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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标的物详情描述ÂÂÂ1.拍卖标的:本次拍卖标的为湖南纳新印刷技术发展有限公司在(2021)湘0321民初2692号民事判决书中享有的尚未执行到位的包括判决本金、利息、违约金、迟延履行利息、案件受理费、公告费等全部权益
ÂÂÂ2.(2021)湘0321民初2692号民事判决书已执行到位的179900元及18735.4元款项、湖南纳新印刷技术发展有限公司应当负担的(2021)湘03民终1437号案件受理费14079元、湖南纳新印刷技术发展有限公司应当负担的(2020)湘03民终1532号案件受理费10000元,以上四笔共计222714.4元款项不在本次竞拍财产债权范围内,竞买人竞价取得本次拍卖财产后,不得再要求相应的被执行人履行对应义务
ÂÂÂ3.(2021)湘0321民初2692号民事判决书判项主要内容如下(判决书原文见附件一):ÂÂ一、被告肖珂在本判决生效后十日内向原告湖南纳新印刷技术发展有限公司缴纳出资款390万元及利息(以出资款390万元为基数,按照同期银行贷款利率的标准从2014年8月15日起计算至2019年8月19日,按照全国银行间同业拆借中心公布的一年期贷款市场报价利率的标准从2019年8月20日起计算至实际缴清之日止);ÂÂ二、被告深圳市中金高科资产管理有限公司在本判决生效后十日内向原告湖南纳新印刷技术发展有限公司缴纳出资款45万元及利息(以出资款45万元为基数,按照同期银行贷款利率的标准从2014年8月15日起计算至2019年8月19日,按照全国银行间同业拆借中心公布的一年期贷款市场报价利率的标准从2019年8月20日起计算至实际缴清之日止);ÂÂ三、被告罗韬在本判决生效后十日内向原告湖南纳新印刷技术发展有限公司缴纳出资款15万元及利息(以出资款15万元为基数,按照同期银行贷款利率的标准从2014年8月15日起计算至2019年8月19日,按照全国银行间同业拆借中心公布的一年期贷款市场报价利率的标准从2019年8月20日起计算至实际缴清之日止);ÂÂ四、被告湖南宏丰益联合会计师事务所(普通合伙)在450万元范围内向原告湖南纳新印刷技术发展有限公司承担补充赔偿责任;ÂÂ如果未按本判决指定的期间履行给付金钱义务,应当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六十条规定,加倍支付迟延履行期间的债务利息
ÂÂ案件受理费54024元,公告费1120元,鉴定费48000元,合计103144元,由被告肖珂负担48520元,由被告深圳市中金高科资产管理有限公司负担5100元,由被告罗韬负担1524元,由被告湖南宏丰益联合会计师事务所(普通合伙)负担48000元
ÂÂ管理人已将湘潭县人民法院(2021)湘0321民初2692号案件一审民事判决书、湘潭市中级人民法院(2022)湘03民终2104号二审民事判决书、湖南省高级人民法院(2023)湘民申4506号再审审查民事裁定书作为本公告附件上传至拍卖平台,请竞拍人自行下载查阅,详细了解标的情况
竞买人参加竞买出价,即表明竞买人完全了解并接受标的物的现状和一切已知及未知的瑕疵
Â拍卖公告湖南省湘潭县人民法院于2018年9月17日作出(2018)湘0321破申2号民事裁定书,裁定受理湖南纳新印刷技术发展有限公司(以下简称湖南纳新公司)破产清算一案,并指定湖南广云律师事务所(现更名为湖南岩铮律师事务所)担任湖南纳新印刷技术发展有限公司管理人
湖南纳新印刷技术发展有限公司管理人于2026年6月1日10时至2026年6月2日10时止对湖南纳新印刷技术发展有限公司在(2021)湘0321民初2692号民事判决书中享有的尚未执行到位的全部权益进行第一次公开拍卖,竞价期间无人出价,第一次拍卖流拍
