发布:2026-06-15 20:53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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陕西延宇实业有限公司等9户债权资产包 <结束>

资产编号:11245362

1600万元
用途
100%
折扣率
2026-06-17
起始日期
2026-06-17
结束日期
其他
拍卖阶段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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评估价:
1600万元

资产概况

资产描述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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资产概况

  • 总价:1600万元
  • 单价:2.723万元/平米
  • 区域:陕西省 咸阳市
  • 用途:债权
  • 起始日期:2026-06-17
  • 结束日期:2026-06-17
  • 地址:陕西省咸阳市秦都区金方圆广场a座
  • 评估价:1600万元
  • 联系人:资产信息网
  • 折扣率:100%
  • 联系电话:021-68828928
  • 拍卖阶段其他
  • 拍卖状态:即将开拍
  • 发布站点:京东
  • 标签:
    空置情况:人、担保人住
    查封情况:查封,轮候查封
    小区:法规及政府
    支付方式:线上支付
    经济类型:国有
    品牌:长安
    拍卖原因:融资
    娱乐健身:商城
    开发商:转让

资产描述

资产配套: 环境配套超市医院健身娱乐银行等全面信息详见电脑版网站地图地理信息

拍卖公告

西咸新区国信融合企业管理合伙企业(有限合伙)资产处置暨公开竞价公告西咸新区国信融合企业管理合伙企业(有限合伙)(以下简称“我企业”)拟对所持有的陕西延宇实业有限公司等9户债权资产包债权资产组包采用公开竞价方式进行处置,现予以公告

一、处置方式:我企业将于2026年6月17日8时至11时止(延时除外)在京东资产交易网络平台(京东网,https://zcpm.jd.com/)上组织公开竞价活动

二、竞价标的基本情况债权处置基准日:2024年2月29日注:1.本公告清单仅列示截至基准日2024年2月29日的债权本金余额、利息金额,基准日后应付利息、违约金、相关费用等按照相关合同、生效法律文书及法律法规的规定计算

上述主债权及其项下担保权利等全部从权利一并转让2.本公告清单列示的金额仅供参考,如列示金额与实际发生金额存在误差,或清单中债务人、债务金额、担保人、及其他相关义务人等债权信息如有不一致,以相关合同、生效法律文书为准;抵押物面积以相关权证记载为准

3.本交易项下的债权资产将按其现状出售,本企业不对资产的状况做任何声明或保证

三、交易条件:1.要求竞买人信誉良好,有付款能力且交易资金来源合法,能承担购买不良债权所带来的风险

2.意向竞买人可选择线下或线上方式支付保证金

如意向竞买人选择线下支付保证金,应于2026年6月17日8时前将竞买保证金160万元人民币汇入我企业指定账户(户名:西咸新区国信融合企业管理合伙企业(有限合伙);开户银行:长安银行股份有限公司咸阳新兴路支行;账号:806030601421014646);如意向竞买人选择线上支付保证金,需按照京东网平台要求办理,待竞价成功后,京东网将本次交易保证金转入我司指定账户

3.线上竞价成功后,竞买人(受让人本人,或者受让方的法定代表人、实际控制人或授权代理人)须凭京东拍卖网出具的《项目成交通知书》及身份证明等材料,与我方签订《债权转让协议》

买受人应在线上竞价成功后3个工作日内与我方签订《债权转让协议》,协议签订之日起5个工作日内一次性付款

四、对交易对象的要求具有完全民事行为能力、支付能力的法人、组织或自然人,且以下人员不得购买:国家公务员;金融监管机构工作人员;政法干警;金融资产管理公司工作人员;该项资产处置工作相关中介机构所属人员;债务人、担保人为自然人的,其本人及其直系亲属;债务企业的控股股东、实际控制人及其控股下属公司,担保企业及其控股下属公司,债务企业的其他关联企业;原债务人的管理层;上述主体出资成立的法人机构或特殊目的实体;国家金融监督管理总局认定的其他不宜受让的主体

因不符合条件参加竞买的,由竞买人自行承担相应的法律责任五、展示时间:公告期限自发布之日起计算,公告期限为1日,即自2026年6月16日至2026年6月17日止

本公告在京东资产交易网络平台发布公告期内受理上述资产处置有关咨询

六、特别提醒:1.本次竞价的标的债权是以现状为准进行竞价,如与实际有误差不影响成交价款

竞价的资料介绍仅供参考,公告列示的资产为不良债权资产,存在一定风险特性,竞价人和委托人不承担任何瑕疵担保责任

竞买人事先须对竞价标的进行认真咨询,实地看样、自行了解一经竞价,即表明竞买人已完全了解情况,完全接受竞价标的的现实品质及瑕疵(包括未知瑕疵),并愿意对自已的竞买行为承担一切责任

