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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div>标的物详情描述<\/div><\/div><\/div><\/p>上海涪平商贸有限公司(以下简称债务人)对徐建平、李斜的债权
<\/span><\/p>Â<\/span><\/p>上海铁路运输法院作出的(2023<\/span>)沪7101<\/span>民初2245<\/span>号民事判决书,判决:1.<\/span>被告徐建平应于本判决生效之日起十日内返还原告上海涪平商贸有限公司出资款370<\/span>万元及利息(以441<\/span>万元为基数,自2011<\/span>年11<\/span>月16<\/span>日起至2013<\/span>年4<\/span>月18<\/span>日止按人民银行同期同类贷款基准利率计算;以411<\/span>万元为基数,从2013<\/span>年4<\/span>月19<\/span>日起至2013<\/span>年6<\/span>月30<\/span>日止按人民银行同期同类贷款基准利率计算;以391<\/span>万元为基数,从2013<\/span>年7<\/span>月1<\/span>日起至2017<\/span>年6<\/span>月19<\/span>日止按人民银行同期同类贷款基准利率计算;以386<\/span>万元为基数,从2017<\/span>年6<\/span>月20<\/span>日起至2017<\/span>年6<\/span>月29<\/span>日止按人民银行同期同类贷款基准利率计算;以380<\/span>万元为基数,从2017<\/span>年6<\/span>月30<\/span>日起至2017<\/span>年7<\/span>月13<\/span>日止按人民银行同期同类贷款基准利率计算;以374<\/span>万元为基数,从2017<\/span>年7<\/span>月14<\/span>日起至2017<\/span>年8<\/span>月17<\/span>日止按人民银行同期同类贷款基准利率计算;以370<\/span>万元为基数,从2017<\/span>年8<\/span>月18<\/span>日起至2019<\/span>年8<\/span>月19<\/span>日止按人民银行同期同类贷款基准利率,从2019<\/span>年8<\/span>月20<\/span>日起至2022<\/span>年9<\/span>月20<\/span>日止按同期中国人民银行授权全国银行间同业拆借中心公布的一年期贷款市场报价利率计算);<\/span><\/p>2.<\/span>被告李斜应于本判决生效之日起十日内返还原告上海涪平商贸有限公司出资款49<\/span>万元及利息(以49<\/span>万元为基数,自2011<\/span>年11<\/span>月16<\/span>日起至2019<\/span>年8<\/span>月19<\/span>日止按人民银行同期同类贷款基准利率,从2019<\/span>年8<\/span>月20<\/span>日起至实际返还之日止按同期中国人民银行授权全国银行间同业拆借中心公布的一年期贷款市场报价利率计算);<\/span><\/p>三、被告李斜对本判决主文第一项确定之义务承担连带责任;被告徐建平对本判决主文第二项确定之义务承担连带责任
<\/span><\/p>如果未按本判决指定的期间履行给付金钱义务,应当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六十四条之规定,加倍支付迟延履行期间的债务利息
<\/span><\/p>因被执行人徐建平、李斜未履行上述判决义务,管理人依据已经发生法律效力的判决文书向法院申请强制执行,上海铁路运输法院于2024<\/span>年5<\/span>月30<\/span>日立案,案号为(2024<\/span>)沪7101<\/span>执260<\/span>号
执行期间,法院依法查冻了徐建平、李斜名下财产,但因无法进一步处置,2024<\/span>年11<\/span>月26<\/span>日法院裁定终结本次执行程序