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企业破产法》等相关法律法规的规定及湖南纳新印刷技术发展有限公司债权人会议表决通过的《湖南纳新印刷技术发展有限公司破产财产变价方案》、《湖南纳新印刷技术发展有限公司破产财产最后分配方案》,湖南纳新印刷技术发展有限公司管理人(以下简称管理人)将于2026年7月3日10时至2026年7月4日10时止对湖南纳新印刷技术发展有限公司在(2021)湘0321民初2692号民事判决书中享有的尚未执行到位的全部权益进行第二次公开拍卖
本次拍卖活动将于2026年7月3日10时至2026年7月4日10时止(延时除外)在淘宝网阿里拍卖破产强清处置平台破产(网址:https://susong.taobao.com)以网络竞价的方式公开进行
本拍卖公告发布时间为2026年6月17日
处置单位:湖南纳新印刷技术发展有限公司管理人(管理人联系方式:齐湘凤律师13807326522)辅助拍卖机构:湖南能拍法服网络科技有限公司(辅助拍卖机构联系方式:谭晶磊18569010593)监督单位:湖南省湘潭县人民法院(法院联系方式:严法官0731-57111081)现公告如下:特别提示:1.竞买人对本次拍卖标的债权应当自行调查了解,并详细阅读本拍卖公告及拍卖公告附件中的全部文书
竞买人应当自行谨慎决定竞买行为,自行承担一切已知及未知的瑕疵,自愿承担一切风险
竞买人一旦作出竞买决定参加竞买出价,即表明已完全了解并接受标的债权的现状和一切已知及未知的瑕疵
管理人不承担拍卖标的的瑕疵担保责任
2.管理人对拍卖标的债权所作说明,以及其他说明材料等资料,仅供竞买人参考,不构成对拍卖标的债权的任何担保
3.竞买人应当具备完全民事行为能力,法律、行政法规、司法解释对竞买人资格或者条件有特殊规定的(比如房屋限购等),竞买人应当具备规定的资格或者条件
4.竞买人需要委托代理人(具备完全民事行为能力的自然人)参加拍卖的,应当于2026年6月24日前,由委托人与代理人一并到管理人处现场办理委托手续
需要办理委托手续的,请提前与管理人预约到场办理时间管理人地址:湖南省湘潭市雨湖区学府路1号新都汇5栋1单元28层管理人联系方式:齐湘凤律师13807326522委托手续必须由委托人与代理人一并在管理人所在地现场进行办理
管理人不接受以邮寄、电子邮件、短信、微信等其他方式办理
以邮寄、电子邮件、短信、微信等其他方式向管理人发送的任何办理委托手续的通知、文件、信息等材料,管理人均不予以回复与确认,相关行为对管理人不产生任何效力,管理人也不承担任何责任
如委托手续不全,竞买活动认定为竞买人的个人行为5.拍卖成交后买受人悔拍的,交纳的保证金不予退还
6.买受人自行办理上述拍卖标的变更申请执行人等相关转让手续,管理人将给予必要协助
7.因标的物为破产财产性质,湖南纳新印刷技术发展有限公司已停止正常经营状态,标的物成交后,管理人及湖南纳新公司无法出具发票
请竞买人于拍卖前至相关部门询问,由买受人自行负责并承担无法开具发票的相关风险,包括但不限于因此导致税费等其他费用增加的风险
8.管理人对拍卖标的债权清收的困难性和回收的可能性等均不作任何承诺或保证,不承担任何担保责任,竞买人需对影响标的价值的一切因素独立进行综合考量后作出是否竞买的决策,并自行承担竞得该拍卖标的后可能承受的一切风险、损失或无法实现的预期利益
9.本次拍卖财产起拍价未经评估,管理人按照湖南纳新公司债权人会议通过的《湖南纳新印刷技术发展有限公司破产财产变价方案》予以确定,并经湖南纳新公司债权人会议表决通过
10.本次拍卖处置单位为湖南纳新印刷技术发展有限公司管理人(管理人联系方式:齐湘凤律师13807326522),本次拍卖接受湘潭县人民法院的监督,湘潭县人民法院联系地址:湘潭县易俗河镇凤凰中路1038号(法院联系方式:严法官0731-57111081)
一、拍卖财产情况及权利负担1.拍卖标的:本次拍卖标的为湖南纳新印刷技术发展有限公司在(2021)湘0321民初2692号民事判决书中享有的尚未执行到位的包括判决本金、利息、违约金、迟延履行利息、案件受理费、公告费等全部权益
