拍卖公告
一、竞拍标的:杭州引岩科技有限公司等12户债权资产
竞买起拍价:4,167.00万元,保证金:420万元,增价幅度:10万元/次或其整倍数
二、竞买人条件:具有完全民事行为能力、支付能力的法人、组织或自然人,但以下人员不得受让本公告资产:1.国家公务员、金融资产管理公司工作人员;2.该项资产处置工作相关中介机构所属人员;3.债务人、担保人为自然人的,其本人及其直系亲属;4.债务企业的控股股东、实际控制人及其控股下属公司,担保企业及其控股下属公司,债务企业的其他关联企业;5.上述主体出资成立的法人机构或特殊目的实体;6.国家金融监督管理总局认定的其他不宜受让的主体
因不符合条件参加竞买的,由竞买人自行承担相应的法律责任如参与竞买人未开设京东平台账户,可委托代理人(具备完全民事行为能力的自然人)进行,竞买成功后,竞买人(法定代表人、其他组织的负责人)须与委托代理人一同到中国长城资产管理股份有限公司浙江省分公司(以下简称“长城公司”)办理交接手续
如委托手续不全,竞买活动认定为委托代理人的个人行为三、咨询、展示看样的时间与方式:自本公告发布之日起至正式竞价开始前一日止接受咨询(不含节假日),请拨打咨询电话或直接来“长城公司”现场咨询
四、该债权资产处置时,至少要有两名投资人以上参加竞价,当仅有一名投资人竞价时,需按照公告程序补登公告,公告三个工作日后,如确定没有新的竞价者参加方能成交
五、本次线上竞价活动设置延时出价功能,在竞价活动结束前,每最后5分钟如果有竞买人出价,就自动延迟至5分钟
六、网络竞价方式:设有保留价的增价竞价方式,不到保留价不成交
七、保证金规则:(一)正式竞价活动开始前平台将按规定冻结竞买人账户内应缴的保证金,竞价结束后未能竞得者冻结的保证金自动解冻,冻结期间不计利息
本标的物竞得者原冻结的保证金自动转入我公司指定账户,竞价余款在《债权转让协议》签署后【5】个工作日内缴入指定账户(户名:中国长城资产管理股份有限公司浙江省分公司,开户银行:中国农业银行股份有限公司杭州分行,账号:19048101040028086)
竞价未成交的,竞买人冻结的保证金自动解冻,冻结期间不计利息(二)下列情况,竞买人缴纳的保证金归“长城公司”所有:1.竞买人在竞价过程中违反竞价规则和产权交易相关规则,扰乱竞价秩序的;2.竞买人未在竞价成功的【3】个工作日内签订《成交确认书》、《承诺书》及《债权转让协议》或未按规定全额支付款项(及其他费用)和交易服务费的;3.竞买人未按《成交确认书》或《债权转让协议》约定的付款期限付清全部款项的;4.竞买人未按交易条件的要求完成标的交付交接的;5.竞买人出现下列恶意炒作及市场操纵情形的:1)捏造散布涨价信息;2)恶意囤货;3)哄抬价格谋取暴利;4)其他通过非正当手段扰乱市场的行为
八、违约责任:(一)买受人应在竞买成功【3】个工作日签订《成交确认书》、《承诺书》及《债权转让协议》并如期付清价款,逾期签约或付款的应当承担违约责任,“长城公司”可将竞拍标的再行公开竞价出售
标的再行公开竞价出售的,原买受人应当支付第一次竞拍中本人及委托人应当支付的交易服务费
再行竞价出售成交价款低于原成交价款的,原买受人应当补足差额(二)债权资产竞买成交后,请买受人到“长城公司”办理资产档案移交手续
买受人未按照约定受领标的的,应当支付由此产生的保管费用九、重要提示:(一)竞买人报名并缴纳相关竞买保证金,视为作出如下陈述
1、竞买人资格
具有完全民事行为能力、支付能力的法人、组织或自然人,但不属于国家公务员、金融监管机构工作人员、政法干警、金融资产管理公司工作人员、原债务(担保)企业管理层、原债务人(担保人)及关联企业等利益相关方、参与资产处置工作的律师、会计师、评估师等中介机构人员等关联人或者上述关联人参与的非金融机构法人;不属于参与不良债权转让的金融资产管理公司工作人员、债务人(担保人)或者受托资产评估机构负责人员、管理人员等有近亲属关系的人员;不属于失信被执行人或失信被执行人的法定代表人、主要负责人;不属于影响债务履行的直接责任人员、实际控制人等;不属于反恐、反洗钱黑名单人员;不属于其他依据法律法规、司法解释或监管机构的规定不得收购、受让标的债权的主体
2、交易文件知悉
