发布:2026-04-01 08:12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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资中县恒嘉企业管理咨询合伙企业(有限合伙) 应收债权拍卖公告 <结束>

资产编号:10847290

498万元
用途
100%
折扣率
2026-04-27
起始日期
2026-04-28
结束日期
一拍
拍卖阶段
可以购买价值分析报告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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项目地址:
评估价:
498万元

资产概况

资产描述

资产图片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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资产概况

  • 总价:498万元
  • 单价:0.3557万元/平米
  • 区域:四川省 成都市
  • 用途:债权
  • 起始日期:2026-04-27
  • 结束日期:2026-04-28
  • 地址:四川省成都市青羊区
  • 评估价:498万元
  • 联系人:资产信息网
  • 折扣率:100%
  • 联系电话:021-68828928
  • 拍卖阶段一拍
  • 拍卖状态:即将开拍
  • 发布站点:阿里
  • 标签:
    空置情况:无人
    查封情况:查封,具有司法
    看样时间:看样的时间与方式自公告之日起至2026年4月27日
    建筑类别:办公楼
    小区:号IFS国际
    竞价规则:本次拍卖活动设置延时出价功能
    拍卖原因:诉讼
    开发商:出售

资产描述

资产配套: 环境配套超市医院健身娱乐银行等全面信息详见电脑版网站地图地理信息

拍卖公告

后该案进入强制执行程序,执行案号为(2006)温江执字第264号,经历次合法债权转让及申请执行人变更,四川省成都市温江区人民法院于2024年9月18日作出(2024)川0115执异235号执行裁定书,裁定变更资中县恒嘉企业管理咨询合伙企业(有限合伙)(以下简称“恒嘉合伙企业”)为上述执行案件的申请执行人,恒嘉合伙企业依法享有该案项下全部债权及对应的主债权、担保权利等全部附属权益

如违反相关约定,您的保证金可能会被划扣并产生其他法律责任,请理性参拍

2、本次拍卖标的为生效裁判文书确认的应收债权,无实物权利登记证书,本次债权转让所产生的全部税费、变更登记相关费用、平台服务费等一切费用一律由买受人承担

3、拍卖标的转让手续由恒嘉合伙企业提供必要配合(包括出具债权转让相关法律文书、发布债权转让通知、配合买受人向执行法院申请办理申请执行人变更手续等),但对法院出具相关法律文书的时间不作任何承诺

4、拍卖标的以现状为准,本次拍卖公告所作的关于拍卖标的相关情况说明和描述,仅为竞买人参与竞买提供参考,不能作为竞买人判断、权衡价值的最终依据,竞买人应自行对拍卖标的进行调查、核实与尽调,确认其价值

5、竞买人参与本次拍卖视为已知悉并自愿承担标的债权全部出资瑕疵、执行不能、债务人主体状态变化等全部风险,买受人承担相应风险或法律责任后不得向恒嘉合伙企业主张任何权利或责任追偿

6、参照《最高人民法院关于人民法院网络司法拍卖若干问题的规定》(法释〔2016〕18号),竞买人成功竞得拍卖标的物后,将由网络拍卖平台自动生成确认书并公示,确认书中将载明实际买受人的身份、竞买代码等信息

7、在拍卖竞价前请务必仔细阅读本公告及配套发布的拍卖须知、标的详情等文件,并在竞买过程中及竞买后严格按照相关文件履行相应义务

二、拍卖标的恒嘉合伙企业持有的,依据四川省成都市中级人民法院(2005)成民初字第419号民事判决书、四川省成都市温江区人民法院(2024)川0115执异235号执行裁定书所享有的,对成都维尔京元亨药业有限公司、四川蜀乐药业股份有限公司、成都协和元亨实业有限公司、汪世华的全部应收债权,包括但不限于借款本金、利息、逾期利息、代垫费用、连带担保权利、诉讼/执行相关的全部程序性及实体性权益