2.(2021)湘0321民初2692号民事判决书已执行到位的179900元及18735.4元款项、湖南纳新印刷技术发展有限公司应当负担的(2021)湘03民终1437号案件受理费14079元、湖南纳新印刷技术发展有限公司应当负担的(2020)湘03民终1532号案件受理费10000元,以上四笔共计222714.4元款项不在本次竞拍财产债权范围内,竞买人竞价取得本次拍卖财产后,不得再要求相应的被执行人履行对应义务
3.(2021)湘0321民初2692号民事判决书判项主要内容如下(判决书原文见附件一):一、被告肖珂在本判决生效后十日内向原告湖南纳新印刷技术发展有限公司缴纳出资款390万元及利息(以出资款390万元为基数,按照同期银行贷款利率的标准从2014年8月15日起计算至2019年8月19日,按照全国银行间同业拆借中心公布的一年期贷款市场报价利率的标准从2019年8月20日起计算至实际缴清之日止);二、被告深圳市中金高科资产管理有限公司在本判决生效后十日内向原告湖南纳新印刷技术发展有限公司缴纳出资款45万元及利息(以出资款45万元为基数,按照同期银行贷款利率的标准从2014年8月15日起计算至2019年8月19日,按照全国银行间同业拆借中心公布的一年期贷款市场报价利率的标准从2019年8月20日起计算至实际缴清之日止);三、被告罗韬在本判决生效后十日内向原告湖南纳新印刷技术发展有限公司缴纳出资款15万元及利息(以出资款15万元为基数,按照同期银行贷款利率的标准从2014年8月15日起计算至2019年8月19日,按照全国银行间同业拆借中心公布的一年期贷款市场报价利率的标准从2019年8月20日起计算至实际缴清之日止);四、被告湖南宏丰益联合会计师事务所(普通合伙)在450万元范围内向原告湖南纳新印刷技术发展有限公司承担补充赔偿责任;如果未按本判决指定的期间履行给付金钱义务,应当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六十条规定,加倍支付迟延履行期间的债务利息
案件受理费54024元,公告费1120元,鉴定费48000元,合计103144元,由被告肖珂负担48520元,由被告深圳市中金高科资产管理有限公司负担5100元,由被告罗韬负担1524元,由被告湖南宏丰益联合会计师事务所(普通合伙)负担48000元
管理人已将湘潭县人民法院(2021)湘0321民初2692号案件一审民事判决书、湘潭市中级人民法院(2022)湘03民终2104号二审民事判决书、湖南省高级人民法院(2023)湘民申4506号再审审查民事裁定书作为本公告附件上传至拍卖平台,请竞拍人自行下载查阅,详细了解标的情况
竞买人参加竞买出价,即表明竞买人完全了解并接受标的物的现状和一切已知及未知的瑕疵
二、起拍价、保证金、加价幅度及竞价时间起拍价:900000元(九十万元),起拍价未经评估,由管理人按照湖南纳新公司债权人会议通过的《湖南纳新印刷技术发展有限公司破产财产变价方案》予以确定
保证金:50000元(五万元),拍卖成交后买受人悔拍的,交纳的保证金不予退还
加价幅度:2000元(二千元)及其整数倍数本次拍卖的竞价时间为2026年7月3日10时至2026年7月4日10时止
三、(2021)湘0321民初2692号民事判决书执行案件执行情况概述:湘潭县人民法院于2025年12月31日作出(2024)湘0321执恢626号执行裁定书
(2024)湘0321执恢626号执行裁定书载明,对四被执行人的财产查控情况如下:1、对于肖珂名下的财产查控情况:本院已查封肖珂名下车牌为京LF5280丰田牌车辆,因该车辆未实际控制,故本院暂无法处置;本院冻结了肖珂名下泰康人寿保险公司的保单,因肖珂对本院的冻结行为提出异议,该案正在异议审查阶段,故暂未处置;本院已冻结了肖珂名下银行账户及网络资金账户
