发布:2026-05-29 11:51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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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251215梧州市腾业物流有限公司,5户 <结束>

资产编号:11139692

880万元
用途
100%
折扣率
2026-05-30
起始日期
2026-05-31
结束日期
其他
拍卖阶段
可以购买价值分析报告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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评估价:
880万元

资产概况

资产描述

资产图片

地图交通

资产概况

  • 总价:880万元
  • 单价:0万元/平米
  • 区域:广西 梧州市
  • 用途:债权
  • 起始日期:2026-05-30
  • 结束日期:2026-05-31
  • 地址:广西壮族自治区梧州市岑溪市
  • 评估价:880万元
  • 联系人:资产信息网
  • 折扣率:100%
  • 联系电话:021-68828928
  • 拍卖阶段其他
  • 拍卖状态:即将开拍
  • 发布站点:京东
  • 标签:
    查封情况:查封、冻结等限
    小区:机关、政府
    支付方式:现金
    转让方:中国长城资产管理股份有限公司广西壮族自治区分公司
    经济类型:国有
    品牌:长城
    拍卖原因:融资
    开发商:拍卖竞价网络平台(网址(

资产描述

资产配套: 环境配套超市医院健身娱乐银行等全面信息详见电脑版网站地图地理信息

拍卖公告

一、中国长城资产管理股份有限公司广西壮族自治区分公司将于2026年5月30日10:00时起至2026年5月31日10:00时止(延时的除外)在京东拍卖竞价网络平台(网址(京东拍卖)http://zichan.jd.com/)开展公开竞价活动,现就有关的网上竞价事宜敬告各位竞买人:二、竞买人在竞价前须详细阅读此《竞拍须知》,了解本须知的全部内容

本次竞价活动遵循“公开、公平、公正、诚实守信”的原则,竞价活动具备法律效力

参加本次竞价活动的当事人和竞买人必须遵守本须知的各项条款,并对自己的行为承担法律责任

三、竞买人资质须符合以下要求:具有完全民事行为能力的法人、组织或自然人

但以下人员或机构不得受让资产:1)国家公务员、金融资产管理公司工作人员;2)该项资产处置工作相关中介机构所属人员;3)债务人、担保人为自然人的,其本人及其直系亲属;4)债务企业的控股股东、实际控制人及其控股下属公司、担保企业及其控股下属公司,债务企业的其他关联企业;5)上述主体出资成立的法人机构或特殊目的实体;6)不符合反洗钱相关法律法规要求的主体;7)国家金融监督管理总局认定的其他不宜受让的主体

如参与竞买人未开通京东网络平台账户,可委托代理人(具备完全民事行为能力的自然人)进行,但须在竞价程序开始前向本公司办理委托关系确认手续;竞买成功后,买受人(委托人)(法定代表人、其他组织的负责人)须与委托代理人一同到本公司办理交接手续

如委托手续不全或委托关系未经本公司确认的,竞买活动认定为委托代理人的个人行为

因不符合条件参加竞买的,竞买人自行承担相应的法律责任四、参拍人数本次竞价至少需一人报名并缴纳相应竞买保证金后方可进入竞价程序

若本次竞买公告期满,只征集到一名竞买人且出价不低于起始价,标的资产将在补登3个工作日的公告后确认是否最终成交

五、延时功能本次竞价活动设置延时出价功能,在竞价活动结束前,每最后5分钟如果有竞买人出价,就自动延迟5分钟

六、竞拍前,竞买人须在京东网络平台注册账号并通过实名认证(已注册账号需通过实名认证)

竞买人在对标的物第一次确认出价竞拍前,按网络资产竞价平台服务系统提示在线报名缴纳保证金(因保证金金额较大,请提前开通网银支付的大额支付功能,或前往银行柜台办理提高网银支付限额的相关业务),支付后系统会自动冻结该笔保证金

具体要求请阅读竞价页面内的《竞拍须知》、《保证金须知》及京东拍卖网络竞价平台告知的竞价流程(竞价前必看)的相关准则

竞价成交的,本标的物竞得者(以下称买受人)冻结的保证金将自动转为与中国长城资产管理股份有限公司广西壮族自治区分公司签署《债权转让协议》的缔约定金(不计利息),由京东拍卖网络竞价平台结算给中国长城资产管理股份有限公司广西壮族自治区分公司

竞价结束后未能竞得者的保证金以及竞价未成交的(即流拍的)竞买人的保证金在竞价活动结束后即时解冻,保证金冻结期间不计利息

买受人须在成交之日起5个工作日内与中国长城资产管理股份有限公司广西壮族自治区分公司(以下简称“长城公司”)签订《债权转让协议》、《成交确认书》、《承诺书》、《瑕疵披露及特别说明》,并在《债权转让协议》约定付款期限内(签订《债权转让协议》之日起5个工作日内)一次性付清全部转让款项(及其他费用)

