拍卖公告
江门农村商业银行股份有限公司(以下简称“江门农商银行”、“转让方”)将在京东资产交易平台上对江门农商银行“2026年2号资产包”(2026-02)进行公开挂牌竞价,现就有关事项敬告各位竞买人:请各竞买人在竞价前须详细阅读竞买公告、全部附件及此《竞买须知》
竞买人应认真仔细阅读,了解本须知的全部内容本次竞价活动遵循“公开、公平、公正、诚实守信”的原则,竞价活动具备法律效力
参加本次竞价活动的当事人和竞买人必须遵守本须知的各项条款,并对自己的行为承担法律责任
一、转让方及转让标的本次竞价的转让方:江门农村商业银行股份有限公司;转让标的:江门农商银行“2026年2号资产包”(2026-02)(截至基准日2026年4月7日,该债权总额为157,423,968.64元;其中,包含不良资产本金153,023,000.00元,结欠利息3,939,502.64元,其他相关费用461,466.00元),所列本金及利息数额与标的资产对应的法律文书数额和计算方法不一致,以最新生效的法律文书规定为准,不影响本协议各条款的履行
详见附件《批量转让资产清单》二、竞价规则本次竞价的保留价即起拍价,采取增价拍的竞价方式;本次竞价活动设置延时出价功能,在竞价活动结束前,每最后5分钟如果有竞买人出价,就自动延迟至5分钟
本次竞价的起始价为2000万元,保证金为600万元,加价幅度为100万元或其整倍数
若仅有一人报名且有效出价的,最终成交价为其出价;如有两名及以上报名且有效出价的,最终成交价为最高出价;如无人出价的,则本次竞价不成功
三、保证金交纳、竞价款余款以及平台技术服务费支付1.保证金支付:参与本次竞价需交纳竞价保证金人民币600万元整
竞价前竞买人的银行账户中应有足够的余额支付竞价保证金,同时确定银行账户是否开通网上银行及银行限额能否满足一次性支付保证金
竞买人参与竞价,支付保证金及余款可能会碰到当天限额无法支付的情况,请竞买人根据自身情况选择网上充值银行
(1)选择线上交保方式的:竞买人在对标的资产第一次确认出价竞买前,按京东系统提示报名缴纳保证金,系统会自动冻结该笔款项
竞价成交的,本标的债权竞得者(以下称买受人)冻结的保证金将转入转让方指定账户
(2)选择线下交保方式:竞买人可以直接转账缴纳保证金至转让方指定账户(账户名:江门农村商业银行股份有限公司,账号:80020000012770772,开户行:江门农村商业银行股份有限公司),竞买人完成保证金转账后,请联系转让方并提供转账凭证,再按照标的物页面提示完成报名步骤
保证金冻结期间不计算利息竞价结束后,未出价或未能竞得者冻结的保证金将原路退还,具体到账时间以实际为准;竞得者冻结的保证金将自动转为成交价款的一部分
2.特别提醒:竞买人参与竞买即表示完全同意和遵守竞买公告对竞买人、买受人所列的全部权利义务规定,同意和遵守相关附件、竞买须知和完全遵守和执行《不良资产转让协议》(模版)约定的全部权利义务且不能要求任何变更或调整(转让标的、转让价款、保证金等根据当次竞买情况确定)
受让方应在成交之日起3个工作日内前往转让方办公地点签订《不良资产转让协议》,同意付款方式为一次性付款、即在《不良资产转让协议》签订后2个工作日内付清全部转让价款
若受让方拍下后未能按期未能按期签署《不良资产转让协议》或支付款项,或未能履行竞买公告对受让方的有关规定,则构成受让方的根本性违约
转让方有权选择(1)撤销拍卖,没收保证金,再行竞价转让成交价款低于原成交价款的,原受让方应当补足差额价款;(2)没收保证金,并要求买受人支付全额转让价款、承担转让的债权及资产原拖欠的税、费和因竞价产生的税费、交易费、服务费,并要求买受人按照本公告、竞买须知规定和《不良资产转让协议》(模版)约定履行义务
3.受让方应在余款支付期限内完成平台技术服务费的支付(具体费用标准以京东资产交易平台公示为准),如受让方未按时支付平台技术服务费用,转让方有权延迟交割标的且不构成违约,由此产生的相应责任由受让方自行承担
四、特别提醒1.【请认真阅读此条】保证金具有履约担保性质
