拍卖公告
中国东方资产管理股份有限公司山东省分公司中国东方资产管理股份有限公司山东省分公司关于山东如意科技集团有限公司等3户不良债权公开竞价的公告中国东方资产管理股份有限公司山东省分公司关于山东如意科技集团有限公司等3户不良债权资产包公开竞价的公告中国东方资产管理股份有限公司山东省分公司(以下简称:东方公司)拟于2026年6月30日13:30时起至2026年6月30日16:00时止(延时的除外)在京东网资产竞价网络平台(网址http://zichan.jd.com)开展山东如意科技集团有限公司等3户资产包债权资产(以下简称:标的资产)的公开竞价活动,现就有关情况公告如下:一、竞价标的山东如意科技集团有限公司等3户资产包项目债权,具体情况如下(基准日:2026年3月20日,单位:万元):序号项目本金余额利息余额垫付费用保证人/应收账款债务人判决文书号1山东如意科技集团有限公司55,960.1815,827.242.50保证人:裕龙集团有限公司、宁夏如意科技时尚产业有限公司、北京如意时尚投资控股有限公司
应收账款债务人:青岛裕龙东雍国际物流有限公司、新疆恒茂纺织有限公司、常州嘉福宝纺织品有限公司、济宁润欣纺织股份有限公司、重庆市万州区鲁诚商贸有限公司、申亮、倪龙、倪星星(2023)鲁08民初85号、(2024)鲁民终918号2济宁如意印染有限公司17,930.1410,433.3460.07保证人:山东如意科技集团有限公司、济宁如意花布有限公司应收账款付款人:济宁润欣纺织股份有限公司、济宁如意花布有限公司、济宁润仕进出口有限公司、山东如意数码科技印染有限公司(2023)鲁0891民初1820号3山东济宁如意进出口有限公司24,744.824,366.8871.50保证人:山东如意科技集团有限公司应收账款债务人:济宁如意花布有限公司、济宁润欣纺织股份有限公司(2023)鲁0811民初8352号详见中国东方资产管理股份有限公司网站www.coamc.com.cn,上述债权情况仅供参考,具体以合同约定或者生效的司法文书确认的数额为准
二、竞价时间及规则2026年6月30日13:30时起至2026年6月30日16:00时止(延时的除外)
本次竞价采用设有保留价的多轮增价竞价方式,起拍价为肆仟壹佰零叁万叁仟陆佰元整(小写:¥41,033,600.00元),增价幅度人民币壹万元整(小写:¥10,000.00元)或其整数倍
本次竞价活动设置延时出价功能,在竞价活动结束前,每最后5分钟如果有竞买人出价,就自动延迟5分钟
三、展示和报名咨询、展示看样及提交线下资质审核材料的时间与方式:2026年6月30日12时前(节假日休息)接受咨询(联系人:刘经理,0532-58218855),有意者请自行看样
竞买人须于2026年6月30日12时前在京东网资产竞价网络平台(网址http://zichan.jd.com)报名,并交纳保证金人民币肆佰万元整(小写:¥4,000,000.00元)
四、竞买人条件(一)标的资产的竞买人须为具有相应购买能力的、在中国境内依法注册并存续的公司、企业或其他经济组织或中国境内自然人(不包括台港澳籍、外国(地区)籍自然人)
竞买人不得为国家公务员、金融资产管理公司工作人员、该项资产处置工作相关中介机构所属人员,及上述人员出资成立的法人机构或特殊目的实体、参与的非金融机构法人;债务人、担保人为自然人的,其本人和其直系亲属,及上述自然人出资成立的法人机构或特殊目的实体;债务企业的控股股东、实际控制人及其控股下属公司,担保企业及其控股下属公司,债务企业的其他关联企业,及上述主体出资成立的法人机构或特殊目的实体;金融监管机构工作人员、政法干警、债务人管理人员,及上述主体参与的非金融机构法人;参与不良债权转让的金融资产管理公司工作人员、受托资产评估机构负责人员等的直系亲属;国家金融监督管理总局认定的其他不宜受让的主体
(二)竞价前,竞买人须在京东注册账号并通过实名认证(已注册京东账号需通过实名认证)
如参与竞买人未在网络服务提供者处开设账户,可委托代理人(具备完全民事行为能力的自然人)进行,但须在竞买开始前一同到本公司办理委托手续;竞买成功后,买受人(法定代表人、其他组织的负责人)须与委托代理人一同到本公司办理交接手续并正式签订《资产转让协议》