2.参与竞买人必须开设京东账户

竞买人在竞价前自行做好尽职调查,竞买人自行判断是否符合受让本项目资格

3.因不符合条件参加竞买的,由竞买人自行承担相应的法律责任,并自行承担由此产生的全部责任及后果,包括但不限于费用、风险和损失

4.债权项下标的物转让登记手续由买受人自行办理,所涉及的一切税费按相关法律法规执行

5.拟处置债权可能存在法律瑕疵,一经竞价表明竞买人已完全了解并确认承担可能存在的法律瑕疵

联系人:刘先生/王先生,咨询联系电话:17391631642/19026486373联系地址:陕西省咸阳市秦都区金方圆广场A座西咸新区国信融合企业管理合伙企业(有限合伙)2026年6月15日项目名称本金(单位:元)利息(截至2024年2月29日,单位:元)区域行业担保类型保证人抵(质)押物陕西延宇实业有限公司5,705,380.002,900,329.01咸阳批发零售业抵押+保证陕西美迪房地产开发有限公司、陕西裕塬房地产开发有限公司、严海托、张瑜欣、周光辉陕西美迪房地产开发有限公司以其名下位于咸阳市秦都区人民西路南侧国奥金帝商住楼2层92-129号、196号587.59平米商业房产提供抵押咸阳兴祥物资有限公司5,770,000.002,923,868.16咸阳批发零售业抵押+保证陕西美迪房地产开发有限公司、陕西裕塬房地产开发有限公司、陈靖、王阳、周光辉陕西美迪房地产开发有限公司以其名下位于咸阳市秦都区人民西路南侧国奥金帝商住楼5层1号1979.13平米商业房产提供抵押咸阳立鑫广告有限公司5,670,000.002,838,733.66咸阳批发零售业抵押+保证陕西美迪房地产开发有限公司、陕西裕塬房地产开发有限公司、吕光玉、韩翠翠、周光辉陕西美迪房地产开发有限公司以其名下位于秦都区人民西路南侧国奥金帝商住楼2层589.04平米商业房产提供抵押咸阳银丰商贸有限公司5,721,000.002,863,940.69咸阳批发零售业抵押+保证陕西美迪房地产开发有限公司、陕西裕塬房地产开发有限公司、吕光玉、韩翠翠、周光辉陕西美迪房地产开发有限公司以其名下位于秦都区人民西路南侧国奥金帝商住楼2层589.16平米商业房产提供抵押咸阳科瑞物资有限公司3,909,800.003,370,355.33咸阳物业管理业抵押+保证陕西美迪房地产开发有限公司、咸阳华商投资有限公司、孟新民、袁亚明、周光辉咸阳华商投资有限公司以其名下位于咸阳市渭城区北大街以西北平街皇家商城2号商住楼1层19号、3号商住楼4层1号、3号商住楼1层15号、3号商住楼1层7号807.27平米商业提供抵押咸阳豪迪物业管理有限公司4,090,000.00684,845.43咸阳批发零售业抵押+保证陕西美迪房地产开发有限公司、咸阳华商投资有限公司、周洲、刘向华、周重选、周光辉陕西美迪房地产开发有限公司以其名下位于咸阳市秦都区人民西路南侧国奥金帝商住楼一层8号及20-23号446.62平米商业房产提供抵押咸阳兴大原实业有限公司5,389,611.54859,310.85咸阳批发零售业抵押+保证陕西美迪房地产开发有限公司、韩涛、周重选、周光辉陕西美迪房地产开发有限公司以其名下位于咸阳市秦都区人民西路南侧国奥金帝商住楼一层及四层267.21平米、135.57平米商业房产提供抵押咸阳皇城壹叁六玖运营管理有限公司3,900,000.001,114,265.46咸阳管理类抵押+保证王晨、孟新民、咸阳华商投资有限公司咸阳华商投资有限公司以其位于咸阳市北大街以西北平街皇家商城1号商住楼一层08号的102.73平米的商业房产与皇家商城1号商住楼三层03号的828.28平米的商业房产作为抵押

陕西银春棉业有限责任公司16,480,000.0023,069,769.14渭南制造业保证王献春/合计56,635,791.5440,625,417.74本息合计97,261,209.28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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编号:【转让协议模板】

西咸新区国信融合企业管理合伙企业(有限合伙)

XXXX有限公司

债权转让协议

2026年XX月

债权转让协议本协议由以下双方于 2026年XX月XX日在咸阳市秦都区签署:

甲方(转让方):西咸新区国信融合企业管理合伙企业(有限合伙)

住所地:陕西省咸阳市秦都区人民西路金方圆广场A座电话:

乙方(受让方):

法定代表人:

住所地: 电话:

鉴于:

1、甲方依法享有权利对本协议约定的标的债权(见本协议第1.3款定义)进行转让;

2、甲方根据有关法律、法规及政府部门的规定,采取协议方式转让标的债权;

