发布:2026-06-10 16:24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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中国中信金融资产管理股份有限公司贵州省分公司对贵州省福明置业有限公司两笔债权 <结束>

资产编号:11210901

5130万元
用途
100%
折扣率
2026-06-09
起始日期
2026-06-10
结束日期
其他
拍卖阶段
可以购买价值分析报告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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评估价:
5130万元

资产概况

资产描述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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资产概况

  • 总价:5130万元
  • 单价:0.236万元/平米
  • 区域:贵州省 黔南布依族苗族自治州
  • 用途:债权
  • 起始日期:2026-06-09
  • 结束日期:2026-06-10
  • 地址:贵州省黔南布依族苗族自治州
  • 评估价:5130万元
  • 联系人:资产信息网
  • 折扣率:100%
  • 联系电话:021-68828928
  • 拍卖阶段其他
  • 拍卖状态:结束拍卖
  • 发布站点:京东
  • 标签:
    车位:人防车位、不计算容
    空置情况:无人
    查封情况:查封而导致转让
    抵押情况:抵押无
    交易状态:撤回
    容积率:、不计算容积率的车位等
    支付方式:现金
    经济类型:国有
    拍卖原因:融资
    环境:车库
    开发商:拍卖平台(https:/
    配套情况:车库

资产描述

资产配套: 环境配套超市医院健身娱乐银行等全面信息详见电脑版网站地图地理信息

拍卖公告

竞买须知中国中信金融资产管理股份有限公司贵州省分公司(以下简称:“中信金资贵州分公司”)定于2026年6月9日10时起至2026年6月10日10时止(延时除外)在京东资产拍卖平台(https://zcpm.jd.com)进行公开竞价活动,现就有关的网上竞价事宜敬告各位竞买人:各竞买人在竞价前须详细阅读此《竞买须知》

竞买人应认真仔细阅读,了解本须知的全部内容本次竞价活动遵循“公开、公平、公正、诚实守信”的原则,竞价活动具备法律效力

参加本次竞价活动的竞买人必须遵守本须知的各项条款,并对自己的行为承担法律责任

一、标的债权要素(一)贵州省福明置业有限公司债权一截至2025年10月31日债权本金131,583,323.00元、重组收益305,366,396.27元、代垫费用27,040.00元

该债权已由贵州省高级人民法院于2018年6月29日作出的(2018)黔民初7号《民事判决书》予以确认,判决内容部分如下:“一、被告于本判决生效后十日内支付原告本金15500万元及至2016年6月20日的重组收益12,811,449.94元;自2016年6月21日后的重组收益以本金15500万元为基数,按21%/年的利率标准计算至全部款项清偿完毕之日止;二、原告在本判决第一项确定的债权范围内对被告提供的抵押财产(在建工程抵押登记证号:瓮建房字第2013000034号、国有土地使用权抵押证明书证号:他项(2013)006号,房屋他项权证号:瓮房他证雍阳镇字第015000717号)折价或者拍卖、变卖所得价款享有优先受偿权;三、原告在本判决第一项确定的债权范围内对被告郑榕提供的质押财产(出质登记编号:(qn05)股质登记设字(2014)第80号项下财产),折价或者拍卖、变卖所得价款享有优先受偿权;四、郑榕、张平对本判决第一项所列债务承担连带清偿责任

自判决生效后至2025年10月31日,中信金资贵州分公司共收到执行法院发还的执行款现金金额12,505,960.22元;在司法拍卖程序中接受部分资产的以物抵债,对应抵偿金额为14,136,359.00元

上述现金及以物抵债资产不在本次资产转让范围内(二)贵州省福明置业有限公司债权二截至2025年10月31日债权本金54,997,768.40元、重组宽限补偿金123,943,212.08元、代垫费用43,600.00元

该债权已由贵州省高级人民法院于2018年6月29日作出的(2018)黔民初8号《民事判决书》予以确认,判决内容部分如下:“一、被告于本判决生效后十日内支付原告本金60,689,583.40元及截至2016年12月20日的重组宽限补偿金8,823,647.42元;自2016年12月21日后的重组宽限补偿金以本金60,689,583.40元为基数,按年利率22%的标准计算至全部款项清偿完毕之日止;二、原告在本判决第一项确定的债权范围内对被告提供的抵押财产(不动产登记证号:黔(2016)瓮安县不动产证明第0002210号,国有土地使用权登记证号:瓮国用他项(2015)押字第066号),折价或者拍卖、变卖所得价款享有优先受偿权;三、郑榕对本判决第一项所列债务承担连带清偿责任,郑榕实际承担保证责任后,有权向被告追偿

自判决生效后至2025年10月31日,中信金资贵州分公司共收到执行法院发还的执行款现金金额1,600,000.00元;在司法拍卖程序中接受部分资产的以物抵债,对应抵偿金额为5,691,815.00元

