发布:2026-06-17 18:02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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郑州市第二建筑工程有限责任公司部分债权资产 <结束>

资产编号:11275773

450万元
用途
100%
折扣率
2026-06-24
起始日期
2026-06-24
结束日期
其他
拍卖阶段
可以购买价值分析报告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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项目地址:
评估价:
450万元

资产概况

资产描述

资产图片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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资产概况

  • 总价:450万元
  • 单价:0.5285万元/平米
  • 区域:河南省 郑州市
  • 用途:债权
  • 起始日期:2026-06-24
  • 结束日期:2026-06-24
  • 地址:河南省郑州市
  • 评估价:450万元
  • 联系人:资产信息网
  • 折扣率:100%
  • 联系电话:021-68828928
  • 拍卖阶段其他
  • 拍卖状态:即将开拍
  • 发布站点:京东
  • 标签:
    查封情况:查封处置的回款
    电梯:有电梯
    小区:店用房及社区
    支付方式:现金
    转让方:中国东方资产管理股份有限公司河南省分公司
    经济类型:联营
    拍卖原因:诉讼
    开发商:转让

资产描述

资产配套: 环境配套超市医院健身娱乐银行等全面信息详见电脑版网站地图地理信息

拍卖公告

致竞买人:中国东方资产管理股份有限公司河南省分公司拟转让持有的郑州市第二建筑工程有限责任公司部分债权资产(以下简称“标的资产”),现将标的资产瑕疵、风险等重大事项告知如下:(一)标的资产基本情况基准日:2026年3月20日序号债务人名称剩余本金(元)剩余利息(元)费用(元)债权合计(元)担保措施1郑州市第二建筑工程有限责任公司7,000,000.001,636,571.50128,221.008,764,792.50抵押:汇城(河南)房地产有限公司名下位于郑州市金水区北环路61号院11号楼1层102、2层201、3层302号商业房产(豫(2017)郑州市不动产权第0217828,面积851.53平方米)

保证人:邓玉坤、赵喜贞转让范围为编号为76012022280640的《流动资金借款合同》、编号为ZD7614202200000003的《最高额抵押合同》、编号为ZB7614202000000006的《最高额保证合同》及编号为YB7601202328082501的保证合同,本金余额为700万元债权对应的担保物权仅是汇城(河南)房地产有限公司名下位于郑州市金水区北环路61号院11号楼1层102、2层201、3层302号商业房产的抵押权

(二)标的资产的其他瑕疵或风险(1)抵押房产存在租赁,共三层,其中一层、三层存在两店用房及社区用房,抵押物不包含两店用房及社区用房

(2)本次转让的部分债权正在诉讼执行程序当中,买受人购得该部分债权后,后期可能会涉及到在执行程序中无法追加、变更执行申请人的方式就抵押物进行抵债清偿的风险

若买受人无法取得追加或变更申请执行人时,不得以该种情形主张解除或撤销债权转让合同

(3)抵押物目前被租赁占用且第三方前期加装有电梯,中国东方资产管理股份有限公司河南省分公司将以现状交付,且不承担因抵押物使用状态、面积等方面的瑕疵担保责任;且标的资产存在诸多风险和瑕疵,转让方系按标的资产的现状向竞买人出让,转让方不对标的资产的合法、有效、可执行、可回收及/或时效性等做出任何保证

因本次为部分债权转让,剩余债权共有的债权基础资料原件由中国东方资产管理股份有限公司河南省分公司保管,债权交割时中国东方资产管理股份有限公司河南省分公司仅交割该部分资料加盖公章的复印件(4)竞买人受让的标的资产,可能因法律、政策等原因,在竞买人受让后以其名义向法院或仲裁机构提起诉讼或仲裁、申请变更诉讼或执行主体或破产债权人时,因该等法院或仲裁机构不予受理、不予审理、不予变更、不予执行等致使竞买人权利难以行使或落空

(5)竞买人受让标的资产后,由于相关法律及政策限制,导致其能够主张或实现的标的资产数额可能小于资产转让协议中列明的标的资产数额

(6)标的资产的相关权利可能无法变更至竞买人名下

(7)竞买人在自转让方受让标的资产后,对标的资产根据主合同、担保合同等资产文件在基准日以后产生的利息、罚息、违约金等权利/权益,竞买人可能无法继续享有或行使

(8)竞买人受让标的资产后,由于法律政策导向的不确定性,竞买人可能无法享有转让方及/或前手对标的资产所享有的国家法律政策规定的各项优惠条件和特殊保护,包括但不限于税收和诉讼方面的优惠和特殊保护

