发布:2026-06-25 23:02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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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陇南市]成县同谷食品酿造有限公司等3户不良债权批量转让公告 <结束>

资产编号:11337148

660万元
用途
100%
折扣率
2026-06-12
起始日期
2026-06-26
结束日期
一拍
拍卖阶段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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资产概况

资产描述

资产图片

地图交通

资产概况

  • 总价:660万元
  • 单价:0.2546万元/平米
  • 区域:甘肃省 陇南市
  • 用途:债权
  • 起始日期:2026-06-12
  • 结束日期:2026-06-26
  • 地址:[陇南市]成县同谷食品酿造有限公司等3户不良债权批量转让公告
  • 评估价:660万元
  • 联系人:资产信息网
  • 折扣率:100%
  • 联系电话:021-68828928
  • 拍卖阶段一拍
  • 拍卖状态:即将开拍
  • 发布站点:e交易
  • 标签:
    查封情况:查封、扣押、冻
    产权所属:单独所有
    建筑类别:大厦
    小区:省人民政府
    竞价周期:-延时竞价周期(秒)-服务
    转让方:成县同谷食品酿造有限公司
    经济类型:国有
    企业管理层是否参与受让:参与
    拍卖原因:诉讼
    开发商:转让
    装修配置:设备

资产描述

资产配套: 环境配套超市医院健身娱乐银行等全面信息详见电脑版网站地图地理信息

拍卖公告

项目名称成县同谷食品酿造有限公司等3户不良债权批量转让项目项目编号--产权子类型债权挂牌起始日期2026年6月12日挂牌截止日期2026年6月26日挂牌期满,如未征集到意向受让方信息发布终结

标的概况债权金额成县同谷食品酿造有限公司等3户不良债权,截止2026年5月21日,债权本金余额28589000.00元,利息8731644.88元,债权本息合计37320644.88元

债权基本情况标的1:成县同谷食品酿造有限公司不良债权,截止2026年5月21日,债权本金余额5989000.00元,利息4955387.65元,债权本息合计10944387.65

五级分类为损失

抵押物为:1、位于成县城关镇西关村的土地使用权,土地使用证号:成国用(2015)第A09001号,土地面积3174.2平方米

2、位于成县城关镇西关村四社的土地使用权及其上建筑物,土地证号:成国用(2002)第A09001号,土地面积1044.41平方米,建筑面积486.85平方米

根据陇南恒达房地产评估有限公司“陇恒房预评字【2016】003号”房地产评估报告,以上的抵押物价值约合1726.37万元

他项权证号:成他项(2016)第12号、成他项(2016)第13号、成县房他证成字第(2016)22号

标的2:成县鹏远生态农业科技开发有限公司不良债权,截止2026年5月21日,债权本金余额20000000.00元,利息3187828.99元,债权本息合计23187828.99元

五级分类为损失

抵押物为:成县城关镇同谷北路81号第1、2、6、8层,不动产权证书编号为甘(2021)成县不动产权第0001492号、0001491号、0001487号、0001485号,面积合计2592.69平方米,用途为商业服务,经成县农村信用合作联社评估委员会评估,抵押物总价值4087.98万元,该抵押物办理不动产登记证明,编号:甘(2022)成县不动产证明第0000136号

标的3:成县恒发润劳务有限公司不良债权,截止2026年5月21日,债权本金余额2600000.00元,利息588428.24元,债权本息合计3188428.24元

担保为:抵押担保及保证担保,五级分类为损失抵押物为:成县城关镇东街汪家巷房产一处,不动产权证书编号:甘(2018)成县不动产权第0000536号,不动产登记证明编号:甘(2019)成县不动产证明第0000412号,土地使用权面积86.64平方米,房屋建筑面积554.38平方米,所有权归汪小平为单独所有,房屋为店面现已全部出租

债权诉讼情况标的1已诉讼标的2已诉讼

标的3已诉讼转让底价6600000.00元交易保证金1800000.00元特别提示1.由于可能存在的计算误差或其他原因,受让方实际接收的债权金额与《不良债权转让协议》载明的金额可能不完全一致;受让方受让转让标的后向债务人或关联责任人主张并获得司法支持的利息可能与甘交所集团转让公告的利息数额不完全一致,受让方主张权利应以最终获得司法支持的裁判文书为准

2.甘交所集团仅依据转让方提供的债权相关信息进行披露

标的债权信息的披露仅供各意向受让方参考,不构成甘交所集团对转让标的投资(受让)价值以及投资(受让)安全性的判断和保证,项目信息最终以投资者尽职调查后为准,转让方、甘交所集团不承担任何责任

3.若该公告内容发生调整,甘交所集团将及时发布《变更公告》,调整补充披露信息内容

转让方成县农村信用合作联社转让方基本情况转让方承诺我方作为转让方,向甘肃省产权交易所集团股份有限公司(以下统称“甘交所集团”)提出申请,将我方持有的标的公开转让,由甘交所集团公开发布转让信息并组织交易