上述现金及以物抵债资产不在本次资产转让范围内(三)抵质押登记情况1.根据瓮安县自然资源局出具的不动产登记查询结果,抵押权人为中信金资贵州分公司的房屋及在建工程共323套(详见附件:不动产登记查询结果),上述房屋及在建工程位于贵州省黔南布依族苗族自治州瓮安县;抵押权人为中信金资贵州分公司的国有土地使用权共1宗,抵押面积21735.58平方米,该国有土地使用权位于贵州省黔南布依族苗族自治州瓮安县

2.根据瓮安县工商户行政管理局2014年12月11日出具的股权出质设立登记通知书,质权人为中信金资贵州分公司的贵州福明置业有限公司股权数额为5400万元/万股,出质人为郑榕

备注:1.上述标的债权及从权利已获生效法律文书支持,本公告清单仅列示截至2025年10月31日的债权本金及利息等,债务人实际应支付的全部债务以债权相关协议、生效法律文书及法律法规所确定和执行现状为准

2.上述债权金额及抵质押物仅为一般性描述,如有错漏,以债务人、抵质押人等原已签署的交易合同、抵质押权证/抵质押登记现状和生效法律文书、司法执行现状为准

不动产登记查询结果及股权出质设立登记通知书可在《竞价公告》附件查看

3.本次标的债权转让基准日为2025年10月31日

二、竞买人条件1.竞买人为具有完全民事行为能力和支付能力的法人、组织或自然人,具备良好的财务状况、支付能力及商业信誉,资金来源合法,可支付标的债权转让价款并能承担购买标的债权所带来的风险(标的债权为现状转让,中信金资贵州分公司对标的债权不作任何预期收益承诺及瑕疵担保,竞买人自行对标的债权进行独立尽调及风险判断),且符合有关法律、行政法规或司法解释对竞买人资格或条件的相关规定

以下人员或机构不得参与竞买:国家公务员、金融资产管理公司工作人员;该项资产处置工作相关中介机构所属人员;债务人、担保人为自然人的,其本人及其直系亲属;债务企业的控股股东、实际控制人及其控股下属公司,担保企业及其控股下属公司,债务企业的其他关联企业;上述主体出资成立的法人机构或特殊目的实体;国家金融监督管理总局认定的其他不宜受让的主体

2.竞买人竞拍成功后,需配合中信金资贵州分公司进行资格审查、配合合规访谈事宜(买受人为国有企业的可不开展合规访谈),并签订不违反交易条件的相关承诺书及《债权转让协议》

3.如有优先购买权人资格的请于竞拍前向中信金资贵州分公司提交相关资料

4.因不符合条件参加竞拍的,由竞买人自行承担相应的法律责任

意向竞买人一经报名成功,视为知悉且认可本竞买须知全部内容并受本须知约束承担相应法律责任,如竞价成功无条件与中信金资贵州分公司签订《债权转让协议》,《债权转让协议》样本如附件且不接受修改,双方具体权利义务依照最终签署的《债权转让协议》为准

三、调查须知竞买人应自行对标的债权进行独立尽职调查

咨询时间与方式:自本公告发布之日起至2026年6月8日17时止接受咨询,请拨打咨询电话或直接来访中信金资贵州分公司现场咨询

四、报名与竞价保证金竞买人在竞买前登录京东拍卖网报名并缴纳保证金100万元,公告期内均可报名

竞价成功后中信金资贵州分公司对竞买人进行资格审查,资格审查通过的竞买人方能成交

若竞买人竞价成功,保证金可冲抵成交价款,竞买人仅需将剩余成交价款在规定时间内划转至中信金资贵州分公司指定账户;若竞买人竞价失败,则将保证金原路无息退回

五、竞价时间及竞价规则2026年6月9日10时起至2026年6月10日10时止(届时正式竞价开始时间以京东网网络电子竞价系统时间为准),具体规则如下:(1)本次拍卖设置起拍价,竞买人从起拍价开始以递增出价方式竞价,每次加价幅度为1万元

(2)只有一个符合条件的意向竞买人竞价时,在竞价结束后需按照公告程序补登公告,公告3个工作日后如确定没有新的竞价者参加竞价才能成交

(3)公告报名期间无人报名、报名失败或竞价期间无人出价的,视为竞价失败

六、签约及付款期限线上竞拍成功后由中信金资贵州分公司对竞买人进行资格审查,完成资格审查的竞买人(竞买人本人,或者竞买人的法定代表人、实际控制人或授权代理人)须在7个工作日内凭京东拍卖网出具的《成交确认书》及身份证明材料到中信金资贵州分公司配合开展线下合规访谈(国有企业可不开展)、签订《成交确认书》及《债权转让协议》

付款方式为一次性支付或分期付款,分期付款的首付款比例不低于转让价款的30%,分期付款期限不超过两年,分期部分按5%的年化利率向中信金资贵州分公司支付资金占用费,全部款项付清后再进行资产交割