债权转让价款转入指定账号(收款人名称:中国长城资产管理股份有限公司广西壮族自治区分公司;账号:20022101040004996;开户行:农行南宁天桃支行,转账时备注买受人姓名),竞买人逾期未缴纳尾款的,则视为买受人违约,竞买保证金或缔约定金不予退还

京东拍卖网络竞价平台本次网络竞价技术服务费按系统约定费率收取(具体详情参考系统收费标准),竞价成交后,买受人需在竞价成交后3日内完成支付

七、下列情况,竞买人缴纳的保证金归“长城公司”所有:1.竞买人在竞价过程中违反竞价规则和产权交易相关规则,扰乱竞价秩序的;2.竞得者未在成交之日起5个工作日内签订《债权转让协议》的;3.竞得者未按《成交确认书》和《债权转让协议》约定的付款期限付清全部款项的;4.竞得者未按交易条件的要求完成标的交付交接的;5.竞买人通过非正当手段扰乱竞价活动正常秩序的;6.竞买人不符合本竞买须知第三条竞买条件而支付保证金并竞买成功的

八、竞价成交后,买受人以任何理由违约的,交纳的保证金不予退还,本公司将依法对标的物再行处置,违约后重新处置的,原买受人不得参加竞买

九、违约责任:(一)竞得者应在竞买成功后5个工作日内签订《成交确认书》、《债权转让协议》、《承诺书》,如竞买人逾期签约超过3个工作日的,应当承担违约责任,“长城公司”有权将竞拍标的再行公开竞价出售,再行竞价出售成交价款若低于原成交价款的,原买受人应当补足差额(超过原保证金部分)

(二)签署《债权转让协议》后,买受人需在签订《债权转让协议》后5个工作日内支付剩余的全部成交价款,买受人迟延履行买价支付义务的,应按照迟延付款金额的日万分之三向“长城公司”支付迟延付款违约金;逾期超过3个工作日的,“长城公司”有权解除本协议,没收保证金;(三)债权资产竞买成交,根据《债权转让协议》约定付清转让价款后,请买受人到“长城公司”办理资产档案移交手续

买受人未按照约定受领标的的,应当支付由此产生的保管费用

十、本次竞价是经法定公告期和展示期后举行的,已就本次处置标的物已知及可能存在的瑕疵作了客观、详尽的说明

我分公司对本次处置标的物所作的说明、图片、文字等内容,仅供竞买人参考,不构成对标的物的任何担保

所以请竞买人在竞价前务必仔细审查标的物,调查是否存在瑕疵,认真研究查看所竞买标的物的实际情况,并请亲临展示现场,实地看样,未看样的竞买人视为对本标的实物现状的确认,慎重决定竞买行为,竞买人一旦作出竞买决定,即表明已完全了解,并接受标的物的现状和一切已知及未知的瑕疵(详见附件《瑕疵披露及特别声明》)

竞买人在竞买前,应自行判断是否符合标的资产的受让资格因不具有受让资格而参加竞买的,由竞买人自行承担由此产生的全部责任及后果,包括但不限于费用、风险和损失等

十一、标的资产转让登记手续由竞买人自行办理,所涉及税费,根据相关责任,由竞买人和转让人各自承担

竞买人应自行办理过户手续,相关费用自理对可能存在的影响拍品使用的水、电、物业管理等欠费由竞买人自行解决,标的资产转让方不承担上述费用,未明确缴费义务人的费用也由竞买人自行解决

竞买人参与竞买即视为已完全了解本款规定的含义,双方不会就此产生任何争议

十二、资产竞价过程中出现下列情形的,本公司可以要求转让方立即中止或者终结资产转让活动,同时本公司有权直接做出资产竞价活动中止和终结的决定:(1)存在违反国家法律法规或其他有关方提出争议情形时;(2)在资产竞价交易过程中出现违反各项交易规则、细则等相关规定,并妨碍正常交易秩序的;(3)交易双方及相关主体因纠纷争讼,由仲裁机构(或法院)做出中止和终结决定的

十三、本竞拍须知未尽事宜,请向本公司咨询

咨询电话:项目经理徐经理、林经理电话0771-2853078、2853076中国长城资产管理股份有限公司广西壮族自治区分公司2026年5月22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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记录编号: 00-04039-20-29

中国长城资产管理股份有限公司广西壮族自治区分公司资产竞价转让成交确认书

转让人:中国长城资产管理股份有限公司广西壮族自治区分公司

受让人:签订地点:南宁市青秀区天桃路27号

经过公开竞价,受让人于 年 月 日在转让人组织的对梧州市腾业物流有限公司等5户债权资产网拍竞价中竞价成功,现签订确认书如下:

一、竞价成交价:人民币 元整(小写:¥ )

二、受让人须在竞价成功后5个工作日内按照对外公布的《债权转让协议》内容与转让人中国长城资产管理股份有限公司广西壮族自治区分公司签署《债权转让协议》,除转让价格以外的其它内容均以对外公布的《债权转让协议》内容为准