如委托手续不全,竞买活动认定为委托代理人的个人行为(三)项目竞价前系统将冻结竞买人缴纳的保证金,竞价结束后未能竞得者冻结的保证金自动解冻,冻结期间不计利息
(四)法律、行政法规和司法解释对本标的物买受人资格或者条件有特殊规定的,买受人应当具备规定的资格或条件
(五)因不符合条件参加竞买的,由竞买人自行承担相应的法律责任
五、优先购买权人若标的资产具有优先购买权人,优先购买权人参加竞买的,应于2026年6月30日12时前向东方公司提交合法有效的证明,资格经本公司确认后才能以优先购买权人的身份参与竞买,逾期不提交的,视为放弃对本标的物享有优先购买权
本标的优先购买权人未参加竞拍,亦视为放弃优先购买权
六、费用支付根据京东网资产竞价网络平台收费标准及支付方式进行支付
七、项目经理联系方式联系人:刘经理、刘经理联系电话:0532-58218855、0532-58760770地址:青岛市市南区香港中路6号甲B座三楼对排斥、阻挠异议或征询的行为可向有关部门举报:010-66507082(中国东方资产管理股份有限公司监察部)、0532-58760776(我分公司纪检部门)、0532-83895572(中华人民共和国财政部青岛监管局电话)、12378(国家金融监督管理总局青岛监管局电话)中国东方资产管理股份有限公司山东省分公司2026年6月25日中国东方资产管理股份有限公司山东省分公司2026年06月25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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合同编号:【】
中国东方资产管理股份有限公司山东省分公司
与
【 】
之
资产转让协议
目录
1. 定义 1
2. 转让标的 5
3. 风险提示及决策 6
4. 价款及支付方式 8
5. 标的资产的交割及合作事项 9
6. 转让通知 12
7. 过渡期安排 12
8. 税费承担 13
9. 转让方的声明和保证 13
10. 乙方的声明和保证 14
11. 违约责任 17
12. 不可抗力 18
13. 保密 18
14. 权利保留 19
15. 权利、义务的转让 19
16. 协议变更、解除及终止 19
17. 通知与送达 20
18. 法律适用和争议解决 21
19. 其它 21
20. 本协议附件 22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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本资产转让协议(以下简称本协议)由下列主体签署:甲方:中国东方资产管理股份有限公司山东省分公司
住所:青岛市市南区香港中路6号甲3楼负责人:潘晖
乙方: 地址:
法定代表人:(上述主体单称一方,合称双方
)鉴于:
1. 甲方享有山东如意科技集团有限公司等3户不良债权资产包
2. 转让方现拟将其所享有的不良资产整体对外转让,标的资产详见本协议附件1《标的资产清单》
3. 转让方同意按照本协议约定转让且乙方同意按照本协议约定受让本协议项下的标的资产
为明确双方的权利义务和责任,转让方和乙方在平等自愿、等价有偿的基础上,遵循实际履行和诚实信用原则,依据相关法律规定,经友好协商一致,达成以下条款,以资共同遵守
1. 定义
1.1 本协议:指本协议及其附件,包括协议双方对本协议修改、变更和补充而共同签署的书面文件
1.2 标的资产:指本协议《标的资产清单》(详见本协议附件1,下同)中所列明的全部不良资产,该等不良资产为截至基准日的债权资产、由债权资产转化而成的抵债资产和其他相关权益以及其他资产的统称;或根据上下文需要,系指任何单项标的资产
1.3 债权资产:指转让方对《标的资产清单》所列示的义务人享有的并依法可向乙方转让的主债权及保证债权、抵押权、质权等从权利
债权资产的法律形态可能在多次处置后已经发生变化,可能为抵债协议、判令、判决、裁定或裁决项下取得抵债资产所依据的债权
