发布:2026-06-30 19:38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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斯克特精密科技(无锡)有限公司等3户债权资产(补登公告后竞价) <结束>

资产编号:11350907

185万元
用途
100%
折扣率
2026-07-07
起始日期
2026-07-08
结束日期
其他
拍卖阶段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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资产概况

资产描述

资产图片

地图交通

资产概况

  • 总价:185万元
  • 单价:0万元/平米
  • 区域:江苏省 南京市
  • 用途:债权
  • 起始日期:2026-07-07
  • 结束日期:2026-07-08
  • 地址:江苏省南京市秦淮区太平南路450号斯亚·财富中心27-28层
  • 评估价:185万元
  • 联系人:资产信息网
  • 折扣率:100%
  • 联系电话:021-68828928
  • 拍卖阶段其他
  • 拍卖状态:即将开拍
  • 发布站点:京东
  • 标签:
    查封情况:查封、冻结等限
    看样时间:看样时间与方式:2026年7月7日
    小区:国各级政府
    支付方式:现金
    经济类型:国有
    品牌:长城
    拍卖原因:融资
    开发商:转让
    延时周期:延迟至5分钟

资产描述

资产配套: 环境配套超市医院健身娱乐银行等全面信息详见电脑版网站地图地理信息

拍卖公告

一、竞买标的物:斯克特精密科技(无锡)有限公司等3户债权资产,截止转让基准日2026年4月14日,3户债权合计人民币1,111.53万元,其中:本金997.76万元,利息10.88万元,孳生息102.89万元

二、竞买起拍价:185万元,保证金:30万元,增价幅度:5万元或其整数倍;本次竞拍设有保留价

三、竞买人条件:(一)竞买人需具备一定资金实力和良好社会信誉的完全民事行为能力的境内自然人、法人和其他组织,但以下个人或机构不得购买或变相购买该资产:1、国家公务员、金融资产管理公司工作人员;2、该项资产处置工作相关中介机构所属人员;3、债务人、担保人为自然人的,其本人及其直系亲属;4、债务人、担保人为企业的,债务企业及其控股股东、实际控制人及其控股下属公司,担保企业及其控股下属公司,债务企业的其他关联企业;5、上述主体出资成立的法人机构或特殊目的实体;6、凡先前参与中国长城资产管理股份有限公司江苏省分公司(以下简称“长城公司”)组织的任何资产竞价活动且竞价成交但违约(指前次交易最终无法实现的)的个人或机构;7、国家金融监督管理总局认定的其他不宜受让的主体

如为境外投资者的,应提前与长城公司联系,按照国家发展和改革委员会《关于做好对外转让债权外债管理改革有关工作的通知》,提供境外投资者企业注册证明及相关材料

(二)如参与竞买人未开设京东拍卖账户,可委托代理人(具备完全民事行为能力的自然人)进行,竞买成功后,竞买人(法定代表人、其他组织的负责人)须与委托代理人一同到长城公司办理交接手续

如委托手续不全,竞买活动认定为委托代理人的个人行为(三)竞买人报名参与本次竞价活动即视为承诺符合前述竞买人条件要求

因不符合上述条件参加竞买的,由竞买人自行承担相应的法律责任、风险以及损失;造成长城公司损失的,竞买人须予以赔偿

(四)因不符合条件参加竞买并成为竞得者的,由竞得者自行承担相应的法律责任;“长城公司”一旦发现,有权:(1)没收竞得者的保证金,确认其报价无效,并重新举行竞价

(2)有权要求该竞得者赔偿或承担由此所导致的一切损失和风险责任,包括但不限于:竞价标的再次公开竞价出售或处置的费用、支出、因担保物毁损灭失导致标的债权的价值减损,若再行竞价的成交价款或处置的价格低于原成交价款的,“长城公司”有权要求该竞得者补足差额

(五)如有竞买人依相关法律、法规、政策、规章等有关规定对标的债权享有优先购买权的,请在不晚于竞价开始时间前1个工作日中午12:00前与“长城公司”联系,说明其为优先购买权人并提供相关身份或主体资格证明,以便于“长城公司”确认优先购买权人身份

经“长城公司”确认后,取得优先竞买资格,由“长城公司”录入京东拍卖网后台系统,并按网络平台制定的优先购买权人的规则参与竞价

若未能按照“长城公司”要求按时提供相应文件及材料,无法确认优先购买权人身份或参与竞价的,由此造成的一切风险及损失,均由竞买人自行承担

本标的物的优先购买权人未参加竞价,视为放弃优先购买权但本款规定不应视为“长城公司”对竞买人(买受人)与相关优先购买权人之间任何争议造成的任何损失的赔偿责任或其他任何法律责任

