发布:2026-08-31 21:25   
您当前的位置: 资产信息网 > 债权 > (破)关于拍卖荣成寻山建设有限公司、恒茂实业集团有限公司资产包一宗的公告

(破)关于拍卖荣成寻山建设有限公司、恒茂实业集团有限公司资产包一宗的公告 <结束>

资产编号:11785129

235.4534万元
用途
100%
折扣率
2026-09-08
起始日期
2026-09-09
结束日期
变卖
拍卖阶段
可以购买价值分析报告
报告
项目地址:
评估价:
235.4534万元

资产概况

资产描述

资产图片

地图交通

资产概况

  • 总价:235.4534万元
  • 单价:0万元/平米
  • 区域:山东省 威海市
  • 用途:债权
  • 起始日期:2026-09-08
  • 结束日期:2026-09-09
  • 地址:山东省威海市荣成市
  • 评估价:235.4534万元
  • 联系人:资产信息网
  • 折扣率:100%
  • 联系电话:021-68828928
  • 拍卖阶段变卖
  • 拍卖状态:即将开拍
  • 发布站点:阿里
  • 标签:
    空置情况:无人
    小区:/td>国际
    竞价规则:本次拍卖活动设置延时出价功能
    注册资本:10000.0
    拍卖原因:诉讼
    开发商:端)、威海荣裕房地产开发

资产描述

资产配套: 环境配套超市医院健身娱乐银行等全面信息详见电脑版网站地图地理信息

拍卖公告

'<\/div>标的物详情描述<\/div><\/div><\/div><\/p>序号<\/span><\/b><\/b><\/p><\/td>标的物名称<\/span><\/b><\/b><\/p><\/td>详情<\/span><\/b><\/b><\/p><\/td><\/tr>1<\/span><\/p><\/td>荣成寻山建设有限公司持有的山东奥园正端置业有限公司债权<\/span><\/p><\/td>荣成寻山建设有限公司(以下简称寻山建设)因与东奥园正端置业有限公司(以下简称奥园正端)、威海荣裕房地产开发有限公司山建设工程施工合同纠纷一案,对此,威海市环翠区人民法院于<\/font>2023年9月27日作出(2022)鲁1002民初6391号民事判决

该判决判项一、二中载明:被告奥园正端于判决生效后十日内返还寻山建设履约保证金2500000元及利息(以2500000元为基数,自2022年10月10日起至实际发行之日止,按照全国银行间同业拆借中心公布贷款市场报价利率计算);被告奥园正端于判决生效后十日内另行支付寻山建设其他部分工程款1128081.54元及利息(以1128081.54元为基数,自2022年10月10日起至实际发行之日止,按照全国银行间同业拆借中心公布贷款市场报价利率计算)

同时该判决确认:如果未按本判决指定的期间履行给付金钱义务,应当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六十条规定,加倍支付迟延履行期间的债务利息;奥园正端负担案件受理费及保全申请费21909元

因奥园正端公司未履行给付金钱义务,寻山建设已向人民法院申请执行

<\/font><\/span><\/p>2025<\/span>年<\/span>6<\/span>月<\/span>19<\/span>日,荣成市人民法院依法作出<\/span>(2025)<\/span>鲁<\/span>1082<\/span>破申<\/span>14<\/span>号民事裁定,受理焦研文对荣成寻山建设有限公司的破产清算申请

<\/span>2025<\/span>年<\/span>8<\/span>月<\/span>5<\/span>日,荣成市人民法院依法作出<\/span>(2025)<\/span>鲁<\/span>1082<\/span>破<\/span>15<\/span>号决定书,指定威海同信润泰企业清算有限公司担任荣成寻山建设有限公司管理人,开展法律规定的各项工作

