发布:2026-06-22 19:00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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中国中信金融资产管理股份有限公司云南省分公司拟将昆明嘉悦经贸有限公司等2户债权资产进行公开竞价 <结束>

资产编号:11306315

2437万元
用途
100%
折扣率
2026-06-29
起始日期
2026-06-29
结束日期
其他
拍卖阶段
可以购买价值分析报告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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评估价:
2437万元

资产概况

资产描述

资产图片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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资产概况

  • 总价:2437万元
  • 单价:0.9091万元/平米
  • 区域:云南省 昆明市
  • 用途:债权
  • 起始日期:2026-06-29
  • 结束日期:2026-06-29
  • 地址:云南省昆明市盘龙区金江路1号
  • 评估价:2437万元
  • 联系人:资产信息网
  • 折扣率:100%
  • 联系电话:021-68828928
  • 拍卖阶段其他
  • 拍卖状态:即将开拍
  • 发布站点:京东
  • 标签:
    空置情况:闲置
    查封情况:查封等情况请投
    看样时间:看样的时间与方式:自公告日
    交易状态:二拍
    小区:产,因政府
    支付方式:现金
    法定代表人:金先生
    拍卖原因:融资
    环境:公园
    开发商:拍卖平台对昆明嘉悦经贸有
    楼栋总数:3幢

资产描述

资产配套: 环境配套超市医院健身娱乐银行等全面信息详见电脑版网站地图地理信息

拍卖公告

中国中信金融资产管理股份有限公司云南省分公司(以下简称:中信金融资产云南分公司)确定以网络公开竞价方式在京东拍卖平台对昆明嘉悦经贸有限公司(以下简称:嘉悦经贸)债权以及抵债资产、昆明宣祥阁工艺美术品有限公司(以下简称:宣祥阁)债权进行公开竞价活动,现就有关事宜敬告各位竞买人:各竞买人如有意参与本次竞价须详细阅读此《竞买须知》(以下简称:《须知》)

竞买人应认真仔细阅读,了解本《须知》的全部内容本次竞价活动遵循“公开、公平、公正、诚实守信”的原则,竞价活动具备法律效力

参加本次竞价活动的当事人和竞买人必须遵守本《须知》的各项条款,并对自己的行为承担法律责任

一、竞拍标的:昆明嘉悦经贸有限公司(以下简称:嘉悦经贸)债权以及抵债资产、昆明宣祥阁工艺美术品有限公司(以下简称:宣祥阁)债权及相应从权利,基准日至转让日之间的孳息等一并转让,借款人和担保人应清偿的利息及孳息等,按借款合同、担保合同的有关约定以及相关法律、法规、生效法律文书计算

基准日至转让日期间中信金融资产云南分公司拥有对标的债权的管理、处置权,债权产生损益及维护标的的债权而产生的相关费用及收益由受让方承担及享有

具体详见竞价公告及网络竞价页面标的债权信息仅作参考,中信金融资产云南分公司不对其承担任何承诺或担保责任,具体信息请联系中信金融资产云南分公司获取详细档案资料自行尽调,以资产现状及生效法律文书为准

标的债权项下抵(质)押物现状及其涉及的产权性质、使用租赁、税费、司法查封等情况请投资人自行前往实地或向有关部门调查

竞买起拍价:24,370,000.00元,保证金:2,000,000.00元,增价幅度:10,000.00元

竞拍时间:2026年6月29日9时至2026年6月29日11时(如发生自动延时的,截止时间以延长后的结束时间为准)二、竞买人条件:竞买人须是具有完全民事行为能力、支付能力的法人、组织或自然人,要求买受人信誉良好,需一次性支付或分期支付转让价款且资金来源合法,并可承担购买债权所带来的风险

但下列人员不得受让该资产:(一)国家公务员、金融资产管理公司工作人员;(二)该项资产处置工作相关中介机构所属人员;(三)债务人、担保人为自然人的,其本人及其直系亲属;(四)债务企业的控股股东、实际控制人及其控股下属公司,担保企业及其控股下属公司,债务企业的其他关联企业;(五)上述主体出资成立的法人机构或特殊目的实体;(六)国家金融监督管理总局认定的其他不宜受让的主体

如参与竞买人未开设网络平台服务商的支付账户,可委托他人(具备完全民事行为能力的自然人)进行,但需在竞价开始之前将委托竞价函和身份证复印件寄予中信金融资产云南分公司(地址:云南省昆明市盘龙区金江路1号,金先生收)

