发布:2026-06-10 16:24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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郴州钖涛环保科技有限公司及相关担保人不良债权资产竞买公告 <结束>

资产编号:11211028

785万元
用途
100%
折扣率
2026-06-15
起始日期
2026-06-15
结束日期
其他
拍卖阶段
可以购买价值分析报告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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项目地址:
评估价:
785万元

资产概况

资产描述

资产图片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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资产概况

  • 总价:785万元
  • 单价:3.3798万元/平米
  • 区域:湖南省 郴州市
  • 用途:债权
  • 起始日期:2026-06-15
  • 结束日期:2026-06-15
  • 地址:湖南省郴州市北湖区
  • 评估价:785万元
  • 联系人:资产信息网
  • 折扣率:100%
  • 联系电话:021-68828928
  • 拍卖阶段其他
  • 拍卖状态:即将开拍
  • 发布站点:京东
  • 标签:
    空置情况:人、担保人住
    查封情况:查封冻结手续、
    居室数:9011室
    小区:押、被政府
    支付方式:现金
    转让方:中信金融资产湖南分公司
    经济类型:国有
    拍卖原因:融资
    开发商:转让
    楼栋总数:3栋

资产描述

资产配套: 环境配套超市医院健身娱乐银行等全面信息详见电脑版网站地图地理信息

拍卖公告

中国中信金融资产管理股份有限公司湖南省分公司(以下简称“中信金融资产湖南分公司”)将于2026年6月15日9:00时起至2026年6月15日17:00时止(延时除外)在京东网资产竞价网络平台(网址http://zichan.jd.com)对郴州钖涛环保科技有限公司及相关担保人不良债权资产开展公开竞价处置活动,现就有关的网上竞价事宜敬告各位竞买人:一、竞买人在竞价前须详细阅读竞买公告、标的信息等,了解全部内容

本次竞价活动遵循“公开、公平、公正、诚实守信”的原则,竞价活动具备法律效力

参加本次竞价活动的当事人和竞买人必须遵守各项条款,并对自己的行为承担法律责任

二、凡具备完全民事行为能力的公民、法人和其他组织如符合竞买人资质要求,均可参加竞买

1、本次公开竞价,下列机构和人员不得竞买并不得委托他人代为竞买:(一)国家公务员、金融资产管理公司工作人员;(二)该项资产处置工作相关中介机构所属人员;(三)债务人、担保人为自然人的,其本人及其直系亲属;(四)债务企业的控股股东、实际控制人及其控股下属公司,担保企业及其控股下属公司,债务企业的其他关联企业;(五)上述主体出资成立的法人机构或特殊目的实体;(六)国家金融监督管理总局认定的其他不宜受让的主体

竞买人只能为1个单独的民事主体,不能是多个民事主体联合以1个联合体的形式或多个民事主体授权的1个民事主体参与竞价

竞买人不得与原债务人、原担保人及其关联方存在关联关系,不得以原债务人、原担保人及其关联方为竞买债权的实际出资方,竞买资金来源需合法合规,竞买人参与本次债权转让的竞买不得与原债务人、原担保人及其关联方有资金或其他交易往来

竞买人不得以任何形式协助原债务人、原担保人及其关联方回购债权2、竞价前,竞买人须在京东注册账号并通过实名认证(已注册京东账号需通过实名认证)

3、如参与竞买人未开通京东账户,可委托代理人(法人或具备完全民事行为能力的自然人)进行,但须在竞价程序开始前向转让方办理委托关系确认手续;竞买成功后,受让方(委托人)(法定代表人、其他组织的负责人)须与委托代理人一同到转让方办理交接手续

如委托手续不全或委托关系未经转让方确认的,竞买活动认定为委托代理人的个人行为,相关法律责任由受让方与委托代理人一同承担

4、优先购买权人参加竞买的,最晚应于正式竞价结束前一工作日17:30前向转让方提交合法有效的证明,资格经转让方确认后才能以优先购买权人的身份参与竞买,逾期不提交的,视为放弃对本标的享有优先购买权

本标的优先购买权人未参加竞买,亦视为放弃优先购买权5、因不符合条件参加竞买的,由竞买人自行承担相应的法律责任,并自行承担由此产生的全部责任及后果,包括但不限于费用、风险和损失

三、优先购买权人参与竞买的,可以与其他竞买人以相同的价格出价,没有更高出价的,竞价标的由优先购买权人竞得

顺序不同的优先购买权人以相同价格出价的,竞价标的由顺序在先的优先购买权人竞得

顺序相同的优先购买权人以相同价格出价的,竞价标的由出价在先的优先购买权人竞得

四、本次竞价活动设置延时出价功能,在竞价活动结束前,每最后5分钟如果有竞买人出价,就自动延迟5分钟

五、竞价前,竞买人须在京东注册账号并通过实名认证(已注册京东账号需通过实名认证)

竞买人在对标的债权第一次确认出价竞买前,按网络资产竞价平台服务系统提示在线报名缴纳保证金(因保证金金额较大,请提前开通网银支付的大额支付功能,或前往银行柜台办理提高网银支付限额的相关业务),支付后系统会自动冻结该笔保证金

