拍卖公告
债权基准日:2026年5月31日单位:元序号债务人债权金额本金金额欠息延迟履行金抵质押物保证人1邯郸市盛大化肥有限公司13636833.543661938.294429374.095545521.16债务人名下位于邯郸市成安县成峰路北商城林场段、经六路东,其中土地面积20827.54平方米,用途为工业,房产面积3829.78平方米,用途为厂房
赵军光、张书芳提供连带责任保证合计13636833.543661938.294429374.095545521.16注:1.本公告清单仅列示截至基准日的债权本金、利息、罚息、迟延履行金及其他费用等,债务人和担保人应支付的利息、罚息、迟延履行金及费用等,最终以借款合同、担保合同及法律文书的规定为准
2.若债务人、担保人因各种原因更名、改制、歇业、吊销营业执照或丧失民事主体资格的,请相关承债主体及/或主管部门代为履行义务或履行清算责任
若本清单中担保人名单出现遗漏、笔误的,并不意味着债权人对其担保责任的免除,担保人仍须按合同约定及法律规定履行担保责任
3.如清单中债务人、债权金额、担保人及担保物等信息与事实不符的,以相关合同、生效法律文书等为准
本次处置资产是以现状为准,并依现状进行公开竞价,如与实际有误差不影响成交价款
拟处置资产资料介绍仅供参考,我公司不承担任何瑕疵担保责任竞买人事先须对竞价标的进行认真咨询,实地尽调
一经竞价,即表明竞买人已完全了解情况,完全接受标的资产的现实品质及瑕疵(包括未知瑕疵),并愿意对自已的竞买行为承担一切责任,报价无悔
一、中国中信金融资产管理股份有限公司河北省分公司(简称“转让方”或“中信金资”)定于2026年6月23日15:00时起至2025年6月23日16:00时止(延时的除外)在京东网络资产竞价平台(网址http://zichan.jd.com)进行对邯郸市盛大化肥有限公司的债权(简称“标的资产”)进行公开竞价活动,现就有关的网上竞价事宜敬告各位竞买人
二、竞买人在竞价前须详细阅读《竞买公告》及此《竞买须知》,了解《竞买公告》及本须知的全部内容
本次竞价活动遵循“公开、公平、公正、诚实守信”的原则,竞价活动具备法律效力
参加本次竞价活动的当事人和竞买人必须遵守本须知的各项条款,并对自己的行为承担法律责任
三、本次挂牌起始竞价为人民币(大写)人民币贰佰万元整(小写:¥2,000,000.00),采取多轮次报价竞价方式,加价幅度为人民币(大写)壹万元整(小写:¥10,000.00)及其倍数
本次竞价活动设置延时出价功能,在竞价活动结束前,每最后5分钟如果有竞买人出价,就自动延迟5分钟
四、竞价前,竞买人须在京东资产注册账号并通过实名认证(已注册京东资产账号需通过实名认证)
竞买人在对标的资产确认出价竞买前,需向中信金资提交相关书面材料(包括但不限于:竞买人承诺书、法人投资者的营业执照等;法定代表人身份证明、法定代表人等人员的身份证或其他有效身份证件的复印件;自然人投资者的身份证或其他有效身份证件的复印件、工作单位证明等),经过中信金资及京东平台的竞买人资格审查后,将保证金缴纳至中信金资指定账户
此次交易为场外结算,设置场外竞买保证金,场外竞买保证金由竞买人转账至中国中信金融资产管理股份有限公司河北省分公司的项目保证金账户,账户名称:中国中信金融资产管理股份有限公司河北省分公司,账号:0402020409300039907,开户行名称:中国工商银行石家庄市长安支行,银行行号:102121000070
竞买保证金为人民币(大写)拾万元整(小写:¥100,000.00),交纳期限为2026年6月23日12:00时前
请提前开通网银支付的大额支付功能,或前往银行柜台办理提高网银支付限额的相关业务,支付后系统会自动冻结该笔保证金
具体要求请阅读竞价页面内的《竞买须知》、京东资产络竞价平台告知的竞价流程(竞价前必看)的相关准则
五、凡具备完全民事行为能力的公民、法人和其他组织如符合竞买人资质要求,经过中信金资及京东资产的竞买人资格审查后,均可参加竞买
1、竞买人资格提示:本次公开竞价,下列机构和人员不得竞买并不得委托他人代为竞买:(一)国家公务员、金融资产管理公司工作人员;(二)该项资产处置工作相关中介机构所属人员;(三)债务人、担保人为自然人的,其本人及其直系亲属;(四)债务企业的控股股东、实际控制人及其控股下属公司,担保企业及其控股下属公司,债务企业的其他关联企业;(五)上述主体出资成立的法人机构或特殊目的实体;(六)国家金融监督管理总局认定的其他不宜受让的主体;(七)依照其他法律、法规、监管规定等规范性文件规定不宜受让标的债权的主体