3、甲方已向乙方充分揭示了标的债权可能存在的瑕疵与风险,并应乙方要求对有关情况进行了说明,且甲方已事先向乙方声明本协议项下的标的债权,基于不良资产的特性,存在着部分或全部不能回收的风险性以及清收的困难性,甲方对转让的标的债权的瑕疵及预期利益不做任何保证与承诺,乙方对此予以认可且乙方已明确知晓并自愿承担因该等瑕疵或风险导致标的债权价值减损或灭失的全部后果,乙方声明其已对本协议项下标的债权实施其认为必要的尽职调查,自主决定参加该标的债权的协议转让活动;

4、乙方凭借其承诺的价格等交易条件,经本次标的债权的协议转让程序,被甲方确认为买受人;

5、乙方声明并保证,乙方自愿独立承担标的债权的瑕疵和风险和预期利益无法实现的风险,乙方保证不因任何原因主张协议无效或要求撤销本协议或要求甲方回购或要求甲方承担赔偿责任

在此基础上,为进一步明确双方之间的权利义务关系,甲乙双方在平等自愿、友好协商的基础上,就债权转让相关的事宜达成如下协议,供双方共同遵守:

第一条 定义

本协议中的下列词语具有定义所指的特定涵义,协议正文另有规定的除外:

1.1 主债权:指甲方依法可向乙方转让的贷款本金及相应利息的权利,详见附件《标的债权明细表》所列

1.2 担保权利:指与主债权相关的保证债权、抵押权、质押权等附属权利

1.3 标的债权:指作为本协议标的主债权、担保权利

1.4 转让价款:指乙方受让标的债权所应支付的价款

1.5 标的债权证明文件:指甲方实际持有的、与主张和行使标的债权有关的法律文件,限于贷款合同、借据、担保合同、抵(质)押担保权利凭证、判决书、调解书、裁定书、和解协议、债务重组协议、以物(股权)抵债协议、抵债资产权属证书或证明、破产债权申报书、逾期贷款催收通知书、甲方与前手权利人的分户债权转让协议、债权转让暨催收公告等

但甲方向乙方提供的标的债权证明文件以其持有的法律文件为限,甲方未对标的债权证明文件的真实性、完整性、准确性做出任何保证或承诺

本协议签署日时甲方已持有标的债权证明文件的复印件/扫描件

1.6 基准日:2024年2月29日

1.7 交割:指甲方向乙方移交标的债权证明文件

1.8 过渡期:指自基准日起至交割完毕之日止的期间

1.9 抵债资产:指基准日前,债务人或担保人以协议方式抵偿所欠相应债务且未办理完毕产权过户登记的不动产、土地使用权、知识产权等,以及过渡期内,经协议或裁定方式抵偿所欠相应债务的资产

1.10 处置费用:指甲方在过渡期内管理、维护、处置标的债权实际发生并在交割时由乙方承担的一切税费,包括但不限于以下内容:(1)在对债务人或其他义务人的诉讼或仲裁以及财产保全、强制执行过程中需支付的法院或仲裁机构收费,以及为将任何担保物拍卖、抵债资产变现及相应过户登记而产生的税收或其他政府机构收费;(2)委托中介机构提供有关服务而支付的报酬和费用;(3)为获取和查阅有关标的债权的文件和信息而发生的相关政府机构收费;(4)为保全或完善(包括办理备案、登记或其他手续)标的债权权益而产生的费用;(5)抵债资产的保险、维修及运营费用,以及将其出租或出售时附带产生的相关费用;(6)甲方已经支付的任何欠付费用

1.11 瑕疵:指标的债权自身存在的影响其回收价值的各种因素,包括但不限于:主体因素、时效因素、标的债权证明文件因素、诉讼效果因素等各种因素

1.12 风险:指乙方受让标的债权后,由于各种主观、客观原因,导致预期利益不能实现的可能性

第二条 瑕疵和风险揭示2.1 乙方已被告知并完全理解,甲方转让给乙方的标的债权,存在或可能存在下列瑕疵或风险,且因甲方并非标的债权的原始权利人,甲方无法对其承继的、由任何第三方制作的标的债权证明文件的真实性、有效性、准确性和完整性提供保证,以至于乙方受让标的债权的预期利益可能无法实现

该等瑕疵或风险包括但不限于下列一项或多项:2.1.1 标的债权系不良资产,存在着部分或全部不能回收的风险特性以及清收的困难性;

2.1.2 若标的债权中部分债务人为国有企业,依据有关法律法规及司法解释的规定,对该企业履行了出资职责或者持有该企业国有资本的单位对该等债权享有优先购买权,如该等单位对标的债权所涉及的债权行使优先购买权,从而导致甲方不能根据本协议的约定将该等标的债权转让给乙方或转让行为无效或使乙方存在获得该等债权的障碍,乙方对此表示理解与接受,放弃追究甲方的任何责任;

2.1.3 由于可能存在的计算误差或其他原因,乙方实际接收的标的债权金额与《标的债权明细表》载明的金额可能不完全一致;基于有关司法政策文件,乙方受让标的债权后向债务人或担保人所能主张并获得司法支持的利息可能与本协议附表中所列明的利息不完全一致;