三、标的基本情况(一)生效裁判确认的核心债权内容2006年4月18日,四川省成都市中级人民法院作出(2005)成民初字第419号生效民事判决书,判决确认:1、成都维尔京元亨药业有限公司于判决生效之日起十日内,向中信银行成都分行偿还贷款本金1000万元及利息(利息按本金1000万元、年利率7.254%,自2005年9月21日计至2005年11月24日)、逾期利息(逾期利息按本金1000万元、年利率9.4302%,自2005年11月25日计至付完全款之日止);2、四川蜀乐药业股份有限公司、汪世华、成都协和元亨实业有限公司对成都维尔京元亨药业有限公司的上述给付义务承担连带支付责任,在承担给付责任后,有权向成都维尔京元亨药业有限公司追偿;(二)执行案件及债权流转情况上述判决生效后,原债权人向成都市中级人民法院申请强制执行,2006年7月3日,成都市中级人民法院将该案交由成都市温江区人民法院执行,执行案号为(2006)温江执字第264号

2006年11月29日,成都市温江区人民法院作出(2006)温江执字264-4号裁定书,裁定终结该案本次执行程序

该案执行过程中,先后两次依法变更申请执行人:2020年12月1日,法院裁定变更申请执行人为浙江省浙商资产管理有限公司;2022年1月29日,法院裁定变更申请执行人为成都浩扬起航企业管理有限公司

2024年5月31日,成都浩扬起航企业管理有限公司与恒嘉合伙企业签订《债权转让协议》,约定将案涉全部债权的主从权利转让给恒嘉合伙企业,同日出具《债权转让确认函》对转让事实予以书面确认,并依法向全部被执行人履行了债权转让及催收通知义务

2024年9月18日,成都市温江区人民法院作出(2024)川0115执异235号执行裁定书,裁定变更(2006)温江执字第264号执行案件的申请执行人为恒嘉合伙企业

经四川省成都市温江区人民法院在全国法院网络查控系统依法连续查询上述被执行人名下银行账户、网络账户、保险、社保、工商登记等财产信息,除查控到备案于被执行人汪某某名下以下两处房产:1.位于成都市武侯区浆洗街61-97号、武侯祠大街1-3号B栋2楼(用途:商业,面积1400.25㎡);2.位于成都市武侯区浆洗街61-97号、武侯祠大街1-3号B栋3楼(用途:商业,面积1440.25㎡)外未发现其他可供执行财产

据四川省成都市温江区人民法院调查确认,该两处房产均为该法院首轮查封,具有司法处置权限

债权执行过程中,曾涉及三人针对查控房产提起执行异议/执行异议之诉案件,要求排除债权人的执行措施

截至公告发布时,尚无任何一份法律文书否定债权人权利,具体案件简述如下:序号异议人诉讼程序裁判结果案号备注1成都天亿置业有限责任公司(查控房产开发商)执行异议、执行异议之诉(一审、二审)驳回天亿公司异议

(2006)温江执裁字第148号【后续执行异议之诉:(2011)温江民初字第479号、(2012)成民终字第4337号】2010年7月28日执行异议裁决2成都蜀源房地产开发有限公司执行异议驳回蜀源公司异议(2006)温江执裁字第148-1号2010年7月28日裁决3龙某执行异议驳回龙某异议(2026)川0115执异18号2026年2月3日裁决(尚在复议程序中)(三)债权现状截至2026年3月20日,案涉债权明细为:剩余本金3,502,364.00元,欠付利息32,035,585.23元,代垫费用55000.00元,合计35,592,949.23元(最终执行受偿金额以法院裁定为准)

案涉执行案件当前处于终结本次执行程序状态,买受人受让债权后,可依法以自身名义向执行法院申请恢复执行、主张全部债权权益,相关执行风险由买受人自行承担

四、拍卖价格起拍价:4,980,000.00元,竞买保证金:500,000.00元,加价幅度:10,000.00元

五、咨询、展示看样的时间与方式自公告之日起至2026年4月27日(法定节假日除外)接受咨询,有意者可与委托代理人联系,查阅与标的资产有关的全部案卷资料,联系电话:孙律师-18123216577

六、竞买人条件1.依照《最高人民法院关于人民法院网络司法拍卖的若干问题的规定》第三十四条的规定,下列机构和人员不得竞买并不得委托他人代为竞买与其行为相关的拍卖财产:①负责执行的人民法院;②网络服务提供者;③承担拍卖辅助工作的社会机构或者组织;④第①②③项规定主体的工作人员及近亲属