<\/span><\/p>标的物特别情况说明:<\/span><\/b><\/p>1<\/span><\/b>、管理人除上述裁判文书,无法向买受人移交任何资料
<\/span><\/b><\/p>2<\/span><\/b>、管理人不保证本次出售的或有债权确实成立,上述或有债权有不成立的可能性,买受人应慎重考虑,谨慎参拍
一旦买受人参拍,视为买受人接受该或有债权所有显性或隐性的一切瑕疵
<\/span><\/b><\/p>3<\/span><\/b>、管理人无法提供记账凭证或者欠费明细等支持性文件,本次拍卖的或有债权可能全部或部分无效、不存在、无法追回、产生损失等,真实性存在瑕疵
<\/span><\/b><\/p>4<\/span><\/b>、债权可能已超过诉讼时效、执行时效或丧失相关的法定期间或因其他原因已部分消灭或成为自然债导致存在无法收回的可能,因合同约定、债务人实际已履行等原因已消灭,发票未开,被抵销、撤销以及其他原因或纠纷导致无法收回、产生损失等风险
<\/span><\/b><\/p>5<\/span><\/b>、债权可能存在不符合约定的付款条件、付款期限未届满、被质押、损害赔偿等违约情形导致债权存在争议、无法收回、产生损失等风险
<\/span><\/b><\/p>6<\/span><\/b>、与债权相关的债务人或担保人或第三方存在破产、被解散、被注销、被撤销、被关闭、被吊销、歇业、下落不明以及其他主体存续性瑕疵的情形,可能无清偿能力,管理人不确定该债权能否收回
<\/span><\/b><\/p>7<\/span><\/b>、拍品或有债权可能存在不真实、不完整,债权凭证原件缺失、不存在或内容冲突或导致债权存在争议、无法收回、产生损失等相关情形
<\/span><\/b><\/p>8<\/span><\/b>、债权文件可能与债权文件清单记载不一致导致债权存在争议、无法收回、产生损失等风险
<\/span><\/b><\/p>9<\/span><\/b>、就债权提起诉讼可能存在反诉要求赔偿违约金等债权存在争议、无法收回、产生损失的风险
<\/span><\/b><\/p>10<\/span><\/b>、就债权提起诉讼可能存在败诉、不能变更诉讼主体、执行主体等诉讼风险
<\/span><\/b><\/p>11<\/span><\/b>、债权项目可能存在已经被其他债权人或第三人收取的情形
<\/span><\/b><\/p>12<\/span><\/b>、其他已经或尚未发现的可能导致债权存在争议、不存在、无法收回、产生损失等风险
<\/span><\/b><\/p>因上述问题发生费用及造成的导致债权存在争议、无法收回、产生损失等风险由买受人自行承担
<\/span><\/b><\/p>13<\/span><\/b>、竞买人需对影响标的债权价值的一切因素独立进行综合考量后作出是否竞买的决策,并自行承担由此所产生的一切风险、损失以及不能获得相应预期利益的后果
管理人不提供任何债权可收回性的保证或承诺<\/span><\/b><\/p>14<\/span><\/b>、竞买人在拍卖成交后所获得的债权如存在瑕疵或附随义务,受让人将同样受到该瑕疵或附随义务的约束
上述存在的瑕疵或附随义务或尚未发现的缺陷,由竞买人自行调查核实并承担相应风险
<\/span><\/b><\/p>15<\/span><\/b>、管理人仅负责向买受人出具债权转让通知书,向债务人、抵押权人、质押权人、保证人等相关担保权人送达的相关通知或文书由买受人自行负责并承担相关费用
管理人无法给买受人开具发票<\/span><\/b><\/p>16<\/span><\/b>、竞买人应在竞价前自行做好尽职调查,自行判断是否符合受让本标的的资格
因不符合条件参加竞买的,由竞买人自行承担相应的法律责任,并自行承担由此产生的全部责任及后果,包括但不限于费用、风险和损失
<\/span><\/b><\/p>17<\/span><\/b>、管理人既无法确定已经收集的证据所指向的事实不会被管理人所未知或尚未掌握的其他证据或事实推翻,也无法保证就相关债权所收集的证据或材料的真实性、有效性、完整性、合法性及其与债权之间存在关联性
管理人所收集的证据只是根据其对于相关事实的理解所收集,现提供信息存在根据其现有财务等记录所反映事实不能被司法机关认可的风险
<\/span><\/b><\/p>18<\/span><\/b>、本次拍卖涉及的一切税、费及其他相关费用按照法律规定由买卖双方各自承担,未明确缴费义务人的费用由买受人承担