(9)本次转让的部分债权涉及债务人及保证人的回款遵循如下原则,发现财产线索方优先受偿(在中国东方资产管理股份有限公司河南省分公司及买受方约定的各自债权范围内),剩余部分对对方债权进行分配的原则;若为执行过程中法院主动查封处置的回款,则按照各方债权本金金额比例进行分配清偿

(10)竞买人受让的标的资产可能存在着瑕疵,影响竞买人预期利益的实现

转让方对标的资产不承担法律上的合法性、有效性、准确性等瑕疵担保责任

竞买人受让的标的资产可能存在的缺陷,包括但不限于下列一项或多项:(a)标的资产相关的义务人及/或其他相关第三方可能存在破产、被解散、被注销、被吊销、歇业、被关闭、下落不明以及其他主体存续性瑕疵的情形;(b)标的资产(含从权利及/或相关权益)可能存在已超过诉讼时效或丧失相关的法定期间(如除斥期间、法定上诉期限、申请执行期限等)或缺少诉讼时效中断、中止的任何证明或因其他原因已部分消灭或成为自然债;(c)标的资产附属的保证合同、抵押合同、质押合同等担保合同可能存在本身因违反法律规定而无效或被撤销,担保人没有过错或仅承担部分过错责任的情形;(d)标的资产附属的担保合同可能存在主债权不可转让或担保人只对特定债权人承担担保责任的情形;(e)标的资产的担保物可能不存在,或存在担保物已灭失且没有代位物或没有其他物上代位权可行使(以实际数量为准),或担保物已为第三人善意取得的情形;(f)标的资产可能存在相关的担保合同实际不成立、未生效、无效、可能被撤销,担保物权因应办理抵押、质押登记而未办理等原因未有效设立,抵押物权存在未被法院支持的情形

(g)标的资产及其附属的最高额担保,可能存在在最高额担保未确定或担保的债权确定前发生一次或数次转让,从而造成担保权甚至主债权落空的情形;(h)标的资产中主债权、从权利或相关权益可能存在未生效、无效或被撤销的情形;部分标的资产可能存在已被全部或部分减免、被抵销、被清偿的情形;(i)涉诉资产可能存在经法院或仲裁机构裁判未获得其支持而败诉或部分败诉、法院裁定终结执行等情形;(j)资产文件的复印件中部分文件可能存在缺乏相对应的原件,或者资产文件缺失或不完整的情形;(k)前手未就债权资产的转让通知义务人使得债权转让尚未对义务人发生法律效力;(l)债务人、担保人可能存在其他债务;执行程序已被法院下裁定终结本次执行;抵押物存在租赁,但具体租赁情况不明

(m)标的资产的担保物,转让方对标的资产的担保物不承担交付等责任

(n)标的资产的担保物,可能存在场地占用情形,并有可能存在场地占用等相关费用

特此告知中国东方资产管理股份有限公司河南省分公司关于郑州市第二建筑工程有限责任公司部分债权资产公开竞价收款账户信息的说明现将中国东方资产管理股份有限公司河南省分公司对郑州市第二建筑工程有限责任公司部分债权资产于京东网资产竞价网络平台(网址 http://zcpm.jd.com/)公开竞价的竞买收款账户信息说明如下:一、竞买保证金缴纳方式及收款账户信息竞买保证金可通过线下缴纳和线上缴纳两种方式进行(一)线下缴纳竞买保证金收款账户信息如下:账户名称:中国东方资产管理股份有限公司河南省分公司银行账号:331167025064开户银行:中国银行股份有限公司北京金融中心支行大额行号:104100005073(二)若选择线上缴纳竞买保证金,需按照中国东方资产管理股份有限公司河南省分公司在京东网资产竞价网络平台(网址http://zcpm.jd.com/)已发布的《竞买公告》等文件通知进行缴纳

流程可以联系京东拍卖平台客服,客服电话:4006229586提示:转账附言请备注:郑州市第二建筑工程有限责任公司部分债权资产竞买保证金

二、竞买价款收款账户信息如下:账户名称:中国东方资产管理股份有限公司河南省分公司银行账号:342867024006开户银行:中国银行股份有限公司北京金融中心支行大额行号:104100005073提示:转账附言请备注:郑州市第二建筑工程有限责任公司部分债权资产竞买款

特此说明中国东方资产管理股份有限公司河南省分公司2026年 月 日中国东方资产管理股份有限公司河南省分公司关于郑州市第二建筑工程有限责任公司部分债权资产的瑕疵及风险提示及确认函致竞买人:中国东方资产管理股份有限公司河南省分公司拟转让持有的郑州市第二建筑工程有限责任公司部分债权资产(以下简称“标的资产”),现将标的资产瑕疵、风险等重大事项告知如下:(一)标的资产基本情况 基准日:2026年3月20日转让范围为编号为76012022280640的《流动资金借款合同》、编号为ZD7614202200000003的《最高额抵押合同》、编号为ZB7614202000000006的《最高额保证合同》及编号为YB7601202328082501的保证合同,本金余额为700万元债权对应的担保物权仅是汇城(河南)房地产有限公司名下位于郑州市金水区北环路61号院11号楼1层102、2层201、3层302号商业房产的抵押权