转让价款或首付款应在《债权转让协议》签订后3个工作日内缴入中信金资贵州分公司指定账户

七、违约责任若竞买人竞价成功后不配合开展资格复核、不符合资格审查条件、或未配合中信金资贵州分公司开展合规访谈(国有企业可不开展合规访谈)、未按时与中信金资贵州分公司签署《债权转让协议》、未按期足额支付债权转让价款的,中信金资贵州分公司有权取消竞买人资格并收取其已缴纳的保证金作为违约金

此时中信金资贵州分公司有权另行处置标的债权,若另行处置价格与本次公开竞价成交价格之间存在差额,则原竞买人应补足此差额,并承担另行处置资产所产生的费用

八、重大事项及瑕疵披露就标的债权转让事宜,特向竞买人作出如下风险提示,竞买人对以下风险表示完全知晓并自愿承担由此可能发生的不利法律或其他后果:标的债权可能因法律或政策的不明朗,在竞买人受让后主张权利或以其名义向法院或仲裁机构提起诉讼或仲裁、申请变更诉讼或执行主体时,该等法院或仲裁机构不予受理、不予审理、不予支持、不予变更、不予执行等致使竞买人权利难以行使或落空的风险

标的债权以现状转让,可能存在着瑕疵或尚未发现的重大缺陷,以至于竞买人预期利益无法最终实现,中信金资贵州分公司对标的债权不承担法律上的合法性、有效性等瑕疵担保责任,相关风险竞买人自行研判

标的债权可能因存在计算误差或发生变动等,从而导致竞买人实际接收的标的债权金额与本公告表述标的债权金额不完全一致

标的债权及其从权利可能存在的瑕疵或重大缺陷包括但不限于下列一项或多项,需竞买人自行了解判断:(1)与标的债权相关的债务人或担保人或其他责任主体可能存在破产、被解散、被撤销、被注销、被吊销、歇业、被关闭、下落不明以及其他主体存续瑕疵的情形;(2)标的债权可能存在未生效、无效或被撤销的情形;(3)标的债权可能已超过诉讼时效或丧失相关的法定期间或因其他原因已部分消灭或成为自然债;(4)标的债权附属的担保协议可能虚假、不能依法成立或者生效、无效或被撤销,担保人不承担全部担保责任或只承担部分担保责任;(5)标的债权附属的保证协议可能约定主债权不可转让或只对特定债权人承担保证责任;(6)标的债权的保证担保在保证协议约定或法律规定的保证期间内可能因没有向债务人或保证人主张权利,而造成保证人不再承担保证责任或免责;(7)标的债权的保证可能已过诉讼时效;(8)标的债权的担保物权在主债权诉讼时效完成后可能未予行使;(9)标的债权的担保物权可能因担保物灭失而消灭,且没有代位物或其他物上代位权可行使;(10)标的债权的抵押物可能实际不存在,抵押物重复抵押,抵押协议实际未生效,抵押担保应办理抵押登记而未办理;或因动产抵押协议未办理登记而抵押物已为第三人善意取得;(11)标的债权及其附属的最高额抵押,可能因最高额抵押的决算期未届满而发生一次或数次转让,从而可能造成抵押权甚至主债权落空的风险;(12)部分标的债权可能已被全部或部分减免、被抵销、被清偿;(13)已经进入诉讼程序的标的债权可能存在因超过法定上诉期限、申请执行期限而无法获得法律保护;(14)全部或部分债权经法院或仲裁机构裁判未获得其支持而败诉或部分败诉、法院已裁定终结执行等诉讼风险;受让标的后对债权中的利息、罚息等诉求经法院或仲裁机构裁判未获得其支持而败诉或部分败诉、法院已裁定终结执行等诉讼风险;(15)已经进入诉讼程序的不良资产债权,可能存在由于转让方未能在法律规定的期限内申请继续查封而导致转让方对债务人的资产失去控制;(16)标的债权在交易基准日后仍会发生变化;(17)主从债权证明文件仅为复印件,或者主从债权证明文件存在缺失、不完整或内容冲突等相关情形;随标的债权一并转让的垫付费用(如有)等可能缺少相关票据文件等而不被法院或仲裁机构支持,致使该部分债权无法实现;(18)原债权人未就标的债权的转让通知债务人使得债权转让尚未对债务人发生法律效力;(19)可能存在诉讼或执行主体无法变更、利息无法得到支持以及因前手无法提供资料等原因导致无法启动或者推进司法追偿程序等瑕疵;(20)债务人与保证人/执行担保人存在其他涉诉、涉执、列入失信被执行人名单等情形;(21)基准日债权金额为一般性描述,标的债权可能因冲抵顺序、计算误差、司法执行现状等原因造成债权金额发生变化;(22)根据属地不动产登记部门出具的查询结果,未见抵押土地权属、抵押等登记信息(土地证号:瓮国用(2010)第00125号,他项权证号:他项(2013)006号),该土地可能已办理“房地一体”登记,或已无法单独就该土地部分主张抵押优先受偿权;抵押土地(土地证号:瓮国用(2015)第00010号),上已有建设警示教育基地、住宅等(抵押登记后建设的建筑物)不属于抵押物范围的建筑物,可能对主张该土地的优先受偿权造成障碍