具体要求请阅读竞价页面内的《竞买须知》、《保证金须知》及京东网络竞价平台告知的竞价流程(竞价前必看)的相关准则

六、竞价结束后,本标的债权竞得者原冻结的保证金自动转化为成交款,由京东结算给中信金融资产湖南分公司

1、受让方须自成交之日起5日内,与中信金融资产湖南分公司签署《债权转让协议》

如受让方因自身原因退出本次交易或者在被确定为受让方后的5日内拒绝与转让方签署《债权转让协议》的,则视为其违约,转让方有权另行处置标的债权并追究其以下违约责任:①受让方参加京东网资产竞价网络平台竞价缴纳的30万元保证金直接转变为违约金,转让方对该30万元违约金直接予以没收

②如果转让方另行处置标的债权的处置价格与本次公开竞价成交价格之间存在差额,则该差额视为因受让方的违约行为而使转让方遭受了损失,受让方应按该差额加上转让方另行处置标的债权所发生的费用(含因受让方违约导致转让方代受让方支付的本应当由受让方承担的京东网资产竞价网络平台竞价技术服务费)的金额之和向转让方支付赔偿金

2、未成功竞买的竞买人交纳的交易保证金全额无息退还

3、付款方式:一次性付款或分期付款,若选择一次性付款,则需在成交后5日内签订《债权转让协议》,签订《债权转让协议》后3个工作日内一次性付清全部款项;若选择分期付款,则需在《债权转让协议》签订之日起5个工作日内支付30%首付款,剩余部分需在《债权转让协议》签订之日起1年内付清(自《债权转让协议》签订之日起第3个月、6个月、9个月、12个月累计支付比例不低于45%、65%、80%、100%),对于未支付的转让价款部分按照8%/年收取资金占用费,资金占用费随每笔本金一同付清

注意:在受让方向中信金融资产湖南分公司付清全部债权转让价款、资金占用费(如有)、过渡期管理维护费用(如有)之前,标的债权的所有权仍属于中信金融资产湖南分公司,中信金融资产湖南分公司有权不刊登债权转让通知暨债务催收联合公告及通知义务人、不办理债权文件交割、不办理抵押物解押登记手续不释放抵押物、不办理诉讼执行主体变更手续、不解除查封冻结手续、不解除对被执行人的司法限高措施等,中信金融资产湖南分公司有权按照自有债权进行管理维护

转让方指定银行账户信息如下:账户名称:中国中信金融资产管理股份有限公司湖南省分公司开户行:中国工商银行股份有限公司长沙湘江世纪城支行账号:19010010192015920344、平台技术服务费:由受让方承担,须在成交之时起2个工作日内完成支付

付费标准如下:按最终成交金额分段加总计算,其中成交金额10000万元(含)以内的部分收取千分之一;成交金额10000万元(不含)以上至30000(含)万元以内的部分收取万分之五;成交金额30000万元(不含)以上的部分收取万分之一

七、竞价成交后,受让方以任何理由违约的,交纳的保证金不予退还,转让方将依法对标的债权另行处置,如果转让方另行处置标的债权的处置价格与本次公开竞价成交价格之间存在差额,则该差额视为因受让方的违约行为而使转让方遭受了损失,受让方应按该差额加上转让方另行处置标的债权所发生的费用(含转让方代受让方支付的本应当由受让方承担的京东网资产竞价网络平台竞价技术服务费)的金额之和向转让方支付赔偿金

竞价未成交的,竞买人的保证金在竞价活动结束后即时解冻,保证金冻结期间不计利息

八、本次竞价是经法定公告期和展示期后举行的,已就本次处置标的债权已知及可能存在的瑕疵及风险作了客观、详尽的说明

1、本次网络竞价所涉标的债权,全部依其现状进行处置

现状是指看样时点标的债权的债权本息、权属状态、法律状态、担保情况、债权文件的状态以及标的债权可能或实际存在的瑕疵和风险等(包含抵质押物质量、数量、新旧程度、使用现状、法律状态、瑕疵与问题,保证人情况等),至竞价时点竞买人没有异议,则表示竞买人认可看样时点与竞价时点标的现状一致

请欲报名参与竞价的竞买人在竞价前自行做好尽职调查,充分考虑标的显性和隐性的瑕疵、风险以及市场价格的波动,谨慎选择,慎重决定

2、本次竞价是经法定公告期和展示期后举行的,已就本次处置标的已知及可能存在的瑕疵及风险作了客观、详尽的说明

转让方对本次处置标的所作的说明、图片、文字等内容,仅供竞买人参考,不构成对标的的任何担保

所以请竞买人在竞价前务必仔细审查标的,调查是否存在瑕疵,认真研究查看所竞买标的的实际情况,并请亲临展示现场,实地看样,未看样的竞买人视为对本标的实物现状的确认,慎重决定竞买行为,竞买人一旦作出竞买决定,即表明已完全了解,并接受标的的现状和一切已知及未知的瑕疵及风险