竞买人仔细阅读并理解了“长城公司”发布的竞买公告等文件、并完全接受上述文件所规定的交易条件,没有任何异议
3、风险和瑕疵知悉
“长城公司”已经对拍卖标的的来源、瑕疵和风险进行了充分的提示和披露,竞买人已经对拍卖标的的来源、瑕疵和风险进行了充分尽职调查,完全知悉并接受拍卖标的的所有瑕疵、风险
4、竞买人已被告知并完全理解,竞买人受让债权后,由于相关法律法规规章政策限制,导致竞买人能够行使的标的债权数额可能小于标的物介绍中列明的标的债权数额
相关法律法规规章政策包括但不限于:A.《关于审理涉及金融不良债权转让案件工作座谈会纪要》(法发[2009]19号):受让人向国有企业债务人主张利息的计算基数应当以原借款合同本金为准;受让人向国有企业债务人主张不良债权受让日之后发生的利息的,人民法院不予支持
其中,国有企业债务人包括国有独资、国有控股的企业法人受让人是指非金融资产管理公司法人、自然人;B.《中华人民共和国民法典》第五百四十七条:债权人转让债权的,受让人取得与债权有关的从权利,但是该从权利专属于债权人自身的除外;C.《关于印发<人民币利率管理规定>的通知》(银发[1999]77号)相关规定
5、竞买人已被告知并完全理解,竞买人成为买受人并受让标的债权后,对该标的债权在基准日以后产生的利息、罚息的请求权,买受人可能无法继续享有
6、竞买人已被告知并完全理解,竞买人成为买受人并受让标的债权后,可能无法享有长城所享有的国家法律政策规定的各项优惠条件和特殊保护,包括但不限于税收和诉讼方面的优惠和特殊保护
7、竞买人已被告知、仔细阅读并完全理解标的物介绍揭示的风险,自愿承担由上述风险造成的一切损失以及不能获得相应预期利益的后果
竞买人已经知悉,拍卖标的可能存在着瑕疵或尚未发现的缺陷,包括但不限于下列一项或多项:a、与标的债权相关的债务人和/或担保人和/或第三方可能存在破产、被解散、被注销、被撤销、被关闭、被吊销、歇业、下落不明以及其他主体存续性瑕疵的情形;b、标的债权可能存在已超过诉讼时效、丧失相关的法定期间、因其他原因已部分消灭或不能被强制执行的情形;c、标的债权可能存在未生效、无效或被撤销的情形;d、标的债权文件对于标的债权的行使可能存在不完整、原件缺失或内容冲突等相关情形;e、担保合同可能存在主债权未经担保人同意不可转让或担保人只对特定债权人承担担保责任的情形;f、担保物、抵债资产可能发生灭失、毁损或存在欠缴税费、无相关权属证明、无法办理权属变更手续、不能实际占有、丧失使用价值或其他减损担保物、抵债资产价值的相关情形;g、涉诉标的债权可能存在败诉、不能变更诉讼主体、执行主体、生效的法律文书被撤销等诉讼风险
h、标的债权可能存在欠缴各种诉讼费用的情形(二)竞买人成为买受人后的特别承诺
1、竞买成功后,竞买人承诺,在交接期间内,当“长城公司”将标的债权文件交付给竞买人时,竞买人应及时受领标的债权文件并在随附的标的债权文件清单上签字
如竞买人不及时受领标的债权文件,则自愿承担迟延受领标的债权文件所产生的一切法律后果
在交接期后,竞买人无权再就标的债权文件及其交付范围向甲方提出任何主张
2、风险和瑕疵概括承受
竞买人承诺,一旦竞买成交,竞买人作为买受人将按照标的债权的基准日现状受让标的债权,接受标的债权的瑕疵和风险,不因拍卖标的的来源、瑕疵和风险,而请求长城和拍卖人承担相应责任,或以此作为竞买人履行约定或法定义务的抗辩
标的债权自基准日至标的债权移转给买受人之日发生变化的,买受人承认并接受该变化,不因标的债权的变化而请求长城和拍卖人承担相应的责任,或以此作为竞买人履行约定或法定义务的抗辩
3、鉴于“长城公司”在从相应银行受让标的债权时,已承诺不向相应银行追究任何法律责任,为此,竞买人同意并保证,竞买人一旦成为买受人,如果标的债权中存在该等能够追究银行任何法律责任的权利,竞买人承诺放弃并承诺在其与后手签署的协议中要求后手也放弃该等权利,并不以任何方式向相应银行追究任何法律责任
竞买人在正式竞价活动开始前请务必再仔细阅读“长城公司”的竞买须知、竞买公告等有关文件
