资产概况
资产描述
资产图片
地图交通
'<\/div>标的物详情描述<\/div><\/div><\/div><\/p>上海宝星企业管理有限公司(以下简称â债务人â)对上海之玫企业管理有限公司(以下简称â上海之玫â)享有的74,149,334.81<\/span>元债权
<\/span><\/b><\/p>根据债务人银行流水,债务人应付上海之玫612,052,083<\/span>元,具体交易明细如下表:<\/span><\/p>序号<\/span><\/b><\/p><\/td>交易日期<\/span><\/b><\/p><\/td>发生额<\/span><\/b><\/p><\/td>摘要<\/span><\/b><\/p><\/td>流水号<\/span><\/b><\/p><\/td><\/tr>1<\/span><\/p><\/td>20180716<\/span><\/p><\/td>1,000,000.00<\/span><\/p><\/td>往来款<\/span><\/p><\/td>EBB0001019428920<\/span><\/p><\/td><\/tr>2<\/span><\/p><\/td>20180730<\/span><\/p><\/td>384,300,000.00<\/span><\/p><\/td>往来款<\/span><\/p><\/td>EBB0001018926998<\/span><\/p><\/td><\/tr>3<\/span><\/p><\/td>20180929<\/span><\/p><\/td>640,500,000.00<\/span><\/p><\/td>往来款<\/span><\/p><\/td>EBB0001023230211<\/span><\/p><\/td><\/tr>4<\/span><\/p><\/td>20181220<\/span><\/p><\/td>30,000.00<\/span><\/p><\/td>往来款<\/span><\/p><\/td>EBB0001024015341<\/span><\/p><\/td><\/tr>5<\/span><\/p><\/td>20190123<\/span><\/p><\/td>67,116.00<\/span><\/p><\/td>往来款<\/span><\/p><\/td>EBB0001019885187<\/span><\/p><\/td><\/tr>6<\/span><\/p><\/td>20190124<\/span><\/p><\/td>-67,116.00<\/span><\/p><\/td>往来款<\/span><\/p><\/td>EBB0001006235069<\/span><\/p><\/td><\/tr>7<\/span><\/p><\/td>20200605<\/span><\/p><\/td>-269,627,917.00<\/span><\/p><\/td>往来款<\/span><\/p><\/td>EBB0001012418165<\/span><\/p><\/td><\/tr>8<\/span><\/p><\/td>20200605<\/span><\/p><\/td>-144,150,000.00<\/span><\/p><\/td>往来款<\/span><\/p><\/td>EBB0001012612181<\/span><\/p><\/td><\/tr>Â<\/span><\/p><\/td>Â<\/span><\/p><\/td>612,052,083.00<\/span><\/p><\/td>Â<\/span><\/p><\/td>Â<\/span><\/p><\/td><\/tr><\/table>根据债务人会计凭证以及债务人全资子公司温州宝信房地产开发有限公司(以下简称â温州宝信â)管理人提供的债权申报材料,上海之玫与宝星企业及温州宝信分别于2024<\/span>年2<\/span>月14<\/span>日、2024<\/span>年11<\/span>月30<\/span>日签署两份《债权转让协议》,温州宝信将其对上海之玫享有的592,687,865<\/span>元债权及93,513,552.81<\/span>元债权转让给了宝星企业,共计686,201,417.81<\/span>元,转让价与债权金额一致
宝星企业并未支付上述两笔债权转让款,而是在对温州宝信的其他应收款上挂账处理
<\/span><\/p>此外,依据宝星企业会计凭证,2024<\/span>年12<\/span>月5<\/span>日,温州宝信作出股东会决议,向宝星企业分配利润93,513,552.81<\/span>元
