拍卖公告
·竞买须知一、竞拍标的:中国中信金融资产管理股份有限公司福建省分公司(以下简称“中国中信金融资产福建分公司”)对厦门闽灿实业有限公司等9户债权,截至基准日2026年4月15日,标的债权总额合计45,984.25万元,其中本金31,901.46万元,利息(含罚息、复利)14,048.00万元,代垫费用34.79万元
拍卖起拍价:2696.62万元,竞买保证金:500万元,增价幅度:10万元
二、竞买人条件:凡在中国境内注册并合法存续的法人或者其他组织或具备完全民事行为能力的自然人均可参加竞买
竞买人需具备一定的资金实力和良好的社会信誉但下列主体不得购买或变相购买本次竞价标的:(1)国家公务员、金融监管机构工作人员、政法干警、金融资产管理公司工作人员、竞价标的涉及的国有企业债务人管理人员以及参与竞价标的资产处置工作的律师、会计师、评估师等中介机构人员等关联人或者上述人员参与的非金融机构法人;(2)与参与竞价标的转让的金融资产管理公司工作人员、竞价标的涉及的国有企业债务人或者受托资产评估机构负责人员等有直系亲属关系的人;(3)不符合中国人民银行反洗钱相关规定的主体,包括但不限于资金来源为不诚实经营、诈骗客户资金等违法经营行为所得,或盗窃、受贿、侵占挪用公司财产、毒品犯罪、黑社会性质的组织犯罪、恐怖活动犯罪、走私犯罪、贪污贿赂犯罪、破坏金融管理秩序犯罪、金融诈骗犯罪等行为所得;(4)其他依据中国法律不得收购、受让竞价标的的主体
因不符合条件参加竞买或变相竞买本次竞价标的的,由竞买人自行承担相应的法律责任
竞买人保证其为签订、履行相关合同而向我分公司提供的所有证明、文件、资料和信息,均为真实、准确和完整的,不存在虚假记载、误导性陈述或重大遗漏
如参与竞买人未开设网络平台服务商的支付账户,可委托代理人(具备完全民事行为能力的自然人)进行,但应在竞价开始之前向中国中信金融资产福建分公司提交授权委托书
竞买成功后,竞买人(法定代表人、其他组织的负责人)须与委托代理人一同到中国中信金融资产福建分公司办理交接手续
如委托手续不全,竞买活动将被认定为委托代理人的个人行为凡先前参与过本分公司组织的资产竞价但违反竞价文件或债权转让协议等的个人或企业,不得以任何形式参与本次竞价
三、有意者应自行对标的债权进行独立尽职调查
咨询、展示看样的时间与方式:自公告日起至2026年7月10日上午10:00止接受咨询,请拨打咨询电话或直接至中国中信金融资产福建分公司现场咨询
同时提示,竞买人需在缴纳保证金同时将竞买人资质证明文件(包括但不限于法人机构营业执照正副本、法定代表人身份证明、法定代表人身份证或自然人身份证等相关资质证明文件)提供至中国中信金融资产福建分公司(地址:福建省福州市鼓楼区古田路112号)进行竞买人资质审查
经我分公司审查,不符合竞买人资质的将不得参与或变相参与本次竞价标的的竞买
四、根据《金融资产管理公司不良资产业务管理办法》规定,本次挂拍公告期设置7个自然日,公告期满最终产生2个或2个以上符合条件的意向受让方时,以竞价方式进行转让,在规定的竞价时间结束后,出价最高的合格意向受让方取得摘牌资格;公告期满,最终只产生1个符合条件的意向受让方时,竞价公告补登3个工作日,补登公告期满后以竞价方式进行转让,在规定的竞价时间结束后,出价最高的合格意向受让方取得摘牌资格
竞价成功后,由京东网出具中标文件,受让方需在中标文件出具之日起7个工作日内与中国中信金融资产福建分公司签订《债权转让协议》
签订《债权转让协议》后,竞价保证金可冲抵转让价款,过渡期回款可冲抵转让价款(如有)
五、本次线上竞价活动设置延时出价功能,在竞价活动结束前,最后5分钟如果有竞买人出价,则自动延迟5分钟
六、网络竞价方式:不得低于起拍价,增价竞价方式,增价幅度:10万元
七、保证金及债权对价款规则:(一)2026年7月10日10时前,竞买人需将竞买保证金缴入指定账户(户名:中国中信金融资产管理股份有限公司福建省分公司,开户行:中信银行福州分行,人民币账号:8111301011600838461)
(二)竞价成功的,保证金自动转为首付款,竞价余款由买受人按照与中国中信金融资产福建分公司签订的《债权转让协议》的约定,在规定时限内缴入指定账户(户名:中国中信金融资产管理股份有限公司福建省分公司,开户银行:工商银行福州闽都支行,账号:1402027129600062038)