(二)标的资产的其他瑕疵或风险(1)抵押房产存在租赁,共三层,其中一层、三层存在两店用房及社区用房,抵押物不包含两店用房及社区用房

(2)本次转让的部分债权正在诉讼执行程序当中,买受人购得该部分债权后,后期可能会涉及到在执行程序中无法追加、变更执行申请人的方式就抵押物进行抵债清偿的风险

若买受人无法取得追加或变更申请执行人时,不得以该种情形主张解除或撤销债权转让合同

(3)抵押物目前被租赁占用且第三方前期加装有电梯,中国东方资产管理股份有限公司河南省分公司将以现状交付,且不承担因抵押物使用状态、面积等方面的瑕疵担保责任;且标的资产存在诸多风险和瑕疵,转让方系按标的资产的现状向竞买人出让,转让方不对标的资产的合法、有效、可执行、可回收及/或时效性等做出任何保证

因本次为部分债权转让,剩余债权共有的债权基础资料原件由中国东方资产管理股份有限公司河南省分公司保管,债权交割时中国东方资产管理股份有限公司河南省分公司仅交割该部分资料加盖公章的复印件(4)竞买人受让的标的资产,可能因法律、政策等原因,在竞买人受让后以其名义向法院或仲裁机构提起诉讼或仲裁、申请变更诉讼或执行主体或破产债权人时,因该等法院或仲裁机构不予受理、不予审理、不予变更、不予执行等致使竞买人权利难以行使或落空

(5)竞买人受让标的资产后,由于相关法律及政策限制,导致其能够主张或实现的标的资产数额可能小于资产转让协议中列明的标的资产数额

(6)标的资产的相关权利可能无法变更至竞买人名下

(7)竞买人在自转让方受让标的资产后,对标的资产根据主合同、担保合同等资产文件在基准日以后产生的利息、罚息、违约金等权利/权益,竞买人可能无法继续享有或行使

(8)竞买人受让标的资产后,由于法律政策导向的不确定性,竞买人可能无法享有转让方及/或前手对标的资产所享有的国家法律政策规定的各项优惠条件和特殊保护,包括但不限于税收和诉讼方面的优惠和特殊保护

(9)本次转让的部分债权涉及债务人及保证人的回款遵循如下原则,发现财产线索方优先受偿(在中国东方资产管理股份有限公司河南省分公司及买受方约定的各自债权范围内),剩余部分对对方债权进行分配的原则;若为执行过程中法院主动查封处置的回款,则按照各方债权本金金额比例进行分配清偿

(10)竞买人受让的标的资产可能存在着瑕疵,影响竞买人预期利益的实现

转让方对标的资产不承担法律上的合法性、有效性、准确性等瑕疵担保责任

竞买人受让的标的资产可能存在的缺陷,包括但不限于下列一项或多项:(a)标的资产相关的义务人及/或其他相关第三方可能存在破产、被解散、被注销、被吊销、歇业、被关闭、下落不明以及其他主体存续性瑕疵的情形;(b)标的资产(含从权利及/或相关权益)可能存在已超过诉讼时效或丧失相关的法定期间(如除斥期间、法定上诉期限、申请执行期限等)或缺少诉讼时效中断、中止的任何证明或因其他原因已部分消灭或成为自然债;(c)标的资产附属的保证合同、抵押合同、质押合同等担保合同可能存在本身因违反法律规定而无效或被撤销,担保人没有过错或仅承担部分过错责任的情形; (d)标的资产附属的担保合同可能存在主债权不可转让或担保人只对特定债权人承担担保责任的情形;(e)标的资产的担保物可能不存在,或存在担保物已灭失且没有代位物或没有其他物上代位权可行使(以实际数量为准),或担保物已为第三人善意取得的情形;(f)标的资产可能存在相关的担保合同实际不成立、未生效、无效、可能被撤销,担保物权因应办理抵押、质押登记而未办理等原因未有效设立,抵押物权存在未被法院支持的情形