(六)本次竞价为京东拍卖资产处置平台公开竞价,请竞买人在报名前仔细阅读《竞买须知》、《债权转让合同》相关附件,一旦竞买人报名,则视同认可并接受相关附件的要求

(七)“长城公司”不接受联合竞买,一个以上竞买人共用京东拍卖账户参与竞买并竞买成功后,“长城公司”有权根据支付账户等信息进行判断,只认定一名买受人,其他共同参与竞买的竞买人与最终买受人之间的任何协议,不得对抗“长城公司”,因此产生的任何风险,由各竞买人自行承担

四、有意者请自行多方位了解该债权资产情况,“长城公司”对本次处置标的物所作的说明、图片、文字等内容,仅供竞买人参考,不构成对标的物的任何承诺

请竞买人在竞价前务必仔细审查标的物,调查是否存在瑕疵,认真研究查看所竞买标的物的实际情况,并请亲临展示现场,实地看样,未看样的竞买人视为对本标的实物现状的确认,慎重决定竞买行为,竞买人一旦作出竞买决定,即表明已完全了解,并接受标的物的现状和一切已知及未知的瑕疵,不得以债权或抵质押物存在瑕疵为由拒绝履行或主张违约

咨询时间与方式:自本公告发布之日起至正式竞价开始前一日接受咨询(节假日休息),请拨打咨询电话或直接来“长城公司”现场咨询

现场看样时间与方式:2026年7月7日前,有意者请联系中国长城资产管理股份有限公司江苏省分公司

五、本次竞价至少须一人报名并缴纳相应竞买保证金后方可进入竞价程序

提出该最高报价的竞买人为本次竞价的竞得者,本次竞价成交六、本次线上竞价活动设置延时出价功能,在竞价活动结束前,每最后5分钟如果有竞买人出价,就自动延迟至5分钟

七、网络竞价方式:设有保留价的增价竞价方式,不到保留价不成交

八、签约及付款期限:竞买成功后,竞得者应在成交之日起【5个工作日】内签订《成交确认书》和《债权转让协议》;并在协议签署后【3个工作日】内全额支付款项(及其他费用)和交易服务费

九、保证金规则:(一)竞买人可选择:(1)线下缴纳保证金,请竞买人与项目经理曹经理联系,并于正式竞价活动开始前将保证金全额划入指定账户(以到账时间为准);(2)线上缴纳保证金,竞买人在第一次确认出价竞拍前按照系统要求在线缴纳保证金,支付后系统会自动冻结该笔保证金

竞价结束后,未能竞得者冻结(缴纳)的保证金将在成交结果确认后3个工作日内自动解冻(退还),前述期间不计利息

竞价结束后,本标的竞得者原冻结的保证金自动转入“长城公司”指定账户,在签署《债权转让协议》后自动转为履约保证金,并按照协议约定冲抵转让价款

竞价余款在签署《债权转让协议》后3个工作日内全额缴入指定账户(户名:中国长城资产管理股份有限公司江苏省分公司,开户银行:中国农业银行股份有限公司南京秦淮支行,账号:10113001040211098)

如竞得者未能在约定期限内签署《成交确认书》和《债权转让协议》,经“长城公司”通知仍不签署的,“长城公司”有权:(1)没收保证金,解除转让关系,转让关系自长城公司解除通知送达竞得者之日起自动解除(包括但不限于书面、电子数据通知);(2)重新举行竞价;(3)若再行竞价的成交价款或处置的价格低于原成交价款的,“长城公司”有权要求该竞得者补足差额

(二)下列情况,竞买人缴纳的保证金归“长城公司”所有:1.竞买人在竞价过程中违反竞价规则和产权交易相关规则,扰乱竞价秩序的;2.竞得者未在竞价成功的【5】工作日内签订《成交确认书》和《债权转让协议》或未按规定全额支付款项(及其他费用)和交易服务费的;3.竞得者未按《成交确认书》和《债权转让协议》约定的付款期限付清全部款项的;4.竞得者未按交易条件的要求完成标的交付交接的;5.竞买人通过非正当手段扰乱竞价活动正常秩序的;6.竞买人不符合本竞买须知第三条竞买条件而支付保证金并竞买成功的

十、违约责任:(一)竞得者应在竞买成功【5】工作日内签订《成交确认书》、《债权转让协议》,如竞得者违反前述义务的,“长城公司”有权没收保证金,解除因竞买成交而就标的债权所成立的债权转让关系,并有权将竞拍标的再行公开竞价出售