咨询电话(业务部门经办人):戴经理联系电话:0571-87388658咨询电话(分公司营销岗):蒋经理联系电话:0571-87067795联系地址:杭州市邮电路23号长城资产大楼8楼买受人资格承诺函中国长城资产管理股份有限公司浙江省分公司:本公司拟参与竞价购买贵司处置的杭州引岩科技有限公司等12户不良资产债权,因不良资产的特殊性,为确保本公司参与贵司公开竞价活动的合法性及不影响后续成交事宜,特向贵司作出如下承诺:1、本公司承诺本公司的股东或实际控制人不属于法律、法规及相关政策禁止购买不良资产债权的主体,包括但不限于国家公务员、金融监管机构工作人员、政法干警、资产公司工作人员、国有企业债务人管理层以及参与资产处置工作的律师、会计师、评估师等中介机构人员等关联人参与的非金融机构法人等
2、本公司承诺非债务人(担保人)的相关利益主体,本公司股东与债务人(担保人)不存在任何关系,包括但不限于亲属、实际控制人、控股、参股、隐名股东关系及其它可能与债务人(担保人)存在利益输送(逃废债等)的关系等
3、本公司承诺系依法设立的企业,具有独立承担民事责任的能力
并自愿向贵司提供营业执照等相关证明材料4、本公司承诺购买不良资产的资金系合法拥有的资金,不存在非法向社会不特定主体吸收的资金或其它违法、违规的资金
5、本公司违反上述任一声明或承诺,最终影响本公司参与贵司公开竞价活动及/或后续成交事宜的,本公司愿意承担一切责任(包括但不限于保证金被贵司没收、承担再次竞价的差价、承担贵司的损失及其它违约责任)
6、如因本承诺函发生纠纷,诉讼由贵司所在地的人民法院管辖
承诺人(盖章): 年 月 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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记录编号:00-04039-20-24竞卖标的瑕疵说明及确认书
本次竞价转让标的为我公司依法享有的杭州引岩科技有限公司等12户债权资产,截至基准日2025年11月16日,标的债权本金余额为人民币捌仟柒佰捌拾柒万捌仟肆佰捌拾零捌角伍分(小写:87,878,480.85元),利息及罚息为人民币柒佰伍拾肆万贰仟肆佰贰拾叁元壹角玖分(小写:7,542,423.19元),本息合计为人民币玖仟伍佰肆拾贰万玖佰肆元肆分(小写:95,420,904.04元)(上述债权本金余额、利罚息余额等数据,可能与实际金额存在误差,实际金额以依据生效法律文书确定的内容和相关法律规定计算出的具体金额或管理人确认的金额为准)
基准日(2025年11月16日)后产生的利罚息余额一并转让买受人,具体金额依据生效法律文书确定的内容和相关合同约定由买受人自行计算
基准日(2025年11月16日)后产生的债权处置费用由买受人承担
对上述不良资产,我公司在此提示风险如下,请竞买人(下称“乙方”)自行把握竞买风险:
1、乙方在受让转让标的后,对按原借款合同在基准日以后产生的利息、罚息的请求权,由于法律政策导向的不确定性,可能无法继续享有
2、乙方在受让转让标的后,可能无法享有我公司所享有的国家法律政策规定的各项优惠条件和特殊保护,包括但不限于税收和诉讼方面的优惠和特殊保护
3、乙方所受让的债权资产及其从权利可能存在的瑕疵或缺陷包括但不限于下列一项或多项:
1)与贷款债权相关的借款人和/或担保人和/或其他责任主体可能存在破产、被解散、被撤销、被注销、被吊销、歇业、被关闭、下落不明以及其他主体存续性瑕疵的情形;
2)贷款债权可能已超过诉讼时效或丧失相关的法定期间或因其他原因已部分消灭或成为自然债;
3)贷款债权项下主从债权可能存在未生效、无效或被撤销等情形;
4)债权资产的担保合同本身因违反法律规定而无效或被撤销,担保人没有过错或仅承担一部分过错责任;
5)债权资产的保证合同约定主债权不可转让或只对特定债权人承担保证责任;
6)债权人没有在保证合同约定或法律规定的保证期间内向债务人或保证人主张权利,而造成保证人不再承担保证责任或免责;
7)债权资产的保证已过诉讼时效,或缺少诉讼时效中断、中止的任何证明;
8)主从债权证明文件仅为复印件,或者主从债权证明文件缺失或不完整;
9)主从债权经司法程序而败诉或部分败诉、不能变更诉讼、仲裁或执行主体,已超强制执行申请期限、法院已裁定终结执行等诉讼风险;
10)债权已经诉讼或债权曾作强制执行公证,但可能未及时申请强制执行;
11)转让标的可能存在计算误差而致与实际金额不符、转让前存在应付而未付费用的情形;