若受让方出现下列其中情况之一的,无权要求退回保证金(1)竞价过程中违反竞价规则和产权交易相关规则,扰乱竞价秩序的;(2)违反竞买公告、竞买须知或未在转让方通知的时间限期内签订《不良资产转让协议》,或在该协议签订后未能按照协议约定履行包括但不限于按协议约定的金额、期限、付款方式等义务的;(3)妨碍、误导他人参与竞价,或恶意串通破坏竞价秩序的;(4)故意诋毁转让方、交易组织方或散布不实言论损害转让方、交易组织方的合法权益的
发生以上情形之一,已经获得受让资格的,转让方有权予以撤销;已签署《不良资产转让协议》的,转让方有权解除协议,并将标的另行处置,且不予返还保证金
若原受让方缴纳的保证金不足以弥补转让方由此遭受的损失的,原受让方还应就不足部分继续承担赔偿责任
标的另行处置的,原受让方应当支付第一次竞拍中本人及委托人应当支付的交易服务费以及再次处置产生的费用
再行竞价转让成交价款低于原成交价款的,原受让方应当补足差额价款
2.合格竞买方参与本次竞价会,视同对标的资产已进行过尽职调查,且知悉标的资产所公开披露的全部信息及其可能存在的瑕疵
标的资产以现状为准,转让方不承担本标的资产的瑕疵担保责任请慎重决定竞买行为,竞买人一旦作出竞买决定,即表明已完全了解,并接受标的资产的现状和一切已知及未知的瑕疵,对于由此所产生的纠纷,转让方不承担任何法律责任和赔偿义务
不良资产转让后,受让方不得以任何理由向转让方行使追索权,且不得以标的资产存在瑕疵为由要求解除交易
3.竞价成功后,有关标的资产的交割事项按转让协议有关约定进行交割
4.竞价成功后,受让方须配合转让方按规定开展反洗钱业务尽职调查,按转让方要求签订《反洗钱调查问卷》,并配合提供相关证明材料等
5.竞价成功后受让方未按有关规定履行相关手续时,受让方将承担违约责任并无权要求返还竞价保证金
受让方逾期未支付竞价款,转让方有权组织重新竞价6.不良资产权利转移日为受让方支付全额收购价款且完成《不良资产转让协议》签署之日
7.本次不良资产转让为卖断方式,不设定任何兜底及回购条件
在全部转让款项汇入转让方指定账户后,转让方后续可配合受让方变更诉讼主体,但转让方不再承担后续诉讼清收过程中产生的任何费用,并对诉讼清收的结果不承担任何责任或任何保证
8.不良资产转让过程中出现下列情形的,转让方可以要求竞买人、受让方立即中止或者终结资产转让活动或撤销有关拍卖,同时有权直接做出资产转让活动中止和终结或撤销有关拍卖的决定,转让方不因此承担责任,竞买人、受让方承诺自行承担己方有关损失,情形包括:(1)存在违反国家法律法规或其他有关方提出争议情形时;(2)资产转让申请提交后,未实际履行交易程序的;(3)在资产交易过程中出现违反各项交易规则、细则等相关规定,并妨碍正常交易秩序的;(4)交易双方及相关主体因纠纷争讼,由仲裁机构(或法院)做出中止和终结决定的
9.转让方保留推迟或取消本次竞价、拍卖、调整标的资产项目和采用其他方式处置资产的权利;转让方可能根据有关规定和要求对项目和处置方案作适当调整
如有调整,调整结果以签署的正式交易合同/转让协议为准10.竞买公告及竞价须知由江门农村商业银行股份有限公司负责解释
11.本竞买有关事宜履行地为江门市新会区,竞买人、买受人与转让方发生的所有纠纷应在履行地人民法院诉讼处理,违约方需承担守约方在诉讼中的诉讼费、律师费、差旅费等费用
注:尾款支付时间及方式以《竞买公告》、《竞买须知》中的规定为准,页面下方【尾款支付说明】中的线上支付截止时间、尾款支付方式仅仅作为展示
附:1.批量转让资产清单2.《不良资产转让协议》模版3.