(g)标的资产及其附属的最高额担保,可能存在在最高额担保未确定或担保的债权确定前发生一次或数次转让,从而造成担保权甚至主债权落空的情形;(h)标的资产中主债权、从权利或相关权益可能存在未生效、无效或被撤销的情形;部分标的资产可能存在已被全部或部分减免、被抵销、被清偿的情形;(i)涉诉资产可能存在经法院或仲裁机构裁判未获得其支持而败诉或部分败诉、法院裁定终结执行等情形;(j)资产文件的复印件中部分文件可能存在缺乏相对应的原件,或者资产文件缺失或不完整的情形; (k)前手未就债权资产的转让通知义务人使得债权转让尚未对义务人发生法律效力;(l)债务人、担保人可能存在其他债务;执行程序已被法院下裁定终结本次执行;抵押物存在租赁,但具体租赁情况不明

(m)标的资产的担保物,转让方对标的资产的担保物不承担交付等责任

(n)标的资产的担保物,可能存在场地占用情形,并有可能存在场地占用等相关费用

特此告知中国东方资产管理股份有限公司河南省分公司2026年3月 日

竞买人确认函竞买人承诺并确认:竞买人已被告知、仔细阅读并完全理解《中国东方资产管理股份有限公司河南省分公司关于郑州市第二建筑工程有限责任公司部分债权资产的瑕疵及风险提示及确认函》所揭示的风险和瑕疵,自愿承担由上述风险造成的一切损失以及不能获得相应预期利益的后果

竞买人进一步确认,其已充分了解并认识上述瑕疵或风险,并经独立慎重判断后作出签署本提示函和受让标的债权的决定,同意按照现状受让标的资产,竞买人承诺不因上述瑕疵或风险而要求转让方赔偿、回购或承担任何责任;竞买人并进一步承诺:任何情况下,其均将按照资产转让协议的约定履行义务,并放弃主张转让协议无效或要求人民法院撤销转让协议,或以标的资产存在上述瑕疵或风险作为减轻或免除其义务和责任的抗辩理由

竞买人同时承诺,其从转让方处受让债权后将该等债权再行转让给第三方的,若第三方在主张权利过程中不能实现债权而发生纠纷的,由竞买人承担责任,不向转让方追偿

竞买人: (公章或自然人签字并按指印)法定代表人(负责人)或授权代表(签字):年 月 日中国东方资产管理股份有限公司河南省分公司关于郑州市第二建筑工程有限责任公司部分债权资产的公开竞价公告中国东方资产管理股份有限公司河南省分公司将于2026年6月16日20时起至2026年6月23日20时止(如发生自动延时的,截止时间以延长后的结束时间为准)在京东网资产竞价网络平台进行公开挂拍,于2026年6月24日8时起至2026年6月24日12时止在京东网资产竞价网络平台进行公开竞价

现就有关事项公告如下:一、标的资产基准日:2026年3月20日二、重大事项披露:转让范围为编号为76012022280640的《流动资金借款合同》、编号为ZD7614202200000003的《最高额抵押合同》、编号为ZB7614202000000006的《最高额保证合同》及编号为YB7601202328082501的保证合同,本金余额为700万元债权对应的担保物权仅是汇城(河南)房地产有限公司名下位于郑州市金水区北环路61号院11号楼1层102、2层201、3层302号商业房产的抵押权

抵押物目前被租赁占用且第三方前期加装有电梯,中国东方资产管理股份有限公司河南省分公司将以现状交付,且不承担因抵押物使用状态、面积等方面的瑕疵担保责任;且标的资产存在诸多风险和瑕疵,转让方系按标的资产的现状向竞买人出让,转让方不对标的资产的合法、有效、可执行、可回收及/或时效性等做出任何保证

因本次为部分债权转让,剩余债权共有的债权基础资料原件由中国东方资产管理股份有限公司河南省分公司保管,债权交割时中国东方资产管理股份有限公司河南省分公司仅交割该部分资料加盖公章的复印件抵押房产存在租赁,共三层,其中一层、三层存在两店用房及社区用房,抵押物不包含两店用房及社区用房

本次转让的部分债权正在诉讼执行程序当中,买受人购得该部分债权后,后期可能会涉及到在执行程序中无法追加、变更执行申请人的方式就抵押物进行抵债清偿的风险

若买受人无法取得追加或变更申请执行人时,不得以该种情形主张解除或撤销债权转让合同

本次转让的部分债权涉及债务人及保证人的回款遵循如下原则,发现财产线索方优先受偿(在中国东方资产管理股份有限公司河南省分公司及买受方约定的各自债权范围内),剩余部分对对方债权进行分配的原则;若为执行过程中法院主动查封处置的回款,则按照各方债权本金金额比例进行分配清偿

三、起拍价格:4,500,000元,保证金:1,500,000元,加价幅度:50,000.00元

四、标的资产转让价款的支付方式:一次性付款

竞价成功后,保证金自动转化为债权转让价款拍卖平台的技术服务费用由买受人承担

债权转让后的公告费用及公证送达费用由受让人承担五、展示和报名:自本公告发布之日起至正式竞价开始前一日接受咨询,有意者请联系中国东方资产管理股份有限公司河南省分公司联系人