12)主从债权事实上已消灭或部分消灭,但未予减扣的债权;
13)抵押合同或质押合同已过诉讼时效,或缺少诉讼时效中断、终止的任何证明;
14)担保物、抵债资产(协议抵债且未办理过户)发生灭失、毁损、对外租赁(且租期不详)、设定居住权、或存在欠缴税费或土地出让金、实缴出资不到位或抽逃出资、无相关权属证明、不能办理权属变更手续、不能实际占有、丧失使用价值或其他减损担保物、抵债资产价值
担保物被第三人占用、权属纠纷、司法处置存在障碍、涉及执行异议纠纷、抵押物存在租金的应收账款质权、抵押前出售给案外人、以租代售情况、产证面积与抵押面积不一致等瑕疵风险;
15)债务人或保证人涉及刑事问题、抵押物存在刑事查封的情形;
16)其他瑕疵或重大缺陷
4、该转让标的尚可能存在其他方面的各种瑕疵
对以上风险提示,乙方已被告知并完全理解,并展开了商业调查,签约前已谨慎评估了受让风险
因此,乙方承诺:无论是已披露或未披露的瑕疵而引发的风险,乙方均自行承担一切损失或预期利益的不获得
乙方在此进一步确认,在其充分认识上述风险后,并经审慎后作出签署《债权转让协议》的决定,同意按照现状收购《债权转让协议》项下贷款债权
5、转让标的可能存在物权资产(或股权资产),而且该物权资产(或股权资产)可能存在权属瑕疵或其他瑕疵,我公司仅以该资产证明文件的现状来出售,受让该物权资产(或股权资产)的风险和从资产证明文件所展示的现状过户至买受人名下需产生的各环节的税、费等均由买受人自行承担
6、该不良资产存在尚未披露的其他瑕疵,如原剥离银行虚假剥离等
中国长城资产管理股份有限公司浙江省分公司
年 月 日
中国长城资产管理股份有限公司浙江省分公司:
对以上风险提示,我方已被告知并完全理解,我方在参加竞买前已详细查阅了不良资产的档案资料,并展开了商业调查,我方已谨慎评估了受让风险;因此,我方承诺:
无论是已披露或未披露的瑕疵而引发的风险,我方均自行承担一切损失或预期利益的不获得
该不良资产有可能存在原剥离银行虚假剥离不良资产等情况,我方同意无条件放弃向贵公司或原剥离银行追索的权利
意向竞买人或委托代理人
(盖章或自然人签字并加按指模):
年 月 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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买受人资格承诺函中国长城资产管理股份有限公司浙江省分公司:本人拟参与竞价购买贵司处置的杭州引岩科技有限公司等12户不良资产债权,因不良资产的特殊性,为确保本人参与贵司公开竞价活动的合法性及不影响后续成交事宜,特向贵司作出如下承诺:1.本人承诺不属于法律、法规及相关政策禁止购买不良资产债权的主体,包括但不限于国家公务员、金融监管机构工作人员、政法干警、资产公司工作人员、国有企业债务人管理层以及参与资产处置工作的律师、会计师、评估师等中介机构人员等关联人,以及与参与不良债权转让的资产公司工作人员、国企债务人或者受托资产评估机构负责人员等有近亲属关系的人员等
2.本人承诺非债务人(担保人)的相关利益主体,与债务人(担保人)不存在任何关系,包括但不限于亲属、实际控制人、控股、参股、隐名股东关系及其它可能与债务人(担保人)存在利益输送(逃废债等)的关系等
3.本人承诺具有完全民事行为能力,并自愿向贵司提供身份证等相关证明材料
4.本人承诺购买不良资产的资金系合法拥有的资金,不存在非法向社会不特定主体吸收的资金或其它违法、违规的资金
5.本人违反上述任一声明或承诺,最终影响本人参与贵司公开竞价活动及/或后续成交事宜的,本人愿意承担一切责任(包括但不限于保证金被贵司没收、承担再次竞价的差价、承担贵司的损失及其它违约责任)
6.如因本承诺函发生纠纷,诉讼由贵司所在地的人民法院管辖
承诺人(签字并加按指模):身份证号: 年 月 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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记录编号: 00-04039-20-25承 诺 书