标的再行公开竞价出售的,原竞得者应当支付第一次竞拍中本人及委托人应当支付的交易服务费

再行竞价出售成交价款低于原成交价款的,原竞得者应当补足差额(二)签署《债权转让协议》后,买受人未能如期付清价款的,“长城公司”除扣收买受人缴纳履约保证金外,还有权选择:1、解除协议,并按如下约定处理:a、要求买受人承担相当于转让价款30%的违约金,从买受人已向“长城公司”支付的任何价款中优先扣收;如违约金数额不足以弥补“长城公司”损失的(包括直接损失和间接损失),买受人还应承担损失赔偿责任

b、如“长城公司”委托拍卖等第三方机构将本次拟转让标的债权再行转让的,买受人除应当支付第一次转让中“长城公司”、买受人双方应当支付的佣金,还应当补足再行转让价款低于本次转让价款的差额;c、买受人应配合“长城公司”办理债权或其他权利转移的相关手续(包括但不限于已交割债权的资料移交、债权转移的公告事宜等)

2、要求买受人继续履行协议,并有权要求买受人立即支付剩余全部债权转让价款及相关费用;对于逾期款项,每逾期一日,买受人还应按应付未付款项的万分之五向“长城公司”支付违约金,违约金计算至全部款项实际履行完毕之日

(三)债权资产竞买成交,根据《债权转让协议》约定付清转让价款后,请买受人到“长城公司”办理资产档案移交手续

买受人未按照约定受领标的的,应当支付由此产生的保管费用十一、资产转让活动中止和终结竞价过程至资产交付完成前,如出现下列情形之一的,“长城公司”有权直接做出资产转让活动中止和终结的决定:(1)因政策因素调整,导致本次竞价标的为不得转让资产的;(2)在资产交易过程中出现违反各项交易规则、细则等相关规定,并妨碍正常交易秩序的;(3)有第三人对本次竞价提出异议,经我公司确认异议成立的;(4)发现本次竞价资产遗漏重大事项,足以影响本次竞价结果的

因上述情况或其它不可抗力因素导致资产转让活动中止和终结的,竞买人、买受人均不能追究“长城公司”的法律责任

十二、重要提示(一)竞买人报名并缴纳相关竞买保证金,视为作出如下陈述:1、竞买人资格

竞买人具有完全民事行为能力、支付能力的法人、组织或自然人,且不属于下列主体:国家公务员、金融资产管理公司工作人员;该项资产处置工作相关中介机构所属人员;债务人、担保人为自然人的,其本人及其直系亲属;债务人、担保人为企业的,债务企业及其控股股东、实际控制人及其控股下属公司,担保企业及其控股下属公司,债务企业的其他关联企业;上述主体出资成立的法人机构或特殊目的实体;凡先前参与中长城公司组织的任何资产竞价活动且竞价成交但违约(指前次交易最终无法实现的)的个人或机构;国家金融监督管理总局认定的其他不宜受让的主体

2、交易文件知悉

竞买人仔细阅读并理解了“长城公司”发布的竞买公告等文件、并完全接受上述文件所规定的交易条件,没有任何异议

3、风险和瑕疵知悉

4、竞买人已被告知并完全理解,竞买人受让债权后,由于相关法律法规规章政策限制,导致竞买人能够行使的标的债权数额可能小于标的物介绍中列明的标的债权数额

相关法律法规规章政策包括但不限于:A.《关于审理涉及金融不良债权转让案件工作座谈会纪要》(法发[2009]19号):受让人向国有企业债务人主张利息的计算基数应当以原借款合同本金为准;受让人向国有企业债务人主张不良债权受让日之后发生的利息的,人民法院不予支持

其中,国有企业债务人包括国有独资、国有控股的企业法人受让人是指非金融资产管理公司法人、自然人;B.《民法典》第547条:债权人转让权利的,受让人取得与债权相关的从权利,但该权利专属于债权人自身的除外;C.《关于印发<人民币利率管理>规定的通知》(银发[1999]77号)相关规定

5、竞买人已被告知并完全理解,竞买人成为买受人并受让标的债权后,对该标的债权在基准日以后产生的利息、罚息的请求权,买受人可能无法继续享有

6、竞买人已被告知并完全理解,竞买人成为买受人并受让标的债权后,可能无法享有长城所享有的国家法律政策规定的各项优惠条件和特殊保护,包括但不限于税收和诉讼方面的优惠和特殊保护

7、竞买人已被告知、仔细阅读并完全理解标的物介绍揭示的风险,自愿承担由上述风险造成的一切损失以及不能获得相应预期利益的后果

h、标的债权可能存在欠缴各种诉讼费用的情形(二)前述规则为基础规则,竞买人前期已出具单方不可撤销承诺的,应在遵循前述规则的基础上按其承诺履行,承担更为严格的义务

(三)竞买人成为买受人后的特别承诺

1、竞买成功后,竞买人承诺,在交接期间内,当“长城公司”将标的债权文件交付给竞买人时,竞买人应及时受领标的债权文件并在随附的标的债权文件清单上签字

如竞买人不及时受领标的债权文件,则自愿承担迟延受领标的债权文件所产生的一切法律后果

在交接期后,竞买人无权再就标的债权文件及其交付范围向甲方提出任何主张

2、风险和瑕疵概括承受

标的债权自基准日至标的债权移转给买受人之日发生变化的,买受人承认并接受该变化,不因标的债权的变化而请求长城和拍卖人承担相应的责任,或以此作为竞买人履行约定或法定义务的抗辩