上述抵押土地的现状可能造成抵押权难以实现上述土地对应土地出让金可能未完全缴纳

(23)在建工程抵押物可能因欠付工程价款被施工方主张工程款优先权,导致抵押权难以实现或抵押权价值贬损;(24)根据属地不动产登记部门出具的查询结果,车库抵押物未有权属登记,车库权属不明,该车库可能涉及人防车位、不计算容积率的车位等规划性质,导致无法实现抵押优先受偿权、抵押无效等风险;(25)部分抵押物存在占用、租赁、拆迁安置还房、物业用房,抵押人私自对外销售,第三人对抵押物主张权益等情形,可能导致抵押物优先受偿权难以实现;(26)抵押协议、生效法律文书、不动产登记部门登记信息等文书对抵押物的具体面积、套数、相关权证信息等存在不一致情况,实际享有的抵押权以登记现状、司法执行支持现状等为准

同时因部分抵押物存在私售、司法拍卖、以物抵债等情况,导致生效法律文书确认的抵押物范围与登记部门查询结果不一致,可主张的抵押物优先权以实际登记信息且司法执行程序认定的无争议部分为准;(27)标的债权涉及收取债务重组顾问费可能对主债权确权金额带来潜在风险;(28)标的债权的查封期限以现状为准;(29)标的债权及其从权利的其他瑕疵或重大缺陷

九、其他事项1.竞买人自行对债权情况进行尽职调查,自行评判购买风险

2.交易相关税费由买卖双方按照有关法律规定各自承担,本次竞价平台的交易服务费由竞买人承担

中信金资贵州分公司对上述内容具有最终解释权中国中信金融资产管理股份有限公司贵州省分公司2026年6月4日中国中信金融资产管理股份有限公司贵州省分公司资产处置暨网络公开竞价公告中国中信金融资产管理股份有限公司贵州省分公司(原名称:中国华融资产管理股份有限公司贵州省分公司,以下简称“中信金资贵州分公司”)拟对享有的贵州省福明置业有限公司两笔债权在京东资产拍卖平台(以下简称“京东拍卖”)进行公开处置竞价转让

为广泛征集意向竞买人,现将有关情况公告如下:一、公开竞价标的债权(一)贵州省福明置业有限公司债权一截至2025年10月31日债权本金131,583,323.00元、重组收益305,366,396.27元、代垫费用27,040.00元

该债权已由贵州省高级人民法院于2018年6月29日作出的(2018)黔民初7号《民事判决书》予以确认,判决内容部分如下:“一、被告于本判决生效后十日内支付原告本金15500万元及至2016年6月20日的重组收益12,811,449.94元;自2016年6月21日后的重组收益以本金15500万元为基数,按21%/年的利率标准计算至全部款项清偿完毕之日止;二、原告在本判决第一项确定的债权范围内对被告提供的抵押财产(在建工程抵押登记证号:瓮建房字第2013000034号、国有土地使用权抵押证明书证号:他项(2013)006号,房屋他项权证号:瓮房他证雍阳镇字第015000717号)折价或者拍卖、变卖所得价款享有优先受偿权;三、原告在本判决第一项确定的债权范围内对被告郑榕提供的质押财产(出质登记编号:(qn05)股质登记设字(2014)第80号项下财产),折价或者拍卖、变卖所得价款享有优先受偿权;四、郑榕、张平对本判决第一项所列债务承担连带清偿责任

自判决生效后至2025年10月31日,中信金资贵州分公司共收到执行法院发还的执行款现金金额12,505,960.22元;在司法拍卖程序中接受部分资产的以物抵债,对应抵偿金额为14,136,359.00元

上述现金及以物抵债资产不在本次资产转让范围内(二)贵州省福明置业有限公司债权二截至2025年10月31日债权本金54,997,768.40元、重组宽限补偿金123,943,212.08元、代垫费用43,600.00元

该债权已由贵州省高级人民法院于2018年6月29日作出的(2018)黔民初8号《民事判决书》予以确认,判决内容部分如下:“一、被告于本判决生效后十日内支付原告本金60,689,583.40元及截至2016年12月20日的重组宽限补偿金8,823,647.42元;自2016年12月21日后的重组宽限补偿金以本金60,689,583.40元为基数,按年利率22%的标准计算至全部款项清偿完毕之日止;二、原告在本判决第一项确定的债权范围内对被告提供的抵押财产(不动产登记证号:黔(2016)瓮安县不动产证明第0002210号,国有土地使用权登记证号:瓮国用他项(2015)押字第066号),折价或者拍卖、变卖所得价款享有优先受偿权;三、郑榕对本判决第一项所列债务承担连带清偿责任,郑榕实际承担保证责任后,有权向被告追偿

