本次拍卖资料中作了详尽的说明
破产管理人对拍卖标的物所作的说明和提供的图片等,仅供竞买人参考,不构成对标的物的任何担保
所以请竞买人在拍卖前必须仔细审查拍卖标的物,前往相关部门调查是否存在瑕疵,认真研究查看所竞买标的物的实际情况,竞买人一旦作出竞买决定,即表明已完全了解,并接受标的物的现状和一切已知及未知的瑕疵
八、签署成交文件买受人须在拍卖成交之日起三日内(遇节假日顺延)凭缴纳拍卖保证金平台生成的竞买号及相关身份材料到破产管理人处签署拍卖成交确认文件
九、买受人应在拍卖成交(即竞价成功日)后十日内将拍卖成交价余款(扣除保证金后的余款)缴纳至破产管理人指定账户
户名:北京市农工商开发贸易公司破产管理人开户行:北京银行股份有限公司世纪城支行账户:01090346910120109004754【特别注意:依照相关法律规定,竞买人成功竞得网拍标的物后,淘宝网拍平台将生成相应《网络竞价成功确认书》,该材料仅为竞价成功确认书,载明实际买受人姓名、网拍竞买号信息,非《拍卖成交确认书》
】十、拍卖成交后买受人悔拍(包括但不限于买受人未在拍卖成交后十日内将拍卖成交全部余款缴入指定账户,以及买受人明示或暗示其悔拍等情形)的,破产管理人可重新委托拍卖,买受人交纳的保证金不予退还
用于弥补重新拍卖的成交价低于原拍卖成交价造成的差价、费用损失等
如保证金不足以弥补原拍卖成交价造成的差价、费用损失,委托人保留追偿的权利
重新拍卖时,原买受人不得参加竞买十一、拍品交付1、买受人在缴纳完全部拍卖款项后,持有效身份证明及签署好的拍卖成交文件前往管理人处办理交割手续,由买受人自行前往相关部门办理债权转让手续,能否办理债权转让手续及办理债权转让手续的时间请竞买人在竞买前,自行到相关部门咨询确认,管理人和拍卖辅助机构不做债权转让的任何承诺
拍品转让