有关标的债权可能存在的瑕疵或重大缺陷及风险事项请详细阅读《竞买公告》及《债权转让协议(样本)》

3、资产竞价过程中出现下列情形的,京东网资产竞价网络平台可以要求转让方立即中止或者终结资产转让活动,同时京东网资产竞价网络平台有权直接做出资产竞价活动中止和终结的决定:(1)存在违反国家法律、法规、规章、行政规范性文件或其他有关方提出争议情形时;(2)在资产竞价交易过程中出现违反各项交易规则、细则等相关规定,并妨碍正常交易秩序的;(3)交易双方及相关主体因纠纷争讼,由仲裁机构(或法院)做出中止和终结决定的

九、本须知其他未尽事宜,敬请欢迎向转让方咨询了解

联系人:柳女士联系电话:0731-84845037联系地址:湖南省长沙市开福区五一大道976号9011室中国中信金融资产管理股份有限公司湖南省分公司2026年6月8日中信金融资产湖南分公司拥有的对郴州钖涛环保科技有限公司及相关担保人不良债权资产

债权情况债权金额:截至2026年4月20日,中信金融资产湖南分公司对郴州钖涛环保科技有限公司及相关担保人不良债权资产合计人民币65,680,167.05元,其中债权本金金额人民币44,939,920.87元,利息(含罚息、复利,下同)金额人民币20,740,246.18元

如本金、利息等债权数据与相关合同、协议、出资凭证、生效法律文书、破产债权确认文书等不一致的,以相关合同、协议、出资凭证、法院生效裁判文书、破产债权确认文书为准

担保情况:抵押物1、郴州钖涛环保科技有限公司名下位于郴州市北湖区青年大道344号东岭桂园13栋301、401房,合计面积232.26㎡;2、湖南宝悦置业有限公司名下位于常德市津市市九澧大道(宝悦乐城)4栋216号等40个商铺,合计面积3538.41㎡;保证人:郴州金山冶金化工有限公司、周德华、李凤兰(担保方式:连带责任保证担保)

注:上述债权资产及相关担保情况(含财产线索)系中信金融资产湖南分公司根据现有信息对债权情况的一般性介绍,仅供竞买人参考,实际情况以竞买人来中信金融资产湖南分公司阅档、尽职调查自行判断为准

联系人:柳女士联系电话:0731-84845037联系地址:湖南省长沙市开福区五一大道976号9011室债 权 转 让 协 议(样本,仅供参考,具体以最终签署为准) 

债权转让协议甲方(转让方):中国中信金融资产管理股份有限公司湖南省分公司负责人:魏宝常地址:湖南省长沙市开福区五一大道976号乙方(受让方): 法定代表人/负责人:住所:或乙方(受让方):姓名:身份证号码:协议签订地点:湖南省长沙市开福区协议签订日期: 年 月 日 鉴于:1、2024年9月26日,甲方与中国建设银行股份有限公司湖南省分行(以下简称原债权人)签署了《资产转让合同》(合同编号:湖南Y18240029-1),甲方受让了原债权人对郴州钖涛环保科技有限公司及其相关担保人的债权及相关附属权利

2、甲方同意一次性转让,且乙方同意一次性受让本协议第1.1条规定的标的债权的全部所有权、权益和利益

3、甲方在此强调,本协议第1.1条规定的标的债权存在着部分或全部不能回收的风险特性以及清偿的困难性

4、乙方在此确认,其对标的债权进行了独立的尽职调查,现已对标的债权做了充分、必要的了解,并就标的债权的现状及其风险(包括但不限于根据本协议拟购买的资产的特殊性、风险的不确定性以及回收该等资产可能面临的困难)完全清楚、认可与接受

乙方经独立慎重判断决定签署本协议,并同意按本协议约定的条款和条件及标的债权的现状受让本协议项下债权

各方特此达成协议如下:第一条 定义和解释除非在本协议其他条款中另有约定,否则下列词语的涵义应解释为:1.1 “标的债权”:指截至交易基准日的主债权、从权利以及由此转化的其它相关权益的通称;标的债权同时包括基准日前发生的甲方为实现债权而垫付的应由债务人承担的费用

其他相关权益是指:交易基准日前,甲方因管理、处置需要可能已与《标的债权清单》中部分债务人(包括担保人)达成包括但不限于《重组协议》、和解协议、抵债协议,或接受法院抵债裁定,而这些协议并未履行完毕或抵债物未完成过户,因此,乙方受让的对该等债务人(包括担保人)的债权,已从原始的贷款协议、担保协议项下的债权,全部或部分转化为前述协议项下或法院生效裁定所对应的权利

相关信息见附件一《标的债权清单》 1.2 “转让日”:[一次性付款情况下]指本协议生效后标的债权付款日,即乙方根据本协议约定将标的债权转让价款、违约金(若有)及其他费用全部支付至甲方指定账户、且甲方已足额收到全部标的债权转让价款、违约金(若有)及其他费用之日