同日,宝星企业作出股东会决议,向上海之玫分配利润84,082,219.05<\/span>元
但在现有财务账册和银行流水记录中均未见到相应的资金转入与转出记录
<\/span><\/p>根据温州宝信管理人向管理人提供的温天原会所鉴﹝2025<\/span>﹞3-006<\/span>号《专项审计报告》,宝星企业的主要利润来源ââ子公司温州宝信于2024<\/span>年11<\/span>月在无依据的情况下确认了营业收入并虚增账面利润,向宝星企业分配利润93,513,552.81<\/span>元,并挂账其他应收款-93,513,552.81<\/span>元
温州宝信管理人已否决该次利润分配方案,并撤销了相关会计处理由于温州宝信对宝星企业的利润分配已被确认为无效,则宝星企业实际并无可供分配的真实利润,故宝星企业对上海之玫作出的利润分配股东会决议亦缺乏事实与法律依据
<\/span><\/p>综上,依据《公司法》第二百一十条、第二十五条以及《破产法》第三十三条的规定,管理人认为,该笔利润分配实质是利用会计手段虚构利润,转移债务人宝星企业财产,且该利润分配股东会决议因基础事实缺失、违反法律强制性规定且损害宝星企业利益,应属无效
因此,在不认可2024<\/span>年12<\/span>月5<\/span>日利润分配效力的前提下,如前所述,根据宝星企业银行流水显示,上海之玫应收宝星企业612,052,083.00<\/span>元,而宝星企业又从温州宝信处受让了其对上海之玫的两笔债权共计686,201,417.81<\/span>元,以上应收应付款项互相抵销后,上海之玫应付宝星企业74,149,334.81<\/span>元
<\/span><\/p>标的物特别情况说明:<\/span><\/b><\/p>1<\/span><\/b>、管理人除上述银行流水、两份债权转让协议(2024<\/span>年2<\/span>月14<\/span>日《债权转让协议》原件、2024<\/span>年11<\/span>月30<\/span>日《债权转让协议》仅复印件无原件)及利润分配相关会计凭证外,无法向买受人移交任何资料
<\/span><\/b><\/p>2<\/span><\/b>、原债权人已于2026<\/span>年3<\/span>月2<\/span>日被温州市龙湾区人民法院(2025<\/span>)浙0303<\/span>破31<\/span>号之一民事裁定宣告破产
<\/span><\/b><\/p>3<\/span><\/b>、上述债权成立的前提为2024<\/span>年12<\/span>月5<\/span>日的利润分配无效,而上海之玫对此持有异议
管理人不保证本次出售的或有债权确实成立,上述或有债权有不成立的可能性,买受人应慎重考虑,谨慎参拍
一旦买受人参拍,视为买受人接受该或有债权所有显性或隐性的一切瑕疵
<\/span><\/b><\/p>4<\/span><\/b>、本次拍卖的或有债权可能全部或部分无效、不存在、无法追回、产生损失等,真实性存在瑕疵
<\/span><\/b><\/p>5<\/span><\/b>、债权可能已超过诉讼时效、执行时效或丧失相关的法定期间或因其他原因已部分消灭或成为自然债导致存在无法收回的可能,因合同约定、债务人实际已履行等原因已消灭,发票未开,被抵销、撤销以及其他原因或纠纷导致无法收回、产生损失等风险
<\/span><\/b><\/p>6<\/span><\/b>、债权可能存在不符合约定的付款条件、付款期限未届满、被质押、损害赔偿等违约情形导致债权存在争议、无法收回、产生损失等风险
<\/span><\/b><\/p>7<\/span><\/b>、与债权相关的债务人或担保人或第三方存在破产、被解散、被注销、被撤销、被关闭、被吊销、歇业、下落不明以及其他主体存续性瑕疵的情形,可能无清偿能力,管理人不确定该债权能否收回
<\/span><\/b><\/p>8<\/span><\/b>、管理人无法提供上海之玫与温州宝信之间与原始债权相关的任何文件,拍品或有债权可能存在不真实、不完整,债权凭证原件缺失、不存在或内容冲突或导致债权存在争议、无法收回、产生损失等相关情形
<\/span><\/b><\/p>9<\/span><\/b>、债权文件可能与债权文件清单记载不一致导致债权存在争议、无法收回、产生损失等风险
<\/span><\/b><\/p>10<\/span><\/b>、就债权提起诉讼可能存在反诉要求赔偿违约金等债权存在争议、无法收回、产生损失的风险
<\/span><\/b><\/p>11<\/span><\/b>、就债权提起诉讼可能存在败诉、不能变更诉讼主体、执行主体等诉讼风险