债权资产可能还包括超过主张权利法定期间的自然债权、对破产终结企业的债权(指对或有追加分配的期待权)以及其他形式的债权
1.4 主债权:指截至基准日《标的资产清单》所列示的转让方对债务人享有的并依法可向乙方转让的债权(包含债权本金、利息及相关资产文件项下的其他权利)
1.5 从权利:指与主债权相关的保证债权、抵押权、质权等附属权利
1.6 债务人:指《标的资产清单》中所列的任一债权资产项下的债务人,以及该等债务人的受让人及承继人
1.7 担保人:指为担保债务人履行《标的资产清单》所列之债权资产项下债务而提供担保的保证人、抵押人、质押人、留置人及具有担保性质的合同或法律文书的义务人的全部、部分或任一
1.8 义务人:指债务人、担保人、赔偿责任人或其他对标的资产权利人承担法定或约定义务的人,单独或者合称义务人
义务人包括本协议《标的资产清单》所列明的原债权债务合同项下的义务人或者经债务转移/承继/加入后替代或应当替代原义务人或与原义务人一并承担债务之公司/企业、其他组织(包括清算组织)、自然人的全部、部分或任一
本协议下的义务人不包括中国政府
1.9 主合同:就任何标的资产而言,指能够证明在该资产项下债权人向债务人提供贷款的贷款合同和/或证明转让方对债务人享有债权的其他书面文件
1.10 担保合同:指保证合同、物权担保合同及其他具有担保性质的合同或法律文件的合称
1.11 第三方协议:指转让方签署的或由转让方自其任何前手承继的为管理、保全或处置标的资产而与任何中介机构签署的尚未终止或存在争议的相关服务协议或合同,详见附件2《第三方协议清单》
1.12 处置收入:指现金处置收入和非现金处置收入的合称
其中现金处置收入指转让方自基准日起的任何期间内,就该标的资产所实际收到的用于偿还该等标的资产的本金和/或利息、罚息、违约金、费用等的全部现金形式的收入;非现金处置收入指转让方自基准日起的任何期间内,就该标的资产所实际收到的用于偿还该等标的资产的本金和/或利息、罚息、违约金、费用等的全部非现金形式的收入
1.13 处置费用:指自基准日起的任何期间,在管理、维护和处置标的资产过程中实际发生的所有费用和开支,包括但不限于为资产管理、维护和处置【及为完成本次交易】所发生的诉讼费、保全费、执行费、律师费、评估费、拍卖费、公告费、顾问费、差旅费等
1.14 基准日:指转让方确定的计算标的资产本金及利息余额的日期,即【2026】年【3】月【20】日
1.15 过渡期:指基准日至交割日之间的期间
1.16 交割日:指交割完成的日期,即甲乙双方在《关于资产转让的确认函》上盖章确认的日期或第5.3条约定的其他日期
1.17 过渡期服务费:指转让方就其在过渡期内对标的资产提供的管理、维护和处置服务或转让方应乙方请求的其他服务向乙方收取的服务费,该服务费不包含因提供前述各项服务而产生的处置费用
1.18 转让价款:指依据本协议的约定,乙方为受让标的资产而应向转让方支付的对价
1.19 乙方承担费用:指本协议约定的应由乙方承担的处置费用、因第三方协议产生的费用及乙方应付未付的过渡期服务费、资金占用费等全部应付款项
1.20 追索权:指任何国家/地区法律下的任何请求权和/或诉权
包括但不限于通常情况下买卖合同中或者债权转让中因瑕疵担保责任或者基于一般保证及承诺而可能享有的乙方对转让方和/或前手的赔偿请求权,因本合同中规定或者其他可能存在的各种瑕疵而产生的追偿权利,以及对中国政府债务责任/担保责任/赔偿责任或者外债清偿责任的请求权
“不追索”指放弃“追索权”
1.21 转让方:指中国东方资产管理股份有限公司山东省分公司
1.22 前手:系指在转让方取得标的资产之前,合法享有标的资产的人
1.23 关联方:指直接或通过一个或更多的中间方间接控制该人的其他人,或该人直接或通过一个或更多的中间机构间接控制的其他人,或与该人共同受他人控制的其他人
在本定义中,“控制”系指直接或间接拥有该人50%以上的所有权或决策权,还指直接或间接拥有控制或事实上控制该人的管理和政策的权力,无论这种权力通过持有有投票权的股票或以契约或其他方式持有的权益而赋予