(三)意向受让方须承诺:本次转让采用一次性付款方式,意向受让方需在《债权转让协议》签订之日起5个工作日内一次性付清债权转让价款
(四)下列情况,竞买人缴纳的保证金归中国中信金融资产福建分公司所有:1.竞买人或其参与竞拍的委托代理人在竞价过程中违反竞价规则和产权交易相关规则,扰乱竞价秩序的;2.竞买人竞价成功后未于7个工作日内与中国中信金融资产福建分公司签订《债权转让协议》的;3.竞买人未在《债权转让协议》签订之日起5个工作日内付清全部款项的
八、签约及付款期限:竞买成功后,竞买人应于竞价成功后7个工作日内与中国中信金融资产福建分公司在中国中信金融资产福建分公司所在地(地址:福建省福州市鼓楼区古田路112号)签订《债权转让协议》;竞买人已支付的保证金直接冲抵竞买价款,须在《债权转让协议》签订之日起5个工作日内一次性支付全部剩余价款
九、由京东网收取的交易服务费全部由买受人承担,具体收费标准和支付方式由竞买人自行咨询京东网
京东平台显示的尾款线上支付截止时间为系统默认选项,竞买人不应参考此项条款
买受人请按竞买须知的约定,根据双方签订的《债权转让协议》约定将成交余款全部缴入中国中信金融资产福建分公司指定账户
十、违约责任:(一)竞买人竞价成功后应于7个工作日内与中国中信金融资产福建分公司签订《债权转让协议》并依照《债权转让协议》的约定一次性付清价款,如买受人违反付款义务,未能按时足额支付相应款项,则中国中信金融资产福建分公司针对买受人的上述违约行为有权选择单独或同时行使下列一项或多项权利:1、如竞买人未依约定支付标的债权转让价款的,则构成竞买人的根本性违约,中国中信金融资产福建分公司有权向竞买人发出解除《债权转让协议》的书面通知,并没收竞买人的交易保证金;如果该交易保证金不足以弥补中国中信金融资产福建分公司的全部损失,超出部分的损失由竞买人予以赔偿
2、如竞买人违反付款义务,未能按时足额支付相应款项,则每逾期一日,按应付未付价款以18%/年按日向中国中信金融资产福建分公司支付违约金
3、如买受人迟延5个工作日未向中国中信金融资产福建分公司足额支付相应款项,中国中信金融资产福建分公司有权选择如下一种或几种方式要求买受人承担违约责任;(1)自买受人延期支付之日起3年内,中国中信金融资产福建分公司有权解除《债权转让协议》,买受人应向中国中信金融资产福建分公司支付相应的违约金,违约金数额为转让价款的18%(不含本《竞买须知》“十、违约责任”第(一)条第2款所述违约金);如违约金数额不足以弥补中国中信金融资产福建分公司的实际损失,中国中信金融资产福建分公司有权继续向买受人追索
(2)要求买受人继续履行《债权转让协议》并按应付未付价款以18%/年按日向中国中信金融资产福建分公司支付违约金
(3)《债权转让协议》解除后,中国中信金融资产福建分公司有权另行处置标的债权,中国中信金融资产福建分公司另行处置标的债权时的处置价格与本次债权转让价格之间的差额及另行处置所产生的费用视为因买受人违约而遭受的实际损失之一
(4)《债权转让协议》解除后,买受人应在中国中信金融资产福建分公司向其发出解除通知之日起5个工作日内将全部标的债权及相关文件转交至中国中信金融资产福建分公司,如果该标的债权转让事项已通知债务人及担保人,则买受人还应该就债权转让协议的解除及转让通知相关的债务人及担保人,并且买受人应当办理与标的债权有关的担保权利的变更登记及转移手续,涉及已起诉和执行的资产,还应办理诉讼主体或执行主体的变更手续,由此产生的一切费用由买受人承担
买受人应赔偿中国中信金融资产福建分公司因此而遭受的所有损失,并且中国中信金融资产福建分公司有权从买受人已支付的债权转让价款中或中国中信金融资产福建分公司在债权转让协议签署后所收到的与标的债权有关的款项中扣除买受人应向中国中信金融资产福建分公司支付的赔偿款项
(二)标的债权再行公开竞价出售的,原买受人应当支付第一次竞拍中本人及/或其委托参与竞拍的代理人应当支付的交易服务费
再行竞价出售成交价款低于原成交价款的,违约金不足以弥补损失的,原买受人应当补足差额
(三)标的债权竞买成交后,买受人应到中国中信金融资产福建分公司办理标的债权档案的移交手续
买受人未按照约定受领标的的,应当自行承担迟延受领标的档案材料所产生的一切后果
(四)违约责任的条款不因债权转让协议的无效、中止、终止或因其它原因不能进行而丧失法律效力