《委托处置协议》模版江门农村商业银行股份有限公司2026年6月18日Unnamed: 0;批量转让资产清单;Unnamed: 2;Unnamed: 3;Unnamed: 4;Unnamed: 5;Unnamed: 6;Unnamed: 7;Unnamed: 8;Unnamed: 9nan;nan;nan;nan;nan;nan;nan;nan;基准日:2026年4月7日;nan序号;户名;借据余额;累计欠息;代垫费用;债权总额;五级分类;保证人;抵押物;诉讼状态(报告日)1;广东华岩建材有限公司;96977000;2494899.4;268343;99740242.4;次级;广东华岩水利工程有限公司、广东华岩水利实业开发有限公司、江门市银禧贸易有限公司、齐彦峰;江门市新会区罗坑镇罗坑大道中198号(土地面积64996平方米,厂房面积28125.68平方米)、以及放置在广东华岩建材有限公司内的32套机械设备;已起诉2;广东华岩水利实业开发有限公司;49174000;1321438.22;148835;50644273.22;次级;广东华岩水利工程有限公司、齐彦峰、赵念念;江门市新会区罗坑镇陈冲村新盛围(土名)【土地面积58025平方米,厂房面积20301.08平方米】、中山市东区兴文路38号华鸿珑悦轩10栋1302房(房屋面积:217.89㎡);已起诉3;广东华岩水利工程有限公司;4499000;103138.67;26396;4628534.67;次级;广东华岩水利实业开发有限公司、齐彦峰;江门市新会区罗坑镇陈冲村新盛围(土名)【土地面积58025平方米,厂房面积20301.08平方米】;已起诉4;江门市银禧贸易有限公司;2373000;20026.35;17892;2410918.35;次级;广东华岩建材有限公司、齐彦峰;江门市新会区罗坑镇罗坑大道中198号(土地面积64996平方米,厂房面积28125.68平方米);已判决未生效nan;总计;153023000;3939502.64;461466;157423968.64;nan;nan;nan;nan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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不良资产转让协议不 良 资 产 转 让 协 议
编号: 江农商批转[2026]第001号
甲方:江门农村商业银行股份有限公司(转让方)
住所:广东省江门市新会区启超大道68号,联系电话:0750-6623769
法定代表人:杨代平
乙方: (受让方)住所: 联系电话:
法定代表人:
甲、乙双方在平等、自愿的基础上,经友好协商,就甲方向乙方转让其所持有的资产(含与之有关的附属权利)事宜达成如下协议,供双方共同遵守:
前言 定义与解释
在本协议中的下列词语应具如下涵义,但本协议另有规定除外: “贷款银行”,指向本协议附件一所列公司、企业提供贷款的银行及其分行、支行、信用社等分支机构
“债务人”,指本协议附件一所列公司、企业的全部、部分或任一
“担保人”,指本协议附件一所列的、为债权人对债务人享有的合法债权提供保证、抵押、质押或其他任何第三方担保的保证人、抵押人、质押人或其他担保方的全部、部分或任一
“标的资产”,指本协议附件一所列的甲方对债务人享有的债权以及其附属的担保权益(若有)和抵债、质押资产权益
“利息”,指债务人根据债权凭证在生效日应向债权人支付但尚未支付的贷款利息
“资产凭证”,指本协议附件二所列的甲方在签署本协议时所持有,并已向乙方提供文件清单及复印件或电子文件供乙方查阅的与标的资产相关的文件或资料
“转让价款”,指本协议第2.1款规定的、乙方受让标的资产所应支付的协议对价
“基准日”,指甲方确定的计算标的资产账面本金及利息余额的截止日,即【2026】年【 4】月【7 】日
“生效日”, 指双方签订本协议之日
“成交日”, 指乙方依据本协议第二条之约定向甲方付清全部转让价款之日
“付款日”, 指本协议第2.2款所约定付款期限届满之日
“不良资产凭证移交日”,指本协议第五条所约定甲方向乙方移交不良资产凭证之日
“资产处置”,指为实现标的资产的回收而进行的各种合法处分行为,包括但不限于诉讼追收、拍卖、以物抵债、作价入股、抵债或者债权转让等处置方式
“处置所得”,指对标的资产以各种合法有效的方式进行资产处置而获得的现金或非现金形式的资产以及其他任何可以体现为经济价值的权益
“不良资产处置代理人”,指就标的资产受债权人委托,代理、协助对标的资产进行债权处置的律师事务所、会计师事务所等机构
“过渡期”,指自成交日起至资产凭证移交日止的期间