<\/span><\/b><\/p>19<\/span><\/b>、拍卖成交之日起,买受人须承担标的物可能发生的一切风险
<\/span><\/b><\/p>20<\/span><\/b>、管理人将秉持诚信原则尽量提供给竞买人所需资料,管理人不对标的任何权利负担或瑕疵承担责任
竞买人根据自身需求可自行调查、了解、核实未尽事宜,管理人不承担任何责任
<\/span><\/b><\/p>21<\/span><\/b>、其他未尽事宜由买受人自行了解
<\/span><\/b><\/p>因上述问题发生费用及造成的债权目的不能实现、债权无法回收的风险由买受人自行承担
<\/span><\/b><\/p>Â<\/span><\/p><\/p><\/span><\/div><\/div><\/div><\/div>竞买公告上海涪平商贸有限公司管理人(以下简称管理人)将于2026年9月9日10时起至2026年9月10日10时止(延时除外)在“阿里资产网”上进行公开网络司法拍卖,现公告如下:一、拍卖标的:上海涪平商贸有限公司(以下简称债务人)对徐建平、李斜的债权
上海铁路运输法院作出的(2023)沪7101民初2245号民事判决书,判决:1.被告徐建平应于本判决生效之日起十日内返还原告上海涪平商贸有限公司出资款370万元及利息(以441万元为基数,自2011年11月16日起至2013年4月18日止按人民银行同期同类贷款基准利率计算;以411万元为基数,从2013年4月19日起至2013年6月30日止按人民银行同期同类贷款基准利率计算;以391万元为基数,从2013年7月1日起至2017年6月19日止按人民银行同期同类贷款基准利率计算;以386万元为基数,从2017年6月20日起至2017年6月29日止按人民银行同期同类贷款基准利率计算;以380万元为基数,从2017年6月30日起至2017年7月13日止按人民银行同期同类贷款基准利率计算;以374万元为基数,从2017年7月14日起至2017年8月17日止按人民银行同期同类贷款基准利率计算;以370万元为基数,从2017年8月18日起至2019年8月19日止按人民银行同期同类贷款基准利率,从2019年8月20日起至2022年9月20日止按同期中国人民银行授权全国银行间同业拆借中心公布的一年期贷款市场报价利率计算);2.被告李斜应于本判决生效之日起十日内返还原告上海涪平商贸有限公司出资款49万元及利息(以49万元为基数,自2011年11月16日起至2019年8月19日止按人民银行同期同类贷款基准利率,从2019年8月20日起至实际返还之日止按同期中国人民银行授权全国银行间同业拆借中心公布的一年期贷款市场报价利率计算);三、被告李斜对本判决主文第一项确定之义务承担连带责任;被告徐建平对本判决主文第二项确定之义务承担连带责任
如果未按本判决指定的期间履行给付金钱义务,应当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六十四条之规定,加倍支付迟延履行期间的债务利息
特别说明:1.以上债权本金419万元,利息按照同期银行贷款利率/LPR自2011年11月16日计算至实际清偿之日止;2.债务人未获清偿的全部破产债权金额共计829894.19元,该笔债权的受让人可获清偿的金额可能存在不得高于剩余破产债权总额的风险
3.徐建平、李斜各有沪牌汽车一辆,李斜名下位于江西省永新县禾川镇建设西路恒兴华府5栋3单元501室房产于2024年11月4日被上海铁路运输法院查封(期限三年)
上述标的拍卖起拍价1,200,000.00元;保证金:240,000.00元;增价幅度:15,000.00元及其倍数
标的物特别情况说明:1、管理人除上述裁判文书,无法向买受人移交任何资料
2、管理人不保证本次出售的或有债权确实成立,上述或有债权有不成立的可能性,买受人应慎重考虑,谨慎参拍
一旦买受人参拍,视为买受人接受该或有债权所有显性或隐性的一切瑕疵
3、管理人无法提供记账凭证或者欠费明细等支持性文件,本次拍卖的或有债权可能全部或部分无效、不存在、无法追回、产生损失等,真实性存在瑕疵
4、债权可能已超过诉讼时效、执行时效或丧失相关的法定期间或因其他原因已部分消灭或成为自然债导致存在无法收回的可能,因合同约定、债务人实际已履行等原因已消灭,发票未开,被抵销、撤销以及其他原因或纠纷导致无法收回、产生损失等风险
5、债权可能存在不符合约定的付款条件、付款期限未届满、被质押、损害赔偿等违约情形导致债权存在争议、无法收回、产生损失等风险