竞买成功后,竞买人(法定代表人、其他组织的负责人)须与委托代理人一同到中信金融资产云南分公司办理交接手续

如委托手续不全,竞买活动被认定为参与竞买活动方的本人行为因不符合条件参加竞买并成为买受人的,由竞买人自行承担相应的法律责任

因不符合条件参加竞买并成为买受人的,中信金融资产云南分公司可以没收买受人的保证金并重新拍卖

三、有意者请自行多方位了解该债权资产情况,中信金融资产云南分公司所提供资料或信息仅供参考

咨询、展示看样的时间与方式:自公告日起至开拍前接受咨询,请拨打咨询电话或直接来中信金融资产云南分公司现场咨询

四、本次采取设有保留价的增价竞买方式,要求至少2人报名、至少1人出价,且出价金额大于或等于保留价的最高出价者成交;若只有1人报名且出价达到保留价的,按照相关文件规定补登公告【3】个工作日再确认是否成交

如果标的物有优先购买权人,则同等价格下,优先购买权人享有优先购买权(优先购买权行使规则详见本《须知》相关内容)

五、本次线上竞价活动设置延时出价功能,在竞价活动结束前,每最后5分钟如果有竞买人出价,就自动延迟5分钟

六、网络竞价方式:设有保留价的增价竞价方式,不到保留价不成交

七、签约及付款期限:竞买成功后,买受人应在平台竞价成功之日起【5】个工作日内与中信金融资产云南分公司签订《债权转让协议》;在签订《债权转让协议》之日后【15】个工作日内,按成交金额一次性转入中信金融资产云南分公司账户(履约保证金自动无息转为转让价款的一部分)

八、保证金规则:(一)正式竞价活动开始前服务平台将按规定冻结竞买人网上已支付账户内应缴的保证金,竞价结束后未能竞得者冻结的保证金自动解冻,冻结期间不计利息

本标的物竞得者原冻结的保证金自动转入中信金融资产云南分公司指定账户(户名:中国中信金融资产管理股份有限公司云南省分公司,开户银行:中国工商银行股份有限公司昆明金江路支行,账号:2502044529000006258)

(二)下列情况,竞买人缴纳的保证金归中信金融资产云南分公司所有:1、竞买人在竞价过程中违反竞价规则和产权交易相关规则,扰乱竞价秩序的;2、因竞买人原因未在竞价成交后【5】日内签订《债权转让协议》;3、竞买人未按交易条件的要求完成标的交付交接的;4、竞买人出现下列恶意炒作及市场操纵情形的:(1)捏造散布涨价信息;(2)恶意囤货;(3)哄抬价格谋取暴利;(4)其他通过非正当手段扰乱市场的行为

5、竞买人不符合《须知》中“竞买人条件”的

九、优先购买权行使流程:(一)优先购买权的告知优先购买权人必须依照中信金融资产云南分公司公告须知的要求,提前到中信金融资产云南分公司申报对公开竞价的标的物享有优先购买权,经中信金融资产云南分公司确认后,取得优先竞买资格及其顺序,由中信金融资产云南分公司录入京东拍卖平台,在标的物详情页中展示

(二)行权方式优先购买权人的顺位经由中信金融资产云南分公司确认并录入系统,展示为优1,优2,优3,其中优1权利最高,以此类推

优先购买权人参与竞买的,可以与普通竞买人或者低于自己顺位的优先权购买人以相同的价格出价,如果没有更高出价,拍卖财产由最后出价的优先购买权人竞得

顺位相同的优先购买权人之间竞价,如果优先权人A已出价,优先权人B则只能以更高的价格出价,A与B的出价时间先后以系统接收到的出价时间为准,拍卖财产由实际最高出价者竞得

顺位不同的优先购买权人之间竞价,如果顺位在先的优先权人先出价,顺位在后的优先权人不再能够以同等价格出价、只能以更高的价格出价;如果顺位在后的优先购买权人先出价,顺位在先的优先购买权人可以与其同等或者更高的价格出价