若受让人逾期不签署《债权转让协议》,或在签署《债权转让协议》时提出附加条件或更改协议实质内容的,应承担违约责任,其已付竞价保证金不予退还,且转让人无需通知受让人即可撤销成交,将标的再行竞价

若其已付竞价保证金不足赔偿转让人损失的,则转让人仍有权要求受让人继续承担赔偿责任

三、本确认书仅确认竞价成功的客观事实,为双方正式签署《债权转让协议》的组成部分,双方按《债权转让协议》约定享有各种权利,履行各种义务

四、本确认书由转让人和受让人盖章签字(自然人签字按印)后生效

五、本确认书一式叁份,受让人持壹份,转让人持贰份,均具有同等法律效力

受让人(盖章)或签字按印(自然人):

  法定代表人(签字):或委托代理人(签字): 

  年 月 日

转让人:中国长城资产管理股份有限公司广西壮族自治区分公司

负责人(签字或签章):或委托代理人(签名):

年 月 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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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

承诺函中国长城资产管理股份有限公司广西壮族自治区分公司(以下称为“贵司”):【 】(以下称为“承诺人”),身份证号码/统一社会信用代码为【 】 ,住所为【 】

承诺人参加贵司于【 】年【 】月【 】日通过京东拍卖平台(网址http://zichan.jd.com)组织的梧州市腾业物流有限公司等5户债权资产(以下称为“标的债权”)公开竞价活动(以下称为“本次交易”),并已经京东拍卖平台确认竞得标的债权

承诺人在此向贵司做出以下不可撤销的承诺:一、承诺人具备完全的民事行为能力,有权参与本次交易、签订和履行与本次交易相关的所有文件(以下称为“本次交易文件”)

(适用于自然人)承诺人为依据注册地法律合法设立的主体,已经就参与本次交易、签订和履行与本次交易相关的所有文件(以下称为“本次交易文件”)履行了法律法规、内部章程或章程性文件以及其他决策制度规定所需要的内部批准程序并取得了相应的授权或同意文件

(适用于法人或非法人组织)二、承诺人具备履行本次交易文件的支付能力

承诺人在本次交易中所使用的用于购买标的债权的资金均为承诺人可全权自由支配的资金,来源合法、合规,不涉及从事洗钱、非法集资、诈骗、毒品犯罪、黑社会犯罪、恐怖活动犯罪、贪污贿赂等违法犯罪行为

三、竞买成交后,承诺人将积极配合贵司反洗钱审查工作,如实提供身份信息及相关证明材料

四、承诺人符合贵司在与本次交易相关的《竞买公告》《竞买须知》《债权转让协议》及其附件,以及浙江淘宝网络有限公司、淘宝(中国)软件有限公司/京东集团股份有限公司与承诺人签署的任何协议(包括但不限于《网络竞价服务协议》)等文件及说明信息中对标的债权的竞买人、受让人条件或资格的其他要求

五、承诺人不属于下列任一情形所述的主体:(1)国家公务员、金融资产管理公司工作人员;(2)该项资产处置工作相关中介机构所属人员;(3)债务人、担保人为自然人的,其本人及其直系亲属;(4)债务企业的控股股东、实际控制人及其控股下属公司,担保企业及其控股下属公司,债务企业的其他关联企业;(5)上述主体出资成立的法人机构或特殊目的实体;(6)国家金融监督管理总局认定的其他不宜受让的主体;(7)购买资产的资金直接或间接来源于原债务人或其关联人的人员或机构

(8)失信被执行人;(9)其他依据法律法规和监管规章不得购买的主体

竞买人亦不属于前述主体投资、控制或享有其他权益的企业或其他实体,并进一步保证不向前述主体或其投资、控制的实体转让贷款债权

六、若因承诺人不符合标的债权的竞买人、受让方条件而参加本次交易竞买或受让标的债权的,无论贵司是否已经与承诺人就标的债权进行交割,贵司随时有权宣布本次交易无效并将标的债权再次拍卖或作其他处置,同时扣收承诺人已经直接或者通过淘宝资产处置平台/京东拍卖平台向贵司支付的保证金

如保证金不足以弥补贵司损失的,承诺人将赔偿或承担贵司由此所导致的一切损失和风险责任,包括但不限于:标的债权再次公开竞价出售或处置的费用、因担保物毁损灭失导致标的债权的价值减损

若再行竞价的成交价款或处置的价格低于之前成交价款的,承诺人将向贵司补足差额部分的价款

七、承诺人参与本次交易以及缔结、履行本次交易文件项下各项约定均为承诺人的真实意思表示,不存在任何重大误解或显失公平之处,亦不存在《中华人民共和国民法典》等相关法律规定的导致承诺人参与本次交易以及本次交易文件无效、可撤销、可变更的情形