十一、重要提示:(一)竞买人报名并缴纳相关竞买保证金,视为作出如下陈述
1、具备竞买人资格
竞买人为中华人民共和国境内外的自然人、法人及其他经济组织,但不属于国家公务员、金融监管机构工作人员、政法干警、资产公司工作人员、原债务人的管理层或其直系亲属、参与资产处置工作的律师、会计师、评估师等中介机构等关联人或者上述关联人参与的非金融机构法人;不属于参与不良债权转让的资产公司工作人员、国企债务人或者受托资产评估机构负责人员等有近亲属关系的人员;不属于失信被执行人或失信被执行人的法定代表人、主要负责人、影响债务履行的直接责任人员
2、知悉交易文件
竞买人仔细阅读并理解中国中信金融资产福建分公司发布的竞买公告等文件,并完全接受上述文件所规定的交易条件,没有任何异议
3、知悉风险和瑕疵
中国中信金融资产福建分公司已经对拍卖标的的来源、瑕疵和风险等进行了提示和披露,按照标的债权的现状进行拍卖,竞买人已经对拍卖标的的来源、瑕疵和风险进行了充分尽职调查,完全知悉并接受拍卖标的的所有瑕疵、风险
4、竞买人已被告知并完全理解,标的债权金额可能存在计算误差、记录错误,中国中信金融资产福建分公司对此等金额错误无需承担任何责任
竞买人受让债权后,由于相关法律法规及规章、政策限制,导致竞买人能够行使的标的债权数额可能小于标的债权介绍中列明的标的债权数额
相关法律法规、规章、政策包括但不限于:(1)《关于审理涉及金融不良债权转让案件工作座谈会纪要》(法发[2009]19号):受让人向国有企业债务人主张利息的计算基数应当以原借款合同本金为准;受让人向国有企业债务人主张不良债权受让日之后发生的利息的,人民法院不予支持
其中,国有企业债务人包括国有独资、国有控股的企业法人
受让人是指非金融资产管理公司法人、自然人;(2)民法典第五百四十七条第一款:债权人转让债权的,受让人取得与债权有关的从权利,但是该从权利专属于债权人自身的除外;(3)《关于印发<人民币利率管理>规定的通知》(银发[1999]77号)相关规定
5、竞买人已被告知并完全理解,竞买人竞价成功受让标的债权后,对该标的债权在基准日以后产生的利息、罚息的请求权,竞买人可能无法继续享有
6、竞买人已被告知并完全理解,竞买人竞价成功受让标的债权后,可能无法享有中国中信金融资产福建分公司所享有的国家法律政策规定的各项优惠条件和特殊保护,包括但不限于税收和诉讼等方面的优惠和特殊保护
7、竞买人已被告知、仔细阅读并完全理解中国中信金融资产福建分公司就标的债权揭示的风险,自愿承担由上述风险造成的一切损失以及不能获得相应预期利益的后果
竞买人已经知悉,拍卖标的可能存在着瑕疵或尚未发现的缺陷,包括但不限于下列一项或多项:(1)与标的债权相关的借款人或担保人或其他责任主体可能存在破产、被解散、被撤销、被注销、被吊销、歇业、被关闭、营业期限届满、无法查询到工商信息、死亡、下落不明以及其他主体存续瑕疵的情形;(2)标的债权可能存在未生效、无效或被撤销的情形;(3)标的债权可能已超过诉讼时效或丧失相关的法定期间或因其他原因已部分消灭或成为自然债;(4)标的债权附属的担保协议虚假、不能依法成立或者生效、无效或被撤销,担保人不承担全部担保责任或只承担部分担保责任,自然人担保人配偶未知悉担保事项、未签字等情况,对夫妻共同财产存在部分或全部不能主张的风险;(5)标的债权附属的保证协议约定主债权不可转让或只对特定债权人承担保证责任;(6)标的债权的保证担保在保证协议约定或法律规定的保证期间内因没有向债务人或保证人主张权利,而造成保证人不再承担保证责任或免责;(7)标的债权的保证已过诉讼时效;(8)标的债权的担保物权在主债权诉讼时效完成后未予行使;(9)标的债权的担保物权因担保物灭失而消灭,且没有代位物或其他物上代位权可行使;(10)标的债权的抵押物实际不存在,抵押物重复抵押,抵押协议实际未生效,抵押担保应办理抵押登记而未办理;或因动产抵押协议未办理登记而抵押物已为第三人善意取得;已办理抵押登记手续,但抵(质)押手续非第一顺位;或因动产抵押协议未办理登记而抵(质)押物已为第三人善意取得;或抵押物存在租赁情况,被第三方占用;(11)标的债权及其附属的最高额抵押,可能因最高额抵押的决算期未届满而发生一次或数次转让,从而可能造成抵押权甚至主债权落空的风险;(12)部分标的债权可能已被全部或部分减免、被抵销、被清偿或部分标的债权项下义务主体不再承担清偿义务的情形;(13)已经进