[分期付款情况下]指本协议生效后标的债权付款日,即乙方根据本协议约定将标的债权转让价款、资金占用费、违约金(若有)及其他费用全部支付至甲方指定账户、且甲方已足额收到全部标的债权转让价款、资金占用费、违约金(若有)及其他费用之日

1.3 “交易基准日”:指甲方确定的计算标的债权账面本金及利息余额的截止日,系2026年4月20日

1.4 “过渡期”:指交易基准日(不含该日)至转让日(不含该日)的期间

1.5 “债权文件”:指甲方持有的与确认和行使标的债权相关的全部法律文件,包括但不限于标的债权有关的协议、合同、权利凭证、法院判决和裁定等文件

甲方对债权的内部文件(包括但不限于内部审批文件、为内部程序而进行的法律、财务尽调、评估文件等)不属于债权文件的范围之内

1.6 “双方”:指对甲方与乙方的共同称谓

1.7“义务人”:指系指债务人、担保人、对标的债权承担义务的主体及其承继人

第二条 标的债权的转让2.1 甲方同意按照标的债权的现状向乙方整体出让标的债权,乙方同意按照本协议规定受让标的债权

标的债权现状包括但不限于标的债权的债权本金、权属状态、法律状态、实际使用状况、债权文件的状态以及标的债权可能或实际存在的瑕疵和风险等

2.2 截至交易基准日,标的债权本息总额为人民币陆仟伍佰陆拾捌万零壹佰陆拾柒元零伍分(小写:¥65,680,167.05),其中本金余额人民币肆仟肆佰玖拾叁万玖仟玖佰贰拾元捌角柒分(小写:¥44,939,920.87),欠息人民币贰仟零柒拾肆万零贰佰肆拾陆元壹角捌分(小写:¥20,740,246.18)

在交易基准日前发生的代垫费用(律师费、诉讼费、评估费、拍卖费及其他实现债权而发生的代垫费用)作为标的债权一并转让

2.3 乙方已被告知并完全理解及同意,甲方在本协议2.2条及附件一《标的债权清单》中所列之债权金额仅为甲方根据截至2026年4月20日止的统计资料所作的一般性描述,可能存在计算误差、记录错误,或因其他原因导致乙方实际接收的标的债权所涉金额(包括但不限于本息数,下同)与附件一《标的债权清单》所列金额不完全一致,甲方对此等金额误差、记录错误无须承担任何责任;实际利息数额以及迟延履行金金额应以相关合同、生效法律文书及法律规定等为准;甲方此次系按照标的债权的现状进行转让,若该等债权的有效性、金额与甲方判断或裁判机构最终认定的有效性、金额存在差别、误差,并不属于甲方违约

2.4 在遵守本协议条款和条件的前提下,在转让日(无论本协议项下的标的债权转让是否对债务人产生法律效力,下同),自基准日起与债权有关的全部权利自甲方转移至乙方,乙方由此替代甲方享有债权并承担与债权有关的风险、费用、义务

2.5 在交易基准日的次日起,标的债权发生现金收回的,甲方有权选择按照如下方式处理: (1)在甲方收到全部债权转让价款前提下,指示债务人及/或担保人直接向乙方支付; (2)在甲方收到全部债权转让价款前提下,在其已收到该等款项后,扣除本协议约定的应由乙方承担的而已由甲方垫付的费用后,转交给乙方;(3)扣除本协议约定的应由乙方承担的而已由甲方垫付的费用后,以该等款项直接冲抵乙方应支付的到期应付转让价款;(4)其他甲方认为适合的方式

2.6 除上述现金流外,自交易基准日的次日起发生的非现金收益,在乙方付清全部转让价款后,由甲方在交割期间一并转交乙方

第三条 债权转让价款及付款 3.1 债权转让价款各方一致同意,本协议项下标的债权的转让价款为人民币[ ]元(小写:¥[ ])

3.2 付款3.2.1 若选择一次性付款,乙方应在本协议签订之日起3个工作日内将除本协议第3.3.1条约定的交易保证金之外的全部剩余款项人民币[ ]元整(小写:¥[ ])支付至本协议第3.2.2条约定的甲方指定账户

3.2.2 若选择分期付款,乙方应在本协议签订之日起5个工作日内将全部债权转让价款的首付款金额(即全部债权转让价款的30%)扣除本协议第3.3.1条约定的交易保证金之外的剩余首付款人民币[ ]元整(小写:¥[ ])支付至本协议第3.2.2条约定的甲方指定账户;乙方应在本协议签订之日起第三个月(含)累计支付债权转让价款至不低于人民币[ ]元整(小写:¥[ ]);乙方应在本协议签订之日起第六个月(含)累计支付债权转让价款至不低于人民币[ ]元整(小写:¥[ ]);乙方应在本协议签订之日起第九个月(含)累计支付债权转让价款至不低于人民币[ ]元整(小写:¥[ ]);乙方应在本协议签订之日起第十二个月(含)支付剩余全部转让价款人民币[ ]元整(小写:¥[ ])至本协议第3.2.3条约定的甲方指定账户