2、竞价前,竞买人须在京东资产注册账号并通过实名认证(已注册京东资产账号需通过实名认证)
竞买人须联系中信金资进行反洗钱、内部关联交易、竞买人资格、与拟处置资产相关方关系等资格审查
3、优先购买权人参加竞买的,应于正式竞价前一工作日向中信金资提交合法有效的证明,资格经中信金资确认后才能以优先购买权人的身份参与竞买,逾期不提交的,视为放弃对本标的资产享有优先购买权
本标的资产优先购买权人未参加竞买,亦视为放弃优先购买权
优先购买权人参与竞买的,可以与其他竞买人以相同的价格出价,没有更高出价的,竞价财产由优先购买权人竞得
顺序不同的优先购买权人以相同价格出价的,竞价财产由顺序在先的优先购买权人竞得
顺序相同的优先购买权人以相同价格出价的,竞价财产由出价在先的优先购买权人竞得
4、因不符合条件参加竞买的,由竞买人自行承担相应的法律责任,并自行承担由此产生的全部责任及后果,包括但不限于费用、风险和损失
六、重要事项披露:1、本次转让资产系中国中信金融资产管理股份有限公司河北省分公司进行处置的资产,竞买人需对该资产进行尽职调查,详细了解资产信息,并接受该资产交易活动的全部潜在风险
2、本次竞价是经法定公告和展示期后举行的,中信金资已就本次处置标的资产已知及可能存在的瑕疵作了客观、详尽的说明,中信金资对本次处置标的资产所作的说明、文字等内容,仅供竞买人参考,不构成对标的资产的任何担保
所以请竞买人在竞价前务必仔细审查标的资产,调查是否存在瑕疵,认真研究查看所竞买标的资产的实际情况,并独立开展尽职调查工作,实地查看
未进行尽职调查的竞买人视为对本标的资产现状的确认,请慎重决定竞买行为
竞买人一旦作出竞买决定,即表明已完全了解,并接受标的资产的现状和一切已知及未知的瑕疵
标的资产以现状拍卖,竞买人须详细了解该项目债权的瑕疵及可能存在的瑕疵并进行充分尽调,自愿承担相应法律风险,竞买成功所有风险责任均由买受人自行承担
请欲报名参与竞价的竞买人在竞价前自行做好尽职调查,充分考虑标的显性和隐性的瑕疵风险以及市场价格的波动,谨慎选择,慎重决定
3、此次交易产生的交易服务费由最终买受人缴纳
非最终买受人的项目保证金在确认最终买受人或终止交易后5个工作日无息原路径退回至竞买人账户,特殊情况可延迟退还时间
4、本次转让截至基准日的债权本金、利息、罚息、迟延履行金及其他费用等,基准日后债务人和担保人应支付的债权本金、利息、罚息、迟延履行金及其他费用等按照相关合同协议、生效法律文书及法律法规的规定计算
前述债权及其项下权利义务一并转让七、特别说明:该债权资产至少须一人报名并缴纳相应竞买保证金后方可进入竞价程序
若只有一人报名且出价的,本债权资产将在补登3个工作日的公告后确认是否最终成交
八、竞价结束后,价高者得,本标的资产竞得者缴纳的保证金可转化为转让价款
1、买受人须在成交之时起5个工作日内,与中信金资签署《债权转让协议》
如受让方因自身原因退出本次交易或者拒绝在被确定为买受人后的5个工作日内与中信金资签署《债权转让协议》的,则其交纳的交易保证金作为违约金支付给转让方不予退还
2、在交易成交后,未成功竞买的竞买人交纳的交易保证金将在中信金资审核通过后,全额无息退还
若是交易未成交,即竞买人未出价导致流拍,则竞买人已交纳的交易保证金将作为违约金支付给转让方,不予退还
3、受让方在《债权转让协议》生效后3个工作日内将全部剩余转让价款一次性汇入指定账户,否则其本次交纳的交易保证金作为向转让方支付的违约金不予退还
转让价款支付完毕前,债权不交割,债权项下的全部权利由转让方享有,直至全部转让价款付清为止
转让方指定收取转让价款银行账户信息如下:账户名称:中国中信金融资产管理股份有限公司河北省分公司开户行:中国工商银行石家庄市建南支行账号:04020229193000824524、平台技术服务费:由买受人承担,须在成交之时起7个自然日内向京东平台完成支付
九、竞价成交后,买受人以任何理由违约的,交纳的保证金不予退还,中信金资将依法对标的资产再行处置
十、资产风险及瑕疵提示:就标的资产转让事宜,中信金资特向竞买人作出如下风险提示;竞买人对以下风险表示完全知晓并自愿承担由此可能发生的不利法律或其他后果
