发布:2026-05-29 11:51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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沈阳正昌集团有限公司等146户债权资产包项目 <结束>

资产编号:11139707

960万元
用途
100%
折扣率
2026-06-01
起始日期
2026-06-02
结束日期
其他
拍卖阶段
可以购买价值分析报告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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评估价:
960万元

资产概况

资产描述

资产图片

地图交通

资产概况

  • 总价:960万元
  • 单价:0万元/平米
  • 区域:天津市 和平区
  • 用途:债权
  • 起始日期:2026-06-01
  • 结束日期:2026-06-02
  • 地址:辽宁省沈阳市和平区市府大路25号
  • 评估价:960万元
  • 联系人:资产信息网
  • 折扣率:100%
  • 联系电话:021-68828928
  • 拍卖阶段其他
  • 拍卖状态:即将开拍
  • 发布站点:京东
  • 标签:
    查封情况:查封资产、抵债
    看样时间:看样的时间与方式:自公告日起至2026年5月29日
    建筑类别:大厦
    交易状态:撤回
    居室数:3203室
    小区:国各级政府
    经济类型:国有
    座位数:座23
    拍卖原因:融资
    开发商:拍卖机构、咨询机构、投行

资产描述

资产配套: 环境配套超市医院健身娱乐银行等全面信息详见电脑版网站地图地理信息

拍卖公告

竞买须知一、竞拍标的:沈阳正昌集团有限公司等146户债权资产包项目

竞买起拍价:960万元,保证金:190万元,增价幅度:1万元二、竞买人条件:凡具备完全民事行为能力的公民、法人和其他非法人组织均可参加竞买

竞买人需具备一定的资金实力和良好的社会信誉,但不属于a.国家公务员、金融监管机构工作人员、政法干警、金融资产管理公司工作人员;b.参与标的资产处置工作的律师事务所、会计师事务所、评估机构、拍卖机构、咨询机构、投行等中介机构所属人员;c.与参与标的资产处置工作的金融资产管理公司工作人员、受托资产评估机构负责人员有直系亲属、近亲属关系的人员;d.标的所涉及的债务人、担保人为自然人的,其本人及其直系亲属、近亲属;e.标的所涉及的债务企业,债务企业的控股股东、实际控制人及其控股下属公司,担保企业及其控股下属公司,债务企业的其他关联企业;f.标的所涉及的债务企业的自然人控股股东、实际控制人、管理层及其直系亲属、近亲属;g.上述第a至f项下任一主体出资成立的法人机构或特殊目的实体;h.失信被执行人或失信被执行人的法定代表人、主要负责人、影响债务履行的直接责任人员、实际控制人;i.反恐、反洗钱黑名单人员;j.其他依据法律法规、司法解释或监管机构的规定不得受让的主体,以及国家金融监督管理总局认定的其他不宜受让的主体

因不符合条件参加竞买的,由竞买人自行承担相应的法律责任如参与竞买人未开设网络平台服务商的支付账户,可委托代理人(具备完全民事行为能力的自然人)进行,竞买成功后,竞买人(法定代表人、其他组织的负责人)须与委托代理人一同到中国信达资产管理股份有限公司辽宁省分公司(以下简称“信达公司”)办理交接手续

如委托手续不全,竞买活动认定为委托代理人的个人行为凡先前参与本公司组织的资产竞价且竞买成功但违约的个人或企业,不得以任何形式参与本次竞价

三、有意者请自行多方位了解该债权资产情况,“信达公司”仅提供部分参考资料

咨询、展示看样的时间与方式:自公告日起至2026年5月29日17时止接受咨询,请拨打咨询电话或直接来“信达公司”现场咨询

四、该债权资产处置须有两人或两人以上报名并缴纳相应竞买保证金方可进入竞价程序,若只有一人报名竞价,将补登3个工作日的公告后确认是否成交

五、本次线上竞价活动设置延时出价功能,在竞价活动结束前,每最后5分钟如果有竞买人出价,就自动延迟5分钟

六、网络竞价方式:设有保留价的增价竞价方式,不到保留价不成交

七、签约及付款期限:竞买成功后,竞买人应在成交之日起7个工作日内签订《成交确认书》或《债权转让合同》;并在7个工作日内全额支付款项(及其他费用)和交易服务费

八、保证金规则:(一)正式竞价活动开始前服务平台将按规定冻结竞买人网上已支付账户内应缴的保证金,竞价结束后未能竞得者冻结的保证金自动解冻,冻结期间不计利息

本标的物竞得者原冻结的保证金自动转入我公司指定账户,竞价余款在竞买成交后7个工作内缴入指定账户(户名:中国信达资产管理股份有限公司辽宁省分公司,开户银行:中国建设银行股份有限公司沈阳中山支行,账号:21001360008050000847)