“本协议”,指本协议及其附件,包括协议双方对本协议的修改、变更和补充而共同签署的书面文件
第一条 转让标的
1.1 本协议项下转让标的为甲方持有的本协议附件一所列贷款债权及其从权利(即“标的资产”),截至2026年4月7日,本金余额人民币(下同)【 】元,总利息为【 】元,垫付诉讼费等费用【 】元,标的资产总金额合计【 】元(如本协议附件一所列本金及利息数额与标的资产对应的法律文书数额和计算方法不一致,以最新生效的法律文书规定为准,不影响本协议各条款的履行)
1.2 标的资产的详细情况以本协议附件一《不良资产转让明细表》描述为准
1.3 根据本协议的条款和条件,甲方在此同意在基准日(含本日,下同)出让、乙方同意在该日受让甲方就标的资产依法拥有的所有权益(无论现实存在或将来可能发生的)
除本协议另有规定,标的资产按基准日的现状转让
1.4 为避免疑义,双方同意:除非特别指明,标的资产不应包括基准日前甲方(含甲方受让标的资产之前的任何权利人)对标的资产以各种合法有效的方式进行处分而获得的现金或非现金形式的资产以及其他任何可以体现为经济价值的权益,但应包括自基准日起计甲方基于标的资产实现的任何上述权益
1.5 甲方应将自基准日起至成交日因处置标的资产而收到的任何处置所得(无论是有形的还是无形的,包括处置标的资产而收到的任何处置所得为非现金财产,并且该非现金财产截止成交日时尚未转化为现金),则该处置所得应构成基准日中标的资产的一部份,于成交日支付或移交给乙方,但由此发生的处置成本和费用应由乙方承担(基准日后新增诉讼案件代垫诉讼费应退回给甲方)
在乙方付清该等成本和费用之前,甲方有权留置相关标的资产直至该等成本和费用付清之日
在债务人收到甲乙双方发出的债权转让通知后,如债务人或法院(已涉诉的债权)仍将还款或执行回款支付给甲方,则甲方需在收到该等款项后七个工作日内,将该款项无息支付给乙方
1.6 为避免疑义,双方同意,1.4款所指甲方(含甲方受让标的资产之前的任何权利人,下同)处置所得,如为现金形式(含银行存款、债券、支票、汇票、本票及各类有价证券),则以进入甲方或其不良资产处置代理人账户之日,或受不良资产处置代理人控制之日,视为甲方获得之日;如为非现金形式(含各类动产、不动产、股权,等等),则以法院裁定抵债之日或双方达成抵债协议之日,视为甲方获得之日
第二条 转让价款及支付方式2.1 作为受让标的资产的对价,乙方应向甲方支付转让价款共计人民币【 】万元(下称“转让价款”)
转让价款在扣除保证金后的余款为【 】万元(下称“转让价款余款”)
2.2甲乙双方同意转让价款通过甲方指定的结算账户进行结算
甲方指定的转让价款尾款统一结算账户为:户名:江门农村商业银行股份有限公司
账号:80020000012770772开户行:江门农村商业银行股份有限公司
2.3 甲方同意乙方按下列【A】项约定支付转让价款:
A. 一次性付款:成交后,乙方已支付的保证金人民币 万元转为交易价款,由中国东方资产管理股份有限公司深圳市分公司划转给江门农村商业银行股份有限公司
乙方需于【2026】年【 】月【 】日前一次性地向甲方指定结算账户付清剩余转让价款尾款
B.分期付款:乙方于生效日支付首期款人民币【●】万元(不低于全部转让价款的30%);【●】年【●】月【●】日前支付第二期款项人民币【●】万元;【●】年【●】月【●】日前支付剩余款项人民币【●】万元
2.4 甲方所收到的转让价款应是足额的,不应有任何形式的费用预扣或税项扣减;如甲方收到的款项不足额,乙方应在甲方发出通知后十日内补足差额
第三条 标的资产转移的生效3.1 自成交日起,标的资产自基准日之后的相关权利义务及风险转归乙方享有和行使
3.2 自成交日起,乙方成为标的资产的债权人或权利人,依法并按照本协议的约定享有和行使与该资产有关的一切主从权利并承担与该资产有关的一切风险
3.3 前款所述主从权利包括但不限于任何合法的转让债权请求权,与贷款债权有关的担保权益及相应的查封、冻结资产的受偿权、收益权等