十、违约责任:若买受人在成交后未签署《债权转让协议》或签订了《债权转让协议》并在履行《债权转让协议》过程中未按照《债权转让协议》相关约定支付转让价款,中信金融资产云南分公司有权将买受人缴纳的保证金及已支付的转让价款扣收,有权对扣收款项以代偿款的形式进行相应的账务处理,并有权解除《债权转让协议》,若扣除买受人缴纳的保证金及已支付的转让价款仍不足以弥补中信金融资产云南分公司损失的,中信金融资产云南分公司有权向买受人追偿;转让价款支付完毕之前,中信金融资产云南分公司仍对本项目债权及从权利具有所有权、追偿权

若买受人未按合同的约定支付债权转让价款,中信金融资产云南分公司有权另行处置标的债权,若另行处置价格与本次公开竞价成交价格之间存在差额,则原买受人应补足此差额,并承担另行处置资产所产生的费用

为避免履约风险,受让方未能完全履行协议规定的各项承诺和义务前,中信金融资产云南分公司保留对债务人全部的追索权

同时恢复对债务(包括各项孳生利息)和担保、抵押责任十一、重要提示:(一)竞买人报名并缴纳相关竞买保证金,视为作出如下陈述

1、竞买人资格

竞买人须是具有完全民事行为能力、支付能力的法人、组织或自然人,要求买受人信誉良好,需一次性支付或分期支付转让价款且资金来源合法,并可承担购买债权所带来的风险

但下列人员不得受让该资产:国家公务员、金融资产管理公司工作人员;该项资产处置工作相关中介机构所属人员;债务人、担保人为自然人的,其本人及其直系亲属;债务企业的控股股东、实际控制人及其控股下属公司,担保企业及其控股下属公司,债务企业的其他关联企业;上述主体出资成立的法人机构或特殊目的实体;国家金融监督管理总局认定的其他不宜受让的主体

2、资金来源

竞买人支付的资金为来源合法的自有资金,并非毒品犯罪、黑社会性质组织犯罪、恐怖活动犯罪、走私犯罪、贪污贿赂犯罪、破坏金融管理秩序犯罪、金融诈骗犯罪等任何犯罪或者其他任何非法活动所得及/或其产生的收益,竞买人是资金的合法所有人,完全有权有能力支付该笔资金,符合人民银行关于反洗钱的相关要求,同时,竞买人将随时配合开展反洗钱工作,包括如实提供有关身份信息、变更情况以及提供还款资金来源等,如未履行反洗钱义务造成的有关责任,由竞买人承担;3、交易文件知悉

竞买人仔细阅读并理解了中信金融资产云南分公司发布的竞买公告等文件、并完全接受上述文件所规定的交易条件,没有任何异议

4、风险和瑕疵知悉

5、竞买人已被告知并完全理解,竞买人受让债权后,由于相关法律法规规章政策限制,导致竞买人能够行使的标的债权数额可能小于标的物介绍中列明的标的债权数额

6、竞买人已被告知并完全理解,竞买人成为买受人并受让标的债权后,对该标的债权在基准日以后产生的利息、罚息的请求权,买受人可能无法继续享有

7、竞买人已被告知并完全理解,竞买人成为买受人并受让标的债权后,可能无法享有中信金融资产云南分公司所享有的国家法律政策规定的各项优惠条件和特殊保护,包括但不限于税收和诉讼方面的优惠和特殊保护

8、竞买人已被告知、仔细阅读并完全理解标的物介绍揭示的风险,自愿承担由上述风险造成的一切损失以及不能获得相应预期利益的后果

周边部分建筑已拆迁,资产存在一定的风险隐患(如火灾、意外损坏等),房屋已停水停电;(21)嘉悦经贸抵债资产四至已设立围挡进行阻拦,相邻房产已拆除

但现阶段无法明确后续是否对该资产拆迁并支付补偿款;(22)嘉悦经贸查封酒水资产长期堆放,缺乏专业保管手段,可能存在部分已过期、变质等情况;(23)宣祥阁债权抵押物中景洪市江北路1号乾龙商贸街3幢2A号1-2层与景洪市江北路1号乾龙商贸街4幢2-1号2层为相邻店铺,但4幢2-1号2层仅有一个出入口位于3幢2A号1-2层内,进出较为不便且无法分开处置;(24)宣祥阁债权抵押物于2025年10月22二拍流拍,合计流拍值1,062.7万元,流拍单价2,680.82元/㎡