竞价未成交的,竞买人冻结的保证金自动解冻,冻结期间不计利息(二)下列情况,竞买人缴纳的保证金归“信达公司”所有:1.竞买人在竞价过程中违反竞价规则和产权交易相关规则,扰乱竞价秩序的;2.竞买人未在竞价成功的7个工作日内签订《成交确认书》或《债权转让合同》或未按规定全额支付款项(及其他费用)和交易服务费的;3.竞买人未按《成交确认书》或《债权转让合同》约定的付款期限付清全部款项的;4.竞买人未按交易条件的要求完成标的交付交接的;5.竞买人出现下列恶意炒作及市场操纵情形的:1)捏造散布涨价信息;2)恶意囤货;3)哄抬价格谋取暴利;4)其他通过非正当手段扰乱市场的行为

九、违约责任:(一)买受人应在竞买成功7个工作日内签订《成交确认书》、《债权转让合同》并如期付清价款,如买受人违反付款义务,未能按时足额支付相应款项,则每逾期一日,买受人按应付未付价款的万分之三向信达公司支付滞纳金,买受人已向信达公司支付的任何价款优先冲抵滞纳金

(二)如买受人迟延30日未向信达公司足额支付相应款项,则信达公司有权选择:1.解除本合同,买受人应向信达公司支付相应的违约金,违约金数额为转让价款的20%(含滞纳金);买受人已向信达公司支付的任何价款自动转为违约金;如违约金数额不足以弥补信达公司的实际损失,信达公司有权继续向买受人追索;2.要求买受人继续履行本合同并支付滞纳金

(三)标的再行公开竞价出售的,原买受人应当支付第一次竞拍中本人及委托人应当支付的交易服务费

再行竞价出售成交价款低于原成交价款的,违约金不足以弥补损失的,原买受人应当补足差额

(四)债权资产竞买成交后,请买受人到“信达公司”办理资产档案移交手续

买受人未按照约定受领标的的,应当支付由此产生的保管费用十、重要提示:(一)竞买人报名并缴纳相关竞买保证金,视为作出如下陈述

1、竞买人资格

竞买人为中华人民共和国境内外的自然人、法人及其他非法人组织,但不属于a.国家公务员、金融监管机构工作人员、政法干警、金融资产管理公司工作人员;b.参与标的资产处置工作的律师事务所、会计师事务所、评估机构、拍卖机构、咨询机构、投行等中介机构所属人员;c.与参与标的资产处置工作的金融资产管理公司工作人员、受托资产评估机构负责人员有直系亲属、近亲属关系的人员;d.标的所涉及的债务人、担保人为自然人的,其本人及其直系亲属、近亲属;e.标的所涉及的债务企业,债务企业的控股股东、实际控制人及其控股下属公司,担保企业及其控股下属公司,债务企业的其他关联企业;f.标的所涉及的债务企业的自然人控股股东、实际控制人、管理层及其直系亲属、近亲属;g.上述第a至f项下任一主体出资成立的法人机构或特殊目的实体;h.失信被执行人或失信被执行人的法定代表人、主要负责人、影响债务履行的直接责任人员、实际控制人;i.反恐、反洗钱黑名单人员;j.其他依据法律法规、司法解释或监管机构的规定不得受让的主体,以及国家金融监督管理总局认定的其他不宜受让的主体