本场竞价为在京东拍卖(京东网资产竞价网络平台)线上公开竞价,竞买人须登陆京东拍卖(京东网资产竞价网络平台)(网址:http://zcpm.jd.com/)报名参与竞价并交纳人民币1,500,000元竞买保证金,具体保证金交付可采用线上、线下方式进行,线上流程可以联系京东平台客服,客服电话:4006229586

(中国东方资产管理股份有限公司河南省分公司保证金账户信息详见竞买须知、附件“公开竞价收款账户信息的说明”)

六、本次竞价活动设置延时出价功能,在竞价活动结束前,每最后5分钟如果有竞买人出价,就自动延迟5分钟

七、竞买人应具备条件:凡在中国境内注册并合法存续的法人或者其他组织或 具备完全民事行为能力的自然人均可参加竞买

竞买人需具 备一定的资金实力和良好的社会信誉但下列主体不得购买 或变相购买本次竞价标的:国家公务员、金融资产管理公司 工作人员;该项资产处置工作相关中介机构所属人员;债务 人、担保人为自然人的,其本人及其直系亲属;债务企业的 控股股东、实际控制人及其控股下属公司,担保企业及其控 股下属公司,债务企业的其他关联企业;上述主体出资成立 的法人机构或特殊目的实体;国家金融监督管理总局认定的 其他不宜受让的主体

如参与竞买人未开设京东账户,可委托代理人(具备完 全民事行为能力的自然人)进行,竞买成功后,竞买人(法定代表人、其他组织的负责人)须与委托代理人一同到中国东方资产管理股份有限公司河南省分公司办理交接手续

如 委托手续不全,竞买活动认定为委托代理人的个人行为联系人:中国东方联系人:朱先生、韩先生联系电话:0371-65715456、0371-86058871电子邮件:zhuchangli@coamc.com.cnhantianyu@coamc.com.cn对排斥、阻挠征询或异议的行为可向有关部门举报

举报电话:010-66507784(中国东方资产管理股份有限公司纪检监察部门)0371-65744715(我分公司纪检监察部门)监督管理部门:财政部河南监管局电话:0371-65639635 国家金融监督管理总局河南监管局电话:0371-69332000 特别声明:上述债权信息仅供参考,最终以借据、合同、法院判决等有关法律资料为准

特此公告中国东方资产管理股份有限公司河南省分公司2026年 月 日特别提醒 :(一)以上信息仅供参考,不作为任何法律文件,亦不构成任何邀约或承诺,我分公司不对其承担任何法律责任

公告期内,我分公司视招商等情况有权随时启动或中止竞价 程序 (二)竞价标的资产以现状为准,中国东方资产管理股 份有限公司河南省分公司不承担本标的资产的瑕疵担保责 任

请自行做好充分的尽职调查并慎重决定竞买行为,竞买 人一旦作出竞买决定,即表明已完全了解并接受标的资产的 现状和一切已知及未知的瑕疵及风险

(三)标的资产转让登记手续由买受人自行办理,所涉 及的一切税费均由买受人承担

我分公司进行必要的协助, 但我分公司不对过户手续的办理作出任何承诺和承担任何 责任

(四)京东拍卖金融资产处置技术服务费按成交额0.1% 到0.01%阶梯收费

具体如下:1亿以下(含1亿)部分按成交金额0.1%收取,1亿-3亿(含1亿)部分按成交金额0.05% 收取,3亿以上部分按成交金额0.01%收取

单笔标的技术服务费上限50万元,不成交不收费除此交易软件服务费, 其他在竞价/买卖过程中实际产生的费用,以及竞价标的在办变更、过户过程中发生的任何费用,均由买受人承担、并按有关法律和政府主管部门的规定缴纳

(五)竞价人已知晓并认可本次资产交易网站对此次标 的资产的公示内容,尤其是交易条件、保证金保证内容及扣 除事项及挂拍信息等

(六)竞价人在竞价前请务必再仔细阅读竞价须知及相 关附件,竞价人一旦做出竞价决定,即表明已完全了解并接 受本公告、竞价须知、资产转让协议及相关附件的全部内容

资金来源合法声明本公司(本人)声明本次用于受让中国东方资产管理股份有限公司河南省分公司持有的郑州市第二建筑工程有限责任公司部分债权资产的资金均为合法收入所得,其来源均符合法律的规定,非毒品犯罪、黑社会性质的组织犯罪、恐怖活动犯罪、走私犯罪、贪污贿赂犯罪、破坏金融管理秩序犯罪、金融诈骗犯罪等犯罪所得及其他违法犯罪所得,绝不用于任何非法目的

