发布:2026-06-17 04:35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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辽宁彤利房地产开发有限公司债权项目 <结束>

资产编号:11270908

3272万元
用途
100%
折扣率
2026-06-23
起始日期
2026-06-24
结束日期
一拍
拍卖阶段
可以购买价值分析报告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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评估价:
3272万元

资产概况

资产描述

资产图片

地图交通

资产概况

  • 总价:3272万元
  • 单价:3.5799万元/平米
  • 区域:辽宁省 沈阳市
  • 用途:债权
  • 起始日期:2026-06-23
  • 结束日期:2026-06-24
  • 地址:辽宁省沈阳市大东区南卡门路紫竹茗郡(公交站)
  • 评估价:3272万元
  • 联系人:资产信息网
  • 折扣率:100%
  • 联系电话:021-68828928
  • 拍卖阶段一拍
  • 拍卖状态:即将开拍
  • 发布站点:阿里
  • 标签:
    查封情况:查封、排除执行
    看样时间:看样的时间与方式:自公告日起至2026年6月22日
    建筑类别:大厦
    小区:郡”小区
    经济类型:国有
    座位数:座23
    拍卖原因:破产
    开发商:转让

资产描述

资产配套: 环境配套超市医院健身娱乐银行等全面信息详见电脑版网站地图地理信息

拍卖公告

'标的物属性流转方式:转让担保方式:抵押\/质押+保证债权本金:118380000.00元债权利息:238054112.55元债权总额:356434112.55元基准日:2026-03-31标的物详情描述截至处置时点2026年3月31日,该项目债权总额为35,643.41万元,其中:债权本金11,838.00万元,划转利息20,278.12万元,孳生利息3,527.29万元

杨世宁、孙明焱提供连带责任保证担保;抵押物为辽宁彤利房地产开发有限公司名下位于沈阳市大东区南卡门路“紫竹茗郡”小区二期及三期的住宅及商铺房产共计914套,建筑面积共计83791.85平方米,其中住宅890套,建筑面积合计72393.67平方米;商铺24套,建筑面积合计11398.18平方米;质押物为杨世宁、高婷婷名下持有的辽宁彤利房地产开发有限公司100%股权

该债权目前均处于执行阶段中国信达资产管理股份有限公司辽宁省分公司将于2026年6月23日10:00时至2026年6月24日10:00时止(延时的除外)在网络平台上(对辽宁彤利房地产开发有限公司债权项目)进行公开竞价活动,现公告如下:一、债权情况截至处置时点2026年3月31日,该项目债权总额为35,643.41万元,其中:债权本金11,838.00万元,划转利息20,278.12万元,孳生利息3,527.29万元

杨世宁、孙明焱提供连带责任保证担保;抵押物为辽宁彤利房地产开发有限公司名下位于沈阳市大东区南卡门路“紫竹茗郡”小区二期及三期的住宅及商铺房产共计914套,建筑面积共计83791.85平方米,其中住宅890套,建筑面积合计72393.67平方米;商铺24套,建筑面积合计11398.18平方米;质押物为杨世宁、高婷婷名下持有的辽宁彤利房地产开发有限公司100%股权

该债权目前均处于执行阶段二、瑕疵声明1、该项目下抵押资产存在执行异议情形,存在无法推进司法执行程序的风险、存在法院未来判决部分抵押资产注销抵押登记、解除查封、排除执行的风险,需要竞买人自行调查并承担相应风险

2、该项目下所抵押的住宅资产存在不能执行的风险,需要竞买人自行调查并承担相应风险

3、该项目下部分查封资产存在抵押及前手查封情况,关于查封资产情况以及查封顺序问题需由竞买人自行调查并承担相应风险

4、该项目下债务主体可能存在涉及民间借款等情况,具体情况由竞买人自行调查并承担相应风险

5、贷款债权系不良资产,存在着部分或全部不能回收的风险特性以及清收的困难性

6、由于可能存在的计算误差、计算方法错误或其他原因,受让方实际接收的贷款债权金额与《贷款债权明细表》载明的金额可能不完全一致;基于有关司法政策文件,受让方受让贷款债权后向债务人或担保人所能主张并获得司法支持的利息可能与协议附表中所列明的利息不完全一致

7、贷款债权项下借款人、担保人或其他责任主体可能存在破产、被吊销、被撤销、注销、解散、关闭、歇业、停业、下落不明以及其他主体存续性瑕疵的情形

标的债权依现状转让,竞买人须自行了解项目的实际情况,竞买人竞买成功表明承担标的债权的任何风险责任及费用,受让方自愿承担由上述风险造成的一切损失以及不能获得相应预期利益的后果,受让方承诺不因上述瑕疵或风险而要求转让方赔偿、回购或承担任何责任