1.24 资产文件:指与标的资产相关的、证明标的资产存续以及标的资产权属的全部合同、协议、文件、函件、凭证及其他文书,包括但不限于借款合同、借据、担保合同、他项权利证书、和解协议、催收通知及回执
该等文件部分为原件,部分为复印件,转让方按照自前手取得该等资产文件的状态进行保存,并于交割日按资产文件现状移交给乙方;转让方不保证资产文件中任何复印件均有原件
资产文件不包括以下文件:(1)前手或转让方对标的资产进行管理的内部文件,包括但不限于请示、报告、批示、计划、安排、会议纪要、股东会决议、董事会决议、内部协议等;(2)前手或转让方委托律师事务所或其他中介机构出具的与标的资产有关的法律或评估文件,包括但不限于委托代理协议、债权评估分析报告、法律意见书、法律建议书等;(3)前手或转让方在乙方付清转让价款之日前为处置标的资产已经移交或者应当移交给第三方或者应当注销的文件;(4)如转让方在向乙方转让标的资产后,转让方仍然保有的权利所涉及的文件与本项具体标的资产所涉及的文件系同一份文件或存在关联程度相当紧密的情况下,转让方有权继续保留该等文件
1.25 瑕疵:是指标的资产已经或可能存在的,对该等资产的价值及/或对有关该等资产的权利、利益或其实现产生不利影响的任何事实上或法律上的缺陷
1.26 风险:指标的资产因法律、政策、商业、标的资产本身及其证明文件等任何原因导致的不能全部或者部分实现的可能性,以及因受让标的资产而受到的经济损失和预期利益无法实现的可能性
1.27 工作日:指除周六、周日或中国的法定假日之外的任何一天,但包括根据国务院当年节假日放假安排,定为工作日的周六、日
1.28 机构:指法人和依法成立的其他组织的合称
1.29 人:指任何自然人、公司、合伙、企业、联营体、信托、非公司组织或任何其它类似实体或政府
1.30 政府:为表述便利,本协议所称政府指执政党的各级机关及其所属部门,中华人民共和国的各级立法、行政、司法机关及其所属部门,还包括参照行政机关管理的各类事业单位
1.31 法律:指中国任何立法机关、国家机构或监管机构颁布的、适用并约束本协议任何一方的一切法律、法规、规章、规定、条例、指令等规范性文件
1.32 元:如无特别约定,指中国法定货币人民币元
1.33 中国:指中华人民共和国
中国一词在本协议中不包括构成中华人民共和国不可分割的组成部分的香港、澳门和台湾
2. 转让标的
2.1 标的资产转让
(1) 本协议转让标的系指《标的资产清单》所列明的转让方拟转让的全部不良资产,即标的资产
截至基准日,债权资产的总金额为人民币【壹拾贰亿玖仟贰佰陆拾贰万伍仟玖佰玖拾元柒角】(小写【¥1,292,625,990.7元】),其中本金为【玖亿捌仟陆佰叁拾伍万壹仟肆佰贰拾玖元叁角】(小写:【¥986,351,429.3元】),利息为【叁亿陆佰贰拾柒万肆仟伍佰陆拾壹元肆角】(小写:【¥306,274,561.4元】),代垫费用为【壹佰叁拾肆万零陆佰陆拾捌元】(小写:【¥1,340,668.00元】),具体金额以合同约定或者生效的司法文书确认的数额为准
就标的资产在基准日前已支付的费用(律师费、诉讼费、评估费及其他实现债权而发生的代垫费用等形成的债权)作为标的资产一并转让予乙方
(2) 乙方已被告知并完全理解及同意,转让方在本协议《标的资产清单》中所列之债权资产状况,仅为转让方根据截至基准日的统计资料所作的一般性、参考性描述,可能存在误差或疏漏,或因其他原因导致乙方实际接收的标的资产所涉金额(包括但不限于本金或利息金额,下同)与《标的资产清单》所列金额不完全一致,均以债权的实际情况为准,转让方对此等误差或疏漏无须承担任何责任;转让方此次系按照标的资产现状进行转让,若该等资产的有效性、金额等状况与转让方判断或裁判机构最终认定的有效性、金额等状况存在差别、误差,并不属于转让方违约,转让方对此差别、误差不承担任何责任
2.2 权利义务和风险转移
(1) 自【本协议生效之日】,乙方应承担全部标的资产自基准日起的任何损失、责任和风险
(2) 乙方应自行承担自基准日起标的资产管理和处置过程中可能发生的任何费用,包括但不限于前手及/或转让方就标的资产所发生的所有应付未付的费用及处置费用等,即使法律规定应当由前手及/或转让方承担,乙方同意承担该等费用
