拍卖公告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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交易要素具体内容
竞价平台京东拍卖
转让标的截止2025年11月25日,分公司柳州市金瑞机械制造有限公司等3户债权本金1013.02万元,欠息1437.54万元,垫付费用12.19债权总债权金额合计2462.75万元
基准日
2025年11月25日
挂牌方案由柳州农信社作为受托方对接投资人、对接交易平台进行挂牌
成交后,由分公司与成交人签订债权转让协议
挂牌及竞价时间:预计2026年4月24日(暂定)挂牌,公告时间为5个工作日
有合格意向受让方,仅征集到1家符合条件的意向受让方,则在2个工作日内在广西省级及以上综合性报刊上补登公告,补登公告需明示公告期为见报之日起3个工作日
自补登公告之日起继续顺延3个工作日,并通过网站公示征集结果,公示期间可以继续接受符合条件的意向受让方报名,如公示期满仍只有1家符合条件的意向受让方,则以意向受让方报价和挂牌底价孰高者成交
有合格意向受让方,征集到2家或2家以上符合条件的意向受让方,则进行网络竞价
竞价保证金
竞价保证金:70万元竞买人最迟不晚于挂牌公告期满之日北京时间17:30前向柳州农信社指定账户或交易平台指定账户交纳保证金;竞价结束未能竞得者,其交纳至相关账户的保证金由相应收款方按规定退还
竞价规则
多次(递增)报价,竞价阶梯为0.5万元/次
挂牌底价330万元成交规则为价高者得
付款方式
采用一次性付款方式或分期付款
受让人与我分公司在竞价成交后3个工作日内签订《债权转让协议》,采用一次性付款的,在签订《债权转让协议》后3个工作日内支付全部转让款
以柳州农信社清收专户进行统一收款,由柳州农信社在扣除垫付费用(如有)后进行分配
采用分期付款的,在签订《债权转让协议》后3个工作日内支付不少于成交价款50%的首付款,余款须在6个月内付清,分期付款部分按实际占用时间支付资金占用费,资金占用费率为7%
交易服务费:由受让方另行支付
过渡期安排
自交易基准日起至转让日期间,为过渡期债权转让日为指受让方将标的债权转让价款全部支付至转让方指定账户、且转让方已足额收到全部标的债权转让价款之日
1、在过渡期内,转让方拥有对标的债权的自主管理、处置权,并按照下列原则管理、处置标的债权:(1)遵守国家相关法律法规的规定;(2)遵守转让方制定的有关资产管理和处置的规定
2、在过渡期内,转让方应对标的债权涉及相应诉讼时效和/或法定期间进行维护,但代位权和撤销权的行使除外
如标的债权在基准日之前已经超过诉讼时效、法定期间或因其他原因已部分消灭等,则不属于转让方维护的范围
3、 受让方确认,在过渡期内,转让方就标的债权进行过的全部或部分处置、管理行为,为维护债权或其它相关权利而采取的所有措施,以及因采取这些行为、措施而产生的相应处置结果,受让方同意无条件予以认可并接受
4、 在过渡期内,因管理处置和维护标的债权而产生的相关费用包括诉讼费、保全费、律师费、评估费、公告费等资产处置费用,由受让方承担,如涉及需转让方垫付费用,需提前向转让方申请,转让方履行内部审批流程获得批准后可进行垫付
该费用可在回收现金中予以扣除,如无现金回收或回收现金少于费用的,受让方在当期应付债权转让款中加上相关垫付费用向转让方一并支付
否则,每迟延一日,受让方按应付未付价款以万分之五年按日向我方支付违约金
5、 为避免任何疑义,受让方确认,在交割完毕前,转让方根据本协议规定或受让方要求对标的债权进行管理与处置,仅需尽到谨慎、善良的注意义务,除因故意或重大过失外,我方对管理与处置的任何相关后果不承担任何责任
6、在交易基准日的次日起,标的债权发生现金收回的,转让方有权选择按照如下方式处理:(1)在甲方收到全部债权转让价款前提下,指示债务人及/或担保人直接向乙方支付; (2)在甲方收到全部债权转让价款前提下,在其已收到该等款项后,扣除本协议约定的应由乙方承担的而已由甲方垫付的费用后,转交给乙方;(3)其他甲方认为适合的方式
7、 过渡期内,拟转让债权产生的新的瑕疵和风险,一并由受让方无条件承受或承担
受让方不得以拟转让债权在挂牌期间及竞价成交后至债权转让日期间产生了新的瑕疵和风险为由,拒绝支付债权转让价款或要求调减债权转让价款
违约罚则