2、交易文件知悉

竞买人仔细阅读并理解了“信达公司”发布的竞买公告等文件、并完全接受上述文件所规定的交易条件,没有任何异议

3、风险和瑕疵知悉

4、竞买人已被告知并完全理解,竞买人受让债权后,由于相关法律法规规章政策限制,导致竞买人能够行使的标的债权数额可能小于标的物介绍中列明的标的债权数额

相关法律法规规章政策包括但不限于:A.《关于审理涉及金融不良债权转让案件工作座谈会纪要》(法发[2009]19号):受让人向国有企业债务人主张利息的计算基数应当以原借款合同本金为准;受让人向国有企业债务人主张不良债权受让日之后发生的利息的,人民法院不予支持

其中,国有企业债务人包括国有独资、国有控股的企业法人受让人是指非金融资产管理公司法人、自然人;B.《民法典》第五百四十七条:债权人转让权利的,受让人取得与债权相关的从权利,但该权利专属于债权人自身的除外;C.《关于印发<人民币利率管理>规定的通知》(银发[1999]77号)相关规定

5、竞买人已被告知并完全理解,竞买人成为买受人并受让标的债权后,对该标的债权在基准日以后产生的利息、罚息的请求权,买受人可能无法继续享有

6、竞买人已被告知并完全理解,竞买人成为买受人并受让标的债权后,可能无法享有信达所享有的国家法律政策规定的各项优惠条件和特殊保护,包括但不限于税收和诉讼方面的优惠和特殊保护

7、竞买人已被告知、仔细阅读并完全理解标的物介绍揭示的风险,自愿承担由上述风险造成的一切损失以及不能获得相应预期利益的后果

h、标的债权可能存在欠缴各种诉讼费用的情形(二)竞买人成为买受人后的特别承诺

1、竞买成功后,竞买人承诺,在交接期间内,当“信达公司”将标的债权文件交付给竞买人时,竞买人应及时受领标的债权文件并在随附的标的债权文件清单上签字

如竞买人不及时受领标的债权文件,则自愿承担迟延受领标的债权文件所产生的一切法律后果

在交接期后,竞买人无权再就标的债权文件及其交付范围向甲方提出任何主张

2、风险和瑕疵概括承受

标的债权自基准日至标的债权移转给买受人之日发生变化的,买受人承认并接受该变化,不因标的债权的变化而请求信达和拍卖人承担相应的责任,或以此作为竞买人履行约定或法定义务的抗辩

3、鉴于“信达公司”在从相应银行受让标的债权时,已承诺不向相应银行追究任何法律责任,为此,竞买人同意并保证,竞买人一旦成为买受人,如果标的债权中存在该等能够追究银行任何法律责任的权利,竞买人承诺放弃并承诺在其与后手签署的协议中要求后手也放弃该等权利,并不以任何方式向相应银行追究任何法律责任

4、竞买人同意并保证,如果标的债权中存在能够追究中国各级政府及其有关部门任何法律责任的权利,竞买人承诺放弃并承诺在其与后手签署的协议中要求后手也放弃该等权利,并不以任何方式向中国各级政府及其有关部门追究任何法律责任,同时保证不对外披露及做出有损于中国外债偿还信誉的行为,且保证其后手遵循该规定

5、竞买人承诺符合反洗钱相关之规定条件参与竞买,且资金来源依法合规,主动积极配合反洗钱审查工作,严格按信达公司要求及时提供身份证明等全部反洗钱工作所需材料,完成反洗钱审查

6、保密承诺:鉴于竞买人于标的债权尽调中可能接触到信达公司的保密信息,包括但不限于财务、商业或任何其它方面的法律、商务信息

竞买人承诺对上述该等信息予以保密,未经信达公司书面同意不得披露,但非因竞买人原因已为公众知悉的信息或者经公权力机关依职权需要调阅的信息,不在此列

竞买人在正式竞价活动开始前请务必再仔细阅读“信达公司”的竞买须知、竞买公告等有关文件

咨询电话:024-22780156;024-22780160联系地址:辽宁省沈阳市和平区青年大街286号华润大厦A座23层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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记录编号:0000-12002-80版号:A3

保 密 承 诺

致:中国信达资产管理股份有限公司【辽宁省】分公司

地址:【沈阳市和平区青年大街286号华润大厦A座23层、32层(3203室)】

鉴于:

就【 】项目(下文简称“本项目”),承诺人【 】(下文简称“我方”)将接触中国信达资产管理股份有限公司【辽宁省】分公司(下文简称“信达”)的相关保密信息,为了保护信达的商业利益,我方特作如下承诺:

1 保密信息

1.1 保密信息的范围

本承诺中的保密信息是指信达向我方、我方的代理或顾问提供的,有关信达或本项目的尚未对外公开披露的有关信息(以下简称“保密信息”),包括但不限于以下保密信息:

1.1.1 本项目洽谈过程中获得的信息

我方在合作洽谈及业务开展过程中所获知的相关保密信息等

1.1.2 本项目尽职调查过程中获得的信息

我方在尽职调查过程中所获知的与项目交易基础资产相关的信息,包括但不限于资产信息、债务人及担保人的财务信息、资产处置状况信息等

1.1.3 本项目的交易信息

与项目进展、签署、执行过程中形成的交易结构、交易模式、交易文件相关的法律、商务信息

1.1.4 其他保密信息

我方获得的其他与信达相关的信息

1.2 保密信息载体

保密信息载体是指承载保密信息内容的物品,包括但不限于书面文件、电子文档、磁盘、CD、电子信息数据或其他任何形式的载体

1.3 复制件

复制件是指保密信息或保密信息载体的复制件,包括任何文件、电子文档、注释、摘要、分析,或以任何其他方法再现的保密信息

我方制作的所有复制件应当清楚地表明为保密文件,并且受本承诺书条款的约束

2 非保密信息

我方可以证明属于下述各项的信息,不属于本协议第1条所规定的保密信息:

2.1 已公开发表或非因我方的原因,已为公众所知悉的保密信息;

2.2 信达书面同意公开的保密信息;

2.3 我方从第三方处合法、正当地取得的保密信息,且该第三方对该等保密信息不承担保密义务;

2.4 在信达向接受方披露保密信息以前,我方已通过合法渠道获知的保密信息

3 保密信息所有权

保密信息的所有权归信达所有,我方不享有上述保密信息的所有权、排他独占使用权、再许可使用权或其他权利

我方对上述“保密信息”使用的方式和程度仅限于在取得信达事先同意和本承诺中约定的范围内

4 接触保密信息的人员范围

我方承诺接触保密信息的人员为我方直接参与本项目的相关参与人员、我方为本项目聘请的相应专业顾问(如有)及协助我方完成交易的其他相关方(如有)(下文合称“有权人士”)

5 保密义务

5.1 采取必要的保密措施的义务

我方同意采取一切合理措施对信达的保密信息予以保密,尽到与保护自身商业秘密相同的最高程度的谨慎注意义务

禁止任何与该保密信息无关之人员接触或取得该保密信息

5.2 对外披露的书面许可义务

未经信达的书面许可,我方承诺不以任何方式将保密信息公布、披露给任何有权人士之外的境内、境外机构和人员,或许可任何该等机构和人员访问、查看、使用保密信息

5.3 确保有权人士遵守保密信息的义务

我方有确保有权人士遵守保密信息的义务,就有权人士对保密信息的保密义务承担连带责任

6 声明、保证和承诺

6.1 不滥用保密信息

我方承诺所接触的保密信息将仅为完成本项目目的而使用,不将保密信息用于其他任何场合及交易,也不以任何其他方式滥用保密信息

6.2 利益冲突的披露

我方承诺在该项目中不存在利益冲突,并确保我方聘请的任何有权人士在该项目中不存在利益冲突

【注:如保密承诺方为中介机构时选用以下表述:

我方承诺在本项目中不存在利益冲突,并不得接受与信达有利益冲突的其他人的委托以及进行其他可能损害信达利益的活动,但经信达同意的除外

虽有前述规定,信达理解,我方在广泛的领域代表许多其他企业客户或个人客户

因此,在我方代表信达期间,我方的其他现有客户或将来的客户可能会与信达(或信达的关联公司)进行交易

基于上述考虑,只要经信达判断该等事项与我方在本项目下的事项没有直接冲突,那么信达应同意我方在该等事项上可以继续代表或在将来代表现有的或新的客户

无论如何,我方在接受前述有利益冲突的委托时应及时将冲突事项告知信达并征得信达同意

】

7 保密义务的例外情形

根据法律法规的规定或司法机关、监察机关、政府机构的要求,我方可披露相应的保密信息,此时我方的披露不视为违反保密义务,但我方应就所披露保密信息的范围、程度及时通知信达