八、承诺人已认真阅读了《债权转让协议》的全部条款,特别是免除或限制转让方责任的黑体部分,承诺人确认已知悉并全面理解协议条款尤其是黑体部分的确切含义并予以接受

九、本承诺函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法律进行解释,自承诺人签名之日起生效(自然人)/自承诺人加盖公章之日起生效(法人或非法人组织)

承诺人:年 月 日梧州市腾业物流有限公司等5户不良债权转让瑕疵披露及特别声明一、瑕疵披露截至基准日,标的资产可能存在的瑕疵包括但不限于:债权金额不准确或债权无效、抵(质)押等担保措施无效、抵(质)押物灭失、主债权或从权利存在限制转让约定、债务人或担保人主体资格存在瑕疵、债权已超过诉讼时效或执行时效等

竞买人应自行了解标的债权的效力及诉讼时效、执行时效,以及抵押物的现状、使用情况及有无其他瑕疵等

二、特别声明:1、上述债权如设定担保的,与主债权同时转让

上述主债权及相应的从权利均按现状转让2、以上债权信息可能与实际情况存在出入,仅供竞买人参考,资产状况以目前实际情况为准,竞买人应自行了解并承担投资风险

3、竞买人确认已被告知并完全理解,受让标的债权后,对该标的债权产生的利息、罚息、复利的请求权,可能无法继续享有

4、竞买人确认已被告知并完全理解,受让标的债权后,可能无法享有转让方所享有的国家法律政策规定的各项优惠条件和特殊保护,包括但不限于税收和诉讼方面的优惠和特殊保护

5、竞买人确认已被告知并完全理解,转让方转让的标的债权,可能存在着瑕疵或尚未发现的缺陷,以至于竞买人预期利益无法实现

受让的标的债权可能存在的瑕疵或缺陷包括但不限于下列一项或多项:a.与标的债权相关的债务人和/或担保人和/或第三方可能存在破产、被解散、被注销、被撤销、被关闭、被吊销、歇业、下落不明以及其他主体存续性瑕疵的情形;b.标的债权可能存在已超过诉讼时效、执行时效、丧失相关的法定期间、因其他原因已部分消灭、约定有限制转让条款或不能被强制执行的情形;c.标的债权可能存在未生效、无效或被撤销的情形;d.标的债权文件对于标的债权的行使可能存在不完整、原件缺失或内容冲突等相关情形;e. 债权可能存在诉讼时效、执行时效已过的情形、抵押人或担保人可能以此抗辩不承担抵押担保责任、连带担保责任,或债务人的其他债权人也可能对抵押物拍卖所得分配方案提出异议及债权存在保证期间已过的风险瑕疵;f.担保物可能发生灭失、毁损或可能存在欠缴税费、无相关权属证明、无法办理权属变更手续、不能实际占有、丧失使用价值或其他减损担保物、抵债资产价值的相关情形;g.涉诉标的债权可能存在败诉;不能变更诉讼主体、执行主体、破产申报主体等诉讼(法律)风险;法院不予受理强制执行申请或不能恢复强制执行;h.标的债权的担保物权因担保物灭失而消灭,且没有代位物或其他物上代位权可行使的;i.标的债权的抵押/质押担保应办理登记而未办理登记,抵押/质押合同实际未生效;或抵押/质押已为第三人善意取得;或抵债资产无法过户;j.其他标的债权及其从权利的瑕疵或重大缺陷;6、竞买人确认已被告知并完全理解,其受让的标的债权,可能因存在计算误差或其他原因,从而导致实际接收的债权金额与本竞价文件及成交后签署的《债权转让协议》等文件中所列债权金额不完全一致

7、竞买人确认已被告知并完全理解,其受让标的债权后不得向国家机关、政府部门追偿

8、竞买人确认已被告知并完全理解,《债权转让协议》一经签署,买受人即放弃基于该协议项下标的债权的任何瑕疵,以误解、显失公平、欺诈、重大误解或其他任何理由主张变更、撤销《债权转让协议》或申请其无效或部分无效的权利

9、在挂牌期间以及成交后至债权转让日期间,拟转让债权产生的新的瑕疵和风险,一并由竞买人无条件承受或承担

竞买人不得以拟转让债权在挂牌期间及竞价成交后至债权转让日期间产生了新的瑕疵和风险为由,拒绝支付债权转让价款或要求调减债权转让价款

10、长城公司收购债权时的转让通知只公告通知了债务人及保证人,根据诉讼时效司法解释,在被通知义务人下落不明的情况下,公告通知才发生通知效力,且公告列示的该户债权担保人不包括债务人作为抵押人及质押人的担保人身份,存在一定的行权风险

11、债务人、保证人被司法强制执行情况较多,债务繁重,其偿还债务能力存在较大不确定性

12、买受人在参与竞价前要对我方转让的债权进行详尽调查,不得以债权存在瑕疵为由主张解除合同

13、竞买人确认已被告知、仔细阅读并完全理解本竞价文件及其附件揭示的风险,除《债权转让协议》另有约定外,自愿承担由上述风险造成的一切损失以及不能获得相应预期利益的后果