入诉讼程序的标的债权可能存在因超过法定上诉期限、申请执行期限而无法获得法律保护;(14)全部或部分债权经法院或仲裁机构裁判未获得其支持而败诉或部分败诉、法院已裁定终结执行等诉讼风险;受让标的后对债权中的利息、罚息等诉求经法院或仲裁机构裁判未获得其支持而败诉或部分败诉、法院已裁定终结执行等诉讼风险;(15)标的债权可能存在未查封,存在由于甲方未能在法律规定的期限内申请继续查封而导致甲方对债务人的资产失去控制;(16)标的债权在交易基准日后仍会发生变化;(17)主从债权证明文件仅为复印件,或者主从债权证明文件存在缺失、不完整或内容冲突等相关情形;(18)原债权人未就标的债权的转让通知债务人使得债权转让尚未对债务人发生法律效力;(19)可能存在诉讼或执行主体无法变更、利息无法得到支持以及因前手无法提供资料等原因导致无法启动或者推进司法追偿程序等瑕疵;或已进入执行阶段的存在执行异议或其他执行阻碍、或终本案件无法恢复执行等;(20)债务人、担保人存在欠税、行政处罚、被执行信息、被列入限制高消费或失信名单等情形,自然人担保人无法查实是否死亡或存在影响其民事行为能力的情形,可能因无财产可供执行导致标的债权无法受偿;(21)债权金额、担保物面积、数量等可能存在计算误差,借款人和担保人应清偿的本金、利息、罚息及迟延履行金等,按借款合同、担保合同、登记部门出具的权利证书的有关约定、登记情况、现状及相关法律、法规、生效法律文书等计算为准;(22)担保物存在被他案首封、非第一顺位抵押、已被处置完毕或存在租赁、经营权转让、查封、出租、私售、担保物孳息无法控制或收取、第三人占有、清场障碍及工程款等在先权利等情形,可能导致担保物权部分或全部无法实现;(23)担保物或存在产权登记错误、重复登记、无登记记录等情形,抵/质押担保可能存在未登记、登记错误、无登记记录等情形,以上可能导致担保物权部分或全部无法实现;(24)担保物可能存在不可转让的情形,部分担保物可能存在被打通使用的情形,可能导致担保物权部分或全部无法实现;(25)标的债权可能存在无法变更诉讼、执行主体的风险;标的债权前手债权转让合同可能存在限制转让约定情形或前手交割债权文书不完整,可能导致标的债权部分或全部无法实现;(26)标的债权存在终结执行或终结本次执行等情形,可能存在无法恢复执行等导致标的债权部分或全部无法实现的障碍;(27)标的债权可能存在裁判错误、被法院驳回部分诉讼请求,可能导致标的债权部分或全部无法实现的障碍;(28)标的债权可能存在担保人不知悉借款用途为借新还旧的风险,虽已进入执行阶段,仍存在诉讼过程中担保人抗辩其不知悉借款用途为借新还旧,阻碍执行的风险;(29)部分担保物存在原债务人或第三方实际占用并管控,存在进入受限的情形,且存在债务人或第三方对抗而无法腾退的风险,存在担保物无法处置或难以处置的风险,可能导致担保物权部分或全部无法实现;(30)部分担保物存在轮候查封的情形,存在首封法院怠于处置、处置权无法移送的风险,可能导致担保物权部分或全部无法实现;(31)部分标的债权抵押人存在欠税,可能导致担保物权部分或全部无法实现;(32)可能存在保证人主张以夫妻之间共同财产提供担保事宜对其配偶不具有约束力的风险,可能存在影响保证人担保能力及未来履约过程中对保证人财产的执行、处分的风险;(33)石狮市佳龙石化纺纤有限公司债权抵押机器设备因无发票、合同,故无法推进司法评估程序;石狮市佳龙石化纺纤有限公司名下位于福建省石狮市石湖港工业区的财产线索工业厂房,目前被占用,清场存在困难;(34)福建惠康食品有限公司债权抵押物无道路可进入,地上存在无证建筑物;(35)福建省建阳武夷味精有限公司债权抵押物在推进司法评估的过程中,评估机构于2024年12月向法院回函,认为抵押物宗地范围存在无法分辨确认房产,造成财产无法处置进而终本;(36)连城县瑞仁通用机械有限公司所有的位于连城县朋口镇朋城村工业园区路9号工业房地产的抵押物,目前部分出租,部分空置;该抵押物存在超规划问题,执行法院以后续无法过户为由拒绝推拍,且该厂区内存在以集资房为名义建设的集体宿舍,产权无法分割,前期已销售6套,目前已有3户入住;连城县瑞仁通用机械有限公司所有的位于连城县朋口工业园区的工业用地抵押物已无法知悉具体位置;(37)龙岩市新罗区华品建筑劳务有限公司尚未取得司法确权,原债权人仅提供内部系统截图体现贷款产品种类为经营快贷,并口头告知为线上贷款,无书面贷款合同,无贷款人签名材料,管辖法院曾退回立案材料要求补充证据,此债权立案和举证均存在困难;(38)标的债权及其从权利的其他瑕疵或重大缺陷