乙方签署本协议的行为本身即意味着无条件向甲方支付标的债权转让价款,乙方同意不得以任何原因延迟、拒绝支付或请求返还部分或全部标的债权转让价款

3.2.3 甲方的指定账户为:开户银行:中国工商银行股份有限公司长沙湘江世纪城支行户名:中国中信金融资产管理股份有限公司湖南省分公司账户:1901 0010 1920 1592 0343.3 交易保证金3.3.1 各方确认,乙方已于[ ]年[ ]月[ ]日向京东网资产竞价网络平台先行交纳交易保证金人民币叁拾万元整(小写:¥300,000.00)

3.3.2 一次性付款情况下:乙方交纳的交易保证金(不计利息)可相应充抵乙方应向甲方支付的转让价款,即在乙方按照本协议第3.2.1款约定支付剩余转让价款之日,乙方已交纳的保证金(不计利息)自动转为本协议第3.1款约定的转让价款的一部分

分期付款情况下:乙方交纳的交易保证金(不计利息)可相应充抵乙方应向甲方支付的转让价款首付款,即在乙方按照本协议第3.2.1款约定支付剩余首付款之日,乙方已交纳的保证金(不计利息)自动转为本协议第3.1款约定的转让价款首付款的一部分

3.3.3 如果乙方存在违反《竞价公告》、《竞价须知》、《保密承诺函》(如有)等文件的行为,甲方有权根据损失程度没收乙方全部或部分交易保证金

3.4 资金占用费3.4.1 若乙方选择一次性付款,则不产生资金占用费;若乙方选择分期付款,则自首付款支付次日起,乙方对剩余未付转让价款按8%/年的比率按天计算支付资金占用费,资金占用费应在支付当期的债权转让价款时一并付清

具体计算方式为:未支付剩余债权转让价款×资金占用费比率÷360×对应的实际资金占用天数;实际资金占用天数计算至债权转让价款付清之日(不含当日)

3.4.2 分期付款期间,乙方可提前支付剩余债权转让价款(乙方在提前支付剩余债权转让价款时,该部分债权转让价款对应的资金占用费应随之一并付清)

3.4.3 若转让价款支付日为非工作日,则提前至该日前最后一个工作日支付,实际支付日至原支付日(含当日)期间的天数计入资金占用天数;若资金占用费的计划支付日为非工作日,则提前至该日前最后一个工作日支付

除本协议明确约定外,乙方在本协议项下的所有付款不应进行任何扣减、任何性质的抵扣、或附加任何限制或条件,并且该等付款应免于扣除任何税款或任何性质的其他扣减

3.5 不做扣减除本协议明确约定外,乙方在本协议项下的所有付款不应进行任何扣减、任何性质的抵扣、或附加任何限制或条件,并且该等付款应免于扣除任何税款或任何性质的其他扣减

3.6 税费承担3.6.1 各方应当依照有关法律法规规定,各自承担与本次债权转让有关的任何税费

3.6.2 乙方应在竞得本协议项下标的债权之日起3个工作日内自行交纳京东网资产竞价网络平台交易服务费人民币[ ]元(小写:人民币[ ]元

3.6.3 除本协议另有约定外,自交易基准日(不含该日)起所发生的为实现本协议项下转让债权价值和弥补债权缺陷和瑕疵所发生的费用,包括但不限于过户费用、物业管理费、保管费、诉讼费等均由乙方承担

第四条 过渡期及交割完毕前标的债权的管理和处置 4.1 在过渡期内,甲方拥有对标的债权的自主管理、处置权,并按照下列原则管理、处置标的债权:(1)遵守国家相关法律法规的规定;(2)遵守甲方制定的有关资产管理和处置的规定

4.2 在过渡期内,甲方应对标的债权涉及相应诉讼时效和/或法定期间进行维护,但代位权和撤销权的行使除外

如标的债权在基准日之前已经超过诉讼时效、法定期间或因其他原因已部分消灭等,则不属于甲方维护的范围

4.3 乙方确认,在过渡期内,甲方就标的债权进行过的全部或部分处置、管理行为,为维护债权或其它相关权利而采取的所有措施,以及因采取这些行为、措施而产生的相应处置结果,乙方同意无条件予以认可并接受

4.4 在过渡期内,甲方因管理处置和维护标的债权而产生的相关费用(包括:案件受理费、保全费等),由乙方承担,甲方应提供相关费用的有效证明(复印件)

该费用由甲方在回收现金中直接予以扣除,但无现金回收或现金少于费用的,乙方应按甲方的通知支付相应费用,否则,每迟延一日,应向甲方支付应付未付款项的万分之五作为违约金