(3) 自交割日起,乙方将根据本协议约定取得标的资产自基准日起的全部权利和利益
乙方在交割日后应以自己的名义对标的资产进行管理和处置
(4) 乙方确认并承诺在受让标的资产后继续遵守和履行转让方及/或前手在标的资产转让前就标的资产而向义务人所作的承诺及/或与其他相关方达成的任何协议、处置方案或者其他任何对转让方及/或前手有约束力的文件;并且,乙方应自觉接受该等协议及/或文件对标的资产权利人赋予的权利和相应的约束,并愿意按照该协议及/或文件的约定行使标的资产权利人的权利和履行标的资产权利人的义务
如因乙方违反该等约定而引致任何第三人对转让方采取法律行动、或转让方须对任何第三人承担任何责任,则转让方有权要求乙方弥补转让方所受的一切损失
2.3 第三方协议的履行
(1) 乙方同意,一经交割,其将承继转让方自基准日起在第三方协议项下的权利和义务并受该等第三方协议条款的约束
(2) 基准日起因执行该等协议产生的与该等协议相对人或任何第三方的民事纠纷或民事责任由乙方承担
若甲方承担因第三方协议产生的全部或部分责任,则乙方应对甲方予以全额补偿,并应在收到甲方通知之日起【五】个工作日内足额支付全部补偿款
3. 风险提示及决策
3.1 乙方知悉并在此确认:标的资产系不良资产,存在诸多风险和瑕疵,转让方系按标的资产的现状向乙方出让,转让方不对标的资产的合法、有效、可执行、可回收及/或时效性等做出任何保证
(1) 乙方已被告知并完全理解,乙方受让的标的资产,可能因法律、政策等原因,在乙方受让后以其名义向法院或仲裁机构提起诉讼或仲裁、申请变更诉讼或执行主体或破产债权人时,因该等法院或仲裁机构不予受理、不予审理、不予变更、不予执行等致使乙方权利难以行使或落空
(2) 乙方已被告知并完全理解,乙方受让标的资产后,由于相关法律及政策限制,导致其能够主张或实现的标的资产数额可能小于本协议中列明的标的资产数额
(3) 乙方已被告知并完全理解,标的资产的相关权利可能无法变更至乙方名下
(4) 乙方已被告知并完全理解,乙方在自转让方受让标的资产后,对标的资产根据主合同、担保合同等资产文件在基准日以后产生的利息、罚息、违约金等权利/权益,乙方可能无法继续享有或行使
(5) 乙方已被告知并完全理解,乙方受让标的资产后,由于法律政策导向的不确定性,乙方可能无法享有转让方及/或前手对标的资产所享有的国家法律政策规定的各项优惠条件和特殊保护,包括但不限于税收和诉讼方面的优惠和特殊保护
(6) 乙方已被告知并完全理解,乙方受让的标的资产可能存在着瑕疵,影响乙方预期利益的实现
乙方同意并确认,转让方对标的资产不承担法律上的合法性、有效性、准确性等瑕疵担保责任
乙方受让的标的资产可能存在的缺陷,包括但不限于下列一项或多项:
(a) 标的资产相关的义务人及/或其他相关第三方可能存在破产、被解散、被注销、被吊销、歇业、被关闭、下落不明、死亡以及其他主体存续性瑕疵的情形;
(b) 标的资产(含从权利及/或相关权益)可能尚未诉讼或尚未取得生效判决,可能存在已超过诉讼时效或丧失相关的法定期间(如除斥期间、法定上诉期限、申请执行期限等)或缺少诉讼时效中断、中止的任何证明或因其他原因已部分消灭或成为自然债,保证人的保证责任可能无法得到法院支持的情形;
(c) 标的资产附属的保证合同、抵押合同、质押合同等担保合同可能存在本身因违反法律规定而无效或被撤销,担保人没有过错或仅承担部分过错责任的情形;
(d) 标的资产附属的担保合同可能存在主债权不可转让或担保人只对特定债权人承担担保责任的情形;
(e) 标的资产的担保物可能不存在,或存在担保物已灭失且没有代位物或没有其他物上代位权可行使,或担保物已为第三人善意取得的情形;担保物、抵债资产可能发生灭失、毁损或可能存在欠缴税费、欠缴土地出让金、不能办理权属变更手续、不能实际占有、丧失使用价值或其他减损担保物、抵债资产价值的相关情形,担保物、抵债资产可能存在出租、租赁方装修、非首次抵押或多轮次抵押、多轮查封、社区居委会或村委会办公、已售未网签、已网签未过户等情形,以及债务人违法处置抵押资产、抵偿债务、信访纠纷、存在建设工程款等影响抵押物优先受偿的风险;