(二)竞买人受让标的债权后的特别承诺
1、竞买成功后,买受人承诺,在交接期间,当中国中信金融资产福建分公司将标的债权文件交付给买受人时,买受人应及时受领标的债权文件并在随附的标的债权文件清单上签字
如买受人不及时受领标的债权文件,则自愿承担迟延受领标的债权文件所产生的一切法律后果
在交接期后,买受人无权再就标的债权文件及其交付范围向中国中信金融资产福建分公司提出任何主张
2、风险和瑕疵概括承受
竞买人承诺,一旦竞买成交,竞买人作为买受人将按照标的债权基准日现状受让标的债权,接受标的债权的瑕疵和风险,不因拍卖标的的来源、瑕疵和风险,而请求中国中信金融资产福建分公司和拍卖人承担相应责任,或以此作为买受人履行约定或法定义务的抗辩
标的债权自基准日至标的债权转移给买受人之日期间发生变化的,买受人承认并接受该变化,不因标的债权的变化而请求中国中信金融资产福建分公司和拍卖人承担相应责任,或以此作为买受人履行约定或法定义务的抗辩
3、鉴于中国中信金融资产福建分公司在从相应银行受让标的债权时,已承诺不向相应银行追究任何法律责任,为此,竞买人同意并保证,竞买人一旦成为买受人受让标的债权的,如果标的债权中存在该等能够追究原债权银行(或其上级行)和中国中信金融资产福建分公司(或中国中信金融资产公司总部)任何法律责任的权利,买受人承诺放弃该等权利,并承诺在其与后手签署的协议中要求后手也放弃该等权利,并不以任何方式向原债权银行(或其上级行)和中国中信金融资产福建分公司(或中国中信金融资产公司总部)追究任何法律责任
(三)特别事项提示
请竞买人有必要实地查看,并自行了解相关事宜1.竞买人在正式竞价活动开始前请务必仔细阅读中国中信金融资产福建分公司的竞买须知、竞买公告等有关文件
2.竞买人需向中国中信金融资产福建分公司提交“附件1.竞买人承诺函”,详见附件
3.竞买人需配合中国中信金融资产福建分公司开展合规访谈并配合签署合规访谈问卷等相关材料,若不配合,中国中信金融资产福建分公司有权终止本次交易
咨询电话:陈先生、秦先生0591-83311820、0591-83359388
联系地址:福建省福州市鼓楼区古田路112号中国中信金融资产福建省分公司
十二、债权转让协议
详见债权转让协议模板中国中信金融资产管理股份有限公司福建省分公司2026年7月3日竞买人承诺书中国中信金融资产管理股份有限公司福建省分公司:竞买人承诺具备参加竞价标的债权的竞买资格,符合现行法律法规及其他相关规范性文件有关竞买资格的规定,包括具备一定的资金实力和良好的社会信誉,为中华人民共和国境内外具有完全民事行为能力的自然人、法人或组织,但不属于国家公务员、金融资产公司工作人员;不属于标的债权处置工作中相关的中介机构人员所属人员;债务人、担保人为自然人的,不属于其本人及其直系亲属;不属于债务企业的控股股东、实际控制人及其控股下属公司,担保企业及其控股下属公司,债务企业的其他关联企业;不属于原债务人管理层或其直系亲属;不属于上述主体出资成立的法人机构或特殊目的实体;不属于国家金融监督管理总局认定的其他不宜受让的主体;标的资产原债务人及关联企业等利益相关方不得参与资产的折价购买
竞买人支付竞价标的债权的转让价款资金来源合法、合规,为竞买人依法可支配的财产
如不符合上述条件参加竞价的,由竞买人自行承担相应的法律责任特此说明
竞买人: 日期: 债 权 转 让 协 议
债权转让协议甲方(转让方):中国中信金融资产管理股份有限公司福建省分公司负责人:柳庆红地址:福州市鼓楼区古田路112号乙方(受让方): 法定代表人/负责人:住所:协议签订地点:福建省福州市 协议签订日期:2026年 月 日 鉴于:1、2021年12月31日,甲方与中国工商银行股份有限公司福建省分行签署了《资产转让协议》(合同编号:福建2021年FQZN006号),合法受让了石狮市佳龙石化纺纤有限公司1户不良债权
2021年9月29日,甲方与泉州银行股份有限公司签署了《资产转让协议》(合同编号:福建Y14210057-1号),合法受让了福建惠康食品有限公司1户不良债权
2024年12月11日,甲方与中国农业发展银行福建省分行签署了《不良资产批量转让协议》(合同编号:ADBC-B2024FJ001号),合法受让了福建省福州市立峰纺织有限公司1户不良债权