第四条 债权转让的通知4.1 自移交完成之日起三十个工作日内,甲方应配合乙方共同通过登报及公证邮寄的方式将债权转移和催收事宜书面通知本协议附件一《不良资产转让明细表》所载主、从债务人,相关费用由乙方承担
4.2乙方通过诉讼方式追偿标的资产时,受案法院不支持公证送达或转让公告具有通知债务人效力的,甲方可应乙方的合理要求,并且在乙方足额支付相关费用后,采取该院认可的方式将债权转让事项通知相关债务人,但因此而产生的费用由乙方承担
如乙方未能支付上述费用时,甲方则不需履行本协议6.2条项下的义务
第五条 不良贷款债权的清收处置5.1 乙方应于履行完毕本合同第2条价款支付义务之日起10个工作日内按照甲方在拍卖公告等公开文件中所设置的全部反委托条款与内容与甲方签订《委托处置协议》及其附件,委托甲方对转让标的进行管理及清收处置等,如甲方在拍卖公告等公开文件中未明确的事项,则以双方协商一致所签订的《委托处置协议》及其附件为准
5.2 如乙方未能按第5.1条约定及时履行的,应于第5.1条约定期限届满之日前3个工作日提前征得甲方书面同意,否则第5.1条约定期限届满之次日起,甲方有权单方面解除本合同,并要求乙方承担继续履行、采取补救措施或者赔偿损失等违约责任
5.3 对于受让的不良贷款债权,乙方保证在受让后依照国家有关法律法规及本合同约定进行清收处置
双方依约签订《委托处置协议》及其附件后,甲方按照《委托处置协议》及其附件约定内容以自身名义开展委托资产管理及清收处置活动,由此产生的后果与风险及处置费用等,由乙方承担,但因甲方故意或重大过失行为,对乙方造成损失的除外
甲方在受托管理及清收处置过程中,如司法机关、仲裁委员会等有权机构或其他有关当事人及甲方因委托资产管理及清收处置需要要求乙方参与的,乙方应予以配合
5.4 双方依约签订《委托处置协议》及其附件后,如甲方在转让基准日前与律师事务所等相关中介机构为管理、保全或处置不良贷款债权而签订的服务合同约定需要承继的,乙方同意无条件承继甲方签订的服务合同并受该等合同条款的约束
若出现对不良贷款债权权利行使构成重大障碍,或中介机构无法胜任受托工作的,乙方可要求甲方终止与中介机构的服务合同关系,由乙方自行选聘中介机构或甲方根据乙方的要求按照内部规定另行选聘中介机构,但终止该等服务合同相关的风险与责任由乙方承担,如依法需甲方承担相关责任或甲方被索赔的,乙方应对甲方实际承担的赔偿责任给予全额补偿
5.5 对于不良贷款债权涉及权利主体(包括担保权利主体、案件的诉讼主体、执行主体等),双方同意按照《委托处置协议》及其附件的具体约定进行变更,相关法律后果由乙方承担
乙方自行承担因申请变更未获审理机构支持致使或可能致使乙方已受让债权权利难以行使或落空的风险及损失,该风险或损失与甲方无关
5.6 除《委托处置协议》及其附件未明确约定的外,如本合同与《委托处置协议》及其附件对不良贷款债权清收处置相关事项的约定相矛盾或不一致的,则以《委托处置协议》及其附件为准
第六条 不良资产凭证的移交6.1 甲方应在成交及足额收取转让价款,并依约签订《委托处置协议》及其附件之日起 个工作日内于甲方所在地向乙方移交不良资产凭证
6.2 移交的不良资产凭证以《移交凭证目录》(附件二)中列明的为限,乙方收取文件即视为甲方已经完全履行其依据本协议应履行的交付不良资产凭证的义务
6.3 乙方应在接收时对不良资产凭证进行清点,并在核验无误后向甲方签章确认
乙方盖章签收视为认可已全面收取甲方应移交的凭证、甲方已完全履行移交义务
第七条 转让方的权利义务7.1 依据本协议及时、足额地收取转让价款
7.2 按本协议第四、六条的约定移交不良资产凭证,属债权的需通知转让债权的主、从债务人
第八条 受让方的权利义务8.1 自成交日起,受让和享有与标的资产有关的一切主从权利、承担和履行转让公告及竞买须知中有关竞买人、买受人的全部义务、责任和承诺
8.2依据本协议及时、足额向甲方支付转让价款
8.3 按本协议约定核验并签收不良资产凭证
8.4 自成交日起依法行使与标的资产有关的主、从权利
并保证以中国法律认可的形式进行,不采取任何非法形式恶意地损害甲方利益