2.1.4 标的债权项下借款人、担保人或其他责任主体可能存在破产、被吊销、被撤销、注销、解散、关闭、歇业、停业、下落不明以及其他主体存续性瑕疵的情形;

2.1.5 标的债权可能已超过诉讼时效、法定或约定时效或丧失其他相关的期间利益或因其他原因已部分或全部丧失;

2.1.6 标的债权项下担保权利可能未生效、无效、消灭或已过诉讼时效等情形;

2.1.7 标的债权证明文件可能存在缺失(不限于原件)、内容冲突等相关情形;

2.1.8 担保/保证合同可能存在约定主债权未经担保/保证人同意不可转让或担保/保证人只对特定债权人承担担保/保证责任的情形;

2.1.9 标的债权及其附属的最高额抵押,可能因最高额抵押的决算期未届满而发生一次或数次转让,从而可能造成抵押权甚至主债权落空的风险;

2.1.10 担保物、抵债资产可能发生灭失、毁损或可能存在欠缴税费、不能办理权属变更手续、不能实际占有或其他减损担保物、抵债资产价值的相关情形;

2.1.11 涉诉标的债权可能存在全部或部分败诉、不能变更诉讼(含执行)主体、相关诉讼、执行费用未付等情形,涉诉标的债权可能在交割前已诉讼终结、执行终结或破产终结;

2.1.12 甲方可能无法享有对该标的债权的利息或罚息请求权

乙方受让标的债权后,对交割后该标的债权的利息或罚息请求权可能也无法享有;

2.1.13 甲方可能无法享有前手权利人所享有的国家法律政策规定的各项优惠条件和特殊保护,包括但不限于税收和诉讼方面的优惠和特殊保护

乙方受让标的债权后,可能也无法享有前述国家法律政策规定的各项优惠条件和特殊保护;

2.1.14 标的债权项下的资产可能存在已被其他债权人多次查封,轮候查封,实际已灭失、产权不清、住宅无法处置变现、抵押房产、土地无法在房管、国土部门查询到相关信息、对外出租、抵押房产对外出售且买受人支付全部或大部分购房款、欠付工程建设款等影响处置的不利因素;

2.1.15 部分标的债权项下无借据或其他支付凭证;

2.1.16 标的债权及其从权利或附属权利可能存在其他不能被实现的瑕疵或重大缺陷

甲方对上述瑕疵或风险不发表任何判断性结论,由乙方自行作出判断,甲方不承担任何责任

2.2 乙方声明:乙方已被告知仔细审阅本协议的条款,并在确认完整、全面地理解全部协议条款内容后签署本协议,乙方对标的债权可能存在的瑕疵或风险完全理解并予以认可

本协议一经乙方签署,即证明乙方已完整、全面地理解本协议全部条款,并充分认知履行本协议、受让标的债权可能遭受的一切风险,乙方自愿承担由上述风险造成的一切损失以及不能获得相应预期利益的后果

乙方进一步确认,其已充分了解并认识上述瑕疵或风险,并经独立慎重判断后作出签署本协议的决定,同意按照现状受让标的债权,乙方承诺不因上述瑕疵或风险而要求甲方赔偿、回购或承担任何责任;乙方并进一步承诺:任何情况下,其均将按照本协议的约定履行义务,并放弃主张转让协议无效或要求人民法院撤销转让协议,或以标的债权存在上述瑕疵或风险作为减轻或免除其义务和责任的抗辩理由

乙方同时承诺,其从甲方处受让债权后将该等债权再行转让给第三方的,若第三方在主张权利过程中不能实现债权而发生纠纷的,由乙方承担责任,不向甲方追偿

第三条 标的债权金额截至基准日,甲方享有对XXX的债权本金XXX元,利息XXX元,本息合计XXX元

标的债权的具体情况详见本协议附件《标的债权明细表》标的债权本金、利息、孳息及其他费用金额以原债权合同、生效法律文书等确认债权有效性的法律文件为准

第四条 标的债权转让4.1 甲方同意按照本协议约定的条件,向乙方转让标的债权;乙方同意按照本协议约定的条件,受让标的债权

4.2 在遵守本协议条款和交割条件的前提下,交割后,甲方将标的债权转让给乙方

第五条 风险转移自本协议生效之日起,乙方应独立承担该等标的债权于基准日后发生的或可能发生的任何已知或未知的损失、损害、风险或责任

乙方对此予以认可,乙方承诺对于本协议第2.1款的瑕疵或风险,不因任何原因向甲方主张赔偿、回购或要求甲方承担责任

第六条 转让价款、相关费用及支付方式6.1 转让价款

双方确认,乙方其因受让标的债权而需按照本条约定向甲方支付的转让价款为人民币XXXX元整(小写:XXXXX元)