<\/span><\/p>经寻山建设管理人核查,奥园正端在寻山建设破产受理后仍未履行判决书确定的给付义务

应收债权包括:履约保证金及工程款本金为<\/font>3,628,081.54元、利息<\/font><\/span>311,889.83<\/span>元(截至<\/span>2026<\/span>年<\/span>6<\/span>月<\/span>27<\/span>日)、加倍支付迟延履行期间的债务利息为<\/span>620,946.16<\/span>元(自生效判决确定的履行时间届满之日起截至<\/span>2026<\/span>年<\/span>6<\/span>月<\/span>27<\/span>日)、案件受理费和保全申请费<\/span>21,909.00<\/span>元

以上共计<\/span>4,582,826.53<\/span>元

<\/span><\/p><\/td><\/tr>2<\/span><\/p><\/td>恒茂实业集团有限公司所有的无形资产(商标)一宗<\/span><\/p><\/td>序号<\/span><\/b><\/p><\/td>无形资产类别<\/span><\/b><\/p><\/td>无形资产名称<\/span><\/b><\/p><\/td>国际分类<\/span><\/b><\/p><\/td>申请<\/span><\/b>\/注册号<\/span><\/b><\/p><\/td>申请日期<\/span><\/b><\/p><\/td>注册公告日期<\/span><\/b><\/p><\/td><\/tr>1<\/span><\/p><\/td>商标权<\/span><\/p><\/td>图形<\/span><\/p><\/td>图形<\/span><\/p><\/td>29类食品<\/span><\/p><\/td>2016年7月18日<\/span><\/p><\/td>2016年7月18日<\/span><\/p><\/td><\/tr>2<\/span><\/p><\/td>商标权<\/span><\/p><\/td>图形<\/span><\/p><\/td>图形<\/span><\/p><\/td>39类运输贮藏<\/span><\/p><\/td>2016年7月18日<\/span><\/p><\/td>2016年7月18日<\/span><\/p><\/td><\/tr>3<\/span><\/p><\/td>商标权<\/span><\/p><\/td>图形<\/span><\/p><\/td>图形<\/span><\/p><\/td>35类广告销售<\/span><\/p><\/td>2016年7月18日<\/span><\/p><\/td>2016年7月18日<\/span><\/p><\/td><\/tr>4<\/span><\/p><\/td>商标权<\/span><\/p><\/td>图形<\/span><\/p><\/td>图形<\/span><\/p><\/td>30类方便食品<\/span><\/p><\/td>2016年7月18日<\/span><\/p><\/td>2016年7月18日<\/span><\/p><\/td><\/tr>3<\/span><\/p><\/td>恒茂实业集团有限公司持有的中食(荣成)投资有限公司<\/font>20%股权<\/font><\/span><\/p><\/td>中食(荣成)投资有限公司,注册资本:<\/font>10,000.00万元,其中恒茂实业认缴金额2,000.00万元,占股比例20%,实际出资到位金额不详,中食(荣成)投资有限公司现有资产和负债情况不详

<\/font><\/span><\/p><\/td><\/tr>4<\/span><\/p><\/td>恒茂实业集团有限公司持有的中食生物(荣成)科技有限公司<\/font>9.75293%股权<\/font><\/span><\/p><\/td>中食生物(荣成)科技有限公司,注册资本:<\/font>1,538.00万元,其中恒茂实业认缴金额150.00万元,占股比例9.75293%,实际出资到位金额不详,中食生物(荣成)科技有限公司现有资产和负债情况不详

该判决判项一、二中载明:被告奥园正端于判决生效后十日内返还寻山建设履约保证金2500000元及利息(以2500000元为基数,自2022年10月10日起至实际发行之日止,按照全国银行间同业拆借中心公布贷款市场报价利率计算);被告奥园正端于判决生效后十日内另行支付寻山建设其他部分工程款1128081.54元及利息(以1128081.54元为基数,自2022年10月10日起至实际发行之日止,按照全国银行间同业拆借中心公布贷款市场报价利率计算)

同时该判决确认:如果未按本判决指定的期间履行给付金钱义务,应当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六十条规定,加倍支付迟延履行期间的债务利息;奥园正端负担案件受理费及保全申请费21909元