竞买人: 年 月 日 中国长城资产管理股份有限公司广西壮族自治区分公司与 公司债权转让协议(招标/竞价/协议方式打包转让) 2025年 月 日债权转让协议本协议由以下双方于2026年 月 日在 市 区签署

甲 方:中国长城资产管理股份有限公司广西壮族自治区分公司(转让方)负 责 人:陈卫 住 所:广西南宁市天桃路27号 邮政编码:530022 电 话:0771-2853078 乙 方: (受让方)法定代表人: 住 所: 邮政编码: 电 话: 传 真: (上述主体单称“一方”,合称“双方”)鉴于:1、甲方作为国有金融资产管理股份有限公司的分支机构,依法享有本协议附件一《标的债权明细表》项下的标的债权(见本协议第1.3条定义),甲方根据相关法律法规的规定,采取招标/竞价/协议转让方式处置该标的债权;甲方享有的标的债权在性质上为不良属性,存在部分或全部不能回收的风险

2、乙方在充分理解不良标的债权风险的基础上,自愿现状受让不良标的债权(含标的债权及其对应的瑕疵和风险)

并凭借其承诺的价格等交易条件,被甲方确认为本次标的债权招标/竞价/协议转让的中标人/买受人

3、甲方已向乙方充分揭示了标的债权可能存在的瑕疵与风险,并应乙方要求对有关情况进行了说明,且甲方已事先向乙方声明本协议项下的标的债权,基于不良资产的特性,存在着部分或全部不能回收的风险性以及清收的困难性,甲方对转让的标的债权的瑕疵及预期利益不做任何保证与承诺,乙方对此予以认可,乙方声明其已对本协议项下标的债权实施其认为必要的尽职调查,自主决定参加该标的债权的招标/竞价/协议转让活动

4、乙方声明并保证,乙方自愿独立承担标的债权的瑕疵和预期利益无法实现的风险,乙方保证不因任何原因主张本协议无效或要求撤销本协议或要求甲方回购标的债权或要求甲方承担赔偿责任

在此基础上,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民法典》等相关法律法规的规定,为进一步明确双方之间的权利义务关系,甲乙双方在平等自愿、友好协商的基础上,就标的债权转让相关的事宜达成如下协议,供双方共同遵守

第一条 定义在本协议中,除非上下文另有解释或文义另作说明,下列用语具有以下所规定之含义:1.1 主债权,指甲方对《标的债权明细表》所列示的主债务人享有的并依法可向乙方转让的债权本金及利息(含利息、罚息、复利)、违约金、赔偿金以及实现债权费用、代债务人垫付费用等

1.2 担保权利,指与主债权相关的保证债权、抵押权、质权、差额补足、让与担保等附属权利

1.3 标的债权,指作为本协议标的的主债权、担保权利以及由此派生或与此相关的其他权益的统称,包括但不限于基准日前未实现主债权、担保权利以及由此派生或与此相关的其他权益

与此相关的其他权益是指基准日前,甲方(及其前手)因管理、处置需要可能已与《标的债权明细表》中部分债务人(包括担保人)达成包括但不限于重组协议、和解协议、抵债协议,或接受法院抵债裁定,而这些协议并未履行完毕或抵债资产未完成过户

因此,乙方受让的标的债权法律形态可能已经变化,可能转化为抵债协议、法院生效法律文书项下对应的权利,【包括/但不包括】法院/仲裁机构退回的甲方及其前手交纳的诉讼/仲裁费用等实现债权费用

标的债权可能还包括已经超过主张权利法定期限的自然债权、对破产终结企业的债权以及其他形式的债权

甲方特别声明:尚未过户抵债资产,如甲方已抵偿对应的债权,则已经抵偿的债权及该等抵债资产不属于本协议项下的标的债权

1.4 转让价款,指乙方受让标的债权所应支付的价款

1.5 标的债权证明文件,指甲方在基准日实际持有的、且将于交割日现状移交给乙方的,与主张和行使标的债权有关的法律文件(见附件二《标的债权证明文件清单》)

但甲方向乙方提供的标的债权证明文件以其预先披露并在交割日继续持有的全部法律文件为限,甲方未对标的债权证明文件的真实性、完整性、准确性做出任何保证或承诺,且不保证所有复印件均具有原件

1.6 基准日,指甲方确定且为乙方认可的计算标的债权项下债权本金、利息余额的截止日,即2025年10月20日

1.7 报价日,指乙方在招标/竞价活动中所报最高应价的日期,即2026年 月 日

1.8 交割日,指标的债权转移之日,但任何情况下,甲方于交割日向乙方转移标的债权均需以本协议第7.2条约定的交割条件成就为前提

1.9 过渡期,指自基准日(不含本日)起至交割日(含本日)止的期间

1.10 抵债资产,指基准日前,债务人或担保人或第三方等以协议方式或通过法院抵偿所欠甲方相应债务且未办理完毕产权过户登记的不动产、土地使用权、知识产权等,以及过渡期内,经协议或裁定方式抵偿所欠甲方相应债务的资产

