资产概况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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截至交易基准日2026年5月15日,标的债权本息总额312,541,177.64元,其中本金余额273,435,000.00元,欠息38,406,177.64元,代垫费用700,000.00元
具体情况如下:单位:人民币万元债务人本金余额利息费用担保方式担保人名称担保情况长春市吉均房地产开发有限责任公司27,343.503,840.6270.00抵押+保证长春市万龙房地产开发有限责任公司、王庆龙、李芹、长春市万龙银河房地产开发有限公司长春市万龙房地产开发有限责任公司、王庆龙、李芹提供连带责任保证,抵押担保情况如下:抵押人长春市吉均房地产开发有限责任公司名下所有的位于长春市宽城区台北大街台北明珠建设项目的商业房产41,862.48平方米、位于长春市长江路开发区乙二路万龙十五城项目商业房产7,697.92平方米;抵押人长春市万龙银河房地产开发有限公司所有的位于长春市绿园区警备路万龙西湖银河城2区商业房产3,636.89平方米及住宅房产1,644.44平方米;抵押人长春市万龙银河房地产开发有限公司所有的位于长春市绿园区警备路万龙西湖银河城1区、2区、3区的在建工程
中国中信金融资产管理股份有限公司吉林省分公司(以下简称“中信金融资产吉林分公司”)定于2026年6月22日8:30时起至2026年6月22日10:00时止(延时除外),在京东拍卖资产交易平台上(网址:https://zcpm.jd.com;户名:中国中信金融资产管理股份有限公司吉林省分公司)进行公开竞价活动,对长春市吉均房地产开发有限责任公司1户债权资产进行公开竞价转让
现就有关的网上竞价事宜敬告各位竞买人:各竞买人在竞价前须详细阅读此《竞买须知》
竞买人应认真仔细阅读,了解本须知的全部内容本次竞价活动遵循“公开、公平、公正、诚实守信”的原则,竞价活动具备法律效力
参加本次竞价活动的当事人和竞买人必须遵守本须知的各项条款,并对自己的行为承担法律责任
一、标的资产中信金融资产吉林分公司持有的对长春市吉均房地产开发有限责任公司1户债权及相应从权利,详见竞价公告
上述标的资产及资产权益按现状转让竞买人须自行了解标的资产、担保情况及时效状况,自行进行独立尽调及风险判断,中信金融资产吉林分公司对标的债权及从权益等不作任何预期收益承诺及瑕疵担保
二、竞买人资格竞买人应当是具备完全民事行为能力、支付能力的自然人、法人或其他组织
且以下人员或机构不得购买:国家公务员、金融资产管理公司工作人员;该项资产处置工作相关中介机构所属人员;债务人、担保人为自然人的,其本人及其直系亲属;债务企业的控股股东、实际控制人及其控股下属公司,担保企业及其控股下属公司,债务企业的其他关联企业;上述主体出资成立的法人机构或特殊目的实体;国家金融监督管理总局认定的其他不宜受让的主体
有意竞买者请持合法有效证件,于竞价开始前,提前办理竞买登记手续,并签订相关承诺书
因不符合条件参加竞买并成为买受人的,中信金融资产吉林分公司有权不签署债权转让相关协议,竞买人自行承担相应的法律责任,竞买人交纳的保证金归中信金融资产吉林分公司所有,中信金融资产吉林分公司有权另行处置标的债权
三、竞价时间及方式2026年6月22日8:30时起至2026年6月22日10:00时止
本次竞价活动设置延时出价功能,在竞价活动结束前,每最后5分钟如果有竞买人出价,就自动延迟5分钟
本次采取设有保留价的增价竞买方式,要求至少2人报名、至少1人出价,且出价金额大于或等于保留价的最高出价者成交;若只有1人报名且出价达到保留价的,按照相关文件规定补登公告3个工作日再确认是否成交
竞价起始价为人民币一亿叁仟贰佰万元整(小写:132,000,000.00元);报价的加价幅度为拾万元(小写:100,000.00元)及其整数倍
四、保证金本次竞价需交纳竞价保证金人民币:贰佰万元整(小写:2,000,000.00元)
此次交易为场外结算,但设置场内竞买保证金五、签约及付款期限(一)买受人应于竞价成交后(不含当日)的3个工作日内与中信金融资产吉林分公司签署《债权转让协议》