<\/span><\/b><\/p>12<\/span><\/b>、债权项目可能存在已经被其他债权人或第三人收取的情形
<\/span><\/b><\/p>13<\/span><\/b>、其他已经或尚未发现的可能导致债权存在争议、不存在、无法收回、产生损失等风险
<\/span><\/b><\/p>因上述问题发生费用及造成的导致债权存在争议、无法收回、产生损失等风险由买受人自行承担
<\/span><\/b><\/p>14<\/span><\/b>、竞买人需对影响标的债权价值的一切因素独立进行综合考量后作出是否竞买的决策,并自行承担由此所产生的一切风险、损失以及不能获得相应预期利益的后果
管理人不提供任何债权可收回性的保证或承诺<\/span><\/b><\/p>15<\/span><\/b>、竞买人在拍卖成交后所获得的债权如存在瑕疵或附随义务,受让人将同样受到该瑕疵或附随义务的约束
上述存在的瑕疵或附随义务或尚未发现的缺陷,由竞买人自行调查核实并承担相应风险
<\/span><\/b><\/p>16<\/span><\/b>、管理人仅负责向买受人出具债权转让通知书,向债务人、抵押权人、质押权人、保证人等相关担保权人送达的相关通知或文书由买受人自行负责并承担相关费用
管理人无法给买受人开具发票<\/span><\/b><\/p>17<\/span><\/b>、竞买人应在竞价前自行做好尽职调查,自行判断是否符合受让本标的的资格
因不符合条件参加竞买的,由竞买人自行承担相应的法律责任,并自行承担由此产生的全部责任及后果,包括但不限于费用、风险和损失
<\/span><\/b><\/p>18<\/span><\/b>、管理人既无法确定已经收集的证据所指向的事实不会被管理人所未知或尚未掌握的其他证据或事实推翻,也无法保证就相关债权所收集的证据或材料的真实性、有效性、完整性、合法性及其与债权之间存在关联性
管理人所收集的证据只是根据其对于相关事实的理解所收集,现提供信息存在根据其现有财务等记录所反映事实不能被司法机关认可的风险
<\/span><\/b><\/p>19<\/span><\/b>、本次拍卖涉及的一切税、费及其他相关费用按照法律规定由买卖双方各自承担,未明确缴费义务人的费用由买受人承担
<\/span><\/b><\/p>20<\/span><\/b>、拍卖成交之日起,买受人须承担标的物可能发生的一切风险
<\/span><\/b><\/p>21<\/span><\/b>、管理人将秉持诚信原则尽量提供给竞买人所需资料,管理人不对标的任何权利负担或瑕疵承担责任
竞买人根据自身需求可自行调查、了解、核实未尽事宜,管理人不承担任何责任
<\/span><\/b><\/p>22<\/span><\/b>、其他未尽事宜由买受人自行了解
<\/span><\/b><\/p>因上述问题发生费用及造成的债权目的不能实现、债权无法回收的风险由买受人自行承担
<\/span><\/b><\/p><\/p><\/span><\/div><\/div><\/div><\/div>竞买公告上海宝星企业管理有限公司管理人(以下简称管理人)将于2026年7月19日10时起至2026年7月20日10时止(延时除外)在“阿里资产网”上对下述拍卖标的进行第一次公开网络司法拍卖,现公告如下:一、拍卖标的上海宝星企业管理有限公司(以下简称“债务人”)对上海之玫企业管理有限公司(以下简称“上海之玫”)享有的74,149,334.81元债权
根据债务人银行流水,债务人应付上海之玫612,052,083元,具体交易明细如下表:序号交易日期发生额摘要流水号1201807161,000,000.00往来款EBB0001019428920220180730384,300,000.00往来款EBB0001018926998320180929640,500,000.00往来款EBB000102323021142018122030,000.00往来款EBB000102401534152019012367,116.00往来款EBB0001019885187620190124-67,116.00往来款EBB0001006235069720200605-269,627,917.00往来款EBB0001012418165820200605-144,150,000.00往来款EBB0001012612181612,052,083.00根据债务人会计凭证以及债务人全资子公司温州宝信房地产开发有限公司(以下简称“温州宝信”)管理人提供的债权申报材料,上海之玫与宝星企业及温州宝信分别于2024年2月14日、2024年11月30日签署两份《债权转让协议》,温州宝信将其对上海之玫享有的592,687,865元债权及93,513,552.81元债权转让给了宝星企业,共计686,201,417.81元,转让价与债权金额一致