(1)与标的债权相关的借款人或实控人或担保人或其他责任主体可能存在破产、被解散、被撤销、被注销、被吊销、歇业、被关闭、下落不明、涉刑、经营异常、涉诉较多、被列为失信执行人、被限制高消费、已成被执行人、股权被冻结、涉及民间借贷、小贷借款纠纷、涉案潜逃、死亡或处于失联状态、名下不动产或股权已被第三方设定金额较大的优先抵质押、注册资产未实缴到位以及其他主体存续瑕疵的情形;(2)标的债权可能存在未生效、无效、消灭或被撤销的情形;(3)标的债权可能已超过诉讼时效或丧失相关的法定期间或因其他原因已部分消灭或成为自然债,丧失胜诉权、执行权的风险;标的债权可能已超过约定时效已部分或全部消灭或成为自然债;标的债权主协议中存在未经债务人同意不得转让的约定导致受让后不能向债务人主张权利情形;(4)标的债权附属的担保协议虚假、不能依法成立或者生效、无效、消灭或被撤销,担保人不承担全部担保责任或只承担部分担保责任;担保协议可能存在主债权未经担保人同意不可转让或担保人只对特定债权承担担保责任的情形;担保人仅对部分债权承担担保责任;(5)标的债权附属的保证协议约定主债权不可转让或只对特定债权人承担保证责任;(6)标的债权的保证担保在保证协议约定或法律规定的保证期间内因没有向债务人或保证人或其他责任主体主张权利,而造成保证人或其他责任主体不再承担保证责任或免责;标的债权存在其他原因导致保证责任被撤销或被免除
(7)标的债权的保证已过诉讼时效;对自然人保证人执行过程中,其配偶提出异议主张对涉及夫妻共同财产的部分需保留其份额;(8)标的债权的担保物权在主债权诉讼时效完成后未予行使;(9)标的债权的担保物权因担保物灭失而消灭,且没有代位物或其他物上代位权可行使;标的债权的抵押物可能发生毁损、无相关权属证明、被拍卖、被查封、部分被司法拍卖成交等原因导致不能实际占有或其他减损担保物、质押物价值的相关情形,质押物出口发票存在不能办理退税的风险;或仅以抵押登记凭证载明担保金额为限判定抵押人承担担保责任;(10)标的债权的抵押物实际不存在,抵押物重复抵押,抵押协议实际未生效,抵押担保应办理抵押登记而未办理;或因动产抵押协议未办理登记而抵押物已为第三人善意取得;抵押物仍抵押登记在原债权人或其分支机构名下;抵押物(含抵押物上的所有附属物、建筑物、房产及前述构筑物的续建部分)可能存在包括但不限于未办理产权登记、产证无法分割、证载保留自有登记、私自销售、集资建房、以房抵顶工程款、以房融资担保、一房多卖、被他人占用或被政府征用、已出租且承租方对抵押物享有优先购买权、已被司法流拍、中止变卖、被违规改造改建、被他人设立抵押权、存在优先于抵押权的建筑工程款、存在他案及刑事查封、执行异议、他案首封可能需要受偿、轮候查封、被要求整体自持、实际用途与登记用途、法定用途不符、存在民防工程、土地年限较短、实际坐落与产证坐落不一致、欠缴税费、欠缴土地出让金、抵押物存在无法过户情行、最高额抵押、因闲置被政府回收、相关主体因补偿纠纷等因素阻却执行、唯一住房、处置价款保留配偶份额等情形
(11)标的债权及其附属的最高额抵押,可能因最高额抵押的决算期未届满而发生一次或数次转让,从而可能造成抵押权甚至主债权落空的风险;(12)部分标的债权可能已被全部或部分减免、被抵销、被清偿;(13)已经进入诉讼程序的标的债权可能存在因超过法定上诉期限、申请执行期限而无法获得法律保护;(14)全部或部分债权经法院或仲裁机构裁判未获得其支持而败诉或部分败诉、法院已裁定终结执行等诉讼风险;受让标的后对债权中的利息、罚息等诉求经法院或仲裁机构裁判未获得其支持而败诉或部分败诉、法院已裁定终结执行等诉讼风险;(15)已经进入诉讼程序的不良资产债权,可能存在由于未能在法律规定的期限内申请继续查封而导致对债务人、担保人的资产失去控制;(16)标的债权在交易基准日后仍会发生变化;(17)主从债权证明文件仅为复印件,或者主从债权证明文件存在缺失、不完整或内容冲突等相关情形;随标的债权一并转让的垫付费用等可能缺少相关票据文件等而不被法院或仲裁机构支持,致使该部分债权无法实现;(18)原债权人未就标的债权的转让通知债务人使得债权转让尚未对债务人发生法律效力;(19)可能存在无法被强制执行、诉讼或执行主体无法变更、利息无法得到支持以及因前手无法提供资料等原因导致无法启动或者推进司法追偿程序等瑕疵;可能存在诉讼相关费用、执行相关费用未支付或其他应付未付费用等情形;可能存在已还款未在标的债权扣减的情形;可能存在已诉讼中止、诉讼终结、执行中止、执行终结(含终结本次执行)或破产终结等情形;(20)对于基准日后的利息或罚息请求权可能无法得到支持;(21)标的债权担保人未针对担保事项出具合法有效的内部决议文件,存在担保人不再承担担保责任或仅承担部分赔偿责任的风险;(22)标的债权及其从权利的其他瑕疵或重大缺陷