上述信息仅作参考,信达公司不对资产状况、诉讼时效等承担任何承诺或担保责任

我司依资产现状进行公开转让,受让方需自行尽调判断,参与竞买就意味着受让方自愿承担资产全部瑕疵、风险及可能造成的一切损失,并自愿承担可能存在的一切税费支出

一、竞拍标的:辽宁彤利房地产开发有限公司债权项目

竞买起拍价:3,272万元,保证金:650万元,增价幅度:10万元

二、竞买人条件:凡具备完全民事行为能力的公民、法人和其他非法人组织均可参加竞买

竞买人需具备一定的资金实力和良好的社会信誉,但不属于a.国家公务员、金融监管机构工作人员、政法干警、金融资产管理公司工作人员;b.参与标的资产处置工作的律师事务所、会计师事务所、评估机构、拍卖机构、咨询机构、投行等中介机构所属人员;c.与参与标的资产处置工作的金融资产管理公司工作人员、受托资产评估机构负责人员有直系亲属、近亲属关系的人员;d.标的所涉及的债务人、担保人为自然人的,其本人及其直系亲属、近亲属;e.标的所涉及的债务企业,债务企业的控股股东、实际控制人及其控股下属公司,担保企业及其控股下属公司,债务企业的其他关联企业;f.标的所涉及的债务企业的自然人控股股东、实际控制人、管理层及其直系亲属、近亲属;g.上述第a至f项下任一主体出资成立的法人机构或特殊目的实体;h.失信被执行人或失信被执行人的法定代表人、主要负责人、影响债务履行的直接责任人员、实际控制人;i.反恐、反洗钱黑名单人员;j.其他依据法律法规、司法解释或监管机构的规定不得受让的主体,以及国家金融监督管理总局认定的其他不宜受让的主体

因不符合条件参加竞买的,由竞买人自行承担相应的法律责任如参与竞买人未开设网络平台服务商的支付账户,可委托代理人(具备完全民事行为能力的自然人)进行,但需在竞价开始之前将委托竞价函寄出(地址:沈阳市和平区青年大街286号华润大厦A座23层,联系人:曹经理,联系电话:024-22780163),竞买成功后,竞买人(法定代表人、其他组织的负责人)须与委托代理人一同到中国信达资产管理股份有限公司辽宁省分公司(以下简称“信达公司”)办理交接手续

如委托手续不全,竞买活动认定为委托代理人的个人行为凡先前参与本公司组织的资产竞价且竞买成功但违约的个人或企业,不得以任何形式参与本次竞价

三、有意者请自行多方位了解该债权资产情况,“信达公司”仅提供部分参考资料

咨询、展示看样的时间与方式:自公告日起至2026年6月22日16:00时止接受咨询,请拨打咨询电话或直接来“信达公司”现场咨询

四、该债权资产处置须有一人报名并缴纳相应竞买保证金方可进入竞价程序,若只有一人报名竞价,将补登3个工作日的公告后确认是否成交

五、本次线上竞价活动设置延时出价功能,在竞价活动结束前,每最后5分钟如果有竞买人出价,就自动延迟5分钟

六、网络竞价方式:设有保留价的增价竞价方式,不到保留价不成交

七、签约及付款期限:竞买成功后,竞买人应在成交之日起【5】个工作日内签订《成交确认书》、《债权转让合同》;并在【5】个工作日内全额支付款项(及其他费用)和交易服务费

八、保证金规则:(一)正式竞价活动开始前服务平台将按规定冻结竞买人网上已支付账户内应缴的保证金,竞价结束后未能竞得者冻结的保证金自动解冻,冻结期间不计利息

本标的物竞得者原冻结的保证金自动转入我公司指定账户,竞价余款在竞买成交之日起【10】个工作日内缴入指定账户(户名:中国信达资产管理股份有限公司辽宁省分公司,开户银行:建设银行沈阳市中山支行,账号:21001360008059003159)

竞价未成交的,竞买人冻结的保证金自动解冻,冻结期间不计利息(二)下列情况,竞买人缴纳的保证金归“信达公司”所有:1.竞买人在竞价过程中违反竞价规则和产权交易相关规则,扰乱竞价秩序的;2.竞买人未在竞价成功的【5】个工作日内签订《成交确认书》、《债权转让合同》或未按规定全额支付款项(及其他费用)和交易服务费的;3.竞买人未按《成交确认书》、《债权转让合同》约定的付款期限付清全部款项的;4.竞买人未按交易条件的要求完成标的交付交接的;5.竞买人出现下列恶意炒作及市场操纵情形的:1)捏造散布涨价信息;2)恶意囤货;3)哄抬价格谋取暴利;4)其他通过非正当手段扰乱市场的行为

九、违约责任:(一)买受人应在竞买成功【5】个工作日内签订《成交确认书》、《债权转让合同》并在竞买成交之日起【10】个工作日内如期付清价款,如买受人违反付款义务,未能按时足额支付相应款项,则每逾期一日,买受人按应付未付价款的【万分之三】向信达公司支付滞纳金,买受人已向信达公司支付的任何价款优先冲抵滞纳金

(二)如买受人迟延【10】日未向信达公司足额支付相应款项,则信达公司有权选择:1.解除本合同,买受人应向信达公司支付相应的违约金,违约金数额为转让价款的20%(含滞纳金);买受人已向信达公司支付的任何价款自动转为违约金;如违约金数额不足以弥补信达公司的实际损失,信达公司有权继续向买受人追索;2.要求买受人继续履行本合同并支付滞纳金