1.11 处置费用,指甲方在过渡期内管理、维护、处置标的债权实际发生并在交割时由乙方承担的一切费用,包括但不限于以下内容:(1)在对债务人或其他义务人的公证、诉讼或仲裁以及财产保全、强制执行公证、强制执行过程中需支付的公证机构、法院或仲裁机构收费及为将任何抵债资产变现或过户登记而产生的税收或其他政府机构收费;(2)委托中介机构提供有关服务而支付的报酬和费用;(3)为获取和查阅有关标的债权的文件和信息而发生的相关政府机构收费;(4)为保全或完善(包括办理备案、登记或其他手续)标的债权权益而产生的费用,包括不限于差旅费等;(5)抵债资产的保险、维修及运营费用,以及将其出租或出售时附带产生的相关费用;(6)甲方已经支付的任何欠付费用

1.12 过渡期服务报酬,指甲方根据本协议第8.5条约定收取的对标的债权提供过渡期服务的报酬

1.13 服务协议,指甲方在基准日前以及过渡期内为标的债权的管理和处置的目的与任何中介机构签署的相关服务协议或合同,具体见附件三:《服务协议清单》

1.14 瑕疵,指标的债权自身存在的影响其回收价值的各种因素,包括但不限于:主体因素、时效因素、标的债权证明文件因素、诉讼效果因素等各种因素

1.15 风险,指由于各种主观、客观原因,导致标的债权、预期利益不能实现的可能性

1.16 权利负担,指(1)抵押权、质权、留置权、优先权或其他担保权益,或其他任何形式的第三者权益;(2)收购协议或出售协议;(3)债权从属(约定某一债权劣后于其他债权受偿的)协议或安排;(4)设置或执行上述权利的协议;(5)司法机关、行政机关等有权机关采取查封、冻结等限制措施或涉及相关争议案件

1.17 不能行使主要权利,指如因甲方违反本协议约定导致乙方对标的债权中某笔或某几笔债权不能主张债权本金、利息等权益的情形

1.18 政府机构,指(1)中国各级人民政府、人民代表大会、人民法院、人民检察院;(2)任何在上述机构领导下或以上述机构名义行使行政、立法、司法、管理、监管、征用和征税权利的政府授权机构、事业单位和社会团体

1.19 年,指一年,按照360日计

1.20 工作日,指中国大陆法定休假日以外的日期

除明确标明为工作日外,本协议中的日、天均指日历日1.21 元,指人民币“元”

1.22 法律法规,指中国大陆的法律、司法解释、行政法规、规章和有关主管/监管部门颁布的规范性文件

本协议各部分的标题仅为索引方便而设,标题不应对本协议及其条款进行任何形式的定义、限制或扩大范围

第二条 瑕疵和风险揭示2.1 乙方已被告知并完全理解,乙方受让债权后,由于相关法律法规规章政策限制,导致乙方能够行使的标的债权数额可能小于本协议(含附件)中列明的标的债权数额

相关法律法规规章政策包括但不限于:A.《关于审理涉及金融不良债权转让案件工作座谈会纪要》(法发[2009]19号):受让人向国有企业债务人主张利息的计算基数应当以原借款合同本金为准;受让人向国有企业债务人主张不良债权受让日之后发生的利息的,人民法院不予支持

其中,国有企业债务人包括国有独资、国有控股的企业法人受让人是指非金融资产管理公司法人、自然人;B.《民法典》第五百四十七条债权人转让债权的,受让人取得与债权有关的从权利,但是该从权利专属于债权人自身的除外;C.《关于印发〈人民币利率管理规定〉的通知》(银发[1999]77号)相关规定

2.2 乙方已被告知并完全理解,甲方转让给乙方的标的债权,存在或可能存在下列瑕疵或风险或尚未发现的瑕疵,且因甲方并非标的债权的原始权利人,甲方无法对其承继的、由任何第三方制作的标的债权证明文件的真实性、有效性、准确性和完整性提供保证,以至于乙方受让标的债权的预期利益可能无法实现

