拍卖公告
案号:(2016)渝0111执1244号执行法院:重庆市大足区人民法院一、拍卖标的基本信息1.拍卖标的:唐某、刘某、杨某对彭某、陈某、重庆杰伦五金科技股份有限公司享有的借款债权
2.债权依据:本案债权来源于法院民事调解书,原始借款本金6,500,000.00元;原告自愿放弃欠条约定229万元利息追偿权,约定利息自2015年7月1日起以650万元为基数按中国人民银行同期贷款利率计算至清偿完毕
3.债权金额(基准日2025年11月11日):债权合计13,401,277.95元,其中本金650万元、利罚息2,599,759.59元、迟延履行期间债务利息4,301,518.36元
4.拍卖方式:债权转让网络司法拍卖,起拍价9,380,894.56元
5.执行现状:该案2016年立案执行,经法院四查、高院点对点、最高院总对总财产查询,被执行人无足额可供执行财产,已于2025年11月12日裁定终结本次执行程序
二、竞买人资格1.自然人、法人、其他组织均可参与竞买,自然人需具备完全民事行为能力,企业法人需具备合法存续资质
2.法院工作人员、拍卖辅助机构人员及其近亲属不得本人或委托他人参与本次竞买
3.竞买人自行核查债权受让相关政策限制,因自身资质问题无法办理债权变更、无法申请强制执行的,全部损失自行承担
4.委托竞买须于开拍前至大足区人民法院执行局提交书面授权材料备案,未备案委托视为竞买人本人行为
三、重大风险提示(现状拍卖,风险自负)1.本次债权按现状转让、现状交付
原执行案件已终本,被执行人彭某、陈某、重庆杰伦五金科技股份有限公司名下暂无有效可供执行财产,竞买人受让债权后存在无法收回、无法全额收回债权本金及利息的巨大风险,所有回款不能保障,该风险由买受人全部自行承担
2.债权金额仅为账面计算数值,不代表债务人实际具备还款能力,不构成法院对债权可实现金额的承诺
3.债权相关原始调解书、执行裁定书仅作参考,竞买人须自行调取全部卷宗材料,核实借款背景、调解条款、被执行人负债、涉诉、工商、不动产、车辆等全部信息,未充分尽调即参与竞拍,视为自愿接受全部瑕疵
4.受让债权后,后续恢复执行、财产查控、财产处置、清场、回款周期等全部工作由买受人自行推进,法院仅配合出具债权转让相关法律文书,不保证回款时效与回款金额
四、报名、保证金及价款支付规则1.竞买人须在拍卖平台完成实名认证,在报名截止前足额缴纳保证金,保证金到账后方可取得竞价资格
2.未竞得标的,拍卖结束后保证金自动无息退还;竞得标的,保证金转为转让价款
3.成交后买受人须在规定期限内一次性付清全部剩余转让价款,款项缴至法院指定案款账户
4.买受人逾期未足额付清全款,视为悔拍,保证金不予退还;法院有权重新拍卖,两次拍卖差价、拍卖费用由原买受人补足,拒不补足将依法追责
五、税费承担规则办理债权转让手续产生的各项税费,由买卖双方按照现行法律法规规定各自承担,法院不垫付、不承担任何税费
六、债权转让与执行相关事宜1.全款到账后,法院依法出具债权转让裁定、协助执行文书,确认债权归买受人所有
2.债权转让完成后,原申请执行人唐某、刘某、杨某相关权利转移至买受人,买受人可持法律文书申请变更申请执行人,重新启动执行程序
3.原民事调解书确定的诉讼费用21400元(受理费16400元+保全费5000元)由原被执行人承担,该部分债权一并随本次标的转让
4.依据执行裁定书规定:后续买受人发现被执行人名下新增可供执行财产,可随时再次申请执行,不受申请执行时效限制
七、咨询、材料查阅安排1.办案人员:代理审判长胡世友、代理审判员罗勇、代理审判员税云鸿,书记员罗曼
2.查阅时间:工作日9:00-12:00、14:30-17:30,竞买人可提前预约查阅调解书、执行裁定书、债权计算明细等全部卷宗材料
3.所有卷宗材料仅供参考,最终债权价值、实现风险由竞买人自行综合判断
八、其他约定1.参与本次竞买,即视为竞买人已完整阅读、充分理解并自愿接受本须知全部条款,自愿承担一切竞买及债权受让风险
2.本须知未尽事宜,按照《民事诉讼法》《最高人民法院关于人民法院网络司法拍卖若干问题的规定》等法律法规执行
3.本次拍卖一切解释权归重庆市大足区人民法院所有
一、拍卖标的:唐某等对彭某等人的13,401,277.95元债权申请执行人:唐某、刘某、杨某被执行人:彭某、陈某、重庆某公司债权总额:13,401,277.95元 二、拍卖信息流转方式:转让起拍价格:9,380,894.56元基准日:2025年11月11日债权总额:13,401,277.953元债权本金:6,500,000.00元利罚息:2,599,759.59元 迟延履行期间债务利息:4,301,518.36 元三、重要提示(风险揭示)现状拍卖:本次拍卖为债权转让,按现状交付
债务人可能存在无财产可供执行、丧失偿债能力等风险,竞买人需自行承担债权无法实现或不能完全实现的风险
费用承担:办理债权转让手续产生的相关税费,由买卖双方按法律法规各自承担
执行情况:本债权于2016年首次执行已终本