(二)竞买人成为买受人后的特别承诺

1、竞买成功后,竞买人承诺,在交接期间内,当中信金融资产云南分公司将标的债权文件交付给竞买人时,竞买人应及时受领标的债权文件并在随附的标的债权文件清单上签字

如竞买人不及时受领标的债权文件,则自愿承担迟延受领标的债权文件所产生的一切法律后果

在交接期后,竞买人无权再就标的债权文件及其交付范围向中信金融资产云南分公司提出任何主张

2、风险和瑕疵概括承受

竞买人承诺,一旦竞买成交,竞买人作为买受人将按照标的债权的基准日现状受让标的债权,接受标的债权的瑕疵和风险,不因竞价标的的来源、瑕疵和风险,而请求中信金融资产云南分公司承担相应责任,或以此作为竞买人履行约定或法定义务的抗辩

标的债权自基准日至标的债权移转给买受人之日发生变化的,买受人承认并接受该变化,不因标的债权的变化而请求中信金融资产云南分公司承担相应的责任,或以此作为竞买人履行约定或法定义务的抗辩

3、鉴于中信金融资产云南分公司在从相应银行受让标的债权时,已承诺不向相应银行追究任何法律责任,为此,竞买人同意并保证,竞买人一旦成为买受人,如果标的债权中存在该等能够追究银行任何法律责任的权利,竞买人承诺放弃并承诺在其与后手签署的协议中要求后手也放弃该等权利,并不以任何方式向相应银行追究任何法律责任

4、竞买人承诺,主动积极配合反洗钱审查工作,严格按中信金融资产云南分公司要求提供身份证明等反洗钱工作所需材料,完成反洗钱审查

5、保密承诺:鉴于竞买人于标的债权尽调中可能接触到中信金融资产云南分公司的保密信息,包括但不限于财务、商业或任何其它方面的法律、商务信息

竞买人承诺对上述该等信息予以保密,未经中信金融资产云南分公司书面同意不得披露,但非因竞买人原因已为公众知悉的信息或者经公权力机关依职权需要调阅的信息,不在此列

6、平台交易服务费:本次竞价由京东拍卖平台收取平台交易服务费,具体标准以京东拍卖公布的《资产拍卖技术服务费协议》及相关文件为准,由竞买人承担

竞买人于成交后[7]日内通过线上向京东拍卖平台支付平台交易服务费

竞买人在正式竞价活动开始前请务必再仔细阅读中信金融资产云南分公司的竞买须知、竞买公告等有关文件

(三)竞买人需配合中信金融资产云南分公司开展合规访谈,如不配合,中信金融资产云南分公司有权终止相关交易

咨询电话:金先生,0871-65700698联系地址:云南省昆明市盘龙区金江路1号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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保 密 承 诺 函

致:中国中信金融资产管理股份有限公司云南省分公司本承诺函由中国中信金融资产管理股份有限公司云南省分公司与

(以下简称“我方”)为开展 项目(以下简称“本项目”),我方同意接受中国中信金融资产管理股份有限公司云南省分公司或其关联方向我方披露或即将披露的保密信息,并按照下列条件保密:

一、本承诺函所述“保密信息”是指:中国中信金融资产管理股份有限公司云南省分公司或其本项目关联方以直接或者间接的方式、口头或书面的形式向我方披露的相关信息

该等保密信息包括但不限于中国中信金融资产管理股份有限公司云南省分公司或其本项目关联方业务经营信息、财务信息及数据、资产运作信息、风险监测信息及数据、技术信息以及其他与知识产权有关的信息,不论该等信息是以何种形式和方式披露,也不论这些信息是否标注为保密

同时,该等保密信息,还包括中国中信金融资产管理股份有限公司云南省分公司或其本项目关联方从第三方获得的保密信息

二、我方承诺:

(一)我方不会将中国中信金融资产管理股份有限公司云南省分公司或其本项目关联方披露的任何保密信息用于本项目之外的任何目的;

(二)我方同意尽最大努力并采取一切可能采取的保密措施对中国中信金融资产管理股份有限公司云南省分公司或本项目其关联方披露的保密信息严格保密

同意除向参与本项目执行的负责人员、管理人员、关联或合作机构及人员、专业机构(律师事务所、会计师事务所、评估机构等)及人员(统称“项目相关人员”)外,未经中国中信金融资产管理股份有限公司云南省分公司授权,我方不得以任何形式向上述以外的任何第三方披露、泄露、出售、交易、公布、复制保密信息或提供给任何第三方使用