4.5 自转让日起至交割完毕之日,甲方除对标的债权根据以往的管理方式进行管理外,不再进行任何主动处置

过渡期后交割完毕前乙方要求对全部或部分标的债权进行处置的,甲方可以选择自收到乙方书面明确处置要求之日起合理时间内加速交割予乙方自行处置,或依据乙方的要求出售或以其他方式进行处置,处置费用及责任由乙方自行承担,甲方对该等债权不再承担任何责任,并且该等债权一经按照乙方要求被出售或处置,乙方应当视为已经放弃了就该等债权对甲方违反其在本协议项下声明和保证主张权利的权利,且对依照乙方的要求而采取的作为或不作为所直接导致的任何对甲方声明和保证的违反,甲方不承担责任

4.6 为避免任何疑义,乙方确认,在交割完毕前,甲方根据本协议规定或乙方要求对标的债权进行管理与处置,仅需尽到谨慎、善良的注意义务,除因故意或重大过失外,甲方对管理与处置的任何相关后果不承担任何责任

4.7 自转让日起至交割完毕之日,标的债权在法院的法律程序发生变化的,在乙方的要求下,甲方可对相应法院作出适当的回应,以维护标的债权的相关权益

由此产生的任何风险(包括但不限于法律风险、市场风险等),乙方都知晓且愿意承担,并且保证不会对甲方产生追索

第五条 标的债权的交割5.1 交割本协议所称标的债权交割,是指在根据本协议约定的地点和时间,各方交割标的债权的有关债权文件

债权文件交割完毕即为交割完成5.2 交割的前提条件甲方和乙方的交割必须以下列条件已获得满足为前提: (1)甲方和乙方已在所有重要方面履行并遵守其各自在本协议项下的交割前应履行的全部承诺和保证;(2)乙方已按照本协议的约定按期足额支付了相应的转让价款

5.3 交割时间5.3.1 各方应自乙方支付全部债权转让价款完毕之日起的30个工作日内完成债权文件的交割工作

5.3.2 乙方应当事先向甲方提交负责接收标的债权的乙方指定人员的身份证明和加盖公章的授权委托书,经甲方审核同意后在各方协商一致的时间进行交割,但该时间最晚不得迟于第5.3.1条约定的期限

如因乙方延迟提交上述文件或者不配合导致交割工作延迟完成的,相关损失和责任由乙方自负

5.4 根据第5.3条确定的交割时间,甲方按照本协议约定向乙方移交相关债权文件

乙方指定人员在甲方人员的带领下,在甲方指定地点共同核对并交割债权文件

债权文件的交割完成以各方授权代表签署完毕有关债权文件的书面交接文件的时间为准,各方签署的书面交接文件应载明债权文件移交的时间、地点、甲方移交的文件之名称和数量

5.5 如因乙方的原因未能在第5.3条约定的期限内完成交割的,则第5.3条约定的最后一日即视为交割完毕;交割完毕之后,甲方可选择将债权文件资料公证提存,或向乙方收取相当于转让价款的每日万分之五作为保管费,并且乙方自行承担未按时接受债权文件而发生的一切风险及损失

5.6 各方同意,甲方向乙方交割的债权文件仅限于甲方自原债权人取得的及甲方在对标的债权管理和处置过程中所获得或持有的与标的债权有关的法律文件(甲方不保证持有该等文件的原件),但不包括下列文件:(1)原债权人或甲方对标的债权进行管理的内部文件,包括但不限于请示、报告、批示、计划、安排、会议纪要、股东会决议、董事会决议、内部协议等;(2)原债权人或甲方委托律师事务所或其他中介机构出具的与标的债权有关的法律或评估文件,包括但不限于委托代理协议、债权评估、分析报告、法律意见书、法律建议书等;(3)原债权人或甲方在乙方付清标的债权转让价款之日前为处置标的债权已经移交或者应当移交给第三人或者应当注销的债权文件;(4)如甲方在向乙方转让标的债权后,甲方仍然保有的权利所涉及的文件与本标的债权所涉及的文件系同一份文件或存在关联程度相当紧密的情况下,甲方有权继续保留该等文件的所有权,但乙方在其处置标的债权的目的范围内对该等文件享有使用权,乙方可以通过向甲方借用的方式使用该等文件

5.7 乙方同意,交割完成后,甲方及甲方聘用的中介机构因工作需要到乙方抽查及审阅甲方移交给乙方的档案资料的,乙方应当积极配合安排

第六条 转让后的合作6.1 债权转让通知6.1.1 自乙方支付全部债权转让价款完毕起的30个工作日内,就标的债权转让的事实,按照如下方式通知义务人:按照债权协议、担保协议约定的送达方式向债务人、担保人EMS邮寄送达债权转让暨债务催收通知;协议未约定送达方式的,则向债务人、担保人住所地等EMS邮寄送达债权转让暨债务催收通知,并在全国或者债务人所在地省级以上有影响的报纸发布债权转让暨债务催收联合公告的方式通知,费用由乙方承担

(债权转让与催收通知及回执见附件二)6.1.2 上述送达工作由乙方负责、甲方予以配合

6.1.3 乙方确认,甲方只需进行以上形式的通知,无论案件受理法院是否确认债权转让通知的法律效力,均视为甲方已完成债权转让通知的义务,乙方不得对此提出任何抗辩

6.1.4 乙方进一步确认,甲方的通知义务只限于进行上述适当的通知行为,无论债务人、担保人、其他义务人对债权转让的通知是否签收和确认,不影响各方之间就债权进行转让的效力