2025年6月24日,甲方与中国工商银行股份有限公司厦门市分行签署了《资产转让协议》(合同编号:厦门2025年XM001号),合法受让了厦门闽灿实业有限公司1户不良债权
2021年6月30日,甲方与中国工商银行股份有限公司福建省分行签署了《资产转让协议》(合同编号:福建2021年JQ001号),合法受让了福建省惠五建设工程有限公司1户不良债权
2025年12月29日,甲方与中国工商银行股份有限公司福建省分行签署了《资产转让协议》(合同编号:福建2025年FNL009号),合法受让了福州优优特科技有限公司、福建省建阳武夷味精有限公司、连城县瑞仁通用机械有限公司、龙岩市新罗区华品建筑劳务有限公司4户不良债权
以上中国工商银行股份有限公司福建省分行、泉州银行股份有限公司、中国农业发展银行福建省分行、中国工商银行股份有限公司厦门市分行统称为“原债权人”
2、甲方同意一次性转让,且乙方同意一次性受让本协议第1.1条规定的标的债权的全部所有权、权益和利益
3、甲方在此强调,本协议第1.1条规定的标的债权存在着部分或全部不能回收的风险特性以及清偿的困难性
4、乙方在此确认,其对标的债权进行了独立的尽职调查,现已对标的债权做了充分、必要的了解,并就标的债权的现状及其风险(包括但不限于根据本协议拟购买的资产的特殊性、风险的不确定性以及回收该等资产可能面临的困难)完全清楚、认可与接受
乙方经独立慎重判断决定签署本协议,并同意按本协议约定的条款和条件及标的债权的现状受让本协议项下债权
各方特此达成协议如下:第一条 定义和解释除非在本协议其他条款中另有约定,否则下列词语的涵义应解释为:1.1 “标的债权”:指截至交易基准日的主债权、从权利以及由此转化的其它相关权益的通称;标的债权同时包括基准日前发生的甲方为实现债权而垫付的应由债务人承担的费用
其他相关权益是指:交易基准日前,甲方因管理、处置需要可能已与《标的债权清单》中部分债务人(包括担保人)达成包括但不限于和解协议、抵债协议,或接受法院抵债裁定,而这些协议并未履行完毕或抵债物未完成过户,因此,乙方受让的对该等债务人(包括担保人)的债权,已从原始的贷款协议、担保协议项下的债权,全部或部分转化为前述协议项下或法院生效裁定所对应的权利
相关信息见附件一《标的债权清单》 1.2 “转让日”:指本协议生效后标的债权付款日,即乙方根据本协议约定将标的债权转让价款全部支付至甲方指定账户、且甲方已足额收到全部标的债权转让价款之日
1.3 “交易基准日”:指甲方确定的计算标的债权账面本金及利息余额的截止日,系2026年4月15日
1.4 “过渡期”:指交易基准日(不含该日)至转让日(不含该日)的期间
1.5 “债权文件”:指甲方持有的与确认和行使标的债权相关的全部法律文件,包括但不限于标的债权有关的协议、合同、权利凭证、法院判决和裁定等文件
甲方对债权的内部文件(包括但不限于内部审批文件、为内部程序而进行的法律、财务尽调、评估文件等)不属于债权文件的范围之内
第二条 标的债权的转让2.1 甲方同意按照标的债权的现状向乙方整体出让标的债权,乙方同意按照本协议规定受让标的债权
标的债权现状包括但不限于标的债权的债权本金、权属状态、法律状态、实际使用状况、债权文件的状态以及标的债权可能或实际存在的瑕疵和风险等
2.2 截至交易基准日,标的债权本息总额为人民币肆亿伍仟玖佰捌拾肆万贰仟伍佰肆拾陆元陆角肆分(小写:¥459,842,546.64),其中本金余额人民币叁亿壹仟玖佰零壹万肆仟陆佰肆拾玖元柒角陆分(小写:¥319,014,649.76),欠息人民币壹亿肆仟零肆拾柒万玖仟玖佰玖拾陆元捌角捌分(小写:¥140,479,996.88),代垫费用人民币叁拾肆万柒仟玖佰元整(小写:¥347,900.00)
在交易基准日前发生的代垫费用(律师费、诉讼费、评估费、拍卖费及其他实现债权而发生的代垫费用)作为标的债权一并转让
2.3 乙方已被告知并完全理解及同意,甲方在本协议2.2条及附件一《标的债权清单》中所列之债权金额仅为甲方根据截至2026年4月15日止的统计资料所作的一般性描述,可能存在计算误差、记录错误,或因其他原因导致乙方实际接收的标的债权所涉金额(包括但不限于本息数,下同)与附件一《标的债权清单》所列金额不完全一致,甲方对此等金额误差、记录错误无须承担任何责任;实际利息数额以及迟延履行金金额应以相关合同、生效法律文书及法律规定等为准;甲方此次系按照标的债权的现状进行转让,若该等债权的有效性、金额与甲方判断或裁判机构最终认定的有效性、金额存在差别、误差,并不属于甲方违约