1、 如受让方违反付款义务,未能按时足额支付相应款项,则每逾期一日,受让方按应付未付价款以万分之五按日向我方支付违约金
2、 如受让方迟延10日仍未足额支付相应款项,则构成受让方的根本性违约,则转让方有权选择:
A.转让方有权向受让方发出解除本协议的书面通知,受让方应向转让方支付相应的违约金,违约金数额为转让价款的20%,如违约金数额不足以弥补转让方的实际损失,转让方有权继续向受让方追索
B.要求受让方继续履行本协议并按应付未付价款以万分之五按日支付违约金
资产交割
资产付款完成后30个工作日内转让方予以交割转让方向买受方移交标的债权有关的文件资料,并配合买受方办理诉讼主体、执行主体等变更手续,由买受方承担所有费用
转让通知
自受让方向转让方全额支付(付清)标的债权对应的转让价款之日起的20个工作日内,就标的债权转让事实,按照如下方式通知义务人:采用包括但不限于直接送达、邮寄送达或公证送达方式将本协议项下标的债权之转让暨债务催收的事实告知债务人及担保人
如前述通知方式无法落实的,则采取公告通知的方式通知义务人该事项由受让方负责、转让方配合,由此而发生的公告费用,由受让方承担
权利变更安排
若标的债权需要变更诉讼主体、执行主体、标的债权权属或办理其他法律手续的,受让方负责于交割完毕之日起6个月内完成该等变更或其他手续;受让方就此要求转让方协助的,应在上述期限内向转让方提出;转让方将根据相关规定,予以积极配合并提供必要协助
尽管有上述规定,转让方不承担实现上述变更或完成手续的责任
中介机构承继安排
无需继续支付的中介机构费用优先购买权人情况
无优先购买权人瑕疵披露
就标的债权转让事宜,转让方特向受让方作出如下风险提示,受让方对以下风险表示完全知晓并自愿承担由此可能发生的不利法律或其他后果
1、受让方能受让的标的债权,可能因法律或政策的不明朗,在受让方受让标的债权后以其名义向法院或仲裁机构提起诉讼或仲裁、申请变更诉讼或执行主体时,该等法院或仲裁机构不予受理、不予审理、不予支持、不予变更、不予执行等致使受让方权利难以行使或落空的风险
2、受让方已被告知并完全理解,其受让的标的债权可能存在着瑕疵或尚未发现的重大缺陷,以至于受让方预期利益无法最终实现
受让方并同意,转让方对所转让的标的债权不承担法律上的合法性、有效性等瑕疵担保责任
3、受让方已被告知并完全理解,受让方受让的标的债权,可能因存在计算误差或发生变动等,从而导致受让方实际接收的标的债权金额与本协议第1.1条、第2.2条约定表述标的债权、本协议附件一所列明的标的债权之债权金额不完全一致
4、标的债权中如果存在部分债务人为国有企业,依据有关法律法规及司法解释的规定,对该等国有企业履行了出资职责或者持有该国有企业国有资本的单位对该等债权享有优先购买权,如该等单位对标的债权项下该等国有企业债务人所涉及的债权行使优先购买权,从而导致转让方不能根据本协议的约定将该等债权转让给受让方或转让行为无效或使受让方存在获得该等债权的障碍,受让方对此表示理解与接受,放弃追究转让方的任何责任
5、受让方受让的标的债权及其从权利可能存在的瑕疵或重大缺陷包括但不限于下列一项或多项:
(1)与标的债权相关的借款人或担保人或其他责任主体可能存在破产、被解散、被撤销、被注销、被吊销、歇业、被关闭、下落不明以及其他主体存续瑕疵的情形;
(2)标的债权可能存在未生效、无效或被撤销的情形;
(3)标的债权可能丧失相关的法定期间或因其他原因已部分消灭或成为自然债;
(4)标的债权附属的担保协议虚假、不能依法成立或者生效、无效或被撤销,担保人不承担全部担保责任或只承担部分担保责任;
(5)标的债权附属的保证协议约定主债权不可转让或只对特定债权人承担保证责任;
(6)标的债权的保证担保在保证协议约定或法律规定的保证期间内因没有向债务人或保证人主张权利,而造成保证人不再承担保证责任或免责;
(7)标的债权的保证已过诉讼时效;
(8)标的债权的担保物权在主债权诉讼时效完成后未予行使;
(9)标的债权的担保物权因担保物灭失而消灭,且没有代位物或其他物上代位权可行使;
(10)标的债权的抵押物实际不存在,抵押物重复抵押,抵押协议实际未生效,抵押担保应办理抵押登记而未办理;或因动产抵押协议未办理登记而抵押物已为第三人善意取得;
(11)标的债权及其附属的最高额抵押,可能因最高额抵押的决算期未届满而发生一次或数次转让,从而可能造成抵押权甚至主债权落空的风险;