因奥园正端公司未履行给付金钱义务,寻山建设已向人民法院申请执行

2025年6月19日,荣成市人民法院依法作出(2025)鲁1082破申14号民事裁定,受理焦研文对荣成寻山建设有限公司的破产清算申请

2025年8月5日,荣成市人民法院依法作出(2025)鲁1082破15号决定书,指定威海同信润泰企业清算有限公司担任荣成寻山建设有限公司管理人,开展法律规定的各项工作

经寻山建设管理人核查,奥园正端在寻山建设破产受理后仍未履行判决书确定的给付义务

应收债权包括:履约保证金及工程款本金为3,628,081.54元、利息311,889.83元(截至2026年6月27日)、加倍支付迟延履行期间的债务利息为620,946.16元(自生效判决确定的履行时间届满之日起截至2026年6月27日)、案件受理费和保全申请费21,909.00元

以上共计4,582,826.53元

2恒茂实业集团有限公司所有的无形资产(商标)一宗序号无形资产类别无形资产名称国际分类申请/注册号申请日期注册公告日期1商标权图形图形29类食品2016年7月18日2016年7月18日2商标权图形图形39类运输贮藏2016年7月18日2016年7月18日3商标权图形图形35类广告销售2016年7月18日2016年7月18日4商标权图形图形30类方便食品2016年7月18日2016年7月18日3恒茂实业集团有限公司持有的中食(荣成)投资有限公司20%股权中食(荣成)投资有限公司,注册资本:10,000.00万元,其中恒茂实业认缴金额2,000.00万元,占股比例20%,实际出资到位金额不详,中食(荣成)投资有限公司现有资产和负债情况不详

4恒茂实业集团有限公司持有的中食生物(荣成)科技有限公司9.75293%股权中食生物(荣成)科技有限公司,注册资本:1,538.00万元,其中恒茂实业认缴金额150.00万元,占股比例9.75293%,实际出资到位金额不详,中食生物(荣成)科技有限公司现有资产和负债情况不详

二、本次拍卖标的物的起拍价起拍价:人民币2,354,534.00元,保证金:人民币117,727.00元,增价幅度:人民币15,000.00元(或整倍数)

三、咨询时间与方式拍卖公告期间的上班时间(上午9:00-11:30,下午2:00-5:30)接受咨询(管理人咨询电话:13963175200徐经理)

四、拍卖方式本次拍卖活动为设有保留价的增价拍卖方式,保留价等于起拍价,至少一人报名且出价不低于起拍价,方可成交

若拍卖程序内有2人以上竞价的,以递增出价不低于增价幅度的方式进行,由拍卖程序结束时最高出价者竞得

无人报名或出价的,本次拍卖流拍五、拍卖延时本次拍卖活动设置延时出价功能,在拍卖活动结束前,每最后5分钟如果由竞买人出价,就自动延迟5分钟

六、税费(如有)及其他费用承担因标的物转让所涉及的买卖双方一切税费及明确的或潜在的一切关联费用(包括但不限于契税、过户手续费、物业费等)按照法律规定各自承担

七、竞买人条件1.凡具备完全民事行为能力的自然人、法人和其他组织均可参加竞买;法律、行政法规、司法解释对买受人资格或者条件有特殊规定的,竞买人应当具备规定的资格或者条件

竞买人须在淘宝网及支付宝平台上实名注册不符合条件参加竞买的,由竞买人自行承担相应的法律责任

2.参与竞买者可委托代理人(具备完全民事行为能力、已开设淘宝账户)进行

委托人(竞买人)为自然人的,委托人和委托代理人需于拍卖开始前3日内共同携带各自的身份证原件及复印件,到管理人威海同信润泰企业清算有限公司办公现场(具体地址:山东省威海市环翠区高山街2号8楼)办理授权委托手续;委托人为法人或其他组织的,委托代理人需于拍卖开始前3日内向管理人提供法人或其他组织合法有效的营业执照副本原件及复印件、法人或其他组织的法定代表人或负责人的身份证明原件、法人或其他组织的法定代表人或负责人的身份证复印件、授权代理人的身份证原件及复印件、授权委托书原件