本公司(本人)保证以上声明均表示真实,对于违反声明及相应的法律后果已全部知晓并充分理解

如若违反,自愿承担一切后果本声明函自声明人签字盖章之日起生效

声明人(自然人签字并按指印\法人盖章):年 月 日Created with an evaluation copy of Aspose.Words. To remove all limitations, you can use Free Temporary License https://products.aspose.com/words/temporary-license

竞买人确认函

竞买人承诺并确认:一、竞买人为适格投资者

竞买人为在中国境内注册并合法存续的法人或者其他组织或具有完全民事行为能力的自然人,并具备注册资本、财务状况良好等条件;竞买人并不存在法律及政策规定的禁止受让金融不良资产的情形,即竞买人不是下列人员:国家公务员、金融资产管理公司工作人员;该项资产处置工作相关中介机构所属人员;债务人、担保人为自然人的,其本人及其直系亲属;债务企业的控股股东、实际控制人及其控股下属公司,担保企业及其控股下属公司,债务企业的其他关联企业;上述主体出资成立的法人机构或特殊目的实体;国家金融监督管理总局认定的其他不宜受让的主体

二、竞买人参与竞买等民事法律行为经过其内部有效决策

竞买人参与标的资产的竞买及将来可能签署和履行资产转让协议的行为,不违反任何现行法律规定,不违反其章程或其他章程性文件,且已经按照章程或其他章程性文件履行了内部决策程序,内部决策行为合法有效

三、竞买人认可拟签订的《资产转让协议》

竞买人已充分知悉并了解京东网资产竞价网络平台提供的《资产转让协议》文本内容,竞买人对《资产转让协议》的结构及全部内容已做完全充分的理解与认识、没有异议

四、竞买人充分了解标的资产瑕疵和风险,并同意按照现状受让标的资产

竞买人已被告知、仔细阅读并完全理解《中国东方资产管理股份有限公司河南省分公司关于郑州市第二建筑工程有限责任公司部分债权资产的瑕疵风险提示函》所揭示的风险和瑕疵,自愿承担由上述风险造成的一切损失以及不能获得相应预期利益的后果

竞买人进一步确认,其已充分了解并认识上述瑕疵或风险,并经独立慎重判断后作出签署本提示函和受让标的债权的决定,同意按照现状受让标的资产,竞买人承诺不因上述瑕疵或风险而要求转让方赔偿、回购或承担任何责任;竞买人并进一步承诺:任何情况下,其均将按照资产转让协议的约定履行义务,并放弃主张转让协议无效或要求人民法院撤销转让协议,或以标的资产存在上述瑕疵或风险作为减轻或免除其义务和责任的抗辩理由

竞买人同时承诺,其从转让方处受让份额后将该等份额再行转让给第三方的,若第三方在主张权利过程中不能实现有关利益而发生纠纷的,由竞买人承担责任,不向转让方追偿

竞买人在此不可撤销地承诺上述事宜,现特出具无保留意见确认函

(本函请双面打印,由竞买人签字确认后统一交至转让方中国东方河南省分公司)

竞买人: (公章或自然人签字并按指印)

法定代表人(负责人)或授权代表(签字):

年 月 日

资产转让协议确认函

公司(下称“竞买人”)已充分知悉并了解贵平台提供的《资产转让协议》文本内容,竞买人对《资产转让协议》的结构及全部内容已做完全充分的理解与认识、没有异议

现特向贵平台出具无保留意见的确认函

公司(公章)

(自然人签字并按指印)

法定代表人(签字):

时间: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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合同编号:【COAMC豫-2026-A-19】

中国东方资产管理股份有限公司【河南省】分公司

【】

资产转让协议

目录

1. 定义 1

2. 转让标的 4

3. 风险提示及决策 6

4. 价款及支付方式 8

5. 标的资产的交割及合作事项 9

6. 转让通知 12

7. 过渡期安排 12

8. 税费承担 13

9. 转让方的声明和保证 13

10. 乙方的声明和保证 14

11. 违约责任 17

12. 不可抗力 18

13. 保密 18

14. 权利保留 19

15. 权利、义务的转让 19

16. 协议变更、解除及终止 20

17. 通知与送达 20

18. 法律适用和争议解决 21

19. 其它 22

20. 本协议附件 22

附件1 标的资产清单 25(签名/签章) 25

附件2 关于资产转让的确认函 26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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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5

本资产转让协议(以下简称本协议)由下列主体签署:甲方(出让方):中国东方资产管理股份有限公司【河南省】分公司

住所:郑州市农业路东26号负责人: 辛林花

乙方(受让方):

住所: 法定代表人:

(上述主体单称一方,合称双方

)鉴于:

1. 鉴于甲方享有【河南】省内【1】户不良资产的部分债权资产

2. 转让方现拟将上述其所享有的不良资产对外转让,标的资产详见本协议附件1《标的资产清单》

3. 转让方同意按照本协议约定转让且乙方同意按照本协议约定受让本协议项下的标的资产

为明确双方的权利义务和责任,转让方和乙方在平等自愿、等价有偿的基础上,遵循实际履行和诚实信用原则,依据相关法律规定,经友好协商一致,达成以下条款,以资共同遵守

1. 定义

1.1 本协议:指本协议及其附件,包括协议双方对本协议修改、变更和补充而共同签署的书面文件

1.2 标的资产:指本协议《标的资产清单》(详见本协议附件1,下同)中所列明的全部不良资产,该等不良资产为截至基准日的债权资产、由债权资产转化而成的抵债资产和其他相关权益以及其他资产的统称;或根据上下文需要,系指任何单项标的资产

标的资产以外币计价的,应当折算为人民币,汇率按照【基准日中国人民银行公布的当日汇率中间价】计算

1.3 债权资产:指转让方对《标的资产清单》所列示的义务人享有的并依法可向乙方转让的主债权及保证债权、抵押权、质权等从权利

债权资产的法律形态可能在多次处置后已经发生变化,可能为抵债协议、判令、判决、裁定或裁决项下取得抵债资产所依据的债权

债权资产可能还包括超过主张权利法定期间的自然债权、对破产终结企业的债权(指对或有追加分配的期待权)以及其他形式的债权

1.4 主债权:指截至基准日《标的资产清单》所列示的转让方对债务人享有的并依法可向乙方转让的债权(包含债权本金、利息及相关资产文件项下的其他权利)

1.5 从权利:指与主债权相关的保证债权、抵押权、质权等附属权利

1.6 债务人:指《标的资产清单》中所列的任一债权资产项下的债务人,以及该等债务人的受让人及承继人

1.7 担保人:指为担保债务人履行《标的资产清单》所列之债权资产项下债务而提供担保的保证人、抵押人、质押人、留置人及具有担保性质的合同或法律文书的义务人的全部、部分或任一

1.8 义务人:指债务人、担保人、赔偿责任人或其他对标的资产权利人承担法定或约定义务的人,单独或者合称义务人

义务人包括本协议《标的资产清单》所列明的原债权债务合同项下的义务人或者经债务转移/承继/加入后替代或应当替代原义务人或与原义务人一并承担债务之公司/企业、其他组织(包括清算组织)、自然人的全部、部分或任一

本协议下的义务人不包括中国政府

1.9 主合同:就任何标的资产而言,指能够证明在该资产项下债权人向债务人提供贷款的贷款合同和/或证明转让方对债务人享有债权的其他书面文件

1.10 担保合同:指保证合同、物权担保合同及其他具有担保性质的合同或法律文件的合称

1.11 处置收入:指现金处置收入和非现金处置收入的合称

其中现金处置收入指转让方自基准日起的任何期间内,就该标的资产所实际收到的用于偿还该等标的资产的本金和/或利息、罚息、违约金、费用等的全部现金形式的收入;非现金处置收入指转让方自基准日起的任何期间内,就该标的资产所实际收到的用于偿还该等标的资产的本金和/或利息、罚息、违约金、费用等的全部非现金形式的收入

1.12 处置费用:指自基准日起的任何期间,在管理、维护和处置标的资产过程中实际发生的所有费用和开支,包括但不限于为资产管理、维护和处置【及为完成本次交易】所发生的诉讼费、保全费、执行费、律师费、评估费、拍卖费、公告费、顾问费、差旅费等

1.13 基准日:指转让方确定的计算标的资产本金及利息余额的日期,即【2026】年【3】月【20】日

1.14 过渡期:指基准日至交割日之间的期间

1.15 交割日:指交割完成的日期,即甲乙双方在《关于资产转让的确认函》上盖章确认的日期或第5.3款约定的其他日期

1.16 过渡期服务费:指转让方就其在过渡期内对标的资产提供的管理、维护和处置服务或转让方应乙方请求的其他服务向乙方收取的服务费,该服务费不包含因提供前述各项服务而产生的处置费用

1.17 转让价款:指依据本协议的约定,乙方为受让标的资产而应向转让方支付的对价

1.18 乙方承担费用:指本协议约定的应由乙方承担的处置费用、因第三方协议产生的费用及乙方应付未付的过渡期服务费、资金占用费等全部应付款项

1.19 追索权:指任何国家/地区法律下的任何请求权和/或诉权

包括但不限于通常情况下买卖合同中或者债权转让中因瑕疵担保责任或者基于一般保证及承诺而可能享有的乙方对转让方和/或前手的赔偿请求权,因本合同中规定或者其他可能存在的各种瑕疵而产生的追偿权利,以及对中国政府债务责任/担保责任/赔偿责任或者外债清偿责任的请求权