(12)标的债权可能已被全部或部分减免、被抵销、被清偿;
(13)标的债权经法院或仲裁机构裁判未获得其支持而败诉或部分败诉、法院已裁定终结执行等诉讼风险
受让标的后对债权中的利息、罚息等诉求经法院或仲裁机构裁判未获得其支持而败诉或部分败诉、法院已裁定终结执行等诉讼风险;
(14)标的债权在交易基准日后仍会发生变化;
(15)主从债权证明文件仅为复印件,或者主从债权证明文件存在缺失、不完整或内容冲突等相关情形;
(16)原债权人未就标的债权的转让通知债务人使得债权转让尚未对债务人发生法律效力;
(17)可能存在诉讼或执行主体无法变更、利息无法得到支持以及因前手无法提供资料等原因导致无法启动或者推进司法追偿程序等瑕疵;
(18)标的债权债务人、抵押人、保证人有较多涉诉纠纷,存有被执行案件,且已被列入失信被执行人名单,清偿能力有限;
(19)债权项下抵押物可能存在买卖、租赁、保全查封、使用等情况;
(20)《最高人民法院关于废止部分司法解释及相关规范性文件的决定》(法释[2020]16号),自2021年1月1日起废止《关于审理涉及金融资产管理公司收购、管理、处置国有银行不良贷款形成的资产的案件适用法律若干问题的规定》等司法解释及相关规范性文件
前述规定无法适用后,通过发布债权转让暨债务催收联合公告履行债权转让通知义务并中断诉讼时效或主张权利具有较大不确定性,建议按照《民法典》第五百四十六条之规定,通过书面方式向标的债权项下债务人及担保人发送债权转让通知及催收通知;
(21)标的债权项下贷款合同及保证合同存在债权转让需要经过债务人、保证人同意的约定,本次债权转让未取得债务人、保证人的同意,可能存在债务人、保证人不再承担责任的风险
(22)标的债权及其从权利的其他尚未发现的瑕疵或重大缺陷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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瑕疵披露及特别声明一、瑕疵披露中国中信金融资产管理股份有限公司广西壮族自治区分公司(以下称“中国中信金融资产广西分公司”)拟委托柳州市区农村信用合作联社通过公开竞买的方式转让中国中信金融资产广西分公司享有的对柳州市金瑞机械制造有限公司等3户债权(下称“标的债权”)
截至处置基准日2025年11月25日,标的债权本金1013.02万元元,利息1437.54万元,代垫费用12.19元,债权总额2462.75万元(最终按借款合同、担保合同的有关约定以及相关法律、法规、生效法律文书计算为准)
标的债权可能存在的瑕疵包括但不限于:债权金额不准确或债权无效、抵押等担保措施无效、债务人或担保人主体资格存在瑕疵、债权已超过诉讼时效等
竞买人应自行了解标的债权的效力及诉讼时效,以及抵押物的现状、使用情况及有无其他瑕疵等
二、特别声明:1、上述债权如设定担保的,与主债权同时转让
上述主债权及相应的从权利均按现状转让2、以上债权信息可能与实际情况存在出入,仅供竞买人参考,资产状况以目前实际情况为准,竞买人应自行了解并承担投资风险
3、竞买人确认已被告知并完全理解,受让标的债权后,对该标的债权产生的利息、罚息、复利的请求权,可能无法继续享有
4、竞买人确认已被告知并完全理解,受让标的债权后,可能无法享有转让方所享有的国家法律政策规定的各项优惠条件和特殊保护,包括但不限于税收和诉讼方面的优惠和特殊保护
5、竞买人确认已被告知并完全理解,转让方转让的标的债权,可能存在着瑕疵或尚未发现的缺陷,以至于竞买人预期利益无法实现
受让的标的债权可能存在的瑕疵或缺陷包括但不限于下列一项或多项:(1)与标的债权相关的借款人或担保人或其他责任主体可能存在破产、被解散、被撤销、被注销、被吊销、歇业、被关闭、下落不明以及其他主体存续瑕疵的情形;(2)标的债权可能存在未生效、无效或被撤销的情形;(3)标的债权可能丧失相关的法定期间或因其他原因已部分消灭或成为自然债;(4)标的债权附属的担保协议虚假、不能依法成立或者生效、无效或被撤销,担保人不承担全部担保责任或只承担部分担保责任;(5)标的债权附属的保证协议约定主债权不可转让或只对特定债权人承担保证责任;(6)标的债权的保证担保在保证协议约定或法律规定的保证期间内因没有向债务人或保证人主张权利,而造成保证人不再承担保证责任或免责;(7)标的债