拍卖公告
中国信达资产管理股份有限公司北京市分公司持有的东方富邦科技发展(北京)有限公司的主债权、相关担保权益、及其从权利和享有的所有其他与主债权相关的权利,但不包括追索和申请退还诉讼费的权利
依据生效判决和相关法律规定,截至转让基准日2026年6月30日,债权总额为1,768,982,567.18元,其中:本金1,043,302,657.86元,罚息、孳息合计717,829,056.82元,迟延履行期间加倍部分债务利息7,850,852.50元
二、风控情况1.东方巴黎国际商业管理(北京)有限公司、韩凯然提供连带保证责任;2.东方巴黎国际商业管理(北京)有限公司以其名下坐落于北京市门头沟区双峪路35号院1、2号楼熙旺中心底商49,452.63平方米(地下一层至地上九层)、北京亿隆悦泰投资有限公司以其名下坐落于北京市门头沟区双峪路35号院1、2号楼熙旺中心底商8,495.81平方米(地下二层)、北京东方天成房地产开发有限公司以其名下坐落于北京市房山区临水西路6号院共计64栋别墅、北京市远方旅游工贸中心以其名下坐落于北京市顺义区高丽营镇金马工业区16,594.49平方米工业用地分别提供抵押担保;3.北京永兴隆泰商贸公司以其持有的东方巴黎国际商业管理(北京)有限公司100%股权提供质押担保
竞买须知一、竞拍标的:中国信达资产管理股份有限公司北京市分公司持有的东方富邦科技发展(北京)有限公司的主债权、相关担保权益、及其从权利和享有的所有其他与主债权相关权利,但不包括追索和申请退还诉讼费的权利(详见竞买公告)
竞买起拍价123,011.66万元,竞买保证金12,301.17万元,增加幅度100.00万元
二、竞买人条件:凡具备完全民事行为能力的公民、法人和其他组织均可参加竞买
竞买人需具备一定的资金实力和良好的社会信誉,但不属于(1)国家公务员、金融监管机构工作人员、政法干警、金融资产管理公司工作人员;(2)参与标的债权资产处置工作的律师事务所、会计师事务所、评估机构、拍卖机构、咨询机构、投行等中介机构所所属人员;(3)与参与标的债权资产处置工作的金融资产管理公司工作人员、受托资产评估机构负责人有直系亲属、近亲属关系的人员;(4)标的所涉及的债务人、担保人为自然人的,其本人及其直系亲属、近亲属;(5)标的所涉及的债务企业,债务企业的控股股东、实际控制人及其控股下属公司,担保企业及其控股下属公司,债务企业的其他关联企业;(6)标的所涉及的债务企业的自然人控股股东、实际控制人、管理层及其直系亲属、近亲属;(7)前述(1)至(6)任一主体出资成立的法人机构或特殊目的实体;(8)失信被执行人或失信被执行人的法定代表人、主要负责人、影响债务履行的直接责任人员、实际控制人;(9)反恐、反洗钱黑名单人员;(10)其他依据法律法规、司法解释或监管机构的规定不得受让标的债权的主体,以及国家金融监督管理总局认定的其他不宜受让的主体
因不符合条件参加竞买的,由竞买人自行承担相应的法律责任如参与竞买人未开设网络平台服务商的支付账户,可委托代理人(具备完全民事行为能力的自然人)进行,竞买成功后,竞买人(法定代表人、其他组织的负责人)须与委托代理人一同到中国信达资产管理股份有限公司北京市分公司(以下简称“信达公司”)办理交接手续
如委托手续不全,竞买活动认定为委托代理人的个人行为凡先前参与信达公司组织的资产竞价且竞买成功但违约的个人或企业,不得以任何形式参与本次竞价
三、有意者请自行多方位了解该债权资产情况,信达公司仅提供部分参考资料
咨询、展示看样的时间与方式:自公告日起至竞价开始前一日17时止接受咨询,请拨打咨询电话或直接来信达公司现场咨询
四、该债权资产须有两人或两人以上报名并缴纳相应竞买保证金方可进入竞价程序,若只有一人报名竞价,将补登3个工作日的公告后确认是否成交
五、本次线上竞价活动设置延时出价功能,竞价周期为24小时,在竞价活动结束前,每最后2分钟如果有竞买人出价,就自动延迟5分钟
六、网络竞价方式:设有保留价的增价竞价方式,不到保留价不成交
七、签约及付款期限:竞买成功后,竞买人应在竞买成交之日次日(需补登公告的,在公告期届满后)起3个工作日内签订《成交确认书》《债权转让合同》;并在《债权转让合同》签署日之后10个工作日内将全部转让价款付清至信达公司指定账户,竞拍保证金可以冲抵部分转让款
同时竞买人应当按照网络平台服务商要求支付交易服务费八、保证金规则:(一)正式竞价活动开始前服务平台将按规定冻结竞买人网上已支付账户内应缴的保证金