若买受人未在上述时间内到场履行转让协议签约手续时,由买受人承担违约责任,买受人交纳的保证金归中信金融资产吉林分公司所有,中信金融资产吉林分公司有权组织重新竞价
(二)竞价成交后,本标的物买受人原冻结的保证金直接转为债权转让价款,自动转入中信金融资产吉林分公司指定账户
买受人对其余债权转让价款采用一次性付款的方式支付,买受人应在《债权转让协议》生效后(不含当日)的3个工作日内将除已支付保证金(在付清剩余转让价款时转为债权转让价款的一部分)外的剩余全部转让价款支付至中信金融资产吉林分公司的指定账户中
买受人对其余债权转让价款采用分期付款的方式支付,买受人须在债权转让协议生效后的3个工作日内向分公司支付转让价款的30%作为首付款;自债权转让协议生效后之日起,每3个月支付转让价款2000万元,债转协议生效12个月内偿还全部转让价款及其他应付款项;分期付款期间以剩余未付债权转让价款为基数、以资金实际占用天数(360天/年)、自债权转让协议生效后之日起、按照8%/年计算并收取资金占用费,于每日历季度末月20日收取(遇法定节假日顺延至下一个工作日),最后一期随转让尾款一并结清
(三)中信金融资产吉林分公司指定账户如下
户名:中国中信金融资产管理股份有限公司吉林省分公司;开户银行:中国工商银行股份有限公司长春经济技术开发区支行;账号:4200223219200458949
六、违约责任(一)如出现买受人不符合“竞买人资格”、未按约定时间到场履行转让协议签约手续、未配合中信金融资产吉林分公司履行相关程序或办理相关手续、所作《合规访谈问卷》不实等情形的,将扣除京东平台手续费部分进行罚没
未竞价成功的竞买人保证金原路退还中信金融资产吉林分公司有权重新组织竞价,对标的债权另行处置,中信金融资产吉林分公司另行处置价格与本次转让价格差额及另行处置费用视为中信金融资产吉林分公司因买受人违约遭受的实际损失
(二)若买受人未按相关规定履行相关手续,则将承担违约责任并无权要求我司返还保证金,我司有权对债权另行处置
(三)如买受人违反付款义务,未能按时足额支付相应款项,则每逾期一日,买受人按应付未付价款以20%/年按日向中信金融资产吉林分公司支付违约金
(四)如买受人迟延3日未向中信金融资产吉林分公司足额支付相应款项,则中信金融资产吉林分公司有权选择:(1)解除协议,买受人应向中信金融资产吉林分公司支付相应的违约金,违约金数额为转让价款的20%;如违约金数额不足以弥补中信金融资产吉林分公司的实际损失,中信金融资产吉林分公司有权继续向买受人追索
(2)要求买受人继续履行《债权转让协议》并按应付未付价款以20%/年按日向中信金融资产吉林分公司支付违约金
(3)协议解除后,中信金融资产吉林分公司有权另行处置债权,若中信金融资产吉林分公司另行处置资产时的处置价格与本次资产转让价格之间的差额及另行处置所产生的费用视为中信金融资产吉林分公司因买受人违约而遭受的实际损失之一
七、重要提示(一)竞买人报名并缴纳相关竞买保证金,视为作出如下陈述
1、竞买人资格
竞买人须是具有完全民事行为能力、支付能力的法人、组织或自然人,要求买受人信誉良好,需一次性支付支付转让价款且资金来源合法,并可承担购买债权所带来的风险
但下列人员不得受让该资产:国家公务员、金融资产管理公司工作人员;该项资产处置工作相关中介机构所属人员;债务人、担保人为自然人的,其本人及其直系亲属;债务企业的控股股东、实际控制人及其控股下属公司,担保企业及其控股下属公司,债务企业的其他关联企业;上述主体出资成立的法人机构或特殊目的实体;国家金融监督管理总局认定的其他不宜受让的主体
2、资金来源
竞买人支付的资金为来源合法的自有资金,并非毒品犯罪、黑社会性质组织犯罪、恐怖活动犯罪、走私犯罪、贪污贿赂犯罪、破坏金融管理秩序犯罪、金融诈骗犯罪等任何犯罪或者其他任何非法活动所得及/或其产生的收益,竞买人是资金的合法所有人,完全有权有能力支付该笔资金,符合人民银行关于反洗钱的相关要求,同时,竞买人将随时配合开展反洗钱工作,包括如实提供有关身份信息、变更情况以及提供还款资金来源等,如未履行反洗钱义务造成的有关责任,由竞买人承担;3、交易文件知悉
竞买人仔细阅读并理解了中信金融资产吉林分公司发布的竞买公告等文件、并完全接受上述文件所规定的交易条件,没有任何异议
知悉且认可本竞买须知全部内容并受本须知约束承担相应法律责任,如竞价成功无条件与中信金融资产吉林分公司签订《债权转让协议》,《债权转让协议》样本如附件且不接受修改,双方具体权利义务依照最终签署的《债权转让协议》为准