权的保证已过诉讼时效;(8)标的债权的担保物权在主债权诉讼时效完成后未予行使;(9)标的债权的担保物权因担保物灭失而消灭,且没有代位物或其他物上代位权可行使;(10)标的债权的抵押物实际不存在,抵押物重复抵押,抵押协议实际未生效,抵押担保应办理抵押登记而未办理;或因动产抵押协议未办理登记而抵押物已为第三人善意取得;(11)标的债权及其附属的最高额抵押,可能因最高额抵押的决算期未届满而发生一次或数次转让,从而可能造成抵押权甚至主债权落空的风险;(12)标的债权可能已被全部或部分减免、被抵销、被清偿;(13)标的债权经法院或仲裁机构裁判未获得其支持而败诉或部分败诉、法院已裁定终结执行等诉讼风险
受让标的后对债权中的利息、罚息等诉求经法院或仲裁机构裁判未获得其支持而败诉或部分败诉、法院已裁定终结执行等诉讼风险;(14)标的债权在交易基准日后仍会发生变化;(15)主从债权证明文件仅为复印件,或者主从债权证明文件存在缺失、不完整或内容冲突等相关情形;(16)原债权人未就标的债权的转让通知债务人使得债权转让尚未对债务人发生法律效力;(17)可能存在诉讼或执行主体无法变更、利息无法得到支持以及因前手无法提供资料等原因导致无法启动或者推进司法追偿程序等瑕疵;(18)标的债权债务人、抵押人、保证人有较多涉诉纠纷,存有被执行案件,且已被列入失信被执行人名单,清偿能力有限;(19)债权项下抵押物可能存在买卖、租赁、保全查封、使用等情况;(20)《最高人民法院关于废止部分司法解释及相关规范性文件的决定》(法释[2020]16号),自2021年1月1日起废止《关于审理涉及金融资产管理公司收购、管理、处置国有银行不良贷款形成的资产的案件适用法律若干问题的规定》等司法解释及相关规范性文件
前述规定无法适用后,通过发布债权转让暨债务催收联合公告履行债权转让通知义务并中断诉讼时效或主张权利具有较大不确定性,建议按照《民法典》第五百四十六条之规定,通过书面方式向标的债权项下债务人及担保人发送债权转让通知及催收通知;(21)标的债权项下贷款合同及保证合同存在债权转让需要经过债务人、保证人同意的约定,本次债权转让未取得债务人、保证人的同意,可能存在债务人、保证人不再承担责任的风险
(22)标的债权及其从权利的其他尚未发现的瑕疵或重大缺陷
6、竞买人确认已被告知并完全理解,其受让的标的债权,可能因存在计算误差或其他原因,从而导致实际接收的债权金额与本竞价文件及成交后签署的《债权转让协议》等文件中所列债权金额不完全一致
7、竞买人确认已被告知并完全理解,其受让标的债权后不得向国家机关、政府部门追偿
8、竞买人确认已被告知并完全理解,《债权转让协议》一经签署,买受人即放弃基于该协议项下标的债权的任何瑕疵,以误解、显失公平、欺诈、重大误解或其他任何理由主张变更、撤销《债权转让协议》或申请其无效或部分无效的权利
9、在挂牌期间以及成交后至债权转让日期间,拟转让债权产生的新的瑕疵和风险,一并由竞买人无条件承受或承担
竞买人不得以拟转让债权在挂牌期间及竞价成交后至债权转让日期间产生了新的瑕疵和风险为由,拒绝支付债权转让价款或要求调减债权转让价款
10、竞买人在参与竞价前须对转让的债权进行详尽调查,不得以债权存在瑕疵为由主张解除合同
11、竞买人确认已被告知、仔细阅读并完全理解本竞价文件及其附件揭示的风险,除《债权转让协议》另有约定外,自愿承担由上述风险造成的一切损失以及不能获得相应预期利益的后果
竞买人:2026年 月 日债 权 转 让 协 议 债权转让协议甲方(转让方):中国中信金融资产管理股份有限公司广西壮族自治区分公司负责人:朱伟强地址:广西南宁市青秀区民族大道38-3号乙方(受让方): 法定代表人: 地址: 协议签订地点:广西南宁市协议签订日期:2026 年 月 日 鉴于:1、乙方于2026年 月 日在京东拍卖成功竞得本协议第1.1条约定的标的债权
2、甲方同意一次性转让,且乙方同意一次性受让本协议第1.1条约定的标的债权(以下称“标的债权”)的全部所有权、权益和利益
3、甲方在此强调,标的债权存在着部分或全部不能回收的风险特性以及清偿的困难性
4、乙方在此确认,乙方在竞买标的债权前已对标的债权进行了独立的详细的尽职调查,现已对标的债权做了充分、必要的了解,并就标的债权的现状及其风险(包括但不限于根据本协议购买标的债权的特殊性、风险的不确定性以及回收标的债权可能面临的困难)完全清楚、认可与接受