8 保密信息的返还、销毁或永久删除

根据项目的实际需要,信达有权要求我方将保密信息载体或复制件予以返还、销毁或永久删除,但国家或者行业协会另有规定的除外

9 费用承担

我方履行本承诺所发生的所有费用均由我方承担

10 损失赔偿

如我方违反本承诺而给信达造成任何损失,我方同意予以足额赔偿,该损失包括但不限于:信达的实际损失、期得的商业利益及其他因我方擅自使用、披露或许可他人使用上述保密信息而产生的损失、法院诉讼的费用、合理的律师酬金和费用等

11 法律适用

本承诺的成立、效力、解释和履行适用中华人民共和国(就本承诺而言不包括香港特别行政区、澳门特别行政区以及台湾地区)法律

12 争议解决

因本承诺引起或与本承诺有关的一切争议,各方均应友好协商解决;如果不能解决的,任何一方均有权向信达所在地有管辖权的人民法院提起诉讼

13 其他约定

13.1 文本数量

本承诺一式【】份,具有同等法律效力

13.2 生效

本承诺经我方盖章后生效

13.3 独立性

我方所做出的承诺,不受相关协议的是否签订、解除、目的实现等情况的影响

13.4 不可撤销性

我方所做出的承诺,不能撤回、变更且不能声明作废

承诺人:【】(盖章)

签署时间:【 】年【】月【】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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资产推介公告单中国信达资产管理股份有限公司辽宁省分公司拟对沈阳正昌集团有限公司等146户的债权资产包进行处置

截止2025年8月31日,该资产包债权总额为3,630,184,554.21元(该数据包含外币按照基准日2025年8月31日汇率折人民币,其中:人民币债权总额3,292,640,906.56元,外币债权总额47,521,279.41美元,折算汇率为1美元=7.1030元人民币)

该资产包中的债务人主要分布在辽宁省内沈阳、营口、鞍山、抚顺、辽阳等地区

该资产包的交易对象为中华人民共和国境内外的自然人、法人或其他经济组织,并应具备一定的资金实力和良好的社会信誉等条件,但不属于:(1)国家公务员、金融监管机构工作人员、政法干警、金融资产管理公司工作人员;(2)参与标的资产处置工作的律师事务所、会计师事务所、评估机构、拍卖机构、咨询机构、投行等中介机构所属人员;(3)与参与标的资产处置工作的金融资产管理公司工作人员、受托资产评估机构负责人员有直系亲属、近亲属关系的人员;(4)标的所涉及的债务人、担保人为自然人的,其本人及其直系亲属、近亲属;(5)标的所涉及的债务企业,债务企业的控股股东、实际控制人及其控股下属公司,担保企业及其控股下属公司,债务企业的其他关联企业;(6)标的所涉及的债务企业的自然人控股股东、实际控制人、管理层及其直系亲属、近亲属;(7)上述第(1)至(6)项下任一主体出资成立的法人机构或特殊目的实体;(8)失信被执行人或失信被执行人的法定代表人、主要负责人、影响债务履行的直接责任人员、实际控制人;(9)反恐、反洗钱黑名单人员;(10)其他依据法律法规、司法解释或监管机构的规定不得受让的主体,以及国家金融监督管理总局认定的其他不宜受让的主体

联 系 人:牛经理,卜经理联系电话:024-22780156,024-22780160电子邮件:niumu@cinda.com.cn,buhonghong@cinda.com.cn分公司地址:沈阳市和平区青年大街286号华润大厦A座23层 对排斥、阻挠征询或异议的举报电话:024-22780181;024-22780122对排斥、阻挠征询或异议的举报电子邮件:wangyinhui@cinda.com.cn;wuxiaoqing@cinda.com.cn资产包明细表: 特别提示:以上资产信息仅供参考,信达公司不对其承担任何法律责任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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记录编号:0000-03019-61版号:C

成交确认书(自然人买受人)

本成交确认书由以下双方于 年 月 日签订:

转让人:中国信达资产管理股份有限公司【 】分公司地址:

负责人: 联系电话:

竞买人:

身份证号码:地址:

联系电话:

竞买人于 年 月 日在 竞价获得转让人中国信达资产管理股份有限公司 省分公司在该平台委托竞价处置的 债权项目

转让人同意按照本《成交确认书》及相关竞买文件的约定或相关规定受让竞买标的

现双方签订本《成交确认书》对竞买成交事实予以确认:一、成交标的

二、成交价格:人民币 元(小写: 元)

三、付款方式:竞买人应当在竞价成交次日起 日内向转让人指定账户付清全部成交款,信达指定账户如下:

账户名称: 账 号:

开户银行:

四、 竞买人同意并授权 在竞价成交之日起

个工作日内将其冻结的 万元保证金划至转让人指定的账户,作为竞买人与转让人缔结《债权转让合同》的保证金

如因非转让人原因导致《债权转让合同》最终无法签订,转让人有权全额没收该保证金,不予退还

五、争议管辖:因本次竞买活动引发或与之相关的,以及与本成交确认书成立、效力、解释及履行有关的任何纠纷,双方应友好协商;协商不成,任何一方均可向转让人所在地有管辖权的人民法院提起诉讼

六、合同份数:本成交确认书一式叁份,转让人持贰份,竞买人持壹份

(以下无正文)

(本页无正文)

中国信达资产管理股份有限公司【 】分公司与【 】

成交确认书签字页

甲方:中国信达资产管理股份有限公司【 】分公司(盖章)

负责人或授权代表(签字/盖章):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

乙方:【 】(签字并按手印)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

竞买人承诺书

如本人不符合上述条件仍参加竞买的,本人已交纳的保证金直接由转让人扣收,不足以弥补转让人损失的,本人将同时赔偿转让人超出保证金以外的所有损失

特此说明

竞买人:

日期:

成交确认书(公司买受人)

本成交确认书由以下双方于 年 月 日签订:转让人:

地址:负责人:

联系电话:

竞买人:地址:

法定代表人:(自然人竞买人身份证号码):

联系电话:

竞买人于 年 月 日在 竞价获得转让人中国信达资产管理股份有限公司 分公司在该平台委托竞价处置的 债权项目

转让人同意按照本《成交确认书》及相关竞买文件的约定或相关规定受让竞买标的

现双方签订本《成交确认书》对竞买成交事实予以确认:

一、成交标的

二、成交价格:人民币 元(小写: 元)

三、付款方式:竞买人应当在竞价成交次日起 日内向转让人指定账户付清全部成交款,信达指定账户如下:

账户名称: 账 号:

开户银行: 五、 竞买人同意并授权 在竞价成交之日起

个工作日内将其冻结的 万元保证金划至转让人指定的账户,作为竞买人与转让人缔结《债权转让合同》的保证金

如因非转让人原因导致《债权转让合同》最终无法签订,转让人有权全额没收该保证金,不予退还

五、争议管辖:因本次竞买活动引发或与之相关的,以及与本成交确认书成立、效力、解释及履行有关的任何纠纷,双方应友好协商;协商不成,任何一方均可向转让人所在地有管辖权的人民法院提起诉讼

六、合同份数:本成交确认书一式叁份,转让人持贰份,竞买人持壹份

(以下无正文)

(本页无正文)

中国信达资产管理股份有限公司【】分公司与【 】成交确认书

签字页

甲方:中国信达资产管理股份有限公司【】分公司(盖章)

负责人或授权代表(签字/盖章):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

乙方:【】(盖章)

法定代表人或授权代表(签字):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

竞买人承诺书

本公司具备一定的资金实力和良好的社会信誉,不属于a.国家公务员、金融监管机构工作人员、政法干警、金融资产管理公司工作人员;b.参与标的资产处置工作的律师事务所、会计师事务所、评估机构、拍卖机构、咨询机构、投行等中介机构所属人员;c.与参与标的资产处置工作的金融资产管理公司工作人员、受托资产评估机构负责人员有直系亲属、近亲属关系的人员;d.拍卖标的所涉及的债务人、担保人为自然人的,其本人及其直系亲属、近亲属;e.标的所涉及的债务企业,债务企业的控股股东、实际控制人及其控股下属公司,担保企业及其控股下属公司,债务企业的其他关联企业;f.标的所涉及的债务企业的自然人控股股东、实际控制人、管理层及其直系亲属、近亲属;g.上述第a至f项下任一主体出资成立的法人机构或特殊目的实体;h.失信被执行人或失信被执行人的法定代表人、主要负责人、影响债务履行的直接责任人员、实际控制人;i.反恐、反洗钱黑名单人员;j.其他依据法律法规、司法解释或监管机构的规定不得受让的主体,以及国家金融监督管理总局认定的其他不宜受让的主体