如无授权委托手续或授权委托手续不全,竞买活动认定为支付宝账户实名注册人个人行为,因此而导致的标的物二次转让风险及因此产生的相关税费(如有)由竞买人自行承担

因系统限制暂不支持多人委托一人的情况,请竞买人注意3.对本拍卖标的物权属有异议者,应于开拍5个工作日前与管理人联系(联系人及电话:徐经理13963175200),并向管理人提交合法有效的权属异议书及证据材料

4.优先购买权人参加竞买的,应于报名交纳保证金前向管理人提交合法有效的证明,资格经管理人确认后才能参与竞买,逾期不提交的,视为放弃对本标的物的优先购买权

优先购买权人参与竞买的,与其他竞买人以相同的价格出价,没有更高出价的,拍卖财产由优先购买权人竞得

5.与本标的物有利害关系的当事人可参加竞拍,不参加竞拍的请关注本次拍卖活动的整个过程

6.本标的物优先购买权人相关说明:无

八、保证金和拍卖价款余款支付1.保证金的支付竞拍前,竞买人应通过支付宝账户交纳足额的拍卖保证金

竞买保证金交纳时,竞买人需在备注栏内注明:“荣成寻山建设有限公司、恒茂实业集团有限公司无形资产一宗拍卖项目的保证金”

拍卖竞价前将通过网拍系统在竞买人支付宝账户内冻结相应资金作为竞买保证金

拍卖结束后未竞得标的物的,冻结的保证金自动解冻,冻结期间不计利息

拍卖成交后2日内,买受人须向淘宝网支付软件服务费,原冻结的保证金将在淘宝网收到买受人支付的软件服务费后24小时内自动转入本管理人指定账户,买受人交纳的保证金充抵拍卖价款

2.拍卖价款余款的支付买受人应于拍卖成交且支付软件服务费后三日内将拍卖价款余款支付到管理人指定的收款账户

拍卖价款余款交纳时,买受人需在备注栏内注明:“荣成寻山建设有限公司、恒茂实业集团有限公司无形资产一宗的拍卖价款余款”

管理人指定的收款账户信息如下:收款单位:荣成寻山建设有限公司管理人收款银行:威海市商业银行股份有限公司营业部收款账号:817800001421010757拍卖成交后,买受人未按时足额支付拍卖价款余款的,视为买受人悔拍,已交纳的保证金不予退还

保证金数额不足以支付《竞买须知》中规定的各项费用、损失以及重新拍卖价款低于原拍卖价款差价等的,管理人将另行向原买受人追索

悔拍后重新拍卖的,原买受人不得参加竞买因标的物本身价值较大,起拍价、保证金、竞拍成交价款相对较高

竞买人参与竞拍,支付保证金及余款可能会碰到当天限额无法支付的情况,请竞买人根据自身情况选择网上充值银行

各大银行充值和支付的限额情况可上网查询,网址为:https://www.taobao.com/market/paimai/sf-helpcenter.php?path=sf-hc-right-content5#q1

九、拍卖标的物权属转移1.依照阿里拍卖流程,竞买人成功竞得网拍标的物后,淘宝网拍平台将生成相应竞拍成功确认信息(我的拍卖—订单)

2.买受人应于付清全部拍卖价款后5个工作日内(遇节假日顺延),携带竞拍成功确认信息文件(买受人签名或盖章)、付款凭证(包括保证金付款凭证、拍卖价款余款付款凭证,买受人均须签名或盖章)及相关有效身份证明材料到管理人与管理人签署《拍卖成交确认书》,并与管理人签订《转让协议》,对标的物、款项、转让事宜、违约责任、争议解决等进行具体约定