6.2 支付方式

为受让标的债权,乙方需向甲方足额缴纳债权转让价款人民币XXXX整(小写:XXXXX元),并在本协议签署后3个工作日内支付至甲方指定账户

6.3 收款账户

乙方在本协议项下应支付的全部款项应划付至甲方指定的下列账户:开户行:

户 名: 西咸新区国信融合企业管理合伙企业(有限合伙)账 号:

第七条 标的债权的交割

7.1 标的债权的交割

7.1.1 双方确认,乙方付清本协议项下应支付的全部款项后,双方按照甲方持有的标的债权证明文件的现状进行交割,乙方应无条件接受基准日至交割完毕之日标的债权发生的任何变化

7.1.2 标的债权项下涉及的抵债资产,自交割完毕之日起,甲方就该等抵债资产按交割完毕之日的现状依法享有的权益转移至乙方,甲方在乙方付清全部债权转让价款后协助乙方获得/向乙方移交标的债权证明文件,但甲方不对是否能够实现变更承担任何责任,乙方亦不得因为不能变更诉讼(含执行)主体而向甲方主张回购该项债权或要求甲方承担赔偿责任

7.1.3 乙方在对甲方移交的/获得标的债权证明文件核对无误后,应向甲方出具标的债权证明文件收据,确认其已收到相应的标的债权证明文件

该收据一经签署并交付,即无条件地证明甲方在本协议项下的文件(包括但不限于标的债权证明文件)交付义务已履行完毕

若乙方延迟签发或拒绝签发标的债权证明文件收据的,甲方有权将交割完毕之日顺延至乙方签发标的债权证明文件收据之日,并在该日向乙方交付标的债权证明文件,该种情形下标的债权的风险自乙方付清转让价款之日起转移至乙方

7.1.4 交割完毕后,乙方可依照法律、行政法规规定对标的债权涉及的债务人、担保人行使债权人的一切权利,并自行承担标的债权处置过程中可能发生的任何费用、责任、风险和损失

7.2 交割后的合作

7.2.1 在标的债权交割后,采用直接送达、邮寄送达或公证送达方式发送标的债权转让通知书,将标的债权转让给乙方的事实通知债务人、担保人;在通过上述送达方式发送标的债权转让通知书之后,双方在全国或债务人、担保人住所地的省级有影响的报纸上发布标的债权转让公告

上述公告和送达工作由乙方负责、甲方予以配合,相关费用由乙方承担

甲方已充分披露,且乙方已充分知晓:

(1)上述公告和送达方式,有可能因债务人、担保人不配合、下落不明或未有效签收等因素导致无法有效送达;

(2)仅通过上述公告送达方式进行债权转让通知,无法对债务人、担保人发生债权转让的法律效力

在任何情况下,乙方均不能以债权转让通知书未能有效送达为由,请求解除本协议或要求甲方承担违约责任

7.2.2 如受案法院或债务人否认甲方通知债务人、担保人标的债权转让事宜效力的,甲方可在乙方的要求下,采取书面或法院认可的其他方式将标的债权转让事项通知债务人、担保人,但因此而产生的费用由乙方负担,且甲方不保证该等通知的效力可得到法院、债务人或担保人的确认

乙方进一步确认,甲方的配合通知义务只限于进行上述适当的通知行为,无论债务人、担保人对标的债权转让的通知是否签收和确认,不影响甲、乙双方之间就标的债权进行转让的效力,也不导致甲方的进一步义务或违约责任

7.2.3 虽有上述约定,乙方在此进一步确认,鉴于抵债资产存在或可能存在权属证书缺失、第三人享有优先权、不为甲方实际控制、欠缴土地出让金或其他税费等情形,乙方特此承诺,任何情况下,其将独立承担对该等抵债资产实施占有、控制、处分或办理过户登记时可能出现的风险和责任,放弃就抵债资产提出任何异议或瑕疵的权利(无论基于何种理由),并自主负担抵债资产项下存在或可能存在的任何应付未付的税费(包括但不限于划拨土地使用权转移时应缴纳的土地出让金等),乙方承诺不因抵债资产过户不能或不能实际占有而向甲方主张回购该项债权或要求甲方承担赔偿责任

7.2.4 标的债权交割后,乙方办理变更诉讼主体、执行主体、标的债权权属或其他法律手续要求甲方协助的,甲方应积极配合并提供协助

在乙方履行本协议的前提下,乙方办理变更诉讼主体、执行主体、标的债权权属或其他法律手续过程中,乙方可向甲方申请以甲方名义代替乙方向债务人主张债权,甲方认可乙方为实现债权的最终受益方