6.2 主体及权属变更6.2.1 若标的债权需要变更诉讼主体、执行主体、标的债权权属或办理其他法律手续的,乙方负责于交割完毕之日起六个月内完成该等变更或其他手续;乙方就此要求甲方协助的,应在上述期限内向甲方提出;甲方将根据相关规定,予以积极配合并提供必要协助

尽管有上述规定,甲方不承担实现上述变更或完成手续的责任6.2.2 若因乙方原因未于第6.2.1条约定的期限内完成该等变更或手续导致甲方继续被告知应参与相关诉讼程序的,甲方有权选择放弃参与相关诉讼程序

甲方放弃参与相关诉讼程序且因此影响乙方行使相关诉讼权利的,甲方不承担任何责任

若因不可抗力导致未于第6.2.1条约定的期限内完成该等变更或手续导致甲方继续被告知应参与相关诉讼程序的,甲方继续配合乙方履行相关诉讼程序

6.3 其他相关协议权利义务的转移 6.3.1 乙方同意在受让标的债权后继续遵守和履行甲方及/或原债权人在标的债权转让前就标的债权而向债务人、担保人所作的承诺及/或与其他相关方达成的任何协议、处置方案或者其他任何对甲方及/或原债权人有约束力的文件,并且,乙方应自觉接受该等协议及/或文件对债权人赋予的权利和相应的约束,并愿意按照该协议及/或文件的约定行使债权人的权利和履行债权人的义务

如因乙方违反该等约定而引致第三方对甲方采取法律行动、或甲方须对第三方承担任何责任,则甲方有权要求乙方弥补甲方所受的一切损失

6.3.2 乙方同意,除各方另有约定外,在受让标的债权后继续遵守、履行和承继甲方及/或原债权人在标的债权转让前与相关中介机构签署的服务协议等法律文件,承继该等服务协议项下的权利和义务并受到该等服务协议条款的约束

第七条 风险提示及决策7.1 就标的债权转让事宜,甲方特向乙方作出如下风险提示;乙方对以下风险表示完全知晓并自愿承担由此可能发生的不利法律或其他后果

乙方受让的标的债权,可能因法律或政策的不明朗,在乙方受让后以其名义向法院或仲裁机构提起诉讼或仲裁、申请变更诉讼或执行主体时,该等法院或仲裁机构不予受理、不予审理、不予支持、不予变更、不予执行等致使乙方权利难以行使或落空的风险

乙方已被告知并完全理解,其受让的标的债权可能存在着瑕疵或尚未发现的重大缺陷,以至于乙方预期利益无法最终实现

乙方并同意,甲方对所转让的标的债权不承担法律上的合法性、有效性等瑕疵担保责任

乙方已被告知并完全理解,乙方受让的标的债权,可能因存在计算误差或发生变动等,从而导致乙方实际接收的标的债权金额与本协议第1.1条、第2.2条表述标的债权、本协议附件一所列明的债权金额不完全一致

标的债权中如果存在部分债务人为国有企业,依据有关法律法规及司法解释的规定,对该企业履行了出资职责或者持有该企业国有资本的单位对该等债权享有优先购买权,如该等单位对本资产所涉及的债权行使优先购买权,从而导致甲方不能根据本协议的约定将该等债权转让给乙方或转让行为无效或使乙方存在获得该等债权的障碍,乙方对此表示理解与接受,放弃追究甲方的任何责任