8.5承担本协议第四条、第十条及第十二条项下约定的通知费用、协助费用及相关税费(含转让的债权及资产原拖欠的税、费和抵债资产过户的一切税费,包括自原权属人过户至甲方名下的一切费用)
8.6 自基准日起,承继与标的资产有关的一切风险、责任、损失和其他费用(包括生效日前因不可直接或间接归责于甲方的事由导致或产生的:a.标的资产中的债权主从债务人破产、解散、清偿能力的降低或丧失主体资格;b.抵押、质押物的毁损、灭失、被征用或收回;c.与标的资产有关的、任何应付未付的费用,如抵债资产尚未缴清的相关税费)
8.7 乙方确认,与标的资产相关的涉及中国政府(包括各级地方政府及其分支机构、派出机构或职能部门)的任何责任(如有)均已为甲方予以无条件豁免
乙方亦在此同意在标的资产转让给乙方后,乙方及其合作者、再转让时的受让者均不得以任何理由和形式要求中国政府(包括地方政府及其分支机构、派出机构或职能部门)承担任何责任或义务,并且放弃一切与此相关的权利
乙方并确认,乙方在签署本协议前已充分考虑本条款所约定的豁免,将不会就本条款所约定的豁免向甲方索取任何赔偿
8.8 乙方在此确认,其根据本协议购得标的资产的同时并不能使其获得任何人现在拥有的或可能拥有的针对贷款银行、向甲方转让标的资产的资产管理公司、甲方或上述各方的高级职员、董事、雇员、内部知情人、对转让标的审计的会计师事务所及有关会计师、对转让标的法律尽调的律师事务所及有关律师或聘请的其他人(所有上述机构与人士统称为“相关机构和人士”)所享有的任何索赔和/或诉讼事由或主张任何赔偿,即使该等相关机构或人士可能在对标的资产发起、创设、调查、披露或对其尽职调查中有失职、失误错漏对给该标的资产造成的损失负有一定责任
乙方进一步确认,其在进一步转让该标的资产予第三人时会要求该第三人做出同等承诺,并要求该第三人在进一步转让该标的资产时亦将要求其受让人做出同等承诺
乙方在此确认,其不会为了使其受让的标的资产得到清偿为目的或任何其它目的而针对任一相关机构和人士提起任何索赔和或诉讼
如果乙方违反本条义务,导致任一相关机构和人士依照生效的法院判决、仲裁裁决、政府命令或者任何其他有约束力的指示对乙方或任何其他第三方予以赔偿或支付任何款项,则乙方须赔偿该相关机构和人士已经赔偿或支付的任何该等款项
乙方进一步确认,其在进一步转让该标的资产予第三人时会要求该第三人做出同等承诺,并要求该第三人在进一步转让该标的资产时亦将要求其受让人做出同等承诺
如第三人及后续受让方向以上相关机构和人士索赔并被生效法律文书、政府命令或者任何其他有约束力的指示支持的,相关机构和人士有权要求竞买人承担有索赔金额和/或全部损失
8.9 乙方在此确认:乙方受让标的资产后,不会将受让债权再行直接、间接、变相地、整体或拆分转让给国家公务员、金融监管机构工作人员、政法干警、金融资产管理公司工作人员、国有企业债务人管理人员、参与资产处置工作的律师、会计师、评估师等中介机构等关联人或者上述关联人参与的非金融机构法人的;或与参与不良债权转让的金融资产管理公司工作人员、国有企业债务人或者受托资产评估机构负责人员等有直系亲属关系的人员;或不良债权的债务人、担保人及债务人和担保的人关联人;或法律、法规、政策等规定其他不得转让的受让方
第九条 违约责任9.1 如因任何原因,乙方未能根据本协议第二条的约定支付转让价款,甲方有权作如下选择:
A.单方面给予乙方15日的宽限期,宽限期自相关之付款日起计算;乙方应在宽限期届满之前支付转让价款或履行其义务;同时,乙方应就其应付未付款项支付罚息,罚息按每日万分之五计算,自相关的付款日次日起计算至付清日止;
B.单方面解除本协议和撤销拍卖;自甲方向乙方发出书面解除通知后,本协议终止;甲方有权将标的资产另行出让,乙方应赔偿甲方另行出让的价格与本协议转让价款的差额(如前者低于后者;在前者高于后者时,相关收益仍归属甲方)及另行出让的全部费用;乙方根据本协议已支付的转让价款,将作为违约金由甲方收取
本条款所约定的给予乙方宽限期,为甲方的权利,而非甲方的义务,甲方有权自行决定是否给予乙方该等宽限期
在甲方给予乙方宽限期后,如乙方仍未在期限内支付应付转让价款及罚息,甲方仍有权依照本条款B项行使解除权