竞价结束后,未能竞得者冻结的保证金自动解冻,冻结期间不计利息,在确定竞得者之日起3个工作日内无息返还
本标的竞得者原冻结的保证金自动转入信达公司指定账户,竞价余款在《债权转让合同》签署日之后10个工作日内付清至信达公司指定账户(以合同约定为准)
(二)如出现下列任一情况,竞买人缴纳的保证金不予退还,全部归信达公司所有和支配:1.竞买人在竞价过程中违反竞价规则和产权交易相关规则,扰乱竞价秩序的;2.竞买人未在竞价成交之日次日(需补登公告的,在公告期届满后)起3个工作日内签订《成交确认书》《债权转让合同》,或未按规定全额支付款项(及其他费用)和交易费用的;3.竞买人未按《成交确认书》或《债权转让合同》约定的付款期限付清全部款项的;4.竞买人未按交易条件的要求完成标的交付交接的;5.竞买人出现下列恶意炒作及市场操纵情形的:(1)捏造散布涨价信息;(2)恶意囤货;(3)哄抬价格谋取暴利;(4)其他通过非正常手段扰乱市场的行为
九、违约责任:(一)买受人应在竞买成交之日次日(需补登公告的,在公告期届满后)起3个工作日内签订《成交确认书》《债权转让合同》,并在《债权转让合同》签署日之后10个工作日内将全部转让价款汇至信达公司指定账户
如买受人违反付款义务,未能按时足额支付相应款项,信达公司有权解除《债权转让合同》,没收买受人已缴纳的保证金并收取违约金,违约金以债权转让价款为基数,按照每日万分之五自买受人违约之日起至解除《债权转让合同》且支付完毕违约金之日止计算
买受人已向信达公司支付的任何价款优先冲抵违约金(二)如买受人未在《债权转让合同》签署日之后10个工作日内付清全款,信达公司有权单方解除与买受人的协议,保证金作为违约金不予退还,并启动其他后续处置程序
如违约金数额不足以弥补信达公司的实际损失,信达公司有权继续向买受人追索
(三)如因买受人违约原因导致标的再行公开竞价出售的,原买受人应当支付第一次竞拍中本单位(本人)及委托人应当支付的交易服务费(如有)
再行竞价出售成交价款低于原成交价款的,违约金不足以弥补损失的,原买受人应当补足差额
(四)债权资产竞买成交后,请买受人依据《债权转让合同》的约定到信达公司办理资产档案移交手续
买受人未按照约定受领标的的,应当支付由此产生的保管费用十、重要提示:(一)竞买人报名并缴纳相关竞买保证金,视为作出如下陈述
1.符合竞买人资格
竞买人为中华人民共和国境内外的自然人、法人及其他经济组织,竞买人具备一定的资金实力和良好的社会信誉,但不属于国家公务员、金融监管机构工作人员、政法干警、资产公司工作人员、债务人管理人员、参与资产处置工作的律师、会计师、评估师等中介机构等关联人或者上述关联人参与的非金融机构法人;不属于与参与不良债权转让的资产公司工作人员、债务人或者受托资产评估机构负责人员、管理人员等有近亲属关系的人员;不属于失信被执行人或失信被执行人的法定代表人、主要负责人、影响债务履行的直接责任人员、实际控制人等;不属于本次拍卖标的债权所涉及的债务人和担保人;不属于反恐、反洗钱黑名单人员;不属于其他依据法律法规、司法解释或监管机构的规定不得收购、受让拍卖标的的主体
因不符合条件参加竞买的,由竞买人自行承担相应的法律责任2.交易文件知悉
竞买人仔细阅读并理解了信达公司发布的竞买公告等文件、并完全接受上述文件所规定的交易条件,没有任何异议
3.风险和瑕疵知悉
竞买人已经对拍卖标的的来源、瑕疵和风险进行了充分尽职调查,完全知悉并接受拍卖标的的所有瑕疵、风险
4.竞买人已被告知并完全理解,竞买人受让债权后,由于相关法律法规规章政策限制,导致竞买人能够行使的标的债权数额可能小于标的物介绍中列明的标的债权数额
相关法律法规规章政策包括但不限于:(1)《关于审理涉及金融不良债权转让案件工作座谈会纪要》(法发[2009]19号):受让人向国有企业债务人主张利息的计算基数应当以原借款合同本金为准;受让人向国有企业债务人主张不良债权受让日之后发生的利息的,人民法院不予支持
其中,国有企业债务人包括国有独资、国有控股的企业法人受让人是指非金融资产管理公司法人、自然人;(2)《民法典》第五百四十七条:债权人转让债权的,受让人取得与债权相关的从权利,但该从权利专属于债权人自身的除外;(3)《关于印发<人民币利率管理>规定的通知》(银发[1999]77号)相关规定