该等瑕疵或风险包括但不限于下列一项或多项:2.2.1 标的债权系不良资产,存在着部分或全部不能回收的风险特性以及清收的困难性;2.2.2 由于存在的计算误差或其他原因,乙方实际接收的标的债权金额与《标的债权明细表》载明的金额不完全一致;基于有关司法政策文件,乙方受让标的债权后向债务人或担保人所能主张并获得司法支持的利息与本协议附表中所列明的利息不完全一致;2.2.3 标的债权项下借款人、担保人或其他与标的债权相关的责任主体存在破产、被解散/注销/撤销/关闭/吊销、歇业、停业、下落不明以及其他主体存续性瑕疵的情形;2.2.4 标的债权及担保权利已超过诉讼时效、法定或约定时效或丧失其他相关的期间利益或因其他原因已部分或全部丧失,或违反法律强制性规定等部分/全部不被法院或仲裁机构支持或不被法院强制执行的情形,包括但不限于债权转让暨催收公告或通知中有关债权催收的内容不能起到中断诉讼时效的作用;2.2.5 标的债权文件及其涉及的前手债权人、债务人、共同债务人(如有)、担保人等陈述与保证存在不真实、不准确、不充分的情形,导致标的债权及担保权利不存在、无效、未生效、被撤销、已全部/部分履行、灭失、或已过诉讼时效、担保期间等风险;2.2.6 标的债权证明文件存在不完整、不真实、原件缺失、内容冲突等相关情形;2.2.7 担保物存在基于租赁、买卖等合同负有对第三方的义务、其他优先权人、被查封/扣押/没收、短少/不存在/毁损/灭失、欠缴税费、不能实际占有等情形;2.2.8 担保物、抵债资产(协议抵债且未办理过户)发生灭失、毁损、对外租赁(且租期不详)、设定居住权、或存在欠缴税费或土地出让金、实缴出资不到位或抽逃出资、无相关权属证明、不能办理权属变更手续、不能实际占有、丧失使用价值或其他减损担保物、抵债资产价值的相关情形;2.2.9 担保合同存在约定主债权未经担保人同意不可转让或担保人只对特定债权人承担担保责任的情形;2.2.10 涉诉标的债权存在全部或部分败诉、不能变更诉讼(含执行、仲裁)主体、相关诉讼、仲裁、执行费用未付等情形,涉诉标的债权在交割前已诉讼终结、仲裁终结、执行终结或破产终结;2.2.11 标的债权事实上已经全部或部分灭失;甲方对上述或尚未发现的瑕疵或风险不发表任何判断性结论,由乙方自行作出判断,甲方不承担任何责任

2.3 乙方受让标的债权后,对该标的债权在交割日后的利息或罚息、复利等请求权,乙方可能无法继续享有

2.4 乙方受让标的债权后,可能无法享有甲方所享有的国家法律法规规定的各项优惠条件和特殊保护,包括但不限于税收和诉讼方面的优惠和特殊保护

2.5 乙方已被告知并完全理解,甲方此次系对标的债权进行现状转让,乙方受让的标的债权,可能因存在计算误差或其他原因,从而导致乙方实际接收的债权金额与本协议第三条表述的债权金额以及本协议附件一中所列债权金额不完全一致

乙方声明:乙方已被告知仔细审阅本协议的条款,并在确认完整、全面地理解全部协议条款内容后签署本协议,乙方对标的债权可能存在的瑕疵或风险完全理解并予以认可

本协议一经乙方签署,即证明乙方已完整、全面地理解本协议全部条款,并充分认知履行本协议、受让标的债权可能遭受的一切风险,乙方自愿承担由上述风险造成的一切损失以及不能获得相应预期利益的后果,甲方对此不承担任何责任

乙方进一步确认,其已充分了解并认识上述瑕疵或风险,并经独立慎重判断后作出签署本协议的决定,同意按照现状受让标的债权,乙方承诺不因上述瑕疵或风险而要求甲方赔偿、回购或承担任何责任;乙方进一步承诺:任何情况下,乙方均将按照本协议的约定履行义务,并放弃以标的债权及担保权利、担保物、抵债资产存在上述瑕疵或风险作为减轻或免除其义务和责任的抗辩理由,包括但不限于主张本协议无效或要求人民法院、仲裁机构撤销、解除转让协议、减少支付转让价款或相关费用,或要求甲方赔偿或承担其他责任等

乙方同时承诺,其从甲方处受让债权后将该等债权再行转让给第三方的,若第三方在主张权利过程中不能实现债权而发生纠纷的,由乙方承担全部责任,不向甲方追偿

第三条 标的债权金额3.1 截至基准日,标的债权本金余额为人民币陆仟叁佰陆拾陆万玖仟捌佰肆拾玖元柒角(小写:63,669,849.70元),利息为人民币贰仟玖佰玖拾叁万贰仟陆佰贰拾元肆分(小写:29,932,620.04元),其他费用人民币零元整(小写:0.00元)

本息合计为人民币玖仟叁佰陆拾万贰仟肆佰陆拾玖元柒角肆分(小写:93,602,469.74元)

标的债权的具体情况详见本协议附件一《标的债权明细表》3.2 甲方实现债权发生的费用、其他费用及过渡期内与主债权相关的利息,在相关司法政策允许的前提下,在交割日一并转移给乙方