(三)标的再行公开竞价出售的,原买受人应当支付第一次竞拍中本人及委托人应当支付的交易服务费

再行竞价出售成交价款低于原成交价款的,违约金不足以弥补损失的,原买受人应当补足差额

(四)债权资产竞买成交后,请买受人到“信达公司”办理资产档案移交手续

买受人未按照约定受领标的的,应当支付由此产生的保管费用十、重要提示:(一)竞买人报名并缴纳相关竞买保证金,视为作出如下陈述

1、竞买人资格

竞买人为中华人民共和国境内外的自然人、法人及其他非法人组织,但不属于a.国家公务员、金融监管机构工作人员、政法干警、金融资产管理公司工作人员;b.参与标的资产处置工作的律师事务所、会计师事务所、评估机构、拍卖机构、咨询机构、投行等中介机构所属人员;c.与参与标的资产处置工作的金融资产管理公司工作人员、受托资产评估机构负责人员有直系亲属、近亲属关系的人员;d.标的所涉及的债务人、担保人为自然人的,其本人及其直系亲属、近亲属;e.标的所涉及的债务企业,债务企业的控股股东、实际控制人及其控股下属公司,担保企业及其控股下属公司,债务企业的其他关联企业;f.标的所涉及的债务企业的自然人控股股东、实际控制人、管理层及其直系亲属、近亲属;g.上述第a至f项下任一主体出资成立的法人机构或特殊目的实体;h.失信被执行人或失信被执行人的法定代表人、主要负责人、影响债务履行的直接责任人员、实际控制人;i.反恐、反洗钱黑名单人员;j.其他依据法律法规、司法解释或监管机构的规定不得受让的主体,以及国家金融监督管理总局认定的其他不宜受让的主体

2、交易文件知悉

竞买人仔细阅读并理解了“信达公司”发布的竞买公告等文件、并完全接受上述文件所规定的交易条件,没有任何异议

3、风险和瑕疵知悉

4、竞买人已被告知并完全理解,竞买人受让债权后,由于相关法律法规规章政策限制,导致竞买人能够行使的标的债权数额可能小于标的物介绍中列明的标的债权数额

相关法律法规规章政策包括但不限于:A.《关于审理涉及金融不良债权转让案件工作座谈会纪要》(法发[2009]19号):受让人向国有企业债务人主张利息的计算基数应当以原借款合同本金为准;受让人向国有企业债务人主张不良债权受让日之后发生的利息的,人民法院不予支持

其中,国有企业债务人包括国有独资、国有控股的企业法人受让人是指非金融资产管理公司法人、自然人;B.《民法典》第五百四十七条:债权人转让权利的,受让人取得与债权相关的从权利,但该权利专属于债权人自身的除外;C.《关于印发<人民币利率管理>规定的通知》(银发[1999]77号)相关规定

5、竞买人已被告知并完全理解,竞买人成为买受人并受让标的债权后,对该标的债权在基准日以后产生的利息、罚息的请求权,买受人可能无法继续享有

6、竞买人已被告知并完全理解,竞买人成为买受人并受让标的债权后,可能无法享有信达所享有的国家法律政策规定的各项优惠条件和特殊保护,包括但不限于税收和诉讼方面的优惠和特殊保护

7、竞买人已被告知、仔细阅读并完全理解标的物介绍揭示的风险,自愿承担由上述风险造成的一切损失以及不能获得相应预期利益的后果

h、标的债权可能存在欠缴各种诉讼费用的情形(二)竞买人成为买受人后的特别承诺

1、竞买成功后,竞买人承诺,在交接期间内,当“信达公司”将标的债权文件交付给竞买人时,竞买人应及时受领标的债权文件并在随附的标的债权文件清单上签字

如竞买人不及时受领标的债权文件,则自愿承担迟延受领标的债权文件所产生的一切法律后果

在交接期后,竞买人无权再就标的债权文件及其交付范围向甲方提出任何主张

2、风险和瑕疵概括承受

标的债权自基准日至标的债权移转给买受人之日发生变化的,买受人承认并接受该变化,不因标的债权的变化而请求信达和拍卖人承担相应的责任,或以此作为竞买人履行约定或法定义务的抗辩

3、鉴于“信达公司”在从相应银行受让标的债权时,已承诺不向相应银行追究任何法律责任,为此,竞买人同意并保证,竞买人一旦成为买受人,如果标的债权中存在该等能够追究银行任何法律责任的权利,竞买人承诺放弃并承诺在其与后手签署的协议中要求后手也放弃该等权利,并不以任何方式向相应银行追究任何法律责任

竞买人在正式竞价活动开始前请务必再仔细阅读“信达公司”的竞买须知、竞买公告等有关文件

咨询电话:024-22780163联系地址:辽宁省沈阳市和平区青年大街286号华润大厦A座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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小区地址:辽宁省沈阳市大东区南卡门路紫竹茗郡(公交站)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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