自判决生效后至2025年10月31日,中信金资贵州分公司共收到执行法院发还的执行款现金金额1,600,000.00元;在司法拍卖程序中接受部分资产的以物抵债,对应抵偿金额为5,691,815.00元

上述现金及以物抵债资产不在本次资产转让范围内(三)抵质押登记情况1.根据瓮安县自然资源局出具的不动产登记查询结果,抵押权人为中信金资贵州分公司的房屋及在建工程共323套,(详见附件:不动产登记查询结果),上述房屋及在建工程位于贵州省黔南布依族苗族自治州瓮安县;抵押权人为中信金资贵州分公司的国有土地使用权共1宗,抵押面积21735.58平方米,该国有土地使用权位于贵州省黔南布依族苗族自治州瓮安县

2.根据瓮安县工商户行政管理局2014年12月11日出具的股权出质设立登记通知书,质权人为中信金资贵州分公司的贵州福明置业有限公司股权数额为5400万元/万股,出质人为郑榕

备注:1.上述标的债权及从权利已获生效法律文书支持,本公告清单仅列示截至2025年10月31日的债权本金及利息等,债务人实际应支付的全部债务以债权相关协议、生效法律文书及法律法规所确定和执行现状为准

2.上述债权金额及抵质押物仅为一般性描述,如有错漏,以债务人、抵质押人等原已签署的交易合同、抵质押权证/抵质押登记现状和生效法律文书、司法执行现状为准

不动产登记查询结果及股权出质设立登记通知书可在本公告附件查看3.本次标的债权转让基准日为2025年10月31日

二、参与方式意向竞买人通过京东拍卖(https://zcpm.jd.com)参与,意向人可登陆网站查阅具体信息

三、交易条件具有完全民事行为能力和支付能力的法人、组织或自然人,具备良好的财务状况、支付能力及商业信誉,资金来源合法,可支付资产转让价款并能承担购买资产所带来的风险(标的债权为现状转让,中信金资贵州分公司对标的债权不作任何预期收益承诺及瑕疵担保,竞买人自行对标的债权进行独立尽调及风险判断),且符合有关法律、行政法规或司法解释对竞买人资格或条件的相关规定

以下人员或机构不得参与竞买:国家公务员、金融资产管理公司工作人员;该项资产处置工作相关中介机构所属人员;债务人、担保人为自然人的,其本人及其直系亲属;债务企业的控股股东、实际控制人及其控股下属公司,担保企业及其控股下属公司,债务企业的其他关联企业;上述主体出资成立的法人机构或特殊目的实体;国家金融监督管理总局认定的其他不宜受让的主体

四、公告期限及报名时间本公告有效期为发布之日至2026年6月8日17时,请意向竞买人于公告期内的工作日登录京东拍卖报名,报名需缴纳100万元保证金,报名成功与否以京东拍卖为准

中信金资贵州分公司有权视实际情况撤回本次竞价,并不承担任何责任

五、签约及付款方式线上竞拍成功后由中信金资贵州分公司对竞买人进行资格审查,完成资格审查的竞买人须在7个工作日内(竞买人本人,或者竞买人的法定代表人、实际控制人或授权代理人)凭京东拍卖出具的《成交确认书》及身份证明材料到中信金资贵州分公司配合开展线下合规访谈(国有企业可不开展)、签订《成交确认书》及《债权转让协议》

付款方式为一次性支付或分期付款,分期付款的首付款比例不低于转让价款的30%,分期付款期限不超过两年,分期部分按5%的年化利率向中信金资贵州分公司支付资金占用费,全部款项付清后再进行资产交割

转让价款或首付款应在《债权转让协议》签订后3个工作日内缴入中信金资贵州分公司指定账户

意向竞买人一经报名成功,默认已明确知悉且认可本公告内容及《竞买须知》等内容

其他事项请详阅《竞买须知》六、其他事项公告有效期内中信金资贵州分公司受理投资者的报名资格审查及上述资产处置有关异议和咨询

受理公示事项联系人:帅女士、周先生,联系电话0851-85536171受理排斥、阻挠征询或异议的举报电话:黄先生0851-85505027联系地址:贵州省贵阳市南明区新华路102号20楼

中信金资贵州分公司对上述内容具有最终解释权中国中信金融资产管理股份有限公司贵州省分公司2026年6月4日竞 买 须 知中国中信金融资产管理股份有限公司贵州省分公司(以下简称:“中信金资贵州分公司”)定于2026年6月 9日10时起至2026年6月10日10时止(延时除外)在京东资产拍卖平台(https://zcpm.jd.com)进行公开竞价活动,现就有关的网上竞价事宜敬告各位竞买人:各竞买人在竞价前须详细阅读此《竞买须知》

竞买人应认真仔细阅读,了解本须知的全部内容本次竞价活动遵循“公开、公平、公正、诚实守信”的原则,竞价活动具备法律效力

参加本次竞价活动的竞买人必须遵守本须知的各项条款,并对自己的行为承担法律责任

一、标的债权要素(一)贵州省福明置业有限公司债权一截至2025年10月31日债权本金131,583,323.00元、重组收益305,366,396.27元、代垫费用27,040.00元