(f) 标的资产可能存在相关的担保合同实际不成立、未生效、无效、可能被撤销,担保物权因应办理抵押、质押登记而未办理等原因未有效设立的情形;
(g) 标的资产及其附属的最高额担保,可能存在在最高额担保未确定或担保的债权确定前发生一次或数次转让,从而造成担保权甚至主债权落空的情形;
(h) 标的资产中主债权、从权利或相关权益可能存在未生效、无效或被撤销的情形;部分标的资产可能存在已被全部或部分减免、被抵销、被清偿的情形;
(i) 涉诉资产可能存在经法院或仲裁机构裁判未获得其支持而败诉或部分败诉、法院裁定终结执行、不能变更诉讼(含执行)主体、相关诉讼/执行费用未付等情形;
(j) 资产文件的复印件中部分文件可能存在缺乏相对应的原件,或者资产文件存在缺失、内容冲突、不真实或不完整的情形;
(k) 前手未就债权资产的转让通知义务人使得债权转让尚未对义务人发生法律效力;
(l) 标的资产事实上可能已经全部灭失或部分灭失;
(m) 标的资产可能存在利息(包括罚息、复利)请求权,由于法律、政策导致无法继续享有或存在计算误差;
(n) 标的资产存在档案不全及缺失,主张相关权益存在障碍;
(o) 标的资产在前手转让时存在一定的瑕疵或主债权不存在致使出现空债权无法主张权益;
(p) 标的资产的其他瑕疵或风险
3.2 乙方独立决策的确认
(1) 乙方确认,乙方对标的资产的定价系其根据标的资产情况、义务人的履行能力、义务人的履约意愿、法律政策等各项风险等影响标的资产价值的一切因素进行综合考虑后独立作出的商业决策
(2) 乙方作出前述商业决策前,已对标的资产的情况开展了有关法律及财务方面的尽职调查工作,乙方开展的尽职调查工作并不依赖于转让方提供的任何与标的资产有关的文件、资料、说明或协助
(3) 乙方已被告知、仔细阅读并完全理解本协议揭示的风险,自愿承担由上述风险造成的一切损失以及不能获得相应预期利益的后果
4. 价款及支付方式
4.1 保证金
双方确认,转让方在本协议生效前已经收到乙方交纳的报价保证金(以下简称“保证金”)人民币 元 整(小写:【¥ 元】),该保证金在本协议生效后根据4.2条约定转化为转让价款
本协议项下保证金的交纳、管存、转化、退还均不计利息乙方违反本协议义务给转让方造成损失的,转让方有权直接划扣保证金弥补损失,保证金不足以弥补损失的,转让方保留向乙方继续追偿的权利
如根据本协议,存在应付未付的转让价款及/或乙方承担费用的,转让方有权直接从保证金中等额扣除
4.2 转让价款
本协议项下标的资产的转让价款为人民币 整(小写:¥ 元)
双方确认,乙方已交纳之保证金用以等额转化为标的资产的转让价款,即乙方需另向甲方支付的价款总额为 整(小写:¥ 元)
保证金自【乙方支付完毕转让价款减去保证金金额的全部款项之时】自动转化为转让价款
4.3 转让价款的支付(请在相应的□内划√)
√采用一次性付款方式乙方应于本协议生效之日起【】个工作日内将转让价款【等额扣除保证金后的款项】一次性支付至转让方指定的如下帐户
与付款有关的全部费用应由【乙方】承担
户名:中国东方资产管理股份有限公司山东省分公司开户行:中国银行北京金融中心支行
账号:327 267 027 658
附言:如意3户不良债权转让价款4.4 不得扣减
除本协议明确约定外,乙方在本协议项下的所有应付款项不应进行任何扣减、抵扣、或附加任何限制或条件
5. 标的资产的交割及合作事项
5.1 在本协议第5.2条约定的交割条件全部满足后【十】个工作日内,双方根据转让方的指示开始进行本协议项下的交割
5.2 标的资产交割条件
以下交割条件全部达成【或经甲方书面豁免】后,双方按本协议约定进行交割:
(1) 乙方已经按照本协议约定的数额及方式向转让方支付完毕全部转让价款及全部转让价款支付完毕之日已发生的乙方承担费用等全部款项
(2) 乙方无违反本协议行为
5.3 标的资产交割手续
(1) 双方在转让方指定的时间和地点核对和清点全部资产文件,并由转让方向乙方交付资产文件
乙方应当事先向甲方提交负责接收资产文件的乙方指定人员的身份证明和授权委托书
(2) 在第5.3条约定的交割手续完成时,双方在《关于资产转让的确认函》(格式见附件3)上盖章确认,全部交割即为完成
交割完成的日期为交割日