7.2.5 除本条另有约定外,甲方在任何时间均无须为履行本条所述协助义务承担任何费用

第八条 过渡期标的债权的管理

8.1 过渡期内,甲方按照国家相关法律、法规及国家有关主管部门关于不良资产处置的规定及本协议约定对标的债权进行管理和维护,但不得进行任何主动处置

8.2 甲方有权就过渡期对标的债权提供的服务向乙方收取过渡期服务报酬

过渡期服务报酬由甲乙双方协商一致

第九条 声明与保证

9.1 甲方的声明和保证

9.1.1 签约和履约资格保证:甲方保证具有签署本协议的主体资格,有权转让标的债权,并已获得签署和履行本协议的相应授权或批准

9.2 乙方的声明和保证

9.2.1 签约和履约资格保证:乙方保证具有签署本协议的主体资格,有权受让标的债权,并已获得签署和履行本协议的相应授权或批准

乙方承诺不属于最高人民法院《关于审理涉及金融不良债权转让案件工作座谈会纪要》所规定的“国家公务员、金融监管机构工作人员、政法干警、金融资产管理公司工作人员、国有企业债务人管理人员、参与资产处置工作的律师、会计师、评估师等中介机构等关联人或者上述机构参与的非金融机构法人”等受限制的受让主体,亦不与本次“不良债权转让的金融资产管理公司工作人员、国有企业债务人或者受托资产评估机构负责人员等”存在任何直系亲属关系,并不属于其他相关法律、行政法规及规范性文件中规定的不得购买或变相购买不良资产的主体,亦不属于前述主体投资、控制或享有其他权益的企业或其他实体,并进一步保证不向前述主体或其投资、控制的实体转让标的债权

9.2.2 非欺骗保证:乙方保证并承诺,其依本协议须向甲方支付的标的债权转让价款为乙方通过合法途径获得的来源合法的资金

乙方保证其为签署、履行本协议而向甲方提供的所有证明、文件、资料和信息,均在提供资料的当日和试用/使用期内是真实、准确和完整的,不存在故意隐瞒和欺骗的情况

9.2.3 审慎调查和独立判断保证:乙方确认,在参与转让活动前已认真审阅了标的债权证明文件,对标的债权的现状进行了审慎的调查,并自行估计了标的债权可能的可回收性,乙方参与转让活动,即视为已经完全接受并知悉标的债权存在或可能存在的所有风险或瑕疵

乙方进一步确认并保证,基于标的债权的特殊性及现状出售的性质,甲方未就本协议项下标的债权的诉讼时效、担保效力、可回收性或乙方受让标的债权后的预期收益等向乙方作出任何明示或暗示的声明和保证,乙方是在独立判断标的债权法律上的有效性和商业价值后自主作出报价,并独自承担因其判断失误而可能遭受的一切风险

9.2.4 乙方特别承诺:

9.2.4.1 乙方同意并保证,如果标的债权项下存在能够追究甲方前手权利人及甲方任何法律责任的权利,乙方承诺自交割完毕之日起自动全部放弃该等权利,乙方及其后手不以任何方式向前手权利人及甲方主张本条项下已放弃的全部权利,或要求前手权利人或甲方承担与此有关的任何法律责任

9.2.4.2 乙方同意并保证,如果标的债权中存在能够追究中国各级政府及其有关部门任何法律责任的权利,乙方承诺自交割完毕之日起自动全部放弃该等权利,乙方及其后手不以任何方式向中国各级政府及其有关部门追究任何法律责任,同时保证不对外披露及做出任何有损于中国外债偿还信誉的行为,或通过本协议项下交易从事洗钱等违法犯罪活动以及从事其他严重违反法律、法规及其他规范性文件的活动

9.2.4.3 乙方确认知悉本协议第二条所揭示的标的债权可能存在的瑕疵和风险,乙方接受标的债权按照交割完毕之日的现状予以转让的事实,基于转让标的债权不良资产的特性,甲方亦对标的债权清收的困难性和可回收性未作出任何承诺或保证,乙方对该等事实予以确认,乙方自愿承担受让该等标的债权后可能承受的一切风险以及由该等风险所造成的一切损失或无法实现的预期利益

本协议一经签署,乙方不可撤销地承诺其将放弃以重大误解、显失公平或其他任何理由主张变更、撤销、解除本协议或减损本协议效力的其他任何权利

9.2.4.4 乙方保证不因任何原因要求甲方对标的债权进行回购,赔偿或要求甲方承担责任

9.2.5 乙方承诺若本协议非因甲乙双方原因而被解除或无效的,在乙方向甲方返还标的债权(含乙方持有标的债权期间对标的债权实现的全部现金及非现金回收)的前提下,甲方向乙方返还的金额以乙方实际支付的转让价款为限,但该等款项在甲方或甲方指定的第三方账户存续期间的利息、收益等无需退还;乙方进一步承诺若在乙方受让标的债权后发生标的债权超过诉讼时效、标的债权灭失等情形的,乙方确认在返还时,甲方有权在不超过该部分标的债权本金限额内扣减相应转让价款及利息,甲方应将扣减后的余额向乙方返还

