发布:2026-06-10 16:24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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湖北喳西泰旅游开发投资有限公司债权资产 <结束>

资产编号:11211068

4047万元
用途
100%
折扣率
2026-06-15
起始日期
2026-06-16
结束日期
其他
拍卖阶段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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评估价:
4047万元

资产概况

资产描述

资产图片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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资产概况

  • 总价:4047万元
  • 单价:0万元/平米
  • 区域:湖北省 恩施土家族苗族自治州
  • 用途:债权
  • 起始日期:2026-06-15
  • 结束日期:2026-06-16
  • 地址:湖北省恩施土家族苗族自治州来凤县
  • 评估价:4047万元
  • 联系人:资产信息网
  • 折扣率:100%
  • 联系电话:021-68828928
  • 拍卖阶段其他
  • 拍卖状态:即将开拍
  • 发布站点:京东
  • 标签:
    查封情况:查封、冻结等限
    看样时间:看样时间自本公告发布之日起至正式竞价开始前一日
    小区:或其他政府
    支付方式:现金
    转让方:长城公司湖北分公司
    经济类型:其他经济
    品牌:长城
    拍卖原因:融资
    开发商:拍标的湖北喳西泰旅游开发

资产描述

资产配套: 环境配套超市医院健身娱乐银行等全面信息详见电脑版网站地图地理信息

拍卖公告

竞买须知序号项目内容1竞拍标的湖北喳西泰旅游开发投资有限公司债权资产,截至2026年3月31日,标的债权资产为19040.63万元,其中债权资产本金余额为14480.47万元,利罚息及复利合计4560.16万元,实现债权的费用0元

2挂牌价格起拍价:4047万元,保证金:400万元,加价幅度:5万元或其整倍数

3竞买人条件具有完全民事行为能力、支付能力的法人、组织或自然人,但以下人员或机构不得购买:1.国家公务员、金融资产管理公司工作人员;2.该项资产处置工作相关中介机构所属人员;3.债务人、担保人为自然人的,其本人及其直系亲属;4.债务企业的控股股东、实际控制人及其控股下属公司,担保企业及其控股下属公司,债务企业的其他关联企业;5.上述主体出资成立的法人机构或特殊目的实体;6.国家金融监督管理总局认定的其他不宜受让的主体

4保证金规则(一)正式竞价活动开始前京东拍卖系统将按规定冻结竞买人账户内应缴的保证金,竞价结束后未能竞得者冻结的保证金自动解冻,冻结期间不计利息

本标的物竞得者原冻结的保证金自动转入中国长城资产管理股份有限公司湖北省分公司(以下简称:“长城公司湖北分公司”)指定账户,竞价余款在《债权转让协议》生效之日起5日内缴入指定账户(户名:中国长城资产管理股份有限公司湖北省分公司,开户银行:中国农业银行股份有限公司武汉梅岭支行,账号:17053401040003861)

(二)下列情况,竞买人缴纳的保证金归长城公司湖北分公司所有:1.竞买人在竞价过程中违反竞价规则和产权交易相关规则,扰乱竞价秩序的

2.竞买人未在竞价成功的【5】内签订《成交确认书》和《债权转让协议》或未按规定全额支付款项(及其他费用)和交易服务费的

3.竞买人签订《债权转让协议》时,提出附加条件或者更改合同实质性内容的

4.竞买人未按《成交确认书》和《债权转让协议》约定的付款期限付清全部款项的

5.竞买人未按交易条件的要求完成标的交付交接的

6.竞买人出现下列恶意炒作及市场操纵情形的:(1)捏造散布涨价信息;(2)恶意囤货;(3)哄抬价格谋取暴利;(4)其他通过非正当手段扰乱市场的行为

7.竞买人不符合第三条竞买人条件的

5竞价规则该资产处置须有一人报名并缴纳相应竞价保证金方可进入竞价程序,若只有一人参加竞价,竞价成功后,需按照相关规定补登3个工作日的公告并经公告确认无异议且无其他更高价竞买人后方可确认成交

本次线上竞价活动设置延时出价功能,在竞价活动结束前,每最后5分钟如果有竞买人出价,就自动延迟5分钟

6咨询与看样时间自本公告发布之日起至正式竞价开始前一日接受咨询(节假日休息),现场看样自行安排,有意者请联系长城公司湖北分公司联系人

7违约责任(一)买受人应在竞买成功【5】日内签订《成交确认书》和《债权转让协议》,并在《债权转让协议》生效之日起5日内一次性向长城资产湖北公司支付转让价款,逾期签约或付款的应当承担违约责任