乙方受让的标的债权及其从权利可能存在的瑕疵或重大缺陷包括但不限于下列一项或多项:(1)与标的债权相关的债务人或担保人或其他责任主体可能存在或已存在破产、被解散、被撤销、被注销、被吊销、歇业、停业、被关闭、下落不明、被采取强制措施、死亡或处于失联状态以及其他主体存续瑕疵的情形;存在注册资金未实缴到位以及其他主体存续性瑕疵的情形;(2)标的债权可能存在未生效、无效或被撤销的情形;(3)标的债权可能已超过诉讼时效、执行时效或丧失相关的法定期间或因其他原因已部分消灭或成为自然债;该债权可能有丧失胜诉权的风险;(4)标的债权附属的担保协议虚假、不能依法成立或者生效、无效或被撤销,担保人不承担全部担保责任或只承担部分担保责任;(5)标的债权附属的保证协议约定主债权不可转让或只对特定债权人承担保证责任;(6)标的债权的保证担保在保证协议约定或法律规定的保证期间内因没有向债务人或保证人主张权利,而造成保证人不再承担保证责任或免责;保证人可能存在免除保证责任的情形;(7)标的债权的从权利已过诉讼时效、执行时效;担保合同可能存在主债权未经担保人同意不可转让或担保人只对特定债权人承担担保责任的情形;(8)标的债权的担保物权在主债权诉讼时效完成后未予行使;(9)标的债权的担保物权因担保物灭失而消灭,且没有代位物或其他物上代位权可行使;(10)标的债权的抵(质)押物实际不存在,抵(质)押物重复抵(质)押,抵(质)押协议实际未生效,抵(质)押担保应办理抵(质)押登记而未办理;或因动产抵(质)押协议未办理登记而抵(质)押物已为第三人善意取得;或因抵(质)押物目前仍抵(质)押在原债权人或其分支机构名下,在竞买人受让标的债权后不能依法办理变更抵押登记至其名下致使竞买人权利难以行使或落空的风险;标的债权项下抵押物存在包括但不限于未办理产权登记、未抵押登记至甲方名下或原债权人及其分支机构名下、私自销售、集资建房、以房抵工程款、以房融资担保、一房多卖、被他人占用、已出租且承租方对抵押物享有优先购买权、已被司法流拍、中止变卖等情形,抵押物处置有一定的难度;(11)标的债权及其附属的最高额抵押,可能因最高额抵押的决算期未届满而发生一次或数次转让,从而可能造成抵押权甚至主债权落空的风险;(12)部分标的债权可能已被全部或部分减免、被抵销、被清偿,在交易基准日前已冲减部分本金或未被法院认可;(13)已经进入诉讼程序的标的债权可能存在因超过法定上诉期限、申请执行期限而无法获得法律保护;(14)全部或部分债权经法院或仲裁机构裁判未获得其支持而败诉或部分败诉、法院已裁定终结执行等诉讼风险;受让标的后对债权中的利息、罚息等诉求经法院或仲裁机构裁判未获得其支持而败诉或部分败诉、转让方受让标的后未变更申请执行人、法院已裁定终结执行等诉讼风险;债权可能存在全部或部分败诉、不能被强制执行、不能变更诉讼(含执行)主体、相关诉讼、执行费用未付等情形,涉诉债权可能在交割前已诉讼终结、执行终结(含终结本次执行)或破产终结等情形;(15)已经进入诉讼程序的不良资产债权,可能存在由于转让方未能在法律规定的期限内申请继续查封而导致转让方对债务人的资产失去控制;(16)标的债权在交易基准日后仍会发生变化;(17)主从债权证明文件仅为复印件,或者主从债权证明文件存在缺失、不完整或内容冲突等相关情形;甲方无法对其承继的、由任何第三方制作的资产证明文件的真实性、有效性、准确性和完整性提供保证

债权证明文件可能存在缺失(不限于原件)、不完整或内容冲突等相关情形;甲方无法对其承继的、由任何第三方制作的资产证明文件的真实性、有效性、准确性和完整性提供保证;(18)原债权人未就标的债权的转让通知债务人使得债权转让尚未对债务人发生法律效力;(19)可能存在诉讼或执行主体无法变更、利息无法得到支持以及因前手无法提供资料等原因导致无法启动或者推进司法追偿程序等瑕疵;竞买人受让债权后,对该债权在转让日后的利息或罚息请求权,竞买人可能无法继续享有;(20)标的债权所涉债务人、担保人以及担保物涉及其他纠纷,债务人、担保人已被纳入失信被执行人名单,担保物已被第三人申请法院依法查封冻结或抵押土地上建筑物未办理抵押、被政府无偿或成本价收回的;债务人或担保人存在被执行案件、限高情况;(21)竞买人受让债权后,可能无法享有甲方所享有的国家法律政策规定的各项优惠条件和特殊保护,包括但不限于税收和诉讼方面的优惠和特殊保护;(22)债权可能存在欠缴各种诉讼费用、转让前可能存在应付未付费用或者已还款而未扣减的情形;债权证明文件中存在未经债务人同意不得转让的约定导致竞买人受让债权后不能向债务人主张权利情形;(23)标的债权及其从权利的其他瑕疵或重大缺陷或风险

7.2 独立决策7.2.1 乙方确认,乙方对标的债权的定价系其根据债权金额、债务人的履行能力、债权瑕疵程度、债务人资产状况、法律政策风险等影响标的债权价值的一切因素独立进行综合考量后作出的商业决策

7.2.2 乙方作出前述商业决策前,已对标的债权的情况开展了有关法律及财务方面的尽职调查工作,乙方开展的尽职调查工作并不依赖于甲方提供的任何与标的债权有关的文件、资料、说明或协助

第八条 声明和保证8.1 甲方声明和保证8.1.1 甲方有权处置标的债权,具备合法的资格和能力签署本协议,并已采取一切必要的行动以获得授权签署及履行本协议

8.1.2 为使本协议保持有效性和可执行性,若在本协议履行期间根据适时颁布的法律规定某些手续需要履行,甲方须按照适用法律的要求及时取得、更新或延续所有必要的授权、批准、同意、许可、备案及/或登记等,并及时向乙方提供正式已完成这些手续的文件资料

8.1.3 标的债权可能存在着瑕疵或尚未发现的重大缺陷,甲方对乙方就标的债权的收益不作任何的保证与承诺

8.2 乙方声明和保证8.2.1 乙方拥有签署、交付和履行本协议以及从事本协议项下交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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