(23)竞买人在竞买本次转让标的前应已对债权项目进行了详细充分的尽职调查,对本次转让标的可能出现的问题均已充分了解,对以上风险提示,竞买人已被告知并完全理解,并展开了商业调查,交纳竞买保证金前已谨慎评估了受让风险
因此竞买人承诺:无论是已披露或未披露的瑕疵而引发的风险,竞买人均自行承担一切损失或预期利益的不获得
竞买人在此进一步确认,在其充分认识上述风险后,并经审慎评估后作出决定,同意按照现状受让本次转让标的
本次竞价产生的全部交易费用,由竞买人自行承担(24)竞买人为境外投资者的,必须遵守执行《关于规范境内金融机构对外转让不良债权备案管理的通知》、《关于金融资产管理公司利用外资处置不良资产有关外汇管理的通知》等有关规定
(25)本次网上公开竞价《竞买公告》、《竞买须知》、《债权资产清单》等标的资产相关文件已在京东资产竞价网络平台公开展示,请仔细阅读
中信金资已就前述相关标的资产相关文件的所有条款向竞买人如实告知并做出详细说明,竞买人知悉并同意接受前述文件的全部条款和内容,竞买人和资产处置方双方不存在任何歧异和误认,竞买人承诺不再对前述文件的条款提出任何异议
十一、过渡期安排
过渡期指债权基准日到债权转让价款实际付清到账之日的期间在过渡期内,转让方拥有对标的债权的自主管理、处置权,并按下列原则管理、处置标的债权:①遵守国家相关法律、法规的规定;②遵守中信金资制定的有关资产管理和处置的规定
转让方及中信金资为维护标的债权或其它相关权利而采取的所有措施,以及因采取这些行为、措施而产生的相应处置结果,买受人应同意无条件予以认可并接受
过渡期内,中信金资应对标的债权涉及相应诉讼时效和/或法定期间进行维护,但代位权和撤销权的行使除外
如标的债权在基准日之前已经超过诉讼时效和/或法定期间,则不属于中信金资维护的范围
过渡期内,中信金资因管理处置和维护标的债权而产生的相关费用(包括但不限于诉讼费、律师费等),由受让方承担,中信金资应提供相关费用的有效证明(复印件)
该费用由中信金资在回收现金中直接予以扣除,但无现金回收或现金少于费用的,受让方应按中信金资的通知支付相应费用
中信金资收到买受人支付的全部债权转让价款后,自基准日起与标的债权有关的全部权利自转让方转移至买受人,买受人由此替代转让方享有债权并承担与债权有关的风险、费用、义务
十二、违约罚则
如买受人存在违反竞买公告、竞买须知及其他公示或书面确认文件的行为、或在竞买成功后未签署《债权转让协议》、或签署《债权转让协议》后不履行《债权转让协议》义务,则转让方及中信金资有权没收全部保证金作为违约金
买受人签署《债权转让协议》后未按约定足额支付完毕债权转让价款的,转让方除有权扣除竞买人已缴纳的保证金外,转让方还有权要求买受人以应付未付价款为基数,按20%/年的计算标准,按日向转让方支付违约金,同时转让方有权解除《债权转让协议》,并有权另行处置债权,转让方另行处置资产时的处置价格与本次成交价格之间的差额及另行处置所产生的费用视为转让方因买受人违约而遭受的实际损失之一,转让方有权向买受人追偿;转让方另行处置债权无需买受人同意,已支付转让价款不再退回
十三、本公告其他未尽事宜,请向中信金资咨询
联系人:王先生、牛先生联系电话:0311-89291719,0311-89291705联系地址:石家庄市中山东路368号中国中信金融资产管理股份有限公司河北省分公司2026年6月18日编号: 号债 权 转 让 协 议 (仅做协议文本确认)
债权转让协议甲方(转让方):中国中信金融资产管理股份有限公司河北省分公司负责人:地址:乙方(受让方): 法定代表人/负责人:住所:协议签订地点: 协议签订日期: 年 月 日 鉴于:1、 [ ]年[ ]月[ ]日,甲方与[ ](以下简称原债权人)签署了《[ ]协议》(协议编号:[ ])
2、甲方同意一次性转让,且乙方同意一次性受让本协议第1.1条规定的标的债权的全部所有权、权益和利益