长城资产湖北公司除扣收保证金充当违约金外,还有权选择:1.解除协议

保证金不足以弥补长城资产湖北公司损失的,买受人仍应承担损失赔偿责任

如长城资产湖北公司再次公开竞价出让标的资产,原买受人除应当支付第一次竞价中长城资产湖北公司应当支付的佣金外,还应当补足再行竞价价款低于原成交价款的差额;2.要求买受人继续履行协议,对于逾期款项,每逾期一日,买受人还应按应付未付款项的万分之二点五向长城资产湖北公司支付违约金

(二)债权资产竞买成交后,请买受人按《债权转让协议》约定到长城资产湖北公司办理资产档案移交手续

买受人未按照约定受领标的的,应当支付由此产生的保管费用

重要提示:(一)本次拟转让的不良债权项下部分抵押物被占用的情形,部分抵押物已被私售无法执行的情形

(二)本次拟转让资产为不良债权,标的债权存在部分或全部不能收回的可能

(三)本次处置转让债权资产基准日为2026年3月31日,转让基准日至资产交割日期间,发生的债权维护和管理费用由买受人承担

实际接收的标的资产金额与《债权转让协议》载明的金额可能不完全一致;竞买人受让标的资产后向债务人或担保人所能主张并获得司法支持的本金、利息可能与《债权转让协议》中所列明的金额不完全一致;标的资产事实上可能已经全部或部分灭失

(四)竞买人报名并缴纳相关竞买保证金,视为作出如下陈述:1.竞买人资格

竞买人为中华人民共和国境内外的自然人、法人及其他经济组织,但不属于国家公务员、金融监管机构工作人员、政法干警、资产公司工作人员、国企债务人管理人员、参与资产处置工作的律师、会计师、评估师等中介机构等关联人或者上述关联人参与的非金融机构法人;不属于与参与不良债权转让的资产公司工作人员、国企债务人或者受托资产评估机构负责人员等有近亲属关系的人员,不属于被列入反恐、反洗钱黑名单的人员及其他依据法律法规不得收购、受让竞价标的的主体

2.交易文件知悉

竞买人仔细阅读并理解了长城公司湖北分公司发布的竞买公告等文件,并完全接受上述文件所规定的交易条件,没有任何异议

3.风险和瑕疵知悉

4.竞买人已被告知并完全理解,竞买人受让债权后,由于相关法律法规规章政策限制,导致竞买人能够行使的标的债权数额可能小于标的物介绍中列明的标的债权数额

相关法律法规规章政策包括但不限于:(1)《民法典》相关规定(2)《关于审理涉及金融不良债权转让案件工作座谈会纪要》(法发[2009]19号):受让人向国有企业债务人主张利息的计算基数应当以原借款合同本金为准;受让人向国有企业债务人主张不良债权受让日之后发生的利息的,人民法院不予支持

其中,国有企业债务人包括国有独资、国有控股的企业法人受让人是指非金融资产管理公司法人、自然人

(3)《合同法》第81条:债权人转让权利的,受让人取得与债权相关的从权利,该权利专属于债权人自身的除外

(4)《关于印发<人民币利率管理>规定的通知》(银发[1999]77号)相关规定

5.竞买人已被告知并完全理解,竞买人成为买受人并受让标的债权后,对该标的债权在基准日以后产生的利息、罚息的请求权,买受人可能无法继续享有

6.竞买人已被告知并完全理解,竞买人成为买受人并受让标的债权后,可能无法享有长城公司湖北分公司所享有的国家法律政策规定的各项优惠条件和特殊保护,包括但不限于税收和诉讼方面的优惠和特殊保护

7.竞买人已被告知、仔细阅读并完全理解标的物介绍揭示的风险,自愿承担由上述风险造成的一切损失以及不能获得相应预期利益的后果

(2)贷款债权系不良资产,存在着部分或全部不能回收的风险特性以及清收的困难性

(3)由于可能存在的计算误差或其他原因,买受人实际接收的贷款债权金额与《债权转让协议》载明的金额可能不完全一致;基于有关司法政策文件,买受人受让贷款债权后向债务人或担保人所能主张并获得司法支持的利息可能与本协议附表中所列明的利息不完全一致

(4)贷款债权项下借款人、担保人或其他责任主体可能存在破产、被吊销、被撤销、注销、解散、关闭、歇业、停业、下落不明以及其他主体存续性瑕疵的情形

(5)贷款债权可能已超过诉讼时效、法定或约定时效或丧失其他相关的期间利益或因其他原因已部分或全部丧失

(6)贷款债权项下担保权利可能未生效、无效、消灭或已过诉讼时效等情形

(7)贷款债权证明文件可能存在缺失(不限于原件)、内容冲突等相关情形

(8)担保物、抵债资产(协议抵债且未办理过户)可能发生灭失、毁损或可能存在欠缴税费、不能办理权属变更手续、不能实际占有(包括可能被他人实际占有)或其他减损担保物、抵债资产价值的相关情形