宝星企业并未支付上述两笔债权转让款,而是在对温州宝信的其他应收款上挂账处理
此外,依据宝星企业会计凭证,2024年12月5日,温州宝信作出股东会决议,向宝星企业分配利润93,513,552.81元
同日,宝星企业作出股东会决议,向上海之玫分配利润84,082,219.05元
但在现有财务账册和银行流水记录中均未见到相应的资金转入与转出记录
根据温州宝信管理人向管理人提供的温天原会所鉴﹝2025﹞3-006号《专项审计报告》,宝星企业的主要利润来源——子公司温州宝信于2024年11月在无依据的情况下确认了营业收入并虚增账面利润,向宝星企业分配利润93,513,552.81元,并挂账其他应收款-93,513,552.81元
温州宝信管理人已否决该次利润分配方案,并撤销了相关会计处理由于温州宝信对宝星企业的利润分配已被确认为无效,则宝星企业实际并无可供分配的真实利润,故宝星企业对上海之玫作出的利润分配股东会决议亦缺乏事实与法律依据
综上,依据《公司法》第二百一十条、第二十五条以及《破产法》第三十三条的规定,管理人认为,该笔利润分配实质是利用会计手段虚构利润,转移债务人宝星企业财产,且该利润分配股东会决议因基础事实缺失、违反法律强制性规定且损害宝星企业利益,应属无效
因此,在不认可2024年12月5日利润分配效力的前提下,如前所述,根据宝星企业银行流水显示,上海之玫应收宝星企业612,052,083.00元,而宝星企业又从温州宝信处受让了其对上海之玫的两笔债权共计686,201,417.81元,以上应收应付款项互相抵销后,上海之玫应付宝星企业74,149,334.81元
标的物特别情况说明:1、管理人除上述银行流水、两份债权转让协议(2024年2月14日《债权转让协议》原件、2024年11月30日《债权转让协议》仅复印件无原件)及利润分配相关会计凭证外,无法向买受人移交任何资料
2、原债权人已于2026年3月2日被温州市龙湾区人民法院(2025)浙0303破31号之一民事裁定宣告破产
3、上述债权成立的前提为2024年12月5日的利润分配无效,而上海之玫对此持有异议
管理人不保证本次出售的或有债权确实成立,上述或有债权有不成立的可能性,买受人应慎重考虑,谨慎参拍
一旦买受人参拍,视为买受人接受该或有债权所有显性或隐性的一切瑕疵
4、本次拍卖的或有债权可能全部或部分无效、不存在、无法追回、产生损失等,真实性存在瑕疵
5、债权可能已超过诉讼时效、执行时效或丧失相关的法定期间或因其他原因已部分消灭或成为自然债导致存在无法收回的可能,因合同约定、债务人实际已履行等原因已消灭,发票未开,被抵销、撤销以及其他原因或纠纷导致无法收回、产生损失等风险
6、债权可能存在不符合约定的付款条件、付款期限未届满、被质押、损害赔偿等违约情形导致债权存在争议、无法收回、产生损失等风险
7、与债权相关的债务人或担保人或第三方存在破产、被解散、被注销、被撤销、被关闭、被吊销、歇业、下落不明以及其他主体存续性瑕疵的情形,可能无清偿能力,管理人不确定该债权能否收回
8、管理人无法提供上海之玫与温州宝信之间与原始债权相关的任何文件,拍品或有债权可能存在不真实、不完整,债权凭证原件缺失、不存在或内容冲突或导致债权存在争议、无法收回、产生损失等相关情形
9、债权文件可能与债权文件清单记载不一致导致债权存在争议、无法收回、产生损失等风险
10、就债权提起诉讼可能存在反诉要求赔偿违约金等债权存在争议、无法收回、产生损失的风险
11、就债权提起诉讼可能存在败诉、不能变更诉讼主体、执行主体等诉讼风险
12、债权项目可能存在已经被其他债权人或第三人收取的情形
13、其他已经或尚未发现的可能导致债权存在争议、不存在、无法收回、产生损失等风险
因上述问题发生费用及造成的导致债权存在争议、无法收回、产生损失等风险由买受人自行承担
14、竞买人需对影响标的债权价值的一切因素独立进行综合考量后作出是否竞买的决策,并自行承担由此所产生的一切风险、损失以及不能获得相应预期利益的后果
管理人不提供任何债权可收回性的保证或承诺
15、竞买人在拍卖成交后所获得的债权如存在瑕疵或附随义务,受让人将同样受到该瑕疵或附随义务的约束
上述存在的瑕疵或附随义务或尚未发现的缺陷,由竞买人自行调查核实并承担相应风险
16、管理人仅负责向买受人出具债权转让通知书,向债务人、抵押权人、质押权人、保证人等相关担保权人送达的相关通知或文书由买受人自行负责并承担相关费用
管理人无法给买受人开具发票17、竞买人应在竞价前自行做好尽职调查,自行判断是否符合受让本标的的资格