3、甲方在此强调,本协议第1.1条规定的标的债权存在着部分或全部不能回收的风险特性以及清偿的困难性
4、乙方在此确认,其对标的债权进行了独立的尽职调查,现已对标的债权做了充分、必要的了解,并就标的债权的现状及其风险(包括但不限于根据本协议拟购买的资产的特殊性、风险的不确定性以及回收该等资产可能面临的困难)完全清楚、认可与接受
乙方经独立慎重判断决定签署本协议,并同意按本协议约定的条款和条件及标的债权的现状受让本协议项下债权
各方特此达成协议如下:第一条 定义和解释除非在本协议其他条款中另有约定,否则下列词语的涵义应解释为:1.1 “标的债权”:指截至交易基准日的主债权、从权利以及由此转化的其它相关权益的通称;标的债权同时包括基准日前发生的甲方为实现债权而垫付的应由债务人承担的费用
其他相关权益是指:交易基准日前,甲方因管理、处置需要可能已与《标的债权清单》中部分债务人(包括担保人)达成包括但不限于、和解协议、抵债协议,或接受法院抵债裁定,而这些协议并未履行完毕或抵债物未完成过户,因此,乙方受让的对该等债务人(包括担保人)的债权,已从原始的贷款协议、担保协议项下的债权,全部或部分转化为前述协议项下或法院生效裁定所对应的权利
相关信息见附件一《标的债权清单》 1.2 “转让日”:指本协议生效后标的债权付款日,即乙方根据本协议约定将标的债权转让价款全部支付至甲方指定账户、且甲方已足额收到全部标的债权转让价款之日
1.3 “交易基准日”:指甲方确定的计算标的债权账面本金及利息余额的截止日,系[2026]年[5]月[31]日
1.4 “过渡期”:指交易基准日(不含该日)至转让日(不含该日)的期间
1.5 “债权文件”:指甲方持有的与确认和行使标的债权相关的全部法律文件,包括但不限于标的债权有关的协议、合同、权利凭证、法院判决和裁定等文件
甲方对债权的内部文件(包括但不限于内部审批文件、为内部程序而进行的法律、财务尽调、评估文件等)不属于债权文件的范围之内
第二条 标的债权的转让2.1 甲方同意按照标的债权的现状向乙方整体出让标的债权,乙方同意按照本协议规定受让标的债权
标的债权现状包括但不限于标的债权的债权本金、权属状态、法律状态、实际使用状况、债权文件的状态以及标的债权可能或实际存在的瑕疵和风险等
2.2 截至交易基准日,标的债权本息总额为人民币 [壹仟叁佰陆拾叁万陆仟捌佰叁拾叁元伍角肆分]元(小写:13,636,833.54),其中本金余额人民币[叁佰陆拾陆万壹仟玖佰叁拾捌元贰角玖分]元(小写:3,661,938.29),欠息人民币[肆佰肆拾贰万玖仟叁佰柒拾肆元零玖分]元(小写:¥ 4,429,374.09),迟延履行金人民币[伍佰伍拾肆万伍仟伍佰贰拾壹元壹角陆分]元(小写:¥5,545,521.16 )
在交易基准日前发生的代垫费用(律师费、诉讼费、评估费、拍卖费及其他实现债权而发生的代垫费用)作为标的债权一并转让
2.3 乙方已被告知并完全理解及同意,甲方在本协议2.2条及附件一《标的债权清单》中所列之债权金额仅为甲方根据截至[2026]年[5]月[31]日止的统计资料所作的一般性描述,可能存在计算误差、记录错误,或因其他原因导致乙方实际接收的标的债权所涉金额(包括但不限于本息数,下同)与附件一《标的债权清单》所列金额不完全一致,甲方对此等金额误差、记录错误无须承担任何责任;实际利息数额以及迟延履行金金额应以相关合同、生效法律文书及法律规定等为准;甲方此次系按照标的债权的现状进行转让,若该等债权的有效性、金额与甲方判断或裁判机构最终认定的有效性、金额存在差别、误差,并不属于甲方违约
2.4 在遵守本协议条款和条件的前提下,在转让日(无论本协议项下的标的债权转让是否对债务人产生法律效力,下同),自基准日起与债权有关的全部权利自甲方转移至乙方,乙方由此替代甲方享有债权并承担与债权有关的风险、费用、义务
2.5 在交易基准日的次日起,标的债权发生现金收回的,甲方有权选择按照如下方式处理: (1)在甲方收到全部债权转让价款前提下,指示债务人及/或担保人直接向乙方支付; (2)在甲方收到全部债权转让价款前提下,在其已收到该等款项后,扣除本协议约定的应由乙方承担的而已由甲方垫付的费用后,转交给乙方;(3)其他甲方认为适合的方式
2.6 除上述现金流外,自交易基准日的次日起发生的非现金收益,在乙方付清全部转让价款后,由甲方在交割期间一并转交乙方