(9)涉诉贷款债权可能存在全部或部分败诉、不能变更诉讼(含执行)主体、相关诉讼、执行费用未付等情形,涉诉贷款债权可能在交割前已诉讼终结、执行终结或破产终结

(10)贷款债权事实上可能已经全部或部分灭失

(11)受让贷款债权后,对该贷款债权在交割日后的利息或罚息请求权,受让方可能无法继续享有

(12)受让贷款债权后,可能无法享有长城资产湖北公司所享有的国家法律政策规定的各项优惠条件和特殊保护,包括但不限于税收和诉讼方面的优惠和特殊保护

长城资产湖北公司对上述瑕疵或风险不发表任何判断性结论,由竞买人自行作出判断,长城资产湖北公司不承担任何责任

竞买人成为买受人后的特别承诺:1.竞买成功后,竞买人承诺,在交接期间内,当长城资产湖北公司将标的债权文件交付给竞买人时,竞买人应及时受领标的债权文件并在随附的标的债权文件清单上签字

如竞买人不及时受领标的债权文件,则自愿承担迟延受领标的债权文件所产生的一切法律后果

在交接期后,竞买人无权再就标的债权文件及其交付范围向长城资产湖北公司提出任何主张

2.风险和瑕疵概括承受

标的债权自基准日至标的债权移转给买受人之日发生变化的,买受人承认并接受该变化,不因标的债权的变化而请求长城资产湖北公司和拍卖人承担相应的责任,或以此作为竞买人履行约定或法定义务的抗辩

3.鉴于长城资产湖北公司在从前手银行受让标的债权时,已承诺不向前手金融机构追究任何法律责任,为此,竞买人同意并保证,竞买人一旦成为买受人,如果标的债权中存在该等能够追究前手金融机构任何法律责任的权利,竞买人承诺放弃并承诺在其与后手签署的协议中要求后手也放弃该等权利,并不以任何方式向前手金融机构追究任何法律责任

竞买人在正式竞价活动开始前请务必再仔细阅读长城资产湖北公司的竞买须知、竞买公告等有关文件

咨询联系电话:027-86771092、027-86773153;联系人:夏先生、李先生;邮箱:zlxiawh@gwamcc.com联系地址:湖北省武汉市武昌区东湖路155号对排斥、阻挠咨询或有异议以及其他干扰资产处置活动的举报,请联系纪检审计部门

联系人:沈先生联系电话:027-86771230邮箱:SSHWH@gwamcc.com中国长城资产管理股份有限公司湖北省分公司2026年6月8日标的情况表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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中国长城资产管理股份有限公司湖北省分公司

资产竞价转让成交确认书

竞价组织单位:中国长城资产管理股份有限公司湖北省分公司

受让人:

签订地点: 湖北省武汉市武昌区东湖路155号 经过公开竞价,受让人于 年 月 日在竞价组织单位通过京东平台组织的湖北喳西泰旅游开发投资有限公司债权资产竞价中竞价成功,现签订确认书如下:

一、竞价成交价:人民币 万元(大写: 万元整)

二、受让人须在竞价成功后 5日内按照对外公布的《债权转让协议》内容与竞价组织单位签署《债权转让协议》,除转让价格以外的其它内容均以对外公布的《债权转让协议》内容为准

若受让人逾期不签署《债权转让协议》,或在签署《债权转让协议》时提出附加条件或更改协议实质内容的,应承担违约责任,其已付竞价保证金不予退还,且竞价组织单位无需通知受让人即可撤销成交,将标的再行竞价

若其已付竞价保证金不足赔偿竞价组织单位损失的,则竞价组织单位仍有权要求受让人继续承担赔偿责任

三、本确认书仅确认竞价成功的客观事实,为双方正式签署《债权转让协议》的组成部分,双方按《债权转让协议》约定享有各种权利,履行各种义务

四、本确认书由竞价组织单位和受让人签字盖章后生效

五、本确认书壹式肆份,受让人贰份,竞价组织单位贰份,均具有同等法律效力

受让人(盖章):

  法定代表人:或委托代理人(签名):   

年  月  日

竞价组织单位:中国长城资产管理股份有限公司湖北省分公司

负责人:或委托代理人(签名):

年  月  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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竞卖标的瑕疵说明及确认书