如本公司不符合上述条件仍参加竞买的,本公司已交纳的保证金直接由转让人扣收,不足以弥补转让人损失的,本公司将同时赔偿转让人超出保证金以外的所有损失

特此说明

竞买人: 日期: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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中国信达资产管理股份有限公司 债权转让合同Created with an evaluation copy of Aspose.Words. To remove all limitations, you can use Free Temporary License https://products.aspose.com/words/temporary-license

记录编号:0000-12002-43

版号:D2

资产包编号【 】中国信达资产管理股份有限公司【 】分公司

(作为转让方)

与

【 】(作为受让方)

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

债权转让合同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

(适用于一次性交付标的债权)

【 】年【 】月债权转让合同

本合同由以下双方于【 】年【 】月【 】日在中国【】市【】区(“签订地”)共同签署

甲方:中国信达资产管理股份有限公司【 】分公司负责人:

地址:

乙方:法定代表人:

地址:

甲方、乙方合称为“双方”,单称为“一方”

鉴于:

1. 经财政部及原银监会(现国家金融监督管理总局)批准,中国信达资产管理公司改制为中国信达资产管理股份有限公司,原中国信达资产管理公司各办事处机构名称统一变更为“中国信达资产管理股份有限公司XX省(自治区、直辖市、计划单列市)分公司”,简称“中国信达XX分公司”

据此,中国信达资产管理公司【】办事处名称变更为中国信达资产管理股份有限公司【】分公司

2. 甲方为中国信达资产管理股份有限公司授权的分支机构,领有【】颁发的《金融机构营业许可证》

甲方所收购、管理和处置的不良贷款形成的资产在性质上存在着部分或全部不能回收的风险

3. 甲方根据不良贷款资产的特点,依据现行法律法规,拟就其收购的不良贷款债权(见附件一)以转让方式进行处置

4. 乙方在充分理解受让不良贷款债权风险的基础上,愿意按现状整体受让甲方收购的上述不良贷款债权

为此,甲、乙双方经友好协商,就甲方向乙方转让不良贷款债权事宜,达成如下合同(以下简称“本合同”),以昭信守

1 定义

除非本合同另有规定,下列词语应具有如下特定涵义:

1.1 主债权:指截至基准日,甲方对《标的债权明细》(本合同附件一)所列示的主债务人享有的并依法可向乙方转让的债权

1.2 从权利:指与主债权相关的保证债权、抵押权、质权等附属权利

1.3 标的债权:指截至基准日的主债权、从权利以及由此转化的其他相关权益的通称

其他相关权益是指:基准日前,甲方(及其前手)因管理、处置需要可能已与《标的债权明细》中部分债务人(包括担保人)达成包括但不限于重组协议、和解协议、抵债协议,或接受法院抵债裁定,而这些协议并未履行完毕或抵债物未完成过户,因此,乙方受让的对该等债务人(包括担保人)的债权,已从原始的贷款合同、担保合同项下的债权,全部或部分转化为前述协议项下或法院生效裁定所对应的权利,【包括/但不包括】法院退回的甲方及其前手交纳的诉讼费用