3、鉴于“长城公司”在从相应银行受让标的债权时,已承诺不向相应银行追究任何法律责任,为此,竞买人同意并保证,竞买人一旦成为买受人,如果标的债权中存在该等能够追究银行任何法律责任的权利,竞买人承诺放弃并承诺在其与后手签署的协议中要求后手也放弃该等权利,并不以任何方式向相应银行追究任何法律责任

4、竞买人同意并保证,如果标的债权中存在能够追究中国各级政府及其有关部门任何法律责任的权利,竞买人承诺放弃并承诺在其与后手签署的协议中要求后手也放弃该等权利,并不以任何方式向中国各级政府及其有关部门追究任何法律责任,同时保证不对外披露及做出有损于中国外债偿还信誉的行为,且保证其后手遵循该规定

5、竞买人保证符合竞买人资格要求,资金来源合法、为竞买人依法可支配的财产,不涉及洗钱、毒品犯罪、黑社会犯罪、贪污贿赂等违法犯罪行为,不存在洗钱的意图及目的

竞买人承诺,主动积极配合资格审查、反洗钱审查工作,严格按“长城公司”要求提供身份证明及反洗钱工作所需材料(包括但不限于自然人的身份证明文件原件,非自然人的营业执照、法定代表人/负责人证明、法定代表人/负责人身份证明文件、对授权代表的授权文件(如涉及)、授权代表的身份证明文件(如涉及)等),完成反洗钱审查及相关资格审查

若买受人拒绝提供“长城公司”所要求的材料或被识别为洗钱高风险客户,“长城公司”有权拒绝与其签订合同、向其转让资产

其竞买行为因违反国家法律视为无效,“长城公司”有权没收其缴纳的竞买保证金,并将竞拍标的另行竞拍或采用其他方式处置

6、保密承诺:鉴于竞买人于标的债权尽调中可能接触到“长城公司”的保密信息,包括但不限于财务、商业或任何其它方面的法律、商务信息

竞买人承诺对上述该等信息予以保密,未经“长城公司”书面同意不得披露,但非因竞买人原因已为公众知悉的信息或者经公权力机关依职权需要调阅的信息,不在此列

7、京东拍卖拍卖平台服务费:本次竞价由京东拍卖拍卖平台收取平台服务费,具体标准以京东拍卖拍卖平台公布的《资产交易平台收费规则》及相关文件为准,由竞买人承担

竞买人按京东拍卖拍卖平台相关规定支付平台服务费,竞买人逾期或迟延支付平台服务费的,“长城公司”有权迟延交割或交付标的债权及相关债权文件

8、对于本标的物所涉及的“长城公司”在基准日前以及过渡期内与相关中介机构签署的所有服务协议,一经交割,买受人将自动承继“长城公司”在该等服务协议项下的权利和义务,并接受该等服务协议条款的约束,依据该等服务协议所应支付的相关费用由买受人承担

竞买人在正式竞价活动开始前请务必再仔细阅读“长城公司”的竞买须知、竞买公告等有关文件

咨询联系电话:15365891153,联系人:曹经理联系地址:南京市秦淮区太平南路450号斯亚财富中心27-28层 中国长城资产管理股份有限公司 分公司与 公司债权转让协议(招标/竞价/协议方式打包转让) 年 月 日债权转让协议本协议由以下双方于 年 月 日在 市 区签署

甲 方:中国长城资产管理股份有限公司 分公司(转让方)负 责 人: 住 所: 邮政编码: 电 话: 传 真: 乙 方: (受让方)法定代表人: 住 所: 邮政编码: 电 话: 传 真: (上述主体单称“一方”,合称“双方”)鉴于:1、甲方作为国有金融资产管理股份有限公司的分支机构,依法享有本协议附件一《标的债权明细表》项下的标的债权(见本协议第1.3条定义),甲方根据相关法律法规的规定,采取招标/竞价/协议转让方式处置该标的债权;甲方享有的标的债权在性质上为不良属性,存在部分或全部不能回收的风险

(分公司可根据转让方式选择适用)2、乙方在充分理解不良标的债权风险的基础上,自愿现状受让不良标的债权(含标的债权及其对应的瑕疵和风险)

并凭借其承诺的价格等交易条件,被甲方确认为本次标的债权招标/竞价/协议转让的中标人/买受人

(分公司可根据转让方式选择适用)3、甲方已向乙方充分揭示了标的债权可能存在的瑕疵与风险,并应乙方要求对有关情况进行了说明,且甲方已事先向乙方声明本协议项下的标的债权,基于不良资产的特性,存在着部分或全部不能回收的风险性以及清收的困难性,甲方对转让的标的债权的瑕疵及预期利益不做任何保证与承诺,乙方对此予以认可,乙方声明其已对本协议项下标的债权实施其认为必要的尽职调查,自主决定参加该标的债权的招标/竞价/协议转让活动