2、对于罗韬名下的财产查控情况:本院已经查封了罗韬名下湘C5PX17车辆,因该车辆未实际控制,故本院暂无法处置,罗韬名下的其他登记车辆均已达到报废标准;本院冻结并提取了罗韬名下中国平安人寿保险保单现金价值18735.4元,已支付给申请人;本院已冻结了罗韬名下银行账户及网络资金账户
3、对于深圳市中金高科资产管理有限公司名下的财产查控情况:查明被执行人深圳市中金高科资产管理有限公司无证券、工商、房产、车辆、银行存款、保险等财产;本院已冻结了深圳市中金高科资产管理有限公司名下银行账户及网络资金账户
4、对于湖南宏丰益联合会计师事务所(普通合伙)名下的财产查控情况:截止2025年12月30日本院已冻结湖南宏丰益联合会计师事务所(普通合伙)长沙银行账号存款274775.37万元以及中国建设银行账号存款367251.32元,两项合计642026.69元,因其承担补充责任,故本院暂未进行扣划,待肖珂名下保险处置完毕后,再做进一步处理;本院已冻结被执行人名下湖南宏丰益联合会计师事务所(普通合伙)的其他银行账户
本院已对被执行人适用限制高消费措施并纳入失信被执行人名单上述执行情况及信息,本院已告知了申请执行人,并要求其提供其他财产线索,但申请执行人未能提供
本院已电话约谈申请执行人,告知其本院所采取的上述执行措施,并未发现被执行人有可供执行的财产,本案将做终结本次执行程序结案
本院认为,截至2025年12月23日,本案应当执行的标的为450万元本金及利息、案件受理费54024元,公告费1120元,鉴定费48000元,合计103144元,已执行到位19.86354万元
经本院采取上述执行行为,目前并未发现被执行人有可供执行的财产,被执行人没有履行能力
申请执行人也未能提供其他可供执行的财产线索依照《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的解释》第五百一十七条之规定,裁定如下:终结本次执行程序
申请执行人发现被执行人有可供执行财产的,可以再次申请执行再次申请执行不受申请执行时效期间的限制
(2024)湘0321民初2692号民事判决书执行案件的相关文书已作为本拍卖公告附件上传,请竞买人自行详细阅读,(2024)湘0321民初2692号民事判决书的具体执行情况以湘潭县人民法院的实际执行情况为准
竞买人决定参加竞买的,视为对拍卖标的完全了解,并接受拍卖标的一切已知和未知瑕疵
管理人及湖南纳新印刷技术发展有限公司不承担任何瑕疵担保责任四、(2021)湘0321民初2692号民事判决书执行案件中其他相关情况(2024)湘0321执异20号、(2024)湘03执复73号案件情况因被执行人湖南宏丰益联合会计师事务所(普通合伙)未履行(2021)湘0321民初2692号民事判决书确认的义务,管理人向湘潭县人民法院申请追加被申请人王建坤、刘文虎、邱梦龙、苏谷华、易小军、银样军为(2023)湘0321执1519号案件的被执行人,对湖南宏丰益联合会计师事务所(普通合伙)应当履行的义务承担连带责任,案号为(2024)湘0321执异20号
湘潭县人民法院于2024年6月14日作出(2024)湘0321执异20号执行裁定书,裁定如下:一、追加被申请人王建坤、刘文虎为湖南省湘潭县人民法院(2023)湘0321执1519号案件被执行人(在4368100元范围内执行);二、驳回申请人湖南纳新印刷技术发展有限公司的其他异议请求
管理人因不服湘潭县人民法院作出的(2024)湘0321执异20号执行裁定书,向湘潭市中级人民法院申请复议
湘潭市中级人民法院于2024年9月12日作出(2024)湘03执复73号执行裁定书,裁定:一、撤销湖南省湘潭县人民法院(2024)湘0321执异20号执行裁定;二、驳回湖南纳新印刷技术发展有限公司申请追加王建坤、刘文虎、邱梦龙、苏谷华、易小军、银样军为(2023)湘0321执1519号案件被执行人的请求;三、驳回复议申请人湖南纳新印刷技术发展有限公司的复议请求;四、驳回复议申请人王建坤、刘文虎的其他复议请求