“不追索”指放弃“追索权”

1.20 转让方:指中国东方资产管理股份有限公司【河南省】分公司

1.21 前手:系指在转让方取得标的资产之前,合法享有标的资产的人

1.22 关联方:指直接或通过一个或更多的中间方间接控制该人的其他人,或该人直接或通过一个或更多的中间机构间接控制的其他人,或与该人共同受他人控制的其他人

在本定义中,“控制”系指直接或间接拥有该人50%以上的所有权或决策权,还指直接或间接拥有控制或事实上控制该人的管理和政策的权力,无论这种权力通过持有有投票权的股票或以契约或其他方式持有的权益而赋予

1.23 资产文件:指与标的资产相关的、证明标的资产存续以及标的资产权属的全部合同、协议、文件、函件、凭证及其他文书,包括但不限于借款合同、借据、担保合同、他项权利证书、和解协议、催收通知及回执

该等文件部分为原件,部分为复印件,转让方按照自前手取得该等资产文件的状态进行保存,并于交割日按资产文件现状移交给乙方;转让方不保证资产文件中任何复印件均有原件

资产文件不包括以下文件:(1)前手或转让方对标的资产进行管理的内部文件,包括但不限于请示、报告、批示、计划、安排、会议纪要、股东会决议、董事会决议、内部协议等;(2)前手或转让方委托律师事务所或其他中介机构出具的与标的资产有关的法律或评估文件,包括但不限于委托代理协议、债权评估分析报告、法律意见书、法律建议书等;(3)前手或转让方在乙方付清转让价款之日前为处置标的资产已经移交或者应当移交给第三方或者应当注销的文件;(4)如转让方在向乙方转让标的资产后,转让方仍然保有的权利所涉及的文件与本项具体标的资产所涉及的文件系同一份文件或存在关联程度相当紧密的情况下,转让方有权继续保留该等文件

1.24 瑕疵:是指标的资产已经或可能存在的,对该等资产的价值及/或对有关该等资产的权利、利益或其实现产生不利影响的任何事实上或法律上的缺陷

1.25 风险:指标的资产因法律、政策、商业、标的资产本身及其证明文件等任何原因导致的不能全部或者部分实现的可能性,以及因受让标的资产而受到的经济损失和预期利益无法实现的可能性

1.26 工作日:指除周六、周日或中国的法定假日之外的任何一天,但包括根据国务院当年节假日放假安排,定为工作日的周六、日

1.27 机构:指法人和依法成立的其他组织的合称

1.28 人:指任何自然人、公司、合伙、企业、联营体、信托、非公司组织或任何其它类似实体或政府

1.29 政府:为表述便利,本协议所称政府指执政党的各级机关及其所属部门,中华人民共和国的各级立法、行政、司法机关及其所属部门,还包括参照行政机关管理的各类事业单位

1.30 法律:指中国任何立法机关、国家机构或监管机构颁布的、适用并约束本协议任何一方的一切法律、法规、规章、规定、条例、指令等规范性文件

1.31 元:如无特别约定,指中国法定货币人民币元

1.32 中国:指中华人民共和国

中国一词在本协议中不包括构成中华人民共和国不可分割的组成部分的香港、澳门和台湾

2. 转让标的

2.1 标的资产转让

(1) 本协议转让标的系指《标的资产清单》所列明的甲方拟转让的全部不良资产,即标的资产

截至基准日,债权资产的本息费余额为【捌佰柒拾陆万肆仟柒佰玖拾贰元伍角】(小写:【8,764,792.50】元),其中本金为【柒佰万元】(小写:【7,000,000.00】元,利息为【壹佰陆拾叁万陆仟伍佰柒拾壹元伍角】(小写:【1,636,571.50】元),费用为【壹拾贰万捌仟贰佰贰拾壹元】(小写:【128,221.00】元)

(2) 转让范围为编号为76012022280640的《流动资金借款合同》、编号为ZD7614202200000003的《最高额抵押合同》、编号为ZB7614202000000006的《最高额保证合同》及编号为YB7601202328082501的保证合同,本金余额为7,000,000.00元债权对应的担保物权仅是汇城(河南)房地产有限公司名下位于郑州市金水区北环路61号院11号楼1层102、2层201、3层302号商业房产的抵押权

本次转让的部分债权涉及债务人及保证人的回款遵循如下原则,发现财产线索方优先受偿(甲方及乙方约定的各自债权范围内),剩余部分对对方债权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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