4、风险和瑕疵知悉
中信金融资产吉林分公司已经对拍卖标的的来源、瑕疵和风险进行了充分的提示和披露,竞买人已经对拍卖标的的来源、瑕疵和风险进行了充分尽职调查,完全知悉并接受拍卖标的的所有瑕疵、风险
5、竞买人已被告知并完全理解,竞买人受让债权后,由于相关法律法规规章政策限制,导致竞买人能够行使的标的债权数额可能小于标的物介绍中列明的标的债权数额
6、竞买人已被告知并完全理解,竞买人成为买受人并受让标的债权后,对该标的债权在基准日以后产生的利息、罚息的请求权,买受人可能无法继续享有
7、竞买人已被告知并完全理解,竞买人成为买受人并受让标的债权后,可能无法享有中信金融资产吉林分公司所享有的国家法律政策规定的各项优惠条件和特殊保护,包括但不限于税收和诉讼方面的优惠和特殊保护
8、竞买人已被告知、仔细阅读并完全理解标的物介绍揭示的风险,自愿承担由上述风险造成的一切损失以及不能获得相应预期利益的后果
竞买人已经知悉,拍卖标的可能存在着瑕疵或尚未发现的缺陷
9.竞买人须在竞买前对上述情况采取现场踏查、进行资料和实物现状核实等方式进行独立的调查和判断
凡竞买人参与竞买的,视为已充分了解已知风险并自愿承担未知风险(二)竞买人成为买受人后的特别承诺
1、竞买成功后,竞买人承诺,自支付全部债权转让价款、资金占用费(如有)、代垫费用(如有)及违约金(如有)完毕起的30日内,就标的债权转让的事实,采用直接送达、邮寄送达或公证送达方式并结合报纸公告送达将债权转让暨债务催收的事实告知债务人及担保人,费用由竞买人承担
在交接期间内,当中信金融资产吉林分公司将标的债权文件交付给竞买人时,竞买人应及时受领标的债权文件并在随附的标的债权文件清单上签字
如竞买人不及时受领标的债权文件,则自愿承担迟延受领标的债权文件所产生的一切法律后果
在交接期后,竞买人无权再就标的债权文件及其交付范围向中信金融资产吉林分公司提出任何主张
2、风险和瑕疵概括承受
竞买人承诺,一旦竞买成交,竞买人作为买受人将按照标的债权的基准日现状受让标的债权,接受标的债权的瑕疵和风险,不因竞价标的的来源、瑕疵和风险,而请求中信金融资产吉林分公司承担相应责任,或以此作为竞买人履行约定或法定义务的抗辩
标的债权自基准日至标的债权移转给买受人之日发生变化的,买受人承认并接受该变化,不因标的债权的变化而请求中信金融资产吉林分公司承担相应的责任,或以此作为竞买人履行约定或法定义务的抗辩
3、竞买人承诺,任何情况下,竞买人不得以任何理由向中信金融资产吉林分公司(包括中信金融资产吉林分公司本部及其他分支机构)及原债权银行提出任何权利主张,且竞买人在将标的债权资产转让给第三人时也应明确约定,不得就该标的资产向中信金融资产吉林分公司及原债权银行主张任何权利
4、竞买人承诺,主动积极配合反洗钱审查工作,严格按中信金融资产吉林分公司要求提供身份证明等反洗钱工作所需材料,完成反洗钱审查
5、保密承诺:鉴于竞买人于标的债权尽调中可能接触到中信金融资产吉林分公司的保密信息,包括但不限于财务、商业或任何其它方面的法律、商务信息
竞买人承诺对上述该等信息予以保密,未经中信金融资产吉林分公司书面同意不得披露,但非因竞买人原因已为公众知悉的信息或者经公权力机关依职权需要调阅的信息,不在此列
6、平台交易服务费:本次竞价由京东拍卖平台收取平台交易服务费,具体标准以京东拍卖公布的《资产拍卖技术服务费协议》及相关文件为准,由竞买人承担
竞买人于成交后通过线上向京东拍卖平台支付平台交易服务费(三)竞买人需配合中信金融资产吉林分公司开展合规访谈,如不配合,中信金融资产吉林分公司有权终止相关交易
八、瑕疵披露竞买人已被告知、仔细阅读并完全理解标的物介绍揭示的风险,自愿承担由上述风险造成的一切损失以及不能获得相应预期利益的后果
竞买人已经知悉,拍卖标的可能存在着瑕疵或尚未发现的缺陷,包括但不限于下列一项或多项:1.本次公开处置的标的资产是债权及资产权益而非实物资产
标的资产本身存在权利瑕疵,并存在部分或全部不能回收的风险特性以及清收、处置的困难性;2.上述标的资产按现状转让
3.标的资产中债务人及担保人企业状况、偿债能力以及其他可能存在尚未发现的瑕疵或重大缺陷,由竞买人自行了解清楚
4.标的资产受让后,按原借款合同在转让时设定的基准日以后产生的利息、罚息、违约金等的请求权可能由于法律政策等规定无法继续享有