4、乙方声明并保证,乙方自愿独立承担标的债权的瑕疵和预期利益无法实现的风险,乙方保证不因任何原因主张本协议无效或要求撤销本协议或要求甲方回购标的债权或要求甲方承担赔偿责任

在此基础上,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民法典》等相关法律法规的规定,为进一步明确双方之间的权利义务关系,甲乙双方在平等自愿、友好协商的基础上,就标的债权转让相关的事宜达成如下协议,供双方共同遵守

第一条 定义在本协议中,除非上下文另有解释或文义另作说明,下列用语具有以下所规定之含义:1.1 主债权,指甲方对《标的债权明细表》所列示的主债务人享有的并依法可向乙方转让的债权本金及利息(含利息、罚息、复利)、违约金、赔偿金以及实现债权费用、代债务人垫付费用等

1.2 担保权利,指与主债权相关的保证债权、抵押权、质权、差额补足、让与担保等附属权利

1.3 标的债权,指作为本协议标的的主债权、担保权利以及由此派生或与此相关的其他权益的统称,包括但不限于基准日前未实现主债权、担保权利以及由此派生或与此相关的其他权益

与此相关的其他权益是指基准日前,甲方(及其前手)因管理、处置需要可能已与《标的债权明细表》中部分债务人(包括担保人)达成包括但不限于重组协议、和解协议、抵债协议,或接受法院抵债裁定,而这些协议并未履行完毕或抵债资产未完成过户

因此,乙方受让的标的债权法律形态可能已经变化,可能转化为抵债协议、法院生效法律文书项下对应的权利,【包括/但不包括】法院/仲裁机构退回的甲方及其前手交纳的诉讼/仲裁费用等实现债权费用

标的债权可能还包括已经超过主张权利法定期限的自然债权、对破产终结企业的债权以及其他形式的债权

甲方特别声明:尚未过户抵债资产,如甲方已抵偿对应的债权,则已经抵偿的债权及该等抵债资产不属于本协议项下的标的债权

(注:1、关于“标的债权”可根据收购原始债权的性质据实调整

2、如尚未过户抵债资产,已经抵偿债权的,分公司拟转让该抵债资产的,应另行签署抵债资产转让协议

)1.4 转让价款,指乙方受让标的债权所应支付的价款1.5 标的债权证明文件,指甲方在基准日实际持有的、且将于交割日现状移交给乙方的,与主张和行使标的债权有关的法律文件,限于贷款合同、借据、担保合同、抵(质)押担保权利凭证、判决书、调解书、裁定书、和解协议、债务重组协议、以物(股权)抵债协议、抵债资产权属证书或证明、破产债权申报书、逾期贷款/债务催收通知书、甲方与前手权利人的分户债权转让协议、债权转让暨催收公告或通知等

但甲方向乙方提供的标的债权证明文件以其预先披露并在交割日继续持有的全部法律文件为限,甲方未对标的债权证明文件的真实性、完整性、准确性做出任何保证或承诺,且不保证所有复印件均具有原件

1.6 基准日,指甲方确定且为乙方认可的计算标的债权项下债权本金、利息余额的截止日,即 年 月 日

1.7 报价日,指乙方在招标/竞价活动中所报最高应价的日期,即 年 月 日

(适用于招标/竞价程序,如协议转让的,本定义请删除,并调整序号)

1.8 交割日,指标的债权转移之日,但任何情况下,甲方于交割日向乙方转移标的债权均需以本协议第7.2条约定的交割条件成就为前提

1.9 过渡期,指自基准日(不含本日)起至交割日(含本日)止的期间

1.10 抵债资产,指基准日前,债务人或担保人或第三方等以协议方式或通过法院抵偿所欠甲方相应债务且未办理完毕产权过户登记的不动产、土地使用权、知识产权等,以及过渡期内,经协议或裁定方式抵偿所欠甲方相应债务的资产

1.11 处置费用,指甲方在过渡期内管理、维护、处置标的债权实际发生并在交割时由乙方承担的一切费用,包括但不限于以下内容:(1)在对债务人或其他义务人的公证、诉讼或仲裁以及财产保全、强制执行公证、强制执行过程中需支付的公证机构、法院或仲裁机构收费及为将任何抵债资产变现或过户登记而产生的税收或其他政府机构收费;(2)委托中介机构提供有关服务而支付的报酬和费用;(3)为获取和查阅有关标的债权的文件和信息而发生的相关政府机构收费;(4)为保全或完善(包括办理备案、登记或其他手续)标的债权权益而产生的费用,包括不限于差旅费等;(5)抵债资产的保险、维修及运营费用,以及将其出租或出售时附带产生的相关费用;(6)甲方已经支付的任何欠付费用