本次竞价转让标的为中国长城资产管理股份有限公司湖北省分公司(以下简称“我公司”)持有湖北喳西泰旅游开发投资有限公司债权资产,截至2026年3月31日,标的债权资产为19,040.63万元,其中债权资产本金余额为14,480.47元,利罚息及复利4,560.16元,代垫费用0元

对上述债权资产,我公司在此提示风险如下,请竞买人自行把握竞买风险:

1.竞买人在受让转让标的后,对按原借款合同在基准日以后产生的利息、罚息的请求权,由于法律政策导向的不确定性,可能无法继续享有,最终以法院认定为准

2.竞买人在受让转让标的后,可能无法享有我公司所享有的国家法律政策规定的各项优惠条件和特殊保护,包括但不限于税收和诉讼方面的优惠和特殊保护

3.竞买人所受让的债权资产及其从权利可能存在的瑕疵或缺陷包括但不限于下列一项或多项:

(1)本次拟转让的不良债权的实现可在债务人破产重整程序中,按照债权顺位选定房屋,与债务人钦定抵偿协议,实现抵押权及债权,过户税费需要买受人自行承担

(2)贷款债权系不良资产,存在着部分或全部不能回收的风险特性以及清收的困难性;

(3)由于可能存在的计算误差或其他原因,买受人实际接收的贷款债权金额与《债权转让协议》载明的金额可能不完全一致;基于有关司法政策文件,买受人受让贷款债权后向债务人或担保人所能主张并获得司法支持的利息可能与《债权转让协议》所列明的利息不完全一致;

(4)贷款债权项下借款人、担保人或其他责任主体可能存在破产、被吊销、被撤销、注销、解散、关闭、歇业、停业、下落不明以及其他主体存续性瑕疵的情形;

(5)贷款债权可能已超过诉讼时效、法定或约定时效或丧失其他相关的期间利益或因其他原因已部分或全部丧失;

(6)贷款债权项下担保权利可能未生效、无效、消灭或已过诉讼时效等情形;

(7)贷款债权证明文件可能存在缺失(不限于原件)、内容冲突等相关情形;

(8)担保物可能发生灭失、毁损或可能存在欠缴税费、不能办理权属变更手续、不能实际占有或其他减损担保物的相关情形;

(9)涉诉贷款债权可能存在全部或部分败诉、不能变更诉讼(含执行)主体、相关诉讼、执行费用未付等情形,涉诉贷款债权可能在交割前已诉讼终结、执行终结或破产终结;

(10)贷款债权事实上可能已经全部或部分灭失;

(11)买受人受让贷款债权后,对该贷款债权在交割日后的利息或罚息请求权,受让方可能无法继续享有;

(12)买受人受让贷款债权后,可能无法享有长城资产湖北分公司所享有的国家法律政策规定的各项优惠条件和特殊保护,包括但不限于税收和诉讼方面的优惠和特殊保护

长城资产湖北分公司对上述瑕疵或风险不发表任何判断性结论,由竞买人自行作出判断,长城资产湖北分公司不承担任何责任

4.该转让标的尚可能存在其他方面的各种瑕疵

对以上风险提示,竞买人已被告知并完全理解,并展开了商业调查,签约前已谨慎评估了受让风险

因此,竞买人承诺:无论是已披露或未披露的瑕疵而引发的风险,竞买人均自行承担一切损失或预期利益的不获得

竞买人在此进一步确认,在其充分认识上述风险后,并经审慎后作出签署本协议的决定,同意按照现状收购本协议项下贷款债权

5.标的资产存在尚未披露的其他瑕疵,如原剥离银行虚假剥离等

中国长城资产管理股份有限公司湖北省分公司    年 月 日

确 认 书

中国长城资产管理股份有限公司湖北省分公司:贵司《竞卖标的瑕疵说明及确认书》中对湖北喳西泰旅游开发投资有限公司债权资产的风险提示,我方已被告知并完全理解,我方在参加竞买前已详细查阅了不良资产的档案资料,并展开了商业调查,我方已谨慎评估了受让风险

因此,我方承诺:

无论是已披露或未披露的瑕疵而引发的风险,我方均自行承担一切损失或预期利益的不获得

该不良资产有可能存在前手银行虚假剥离不良资产等情况,我方同意无条件放弃向贵公司或前手银行追索的权利

(注:由授权委托人签名的,授权委托人必须出具授权委托书并交我公司留存保管

)

竞买人(盖章):法定代表人:

或委托代理人(签名): 年 月 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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反洗钱承诺书本人承诺参与竞买湖北喳西泰旅游开发投资有限公司债权资产的资金来源合法,不存在任何洗钱嫌疑、不涉及毒品犯罪、黑社会性质的组织犯罪、恐怖活动犯罪、走私犯罪、贪污贿赂犯罪、破坏金融管理秩序犯罪、金融诈骗犯罪等违法活动