(三)如果我方为实现本项目的目的需向第三方披露保密信息的,则我方应当事先征得中国中信金融资产管理股份有限公司云南省分公司的许可,同时我方应当采取一切必要措施将披露范围严格控制在为实现本项目目的所必须的范围内;

(四)在有权机关依法要求我方披露保密信息的情况下,我方根据相关法律规范的要求披露保密信息时,应当在法律、法规或监管机构允许的范围内且可行的情况下事先通知中国中信金融资产管理股份有限公司云南省分公司并与中国中信金融资产管理股份有限公司云南省分公司密切合作,配合中国中信金融资产管理股份有限公司云南省分公司通过所有合理合法的办法或措施尽量减少披露的机会和范围以及由于披露所造成的负面影响

三、保密期限:

我方承诺,本承诺函自签署之日起半年内有效,法律、法规另有规定的除外

四、我方确认,所有保密信息的所有权均由中国中信金融资产管理股份有限公司云南省分公司或与中国中信金融资产管理股份有限公司云南省分公司有合同关系的、且与本项目相关的第三方拥有

一旦中国中信金融资产管理股份有限公司云南省分公司要求收回或销毁有关文件和材料(包括电子介质),我方同意立即归还中国中信金融资产管理股份有限公司云南省分公司移交的资料或销毁所有保密信息的原件和复印件(包括电子介质)以及基于保密信息制作的与本项目相关的摘录及分析

五、我方同意,本协议保密期限内,因我方及项目相关人员的故意行为未能认真履行保密义务,构成违约的,中国中信金融资产管理股份有限公司云南省分公司有权随时终止本项目的合作,并由我方依法承担违约责任

六、我方同意,一旦因违反本保密承诺函,无论有无过错,应当立即停止侵害,并及时采取一切必要措施防止保密信息的扩散,尽最大可能消除影响

七、本承诺函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法律解释并受其管辖

八、因本承诺函发生的或与本承诺函有关的任何争议,我方同意应协商解决;协商不成时,由中国中信金融资产管理股份有限公司云南省分公司所在地有管辖权的人民法院管辖

九、本承诺函使用的语言为中文,自我方负责人签字并加盖公章后产生法律效力

承诺人签章:时间: 年 月 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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委托竞价函

委托人:法定代表人/负责人:

统一社会信用代码/身份证号:联系方式:

受托人:身份证号:

联系方式:委托人获悉,中国中信金融资产管理股份有限公司云南省分公司拟在中信金融京东平台公开竞价处置 债权

委托人有意参与竞价,特委托受托人 (身份证号: )以其平台账号 缴纳竞价保证金并参与公开竞价,受托人及其平台账号发生的一切行为后果由委托人承担,如竞价成功,一切权利义务归委托人所有,包括但不限于与中国中信金融资产管理股份有限公司云南省分公司签订相关合同、支付债权转让价款等

此 致

中国中信金融资产管理股份有限公司云南省分公司委托人(盖章):

受托人(盖章):

法定代表人/负责人(签字/签章):

日期: 年 月 日

日期: 年 月 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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意向买受人承诺书中国中信金融资产管理股份有限公司云南省分公司:

我方拟竞买或已经参与竞买贵司持有的对 公司等 户债权资产(简称“标的债权”),根据国家相关规定,我方郑重承诺:

一、我方(包括授权代理人,下同)遵守贵司(包括贵司委托的第三方处置机构)制定的公开处置程序和规则

二、我方不属于下列禁止参加竞买的人员或机构:

(一)国家公务员、金融资产管理公司工作人员;

(二)该项资产处置工作相关中介机构所属人员;

(三)债务人、担保人为自然人的,其本人及其直系亲属;

(四)债务企业的控股股东、实际控制人及其控股下属公司,担保企业及其控股下属公司,债务企业的其他关联企业;

(五)上述主体出资成立的法人机构或特殊目的实体;

(六)国家金融监督管理总局认定的其他不宜受让的主体

三、我方向贵司支付的资金为来源合法的自有资金,并非毒品犯罪、黑社会性质组织犯罪、恐怖活动犯罪、走私犯罪、贪污贿赂犯罪、破坏金融管理秩序犯罪、金融诈骗犯罪等任何犯罪或者其他任何非法活动所得及/或其产生的收益