第三条 债权转让价款及付款 3.1 债权转让价款各方一致同意,本协议项下标的债权的转让价款为人民币[ ]元(小写:¥[ ])
3.2 付款3.2.1 乙方应在自本协议生效之日起的[ ]个工作日内将全部转让价款一次性支付至甲方的指定账户中
乙方签署本协议的行为本身即意味着无条件向甲方支付标的债权转让价款,乙方同意不得以任何原因延迟、拒绝支付或请求返还部分或全部标的债权转让价款
3.2.2 甲方的指定账户为:开户银行:户名:账户:3.3 交易保证金3.3.1 各方确认,乙方已于[ ]年[ ]月[ ]日向甲方先行交纳交易保证金人民币[ ]元(小写:¥[ ])
3.3.2 乙方交付的交易保证金(不计利息)可相应充抵乙方应向甲方支付的转让价款;采用分期付款方式的,该保证金折抵为转让价款的尾款
3.3.3 如果乙方存在违反《竞买公告》、《竞买竞价须知及程序》、《保密承诺函》、《竞买人承诺书》等文件的行为,甲方有权根据损失程度没收乙方全部或部分交易保证金
3.4 不做扣减除本协议明确约定外,乙方在本协议项下的所有付款不应进行任何扣减、任何性质的抵扣、或附加任何限制或条件,并且该等付款应免于扣除任何税款或任何性质的其他扣减
3.5 税费承担3.5.1 各方应当依照有关法律法规规定,各自承担与本次债权转让有关的任何税费
3.5.2 除本协议另有约定外,自交易基准日(不含该日)起所发生的为实现本协议项下转让债权价值和弥补债权缺陷和瑕疵所发生的费用,包括但不限于过户费用、物业管理费、保管费、诉讼费等均由乙方承担
第四条 过渡期及交割完毕前标的债权的管理和处置 4.1 在过渡期内,甲方拥有对标的债权的自主管理、处置权,并按照下列原则管理、处置标的债权:(1)遵守国家相关法律法规的规定;(2)遵守甲方制定的有关资产管理和处置的规定
4.2 在过渡期内,甲方应对标的债权涉及相应诉讼时效和/或法定期间进行维护,但代位权和撤销权的行使除外
如标的债权在基准日之前已经超过诉讼时效、法定期间或因其他原因已部分消灭等,则不属于甲方维护的范围
4.3 乙方确认,在过渡期内,甲方就标的债权进行过的全部或部分处置、管理行为,为维护债权或其它相关权利而采取的所有措施,以及因采取这些行为、措施而产生的相应处置结果,乙方同意无条件予以认可并接受
4.4 在过渡期内,甲方因管理处置和维护标的债权而产生的相关费用(包括不限于:律师费、诉讼费、保全费等),由乙方承担,甲方应提供相关费用的有效证明(复印件)
该费用由甲方在回收现金中直接予以扣除,但无现金回收或现金少于费用的,乙方应按甲方的通知支付相应费用,否则,每迟延一日,应向甲方支付应付未付款项的万分之五作为违约金
4.5 自转让日起至交割完毕之日,甲方除对标的债权根据以往的管理方式进行管理外,不再进行任何主动处置
过渡期后交割完毕前乙方要求对全部或部分标的债权进行处置的,甲方可以选择自收到乙方书面明确处置要求之日起合理时间内加速交割予乙方自行处置,或依据乙方的要求出售或以其他方式进行处置,处置费用及责任由乙方自行承担,甲方对该等债权不再承担任何责任,并且该等债权一经按照乙方要求被出售或处置,乙方应当视为已经放弃了就该等债权对甲方违反其在本协议项下声明和保证主张权利的权利,且对依照乙方的要求而采取的作为或不作为所直接导致的任何对甲方声明和保证的违反,甲方不承担责任
4.6 为避免任何疑义,乙方确认,在交割完毕前,甲方根据本协议规定或乙方要求对标的债权进行管理与处置,仅需尽到谨慎、善良的注意义务,除因故意或重大过失外,甲方对管理与处置的任何相关后果不承担任何责任
第五条 标的债权的交割5.1 交割本协议所称标的债权交割,是指在根据本协议约定的地点和时间,各方交割标的债权的有关债权文件
债权文件交割完毕即为交割完成5.2 交割的前提条件甲方和乙方的交割必须以下列条件已获得满足为前提: (1)甲方和乙方已在所有重要方面履行并遵守其各自在本协议项下的交割前应履行的全部承诺和保证;(2)乙方已按照本协议的约定按期足额支付了相应的转让价款
5.3 交割时间5.3.1 各方应自乙方支付全部债权转让价款完毕之日起的[ ]日内完成债权文件的交割工作
5.3.2 乙方应当事先向甲方提交负责接收标的债权的乙方指定人员的身份证明和加盖公章的授权委托书,经甲方审核同意后在各方协商一致的时间进行交割,但该时间最晚不得迟于第5.3.1条约定的期限