该债权已由贵州省高级人民法院于2018年6月29日作出的(2018)黔民初7号《民事判决书》予以确认,判决内容部分如下:“一、被告于本判决生效后十日内支付原告本金15500万元及至2016年6月20日的重组收益12,811,449.94元;自2016年6月21日后的重组收益以本金15500万元为基数,按21%/年的利率标准计算至全部款项清偿完毕之日止;二、原告在本判决第一项确定的债权范围内对被告提供的抵押财产(在建工程抵押登记证号:瓮建房字第2013000034号、国有土地使用权抵押证明书证号:他项(2013)006号,房屋他项权证号:瓮房他证雍阳镇字第015000717号)折价或者拍卖、变卖所得价款享有优先受偿权;三、原告在本判决第一项确定的债权范围内对被告郑榕提供的质押财产(出质登记编号:(qn05)股质登记设字(2014)第80号项下财产),折价或者拍卖、变卖所得价款享有优先受偿权;四、郑榕、张平对本判决第一项所列债务承担连带清偿责任

自判决生效后至2025年10月31日,中信金资贵州分公司共收到执行法院发还的执行款现金金额12,505,960.22元;在司法拍卖程序中接受部分资产的以物抵债,对应抵偿金额为14,136,359.00元

上述现金及以物抵债资产不在本次资产转让范围内(二)贵州省福明置业有限公司债权二截至2025年10月31日债权本金54,997,768.40元、重组宽限补偿金123,943,212.08元、代垫费用43,600.00元

该债权已由贵州省高级人民法院于2018年6月29日作出的(2018)黔民初8号《民事判决书》予以确认,判决内容部分如下:“一、被告于本判决生效后十日内支付原告本金60,689,583.40元及截至2016年12月20日的重组宽限补偿金8,823,647.42元;自2016年12月21日后的重组宽限补偿金以本金60,689,583.40元为基数,按年利率22%的标准计算至全部款项清偿完毕之日止;二、原告在本判决第一项确定的债权范围内对被告提供的抵押财产(不动产登记证号:黔(2016)瓮安县不动产证明第0002210号,国有土地使用权登记证号:瓮国用他项(2015)押字第066号),折价或者拍卖、变卖所得价款享有优先受偿权;三、郑榕对本判决第一项所列债务承担连带清偿责任,郑榕实际承担保证责任后,有权向被告追偿

自判决生效后至2025年10月31日,中信金资贵州分公司共收到执行法院发还的执行款现金金额1,600,000.00元;在司法拍卖程序中接受部分资产的以物抵债,对应抵偿金额为5,691,815.00元

上述现金及以物抵债资产不在本次资产转让范围内(三)抵质押登记情况1.根据瓮安县自然资源局出具的不动产登记查询结果,抵押权人为中信金资贵州分公司的房屋及在建工程共323套(详见附件:不动产登记查询结果),上述房屋及在建工程位于贵州省黔南布依族苗族自治州瓮安县;抵押权人为中信金资贵州分公司的国有土地使用权共1宗,抵押面积21735.58平方米,该国有土地使用权位于贵州省黔南布依族苗族自治州瓮安县

2.根据瓮安县工商户行政管理局2014年12月11日出具的股权出质设立登记通知书,质权人为中信金资贵州分公司的贵州福明置业有限公司股权数额为5400万元/万股,出质人为郑榕

备注:1.上述标的债权及从权利已获生效法律文书支持,本公告清单仅列示截至2025年10月31日的债权本金及利息等,债务人实际应支付的全部债务以债权相关协议、生效法律文书及法律法规所确定和执行现状为准

2.上述债权金额及抵质押物仅为一般性描述,如有错漏,以债务人、抵质押人等原已签署的交易合同、抵质押权证/抵质押登记现状和生效法律文书、司法执行现状为准

不动产登记查询结果及股权出质设立登记通知书可在《竞价公告》附件查看

3.本次标的债权转让基准日为2025年10月31日

二、竞买人条件1、竞买人为具有完全民事行为能力和支付能力的法人、组织或自然人,具备良好的财务状况、支付能力及商业信誉,资金来源合法,可支付标的债权转让价款并能承担购买标的债权所带来的风险(标的债权为现状转让,中信金资贵州分公司对标的债权不作任何预期收益承诺及瑕疵担保,竞买人自行对标的债权进行独立尽调及风险判断),且符合有关法律、行政法规或司法解释对竞买人资格或条件的相关规定

以下人员或机构不得参与竞买:国家公务员、金融资产管理公司工作人员;该项资产处置工作相关中介机构所属人员;债务人、担保人为自然人的,其本人及其直系亲属;债务企业的控股股东、实际控制人及其控股下属公司,担保企业及其控股下属公司,债务企业的其他关联企业;上述主体出资成立的法人机构或特殊目的实体;国家金融监督管理总局认定的其他不宜受让的主体