我方是资金的合法所有人,完全有权有能力支付该笔资金,符合人民银行关于反洗钱的相关要求

同时,我方将随时配合贵司开展反洗钱工作,包括如实提供有关身份信息、变更情况以及向贵司提供还款资金来源等

如我方未履行反洗钱义务造成的有关责任,由我方自行承担

四、我方已知悉标的债权已经存在或可能存在的全部风险和瑕疵情况,并不因该等风险或瑕疵放弃竞买

五、我方在独立审慎判断后做出参加本次公开处置之决定,已将竞买保证金支付至交易平台或贵司

如果我方竞得处置标的,则保证金抵作价款;如果我方未竞得,或贵司未对资产进行挂牌处置的,贵司除返还保证金外,无需承担任何费用和责任

六、我方已从贵司收到交易成功后应当签署的《债权转让协议》范本,理解并同意所有条款及内容;

七、(如果合同约定违约后代偿的,选择适用本条;如不约定代偿,则删除本条)如果我方成功竞得该资产后未签署《债权转让协议》或签署该协议后未按照该协议相关约定支付转让价款,贵司有权扣收我方缴纳的保证金及已支付的转让价款,且我方自愿同意将前述没收的款项作为我方代标的债权的债务人偿还贵公司的款项,我方不要求返还

贵司并有权解除《债权转让协议》若扣除我方缴纳的保证金及已支付的转让价款仍不足以弥补贵司损失的,贵司有权向我方追偿

我方充分理解上述承诺内容的法律意义和后果,上述承诺真实、合法、有效且不可撤销

若我方隐瞒信息、虚假承诺,自愿承担相关法律责任

意向买受人(承诺人):

年 月 日Evaluation Only. Created with Aspose.Words. Copyright 2003-2024 Aspose Pty Ltd.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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配合履行反洗钱义务及不涉黑不涉恶承诺函

鉴于: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反洗钱法》有关规定,在中华人民共和国境内设立的金融机构应当依法采取预防、监控措施,建立健全客户身份识别制度、客户身份资料和交易记录保存制度、大额交易和可疑交易报告制度,履行反洗钱义务

中国中信金融资产管理股份有限公司云南省分公司(以下简称“中信金融资产云南分公司”)作为中国中信金融资产管理股份有限公司在云南的分支机构,依法负有反洗钱义务

本单位/个人承诺在与中信金融资产云南分公司开展相关业务过程中,将积极主动提供本单位/个人身份资料及相关证明材料,配合中信金融资产云南分公司履行反洗钱义务

本单位/个人保证开展业务合法合规,不涉及黑恶势力,不存在黑恶行为;在与中信金融资产云南分公司的合作中,资金来源合法合规,交易资金不涉及从事洗钱、毒品犯罪、黑社会犯罪、贪污贿赂等任何违法犯罪行为

本单位/个人名称: ,统一社会信用代码/身份证号: ,联系地址: ,联系方式:

特此承诺

承诺人: 日 期: 年 月 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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资 产 转 让 协 议(模 版)(最终版本以双方签订版为准)资产转让协议(模版)(最终版本以双方签订版为准)甲方(转让方):中国中信金融资产管理股份有限公司云南省分公司(更名前:中国华融资产管理股份有限公司云南省分公司)总经理:姜晓彤地址:云南省昆明市金江路1号乙方(受让方):法定代表人:地址:协议签订地点:云南省昆明市盘龙区协议签订日期:2026年 月 日 鉴于:1、[ ]年[ ]月[ ]日,甲方与[ ](以下简称原债权人)签署了《资产转让合同》(编号:[ ])

甲方依法取得本协议转让标的债权及其附属权利2、甲方同意一次性转让,且乙方同意一次性受让本协议第1.1条规定的标的资产以及债权项下抵债资产的全部所有权、权益和利益

3、甲方在此强调,本协议第1.1条规定的标的资产存在着部分或全部不能回收的风险特性以及清偿的困难性

4、乙方在此确认,其对标的资产进行了独立的尽职调查,现已对标的资产做了充分、必要的了解,并就标的资产的现状及其风险(包括但不限于根据本协议拟购买的资产的特殊性、风险的不确定性以及回收该等资产可能面临的困难)完全清楚、认可与接受