5.标的资产可能存在因计算误差或原债权银行在债务人处存有部分未予抵销的资产等原因导致实际接收的资产金额与标的资产表述的转让金额不完全一致
6.标的资产及其从权利可能存在的瑕疵或重大缺陷包括但不限于下列一项或多项:(1)标的资产的债务人、担保人或其他责任主体可能存在破产、被解散、被撤销、被注销、被吊销、歇业、被关闭、下落不明以及其他主体瑕疵的风险或情形;(2)标的资产项下的担保协议本身因违反法律规定而被认定为无效或被撤销,担保人对此没有过错或仅承担一部分过错责任;(3)标的资产项下的保证责任存在因未在保证协议约定或法律规定的保证期间内向保证人主张权利,而造成保证人不再承担保证责任或免责的风险或情形;(4)原债权银行所列债务人及担保人与实际不符,应以法院或仲裁机构确认的债务人及担保人为准;(5)标的资产的担保物权因担保物灭失而消灭;(6)标的资产的抵/质押物实际不存在、抵押物重复抵押、抵/质押协议实际未生效、抵押担保应办理抵押登记而未办理;或因动产抵押协议未办理登记而抵押物已为第三人善意取得;或动产抵押物质量下降、丢失、乃至无法使用;(7)标的资产债权及其附属的最高额抵押,可能存在因最高额抵押的决算期未届满即被一次或数次转让而导致抵押权甚至主债权落空;(8)部分标的资产可能已被全部或部分减免、被抵销、被清偿;(9)标的资产可能存在因超过法定起诉期限、上诉期限、申请执行期限等而无法获得法律保护;(10)全部或部分标的资产存在经法院或仲裁机构裁判未获得其支持而败诉或部分败诉、被裁定终结执行等诉讼风险;标的资产中的利息、罚息、违约金等存在诉求经法院或仲裁机构裁判未获得其支持而败诉或部分败诉、法院已裁定终结执行等诉讼风险;(11)原债权银行收取的服务费、咨询费、顾问费、管理费等相关费用存在不被法院支持且无法另行追索的风险;(12)已经进入诉讼程序的标的资产,可能存在由于未能在法律规定的期限内申请继续保全而导致对保全资产失去控制;(13)标的资产在基准日后仍会发生变化;(14)主从债权证明文件仅存复印件,或者主从债权证明文件存在缺失、不完整、不清晰或内容冲突等情形;(15)标的资产抵押物可能存在被长期租赁、借用或者被他人长期占用、无法正常使用等情形;(16)标的资产抵押物为房屋的,该抵押房屋所坐落的土地可能系通过租赁、划拨、出让等方式取得,存在欠缴土地租赁费、土地出让金等税、费的情形;(17)标的资产抵/质押物或存在因物理界限不确定而导致纠纷发生的可能性,且可能存在欠缴监管费、场地租赁费、修缮费等情形;(18)标的资产抵/质押物可能存在现场无人看管、数量无法确定、被强制清理等导致其价值贬损或权利瑕疵的情形;(19)质押物为应收账款的,应收账款可能存在虚假、无经济实质、存在纠纷等情况,进而导致无质押担保价值或担保无效等情形;或应收账款双方已清偿完毕;(20)标的资产抵质押物(如有)可能存在被其他法院采取保全措施或已被处置等情形;(21)已经进入诉讼程序的标的资产可能存在不能变更诉讼、仲裁或执行主体等情形;(22)在标的资产的处置公示中,由于债权基准日的不同,可能导致在相应网站、报纸上表述的标的资产债权金额及相关信息不完全一致;(23)标的抵押物存在多个前顺位抵押/查封的情况(24)抵押物涉及拖欠工程款(或涉及建设工程价款优先受偿权)等在诉/执行案件的情况;(25)债务人(担保人)企业欠付税款情况;(26)部分抵押物涉及长期租赁及转租;(27)标的资产债权转让通知及债务催收无法送达的情况;(28)保证人部分财产为按份共有且份额较小情况;(29)抵押物处置存在如涉及保交楼及转让行(行权限制)承诺等导致的客观处置障碍情况;(30)因执行终本,查封财产将解除查封情况;(31)转让行尚有未向中信金融资产吉林分公司移交的不动产登记证明
7.中信金融资产吉林分公司无法排除标的资产存在以下瑕疵:(1)除中信金融资产吉林分公司以外的第三方提供资料的全面、真伪;(2)潜在的第三人对标的资产项下的动产或不动产等提出优先权或其他主张;(3)标的资产项下的动产或不动产与相关资料或凭证上的登记信息存在差异;(4)标的资产项下的动产或不动产因被租赁、借用或占用等情形,可能影响买受人行使占有、使用、收益、处分等权利
8.对已经破产终结的债权无追索对象、执行终结的债权法院可能不再恢复执行等情况,竞买人已充分知情,自愿购买标的资产后不得向中信金融资产吉林分公司主张任何权利