中国长城资产管理股份有限公司浙江省分公司:
我单位(自然人)在对你单位公示的杭州引岩科技有限公司等12户债权资产进行充分调查了解后,现自愿参加你单位组织的该资产的竞价活动,并做出如下承诺:
一、在本次竞价前,我单位(自然人)已通过调查、查阅资产资料等方式,对本次拟转让资产情况进行了充分、全面了解,同意按照现状受让上述资产,并自愿承担因拟转让资产存在或可能存在瑕疵而产生的任何风险和损失
二、向你单位交付竞价保证金人民币420万元(大写:肆佰贰拾万元整)
三、已经认真阅读并同意《竞价规则》、《竞卖标的瑕疵说明及确认书》和《债权转让协议》文本内容
在完整、全面地理解全部内容后,经独立慎重判断后愿意按照《竞价规则》及相关文件规定的程序参与本次竞价
我单位已充分认知参与本次竞价不能获得预期结果的可能并自愿承担该等风险,并承诺在任何情况下,不针对竞价程序向你单位提出任何异议或主张
四、我单位(自然人)若竞价成功,保证在竞价成功之日起3个工作日内与你单位签署《债权转让协议》,否则,不再享有向你单位要求返还竞价保证金的权利
且若竞价保证金不足赔偿你单位损失的,则你单位仍有权要求我单位继续承担赔偿责任
五、在《债权转让协议》签署后,如我单位(自然人)未按照《债权转让协议》履行自己的合同义务,则我单位将按照协议约定承担相应的违约责任
六、我单位(自然人)因参与竞价发生的所有费用自行负担
特此承诺
竞买人或委托代理人
(盖章或自然人签字并加按指模):
法定代表人(单位客户提供):
年 月 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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中国长城资产管理股份有限公司浙江省分公司资产竞价转让成交确认书转让人:中国长城资产管理股份有限公司浙江省分公司受让人: 签订地点:杭州市上城区邮电路23号9楼经过公开竞价,受让人于2026年 月 日在京东拍卖平台就转让人组织的对杭州引岩科技有限公司等12户债权资产项目中竞价成功,现签订确认书如下:一、竞价成交价: (小写:¥ 元)
二、受让人须在竞价成功后3个工作日内按照对外公布的《债权转让协议》内容与转让人中国长城资产管理股份有限公司浙江省分公司签署《债权转让协议》,除转让价格以外的其它内容均以对外公布的《债权转让协议》内容为准
若受让人逾期不签署《债权转让协议》,或在签署《债权转让协议》时提出附加条件或更改协议实质内容的,应承担违约责任,其已付竞价保证金不予退还,且转让人无需通知受让人即可撤销成交,将标的再行竞价
若其已付竞价保证金不足赔偿竞价组织单位损失的,则转让人仍有权要求受让人继续承担赔偿责任
三、本确认书仅确认竞价成功的客观事实,为双方正式签署《债权转让协议》的组成部分,双方按《债权转让协议》约定享有各种权利,履行各种义务
四、本确认书由转让人和受让人盖章(自然人签字按印)后生效
五、本确认书一式叁份,受让人持壹份,转让人持贰份,均具有同等法律效力
受让人(盖章)或签字并加按指模(自然人): 负责人/法定代表人(签章)或委托代理人(签字按印):2026年 月 日 转让人:中国长城资产管理股份有限公司浙江省分公司负责人(签字或签章):2026年 月 日廉洁经营协议书 甲方:中国长城资产管理股份有限公司浙江省分公司地址:杭州市邮电路23号长城资产大楼9楼乙方:地址:为规范甲乙双方及其工作人员的经营行为,维护廉洁经营原则,确保双方公平、公正、公开(法律法规及合作双方认定的商业秘密或合同文件另有规定的除外)地开展业务,保障双方合作关系健康发展,营造守法诚信、廉洁自律的合作环境,特订立本协议书
第一条 甲、乙双方的共同责任(一)严格遵守国家相关法律法规,按照《中华人民共和国反不当竞争法》《关于禁止商业贿赂行为的暂行规定》等相关法律法规开展商业活动
(二)不得有违反商业道德、正常市场竞争秩序、泄露双方商业秘密、有损双方形象的行为以及排挤其他经营者等违反公平公正原则的行为
(三)双方如发现任何一方在业务活动中违规违法行为的,应及时提醒对方,情节严重的,应向相关部门举报
(四)严格履行合同约定,自觉承担合同义务