1.12 过渡期服务报酬,指甲方根据本协议第8.5条约定收取的对标的债权提供过渡期服务的报酬

1.13 服务协议,指甲方在基准日前以及过渡期内为标的债权的管理和处置的目的与任何中介机构签署的相关服务协议或合同,具体见附件三:《服务协议清单》

1.14 瑕疵,指标的债权自身存在的影响其回收价值的各种因素,包括但不限于:主体因素、时效因素、标的债权证明文件因素、诉讼效果因素等各种因素

1.15 风险,指由于各种主观、客观原因,导致标的债权、预期利益不能实现的可能性

1.16 权利负担,指(1)抵押权、质权、留置权、优先权或其他担保权益,或其他任何形式的第三者权益;(2)收购协议或出售协议;(3)债权从属(约定某一债权劣后于其他债权受偿的)协议或安排;(4)设置或执行上述权利的协议;(5)司法机关、行政机关等有权机关采取查封、冻结等限制措施或涉及相关争议案件

1.17 不能行使主要权利,指如因甲方违反本协议约定导致乙方对标的债权中某笔或某几笔债权不能主张债权本金、利息等权益的情形

1.18 政府机构,指(1)中国各级人民政府、人民代表大会、人民法院、人民检察院;(2)任何在上述机构领导下或以上述机构名义行使行政、立法、司法、管理、监管、征用和征税权利的政府授权机构、事业单位和社会团体

1.19 年,指一年,按照360日计

1.20 工作日,指中国大陆法定休假日以外的日期

除明确标明为工作日外,本协议中的日、天均指日历日1.21 元,指人民币“元”

1.22 法律法规,指中国大陆的法律、司法解释、行政法规、规章和有关主管/监管部门颁布的规范性文件

本协议各部分的标题仅为索引方便而设,标题不应对本协议及其条款进行任何形式的定义、限制或扩大范围

第二条 瑕疵和风险揭示2.1 乙方已被告知并完全理解,乙方受让债权后,由于相关法律法规规章政策限制,导致乙方能够行使的标的债权数额可能小于本协议(含附件)中列明的标的债权数额

相关法律法规规章政策包括但不限于:A.《关于审理涉及金融不良债权转让案件工作座谈会纪要》(法发[2009]19号):受让人向国有企业债务人主张利息的计算基数应当以原借款合同本金为准;受让人向国有企业债务人主张不良债权受让日之后发生的利息的,人民法院不予支持

其中,国有企业债务人包括国有独资、国有控股的企业法人受让人是指非金融资产管理公司法人、自然人;B.《民法典》第五百四十七条债权人转让债权的,受让人取得与债权有关的从权利,但是该从权利专属于债权人自身的除外;C.《关于印发〈人民币利率管理规定〉的通知》(银发[1999]77号)相关规定

2.2 乙方已被告知并完全理解,甲方转让给乙方的标的债权,存在或可能存在下列瑕疵或风险或尚未发现的瑕疵,且因甲方并非标的债权的原始权利人,甲方无法对其承继的、由任何第三方制作的标的债权证明文件的真实性、有效性、准确性和完整性提供保证,以至于乙方受让标的债权的预期利益可能无法实现

该等瑕疵或风险包括但不限于下列一项或多项:2.2.1 标的债权系不良资产,存在着部分或全部不能回收的风险特性以及清收的困难性;2.2.2 由于存在的计算误差或其他原因,乙方实际接收的标的债权金额与《标的债权明细表》载明的金额不完全一致;基于有关司法政策文件,乙方受让标的债权后向债务人或担保人所能主张并获得司法支持的利息与本协议附表中所列明的利息不完全一致;2.2.3 标的债权项下借款人、担保人或其他与标的债权相关的责任主体存在破产、被解散/注销/撤销/关闭/吊销、歇业、停业、下落不明以及其他主体存续性瑕疵的情形;2.2.4 标的债权及担保权利已超过诉讼时效、法定或约定时效或丧失其他相关的期间利益或因其他原因已部分或全部丧失,或违反法律强制性规定等部分/全部不被法院或仲裁机构支持或不被法院强制执行的情形,包括但不限于债权转让暨催收公告或通知中有关债权催收的内容不能起到中断诉讼时效的作用;2.2.5 标的债权文件及其涉及的前手债权人、债务人、共同债务人(如有)、担保人等陈述与保证存在不真实、不准确、不充分的情形,导致标的债权及担保权利不存在、无效、未生效、被撤销、已全部/部分履行、灭失、或已过诉讼时效、担保期间等风险;2.2.6 标的债权证明文件存在不完整、不真实、原件缺失、内容冲突等相关情形;2.2.7 担保物存在基于租赁、买卖等合同负有对第三方的义务、其他优先权人、被查封/扣押/没收、短少/不存在/毁损/灭失、欠缴税费、不能实际占有等情形;2.2.8 担保物、抵债资产(协议抵债且未办理过户)发生灭失、毁损、对外租赁(且租期不详)、设定居住权、或存在欠缴税费或土地出让金、实缴出资不到位或抽逃出资、无相关权属证明、不能办理权属变更手续、不能实际占有、丧失使用价值或其他减损担保物、抵债资产价值的相关情形;2.2.9 担保合同存在约定主债权未经担保人同意不可转让或担保人只对特定债权人承担担保责任的情形;2.2.10 涉诉标的债权存在全部或部分败诉、不能变更诉讼(含执行、仲裁)主体、相关诉讼、仲裁、执行费用未付等情形,涉诉标的债权在交割前已诉讼终结、仲裁终结、执行终结或破产终结;2.2.11 标的债权事实上已经全部或部分灭失;2.2.12 (其他需要填写的瑕疵)