2、竞买人竞拍成功后,需配合中信金资贵州分公司进行资格审查、配合合规访谈事宜(买受人为国有企业的可不开展合规访谈),并签订不违反交易条件的相关承诺书及《债权转让协议》

3、如有优先购买权人资格的请于竞拍前向中信金资贵州分公司提交相关资料

4、因不符合条件参加竞拍的,由竞买人自行承担相应的法律责任

意向竞买人一经报名成功,视为知悉且认可本竞买须知全部内容并受本须知约束承担相应法律责任,如竞价成功无条件与中信金资贵州分公司签订《债权转让协议》,《债权转让协议》样本如附件且不接受修改,双方具体权利义务依照最终签署的《债权转让协议》为准

三、调查须知竞买人应自行对标的债权进行独立尽职调查

咨询时间与方式:自本公告发布之日起至2026年6月8日17时止接受咨询,请拨打咨询电话或直接来访中信金资贵州分公司现场咨询

四、报名与竞价保证金竞买人在竞买前登录京东拍卖网报名并缴纳保证金100万元,公告期内均可报名

竞价成功后中信金资贵州分公司对竞买人进行资格审查,资格审查通过的竞买人方能成交

若竞买人竞价成功,保证金可冲抵成交价款,竞买人仅需将剩余成交价款在规定时间内划转至中信金资贵州分公司指定账户;若竞买人竞价失败,则将保证金原路无息退回

五、竞价时间及竞价规则2026年6月9日10时起至2026年6月10日10时止(届时正式竞价开始时间以京东网网络电子竞价系统时间为准),具体规则如下:(1)本次拍卖设置起拍价,竞买人从起拍价开始以递增出价方式竞价,每次加价幅度为1万元

(2)只有一个符合条件的意向竞买人竞价时,在竞价结束后需按照公告程序补登公告,公告3个工作日后如确定没有新的竞价者参加竞价才能成交

(3)公告报名期间无人报名、报名失败或竞价期间无人出价的,视为竞价失败

六、签约及付款期限线上竞拍成功后由中信金资贵州分公司对竞买人进行资格审查,完成资格审查的竞买人(竞买人本人,或者竞买人的法定代表人、实际控制人或授权代理人)须在7个工作日内凭京东拍卖网出具的《成交确认书》及身份证明材料到中信金资贵州分公司配合开展线下合规访谈(国有企业可不开展)、签订《成交确认书》及《债权转让协议》

付款方式为一次性支付或分期付款,分期付款的首付款比例不低于转让价款的30%,分期付款期限不超过两年,分期部分按5%的年化利率向中信金资贵州分公司支付资金占用费,全部款项付清后再进行资产交割

转让价款或首付款应在《债权转让协议》签订后3个工作日内缴入中信金资贵州分公司指定账户

七、违约责任若竞买人竞价成功后不配合开展资格复核、不符合资格审查条件、或未配合中信金资贵州分公司开展合规访谈(国有企业可不开展合规访谈)、未按时与中信金资贵州分公司签署《债权转让协议》、未按期足额支付债权转让价款的,中信金资贵州分公司有权取消竞买人资格并收取其已缴纳的保证金作为违约金

此时中信金资贵州分公司有权另行处置标的债权,若另行处置价格与本次公开竞价成交价格之间存在差额,则原竞买人应补足此差额,并承担另行处置资产所产生的费用

八、重大事项及瑕疵披露就标的债权转让事宜,特向竞买人作出如下风险提示,竞买人对以下风险表示完全知晓并自愿承担由此可能发生的不利法律或其他后果:标的债权可能因法律或政策的不明朗,在竞买人受让后主张权利或以其名义向法院或仲裁机构提起诉讼或仲裁、申请变更诉讼或执行主体时,该等法院或仲裁机构不予受理、不予审理、不予支持、不予变更、不予执行等致使竞买人权利难以行使或落空的风险

标的债权以现状转让,可能存在着瑕疵或尚未发现的重大缺陷,以至于竞买人预期利益无法最终实现,中信金资贵州分公司对标的债权不承担法律上的合法性、有效性等瑕疵担保责任,相关风险竞买人自行研判