如因乙方延迟提交上述文件或者不配合导致交割工作延迟完成的,相关损失和责任由乙方自负
5.4 根据第5.3条确定的交割时间,甲方按照本协议约定向乙方移交相关债权文件
乙方指定人员在甲方人员的带领下,在甲方指定地点共同核对并交割债权文件
债权文件的交割完成以各方授权代表签署完毕有关债权文件的书面交接文件的时间为准,各方签署的书面交接文件应载明债权文件移交的时间、地点、甲方移交的文件之名称和数量
5.5 如因乙方的原因未能在第5.3条约定的期限内完成交割的,则第5.3条约定的最后一日即视为交割完毕;交割完毕之后,甲方可选择将债权文件资料公证提存,或向乙方收取相当于转让价款的每日万分之五作为保管费,并且乙方自行承担未按时接受债权文件而发生的一切风险及损失
5.6 各方同意,甲方向乙方交割的债权文件仅限于甲方自原债权人取得的及甲方在对标的债权管理和处置过程中所获得或持有的与标的债权有关的法律文件(甲方不保证持有该等文件的原件),但不包括下列文件:(1)原债权人或甲方对标的债权进行管理的内部文件,包括但不限于请示、报告、批示、计划、安排、会议纪要、股东会决议、董事会决议、内部协议等;(2)原债权人或甲方委托律师事务所或其他中介机构出具的与标的债权有关的法律或评估文件,包括但不限于委托代理协议、债权评估、分析报告、法律意见书、法律建议书等;(3)原债权人或甲方在乙方付清标的债权转让价款之日前为处置标的债权已经移交或者应当移交给第三人或者应当注销的债权文件;(4)如甲方在向乙方转让标的债权后,甲方仍然保有的权利所涉及的文件与本标的债权所涉及的文件系同一份文件或存在关联程度相当紧密的情况下,甲方有权继续保留该等文件的所有权,但乙方在其处置标的债权的目的范围内对该等文件享有使用权,乙方可以通过向甲方借用的方式使用该等文件
5.7 乙方同意,交割完成后,甲方及甲方聘用的中介机构因工作需要到乙方抽查及审阅甲方移交给乙方的档案资料的,乙方应当积极配合安排
第六条 转让后的合作6.1 债权转让通知6.1.1 自乙方支付全部债权转让价款完毕起的[ ]日内,就标的债权转让的事实,按照如下方式通知义务人:采用直接送达、邮寄送达或公证送达方式将本协议涉及的债权转让暨债务催收的事实告知债务人及担保人
(债权转让与催收通知及回执见附件二)6.1.2 上述送达工作由乙方负责、甲方予以配合
6.1.3 乙方确认,甲方只需进行以上形式的通知,无论案件受理法院是否确认债权转让通知的法律效力,均视为甲方已完成债权转让通知的义务,乙方不得对此提出任何抗辩
6.1.4 乙方进一步确认,甲方的通知义务只限于进行上述适当的通知行为,无论债务人、担保人、其他义务人对债权转让的通知是否签收和确认,不影响各方之间就债权进行转让的效力
6.2 主体及权属变更6.2.1 若标的债权需要变更诉讼主体、执行主体、标的债权权属或办理其他法律手续的,乙方负责于交割完毕之日起六个月内完成该等变更或其他手续;乙方就此要求甲方协助的,应在上述期限内向甲方提出;甲方将根据相关规定,予以积极配合并提供必要协助
尽管有上述规定,甲方不承担实现上述变更或完成手续的责任6.2.2 若因乙方原因未于第6.2.1条约定的期限内完成该等变更或手续导致甲方继续被告知应参与相关诉讼程序的,甲方有权选择放弃参与相关诉讼程序
甲方放弃参与相关诉讼程序且因此影响乙方行使相关诉讼权利的,甲方不承担任何责任
若因不可抗力导致未于第6.2.1条约定的期限内完成该等变更或手续导致甲方继续被告知应参与相关诉讼程序的,甲方继续配合乙方履行相关诉讼程序
6.3 其他相关协议权利义务的转移 6.3.1 乙方同意在受让标的债权后继续遵守和履行甲方及/或原债权人在标的债权转让前就标的债权而向债务人、担保人所作的承诺及/或与其他相关方达成的任何协议、处置方案或者其他任何对甲方及/或原债权人有约束力的文件,并且,乙方应自觉接受该等协议及/或文件对债权人赋予的权利和相应的约束,并愿意按照该协议及/或文件的约定行使债权人的权利和履行债权人的义务
如因乙方违反该等约定而引致第三方对甲方采取法律行动、或甲方须对第三方承担任何责任,则甲方有权要求乙方弥补甲方所受的一切损失
6.3.2 乙方同意,除各方另有约定外,在受让标的债权后继续遵守、履行和承继甲方及/或原债权人在标的债权转让前与相关中介机构签署的服务协议等法律文件,承继该等服务协议项下的权利和义务并受到该等服务协议条款的约束