甲方对上述或尚未发现的瑕疵或风险不发表任何判断性结论,由乙方自行作出判断,甲方不承担任何责任

2.3 乙方受让标的债权后,对该标的债权在交割日后的利息或罚息、复利等请求权,乙方可能无法继续享有

2.4 乙方受让标的债权后,可能无法享有甲方所享有的国家法律法规规定的各项优惠条件和特殊保护,包括但不限于税收和诉讼方面的优惠和特殊保护

2.5 乙方已被告知并完全理解,甲方此次系对标的债权进行现状转让,乙方受让的标的债权,可能因存在计算误差或其他原因,从而导致乙方实际接收的债权金额与本协议第三条表述的债权金额以及本协议附件一中所列债权金额不完全一致

乙方声明:乙方已被告知仔细审阅本协议的条款,并在确认完整、全面地理解全部协议条款内容后签署本协议,乙方对标的债权可能存在的瑕疵或风险完全理解并予以认可

本协议一经乙方签署,即证明乙方已完整、全面地理解本协议全部条款,并充分认知履行本协议、受让标的债权可能遭受的一切风险,乙方自愿承担由上述风险造成的一切损失以及不能获得相应预期利益的后果,甲方对此不承担任何责任

乙方进一步确认,其已充分了解并认识上述瑕疵或风险,并经独立慎重判断后作出签署本协议的决定,同意按照现状受让标的债权,乙方承诺不因上述瑕疵或风险而要求甲方赔偿、回购或承担任何责任;乙方进一步承诺:任何情况下,乙方均将按照本协议的约定履行义务,并放弃以标的债权及担保权利、担保物、抵债资产存在上述瑕疵或风险作为减轻或免除其义务和责任的抗辩理由,包括但不限于主张本协议无效或要求人民法院、仲裁机构撤销、解除转让协议、减少支付转让价款或相关费用,或要求甲方赔偿或承担其他责任等

乙方同时承诺,其从甲方处受让债权后将该等债权再行转让给第三方的,若第三方在主张权利过程中不能实现债权而发生纠纷的,由乙方承担全部责任,不向甲方追偿

第三条 标的债权金额3.1 截至基准日,标的债权本金余额为人民币 元(小写: 元),利息为人民币 元(小写: 元),罚息为人民币 元(小写: 元);复利为人民币 元(小写: 元)

本息合计为人民币 元(小写: 元),标的债权的具体情况详见本协议附件一《标的债权明细表》

3.2 甲方实现债权发生的费用、其他费用及过渡期内与主债权相关的利息,在相关司法政策允许的前提下,在交割日一并转移给乙方

3.3 截至基准日,甲方维权过程中已经发生应由债务人、担保人等责任主体承担但由甲方或原债权人垫付的各类维权费用(包括但不限于诉讼费、仲裁费、执行费用、保全费、公告费、鉴定费、评估费、律师费、债权转让通知及催收费用等)、过渡期内与主债权相关的利息,一并转让给乙方

但如甲方及/或原债权人已垫付费用发生退费的,不属于乙方受让范围

(本条为选择性条款)第四条 标的债权转让4.1 甲方同意按照本协议约定的条件,向乙方转让标的债权;乙方同意按照本协议约定的条件,受让标的债权

在遵守本协议条款和交割条件的前提下,甲方将自基准日(不含该日)起的下述权利、权益和利益均转让给乙方:(1)甲方对于标的债权的全部相关权益;(2)标的债权所产生的到期或即将到期的全部现金或非现金资产回收扣除处置费用和过渡期服务报酬后的余额(不含回收现金利息或非现金资产产生的孳息);(3)请求、起诉、收回、接受与标的债权相关的全部应偿付款项(不论其是否应由义务人偿付)的权利;(4)与实现和执行标的债权相关的全部权利和法律救济