甲方特别声明:尚未过户抵债资产,如甲方已冲减对应的债权,则冲减的债权不属于标的债权,该等未过户抵债资产亦不属于标的债权

1.4 标的债权文件:指截至通知日甲方所持有的与确认和行使标的债权相关的全部法律文件

包括截至基准日甲方所持有的并向乙方披露的与标的债权相关的法律文件和甲方所持有的在过渡期和交接期内新产生的与标的债权相关的法律文件

1.5 基准日:指甲方确定的计算标的债权账面本金及利息余额的截止日,即【】年【】月【】日

1.6 权利转移日:指乙方按照本合同的约定支付完毕全部转让价款之日

1.7 通知日:指在乙方支付完毕全部转让价款的前提下,就本合同项下的标的债权整体转让事宜,乙方以直接通知、公告等形式向债务人及担保人发出通知之日

1.8 过渡期:指自基准日(不含本日)起至权利转移日止的期间

1.9 交接期间:指自权利转移日次日至通知日(含本日)的期间

1.10 法定期间:指法律、法规规定的各种期间,包括但不限于上诉期、申诉期、申请执行期间、保证期间、破产债权申报期间

2 风险揭示

2.1 乙方已被告知并完全理解,乙方受让债权后,由于相关法律法规规章政策限制,导致乙方能够行使的标的债权数额可能小于本合同(含附件)中列明的标的债权数额

相关法律法规规章政策包括但不限于:

A. 《关于审理涉及金融不良债权转让案件工作座谈会纪要》(法发[2009]19号):受让人向国有企业债务人主张利息的计算基数应当以原借款合同本金为准;受让人向国有企业债务人主张不良债权受让日之后发生的利息的,人民法院不予支持

其中,国有企业债务人包括国有独资、国有控股的企业法人受让人是指非金融资产管理公司法人、自然人;

B. 《民法典》第五百四十七条:债权人转让债权的,受让人取得与债权有关的从权利,但是该从权利专属于债权人自身的除外;

C. 《关于印发〈人民币利率管理规定〉的通知》(银发[1999]77号)相关规定

2.2 乙方已被告知并完全理解,乙方受让标的债权后,对该标的债权在基准日以后产生的利息、罚息的请求权,乙方可能无法继续享有

2.3 乙方已被告知并完全理解,乙方受让标的债权后,可能无法享有甲方所享有的国家法律政策规定的各项优惠条件和特殊保护,包括但不限于税收和诉讼方面的优惠和特殊保护

2.4 乙方已被告知并完全理解,甲方转让给乙方的标的债权,可能存在着瑕疵或尚未发现的缺陷,以至于乙方预期利益无法实现

乙方受让的标的债权可能存在的瑕疵或缺陷包括但不限于下列一项或多项:

A. 与标的债权相关的债务人和/或担保人和/或第三方可能存在破产、被解散、被注销、被撤销、被关闭、被吊销、歇业、下落不明以及其他主体存续性瑕疵的情形;

B. 标的债权可能存在已超过诉讼时效、丧失相关的法定期间、因其他原因已部分消灭或不能被强制执行的情形,包括但不限于债权转让暨催收通知或公告(含第6.7条标的债权转让通知)中有关债权催收的内容不能起到中断诉讼时效的作用;

C. 标的债权可能存在未生效、无效或被撤销的情形;

D. 标的债权文件对于标的债权的行使可能存在不完整、原件缺失或内容冲突等相关情形;

E. 担保合同可能存在约定主债权未经担保人同意不可转让或担保人只对特定债权人承担担保责任的情形;

F. 担保物、抵债资产可能被转让、发生灭失、毁损或可能存在欠缴税费、无相关权属证明、无法办理权属变更手续、不能实际占有、丧失使用价值或其他减损担保物、抵债资产价值的相关情形;

G. 涉诉标的债权可能存在败诉、不能变更诉讼主体、执行主体等诉讼风险

H. 标的债权可能存在欠缴各种诉讼费用的情形

2.5 乙方已被告知并完全理解,甲方此次系对标的债权进行现状转让,乙方受让的标的债权,可能因存在计算误差或其他原因,从而导致乙方实际接收的债权金额与本合同第3条表述的债权金额以及本合同附件一中所列债权金额不完全一致

2.6 乙方已被告知、仔细阅读并完全理解本合同及其附件揭示的风险,除本合同另有约定外,自愿承担由上述风险造成的一切损失以及不能获得相应预期利益的后果,甲方对此不承担任何责任

3 标的债权的数额

截至基准日,标的债权的账面本金余额为人民币【 】万元(小写: ),外币【 】(如有)(小写: ),利息为人民币【 】万元(小写: ),外币【 】(如有)(小写: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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