同时,与管理人到法院办理债权所涉案件申请执行人的变更手续3.拍卖成交后,若买受人委托代理人办理债权转让手续和债权所涉案件申请执行人的变更手续的,须向管理人提供授权委托手续(授权委托手续的办理等要求按照本拍卖公告第七条第2款的规定执行),并按照本《拍卖公告》及《竞买须知》的要求到管理人处办理标的物转让成交等相关手续

如委托代理手续不全,管理人有权拒绝办理标的物转让成交等手续十、特别提示1.本次拍卖为管理人根据债权人会议表决通过的《破产财产变价方案》进行的拍卖

(1)荣成寻山建设有限公司持有的山东奥园正端置业有限公司债权拍卖成交后,债权本金及相关的利息由买受人自行收取

法院及管理人对债权本息清收后果不承担任何责任注:奥园公司可能存在更名、破产、解散、注销、被撤销、关闭、被吊销、歇业、下落不明等主体存续性瑕疵以及其他方面的瑕疵等情形

(2)因商标属于无形资产,管理人将标的物信息表随同本公告发布在网上,买受人自行在拍卖期限内对上述拍卖标的相关信息进行咨询,并网上查看

请竞买人自行调查标的物使用价值及存在的瑕疵未查看标的的竞买人视为对本标的实物现状的确认,责任自负

(3)对于恒茂实业持有的股权,管理人不组织统一预展看样,另过户手续及交付手续视实际情况予以处理

2.标的物以现状为准,管理人不承担拍卖标的物清收保证

3.竞拍前请竞买人务必遵照管理人公布的《拍卖公告》和《竞买须知》的要求,调查应收款项实况信息(如标的物转让要求等)、了解竞买资质、委托代理及拍卖价款余额支付要求等内容

如违反相关约定,将产生包括但不限于保证金不予退还等不利后果,请理性参拍

4.本次拍卖公告对拍卖标的物所作的情况说明,仅为竞买人参与竞买提供参考,不能作为竞买人判断、权衡标的物价值的最终依据,竞买人根据自身需求可自行调查、了解、核实拍卖标的物实况

本公告未尽事宜,管理人不承担任何责任5.本次拍卖标的物情况较为复杂,标的物以其现状为准,管理人和寻山建设不承担拍卖标的物的瑕疵等任何保证责任

因此,有意竞买者请亲自调查了解,未看样的竞买人视为对标的物现状的确认,相关不利法律后果及责任自负

管理人咨询电话:徐经理,13963175200管理人地址:山东省威海市环翠区高山街2号8楼

淘宝技术咨询:400-822-2870本公告未尽事宜,按照《竞买须知》的规定执行;《竞买须知》没有规定的,请向本管理人咨询

荣成寻山建设有限公司管理人二〇二六年八月三十一日竞买须知荣成寻山建设有限公司管理人、恒茂实业集团有限公司管理人(以下称“管理人”)管理人将于2026年9月8日10时至2026年9月9日10时止(延时除外)在淘宝网阿里拍卖破产强清平台(处置单位:恒茂实业集团有限公司管理人,监督单位:荣成市人民法院,网址:https://susong.taobao.com/)进行公开拍卖活动,现就网上拍卖有关事宜敬告各位竞买人:一、本《拍卖须知》根据《最高人民法院关于人民法院民事执行中拍卖、变卖财产的规定》《最高人民法院关于人民法院网络司法拍卖若干问题的规定》《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等相关法律规定制订,竞买人应认真仔细阅读,了解本须知的全部内容

二、本次拍卖活动遵循“公开、公平、公正、诚实守信”的原则,拍卖活动具备法律效力

参加本次拍卖活动的当事人和竞买人必须遵守本须知的各项条款,并对自己的行为承担法律责任

三、拍卖标的:1.序号标的物名称详情1荣成寻山建设有限公司持有的山东奥园正端置业有限公司债权荣成寻山建设有限公司(以下简称寻山建设)因与东奥园正端置业有限公司(以下简称奥园正端)、威海荣裕房地产开发有限公司山建设工程施工合同纠纷一案,对此,威海市环翠区人民法院于2023年9月27日作出(2022)鲁1002民初6391号民事判决