6、与债权相关的债务人或担保人或第三方存在破产、被解散、被注销、被撤销、被关闭、被吊销、歇业、下落不明以及其他主体存续性瑕疵的情形,可能无清偿能力,管理人不确定该债权能否收回
7、拍品或有债权可能存在不真实、不完整,债权凭证原件缺失、不存在或内容冲突或导致债权存在争议、无法收回、产生损失等相关情形
8、债权文件可能与债权文件清单记载不一致导致债权存在争议、无法收回、产生损失等风险
9、就债权提起诉讼可能存在反诉要求赔偿违约金等债权存在争议、无法收回、产生损失的风险
10、就债权提起诉讼可能存在败诉、不能变更诉讼主体、执行主体等诉讼风险
11、债权项目可能存在已经被其他债权人或第三人收取的情形
12、其他已经或尚未发现的可能导致债权存在争议、不存在、无法收回、产生损失等风险
因上述问题发生费用及造成的导致债权存在争议、无法收回、产生损失等风险由买受人自行承担
13、竞买人需对影响标的债权价值的一切因素独立进行综合考量后作出是否竞买的决策,并自行承担由此所产生的一切风险、损失以及不能获得相应预期利益的后果
管理人不提供任何债权可收回性的保证或承诺14、竞买人在拍卖成交后所获得的债权如存在瑕疵或附随义务,受让人将同样受到该瑕疵或附随义务的约束
上述存在的瑕疵或附随义务或尚未发现的缺陷,由竞买人自行调查核实并承担相应风险
15、管理人仅负责向买受人出具债权转让通知书,向债务人、抵押权人、质押权人、保证人等相关担保权人送达的相关通知或文书由买受人自行负责并承担相关费用
管理人无法给买受人开具发票16、竞买人应在竞价前自行做好尽职调查,自行判断是否符合受让本标的的资格
因不符合条件参加竞买的,由竞买人自行承担相应的法律责任,并自行承担由此产生的全部责任及后果,包括但不限于费用、风险和损失
17、管理人既无法确定已经收集的证据所指向的事实不会被管理人所未知或尚未掌握的其他证据或事实推翻,也无法保证就相关债权所收集的证据或材料的真实性、有效性、完整性、合法性及其与债权之间存在关联性
管理人所收集的证据只是根据其对于相关事实的理解所收集,现提供信息存在根据其现有财务等记录所反映事实不能被司法机关认可的风险
18、本次拍卖涉及的一切税、费及其他相关费用按照法律规定由买卖双方各自承担,未明确缴费义务人的费用由买受人承担
19、拍卖成交之日起,买受人须承担标的物可能发生的一切风险
20、管理人将秉持诚信原则尽量提供给竞买人所需资料,管理人不对标的任何权利负担或瑕疵承担责任
竞买人根据自身需求可自行调查、了解、核实未尽事宜,管理人不承担任何责任
21、其他未尽事宜由买受人自行了解
因上述问题发生费用及造成的债权目的不能实现、债权无法回收的风险由买受人自行承担
二、拍卖时间:拍卖时间:2026年9月9日10时起至2026年9月10日10时止(延时除外)
三、拍卖方式及竞价规则:设有起拍价的增价拍卖方式,至少一人报名且出价不低于起拍价的方可成交
本次拍卖活动设置延时出价功能,在拍卖结束前,每最后5分钟内有竞买人出价的(以系统接受竞价时间为准),则自最新出价时点拍卖活动顺延5分钟
四、因拍卖标的为生效的人民法院判决的对外债权,故本标的不安排现场看样
因拍卖标的物无实物可供竞买人看样,请竞买人自行调查该资产的价值与瑕疵,详细情况可向相关部门了解,参与拍卖的竞买人视为对标的的一切瑕疵(包括隐性瑕疵和显性瑕疵)已知,责任自负,请谨慎参拍
管理人不对标的的任何权利负担或瑕疵承担责任竞买人一旦作出竞买决定,即表明已完全了解,并接受标的物的现状和一切已知及未知的瑕疵
五、凡具备完全民事行为能力的自然人、法人、非法人组织均可参加竞买
但法律、法规和司法解释等对买受人资格或者条件有特殊规定的,竞买人应当具备规定的资格或者条件
六、对拍卖标的权属有异议者,请于拍卖开始三日前与管理人联系,管理人负责向上海铁路运输法院反馈
七、竞买人应在拍卖竞价程序结束前交纳保证金,经管理人或网络服务提供者确认后取得竞买资格
拍卖结束或流拍后,未竞得标的的竞买人所交付的保证金将不计息解冻、退回;本标的买受人支付的保证金作为成交款的一部分,自动转入管理人指定账户
买受人悔拍的,交付的保证金不予退还拍卖成交余款(拍卖成交款扣减保证金)应于拍卖成交后五日内以买受人(或到管理人处办理过授权的代理人)账户缴入管理人账户,并向管理人递交缴款凭证