5.竞买人已被告知并完全理解,竞买人成为买受人并受让标的债权后,对该标的债权在人民法院受理债务人破产申请以后产生的利息、罚息的请求权,买受人可能无法继续享有
6.竞买人已被告知并完全理解,竞买人成为买受人并受让标的债权后,可能无法享有信达公司所享有的国家法律政策规定的各项优惠条件和特殊保护,包括但不限于税收和诉讼方面的优惠和特殊保护
7.竞买人已被告知、仔细阅读并完全理解标的物介绍揭示的风险,自愿承担由上述风险造成的一切损失以及不能获得相应预期利益的后果
竞买人已经知悉,拍卖标的可能存在着瑕疵或尚未发现的缺陷,包括但不限于下列一项或多项:(1)标的债权文件及其涉及的前手债权人、债务人、共同债务人(如有)、担保人等陈述与保证可能存在不真实、不准确、不充分的情形,导致标的债权可能不存在、无效、被撤销、已全部/部分履行等风险;(2)与标的债权相关的债务人和/或担保人和/或第三方可能存在破产、被解散、被注销、被撤销、被关闭、被吊销、歇业、下落不明以及其他主体存续性瑕疵的情形;(3)担保物可能被转让、存在基于租赁、买卖等合同负有对第三方的义务、其他优先权人、被查封/扣押/没收、短少/不存在/毁损/灭失、欠缴税费、不能实际占有等情形;(4)标的债权可能存在因已过诉讼时效、丧失保证期间等法定期间、违反法律强制性规定等而部分/全部不被法院或仲裁机构支持或不被法院强制执行的风险,包括但不限于债权转让暨催收通知或公告中有关债权催收的内容不能起到中断诉讼时效的作用;(5)标的债权可能存在已超过诉讼时效、丧失相关的法定期间、因其他原因已部分消灭或不能被强制执行的情形;(6)标的债权可能存在未生效、无效或被撤销的情形;(7)标的债权文件对于标的债权的行使可能存在不完整、原件缺失或内容冲突等相关情形;(8)担保合同可能存在主债权未经担保人同意不可转让或担保人只对特定债权人承担担保责任的情形;(9)担保物、抵债资产可能发生灭失、毁损或存在欠缴税费、无相关权属证明、无法办理权属变更手续、不能实际占有、丧失使用价值或其他减损担保物、抵债资产价值的相关情形;(10)涉诉标的债权可能存在败诉、不能变更诉讼主体、执行主体等诉讼风险;(11)标的债权可能存在欠缴各种诉讼费用的情形;(12)委托监管、资金监管、财产权信托等风控措施可能存在因相对方不配合等原因无法承继的情形;(13)竞买人已被告知并完全理解,信达公司此次系对标的债权进行现状转让,可能因存在计算误差或其他原因,导致买受人实际接收的标的债权金额与《标的债权明细表》载明的债权金额不完全一致
竞买人需仔细阅读并完全理解本须知揭示的风险,且知晓并理解信达公司虽已尽最大诚信的信息披露义务,此等披露仍不能完整、全面地揭示标的已经存在或可能存在的瑕疵或风险,竞买人后续需自愿承担因标的可能存在的瑕疵或者缺陷造成的一切损失以及不能获得相应预期利益的后果,不就标的债权可能存在的任何瑕疵、缺陷向信达公司主张包括调减转让价款等任何权利
(二)竞买人成为买受人后的特别承诺
1.竞买成功后,竞买人承诺,在交接期间内,当信达公司将标的债权文件交付给竞买人时,竞买人应及时受领标的债权文件并在随附的标的债权文件清单上签字
如竞买人不及时受领标的债权文件,则自愿承担迟延受领标的债权文件所产生的一切法律后果
在交接期后,竞买人无权再就标的债权文件及其交付范围向甲方提出任何主张
2.风险和瑕疵概括承受
竞买人承诺,一旦竞买成交,竞买人作为买受人将按照标的债权的基准日现状受让标的债权,接受标的债权的瑕疵和风险,不因拍卖标的的来源、瑕疵和风险,而请求信达公司和拍卖人承担相应责任,或以此作为竞买人履行约定或法定义务的抗辩
标的债权自基准日至标的债权移转给买受人之日发生变化的,买受人承认并接受该变化,不因标的债权的变化而请求信达公司和拍卖人承担相应的责任,或以此作为竞买人履行约定或法定义务的抗辩
3.鉴于信达公司在从相应原债权人受让标的债权时,已承诺不向相应原债权人追究任何法律责任,为此,竞买人同意并保证,竞买人一旦成为买受人,如果标的债权中存在该等能够追究原债权人任何法律责任的权利,竞买人承诺放弃并承诺在其与后手签署的协议中要求后手也放弃该等权利,并不以任何方式向相应原债权人追究任何法律责任
竞买人在正式竞价活动开始前请务必再仔细阅读信达公司的竞买须知、竞买公告等有关文件
咨询电话:陈经理;010-59025038联系地址:北京市东城区东直门外斜街9号院2号楼信达中心北塔21层中国信达资产管理股份有限公司北京市分公司