9.2 如因任何原因致使本协议被甲方解除前标的资产已转让给乙方,则在本协议被解除后,甲方有权单方向债务人、担保人发出撤销债权转让的通知,恢复享有及行使已转让的债权
9.3 如乙方未及时履行其在本协议下除支付转让价款之外的其他义务,或及时行使其权利,乙方应自行承担该等延误造成的损失;如甲方因此为乙方垫付了费用,甲方有权向乙方要求补偿,并自费用发生日起按每日万分之五向乙方计收利息
如乙方在本协议下的声明和保证不真实或不正确,甲方有权通过书面通知终止本协议,并根据本协议第8.1B款行使其权利,乙方应承担甲方因此而产生的一切费用及损失
9.4 甲、乙双方确认,本协议所涉及之标的资产是一项风险资产,可能存在各种重大或潜在的瑕疵影响权利之行使或实现;甲方已依照附件二向乙方提供了必要的债权凭证复印件,乙方应自行对标的资产进行充分、全面的调查;甲方对标的资产不负瑕疵担保责任,乙方按标的资产在基准日的现状接受转让;乙方在确定转让价款时,已充分考虑上述因素,基于此,乙方同意,无论任何原因导致本协议被解除或宣告无效,或无论任何原因导致乙方有权向甲方索赔,甲方所承担之责任总计不超过其根据本协议实际收取之转让价款
9.5 本第九条之规定不排除或被视为排除甲方为强制执行本协议而采取或实施其他救济措施的权利,也不应构成甲方获得因乙方违约而支付的利益或损失赔偿的障碍
第十条 特别约定10.1 本协议附表所列与标的资产有关的担保权利,依据甲方在本协议签署日已占有并将移交给乙方的担保合同(或具有担保条款的贷款合同、担保函)、权利主张文件、催收文件或抵(质)押登记证明作出
甲方不对该等担保权利能否获得司法支持提供保证
乙方确认,无论该等担保权利能否获得司法裁判的支持或有权机关的确认,均不构成甲方对本协议项下甲方义务的违反,乙方并同意不将此作为其违反本协议项下付款义务、拒绝承担违约责任或其他义务的抗辩事由
10.2 标的资产中,如有债务人已被甲方或甲方的前手起诉或申请强制执行的,乙方确认,无论该户债权转移事项能否获得司法裁判的支持或有权机关的确认,无论该户债权能否办理变更诉讼或执行主体,均不构成甲方对本协议项下义务的违反,乙方并同意不将此作为其违反本协议下付款义务、拒绝承担违约责任或其他义务的抗辩事由
10.3 涉诉债权甲方已委托债权处置代理人(如有)的,在扣除代理费和代理协议中约定的费用后的回现净额按本合同第12.1款处理;代理协议到期后需延长代理期限的,由甲方与乙方协商决定是否办理
该涉诉债权转移给乙方之后,乙方不继承甲方在涉诉债权委托代理协议中的权利义务
10.4 乙方确认:
A.甲方已将标的资产的有关情况向其作出了说明和解释,且未就该标的资产的价值、可回收性或相关诉讼的结果向乙方做出任何陈述或保证,乙方在确定转让价款时,充分考虑了标的资产存在或可能存在的影响债权行使或实现的法律和现实风险(包括针对债务人及担保人的相关诉讼或执行结果及诉讼或执行程序主体变更具有不确定性),乙方对此予以认可,并承担相关风险及由风险造成的一切损失(包括未获得预期利益);
B.为签订本协议,乙方已经对标的资产进行了充分、全面的调查和必要的了解,对于受让后知悉的、不属于甲方在本协议项下明确保证并给予救济的转让标的中存在的瑕疵及由此造成的任何风险,乙方自愿承担;
C.除本协议明确的救济方式外,乙方同意不向甲方主张任何其他权利;
D.乙方了解在其受让标的资产后以其名义向法院或仲裁机构提起诉讼或仲裁、申请变更诉讼或执行主体时,该等法院或仲裁机构不予受理、不予审理、不予变更、不予执行等可能致使乙方权利难以行使或落空的风险;如果债务人和/或担保人在相关诉讼中胜诉,不构成甲方违约,乙方亦不得因此向甲方主张任何权利;
E.甲方已经向乙方充分披露:债权项目中抵押物可能在设立抵押登记前已有租约或设立居住权,租赁或居住权期限尚未届满,抵押权可能不被司法机关确认等或影响抵押权实现的价值风险
转让方在确定转让价款时,充分考虑了标的资产存在或可能存在的影响债权行使或实现的法律和现实风险(包括针对债务人及担保人的相关诉讼或执行结果及诉讼或执行程序主体变更具有不确定性),受让方对此予以认可,并有能力承担相关风险及由风险造成的一切损失(包括未获得预期利益),并不得以此为由拒绝接受该资产