并根据中国长城资产管理股份有限公司湖北省分公司的要求,向其提供真实有效的资格文件等资料

特此承诺!附件:(需加盖企业公章)1.营业执照复印件;2.《法定代表人身份证明书》;3.法定代表人身份证(正反面)复印件;4.《授权委托书》;5.受托人身份证(正反面)复印件; 承诺人(盖章): 法定代表人(签字): 年 月 日 中国长城资产管理股份有限公司 分公司与 公司债权转让协议 年 月 日债权转让协议本协议由以下双方于 年 月 日在 市 区签署

甲 方:中国长城资产管理股份有限公司 分公司(转让方)负 责 人: 住 所: 邮政编码: 电 话: 传 真: 乙 方: (受让方)法定代表人: 住 所: 邮政编码: 电 话: 传 真: (上述主体单称“一方”,合称“双方”)鉴于:1、甲方作为国有金融资产管理股份有限公司的分支机构,依法享有本协议附件一《标的债权明细表》项下的标的债权(见本协议第1.3条定义),甲方根据相关法律法规的规定,采取招标/竞价/协议转让方式处置该标的债权;甲方享有的标的债权在性质上为不良属性,存在部分或全部不能回收的风险

(分公司可根据转让方式选择适用)2、乙方在充分理解不良标的债权风险的基础上,自愿现状受让不良标的债权(含标的债权及其对应的瑕疵和风险)

并凭借其承诺的价格等交易条件,被甲方确认为本次标的债权招标/竞价/协议转让的中标人/买受人

(分公司可根据转让方式选择适用)3、甲方已向乙方充分揭示了标的债权可能存在的瑕疵与风险,并应乙方要求对有关情况进行了说明,且甲方已事先向乙方声明本协议项下的标的债权,基于不良资产的特性,存在着部分或全部不能回收的风险性以及清收的困难性,甲方对转让的标的债权的瑕疵及预期利益不做任何保证与承诺,乙方对此予以认可,乙方声明其已对本协议项下标的债权实施其认为必要的尽职调查,自主决定参加该标的债权的招标/竞价/协议转让活动

4、乙方声明并保证,乙方自愿独立承担标的债权的瑕疵和预期利益无法实现的风险,乙方保证不因任何原因主张本协议无效或要求撤销本协议或要求甲方回购标的债权或要求甲方承担赔偿责任

在此基础上,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民法典》等相关法律法规的规定,为进一步明确双方之间的权利义务关系,甲乙双方在平等自愿、友好协商的基础上,就标的债权转让相关的事宜达成如下协议,供双方共同遵守

第一条 定义在本协议中,除非上下文另有解释或文义另作说明,下列用语具有以下所规定之含义:1.1 主债权,指甲方对《标的债权明细表》所列示的主债务人享有的并依法可向乙方转让的债权本金及利息(含利息、罚息、复利)、违约金、赔偿金以及实现债权费用、代债务人垫付费用等

1.2 担保权利,指与主债权相关的保证债权、抵押权、质权、差额补足、让与担保等附属权利

1.3 标的债权,指作为本协议标的的主债权、担保权利以及由此派生或与此相关的其他权益的统称,包括但不限于基准日前未实现主债权、担保权利以及由此派生或与此相关的其他权益

与此相关的其他权益是指基准日前,甲方(及其前手)因管理、处置需要可能已与《标的债权明细表》中部分债务人(包括担保人)达成包括但不限于重组协议、和解协议、抵债协议,或接受法院抵债裁定,而这些协议并未履行完毕或抵债资产未完成过户

因此,乙方受让的标的债权法律形态可能已经变化,可能转化为抵债协议、法院生效法律文书项下对应的权利,【包括/但不包括】法院/仲裁机构退回的甲方及其前手交纳的诉讼/仲裁费用等实现债权费用

标的债权可能还包括已经超过主张权利法定期限的自然债权、对破产终结企业的债权以及其他形式的债权

甲方特别声明:尚未过户抵债资产,如甲方已抵偿对应的债权,则已经抵偿的债权及该等抵债资产不属于本协议项下的标的债权

(注:1、关于“标的债权”可根据收购原始债权的性质据实调整

2、如尚未过户抵债资产,已经抵偿债权的,分公司拟转让该抵债资产的,应另行签署抵债资产转让协议

)1.4 转让价款,指乙方受让标的债权所应支付的价款1.5 标的债权证明文件,指甲方在基准日实际持有的、且将于交割日现状移交给乙方的,与主张和行使标的债权有关的法律文件,限于贷款合同、借据、担保合同、抵(质)押担保权利凭证、判决书、调解书、裁定书、和解协议、债务重组协议、以物(股权)抵债协议、抵债资产权属证书或证明、破产债权申报书、逾期贷款/债务催收通知书、甲方与前手权利人的分户债权转让协议、债权转让暨催收公告或通知等