(3) 如乙方迟延核对资产文件、逾期不接收资产文件或不签署《关于资产转让的确认函》(格式见附件3)的,转让方可以将资产文件寄送予乙方或进行提存,转让方即完成资产文件的交割义务,寄出日或提存日为交割日
公证提存所发生的全部费用由乙方承担因乙方未按时接收资产文件而发生的一切风险损失由乙方自行承担
5.4 过渡期内处置收入的移交
(1) 如交割日前(含该日,下同)存在现金处置收入,转让方有权就该现金处置收入先行扣除乙方承担费用
现金处置收入不足扣除乙方承担费用的,乙方在收到甲方补足通知之日起【五】个工作日内,支付前述不足部分的款项
现金处置收入扣除乙方承担费用后有余额的,转让方在【交割日】后【十】个工作日内将现金处置收入余额汇入乙方账户
【转让方将前述余额汇入乙方账户之前,又发生乙方承担费用的,转让方可以从余额中直接扣除乙方承担费用
】(2) 对于非现金处置收入,转让方收到全部转让价款之日已发生的乙方承担费用的,如该非现金处置收入已为转让方实际占有并有效控制且具备交付条件,转让方在【交割日】后【十】个工作日内向乙方交付,交付即视为完成该等非现金处置收入的交割,乙方承担前述交付涉及的全部税费;如存在尚未为转让方有效控制或不具备交付条件的非现金处置收入,转让方按第5.3条的约定完成与其相关的资产文件的交割,即视为已交割完毕该等资产
过户等相关手续(如有)由乙方自行办理并承担相关税费
5.5 交割日后处置收入及资料转交
(1) 如交割日后转让方需支付处置费用,则乙方应在收到甲方通知之日起【五】个工作日内足额支付前述费用
交割日后(不含该日,下同)转让方实际收到现金处置收入的,转让方有权从现金处置收入中直接扣除乙方承担费用
现金处置收入不足扣除乙方承担费用的,在收到甲方补足通知之日起【五】个工作日内,乙方支付前述不足部分的款项
现金处置收入扣除乙方承担费用后有余额的,转让方在【收到该现金处置收入之日】起【十】个工作日内将剩余现金处置收入汇入乙方账户
【转让方将前述余额汇入乙方账户之前,又发生乙方承担费用的,转让方可以从余额中直接扣除乙方承担费用
】(2) 对于转让方已实际收到的非现金处置收入,转让方收到全部已发生乙方承担费用的,如该非现金处置收入已为转让方实际占有并有效控制且具备交付条件,转让方在收到全部已发生乙方承担费用之日起【十】个工作日内向乙方交付,交付即视为完成该等非现金处置收入的交割,乙方承担前述交付涉及的全部税费;如存在尚未为转让方有效控制或不具备交付条件的非现金处置收入,转让方在收到已发生的全部乙方承担费用之日起【十】个工作日内,按第5.3条的约定完成与其相关的资产文件的交割,即视为已交割该等非现金处置收入,过户等相关手续(如有)由乙方自行办理并承担相关费用
(3) 交割日后,转让方收到与标的资产有关的任何帐单、发票、保险单、信函、文件或其他通信往来文书后,转让方应在收到文件后【十】个工作日内将原件或复印件交付给乙方
5.6 自基准日起,转让方收到或控制的处置收入,在转让方收到已发生的乙方承担费用之前,转让方有权不向乙方交付
乙方未按照本协议约定向转让方支付乙方承担费用的,转让方有权自行处置前述处置收入,并就处置所得在【应付未付款项【并加算同期银行贷款利息】、保管处置前述处置收入产生的费用及转让方损失】的范围内享有优先受偿权
处置前述处置收入不足以支付前述费用或损失的,转让方保留继续向乙方追偿的权利
转让方根据本协议向乙方移交任何现金处置收入的有权按照收到该现金处置收入时的币种或经换汇之后的其他币种移交,并不承担汇率变动风险;向乙方移交任何非现金处置收入的仅需按照移交时的现状移交
5.7 产权及担保权利登记手续的完善及变更
乙方应自行办理为取得或者完善标的资产(包括但不限于标的资产相关的担保权利、抵债资产、其他资产等)法律上的权属所需要的任何手续,转让方可给予必要的协助
但由此产生的向任何主体所需支付的任何税款、费用等,无论该等税费应当由任何人于任何时间交纳,均由乙方承担,转让方无需承担且乙方不得以任何方式要求转让方承担
无论任何原因,导致乙方无法最终取得或完善前述法律上权属的风险由乙方自行承担
5.8 诉讼、执行主体的变更
乙方应自行完成任何因标的资产转让而引起的诉讼主体、执行主体的变更手续,转让方可给予必要的协助