甲乙双方一致同意,在本协议非因双方原因而被解除或无效的情况下,不影响本款约定的有效性

9.2.6 依法行使权利保证:乙方保证在标的债权交割后,严格按照相关法律、法规、政策的规定,主张和行使标的债权项下的任何权利,因乙方违法行使权利导致甲方利益受损的,乙方将赔偿甲方的全部损失以及因此所支付的费用

9.2.7 不冲突保证:乙方签署并履行本合同:不违反或抵触适用于受让方的任何中国法律;不违反其公司章程或组织性文件;不与由其签署的任何已生效的契约性法律文件规定的义务相冲突

9.2.8资金合法保证:乙方保证其用于支付本协议项下转让价款的全部资金来源合法、合规,不存在违反任何中国法律法规(包括但不限于反洗钱、反腐败等规定)的情形

如因乙方资金来源问题导致甲方卷入任何法律程序或遭受任何损失的,乙方应承担全部赔偿责任

第十条 违约责任

10.1 本协议生效后,甲、乙双方应本着诚实信用的原则,严格履行本协议约定的各项义务

任何一方当事人不履行本协议约定义务的,或者履行本协议约定义务不符合约定的,或者在本协议中作出的表述、声明与保证不真实或部分不真实,或者违反了基于本协议中所作的表述、声明、保证或承诺,均视为违约,除本协议另有约定外,应向对方赔偿因此受到的直接损失和合理费用损失,包括但不限于因此支出的诉讼费、律师费、差旅费、交通费等

10.2 乙方未按本协议约定按时、足额支付转让价款的,甲方除扣收乙方缴纳的保证金(包括但不限于转为转让价款的保证金,下同)、乙方已支付的转让价款及其他款项外,还有权选择:(a)解除协议,乙方应向甲方支付本协议第6.1款约定转让价款的20%作为违约金,该违约金不足以弥补甲方损失(包括直接损失及间接损失)的,乙方应予补足;(b)要求乙方继续履行协议,对于逾期款项,每逾期一日,乙方还应按应付未付款项的万分之六向甲方支付违约金

10.3 乙方违反本协议约定的声明和保证或其它义务,甲方有权解除本协议,并扣收保证金、乙方已支付的转让价款及其他款项,若前述款项不足以弥补甲方损失的,乙方还应承担损失赔偿责任

第十一条 保密11.1 本协议双方一致同意,其对本协议签署和履行过程中得到的对方的有关资料负有保密义务,非因履行本协议需要或非经对方当事人书面同意不得向任何第三方直接或间接披露;双方进一步确认,其将采取一切必要措施,以防止其任何关联公司、雇员、代理人或任何其他人员非法使用或披露任何保密信息资料

11.2 任何一方违反本条约定的保密义务,给对方造成损失的,均应承担相应的赔偿责任

第十二条 争议解决及法律适用12.1 争议解决方式

双方就本协议的解释和履行发生的任何争议,应通过友好协商解决未能通过友好协商解决的争议,双方应向本协议签署地有管辖权的人民法院提起诉讼

12.2 法律适用

本协议的有效性、解释、履行和争议解决适用中华人民共和国(香港、台湾、澳门除外)现行法律、行政法规之规定

第十三条 通知与送达13.1 本协议项下双方的任何通知、要求或其他文件均应以书面形式作出,以直接送达、挂号信件或特快专递方式送达

上述通知、要求或其他文件的范围包括本协议履行期间的各类通知、要求、协议或其他文件,以及就本协议发生争议时的相关文件和法律文书,同时包括在争议进入仲裁程序、民事诉讼程序的一审、二审、再审和执行程序及其他程序中的相关文件和法律文书

13.2 甲方确认其有效的送达地址为:

地址:陕西省咸阳市秦都区人民西路金方圆广场A座电话:

联系人: 13.3乙方确认其有效的送达地址为:

地址: 电话:

联系人:13.4 任何一方就本协议相关事宜以直接送达、挂号信件、特快专递方式发送通知、要求或其他文件的,下列日期视为送达日:直接送达的,以送达人取得的受送达人签收文件所标示的日期为送达日;挂号信件邮寄送达的,以收件人或代收人签收日为送达日;以特快专递方式送达的,以收件人或代收人签收日为送达日

因一方提供或者确认的送达地址不准确、送达地址变更后未及时按本协议第13.5款所述方式告知另一方和法院、任何一方或其指定的接收人拒绝签收等原因,导致通知、要求或其他文件未能被实际接收的,下列日期视为送达日:直接送达的,以送达人当场在送达回证或签收文件上记明情况之日为送达日;挂号信件邮寄送达的,以挂号信件被退回之日(以孰早者为准)为送达日;以特快专递方式送达,收件人未签收的,以寄出日后第4个工作日或特快专递被退回之日(以孰早者为准)为送达日