但甲方向乙方提供的标的债权证明文件以其预先披露并在交割日继续持有的全部法律文件为限,甲方未对标的债权证明文件的真实性、完整性、准确性做出任何保证或承诺,且不保证所有复印件均具有原件

1.6 基准日,指甲方确定且为乙方认可的计算标的债权项下债权本金、利息余额的截止日,即 年 月 日

1.7 报价日,指乙方在招标/竞价活动中所报最高应价的日期,即 年 月 日

(适用于招标/竞价程序,如协议转让的,本定义请删除,并调整序号)

1.8 交割日,指标的债权转移之日,但任何情况下,甲方于交割日向乙方转移标的债权均需以本协议第7.2条约定的交割条件成就为前提

1.9 过渡期,指自基准日(不含本日)起至交割日(含本日)止的期间

1.10 抵债资产,指基准日前,债务人或担保人或第三方等以协议方式或通过法院抵偿所欠甲方相应债务且未办理完毕产权过户登记的不动产、土地使用权、知识产权等,以及过渡期内,经协议或裁定方式抵偿所欠甲方相应债务的资产

1.11 处置费用,指甲方在过渡期内管理、维护、处置标的债权实际发生并在交割时由乙方承担的一切费用,包括但不限于以下内容:(1)在对债务人或其他义务人的公证、诉讼或仲裁以及财产保全、强制执行公证、强制执行过程中需支付的公证机构、法院或仲裁机构收费及为将任何抵债资产变现或过户登记而产生的税收或其他政府机构收费;(2)委托中介机构提供有关服务而支付的报酬和费用;(3)为获取和查阅有关标的债权的文件和信息而发生的相关政府机构收费;(4)为保全或完善(包括办理备案、登记或其他手续)标的债权权益而产生的费用,包括不限于差旅费等;(5)抵债资产的保险、维修及运营费用,以及将其出租或出售时附带产生的相关费用;(6)甲方已经支付的任何欠付费用

1.12 过渡期服务报酬,指甲方根据本协议第8.5条约定收取的对标的债权提供过渡期服务的报酬

1.13 服务协议,指甲方在基准日前以及过渡期内为标的债权的管理和处置的目的与任何中介机构签署的相关服务协议或合同,具体见附件三:《服务协议清单》

1.14 瑕疵,指标的债权自身存在的影响其回收价值的各种因素,包括但不限于:主体因素、时效因素、标的债权证明文件因素、诉讼效果因素等各种因素

1.15 风险,指由于各种主观、客观原因,导致标的债权、预期利益不能实现的可能性

1.16 权利负担,指(1)抵押权、质权、留置权、优先权或其他担保权益,或其他任何形式的第三者权益;(2)收购协议或出售协议;(3)债权从属(约定某一债权劣后于其他债权受偿的)协议或安排;(4)设置或执行上述权利的协议;(5)司法机关、行政机关等有权机关采取查封、冻结等限制措施或涉及相关争议案件

1.17 不能行使主要权利,指如因甲方违反本协议约定导致乙方对标的债权中某笔或某几笔债权不能主张债权本金、利息等权益的情形

1.18 政府机构,指(1)中国各级人民政府、人民代表大会、人民法院、人民检察院;(2)任何在上述机构领导下或以上述机构名义行使行政、立法、司法、管理、监管、征用和征税权利的政府授权机构、事业单位和社会团体

1.19 年,指一年,按照360日计

1.20 工作日,指中国大陆法定休假日以外的日期

除明确标明为工作日外,本协议中的日、天均指日历日1.21 元,指人民币“元”

1.22 法律法规,指中国大陆的法律、司法解释、行政法规、规章和有关主管/监管部门颁布的规范性文件

本协议各部分的标题仅为索引方便而设,标题不应对本协议及其条款进行任何形式的定义、限制或扩大范围

第二条 瑕疵和风险揭示2.1 乙方已被告知并完全理解,乙方受让债权后,由于相关法律法规规章政策限制,导致乙方能够行使的标的债权数额可能小于本协议(含附件)中列明的标的债权数额

相关法律法规规章政策包括但不限于:A.《关于审理涉及金融不良债权转让案件工作座谈会纪要》(法发[2009]19号):受让人向国有企业债务人主张利息的计算基数应当以原借款合同本金为准;受让人向国有企业债务人主张不良债权受让日之后发生的利息的,人民法院不予支持