乙方经独立慎重判断决定签署本协议,并同意按本协议约定的条款和条件及标的债权的现状受让本协议项下标的债权
乙方确认:(1)不得以标的债权存在瑕疵为由向甲方主张解除本协议;(2)在标的债权竞买挂牌期间及及成交后至标的债权转让日期间,标的债权产生的新的瑕疵和风险,一并由乙方无条件承受或承担,乙方不得以标的债权在竞买挂牌期间及竞价成交后至标的债权转让日期间产生了新的瑕疵和风险为由,拒绝支付标的债权转让价款或要求调减标的债权转让价款
4、标的债权为甲方持有的柳州市汽车部件制造厂债权
甲方、乙方特此达成协议如下:第一条 定义和解释除非在本协议其他合同条款中另有约定,否则下列词语的涵义应解释为:1.1 “标的债权”:指截至交易基准日的主债权、从权利以及由此转化的其它相关权益的通称;标的债权同时包括基准日前发生的甲方为实现债权而垫付的应由债务人承担的费用
其他相关权益是指:交易基准日前,甲方因管理、处置需要可能已与本协议附件一《标的债权清单》中部分债务人(包括担保人)达成包括但不限于和解协议、抵债协议,或接受法院抵债裁定,而这些协议并未履行完毕或抵债物未完成过户,因此,乙方受让的对该等债务人(包括担保人)的债权,已从原始的贷款合同、担保合同项下的债权,全部或部分转化为前述协议项下或法院生效裁定所对应的权利
相关信息见本协议附件一《标的债权清单》 1.2 “转让日”:指本协议生效后标的债权付款日,即乙方根据本协议约定将标的债权转让价款全部支付至甲方指定账户、且甲方已足额收到全部标的债权转让价款之日
1.3 “交易基准日”:指甲方确定的计算标的债权账面本金及利息余额的截止日,系2025年11月25日
1.4 “过渡期”:指交易基准日(不含该日)至转让日(不含该日)的期间
1.5 “债权文件”:指甲方持有的与确认和行使标的债权相关的全部法律文件,包括但不限于标的债权有关的协议、合同、权利凭证、法院判决和裁定等文件
甲方对债权的内部文件(包括但不限于内部审批文件、为内部程序而进行的法律、财务尽调、评估文件等)不属于债权文件的范围之内
1.6 “各方”:指甲方、乙方双方
第二条 标的债权的转让2.1 甲方同意按照标的债权的现状向乙方整体出让标的债权,乙方同意按照本协议规定受让标的债权
标的债权现状包括但不限于标的债权的债权本金、权属状态、法律状态、实际使用状况、债权文件的状态以及标的债权可能或实际存在的瑕疵和风险等
2.2 截至交易基准日,标的债权本息总额为人民币贰仟肆佰陆拾贰万柒仟肆佰陆拾元伍角伍分(小写:人民币24,627,460.55元),其中:本金人民币壹仟零壹拾叁万零贰佰零壹元陆角柒分(小写:人民币10,130,201.67万元),利息人民币壹仟肆佰叁拾柒万伍仟叁佰贰拾贰元捌角捌分(小写:人民币14,375,322.88元),代垫费用壹拾贰万壹仟玖佰叁拾陆元整(小写:人民币121,936.00元)
在交易基准日前发生的代垫费用(律师费、诉讼费、评估费、拍卖费及其他实现债权而发生的代垫费用)作为标的债权一并转让
2.3 乙方已被告知并完全理解及同意,甲方在本协议2.2条及本协议附件一《标的债权清单》中所列之债权金额仅为甲方根据截至2025年11月25日止的统计资料所作的一般性描述,可能存在计算误差、记录错误,或因其他原因导致乙方实际接收的标的债权所涉金额(包括但不限于本息数,下同)与本协议附件一《标的债权清单》所列金额不完全一致,甲方对此等金额误差、记录错误无须承担任何责任;甲方此次系按照标的债权的现状进行转让,若该等债权的有效性、金额与甲方判断或裁判机构最终认定的有效性、金额存在差别、误差,并不属于甲方违约
2.4 在遵守本协议条款和条件的前提下,在转让日(无论本协议项下的标的债权转让是否对债务人产生法律效力,下同),自基准日起与债权有关的全部权利自甲方转移至乙方,乙方由此替代甲方享有债权并承担与债权有关的风险、费用、义务
2.5 在交易基准日的次日起,标的债权发生现金收回的,甲方有权选择按照如下方式处理: (1)在甲方收到全部债权转让价款前提下,指示债务人及/或担保人直接向乙方支付; (2)在甲方收到全部债权转让价款前提下,在其已收到该等款项后,扣除本协议约定的应由乙方承担的而已由甲方垫付的费用后,转交给乙方;(3)扣除本协议约定的应由乙方承担的而已由甲方垫付的费用后,以该等款项直接冲抵乙方应支付的到期应付转让价款;(4)其他甲方认为适合的方式