第二条 甲方及其人员的责任严格遵守《长城公司员工廉洁自律若干规定》《中国长城资产管理股份有限公司商业交往中防范道德风险管理办法》等有关规定,不利用手中权利向乙方及其人员索取影响公平公正原则的物品、服务、报酬等;(二)不以任何理由和形式要求或接受乙方及其人员报销应由个人支付的费用;(三)不以任何形式索取或收受与经营活动有关的贵重礼品、礼金、有价证券等不正当报酬以及要求提供交通工具、通信工具、办公场所和高档办公用品等;(四)不接受与业务经营活动有关的高消费娱乐、高消费宴请、公款旅游等活动;(五)不在未经批准的情况下在乙方及其利益关系人相关单位违规任职、兼职取酬、投资入股、持有干股、代持股份等;(六)不通过将甲方商业秘密、内幕消息、业务渠道等提供泄露给乙方及其人员,谋取个人私利;(七)不通过配偶、子女、其他亲友以公开或暗示的方式不正当干预和插手与其业务经营有关的市场经营活动;(八)不索取或接受乙方及其人员以利益输送或不正当获利为目的在房屋装修、婚丧嫁娶、配偶子女的工作安排、本人及亲属出国(境)等方面提供的便利;(九)不以任何形式要求或接受乙方及其人员许诺事后给予的不正当利益或所得等;(十)不以个人或亲属名义与乙方及其人员发生非正常的借款、融资、委托投资、委托理财、担保等经济往来;(十一)不进行国家、监管机构或甲方上级单位规定的其他违反廉洁要求的行为
第三条 乙方及其人员的责任(一)严格遵守国家的法律、法规,自觉履行双方订立的合同;(二)不向甲方员工赠送贵重礼品、礼金、有价证券或给予不正当利益、报酬、服务等;(三)不与甲方员工私下商谈或达成“互惠互利”的默契;(四)不以谈业务、签合同为借口,邀请甲方员工参与高消费娱乐、高消费宴请、公款旅游等活动;(五)不通过利益输送、提供便利等方式向甲方员工套取甲方相关商业秘密、内幕信息、业务渠道等;(六)不向甲方员工及其配偶、子女和其他亲友变相行贿;(七)不以损害甲方利益的手段为乙方谋取私利;(八)不以任何形式向甲方工作人员许诺事后给予的不正当利益或所得等;(九)不进行国家、监管机构或甲方上级单位规定的其他不正当行为
第四条 违约责任(一)甲方及其人员违反廉洁经营责任条款的,按照管理权限由相关单位依照党规党纪、法律法规及廉洁自律相关制度对责任人进行处理;涉嫌犯罪的,移送司法机关
(二)乙方及其人员违反廉洁经营责任条款的,甲方有权向乙方所在行业协会、监管机构及司法机关反映和举报相关情况
(三)甲乙双方及其人员违反廉洁经营责任条款的,对方可视情况将列入“不守信单位”名单,可酌情减少、直至终止与对方的业务往来,并有权向有关部门反映
(四)甲乙双方及其人员存在损害对方正当利益情形,造成经济损失、国有资产流失等情况的,应予以赔偿
第五条 协议书生效及法律效力(一)本廉洁经营协议书作为甲方与乙方业务合作合同(协议)的附件,与合同(协议)具有同等法律效力,经双方签署盖章后立即生效
(二)除甲乙双方另行签订的其他协议约定外,本廉洁经营协议书在甲方与乙方存在业务关系期间对双方产生效力
甲乙双方及其人员在合同履行完毕后,发生或发现违反本协议书规定的行为,仍按本协议书规定处理
(三)协议书一式两份,双方各执一份
甲方(盖章): 乙方(盖章或自然人签字并加按指模):日期: 日期:中国长城资产管理股份有限公司浙江省分公司对杭州引岩科技有限公司等12户债权公开竞价转让公告中国长城资产管理股份有限公司浙江省分公司对杭州引岩科技有限公司等12户债权进行公开竞价转让,截至基准日2025年11月16日,该债权总金额为人民币9,542.09万元,其中债权本金余额为人民币8,787.85万元,利罚息余额为754.24万元
上述债权本金、利罚息等数据可能与实际金额存在误差,实际金额以依据生效法律文书确定的内容和相关法律规定计算出的具体金额或管理人确认的金额为准
截至基准日2025年11月16日前,该债权已回收的权利、权益和利益归中国长城资产管理股份有限公司浙江省分公司所有,不转让买受人;基准日后产生的处置费用由买受人承担
自基准日至本公告发布之日,绍兴正巧禾贸易有限公司债权下位于杭州市上城区丁兰街道明珠街1221号的抵押物已于2026年4月23日法拍成交,相关分配款为2,302,115元,该款项将由买受人一并受让