十、本竞价须知由中信金融资产吉林分公司负责解释,本竞价须知未尽事宜,请向中信金融资产吉林分公司咨询
联系人:孙先生,联系电话:0431-89291673;佟先生,联系电话:0431-89291651
联系地址:吉林省长春市南关区人民大街10606号东北亚国际金融中心2号楼4层中国中信金融资产管理股份有限公司吉林省分公司2026年6月15日非债务关联方承诺函中国中信金融资产管理股份有限公司吉林省分公司:本人 (身份证号码: )/本公司 (统一社会信用代码: )拟参与贵司 资产处置,现本人/本公司郑重承诺:本人/本公司与上述债权的债务人(含担保人)无关联关系,关联关系人员包括但不限于债务人、担保人、实际控制人及其管理层人员或以上人员变相委托的人员,且并非下列人员:(1)国家公务员、金融资产管理公司工作人员;(2)该项资产处置工作相关中介机构所属人员;(3)债务人、担保人为自然人的,其本人及其直系亲属;(4)债务企业的控股股东、实际控制人及其控股下属公司,担保企业及其控股下属公司,债务企业的其他关联企业;(5)上述主体出资成立的法人机构或特殊目的实体;(6)国家金融监督管理总局认定的其他不宜受让的主体
本人/本公司保证以上声明均为真实意思表示,对于违反声明及相应的法律后果已全部知晓并充分理解
如若违反,自愿承担相关风险及法律后果,愿意赔偿因违反承诺给贵司造成的损失
因本承诺函产生的纠纷由贵司所在地人民法院管辖特此承诺!承诺人: (法人加盖公章并法定代表人签章,自然人亲笔签名并捺印)编号: 号债 权 转 让 协 议
债权转让协议甲方(转让方):中国中信金融资产管理股份有限公司吉林省分公司负责人:刘晓峰地址:吉林省长春市南关区人民大街10606号东北亚国际金融中心2号楼4层乙方(受让方): 法定代表人/负责人:住所:协议签订地点: 协议签订日期: 年 月 日 鉴于:1、 2025年12月22日,甲方与华夏银行股份有限公司长春分行(以下简称原债权人)签署了《债权转让协议协议》(协议编号:HXCCZR202501)
2、甲方同意一次性转让,且乙方同意一次性受让本协议第1.1条规定的标的债权的全部所有权、权益和利益
3、甲方在此强调,本协议第1.1条规定的标的债权存在着部分或全部不能回收的风险特性以及清偿的困难性
4、乙方在此确认,其对标的债权进行了独立的尽职调查,现已对标的债权做了充分、必要的了解,并就标的债权的现状及其风险(包括但不限于根据本协议拟购买的资产的特殊性、风险的不确定性以及回收该等资产可能面临的困难)完全清楚、认可与接受
乙方经独立慎重判断决定签署本协议,并同意按本协议约定的条款和条件及标的债权的现状受让本协议项下债权
各方特此达成协议如下:第一条 定义和解释除非在本协议其他条款中另有约定,否则下列词语的涵义应解释为:1.1 “标的债权”:指截至交易基准日的主债权、从权利以及由此转化的其它相关权益的通称;标的债权同时包括基准日前发生的甲方为实现债权而垫付的应由债务人承担的费用
其他相关权益是指:交易基准日前,甲方因管理、处置需要可能已与《标的债权清单》中部分债务人(包括担保人)达成包括但不限于和解协议、抵债协议,或接受法院抵债裁定,而这些协议并未履行完毕或抵债物未完成过户,因此,乙方受让的对该等债务人(包括担保人)的债权,已从原始的贷款协议、担保协议项下的债权,全部或部分转化为前述协议项下或法院生效裁定所对应的权利
相关信息见附件一《标的债权清单》 1.2 “转让日”:指本协议生效后标的债权付款日,即乙方根据本协议约定将标的债权转让价款全部支付至甲方指定账户、且甲方已足额收到全部标的债权转让价款之日
1.3 “交易基准日”:指甲方确定的计算标的债权账面本金及利息余额的截止日,系2026年05月15日
1.4 “过渡期”:指交易基准日(不含该日)至转让日(不含该日)的期间
1.5 “债权文件”:指甲方持有的与确认和行使标的债权相关的全部法律文件,包括但不限于标的债权有关的协议、合同、权利凭证、法院判决和裁定等文件
甲方对债权的内部文件(包括但不限于内部审批文件、为内部程序而进行的法律、财务尽调、评估文件等)不属于债权文件的范围之内
第二条 标的债权的转让2.1 甲方同意按照标的债权的现状向乙方整体出让标的债权,乙方同意按照本协议规定受让标的债权
标的债权现状包括但不限于标的债权的债权本金、权属状态、法律状态、实际使用状况、债权文件的状态以及标的债权可能或实际存在的瑕疵和风险等