2.除了上述人员外,凡具备完全民事行为能力的公民、法人和其他组织均可参加竞买

七、优先购买权人1、本次拍卖暂无优先购买权人

2、若存在其他优先购买权人且欲行使优先购买权的,应最晚于2026年4月24日17:00前与恒嘉合伙企业联系并提交合法有效的证明(登记的证件信息必须与平台实名认证相一致),资格经确认后才能以优先购买权人的身份参与竞买,逾期提交的,视为放弃对拍卖标的享有的优先购买权

八、拍卖方式本次拍卖采取有保留价的增价拍卖方式,保留价即为起拍价,至少一人报名且出价不低于起拍价,方可成交

无人报名或出价的,竞价会流拍

九、拍卖延时本次拍卖活动设置延时出价功能,在拍卖活动结束前,每最后5分钟如果有竞买人出价,将自动延迟5分钟

十、税费及其他费用承担本次交易所产生的转让双方的一切税费、平台服务费、债权转让通知费用、执行变更相关费用及其他可能产生的全部费用均由买受人承担

上述税费及费用的具体金额由竞买人自行向相关主管部门咨询核实拍卖标的所涉及的未了结债务均由买受人继受并承担,买受人承担后不得据此主张竞价无效或向恒嘉合伙企业追偿

十一、保证金和余款支付1、拍卖竞价前将通过“淘宝网司法拍卖网络平台”对竞买人的账户锁定相应资金作为应缴的保证金,拍卖结束后未能竞得者锁定的保证金自动解锁,锁定期间不计利息

2、拍卖成交后,买受人交纳的保证金可以充抵价款

3、本标的物竞得者应在拍卖成交后15日内完成竞拍尾款支付

账户信息如下:账户名:资中县恒嘉企业管理咨询合伙企业(有限合伙)账号:8111001012200946180开户行:中信银行成都经济技术开发区支行4、服务费标准及支付:辅拍机构:四川中环来拍网络科技有限公司,综合服务费为成交价的2%(不设上限);淘宝平台软件服务费:成交价的0.5%;合计服务费:2.5%,上述拍卖服务费、软件服务费均不包含在成交价款之内,由买受人另行支付

综合服务费收款账户:账户名称:四川中环来拍网络科技有限公司开户银行:中国农业银行股份有限公司成都春熙路支行银行账号:228023010400084115、依照《最高人民法院关于人民法院网络司法拍卖的若干问题的规定》第二十四条的规定,拍卖成交后买受人悔拍的,交纳的保证金不予退还,依次用于支付拍卖产生的费用损失、弥补重新拍卖价款低于原拍卖价款的差价、冲抵本案破产企业的债务以及与拍卖财产相关的破产企业的债务

悔拍后重新拍卖的,原买受人(包括委托他人竞买)不得参加竞买十二、拍卖标的的支付1、买受人在拍卖成交后15日内完成竞拍尾款支付后,应于7日内将付款凭证及相关身份材料提交至恒嘉合伙企业指定地点,并签署拍卖成交确认文件、债权转让相关法律文书

(地址:成都市锦江区红星路三段1号IFS国际金融中心1号办公楼22层,联系人:孙律师,电话:18123216577)2、自买受人支付完毕全部拍卖款项之日起,拍卖标的毁损、灭失、执行不能等全部自然风险和法律风险由买受人自行承担

3、拍卖成交且买受人付清全部款项后,恒嘉合伙企业向买受人移交案涉债权全部相关法律文书原件、出具债权转让确认文件,依法向债务人履行债权转让通知义务,并配合买受人向执行法院申请办理申请执行人变更手续,但相关手续的办理时效、法院审批结果恒嘉合伙企业不作任何承诺与保证

4、本公告及拍卖须知中对拍卖标的物的描述,仅供买受人参考,买受人需自行承担拍卖标的物存在的全部权利瑕疵风险及其他未知相关风险,如因拍卖标的权利瑕疵、债务人主体状态变化或其他原因导致债权主张、执行程序无法顺利推进的,恒嘉合伙企业不承担任何责任

5、如本次拍卖标的物由于不可抗力、政策调整或恒嘉合伙企业未能掌握的客观情形等原因致使拍卖标的不能如期交割的,恒嘉合伙企业不承担任何违约责任

本公告未尽事宜,请向恒嘉合伙企业咨询咨询电话:资中县恒嘉企业管理咨询合伙企业(有限合伙)二〇二六年三月二十七日详情见公告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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