2.4 在遵守本协议条款和条件的前提下,在转让日(无论本协议项下的标的债权转让是否对债务人产生法律效力,下同),自基准日起与债权有关的全部权利自甲方转移至乙方,乙方由此替代甲方享有债权并承担与债权有关的风险、费用、义务
2.5 在交易基准日的次日起,标的债权发生现金收回的,甲方有权选择按照如下方式处理: (1)在甲方收到全部债权转让价款前提下,指示债务人及/或担保人直接向乙方支付; (2)在甲方收到全部债权转让价款前提下,在其已收到该等款项后,扣除本协议约定的应由乙方承担的而已由甲方垫付的费用后,转交给乙方;(3)其他甲方认为适合的方式
2.6 除上述现金流外,自交易基准日的次日起发生的非现金收益,在乙方付清全部转让价款后,由甲方在交割期间一并转交乙方
第三条 债权转让价款及付款 3.1 债权转让价款各方一致同意,本协议项下标的债权的转让价款为人民币[ ]元(小写:¥[ ])
3.2 付款3.2.1 乙方应在自本协议生效之日起的5个工作日内将全部转让价款一次性支付至甲方的指定账户中
乙方签署本协议的行为本身即意味着无条件向甲方支付标的债权转让价款,乙方同意不得以任何原因延迟、拒绝支付或请求返还部分或全部标的债权转让价款
3.2.2 甲方的指定账户为:开户银行:中国工商银行福州闽都支行户名:中国中信金融资产管理股份有限公司福建省分公司账户:14020271296000620383.3 交易保证金3.3.1 各方确认,乙方已于2026年 月 日向甲方先行交纳交易保证金人民币伍佰万元整(小写:¥5,000,000.00)
3.3.2 乙方交付的交易保证金(不计利息)可相应充抵乙方应向甲方支付的转让价款
3.3.3 如果乙方存在违反《邀请函》、《公开竞价须知及程序》、《保密承诺函》等文件的行为,甲方有权根据损失程度没收乙方全部或部分交易保证金
3.4 不做扣减除本协议明确约定外,乙方在本协议项下的所有付款不应进行任何扣减、任何性质的抵扣、或附加任何限制或条件,并且该等付款应免于扣除任何税款或任何性质的其他扣减
3.5 税费承担3.5.1 各方应当依照有关法律法规规定,各自承担与本次债权转让有关的任何税费
3.5.2 除本协议另有约定外,自交易基准日(不含该日)起所发生的为实现本协议项下转让债权价值和弥补债权缺陷和瑕疵所发生的费用,包括但不限于过户费用、物业管理费、保管费、诉讼费等均由乙方承担
第四条 过渡期及交割完毕前标的债权的管理和处置 4.1 在过渡期内,甲方拥有对标的债权的自主管理、处置权,并按照下列原则管理、处置标的债权:(1)遵守国家相关法律法规的规定;(2)遵守甲方制定的有关资产管理和处置的规定
4.2 在过渡期内,甲方应对标的债权涉及相应诉讼时效和/或法定期间进行维护,但代位权和撤销权的行使除外
如标的债权在基准日之前已经超过诉讼时效、法定期间或因其他原因已部分消灭等,则不属于甲方维护的范围
4.3 乙方确认,在过渡期内,甲方就标的债权进行过的全部或部分处置、管理行为,为维护债权或其它相关权利而采取的所有措施,以及因采取这些行为、措施而产生的相应处置结果,乙方同意无条件予以认可并接受
4.4 在过渡期内,甲方因管理处置和维护标的债权而产生的相关费用,由乙方承担,甲方应提供相关费用的有效证明(复印件)
该费用由甲方在回收现金中直接予以扣除,但无现金回收或现金少于费用的,乙方应按甲方的通知支付相应费用,否则,每迟延一日,应向甲方支付应付未付款项的万分之五作为违约金
4.5 自转让日起至交割完毕之日,甲方除对标的债权根据以往的管理方式进行管理外,不再进行任何主动处置
过渡期后交割完毕前乙方要求对全部或部分标的债权进行处置的,甲方可以选择自收到乙方书面明确处置要求之日起合理时间内加速交割予乙方自行处置,或依据乙方的要求出售或以其他方式进行处置,处置费用及责任由乙方自行承担,甲方对该等债权不再承担任何责任,并且该等债权一经按照乙方要求被出售或处置,乙方应当视为已经放弃了就该等债权对甲方违反其在本协议项下声明和保证主张权利的权利,且对依照乙方的要求而采取的作为或不作为所直接导致的任何对甲方声明和保证的违反,甲方不承担责任