4.2乙方承诺,乙方在受让标的债权后不得将标的债权转让至标的债权项下的原债务人、担保人及其关联方

第五条 风险转移自基准日起,乙方应独立承担该等标的债权于基准日后发生的或可能发生的任何已知或未知的损失、损害、风险或责任

第六条 转让价款、相关费用及支付6.1 转让价款乙方确认,其因受让标的债权而需按照本条约定向甲方支付的转让价款为人民币 元(小写: 元)

基于乙方对标的债权的风险特征已有充分理解与认识,乙方在此确认并同意不以“显失公平”或“重大误解”为由,要求人民法院或仲裁机构撤销本协议

乙方承诺不以任何理由对该转让价款行使抵销权6.2 履约保证金6.2.1 本协议签署之日/前 日内,乙方应向甲方一次性支付相当于转让价款 %的款项,作为乙方履行本协议的履约保证金

(适用于协议方式转让,分公司可根据实际情况选择履约保证金的支付时间)6.2.1 乙方已于报价日前交纳投标/竞价保证金人民币 元(小写: 元),该投标/竞价保证金(不计利息)在《成交确认书》/《挂牌结果通知单》出具当日自动转为乙方与甲方签署本协议的缔约定金(不计利息)

在本协议签署且甲方收到公开招标/竞价平台划付的款项后可等额冲抵为其应支付的履约保证金金额

投标/竞价保证金金额若不足以充抵履约保证金的,乙方应当在本协议成立后 日内补足差额

(适用于招标/竞价方式转让)(注:以上为选择性条款,二者选其一)6.2.2履约保证金不计利息,当乙方未支付的剩余转让价款等于或少于履约保证金且乙方不存在违反本协议任一约定时,乙方支付的履约保证金可等额冲抵乙方应向甲方支付的剩余转让价款

6.3 转让价款及其他款项的支付6.3.1乙方确认将采取一次性付款的方式向甲方支付转让价款及其他款项,乙方应在本协议生效之日起 日内一次性向甲方支付本协议第6.1条约定的转让价款及其他应付款项

6.4 收款账号乙方在本协议项下应支付的全部款项以电汇立即可用资金形式划付至甲方指定的下列账户:户 名: 开户行:账 号:6.5 付款金额确认乙方支付的款项金额均以甲方开户银行确认的实际到账金额为准

任何情况下,与付款、结汇有关的费用均由乙方承担乙方实际支付的款项有欠付时,均视为乙方未全额支付转让价款

6.6 本协议项下转让价款、履约保证金等款项的支付日如非工作日,则支付日提前至前一个工作日

6.7除非甲方另行指定,乙方向甲方支付的本协议项下的所有款项应按以下顺序进行偿付:(1)因乙方违反本协议及其他交易文件项下的义务,甲方为维护其合法权益而支付的合理费用,包括但不限于诉讼费、仲裁费、公证费、律师费、财产保全费、保险费、公告费、送达费、执行费、拍卖费、鉴定费、评估费、资产处置费、催收费用、保管费、通讯费、差旅费、过户费、税费及其他政府性收费等;(2)因乙方违反本协议约定而应支付的违约金、损害赔偿金以及按照法律规定确定由乙方承担的迟延履行债务利息和迟延履行金;(3)应付未付的处置费用、通知费用、过渡期服务报酬;(4)应付未付的转让价款

第七条 标的债权的交割7.1 交割日的确定7.1.1 甲乙双方一致确认,本协议第7.2条约定的交割条件全部成就后 第 个工作日为交割日

7.1.2 甲方有权在本协议第7.2条约定的交割条件成就后,单方指定一个早于本协议第7.1.1条约定日期的交割日,但应当提前通知乙方

7.1.3 如乙方为境外投资者,甲方根据相关法律法规向中国有关政府部门办理备案和审批过程中(如需),由于甲乙双方以外的原因发生任何迟延,则甲方有权将交割日最长延迟至本协议生效日之后的第240日

在此情况下,甲方一旦完成前述备案和审批工作,甲方应立即通知乙方在甲方指定的交割日进行交割

如因乙方提供的资料不及时或不合相关部门要求等原因,致使前述备案、审批事宜无法在本协议生效后90日内完成的,乙方应按本协议第11.3.2条约定承担违约责任

(以上为选择性条款,如乙方不属于境外投资者,可删除本条款)7.2 交割条件下述全部条件全部成就的前提下,双方应于交割日进行标的债权的交割:7.2.1 甲方已经足额收到乙方按照本协议约定应支付的全部转让价款、履约保证金、本协议约定的应由乙方支付的违约金、过渡期服务报酬、处置费用、通知费用等全部应付款项

7.2.2 截至交割日,乙方已经在所有重要方面履行并继续履行其在本协议项下约定的交割前的全部承诺或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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