2.2 截至交易基准日,标的债权本息总额为人民币 叁亿壹仟壹佰捌拾肆万壹仟壹佰柒拾柒元陆角肆分元(小写:¥311,841,177.64),其中本金余额人民币贰亿柒仟叁佰肆拾叁万伍仟元(小写:¥273,435,000.00),欠息人民币叁仟捌佰肆拾万陆仟壹佰柒拾柒元陆角肆分元(小写:¥38,406,177.64)
在交易基准日前发生的代垫费用(律师费、评估费、拍卖费及其他实现债权而发生的代垫费用)作为标的债权一并转让
2.3 乙方已被告知并完全理解及同意,甲方在本协议2.2条及附件一《标的债权清单》中所列之债权金额仅为甲方根据截至2026年05月15日止的统计资料所作的一般性描述,可能存在计算误差、记录错误,或因其他原因导致乙方实际接收的标的债权所涉金额(包括但不限于本息数,下同)与附件一《标的债权清单》所列金额不完全一致,甲方对此等金额误差、记录错误无须承担任何责任;实际利息数额以及迟延履行金金额应以相关合同、生效法律文书及法律规定等为准;甲方此次系按照标的债权的现状进行转让,若该等债权的有效性、金额与甲方判断或裁判机构最终认定的有效性、金额存在差别、误差,并不属于甲方违约
2.4 在遵守本协议条款和条件的前提下,在转让日(无论本协议项下的标的债权转让是否对债务人产生法律效力,下同),自基准日起与债权有关的全部权利自甲方转移至乙方,乙方由此替代甲方享有债权并承担与债权有关的风险、费用、义务
2.5 在交易基准日的次日起,标的债权发生现金收回的,甲方有权选择按照如下方式处理: (1)在甲方收到全部债权转让价款、资金占用费(如有)、代垫费用(如有)及违约金(如有)的前提下,指示债务人及/或担保人直接向乙方支付; (2)在甲方未收到全部债权转让价款、资金占用费(如有)、代垫费用(如有)及违约金(如有)的前提下,在其已收到该等款项后,按照违约金(如有)、甲方代垫费用(如有)、资金占用费(如有)、未付的转让价款的顺序依次冲抵;(3)现金回收,仅可冲抵转让价款尾款
发生现金回收后,具体抵充时点为结清尾款日,当受让方剩余尾款金额小于等于过渡期内现金回收金额,即可冲抵尾款
(4)其他甲方认为适合的方式
2.6 除上述现金流外,自交易基准日的次日起发生的非现金收益,在乙方付清全部转让价款、资金占用费(如有)后,由甲方在交割期间一并转交乙方
第三条 债权转让价款及付款 3.1 债权转让价款各方一致同意,本协议项下标的债权的转让价款为人民币[ ]元(小写:¥[ ])
3.2 付款3.2.1 乙方应在自本协议生效之日起的3个工作日内将全部转让价款一次性支付至甲方的指定账户中
乙方签署本协议的行为本身即意味着无条件向甲方支付标的债权转让价款,乙方同意不得以任何原因延迟、拒绝支付或请求返还部分或全部标的债权转让价款
京东平台竞价保证金可作为首付款,如京东平台竞价保证金并未于协议签署三个工作日内支付至我方,乙方应于协议签署3个工作日内向甲方提供京东平台手续费支付凭证,可视为已向甲方支付部分首付款
3.2.2 甲方的指定账户为:开户银行:中国中信金融资产管理股份有限公司吉林省分公司户名:中国工商银行股份有限公司长春经济技术开发区支行账户:42002232192004589493.3 交易保证金3.3.1 各方确认,乙方已于 / 年 / 月 / 日向甲方先行交纳交易保证金人民币 / 元(小写:¥ / )
3.3.2 乙方交付的交易保证金(不计利息)可相应充抵乙方应向甲方支付的转让价款;采用分期付款方式的,该保证金折抵为转让价款的首付款
3.3.3 如果乙方存在违反《邀请函》、《公开竞价须知及程序》、《保密承诺函》等文件的行为,甲方有权根据损失程度没收乙方全部或部分交易保证金
3.4 不做扣减除本协议明确约定外,乙方在本协议项下的所有付款不应进行任何扣减、任何性质的抵扣、或附加任何限制或条件,并且该等付款应免于扣除任何税款或任何性质的其他扣减
3.5 税费承担3.5.1 各方应当依照有关法律法规规定,各自承担与本次债权转让有关的任何税费
3.5.2 除本协议另有约定外,自交易基准日(不含该日)起所发生的为实现本协议项下转让债权价值和弥补债权缺陷和瑕疵所发生的费用,包括但不限于过户费用、物业管理费、保管费、诉讼费等均由乙方承担