单位:人民币元处置方式:通过京东资产处置平台进行公开竞价转让债权具体情况及竞价规则、竞价参与方式、日程安排请投资者登录京东资产处置平台(例:https://zcpm.jd.com/)或与我分公司有关部门接洽查询
竞买人资格:具有完全民事行为能力、支付能力的法人、组织或自然人,但以下人员不得受让本公告资产:1.国家公务员、金融资产管理公司工作人员;2.该项资产处置工作相关中介机构所属人员;3.债务人、担保人为自然人的,其本人及其直系亲属;4.债务企业的控股股东、实际控制人及其控股下属公司,担保企业及其控股下属公司,债务企业的其他关联企业;5.上述主体出资成立的法人机构或特殊目的实体;6.国家金融监督管理总局认定的其他不宜受让的主体
公告有效期限:自本公告发布日起至竞价结束止交易条件:一次性付款
竞价日期为2026年7月3日10时至2026年7月4日10时止(延时的除外)
起拍价4,167.00万元,保证金420.00万元,增价幅度10万元/次或其整倍数
本公告发布有效期限内受理对上述债权资产相关处置的征询和异议,以及有关排斥、阻挠征询或异议以及其他干扰资产处置活动的举报
特别提示:若处置公告内容与竞价转让公告内容不一致的,以竞价转让公告内容为准
以上信息仅供参考,长城公司不对其承担任何法律责任,具体信息请联系我司获取详细档案资料自行尽调,以资产现状及生效法律文书为准
联系人(业务部门经办人):戴经理 联系电话:0571-87388658联系人(分公司营销岗):蒋经理 联系电话:0571-87067795联系地址:杭州市邮电路23号长城资产大楼8楼邮政编码:310006分公司纪检审计部门联系人:于经理联系电话:0571-85063618 中国长城资产管理股份有限公司浙江省分公司2026年6月29日模板: 中国长城资产管理股份有限公司浙江省分公司与债权转让协议 债权转让协议本协议由以下双方于2026年 月 日在杭州市上城区签署
甲 方:中国长城资产管理股份有限公司浙江省分公司(转让方)负 责 人:刘芳 住 所:杭州市上城区邮电路23号9层 邮政编码:310006 电 话:0571-85167890 传 真:0571-85167878 乙 方: (受让方)法定代表人(如有): 住 所: 邮政编码: 电 话: 传 真: (上述主体单称“一方”,合称“双方”)鉴于:1、甲方作为国有金融资产管理股份有限公司的分支机构,依法享有本协议附件一《标的债权明细表》项下的标的债权(见本协议第1.3条定义),甲方根据相关法律法规的规定,采取竞价转让方式处置该标的债权;甲方享有的标的债权在性质上为不良属性,存在部分或全部不能回收的风险
2、乙方在充分理解不良标的债权风险的基础上,自愿现状受让不良标的债权(含标的债权及其对应的瑕疵和风险)
并凭借其承诺的价格等交易条件,被甲方确认为本次标的债权竞价转让的买受人
3、甲方已向乙方充分揭示了标的债权可能存在的瑕疵与风险,并应乙方要求对有关情况进行了说明,且甲方已事先向乙方声明本协议项下的标的债权,基于不良资产的特性,存在着部分或全部不能回收的风险性以及清收的困难性,甲方对转让的标的债权的瑕疵及预期利益不做任何保证与承诺,乙方对此予以认可,乙方声明其已对本协议项下标的债权实施其认为必要的尽职调查,自主决定参加该标的债权的竞价转让活动
4、乙方声明并保证,乙方自愿独立承担标的债权的瑕疵和预期利益无法实现的风险,乙方保证不因任何原因主张本协议无效或要求撤销本协议或要求甲方回购标的债权或要求甲方承担赔偿责任
在此基础上,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民法典》等相关法律法规的规定,为进一步明确双方之间的权利义务关系,甲乙双方在平等自愿、友好协商的基础上,就标的债权转让相关的事宜达成如下协议,供双方共同遵守
第一条 定义在本协议中,除非上下文另有解释或文义另作说明,下列用语具有以下所规定之含义:1.1 主债权,指甲方对《标的债权明细表》所列示的主债务人享有的并依法可向乙方转让的债权本金及利息(含利息、罚息、复利)、违约金、赔偿金以及实现债权费用、代债务人垫付费用等
1.2 担保权利,指与主债权相关的保证债权、抵押权、质权、差额补足、让与担保等附属权利