湘潭市中级人民法院(2024)湘03执复73号执行裁定书本院认为部分载明:本院认为,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合伙企业法》第三十九条规定“合伙企业不能清偿到期债务的,合伙人承担无限连带责任”,合伙人被追加为被执行人承担无限连带责任的前提是合伙企业无法清偿到期债务
本案执行依据(2022)湘03民终2104号判决书判决“被告湖南宏丰益联合会计师事务所(普通合伙)在450万元范围内向原告湖南纳新印刷技术发展有限公司承担补充赔偿责任”
在执行程序中,承担补充赔偿责任的前提条件是主债务人不能清偿到期债务
本案中,湘潭县法院通过网络财产查控,查明主债务人即被执行人肖珂、罗韬名下均有可供执行的车辆和保险等财产,在未对主债务人财产进行处置的情况下,宏丰益联合会计师事务所应承担的补充赔偿责任尚无法确定,合伙企业财产是否足以清偿到期债务亦无法确定
《最高人民法院关于民事执行中变更、追加当事人若干问题的规定》第十四条第一款规定“作为被执行人的合伙企业,不能清偿生效法律文书确定的债务,申请执行人申请变更、追加普通合伙人为被执行人的,人民法院应予支持”
本案尚未达到追加合伙企业合伙人为被执行人的前提条件,湖南纳新印刷技术发展有限公司申请追加王建坤、刘文虎、邱梦龙、苏谷华、易小军、银样军为(2023)湘0321执1519号案件被执行人的请求,应予以驳回
如湘潭县法院对被执行人的财产进行处置后,仍不能清偿本案全部债权,申请人可再另行提出追加被执行人申请
(2025)湘0321执异52号、(2025)湘0321民初4559号案件相关情况因被执行人深圳市中金高科资产管理有限公司未履行(2021)湘0321民初2692号民事判决书确认的义务
管理人向湘潭县人民法院申请追加被申请人胡年、黄煜伟、罗美秋、肖泽良、杨福文为(2023)湘0321执1519号案件的被执行人,对深圳市中金高科资产管理有限公司应当履行的义务承担连带责任,案号为(2025)湘0321执异52号
湘潭县人民法院于2025年8月20日作出(2025)湘0321执异52号执行裁定书,裁定如下:驳回湖南纳新印刷技术发展有限公司申请追加胡年、黄煜伟、罗美秋、肖泽良、杨福文为(2023)湘0321执1519号案件的被执行人的请求
如不服本裁定,可以自本裁定书送达之日起十五日内,向本院提起执行异议之诉
管理人因不服湘潭县人民法院作出的(2025)湘0321执异52号执行裁定书,向湘潭县人民法院提起追加胡年、黄煜伟、罗美秋、肖泽良、杨福文为(2023)湘0321执1519号案件的被执行人,对深圳市中金高科资产管理有限公司应当履行的义务承担连带责任的执行异议之诉,案号为(2025)湘0321民初4559号
湘潭县人民法院于2026年3月14日作出的(2025)湘0321民初4559号民事裁定书,裁定如下:驳回原告湖南纳新印刷技术发展有限公司的起诉
案件受理费8127元,本院决定予以退还如不服本裁定,可以在裁定书送达之日起十日内,向本院递交上诉状,并按照对方当事人或者代表人的人数提出副本,上诉于湖南省湘潭市中级人民法院
管理人因不服湘潭县人民法院作出的(2025)湘0321民初4559号民事裁定书,已经向湘潭市中级人民法院提起上诉
湘潭市中级人民法院于2026年5月29日作出(2026)湘03民终917号民事裁定书,裁定驳回上诉,维持原裁定
(2021)湘0321民初2692号民事判决书执行案件中其他相关情况的说明,仅为管理人如实披露拍卖财产信息的目的,依据执行程序中已经发生的客观经过及相关的法院裁判文书进行的说明
(2024)湘0321执异20号、(2024)湘03执复73号案件及(2025)湘0321执异52号、(2025)湘0321民初4559号、(2026)湘03民终917号案件的详细内容及相关法律文书,管理人已经作为本拍卖公告的附件上传,请竞买人自行详细阅读相关附件后,自行决定是否参加本次拍卖
竞买人决定参加竞买的,视为对拍卖标的完全了解,并接受拍卖标的一切已知和未知瑕疵
管理人及湖南纳新印刷技术发展有限公司不对相关追加被执行人等主张的效力、法律后果等负责,管理人及湖南纳新印刷技术发展有限公司不承担任何瑕疵担保责任