由此产生的一切费用,均由乙方承担无论任何原因(特别是由于司法政策或司法实务的原因)导致相关手续无法办理完成的风险由乙方承担
5.9 破产程序中的变更
乙方确认,对于已进入破产程序的债务企业,乙方应在合理期限内及时向管辖法院申请变更债权人登记,及时参加债权人会议
乙方向管辖法院申请变更登记的全部费用由其自行承担转让方不承担因破产管辖法院拒绝变更登记或乙方因办理或不办理变更手续而发生的任何不利后果
6. 转让通知
6.1 就甲方享有的债权资产,甲方【和乙方】将在交割日起【十】个工作日内共同在【省级】以上公开发行的报纸上刊登有关债权转让的公告,公告费用由【乙方】承担
【如乙方提出要求,经甲方同意,双方亦可在交割日起的 十 个工作日内由甲方配合乙方采用公证邮寄送达的方式向义务人发出债权转让通知
相关债权转让通知的格式文本由乙方准备,在甲方认可转让通知格式文本后,甲方可向乙方出具一式三份转让通知,由乙方自行办理公证手续,公证及送达的全部费用由乙方承担
为避免引起歧义,自交割日起,无论上述书面通知是否全部被签收或送达】,一经进行公告通知,甲方的通知义务即被视为已经履行
6.2 自完成转让通知之日起,转让方有权拒绝义务人任何与标的资产相关的主动给付、交付,并且不对前述拒绝行为产生或可能产生的对标的资产权利实现的不利后果承担责任
6.3 尽管有第5条和第6条相关约定,转让方不承担实现上述各类变更、登记及通知使得乙方获取或完善相关权利的义务,相关任何风险及责任均由乙方自行承担
7. 过渡期安排
7.1 在本协议生效后至交割日(含该日),转让方对标的资产按照本协议签订生效前转让方对标的资产的管理方式进行管理和维护
乙方如需请求转让方对标的资产作出任何处置或提供任何服务,需向甲方发出明确的书面指示
甲方有权独立决定是否执行乙方指示,甲方决定执行乙方指示的可以依本协议约定向乙方收取过渡期服务费
如甲方按照乙方的指示提供服务或处置资产后非因转让方原因标的资产最终未完成交割的,乙方需对甲方执行其指示造成的转让方损失承担赔偿责任
无论甲方是否选择执行乙方指示均不对造成或可能造成的后果承担责任
如过渡期内发生处置费用,则乙方应在收到甲方通知之日起【五】个工作日内足额支付前述费用
过渡期内出现的对标的资产产生严重不利影响的事件和行为,转让方在知悉后将通知乙方,但对相关不利后果不承担任何责任,乙方不得因此向转让方主张任何权利或请求赔偿损失
7.2 过渡期服务费(请在相应的□内划√)
√转让方在过渡期内不收取服务费
7.3 过渡期内,若标的资产中的任何部分已经依据乙方的要求或因被动处置需要而被出售或以其他方式被处置,则转让方对前述处置后果不承担任何责任
对转让方因前述事由而采取的行动或不作为所导致的任何对转让方声明和保证的违反及因此对标的资产或乙方产生的不利影响,转让方不承担责任
8. 税费承担
8.1 因本次标的资产的转让而产生的一切税费,除本协议另有约定外,按照法律的要求由双方各自承担
8.2 在过渡期内,因标的资产及相关权益产生的所有税款、费用及其他款项,均应由乙方承担
9. 转让方的声明和保证
就本协议项下的标的资产转让事宜,转让方特此声明和保证:9.1 转让方具备合法的资格和能力签署本协议,并已采取一切必要的行动以获得签署及履行本协议的授权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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不涉黑不涉恶承诺函
中国东方资产管理股份有限公司山东省分公司:为深入贯彻习近平总书记系列重点指示精神和上级关于深入推进扫黑除恶专项斗争的系列决策部署,深入扎实推进金融系统扫黑除恶专项斗争工作,依据中共中央、国务院《关于开展扫黑除恶专项斗争的通知》等相关文件精神和要求,本公司/本人郑重承诺如下: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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