我方依照公开、公平、公正、诚信的原则作出如下承诺:1.本次公开转让是我方真实意愿表示,我方对该标的拥有完全的处置权

2.我方公开转让的相关行为已履行了相应程序,经过有效的内部决策,并获得相应批准

3.我方所提交的有关转让标的相关材料,内容真实、完整、合法、有效,不存在虚假记载、误导性陈述或重大遗漏

4.我方在公开转让过程中,遵守法律法规规定和甘交所集团的相关规则,按照有关规定履行我方义务

我方保证遵守以上承诺,如违反上述承诺或有违规行为,给交易相关方造成损失的,我方愿意承担法律责任及相应的经济赔偿责任

交易条件资金交纳线下一次性支付交易方式公告期内,产生两个及以上符合条件的意向受让方的,采取网络竞价方式确定受让方;只产生一个符合条件的意向受让方的,按挂牌价与意向受让方报价孰高原则直接签约

受让方资格条件1.受让方应为取得国家金融监管局核发的金融许可证的资产管理公司以及甘肃省人民政府依法设立或授权的资产管理或经营公司

2.具有良好的商业信誉,能够承担购买不良债权所带来的风险

3.不接受联合受让

4.法律法规规定的其他条件

标的交割按照转、受让双方签订的《不良债权转让协议》约定执行与交易相关的其他条件1.意向受让方应在公告期内自行了解转让标的相关情况,按要求提交受让申请及相关材料,自行登录甘交所集团网站e交易专区,进行会员注册、报名登记,提交资格文件等报名材料,办理报名登记手续

按规定交纳交易保证金到指定账户(以银行到账时间为准)资格审查合格且交易保证金确认到账的意向受让方,取得参与受让资格

逾期未提交受让申请及相关材料,或交易保证金未按规定时间到账的,视为放弃受让意向

未受让者的交易保证金在项目成交后5个工作日内如数无息原渠道退还

2.本项目一经公告即可进入调查期,意向受让方有权及有义务了解及确认标的情况,并对标的可能存在的和潜在的瑕疵进行全面尽调,或聘请相关专业人员进行鉴定,同时意向受让方应自行了解国家及地方法律、行政法规及相关政策,并到有关部门咨询

一旦报名则视为意向受让方已充分了解并接受《转让公告》《受让须知》《受让申请与承诺书》等附件材料全部内容,已完全知悉及认可标的现状,已认真考虑了关于标的行业、市场、政策及其他不可预计的各项风险因素,愿意承担可能存在的一切风险

3.本次转让标的以现状转让

意向受让方应在公告期内自行至相关单位及行政机关了解、核查拟转让标的项下抵质押物、债权及债权项下权益及其他相关情况,并独立对转让标的的合法性、全面性、有效性及其实际价值进行判断

意向受让方报名并交纳交易保证金即表明其已完全了解并认可转让标的现状及相关情况,对转让标的无任何异议,自愿接受转让标的全部现状及瑕疵(包含但不限于已知或未知),自愿接受本转让公告全部内容,自行承担一切法律责任和交易风险

转让标的成交后,受让方不得以不了解转让标的状况、转让标的存在瑕疵或尽调不清等任何理由,退还转让标的或拒付成交价款

否则,视为违约,其交纳的交易保证金不予退还4.受让方应在接到甘交所集团通知次日起3个工作日内与转让方签订《不良债权转让协议》,并按照《不良债权转让协议》约定支付成交价款

否则,视为违约,已交纳的交易保证金不予退还,转让方有权重新组织交易

5.转让标的可能存在的瑕疵或尚未发现的缺陷,包括但不限于以下一项或多项:(1)债务人可能不履行或不能履行原债权文件;(2)债务人和/或担保人和/或第三方可能存在破产、被解散、被注销、被撤销、被关闭、被吊销、未成立、歇业、下落不明以及其他主体存续性瑕疵的情形;(3)原债权文件可能存在未生效、无效或被撤销的情形;(4)转让标的可能存在已超过诉讼时效、丧失相关的法定期间、因其他原因已部分消灭或不能被强制执行的情形;(5)转让标的项下抵质押物的实际用途和/或其他实际利用情况可能与其规划用途或规划的土地利用要求不一致;(6)转让标的项下抵质押物可能存在欠缴或应当缴纳、补缴税费、出让金、滞纳金、违约金、罚款或其他应缴税、费的情形,可能存在法定或约定的权利负担;(7)转让标的项下抵质押物的相关权属证明文件不存在、缺失、遗失、未办理(取得)或无法办理(取得)权属初始登记手续(权属证书),或者转让标的项下土地的征用、土地使用权的出让、划拨、抵债或取得可能与中国有关法律规定的程序或其他要求不一致;(8)转让标的项下抵质押物可能无法办理权属变更或转移登记手续;(9)转让标的项下抵质押物的承租人、承包人、承建商或其他第三方可能享有对转让标的项下抵质押物优先购买权或优先受偿权;(10)转让标的项下抵质押物可能因市政基础设施欠缺或其他原因无法正常使用、缺少或丧失使用价值;(11)转让标的项下抵质押物可能因任何事由遭受毁损,且该等毁损已经或尚未被修复;(12)涉诉转让标的可能存在败诉、不能变更诉讼主体、执行主体等诉讼风险;(13)有关转让标的项下抵质押物的权属证明或其他文件中载明的转让标的项下抵质押物的面积可能存在误差、错误或存在不能被有关政府机构认可的情形;(14)可能已经存在或将要发生针对转让标的的诉讼、仲裁、财产保全(包括但不限于查封、扣押、冻结等措施)、强制执行或其他法律程序;(15)转让方尚未实际取得抵质押物对应的原债权文件以及向受让方移交文件存在不完整等情况;(16)转让方及前手权利人在取得抵质押物时可能存在主体不明情形、可能尚未取得抵质押物的物权、尚未实际占有转让标的项下的抵质押物、或其已经或将会丧失对转让标的项下抵质押物的实际占有(包括但不限于转让标的项下抵质押物的全部或部分已经被出租、出售、转租、承包、出借或被第三方合法或非法占有或占用),致使转让方无法或难以向受让方支付(转移占有)转让标的项下抵质押物;(17)受让方资格可能存在国家有关规定的限制;(18)除前述各项已经披露的事项外,可能已经存在或将要发生对转让标的价值或对受让方取得、占有、享有、经营、处置或行使其对转让标的权利有不利影响的其他瑕疵、潜在瑕疵、缺陷或情形