五、竞买人条件1.凡具备完全民事行为能力的公民、法人和其他组织均可参加竞买,若不具有完全民事行为能力其代理人必须具备完全民事行为能力
因不符合条件参加竞买的,由竞买人自行承担相应的法律责任
2.管理人已将拍卖标的物情况在本拍卖公告及附件中予以披露,但不构成任何确认、判断或保证
本次竞买公告所作的情况说明等信息,仅为竞买人参与竞买提供参考,不能作为竞买人判断、权衡价值的最终依据,不构成对标的物的任何保证,管理人不承担任何责任
请竞买人详细阅读本公告全部附件内容后,自行作出决定六、优先购买权人参与竞拍情况1.截止至2026年6月17日,本次拍卖标的债权无优先购买权人
2.优先购买权人参加竞买的,应于2026年6月24日前向管理人提交合法有效的证明,优先购买权经管理人确认后才生效,2026年6月24日前未提交的,视为放弃对本标的物享有优先购买权
七、拍卖方式1.增价拍卖方式,保留价等于起拍价,至少一人报名且出价不低于起拍价,方可成交
无人报名或出价的,拍卖流拍2.本次拍卖活动设置延时出价功能,竞价程序结束前五分钟内无人出价的,最后出价即为成交价;有出价的,竞价时间自该出价时点顺延五分钟
竞买人的出价时间以进入网络司法拍卖平台服务系统的时间为准八、费用承担1.本次拍卖活动计价货币为人民币
拍卖时的起拍价、成交价均不含买受人在拍卖标的物交割时所发生的任何费用和税费
2.管理人负责向买受人出具《债权转让通知书》以及移交本案附件中的裁判文书(具体拍卖标的情况以交付时的现状为准),管理人出具《债权转让通知书》以及移交本案附件中的裁判文书后,即视为管理人履行完拍卖标的交付义务,且完全履行了在本次拍卖交易中的全部法定及约定义务,不再负有其他任何义务或责任
3.债权转让相关税费、公告费、手续费,以及在后续执行过程中产生的全部费用,均由买受人自行承担
管理人不负责承担任何费用
4.拍卖标的成交后,买受人需另付软件服务费(成交价的0.5%)
软件服务费由平台收取,详细收费规则请参考以下淘宝网网址:https://rulechannel-paimai.taobao.com/?type=detail&rule&c#/rule/detail?rule&c
九、拍卖保证金和拍卖尾款支付1.拍卖竞价前竞买人自行支付保证金,拍卖结束后保证金由淘宝网阿里拍卖破产强清处置平台退还,期间不计利息
2.本标的物竞得者的保证金自动转入管理人指定账户,拍卖余款应当在拍卖结束后15日内汇入管理人指定账户:户名:湖南纳新印刷技术发展有限公司管理人开户行:长沙银行股份有限公司湘潭县支行账号:810000357116000001拍卖未成交的,保证金自动退还,期间不计利息
买受人应当自行在拍卖平台查看拍下的订单,并及时完成尾款的支付3.拍卖成交后买受人悔拍的,交纳的保证金不予退还,计入债务人财产
4.请竞买人根据自身情况选择网上充值银行,自行处理竞价、支付等相关事宜
各大银行充值和支付的限额情况可参考以下淘宝网网址:https://www.taobao.com/market/paimai/sf-helpcenter.php?path=sf-hc-right-content5#q1
十、拍卖标的交付1.买受人应于付清全部拍卖成交款次日起十五个工作日内凭付款凭证及相关身份材料至湖南省湘潭市雨湖区学府路1号新都汇5栋1单元28层与管理人办理标的物交接手续
买受人付清全部拍卖成交款后,请立即联系管理人,联系方式:齐湘凤律师13807326522
2.拍卖标的交付后,(2021)湘0321民初2692号民事判决书及本判决书强制执行程序中的全部权利与义务均全部转移至买受人,由买受人自行处理全部相关事务,管理人及湖南纳新印刷技术发展有限公司均不再履行任何相关职责,承担任何义务,也不负责处理与(2021)湘0321民初2692号民事判决书及本判决书强制执行程序中的任何事务
十一、其他1.拍卖标的物以现状为准,本管理人不承担本标的瑕疵担保责任
竞买人应当根据附件文件自行确认、判断拍卖标的状况
2.竞买人成功竞得拍卖标的物后,