第四条 过渡期及交割完毕前标的债权的管理和处置 4.1 在过渡期内,甲方拥有对标的债权的自主管理、处置权,并按照下列原则管理、处置标的债权:(1)遵守国家相关法律法规的规定;(2)遵守甲方制定的有关资产管理和处置的规定
4.2 在过渡期内,甲方应对标的债权涉及相应诉讼时效和/或法定期间进行维护,但代位权和撤销权的行使除外
如标的债权在基准日之前已经超过诉讼时效、法定期间或因其他原因已部分消灭等,则不属于甲方维护的范围
4.3 乙方确认,在过渡期内,甲方就标的债权进行过的全部或部分处置、管理行为,为维护债权或其它相关权利而采取的所有措施,以及因采取这些行为、措施而产生的相应处置结果,乙方同意无条件予以认可并接受
4.4 在过渡期内,甲方因管理处置和维护标的债权而产生的相关费用,由乙方承担,甲方应提供相关费用的有效证明(复印件)
该费用由甲方在回收现金中直接予以扣除,但无现金回收或现金少于费用的,乙方应按甲方的通知支付相应费用,否则,每迟延一日,应向甲方支付应付未付款项的万分之五作为违约金
4.5 自转让日起至交割完毕之日,甲方除对标的债权根据以往的管理方式进行管理外,不再进行任何主动处置
过渡期后交割完毕前乙方要求对全部或部分标的债权进行处置的,甲方可以选择自收到乙方书面明确处置要求之日起合理时间内加速交割予乙方自行处置,或依据乙方的要求出售或以其他方式进行处置,处置费用及责任由乙方自行承担,甲方对该等债权不再承担任何责任,并且该等债权一经按照乙方要求被出售或处置,乙方应当视为已经放弃了就该等债权对甲方违反其在本协议项下声明和保证主张权利的权利,且对依照乙方的要求而采取的作为或不作为所直接导致的任何对甲方声明和保证的违反,甲方不承担责任
4.6 为避免任何疑义,乙方确认,在交割完毕前,甲方根据本协议规定或乙方要求对标的债权进行管理与处置,仅需尽到谨慎、善良的注意义务,除因故意或重大过失外,甲方对管理与处置的任何相关后果不承担任何责任
4.7 如采用分期付款的方式,在过渡期内,甲方享有独立决策权,包括但不限于:申请强制执行、处置抵押物、拆分抵押并变更抵押登记、申请查封抵押物以外资产、处理执行异议及衍生诉讼事宜、不接受以物抵债
4.8 乙方确认接受并认可甲方过渡期内为维护标的债权或其他相关权利而采取的所有措施
如过渡期内涉及律师选聘,将由甲方为选聘方,按照甲方要求确定选聘标准,律所费用由乙方承担,合同由甲方签订
4.8 如分期付款,甲方有权主动提起第三人撤销之诉,届时,乙方需配合以书面形式同意甲方提起第三人撤销之诉,中介机构选聘,风险及费用均由乙方承担
第五条 标的债权的交割5.1 交割本协议所称标的债权交割,是指在根据本协议约定的地点和时间,各方交割标的债权的有关债权文件
债权文件交割完毕即为交割完成5.2 交割的前提条件甲方和乙方的交割必须以下列条件已获得满足为前提: (1)甲方和乙方已在所有重要方面履行并遵守其各自在本协议项下的交割前应履行的全部承诺和保证;(2)乙方已按照本协议的约定按期足额支付了相应的转让价款、资金占用费(如有)
5.3 交割时间5.3.1 各方应自乙方支付全部债权转让价款完毕之日起的30日内完成债权文件的交割工作
5.3.2 乙方应当事先向甲方提交负责接收标的债权的乙方指定人员的身份证明和加盖公章的授权委托书,经甲方审核同意后在各方协商一致的时间进行交割,但该时间最晚不得迟于第5.3.1条约定的期限
如因乙方延迟提交上述文件或者不配合导致交割工作延迟完成的,相关损失和责任由乙方自负
5.4 根据第5.3条确定的交割时间,甲方按照本协议约定向乙方移交相关债权文件
乙方指定人员在甲方人员的带领下,在甲方指定地点共同核对并交割债权文件
债权文件的交割完成以各方授权代表签署完毕有关债权文件的书面交接文件的时间为准,各方签署的书面交接文件应载明债权文件移交的时间、地点、甲方移交的文件之名称和数量
5.5 如因乙方的原因未能在第5.3条约定的期限内完成交割的,则第5.3条约定的最后一日即视为交割完毕;交割完毕之后,甲方可选择将债权文件资料公证提存,或向乙方收取相当于转让价款的每日万分之五作为保管费,并且乙方自行承担未按时接受债权文件而发生的一切风险及损失