13.5 任何一方的联络方法发生变更的,应在变更之日起5个工作日内书面通知其他方

在被通知方收到有关通知之前,被通知方根据变更前的联络方法所做出的联络和通讯应视为有效

履行送达地址变更通知义务的,以变更后的送达地址为有效送达地址

双方在本协议明确约定的送达地址,仲裁机构、法院进行送达时可直接邮寄送达,即使当事人未能收到法院邮寄送达的文书,由于其在本协议中的约定,也应当视为送达

13.6 纠纷进入仲裁、民事诉讼程序后,如一方应诉并直接向仲裁机构、法院提交送达地址确认书,该确认地址与诉前确认的送达地址不一致的,以向仲裁机构、法院提交确认的送达地址为准(该送达地址适用本条规定的送达方式及送达的法律后果)

第十四条 附则14.1 本协议签署前形成的任何文件如与本协议相冲突,以本协议为准

附件为本协议不可分割的组成部分,与本协议具有同等效力

14.2 本协议自双方法定代表人或授权代表签章并加盖双方公章之日起生效

14.3 本协议双方均确认其充分知晓并理解本协议中全部条款的实质含义及其相应的法律后果,并基于此种理解,签署本协议

14.4 本协议采用中文订立,一式肆份,具有同等法律效力,双方各持贰份

附件:标的债权明细表

(以下无正文)

(本页无正文,为编号为之签署页)

甲方:

法定代表人或授权代表盖章:年 月 日

乙方:

法定代表人或授权代表盖章:

年 月 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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序号;项目名称;本金;收购基准日利息(截止2024年2月29日);区域;行业;担保类型;保证人;抵(质)押物1.0;陕西延宇实业有限公司;5705380.0;2900329.01162437;咸阳;批发零售业;抵押+保证;陕西美迪房地产开发有限公司、陕西裕塬房地产开发有限公司、严海托、张瑜欣、周光辉;陕西美迪房地产开发有限公司以其名下位于咸阳市秦都区人民西路南侧国奥金帝商住楼2层92-129号、196号587.59平米商业房产提供抵押2.0;咸阳兴祥物资有限公司;5770000.0;2923868.15660028;咸阳;批发零售业;抵押+保证;陕西美迪房地产开发有限公司、陕西裕塬房地产开发有限公司、陈靖、王阳、周光辉;陕西美迪房地产开发有限公司以其名下位于咸阳市秦都区人民西路南侧国奥金帝商住楼5层1号1979.13平米商业房产提供抵押3.0;咸阳立鑫广告有限公司;5670000.0;2838733.66317649;咸阳;批发零售业;抵押+保证;陕西美迪房地产开发有限公司、陕西裕塬房地产开发有限公司、吕光玉、韩翠翠、周光辉;陕西美迪房地产开发有限公司以其名下位于秦都区人民西路南侧国奥金帝商住楼2层589.04平米商业房产提供抵押4.0;咸阳银丰商贸有限公司;5721000.0;2863940.69193988;咸阳;批发零售业;抵押+保证;陕西美迪房地产开发有限公司、陕西裕塬房地产开发有限公司、吕光玉、韩翠翠、周光辉;陕西美迪房地产开发有限公司以其名下位于秦都区人民西路南侧国奥金帝商住楼2层589.16平米商业房产提供抵押5.0;咸阳科瑞物资有限公司;3909800.0;3370355.33245931;咸阳;物业管理业;抵押+保证;陕西美迪房地产开发有限公司、咸阳华商投资有限公司、孟新民、袁亚明、周光辉;咸阳华商投资有限公司以其名下位于咸阳市渭城区北大街以西北平街皇家商城2号商住楼1层19号、3号商住楼4层1号、3号商住楼1层15号、3号商住楼1层7号807.27平米商业提供抵押6.0;咸阳豪迪物业管理有限公司;4090000.0;684845.429111833;咸阳;批发零售业;抵押+保证;陕西美迪房地产开发有限公司、咸阳华商投资有限公司、周洲、刘向华、周重选、周光辉;陕西美迪房地产开发有限公司以其名下位于咸阳市秦都区人民西路南侧国奥金帝商住楼一层8号及20-23号446.62平米商业房产提供抵押7.0;咸阳兴大原实业有限公司;5389611.54;859310.85253125;咸阳;批发零售业;抵押+保证;陕西美迪房地产开发有限公司、韩涛、周重选、周光辉;陕西美迪房地产开发有限公司以其名下位于咸阳市秦都区人民西路南侧国奥金帝商住楼一层及四层267.21平米、135.57平米商业房产提供抵押8.0;咸阳皇城壹叁六玖运营管理有限公司;3900000.0;1114265.46;咸阳;管理类;抵押+保证;王晨、孟新民、咸阳华商投资有限公司;咸阳华商投资有限公司以其位于咸阳市北大街以西北平街皇家商城1号商住楼一层08号的102.73平米的商业房产与皇家商城1号商住楼三层03号的828.28平米的商业房产作为抵押

9.0;陕西银春棉业有限责任公司;16480000.0;23069769.140404;渭南;制造业;保证;王献春;/nan;合计;56635791.54;40625417.7378474;nan;nan;nan;nan;nan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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