1.3 标的债权,指作为本协议标的的主债权、担保权利以及由此派生或与此相关的其他权益的统称,包括但不限于基准日前未实现主债权、担保权利以及由此派生或与此相关的其他权益
与此相关的其他权益是指基准日前,甲方(及其前手)因管理、处置需要可能已与《标的债权明细表》中部分债务人(包括担保人)达成包括但不限于重组协议、和解协议、抵债协议,或接受法院抵债裁定,而这些协议并未履行完毕或抵债资产未完成过户
因此,乙方受让的标的债权法律形态可能已经变化,可能转化为抵债协议、法院生效法律文书项下对应的权利,包括法院/仲裁机构退回的甲方及其前手交纳的诉讼/仲裁费用等实现债权费用
标的债权可能还包括已经超过主张权利法定期限的自然债权、对破产终结企业的债权以及其他形式的债权
1.4 转让价款,指乙方受让标的债权所应支付的价款
1.5 标的债权证明文件,指甲方在基准日实际持有的、且将于交割日现状移交给乙方的,与主张和行使标的债权有关的法律文件,限于贷款合同、借据、担保合同、抵(质)押担保权利凭证、判决书、调解书、裁定书、和解协议、债务重组协议、以物(股权)抵债协议、抵债资产权属证书或证明、破产债权申报书、逾期贷款/债务催收通知书、甲方与前手权利人的分户债权转让协议、债权转让暨催收公告或通知等
但甲方向乙方提供的标的债权证明文件以其预先披露并在交割日继续持有的全部法律文件为限,甲方未对标的债权证明文件的真实性、完整性、准确性做出任何保证或承诺,且不保证所有复印件均具有原件
1.6 基准日,指甲方确定且为乙方认可的计算标的债权项下债权本金、利息余额的截止日,即2025年11月16日
1.7 报价日,指乙方在竞价活动中所报最高应价的日期,即2026年 月 日
1.8 交割日,指标的债权转移之日,但任何情况下,甲方于交割日向乙方转移标的债权均需以本协议第7.2条约定的交割条件成就为前提
1.9 过渡期,指自基准日(不含本日)起至交割日(含本日)止的期间
1.10 抵债资产,指基准日前,债务人或担保人或第三方等以协议方式或通过法院抵偿所欠甲方相应债务且未办理完毕产权过户登记的不动产、土地使用权、知识产权等,以及过渡期内,经协议或裁定方式抵偿所欠甲方相应债务的资产
1.11 处置费用,指甲方在过渡期内管理、维护、处置标的债权实际发生并在交割时由乙方承担的一切费用,包括但不限于以下内容:(1)在对债务人或其他义务人的公证、诉讼或仲裁以及财产保全、强制执行公证、强制执行过程中需支付的公证机构、法院或仲裁机构收费及为将任何抵债资产变现或过户登记而产生的税收或其他政府机构收费;(2)委托中介机构提供有关服务而支付的报酬和费用;(3)为获取和查阅有关标的债权的文件和信息而发生的相关政府机构收费;(4)为保全或完善(包括办理备案、登记或其他手续)标的债权权益而产生的费用,包括不限于差旅费等;(5)抵债资产的保险、维修及运营费用,以及将其出租或出售时附带产生的相关费用;(6)甲方已经支付的任何欠付费用
1.12 瑕疵,指标的债权自身存在的影响其回收价值的各种因素,包括但不限于:主体因素、时效因素、标的债权证明文件因素、诉讼效果因素等各种因素
1.13 风险,指由于各种主观、客观原因,导致标的债权、预期利益不能实现的可能性
1.14 权利负担,指(1)抵押权、质权、留置权、优先权或其他担保权益,或其他任何形式的第三者权益;(2)收购协议或出售协议;(3)债权从属(约定某一债权劣后于其他债权受偿的)协议或安排;(4)设置或执行上述权利的协议;(5)司法机关、行政机关等有权机关采取查封、冻结等限制措施或涉及相关争议案件
1.15 不能行使主要权利,指如因甲方违反本协议约定导致乙方对标的债权中某笔或某几笔债权不能主张债权本金、利息等权益的情形
1.16 政府机构,指(1)中国各级人民政府、人民代表大会、人民法院、人民检察院;(2)任何在上述机构领导下或以上述机构名义行使行政、立法、司法、管理、监管、征用和征税权利的政府授权机构、事业单位和社会团体
1.17 年,指一年,按照360日计
1.18 工作日,指中国大陆法定休假日以外的日期
除明确标明为工作日外,本协议中的日、天均指日历日1.19 元,指人民币“元”
1.20 法律法规,指中国大陆的法律、司法解释、行政法规、规章和有关主管/监管部门颁布的规范性文件
本协议各部分的标题仅为索