该判决判项一、二中载明:被告奥园正端于判决生效后十日内返还寻山建设履约保证金2500000元及利息(以2500000元为基数,自2022年10月10日起至实际发行之日止,按照全国银行间同业拆借中心公布贷款市场报价利率计算);被告奥园正端于判决生效后十日内另行支付寻山建设其他部分工程款1128081.54元及利息(以1128081.54元为基数,自2022年10月10日起至实际发行之日止,按照全国银行间同业拆借中心公布贷款市场报价利率计算)

同时该判决确认:如果未按本判决指定的期间履行给付金钱义务,应当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六十条规定,加倍支付迟延履行期间的债务利息;奥园正端负担案件受理费及保全申请费21909元

因奥园正端公司未履行给付金钱义务,寻山建设已向人民法院申请执行

2025年6月19日,荣成市人民法院依法作出(2025)鲁1082破申14号民事裁定,受理焦研文对荣成寻山建设有限公司的破产清算申请

2025年8月5日,荣成市人民法院依法作出(2025)鲁1082破15号决定书,指定威海同信润泰企业清算有限公司担任荣成寻山建设有限公司管理人,开展法律规定的各项工作

经寻山建设管理人核查,奥园正端在寻山建设破产受理后仍未履行判决书确定的给付义务

应收债权包括:履约保证金及工程款本金为3,628,081.54元、利息311,889.83元(截至2026年6月27日)、加倍支付迟延履行期间的债务利息为620,946.16元(自生效判决确定的履行时间届满之日起截至2026年6月27日)、案件受理费和保全申请费21,909.00元

以上共计4,582,826.53元

2恒茂实业集团有限公司所有的无形资产(商标)一宗序号无形资产类别无形资产名称国际分类申请/注册号申请日期注册公告日期1商标权图形图形29类食品2016年7月18日2016年7月18日2商标权图形图形39类运输贮藏2016年7月18日2016年7月18日3商标权图形图形35类广告销售2016年7月18日2016年7月18日4商标权图形图形30类方便食品2016年7月18日2016年7月18日3恒茂实业集团有限公司持有的中食(荣成)投资有限公司20%股权中食(荣成)投资有限公司,注册资本:10,000.00万元,其中恒茂实业认缴金额2,000.00万元,占股比例20%,实际出资到位金额不详,中食(荣成)投资有限公司现有资产和负债情况不详

4恒茂实业集团有限公司持有的中食生物(荣成)科技有限公司9.75293%股权中食生物(荣成)科技有限公司,注册资本:1,538.00万元,其中恒茂实业认缴金额150.00万元,占股比例9.75293%,实际出资到位金额不详,中食生物(荣成)科技有限公司现有资产和负债情况不详

2.起拍价:人民币2,354,534.00元,保证金:人民币117,727.00元,增价幅度:人民币15,000.00元(或整倍数)

对标的物有异议者,请于开拍五个工作日前向管理人书面提出异议四、本次拍卖是经法定公告期和展示期后才举行的,就拍卖标的物已知及可能存在的瑕疵已在本次拍卖资料中作了详尽的说明

五、竞买人条件:凡具备完全民事行为能力的公民、法人和其他组织均可参加竞买,若不具有完全民事行为能力则其法定代理人必须具备完全民事行为能力;法律、行政法规、司法解释对买受人资格或者条件有特殊规定的(如商品房限购等),竞买人应当具备规定的资格或者条件

因不符合条件参加竞买的,由竞买人自行承担相应的法律责任根据最高人民法院《关于人民法院网络司法拍卖若干问题的规定》第三十四条之规定:实施网络司法拍卖的,下列机构和人员不得竞买并不得委托他人代为竞买与其相关的拍卖财产:1.负责执行的人民法院;2.网络服务提供者;3.承担拍卖

地图交通

小区地址:山东省威海市荣成市

公        交:

用户反馈

在线客服1

在线客服2

微信联系

贷款申请

分析报告

收藏

用户中心