2.6 除上述现金流外,自交易基准日的次日起发生的非现金收益,在乙方付清全部转让价款后,由甲方在交割期间一并转交乙方
第三条 债权转让价款及付款 3.1 债权转让价款各方一致同意,本协议项下标的债权的转让价款为人民币叁佰叁拾万元整(小写:人民币 3,300,000.00元)
3.2 付款3.2.1 乙方应于本协议生效之日起按照如下计划将本协议第3.1条款约定的债权转让价款支付至甲方指定的账户中
在签订《债权转让协议》后3个工作日内支付不少于成交价款50%的首付款,余款须在6个月内付清
乙方签署本协议的行为本身即意味着无条件向甲方支付标的债权转让价款,乙方同意不得以任何原因延迟、拒绝支付或请求返还部分或全部标的债权转让价款
3.2.2 乙方在支付完首期债权转让价款后,对于剩余未支付的债权转让价款,则由乙方按照7%/年的分期付款资金占用费率,在每个分期付款到期日向甲方支付分期付款资金占用费,计算公式为:分期付款资金占用费=未支付债权转让价款*7%/360*实际占用天数,实际占用天数从乙方支付完毕首期债权转让价款之日起计算
3.2.3 甲方的指定银行账户为:开户银行: 户名: 账户: 3.3 交易保证金3.3.1 乙方交付的交易保证金(不计利息)可直接充抵作为标的债权转让价款的组成部分由甲方收取
3.3.2 如果乙方存在违反北部湾产权交易所的竞买标的债权的《挂牌公告》、交易规则等文件的行为,甲方有权根据损失程度没收乙方全部或部分交易保证金,此等情形下,由甲方予以没收的该等交易保证金不再作为本协议标的债权转让价款的组成部分,乙方须立即向甲方全额补足标的债权转让价款的差额部分
3.4 不做扣减除本协议明确约定外,乙方在本协议项下的所有付款不应进行任何扣减、任何性质的抵扣、或附加任何限制或条件,并且该等付款应免于扣除任何税款或任何性质的其他扣减
3.5 税费承担3.5.1 各方应当依照有关法律法规规定,各自承担与本次债权转让有关的任何税费
3.5.2 除本协议另有约定外,自交易基准日(不含该日)起所发生的为实现本协议项下转让债权价值和弥补债权缺陷和瑕疵所发生的费用,包括但不限于过户费用、物业管理费、保管费、诉讼费等均由乙方承担
3.5.3 与标的债权相关的以下费由均由乙方承担:交易服务费、转让涉及的相关税费以及过渡期内,因管理处置和维护标的债权而产生的相关费用包括诉讼费、保全费、律师费、评估费、公告费等资产处置费用
第四条 过渡期及交割完毕前标的债权的管理和处置 4.1 在过渡期内,甲方拥有对标的债权的自主管理、处置权,并按照下列原则管理、处置标的债权:(1)遵守国家相关法律法规的规定;(2)遵守甲方制定的有关资产管理和处置的规定
4.2 在过渡期内,甲方应对标的债权涉及相应诉讼时效和/或法定期间进行维护,但代位权和撤销权的行使除外
如标的债权在基准日之前已经超过诉讼时效、法定期间或因其他原因已部分消灭等,则不属于甲方维护的范围
4.3 乙方确认,在过渡期内,甲方就标的债权进行过的全部或部分处置、管理行为,为维护债权或其它相关权利而采取的所有措施,以及因采取这些行为、措施而产生的相应处置结果,乙方同意无条件予以认可并接受
4.4 在过渡期内,甲方因管理处置和维护标的债权而产生的相关费用由乙方承担,甲方应提供相关费用的有效证明(复印件)
该费用由甲方在回收现金中直接予以扣除,但无现金回收或现金少于费用的,乙方应按甲方的通知支付相应费用,否则,每迟延一日,应向甲方支付应付未付款项的万分之五作为违约金
4.5 自转让日起至交割完毕之日,甲方除对标的债权根据以往的管理方式进行管理外,不再进行任何主动处置
过渡期后交割完毕前乙方要求对全部或部分标的债权进行处置的,甲方可以选择自收到乙方书面明确处置要求之日起合理时间内加速交割予乙方自行处置,或依据乙方的要求出售或以其他方式进行处置,处置费用及责任由乙方自行承担,甲方对该等债权不再承担任何责任,并且该等债权一经按照乙方要求被出售或处置,乙方应当视为已经放弃了就该等债权对甲方违反其在本协议项下声明和保证主张权利的权利,且对依照乙方的要求而采取的作为或不作为所直接导致的任何对甲方声明和保证的违反,甲方不承担责任
4.6 为避免任何疑义,乙方确认,在交割完毕前,甲方根据本协议规定或乙方要求对标的债权进行管理与处置,仅需尽到谨慎、善良的注意义务,除因故意或重大过失外,甲方对管理与处置的任何相关后果不承担任何责任