因不符合条件参加竞买的,由竞买人自行承担相应的法律责任,并自行承担由此产生的全部责任及后果,包括但不限于费用、风险和损失
18、管理人既无法确定已经收集的证据所指向的事实不会被管理人所未知或尚未掌握的其他证据或事实推翻,也无法保证就相关债权所收集的证据或材料的真实性、有效性、完整性、合法性及其与债权之间存在关联性
管理人所收集的证据只是根据其对于相关事实的理解所收集,现提供信息存在根据其现有财务等记录所反映事实不能被司法机关认可的风险
19、本次拍卖涉及的一切税、费及其他相关费用按照法律规定由买卖双方各自承担,未明确缴费义务人的费用由买受人承担
20、拍卖成交之日起,买受人须承担标的物可能发生的一切风险
21、管理人将秉持诚信原则尽量提供给竞买人所需资料,管理人不对标的任何权利负担或瑕疵承担责任
竞买人根据自身需求可自行调查、了解、核实未尽事宜,管理人不承担任何责任
22、其他未尽事宜由买受人自行了解
因上述问题发生费用及造成的债权目的不能实现、债权无法回收的风险由买受人自行承担
二、拍卖时间:2026年7月19日10时起至2026年7月20日10时止(延时除外)
三、拍卖方式及竞价规则:上述标的拍卖起拍价51,904,534.37元;保证金:5,190,453元;增价幅度:50,000元及其倍数
设有起拍价的增价拍卖方式,至少一人报名且出价不低于起拍价的方可成交
本次拍卖活动设置延时出价功能,在拍卖结束前,每最后5分钟内有竞买人出价的(以系统接受竞价时间为准),则自最新出价时点拍卖活动顺延5分钟
四、因拍卖标的为根据《债权转让协议》受让的对外债权,故本标的不安排现场看样
因拍卖标的物无实物可供竞买人看样,请竞买人自行调查该资产的价值与瑕疵,详细情况可向相关部门了解,参与拍卖的竞买人视为对标的的一切瑕疵(包括隐性瑕疵和显性瑕疵)已知,责任自负,请谨慎参拍
管理人不对标的的任何权利负担或瑕疵承担责任竞买人一旦作出竞买决定,即表明已完全了解,并接受标的物的现状和一切已知及未知的瑕疵
五、凡具备完全民事行为能力的自然人、法人、非法人组织均可参加竞买
但法律、法规和司法解释等对买受人资格或者条件有特殊规定的,竞买人应当具备规定的资格或者条件
六、对拍卖标的权属有异议者,请于拍卖开始前三日与管理人联系
七、竞买人应在拍卖竞价程序结束前交纳保证金,经管理人或网络服务提供者确认后取得竞买资格
拍卖结束或流拍后,未竞得标的的竞买人所交付的保证金将不计息解冻、退回;本标的买受人支付的保证金作为成交款的一部分,自动转入管理人指定账户
买受人悔拍的,交付的保证金不予退还
拍卖成交余款(拍卖成交款扣减保证金)应于2026年7月27日16时前以买受人(或到管理人处办理过授权的代理人)账户缴入管理人账户(账户名称:上海宝星企业管理有限公司管理人;开户行:中国银行股份有限公司上海市恒隆广场支行;账号:444290240093),并向管理人递交缴款凭证
八、司法拍卖标的因保证金、成交价金额较大,请竞买人自行了解银行相关规定,避免遇到因当天限额无法支付等情况
九、拍卖成交后,载明买受人姓名和竞买号的司法拍卖网络竞价成功确认书将在网络拍卖平台上公示
十、买受人全额支付拍卖成交款后,管理人配合买受人以此签订债权转让协议
拍卖标的转让事宜,由买受人自行办理,管理人根据买受人要求,予以配合并提供所需材料
拍品债权转让可能涉及的全部费用均由买受人自行负责,与管理人无关
注:拍卖成交价不含本条涉及钱款十一、如需线下报名(委托代理竞买人、联合竞买人、优先购买权人)或有其他事宜,请与管理人联系、咨询
委托代理竞买人、优先购买权人应于拍卖开始前三日;联合竞买人应于拍卖开始前三日向管理人递交书面申请及身份证明,来管理人处办理相关手续,资格经管理人确认后方可参拍
请竞买人在拍卖竞价前务必仔细阅读本公告及本次拍卖发布的竞买须知、拍卖标的调查情况表等资料
管理人咨询电话:德恒上海律师事务所胡律师13681931943联系地址:上海市虹口区东大名路501号上海白玉兰广场23层举报监督电话:021-12368(上海市第三中级人民法院)上海宝星企业管理有限公司管理人2026年7月3日竞买须知上海宝星企业管理有限公司管理人(以下简称管理人)将于2026年7月19日10时起至2026年7月20日10时止(延时除外)在“阿里资产网”对下述拍卖标的进行第一次公开网络司法拍卖,现就相关网上拍卖事宜敬告各位竞买人:一、本《竞买须知》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最高人民法院关于人民法院网络司法拍卖若干问题的规定》等相关法律法规制订,敬请竞买人仔细阅读,充分了解
二、本次拍卖活动遵循“公开、公平、公正、诚实守信”的原则,具有法律效力
参加本次拍卖活动的民事主体应遵守本须知及