4.6 为避免任何疑义,乙方确认,在交割完毕前,甲方根据本协议规定或乙方要求对标的债权进行管理与处置,仅需尽到谨慎、善良的注意义务,除因故意或重大过失外,甲方对管理与处置的任何相关后果不承担任何责任
4.7 过渡期内,若存在回款,扣除税费和其他相关费用后,可用于冲抵本协议项下的转让价款
第五条 标的债权的交割5.1 交割本协议所称标的债权交割,是指在根据本协议约定的地点和时间,各方交割标的债权的有关债权文件
债权文件交割完毕即为交割完成5.2 交割的前提条件甲方和乙方的交割必须以下列条件已获得满足为前提: (1)甲方和乙方已在所有重要方面履行并遵守其各自在本协议项下的交割前应履行的全部承诺和保证;(2)乙方已按照本协议的约定按期足额支付了相应的转让价款
5.3 交割时间5.3.1 各方应自乙方支付全部债权转让价款完毕之日起的30日内完成债权文件的交割工作
5.3.2 乙方应当事先向甲方提交负责接收标的债权的乙方指定人员的身份证明和加盖公章的授权委托书,经甲方审核同意后在各方协商一致的时间进行交割,但该时间最晚不得迟于第5.3.1条约定的期限
如因乙方延迟提交上述文件或者不配合导致交割工作延迟完成的,相关损失和责任由乙方自负
5.4 根据第5.3条确定的交割时间,甲方按照本协议约定向乙方移交相关债权文件
乙方指定人员在甲方人员的带领下,在甲方指定地点共同核对并交割债权文件
债权文件的交割完成以各方授权代表签署完毕有关债权文件的书面交接文件的时间为准,各方签署的书面交接文件应载明债权文件移交的时间、地点、甲方移交的文件之名称和数量
5.5 如因乙方的原因未能在第5.3条约定的期限内完成交割的,则第5.3条约定的最后一日即视为交割完毕;交割完毕之后,甲方可选择将债权文件资料公证提存,或向乙方收取相当于转让价款的每日万分之五作为保管费,并且乙方自行承担未按时接受债权文件而发生的一切风险及损失
5.6 各方同意,甲方向乙方交割的债权文件仅限于甲方自原债权人取得的及甲方在对标的债权管理和处置过程中所获得或持有的与标的债权有关的法律文件(甲方不保证持有该等文件的原件),但不包括下列文件:(1)原债权人或甲方对标的债权进行管理的内部文件,包括但不限于请示、报告、批示、计划、安排、会议纪要、股东会决议、董事会决议、内部协议等;(2)原债权人或甲方委托律师事务所或其他中介机构出具的与标的债权有关的法律或评估文件,包括但不限于委托代理协议、债权评估、分析报告、法律意见书、法律建议书等;(3)原债权人或甲方在乙方付清标的债权转让价款之日前为处置标的债权已经移交或者应当移交给第三人或者应当注销的债权文件;(4)如甲方在向乙方转让标的债权后,甲方仍然保有的权利所涉及的文件与本标的债权所涉及的文件系同一份文件或存在关联程度相当紧密的情况下,甲方有权继续保留该等文件的所有权,但乙方在其处置标的债权的目的范围内对该等文件享有使用权,乙方可以通过向甲方借用的方式使用该等文件
5.7 乙方同意,交割完成后,甲方及甲方聘用的中介机构因工作需要到乙方抽查及审阅甲方移交给乙方的档案资料的,乙方应当积极配合安排
第六条 转让后的合作6.1 债权转让通知6.1.1 自乙方支付全部债权转让价款完毕起的10个工作日内,就标的债权转让的事实,按照如下方式通知义务人:采用直接送达、邮寄送达或公证送达方式将本协议涉及的债权转让暨债务催收的事实告知债务人及担保人
(债权转让与催收通知及回执见附件二)6.1.2 上述送达工作由乙方负责、甲方予以配合
6.1.3 乙方确认,甲方只需进行以上形式的通知,无论案件受理法院是否确认债权转让通知的法律效力,均视为甲方已完成债权转让通知的义务,乙方不得对此提出任何抗辩
6.1.4 乙方进一步确认,甲方的通知义务只限于进行上述适当的通知行为,无论债务人、担保人、其他义务人对债权转让的通知是否签收和确认,不影响各方之间就债权进行转让的效力
6.2 主体及权属变更6.2.1 若标的债权需要变更诉讼主体、执行主体、标的债权权属或办理其他法律手续的,乙方负责于交割完毕之日起六个月内完成该等变更或其他手续;乙方就此要求甲方协助的,应在上述期限内向甲方提出;甲方将根据相关规定,予以积极配合并提供必要协助
尽管有上述规定,甲方不承担实现上述变更或完成手续的责任6.2.2 若因乙方原因未于第6.2.1条约定的期限内完成该等变更或手续导致甲方继续被告知应参与相关诉讼程序