4.7 在标的债权竞价转让挂牌期间以及成交后至债权转让日期间,拟转让债权产生的新的瑕疵和风险,一并由乙方无条件承受或承担
乙方不得以拟转让债权在挂牌期间及竞价成交后至债权转让日期间产生了新的瑕疵和风险为由,拒绝支付债权转让价款或要求调减债权转让价款
第五条 标的债权的交割5.1 交割本协议所称标的债权交割,是指在根据本协议约定的地点和时间,各方交割标的债权的有关债权文件
债权文件交割完毕即为交割完成5.2 交割的前提条件 乙方采取分期付款方式支付标的债权的债权转让价款,移交条件包括:(1)甲方和乙方已在所有重要方面履行并遵守其各自在本协议项下的交割前应履行的全部承诺和保证;(2)乙方已按本协议第三条约定累计足额向甲方支付完毕全部的标的债权转让价款及相应的资金占用费
5.3 交割时间5.3.1 甲、乙双方应自乙方达成本协议第5.2条款约定的移交条件起的60个工作日内完成对应债权文件的交割工作
5.3.2 乙方应当事先向甲方提交负责接收标的债权的乙方指定人员的身份证明和加盖公章的授权委托书,经甲方审核同意后在各方协商一致的时间进行交割,但该时间最晚不得迟于第5.3.1条约定的期限
如因乙方延迟提交上述文件或者不配合导致交割工作延迟完成的,相关损失和责任由乙方自负
5.4 根据第5.3条确定的交割时间,甲方按照本协议约定向乙方移交相关债权文件
乙方指定人员在甲方人员的带领下,在甲方指定地点共同核对并交割债权文件
债权文件的交割完成以各方授权代表签署完毕有关债权文件的书面交接文件的时间为准,各方签署的书面交接文件应载明债权文件移交的时间、地点、甲方移交的文件之名称和数量
5.5 如因乙方的原因未能在第5.3条约定的期限内完成交割的,则第5.3条约定的最后一日即视为交割完毕;交割完毕之后,甲方可选择将债权文件资料公证提存,或向乙方收取相当于转让价款的每日万分之五作为保管费,并且乙方自行承担未按时接受债权文件而发生的一切风险及损失
5.6 各方同意,甲方向乙方交割的债权文件仅限于甲方自原债权人取得的及甲方在对标的债权管理和处置过程中所获得或持有的与标的债权有关的法律文件(甲方不保证持有该等文件的原件),但不包括下列文件:(1)原债权人或甲方对标的债权进行管理的内部文件,包括但不限于请示、报告、批示、计划、安排、会议纪要、股东会决议、董事会决议、内部协议等;(2)原债权人或甲方委托律师事务所或其他中介机构出具的与标的债权有关的法律或评估文件,包括但不限于委托代理协议、债权评估、分析报告、法律意见书、法律建议书等;(3)原债权人或甲方在乙方付清标的债权转让价款之日前为处置标的债权已经移交或者应当移交给第三人或者应当注销的债权文件;(4)如甲方在向乙方转让标的债权后,甲方仍然保有的权利所涉及的文件与本标的债权所涉及的文件系同一份文件或存在关联程度相当紧密的情况下,甲方有权继续保留该等文件的所有权,但乙方在其处置标的债权的目的范围内对该等文件享有使用权,乙方可以通过向甲方借用的方式使用该等文件
5.7 乙方同意,交割完成后,甲方及甲方聘用的中介机构因工作需要到乙方抽查及审阅甲方移交给乙方的档案资料的,乙方应当积极配合安排
第六条 转让后的合作6.1 债权转让通知6.1.1 自乙方支付全部债权转让价款完毕起的60 日内,就标的债权转让的事实,应首先采取直接送达转让通知方式通知标的债权项下的债务人及担保人,在无法直接送达的情况下,才能采取公告通知
(1)采用直接送达、邮寄送达或公证送达方式将本协议涉及的债权转让暨债务催收的事实通知标的债权项下债务人及担保人
(债权转让与催收通知及回执见本协议附件二)(2)双方在全国或省级有影响的报纸上发布债权转让通知暨债务催收公告,通知标的债权项下债务人及担保人
6.1.2 上述送达工作由乙方负责、甲方予以配合,相关费用由乙方承担
6.1.3 乙方确认,甲方只需进行以上形式的通知,无论案件受理法院是否确认债权转让通知的法律效力,均视为甲方已完成债权转让通知的义务,乙方不得对此提出任何抗辩
6.1.4 乙方进一步确认,甲方的通知义务只限于进行上述适当的通知行为,无论债务人、担保人、其他义务人对债权转让的通知是否签收和确认,不影响各方之间就债权进行转让的效力
6.2 主体及权属变更6.2.1 若标的债权需要变更诉讼主体、执行主体、标的债权权属或办理其他法律手续的,乙方负责于交割完毕之日起六个月内完成该等变更或其他手续;乙方就此要求甲方协助的,应在上述期限内向甲方提出;甲方将根据相关规定,予以积极配合并提供必要协助