乙方经独立慎重判断决定签署本协议,并同意按本协议约定的条款和条件及标的资产的现状受让本协议项下债权

各方特此达成协议如下:第一条 定义和解释除非在本协议其他条款中另有约定,否则下列词语的涵义应解释为:1.1 “标的债权”:指截至交易基准日的主债权、从权利以及由此转化的其它相关权益的通称;标的债权同时包括基准日前发生的甲方为实现债权而垫付的应由债务人承担的费用

其他相关权益是指:交易基准日前,甲方因管理、处置需要可能已与《标的资产清单》中部分债务人(包括担保人)达成包括但不限于和解协议、抵债协议,或接受法院抵债裁定,而这些协议并未履行完毕或抵债物未完成过户,因此,乙方受让的对该等债务人(包括担保人)的债权,已从原始的贷款协议、担保协议项下的债权,全部或部分转化为前述协议项下或法院生效裁定所对应的权利

相关信息见附件一《标的资产清单》 1.2 “转让日”:指本协议生效后标的债权付款日,即乙方根据本协议约定将标的资产转让价款全部支付至甲方指定账户、且甲方已足额收到全部标的资产转让价款之日

1.3 “交易基准日”:指甲方确定的计算标的债权账面本金及利息余额的截止日,系[ ]年[ ]月[ ]日

1.4 “过渡期”:指交易基准日(不含该日)至转让日(不含该日)的期间

1.5 “债权文件”:指甲方持有的与确认和行使标的债权相关的全部法律文件,包括但不限于标的债权有关的协议、合同、权利凭证、法院判决和裁定等文件

甲方对债权的内部文件(包括但不限于内部审批文件、为内部程序而进行的法律、财务尽调、评估文件等)不属于债权文件的范围之内

第二条 标的资产的转让2.1 甲方同意按照标的债权的现状向乙方整体出让标的债权和抵债资产,乙方同意按照本协议规定受让标的债权和抵债资产

标的资产现状包括但不限于标的债权的债权本金、权属状态、法律状态、实际使用状况、债权文件的状态以及标的债权可能或实际存在的瑕疵和风险等

2.2 截至交易基准日,标的债权本息总额为人民币[ ](小写:¥[ ]元),其中本金余额人民币[ ](小写:¥[ ]元),欠利息、罚息、复利等人民币[ ](小写:¥[ ]元),其他费用人民币[ ](小写:¥[ ]元)

前述债权本息尚未扣除以物抵债金额 在交易基准日前发生的代垫费用(律师费、诉讼费、评估费、拍卖费及其他实现债权而发生的代垫费用)作为标的债权一并转让

基准日后债权产生的利息、罚息、复利等一并转让2.3 乙方已被告知并完全理解及同意,甲方在本协议2.2条及附件一《标的资产清单》中所列之债权金额仅为甲方根据截至基准日止的统计资料所作的一般性描述,可能存在计算误差、记录错误,或因其他原因导致乙方实际接收的标的债权所涉金额(包括但不限于本息数,下同)与附件一《标的资产清单》所列金额不完全一致,甲方对此等金额误差、记录错误无须承担任何责任;实际利息数额以及迟延履行金金额应以相关合同、生效法律文书及法律规定等为准;甲方此次系按照标的资产的现状进行转让,若该等债权的有效性、金额与甲方判断或裁判机构最终认定的有效性、金额存在差别、误差,并不属于甲方违约

2.4 在遵守本协议条款和条件的前提下,在转让日(无论本协议项下的标的资产转让是否对债务人产生法律效力,下同),自基准日起与债权有关的全部权利自甲方转移至乙方,乙方由此替代甲方享有债权并承担与债权有关的风险、费用、义务

2.5 在交易基准日的次日起,标的债权发生现金收回的,甲方有权选择按照如下方式处理: (1)在甲方收到全部资产转让价款前提下,指示债务人及/或担保人直接向乙方支付; (2)在甲方收到全部资产转让价款前提下,在其已收到该等款项后,扣除本协议约定的应由乙方承担的而已由甲方垫付的费用后,转交给乙方;(3)扣除本协议约定的应由乙方承担的而应由甲方垫付的费用后,以该等款项直接冲抵乙方应支付的到期应付转让价款的尾款;(4)其他甲方认为适合的方式

2.6 除上述现金流外,自交易基准日的次日起发生的非现金收益,在乙方付清全部转让价款后,由甲方在交割期间一并转交乙方

第三条 资产转让价款及付款 3.1 资产转让价款各方一致同意,本协议项下标的资产的转让价款为人民币[ ](小写:¥[ ]元)