5.6 各方同意,甲方向乙方交割的债权文件仅限于甲方自原债权人取得的及甲方在对标的债权管理和处置过程中所获得或持有的与标的债权有关的法律文件(甲方不保证持有该等文件的原件),但不包括下列文件:(1)原债权人或甲方对标的债权进行管理的内部文件,包括但不限于请示、报告、批示、计划、安排、会议纪要、股东会决议、董事会决议、内部协议等;(2)原债权人或甲方委托律师事务所或其他中介机构出具的与标的债权有关的法律或评估文件,包括但不限于委托代理协议、债权评估、分析报告、法律意见书、法律建议书等;(3)原债权人或甲方在乙方付清标的债权转让价款之日前为处置标的债权已经移交或者应当移交给第三人或者应当注销的债权文件;(4)如甲方在向乙方转让标的债权后,甲方仍然保有的权利所涉及的文件与本标的债权所涉及的文件系同一份文件或存在关联程度相当紧密的情况下,甲方有权继续保留该等文件的所有权,但乙方在其处置标的债权的目的范围内对该等文件享有使用权,乙方可以通过向甲方借用的方式使用该等文件
5.7 乙方同意,交割完成后,甲方及甲方聘用的中介机构因工作需要到乙方抽查及审阅甲方移交给乙方的档案资料的,乙方应当积极配合安排
第六条 转让后的合作6.1 债权转让通知6.1.1 自乙方支付全部债权转让价款完毕起的30日内,就标的债权转让的事实,按照如下方式通知义务人:采用直接送达、邮寄送达或公证送达方式并结合报纸公告送达将本协议涉及的债权转让暨债务催收的事实告知债务人及担保人
(债权转让与催收通知及回执见附件二)6.1.2 上述送达工作由乙方负责、甲方予以配合
6.1.3 乙方确认,甲方只需进行以上形式的通知,无论案件受理法院是否确认债权转让通知的法律效力,均视为甲方已完成债权转让通知的义务,乙方不得对此提出任何抗辩
6.1.4 乙方进一步确认,甲方的通知义务只限于进行上述适当的通知行为,无论债务人、担保人、其他义务人对债权转让的通知是否签收和确认,不影响各方之间就债权进行转让的效力
6.2 主体及权属变更6.2.1 若标的债权需要变更诉讼主体、执行主体、标的债权权属或办理其他法律手续的,乙方负责于交割完毕之日起六个月内完成该等变更或其他手续;乙方就此要求甲方协助的,应在上述期限内向甲方提出;甲方将根据相关规定,予以积极配合并提供必要协助
尽管有上述规定,甲方不承担实现上述变更或完成手续的责任6.2.2 若因乙方原因未于第6.2.1条约定的期限内完成该等变更或手续导致甲方继续被告知应参与相关诉讼程序的,甲方有权选择放弃参与相关诉讼程序
甲方放弃参与相关诉讼程序且因此影响乙方行使相关诉讼权利的,甲方不承担任何责任
若因不可抗力导致未于第6.2.1条约定的期限内完成该等变更或手续导致甲方继续被告知应参与相关诉讼程序的,甲方继续配合乙方履行相关诉讼程序
6.3 其他相关协议权利义务的转移 6.3.1 乙方同意在受让标的债权后继续遵守和履行甲方及/或原债权人在标的债权转让前就标的债权而向债务人、担保人所作的承诺及/或与其他相关方达成的任何协议、处置方案或者其他任何对甲方及/或原债权人有约束力的文件,并且,乙方应自觉接受该等协议及/或文件对债权人赋予的权利和相应的约束,并愿意按照该协议及/或文件的约定行使债权人的权利和履行债权人的义务
如因乙方违反该等约定而引致第三方对甲方采取法律行动、或甲方须对第三方承担任何责任,则甲方有权要求乙方弥补甲方所受的一切损失
6.3.2 乙方同意,除各方另有约定外,在受让标的债权后继续遵守、履行和承继甲方及/或原债权人在标的债权转让前与相关中介机构签署的服务协议等法律文件,承继该等服务协议项下的权利和义务并受到该等服务协议条款的约束
第七条 风险提示及决策7.1 就标的债权转让事宜,甲方特向乙方作出如下风险提示;乙方对以下风险表示完全知晓并自愿承担由此可能发生的不利法律或其他后果
乙方受让的标的债权,可能因法律或政策的不明朗,在乙方受让后以其名义向法院或仲裁机构提起诉讼或仲裁、申请变更诉讼或执行主体时,该等法院或仲裁机构不予受理、不予审理、不予支持、不予变更、不予执行等致使乙方权利难以行使或落空的风险
乙方已被告知并完全理解,其受让的标的债权可能存在着瑕疵或尚未发现的重大缺陷,以至于乙方预期利益无法最终实现
乙方并同意,甲方对所转让的标的债权不承担法律上的合法性、有效性等瑕疵担保责任
乙方已被告知并完全理解,乙方受让的标的债权,可能因存在计算误差或发生变动等,从而导致乙方实际接收的标的债权金额与本协议第1.1条、第2.2条表述标的债权、本协议附件一所列明的债权金额不完全一致
标的债权中如果存在部分债务人为国有企业,依据有关法律法规及司法解释的规定,对该企业履行了出资职责或者持有该企业国