6.转让方仅按已有的原件或复印件资料与受让方办理标的权属的交接

转让方不保证转让标的齐全和完好,受让方须自行承担因此产生的一切责任、风险及损失

7.转让标的成交后,受让方须自行负责转让标的的转让、主体变更、过户等工作,并自行承担因此产生的一切税、费、责任、风险及损失

8.成交后,甘交所集团向受让方仅开具交易服务费发票

9.意向受让方自备终端进行网络竞价,甘交所集团不提供竞价场所及设备,因设备或网络等故障导致的一切风险及责任由意向受让方自行承担

10.其他详见《受让须知》《受让申请与承诺书》《不良债权转让协议(待签)》等相关文件

交易指南交易规则意向受让方在提交报名资料及竞价前请务必遵照《转让公告》《受让申请与承诺书》《受让须知》和e交易平台(www.ejy365.com)的《e交易平台竞价交易规则》《e交易平台产权交易操作指南》等要求,了解标的情况、投资资格、注册报名、交易保证金交纳、竞买操作及款项支付方式等内容

如未全面了解相关内容,违反相关规定,将承担无法参与项目交易、交易保证金不予退还等不利后果,情节严重者并将受到政府相关机构的联合惩戒,请审慎参与投资

现场展示意向受让方自行尽职调查交易报名报名时间公告期内09:00:00至17:00:00(公休日及节假日除外)报名手续意向受让方应在公告的规定时间内.甘交所集团要求提供报名资料,并按时交纳交易保证金

交易保证金及处置方式1.交易保证金交纳的截止时间为公告截止日17:00:00之前(具体以银行到账时间为准)

2.意向受让方未能成为受让方的,甘交所集团将在交易结束后的5个工作日内按原渠道无息退还交易保证金

3.若意向受让方成为受让方,交易保证金在扣除受让方应付甘交所集团交易服务费后余额转为部分交易价款

4.为保护交易各方合法权益,在此做出特别提示,意向受让方一旦通过资格确认且交纳交易保证金即应履行如下承诺:如意向受让方存在以下任何一种情形,转让方和甘交所集团可扣除该意向受让方的交易保证金,在扣除交易双方应付甘交所集团的交易服务费用后作为对相关方的补偿,交易保证金不足以补偿的,相关方可按实际损失继续追诉:(1)只征集到一个符合条件的意向受让方,意向受让方在被确定为受让方后,因受让方原因未在接到甘交所集团通知次日起3个工作日内签订《不良债权转让协议》的

(2)征集到两个及以上符合条件的意向受让方:意向受让方通过网络竞价等方式被确定为受让方后,因受让方原因未在接到甘交所集团通知次日起3个工作日内签订《不良债权转让协议》的

(3)意向受让方提供虚假、失实材料造成转让方及甘交所集团损失的

(4)意向受让方拒绝参与交易程序的

(5)意向受让方故意泄露转让方及其关联企业的商业秘密并造成相关损失的

(6)受让方未履行所签署的承诺文件之义务的

特别提示:因受让方违约导致标的再次挂牌的,若二次挂牌受让价款低于本次受让价款时,该受让方还应补足差额部分

交易竞价安排交易方式挂牌转让增价幅度(元)-竞价时间-延时竞价周期(秒)-服务费详见《受让须知》《受让申请与承诺书》等报名文件

联系方式咨询联系人李经理19993906667白经理19809391996踏勘联系人李经理19993906667咨询时间公告期内09:00-12:00,14:30-17:00(节假日除外)咨询地址兰州市城关区张掖路87号中广大厦9楼其他甘交所集团网站www.gscq.com.cn微信公众号:GSCQ456(以公告内容为准)(以公告内容为准)(以公告内容为准)(以公告内容为准)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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