尽管有上述规定,甲方不承担实现上述变更或完成手续的责任6.2.2 若因乙方原因未于第6.2.1条约定的期限内完成该等变更或手续导致甲方继续被告知应参与相关诉讼程序的,甲方有权选择放弃参与相关诉讼程序
甲方放弃参与相关诉讼程序且因此影响乙方行使相关诉讼权利的,甲方不承担任何责任
若因不可抗力导致未于第6.2.1条约定的期限内完成该等变更或手续导致甲方继续被告知应参与相关诉讼程序的,甲方继续配合乙方履行相关诉讼程序
6.3 其他相关合同权利义务的转移 6.3.1 乙方同意在受让标的债权后继续遵守和履行甲方及/或原债权人在标的债权转让前就标的债权而向债务人、担保人所作的承诺及/或与其他相关方达成的任何协议、处置方案或者其他任何对甲方及/或原债权人有约束力的文件,并且,乙方应自觉接受该等协议及/或文件对债权人赋予的权利和相应的约束,并愿意按照该协议及/或文件的约定行使债权人的权利和履行债权人的义务
如因乙方违反该等约定而引致第三方对甲方采取法律行动、或甲方须对第三方承担任何责任,则甲方有权要求乙方弥补甲方所受的一切损失
6.3.2 乙方同意,除各方另有约定外,在受让标的债权后继续遵守、履行和承继甲方及/或原债权人在标的债权转让前与相关中介机构签署的服务合同等法律文件,承继该等服务合同项下的权利和义务并受到该等服务合同条款的约束
第七条 风险提示及决策7.1 就标的债权转让事宜,甲方特向乙方作出如下风险提示;乙方对以下风险表示完全知晓并自愿承担由此可能发生的不利法律或其他后果
乙方受让的标的债权,可能因法律或政策的不明朗,在乙方受让后以其名义向法院或仲裁机构提起诉讼或仲裁、申请变更诉讼或执行主体时,该等法院或仲裁机构不予受理、不予审理、不予支持、不予变更、不予执行等致使乙方权利难以行使或落空的风险
乙方已被告知并完全理解,其受让的标的债权可能存在着瑕疵或尚未发现的重大缺陷,以至于乙方预期利益无法最终实现
乙方并同意,甲方对所转让的标的债权不承担法律上的合法性、有效性等瑕疵担保责任
乙方已被告知并完全理解,乙方受让的标的债权,可能因存在计算误差或发生变动等,从而导致乙方实际接收的标的债权金额与本协议第1.1条、第2.2条表述标的债权、本协议附件一所列明的债权金额不完全一致
标的债权中如果存在部分债务人为国有企业,依据有关法律法规及司法解释的规定,对该企业履行了出资职责或者持有该企业国有资本的单位对该等债权享有优先购买权,如该等单位对本资产所涉及的债权行使优先购买权,从而导致甲方不能根据本协议的约定将该等债权转让给乙方或转让行为无效或使乙方存在获得该等债权的障碍,乙方对此表示理解与接受,放弃追究甲方的任何责任
乙方受让的标的债权及其从权利可能存在的瑕疵或重大缺陷包括但不限于下列一项或多项:(1)与标的债权相关的借款人或担保人或其他责任主体可能存在破产、被解散、被撤销、被注销、被吊销、歇业、被关闭、下落不明以及其他主体存续瑕疵的情形;(2)标的债权可能存在未生效、无效或被撤销的情形;(3)标的债权可能已超过诉讼时效或丧失相关的法定期间或因其他原因已部分消灭或成为自然债;(4)标的债权附属的担保协议虚假、不能依法成立或者生效、无效或被撤销,担保人不承担全部担保责任或只承担部分担保责任;(5)标的债权附属的保证协议约定主债权不可转让或只对特定债权人承担保证责任;(6)标的债权的保证担保在保证协议约定或法律规定的保证期间内因没有向债务人或保证人主张权利,而造成保证人不再承担保证责任或免责;(7)标的债权的保证已过诉讼时效;(8)标的债权的担保物权在主债权诉讼时效完成后未予行使;(9)标的债权的担保物权因担保物灭失而消灭,且没有代位物或其他物上代位权可行使;(10)标的债权的抵押物实际不存在,抵押物重复抵押,抵押协议实际未生效,抵押担保应办理抵押登记而未办理;或因动产抵押协议未办理登记而抵押物已为第三人善意取得;(11)标的债权及其附属的最高额抵押,可能因最高额抵押的决算期未届满而发生一次或数次转让,从而可能造成抵押权甚至主债权落空的风险;(12)部分标的债权可能已被全部或部分减免、被抵销、被清偿;(13)已经进入诉讼程序的标的债权可能存在因超过法定上诉期限、申请执行期限而无法获得法律保护;(14)全部或部分债权经法院或仲裁机构裁判未获得其支持而败诉或部分败诉、法院