F.转让标的可能存在已超过诉讼时效、丧失相关的法定期间、因其他原因已部分消灭或不能被强制执行的情形;
G.涉诉转让标的可能存在败诉、不能变更诉讼主体、执行主体等诉讼风险;
H.原债权文件或以物抵债协议可能存在未生效、无效或被撤销的情形;
I.甲方尚未实际取得以物抵债资产对应的原债权文件以及向乙方移交的文件存在不完整,抵债资产可能存在不能办理竣工验收、产权确认、无法完成产权过户等情况;
J.有关转让标的项下资产的权属证明或其他文件中载明的转让的项下资产的面积可能存在误差、错误或存在不能被有关政府机构认可的情形
K.转让标的资产项下抵押物或抵债资产可能存在欠缴或应当缴纳、补缴税收、出让金、滞纳金、违约金、罚款或其他应缴费用的情形或因竞价产生的税费、交易费等费用,亦可能存在法定或约定的权利负担,全部欠缴税费、费用需由乙方承担;
L.转让标的资产项下抵押物的承租人、承包人、承建商或其他第三方可能享有对转让标的项下抵押资产优先购买权或优先受偿权
M.实际可能存在与标的资产不一致的情况,标的资产情况以实际生效法律文书为准
10.5乙方承诺:在其因受让而取得和享有标的资产期间内,严格按照法律法规允许的方式向主从债务人主张和行使权利,若出现违法行权等情形,需自行承担由此产生的法律责任;违法行权给甲方造成损失的,乙方还应承担赔偿责任
10.6在整个转让过程完成后,因乙方在实际执行处理标的资产时所遇到需要甲方出示授权书或一切法律相关文件,甲方在没有违反适用法律且乙方承担一切相关费用及责任及提供协助不会损害甲方权益的前提下,甲方承诺将尽其合理努力为乙方提供协助
10.7不论本协议其它条款如何规定,在成交日前,非经甲方事先书面同意,乙方及其代表均不得就标的资产和本协议项下的任何交易以任何方式跟任何债务人或担保人联系,无论此等联系是由该债务人或担保人提起还是由乙方提起
10.8甲方原委托律师由甲方自行与受托律师事务所解除合同,因该委托事项的责任由甲方承担
第十一条 过渡期标的资产管理自成交日起至债权凭证移交日的过渡期内,甲方应继续负责转让资产的管理和维护,避免出现管理真空,丧失诉讼时效等相关法律权利,遇到可能影响债权权益且需要及时处理的重大事项,应当及时通报乙方,乙方未及时回复处理意见的,甲方本着善意维护债权人权益的原则下自行处理,因此产生的法律后果和损失由乙方自行承担,不得向甲方主张
因此发生的处置费用由乙方承担乙方依约付款和签订本协议后,甲方通知移交有关资产凭证和资产实物(如有),甲方提前7日书面通知乙方收取标的资产的,如乙方无正当理由逾期拒不收取的,标的资产从甲方通知收取之日之次日起视为乙方已收取,从该收取之日起的风险由乙方承担,乙方不得以标的资产毁损灭失等任何理由向甲方主张赔偿或交付
第十二条 支付和款项12.1 根据本协议所支付的款项应以人民币直接支付,并且该等付款应当在甲方或甲方指定的收款人收到该等款项时才视为该等付款的金额已有效支付
但根据本协议第1.5条,在基准日当日及之后收到的有关标的资产的还款金额,应以有关款项本身或甲方所收到的货币形式支付给乙方
12.2 各方应负责支付与本协议预期的交易相关的、准备和签署本协议和任何相关文件和完成本协议预期的交易过程中其自行聘请的法律及和其他专业顾问的费用以及他们各自发生的全部成本和支出
12.3 乙方应支付所有的可能应付或与本协议预期的交易或执行本协议相关的印花税、登记费和其他税费(包括因此发生或相关的利息和罚款)
12.4 与资产处置有关的费用,按权责一致的原则,由甲方或乙方分别承担;如有关处置费用须在基准日之后成交日之前预付而相关收益将在生效日之后产生,则甲方无义务支付或垫付该等费用;如资产处置所得归甲方所有而相关处置费用在成交日之后结算,则乙方无义务支付或垫付该等费用
第十三条 保密13.1 如无甲方的书面同意,乙方在任何时候均不应向任何人披露本协议的存在及本协议条款或任何本协议项下预期的任何文件
13.2 第13.1条 不应适