第七条 风险提示及决策7.1 就标的债权转让事宜,甲方特向乙方作出如下风险提示;乙方对以下风险表示完全知晓并自愿承担由此可能发生的不利法律或其他后果
乙方受让的标的债权,可能因法律或政策的不明朗,在乙方受让后以其名义向法院或仲裁机构提起诉讼或仲裁、申请变更诉讼或执行主体时,该等法院或仲裁机构不予受理、不予审理、不予支持、不予变更、不予执行等致使乙方权利难以行使或落空的风险
乙方已被告知并完全理解,其受让的标的债权可能存在着瑕疵或尚未发现的重大缺陷,以至于乙方预期利益无法最终实现
乙方并同意,甲方对所转让的标的债权不承担法律上的合法性、有效性等瑕疵担保责任
乙方已被告知并完全理解,乙方受让的标的债权,可能因存在计算误差或发生变动等,从而导致乙方实际接收的标的债权金额与本协议第1.1条、第2.2条表述标的债权、本协议附件一所列明的债权金额不完全一致
标的债权中如果存在部分债务人为国有企业,依据有关法律法规及司法解释的规定,对该企业履行了出资职责或者持有该企业国有资本的单位对该等债权享有优先购买权,如该等单位对本资产所涉及的债权行使优先购买权,从而导致甲方不能根据本协议的约定将该等债权转让给乙方或转让行为无效或使乙方存在获得该等债权的障碍,乙方对此表示理解与接受,放弃追究甲方的任何责任
乙方受让的标的债权及其从权利可能存在的瑕疵或重大缺陷包括但不限于下列一项或多项:(1)与标的债权相关的借款人或实控人或担保人或其他责任主体可能存在破产、被解散、被撤销、被注销、被吊销、歇业、被关闭、下落不明、涉刑、经营异常、涉诉较多、被列为失信执行人、被限制高消费、已成被执行人、股权被冻结、涉及民间借贷、小贷借款纠纷、涉案潜逃、死亡或处于失联状态、名下不动产或股权已被第三方设定金额较大的优先抵质押、注册资产未实缴到位以及其他主体存续瑕疵的情形;(2) 标的债权可能存在未生效、无效、消灭或被撤销的情形;(3) 标的债权可能已超过诉讼时效或丧失相关的法定期间或因其他原因已部分消灭或成为自然债,丧失胜诉权、执行权的风险;标的债权可能已超过约定时效已部分或全部消灭或成为自然债;标的债权主协议中存在未经债务人同意不得转让的约定导致受让后不能向债务人主张权利情形;(4)标的债权附属的担保协议虚假、不能依法成立或者生效、无效、消灭或被撤销,担保人不承担全部担保责任或只承担部分担保责任;担保协议可能存在主债权未经担保人同意不可转让或担保人只对特定债权承担担保责任的情形;担保人仅对部分债权承担担保责任;(5)标的债权附属的保证协议约定主债权不可转让或只对特定债权人承担保证责任;(6)标的债权的保证担保在保证协议约定或法律规定的保证期间内因没有向债务人或保证人或其他责任主体主张权利,而造成保证人或其他责任主体不再承担保证责任或免责;标的债权存在其他原因导致保证责任被撤销或被免除
(7)标的债权的保证已过诉讼时效;对自然人保证人执行过程中,其配偶提出异议主张对涉及夫妻共同财产的部分需保留其份额;(8)标的债权的担保物权在主债权诉讼时效完成后未予行使;(9)标的债权的担保物权因担保物灭失而消灭,且没有代位物或其他物上代位权可行使;标的债权的抵押物可能发生毁损、无相关权属证明、被拍卖、被查封、部分被司法拍卖成交等原因导致不能实际占有或其他减损担保物、质押物价值的相关情形,质押物出口发票存在不能办理退税的风险;或仅以抵押登记凭证载明担保金额为限判定抵押人承担担保责任;(10)标的债权的抵押物实际不存在,抵押物重复抵押,抵押协议实际未生效,抵押担保应办理抵押登记而未办理;或因动产抵押协议未办理登记而抵押物已为第三人善意取得;抵押物仍抵押登记在原债权人或其分支机构名下;抵押物(含抵押物上的所有附属物、建筑物、房产及前述构筑物的续建部分)可能存在包括但不限于未办理产权登记、产证无法分割、证载保留自有登记、私自销售、集资建房、以房抵顶工程款、以房融资担保、一房多卖、被他人占用或被政府征用、已出租且承租方对抵押物享有优先购买权、已被司法流拍、中止变卖、被违规改造改建、被他人设立抵押权、存在优先于抵押权的建筑工程款、存在他案及刑事查封、执行异议、他案首封可能需要受偿、轮候查封、被要求整体自持、实际用途与登记用途、法定用途不符、存在民防工程、土地年限较短、实际坐落与产证坐落不一致、欠缴税费、欠缴土地