其中,国有企业债务人包括国有独资、国有控股的企业法人受让人是指非金融资产管理公司法人、自然人;B.《民法典》第五百四十七条债权人转让债权的,受让人取得与债权有关的从权利,但是该从权利专属于债权人自身的除外;C.《关于印发〈人民币利率管理规定〉的通知》(银发[1999]77号)相关规定

2.2 乙方已被告知并完全理解,甲方转让给乙方的标的债权,存在或可能存在下列瑕疵或风险或尚未发现的瑕疵,且因甲方并非标的债权的原始权利人,甲方无法对其承继的、由任何第三方制作的标的债权证明文件的真实性、有效性、准确性和完整性提供保证,以至于乙方受让标的债权的预期利益可能无法实现

该等瑕疵或风险包括但不限于下列一项或多项:2.2.1 标的债权系不良资产,存在着部分或全部不能回收的风险特性以及清收的困难性;2.2.2 由于存在的计算误差或其他原因,乙方实际接收的标的债权金额与《标的债权明细表》载明的金额不完全一致;基于有关司法政策文件,乙方受让标的债权后向债务人或担保人所能主张并获得司法支持的利息与本协议附表中所列明的利息不完全一致;2.2.3 标的债权项下借款人、担保人或其他与标的债权相关的责任主体存在破产、被解散/注销/撤销/关闭/吊销、歇业、停业、下落不明以及其他主体存续性瑕疵的情形;2.2.4 标的债权及担保权利已超过诉讼时效、法定或约定时效或丧失其他相关的期间利益或因其他原因已部分或全部丧失,或违反法律强制性规定等部分/全部不被法院或仲裁机构支持或不被法院强制执行的情形,包括但不限于债权转让暨催收公告或通知中有关债权催收的内容不能起到中断诉讼时效的作用;2.2.5 标的债权文件及其涉及的前手债权人、债务人、共同债务人(如有)、担保人等陈述与保证存在不真实、不准确、不充分的情形,导致标的债权及担保权利不存在、无效、未生效、被撤销、已全部/部分履行、灭失、或已过诉讼时效、担保期间等风险;2.2.6 标的债权证明文件存在不完整、不真实、原件缺失、内容冲突等相关情形;2.2.7 担保物存在基于租赁、买卖等合同负有对第三方的义务、其他优先权人、被查封/扣押/没收、短少/不存在/毁损/灭失、欠缴税费、不能实际占有等情形;2.2.8 担保物、抵债资产(协议抵债且未办理过户)发生灭失、毁损、对外租赁(且租期不详)、设定居住权、或存在欠缴税费或土地出让金、实缴出资不到位或抽逃出资、无相关权属证明、不能办理权属变更手续、不能实际占有、丧失使用价值或其他减损担保物、抵债资产价值的相关情形;2.2.9 担保合同存在约定主债权未经担保人同意不可转让或担保人只对特定债权人承担担保责任的情形;2.2.10 涉诉标的债权存在全部或部分败诉、不能变更诉讼(含执行、仲裁)主体、相关诉讼、仲裁、执行费用未付等情形,涉诉标的债权在交割前已诉讼终结、仲裁终结、执行终结或破产终结;2.2.11 标的债权事实上已经全部或部分灭失;2.2.12 (其他需要填写的瑕疵)

甲方对上述或尚未发现的瑕疵或风险不发表任何判断性结论,由乙方自行作出判断,甲方不承担任何责任

2.3 乙方受让标的债权后,对该标的债权在交割日后的利息或罚息、复利等请求权,乙方可能无法继续享有

2.4 乙方受让标的债权后,可能无法享有甲方所享有的国家法律法规规定的各项优惠条件和特殊保护,包括但不限于税收和诉讼方面的优惠和特殊保护

2.5 乙方已被告知并完全理解,甲方此次系对标的债权进行现状转让,乙方受让的标的债权,可能因存在计算误差或其他原因,从而导致乙方实际接收的债权金额与本协议第三条表述的债权金额以及本协议附件一中所列债权金额不完全一致

乙方声明:乙方已被告知仔细审阅本协议的条款,并在确认完整、全面地理解全部协议条款内容后签署本协议,乙方对标的债权可能存在的瑕疵或风险完全理解并予以认可

本协议一经乙方签署,即证明乙方已完整、全面地理解本协议全部条款,并充分认知履行本协议、受让标的债权可能遭受的一切风险,乙方自愿承担由上述风险造成的一切损失以及不能获得相应预期利益的后果,甲方对此不承担任何责任