3.2 付款3.2.1 一次性付款:乙方已交纳的竞拍保证金人民币 万元等额、无息转化为债权转让价款;乙方应于本协议签订之日起15个工作日内将剩余转让价款人民币 万元一次性支付至甲方的指定账户

乙方签署本协议的行为本身即意味着无条件向甲方支付标的债权转让价款,乙方同意不得以任何原因延迟、拒绝支付或请求返还部分或全部标的债权转让价款

3.2.2 甲方的指定账户为:开户银行:中国工商银行股份有限公司昆明金江路支行户名:中国中信金融资产管理股份有限公司云南省分公司账户:25020445290000062583.3 交易保证金3.3.1乙方交付的交易保证金(不计利息)可相应充抵乙方应向甲方支付的转让价款

3.3.3 如果乙方存在违反《邀请函》、《公开竞价须知及程序》、《保密承诺函》等文件的行为,甲方有权根据损失程度没收乙方全部或部分交易保证金

3.4 不做扣减除本协议明确约定外,乙方在本协议项下的所有付款不应进行任何扣减、任何性质的抵扣、或附加任何限制或条件,并且该等付款应免于扣除任何税款或任何性质的其他扣减

3.5 税费及其他费用承担3.5.1 根据《国家税务总局关于中国华融资产管理股份有限公司和中国东方资产管理公司企业所得税征管问题的公告》(国家税务总局公告2013年第38号)之规定,甲方依法报送、承担企业所得税

除前述企业所得税外,本次债权转让过程中产生的所有税费(包括但不限于实物资产的各道过户税费、可能产生的税收滞纳金等)均由乙方承担

3.5.2 除本协议另有约定外,自交易基准日(不含该日)起所发生的为实现本协议项下转让资产价值和弥补资产缺陷和瑕疵所发生的费用,包括但不限于过户费用、税费、税费滞纳金、物业管理费、水费、电费、保管费、诉讼费、腾房费等均由乙方承担

3.5.3 云南拓普房地产开发集团有限公司持有的位于西双版纳景洪市滨江公园北侧防洪大堤外6幢的抵债资产,因政府征迁原因尚未过户至甲方名下,乙方后续在办理抵债资产过户过程中,如须缴纳因此产生的税费及税费滞纳金(如有)的,相关费用均由乙方承担

即乙方在办理抵债资产过户过程中,所有须缴纳的税费及税费滞纳金(如有)均由乙方承担,无论该费用是否因甲方未办理过户手续产生

3.5.6 本次转让标的包括债权项下查封资产,查封资产于全部债权转让款支付完毕后进行交割,产生的运输费用等由乙方自行承担

3.6 不变更或撤销基于乙方对标的债权的风险特征已有充分的理解,乙方同意:不以“显失公平”、“重大误解”或“不安抗辩权”等为由,要求人民法院或仲裁机构变更或撤销本合同,或要求甲方将向乙方返还已收取的债权转让价款、过渡期收益以及资金占用费等,甲方书面同意的除外

第四条 过渡期及交割完毕前标的资产的管理和处置 4.1 在过渡期内,甲方拥有对标的资产的自主管理、处置权,并按照下列原则管理、处置标的资产:(1)遵守国家相关法律法规的规定;(2)遵守甲方制定的有关资产管理和处置的规定

4.2 在过渡期内,甲方应对标的债权涉及相应诉讼时效、执行时效和/或法定期间进行维护,但代位权和撤销权的行使除外

如标的债权在基准日之前已经超过诉讼时效、执行时效、法定期间或因其他原因已部分消灭等,则不属于甲方维护的范围

4.3 乙方确认,在过渡期内,甲方就标的资产进行过的全部或部分处置、管理行为,为维护债权或其它相关权利而采取的所有措施,以及因采取这些行为、措施而产生的相应处置结果,乙方同意无条件予以认可并接受

4.4 在过渡期内,甲方因管理处置和维护标的资产而产生的相关费用,由乙方承担,甲方应提供相关费用的有效证明(复印件)

该费用由甲方在回收现金中直接予以扣除,但无现金回收或现金少于费用的,乙方应按甲方的通知支付相应费用,否则,每迟延一日,应向甲方支付应付未付款项的万分之五作为违约金

4.5 自转让日起至交割完毕之日,甲方除对标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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