3.3 截至基准日,甲方维权过程中已经发生应由债务人、担保人等责任主体承担但由甲方或原债权人垫付的各类维权费用(包括但不限于诉讼费、仲裁费、执行费用、保全费、公告费、鉴定费、评估费、律师费、债权转让通知及催收费用等)、过渡期内与主债权相关的利息,一并转让给乙方

但如甲方及/或原债权人已垫付费用发生退费的,不属于乙方受让范围

第四条 标的债权转让4.1 甲方同意按照本协议约定的条件,向乙方转让标的债权;乙方同意按照本协议约定的条件,受让标的债权

在遵守本协议条款和交割条件的前提下,甲方将自基准日(不含该日)起的下述权利、权益和利益均转让给乙方:(1)甲方对于标的债权的全部相关权益;(2)标的债权所产生的到期或即将到期的全部现金或非现金资产回收扣除处置费用和过渡期服务报酬后的余额(不含回收现金利息或非现金资产产生的孳息);(3)请求、起诉、收回、接受与标的债权相关的全部应偿付款项(不论其是否应由义务人偿付)的权利;(4)与实现和执行标的债权相关的全部权利和法律救济

4.2乙方承诺,乙方在受让标的债权后不得将标的债权转让至标的债权项下的原债务人、担保人及其关联方

第五条 风险转移自基准日起,乙方应独立承担该等标的债权于基准日后发生的或可能发生的任何已知或未知的损失、损害、风险或责任

第六条 转让价款、相关费用及支付6.1 转让价款乙方确认,其因受让标的债权而需按照本条约定向甲方支付的转让价款为人民币 元(小写: 元)

基于乙方对标的债权的风险特征已有充分理解与认识,乙方在此确认并同意不以“显失公平”或“重大误解”为由,要求人民法院或仲裁机构撤销本协议

乙方承诺不以任何理由对该转让价款行使抵销权6.2 履约保证金6.2.1 乙方已于报价日前交纳投标/竞价保证金人民币捌拾捌万元整(小写:880,000.00元),该投标/竞价保证金(不计利息)在《成交确认书》/《挂牌结果通知单》出具当日自动转为乙方与甲方签署本协议的缔约定金(不计利息)

在本协议签署且甲方收到公开招标/竞价平台划付的款项后可等额冲抵为其应支付的履约保证金金额

投标/竞价保证金金额若不足以充抵履约保证金的,乙方应当在本协议成立后5日内补足差额

6.2.2履约保证金不计利息,当乙方未支付的剩余转让价款等于或少于履约保证金且乙方不存在违反本协议任一约定时,乙方支付的履约保证金可等额冲抵乙方应向甲方支付的剩余转让价款

6.3 转让价款及其他款项的支付6.3.1乙方确认将采取一次性付款的方式向甲方支付转让价款及其他款项,乙方应在本协议生效之日起5个工作日内一次性向甲方支付本协议第6.1条约定的转让价款及其他应付款项

6.4 收款账号乙方在本协议项下应支付的全部款项以电汇立即可用资金形式划付至甲方指定的下列账户:户 名:中国长城资产管理股份有限公司广西壮族自治区分公司开户银行:农行南宁天桃支行账 号:20 0221 0104 000 49966.5 付款金额确认乙方支付的款项金额均以甲方开户银行确认的实际到账金额为准

任何情况下,与付款、结汇有关的费用均由乙方承担乙方实际支付的款项有欠付时,均视为乙方未全额支付转让价款

6.6 本协议项下转让价款、履约保证金等款项的支付日如非工作日,则支付日提前至前一个工作日

6.7除非甲方另行指定,乙方向甲方支付的本协议项下的所有款项应按以下顺序进行偿付:(1)因乙方违反本协议及其他交易文件项下的义务,甲方为维护其合法权益而支付的合理费用,包括但不限于诉讼费、仲裁费、公证费、律师费、财产保全费、保险费、公告费、送达费、执行费、拍卖费、鉴定费、评估费、资产处置费、催收费用、保管费、通讯费、差旅费、过户费、税费及其他政府性收费等;(2)因乙方违反本协议约定而应支付的违约金、损害赔偿金以及按照法律规定确定由乙方承担的迟延履行债务利息和迟延履行金;(3)应付未付的处置费用、通知费用、过渡期服务报酬;(4)应付未付的转让价款

第七条 标的债权的交割7.1 交割日的确定7.1.1 甲乙双方一致确认,本协议第7.2条约定的交割条件全部成就后 第5个工作日为交割日

7.1.2 甲方有权在本协议第7.2条约定的交割条件成就后,单方指定一个早于本协议第7.1.1条约定日期的交割日,但应当提前通知乙方

7.2 交割条件下述全部条件全部成就的前提下,双方应于交割日进行标的债权的交割:7.2.1 甲方已经足额收到乙方按照本协议约定应支付的全部转让价款、履约保证金、本协议约定的应由乙方支付的违约金、过渡期服务报酬、处置费用、通知费用等全部应付款项

7.2.2 截至交割日,乙方已经在所有重要方面履行并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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