乙方进一步确认,其已充分了解并认识上述瑕疵或风险,并经独立慎重判断后作出签署本协议的决定,同意按照现状受让标的债权,乙方承诺不因上述瑕疵或风险而要求甲方赔偿、回购或承担任何责任;乙方进一步承诺:任何情况下,乙方均将按照本协议的约定履行义务,并放弃以标的债权及担保权利、担保物、抵债资产存在上述瑕疵或风险作为减轻或免除其义务和责任的抗辩理由,包括但不限于主张本协议无效或要求人民法院、仲裁机构撤销、解除转让协议、减少支付转让价款或相关费用,或要求甲方赔偿或承担其他责任等

乙方同时承诺,其从甲方处受让债权后将该等债权再行转让给第三方的,若第三方在主张权利过程中不能实现债权而发生纠纷的,由乙方承担全部责任,不向甲方追偿

第三条 标的债权金额3.1 截至基准日,标的债权本金余额为人民币 元(小写: 元),利息为人民币 元(小写: 元),罚息为人民币 元(小写: 元);复利为人民币 元(小写: 元)

本息合计为人民币 元(小写: 元),标的债权的具体情况详见本协议附件一《标的债权明细表》

3.2 甲方实现债权发生的费用、其他费用及过渡期内与主债权相关的利息,在相关司法政策允许的前提下,在交割日一并转移给乙方

3.3 截至基准日,甲方维权过程中已经发生应由债务人、担保人等责任主体承担但由甲方或原债权人垫付的各类维权费用(包括但不限于诉讼费、仲裁费、执行费用、保全费、公告费、鉴定费、评估费、律师费、债权转让通知及催收费用等)、过渡期内与主债权相关的利息,一并转让给乙方

但如甲方及/或原债权人已垫付费用发生退费的,不属于乙方受让范围

(本条为选择性条款)第四条 标的债权转让4.1 甲方同意按照本协议约定的条件,向乙方转让标的债权;乙方同意按照本协议约定的条件,受让标的债权

在遵守本协议条款和交割条件的前提下,甲方将自基准日(不含该日)起的下述权利、权益和利益均转让给乙方:(1)甲方对于标的债权的全部相关权益;(2)标的债权所产生的到期或即将到期的全部现金或非现金资产回收扣除处置费用和过渡期服务报酬后的余额(不含回收现金利息或非现金资产产生的孳息);(3)请求、起诉、收回、接受与标的债权相关的全部应偿付款项(不论其是否应由义务人偿付)的权利;(4)与实现和执行标的债权相关的全部权利和法律救济

4.2乙方承诺,乙方在受让标的债权后不得将标的债权转让至标的债权项下的原债务人、担保人及其关联方

第五条 风险转移自基准日起,乙方应独立承担该等标的债权于基准日后发生的或可能发生的任何已知或未知的损失、损害、风险或责任

第六条 转让价款、相关费用及支付6.1 转让价款乙方确认,其因受让标的债权而需按照本条约定向甲方支付的转让价款为人民币 元(小写: 元)

分户债权转让价款详见附件一:标的债权明细表

基于乙方对标的债权的风险特征已有充分理解与认识,乙方在此确认并同意不以“显失公平”或“重大误解”为由,要求人民法院或仲裁机构撤销本协议

乙方承诺不以任何理由对该转让价款行使抵销权6.2 履约保证金6.2.1 本协议签署之日/前 日内,乙方应向甲方一次性支付相当于转让价款 %的款项,作为乙方履行本协议的履约保证金

(适用于协议方式转让,分公司可根据实际情况选择履约保证金的支付时间)6.2.1 乙方已于报价日前交纳投标/竞价保证金人民币 元(小写: 元)

在本协议签署且甲方收到公开招标/竞价平台划付的款项后可等额冲抵为其应支付的履约保证金金额

投标/竞价保证金金额若不足以充抵履约保证金的,乙方应当在本协议成立后 日内补足差额

(适用于招标/竞价方式转让)(注:以上为选择性条款,二者选其一)6.2.2履约保证金不计利息,当乙方未支付的剩余转让价款等于或少于履约保证金且乙方不存在违反本协议任一约定时,乙方支付的履约保证金可等额冲抵乙方应向甲方支付的剩余转让价款

6.3 转让价款及其他款项的支付6.3.1乙方确认将采取一次性付款的方式向甲方支付转让价款及其他款项,乙方应在本协议生效之日起 日内一次性向甲方支付本协议第6.1条约定的转让价款及其他应付款项

6.4 收款账号乙方在本协议项下应支付的全部款项以电汇立即可用资金形式划付至甲方指定的下列账户:户 名: 开户行:账 号:6.5 付款金额确认乙方支付的款项金额均以甲方开户银行确认的实际到账金额为准

任何情况下,与付款、结汇有关的费用均由乙方承担乙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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