标的债权可能因存在计算误差或发生变动等,从而导致竞买人实际接收的标的债权金额与本公告表述标的债权金额不完全一致

标的债权及其从权利可能存在的瑕疵或重大缺陷包括但不限于下列一项或多项,需竞买人自行了解判断:(1)与标的债权相关的债务人或担保人或其他责任主体可能存在破产、被解散、被撤销、被注销、被吊销、歇业、被关闭、下落不明以及其他主体存续瑕疵的情形;(2)标的债权可能存在未生效、无效或被撤销的情形;(3)标的债权可能已超过诉讼时效或丧失相关的法定期间或因其他原因已部分消灭或成为自然债;(4)标的债权附属的担保协议可能虚假、不能依法成立或者生效、无效或被撤销,担保人不承担全部担保责任或只承担部分担保责任;(5)标的债权附属的保证协议可能约定主债权不可转让或只对特定债权人承担保证责任;(6)标的债权的保证担保在保证协议约定或法律规定的保证期间内可能因没有向债务人或保证人主张权利,而造成保证人不再承担保证责任或免责;(7)标的债权的保证可能已过诉讼时效;(8)标的债权的担保物权在主债权诉讼时效完成后可能未予行使;(9)标的债权的担保物权可能因担保物灭失而消灭,且没有代位物或其他物上代位权可行使;(10)标的债权的抵押物可能实际不存在,抵押物重复抵押,抵押协议实际未生效,抵押担保应办理抵押登记而未办理;或因动产抵押协议未办理登记而抵押物已为第三人善意取得;(11)标的债权及其附属的最高额抵押,可能因最高额抵押的决算期未届满而发生一次或数次转让,从而可能造成抵押权甚至主债权落空的风险;(12)部分标的债权可能已被全部或部分减免、被抵销、被清偿;(13)已经进入诉讼程序的标的债权可能存在因超过法定上诉期限、申请执行期限而无法获得法律保护;(14)全部或部分债权经法院或仲裁机构裁判未获得其支持而败诉或部分败诉、法院已裁定终结执行等诉讼风险;受让标的后对债权中的利息、罚息等诉求经法院或仲裁机构裁判未获得其支持而败诉或部分败诉、法院已裁定终结执行等诉讼风险;(15)已经进入诉讼程序的不良资产债权,可能存在由于转让方未能在法律规定的期限内申请继续查封而导致转让方对债务人的资产失去控制;(16)标的债权在交易基准日后仍会发生变化;(17)主从债权证明文件仅为复印件,或者主从债权证明文件存在缺失、不完整或内容冲突等相关情形;随标的债权一并转让的垫付费用(如有)等可能缺少相关票据文件等而不被法院或仲裁机构支持,致使该部分债权无法实现;(18)原债权人未就标的债权的转让通知债务人使得债权转让尚未对债务人发生法律效力;(19)可能存在诉讼或执行主体无法变更、利息无法得到支持以及因前手无法提供资料等原因导致无法启动或者推进司法追偿程序等瑕疵;(20)债务人与保证人/执行担保人存在其他涉诉、涉执、列入失信被执行人名单等情形;(21)基准日债权金额为一般性描述,标的债权可能因冲抵顺序、计算误差、司法执行现状等原因造成债权金额发生变化;(22)根据属地不动产登记部门出具的查询结果,未见抵押土地权属、抵押等登记信息(土地证号:瓮国用(2010)第00125号,他项权证号:他项(2013)006号),该土地可能已办理“房地一体”登记,或已无法单独就该土地部分主张抵押优先受偿权;抵押土地(土地证号:瓮国用(2015)第00010号),上已有建设警示教育基地、住宅等(抵押登记后建设的建筑物)不属于抵押物范围的建筑物,可能对主张该土地的优先受偿权造成障碍

上述抵押土地的现状可能造成抵押权难以实现上述土地对应土地出让金可能未完全缴纳

(23)在建工程抵押物可能因欠付工程价款被施工方主张工程款优先权,导致抵押权难以实现或抵押权价值贬损;(24)根据属地不动产登记部门出具的查询结果,车库抵押物未有权属登记,车库权属不明,该车库可能涉及人防车位、不计算容积率的车位等规划性质,导致无法实现抵押优先受偿权、抵押无效等风险;(25)部分抵押物存在占用、租赁、拆迁安置还房、物业用房,抵押人私自对外销售,第三人对抵押物主张权益等情形,可能导致抵押物优先受偿权难以实现;(26)抵押协议、生效法律文书、不动产登记部门登记信息等文书对抵押物的具体面积、套数、相关权证信息等存在不一致情况,实际享有的抵押权以登记现状、司法执行支持现状等为准

同时因部分抵押物存在私售、司法拍卖、以物抵债等情况,导致生效法律文书确认的抵押物范围与登记部门查询结果不一致,可主张的抵押物优先权以实际登记信息且司法执行程序认定的无争议部分为准;(27)标的债权涉及收取债务重组顾问费可能对主债权确权金额带来潜在风险;(28)标的债权的查封期限以现状为准;(29)标的债权及其从权利的其他瑕疵或重大缺陷

九、其他事项1.竞买人自行对债权情况进行尽职调查,自行评判购买风险

2.交易相关税费由买卖双方按照有关法律规定各自承担,本次竞价平台的交易服务费由竞买人承担

中信金资贵州分公司对上述内容具有最终解释权中国中信金融资产管理股份有限公司贵州省分公司 2026年6月4日债 权 转 让 协 议 

债权转让协议甲方(转让方):中国中信金融资产管理股份有限公司贵州省分公司负责人:地址:乙方(受让方): 法定代表人/负责人:住所:协议签订地点: 协议签订日期: 年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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