管理人账户:户名:上海涪平商贸有限公司管理人账号:15449708400061开户行:平安银行上海分行营业部八、司法拍卖标的因保证金、成交价金额较大,请竞买人自行了解银行相关规定,避免遇到因当天限额无法支付等情况
九、拍卖成交后,载明买受人姓名和竞买号的司法拍卖网络竞价成功确认书将在网络拍卖平台上公示
十、买受人全额支付拍卖成交款后,管理人配合买受人以此签订债权转让协议,并协助买受人向人民法院办理相关转让手续
拍卖标的转让事宜,由买受人自行办理,管理人根据买受人要求,予以配合并提供所需材料
拍卖标的转让事宜,由买受人自行办理,管理人根据买受人要求,予以配合并提供所需材料
拍品债权转让可能涉及的全部费用均由买受人自行负责,与管理人无关
注:拍卖成交价不含本条涉及钱款十一、如需线下报名(委托代理竞买人、联合竞买人、优先购买权人)或有其他事宜,请与管理人联系、咨询
委托代理竞买人、优先购买权人、联合竞买人应于拍卖开始三日前向管理人递交书面申请及身份证明,来管理人处办理相关手续,资格经管理人确认后方可参拍
请竞买人在拍卖竞价前务必仔细阅读本公告及本次拍卖发布的竞买须知、拍卖标的调查情况表等资料
管理人咨询电话:经纬律所乔律师17521255651联系地址:上海市浦东新区东园路189号上海银行大厦1205室举报监督电话:021-12368(上海市第三中级人民法院)上海涪平商贸有限公司管理人2026年9月1日竞买须知上海涪平商贸有限公司管理人(以下简称管理人)将于2026年9月9日10时起至2026年9月10日10时(延时除外)在“阿里资产网”上进行公开网络司法拍卖,现就相关网上拍卖事宜敬告各位竞买人:一、本《竞买须知》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最高人民法院关于人民法院网络司法拍卖若干问题的规定》等相关法律法规制订,敬请竞买人仔细阅读,充分了解
二、本次拍卖活动遵循“公开、公平、公正、诚实守信”的原则,具有法律效力
参加本次拍卖活动的民事主体应遵守本须知及本次拍卖发布公告的各项条款,对自己的行为承担法律责任
三、拍卖标的:上海涪平商贸有限公司(以下简称债务人)对徐建平、李斜的债权
(具体详见竞买公告)标的物特别情况说明:1、管理人除上述查询到的情况,无法向买受人移交任何资料
2、管理人不保证本次出售的或有债权确实成立,上述或有债权有不成立的可能性,买受人应慎重考虑,谨慎参拍
一旦买受人参拍,视为买受人接受该或有债权所有显性或隐性的一切瑕疵
3、管理人无法提供记账凭证或者欠费明细等支持性文件,本次拍卖的或有债权可能全部或部分无效、不存在、无法追回、产生损失等,真实性存在瑕疵
4、债权可能已超过诉讼时效、执行时效或丧失相关的法定期间或因其他原因已部分消灭或成为自然债导致存在无法收回的可能,因合同约定、债务人实际已履行等原因已消灭,发票未开,被抵销、撤销以及其他原因或纠纷导致无法收回、产生损失等风险
5、债权可能存在不符合约定的付款条件、付款期限未届满、被质押、损害赔偿等违约情形导致债权存在争议、无法收回、产生损失等风险
6、与债权相关的债务人或担保人或第三方存在破产、被解散、被注销、被撤销、被关闭、被吊销、歇业、下落不明以及其他主体存续性瑕疵的情形,可能无清偿能力,管理人不确定该债权能否收回
7、拍品或有债权可能存在不真实、不完整,债权凭证原件缺失、不存在或内容冲突或导致债权存在争议、无法收回、产生损失等相关情形
8、债权文件可能与债权文件清单记载不一致导致债权存在争议、无法收回、产生损失等风险
9、就债权提起诉讼可能存在反诉要求赔偿违约金等债权存在争议、无法收回、产生损失的风险
10、就债权提起诉讼可能存在败诉、不能变更诉讼主体、执行主体等诉讼风险
11、债权项目可能存在已经被其他债权人或第三人收取的情形
12、其他已经或尚未发现的可能导致债权存在争议、不存在、无法收回、产生损失等风险
因上述问题发生费用及造成的导致债权存在争议、无法收回、产生损失等风险由买受人自行承担
13、竞买人需对影响标的债权价值的一切因素独立进行综合考量后作出是否竞买的决策,并自行承担由此所产生的一切风险、损失以及不能获得相应预期利益的后果
管理人不提供任何债权可收回性的保证或承诺14、竞买人在拍卖成交后所获得的债权如存在瑕疵或附随义务,受让人将同样受到该瑕疵或附随义务的约束
上述存在的瑕疵或附随义务或尚未发现的缺陷,由竞买人自行调查核实并承担相应风险
15、管理人仅负责向买受人出具债权转让通知书,向债务人、抵押权人、质押权人、保证人等相关担保权人送达的相关通知或文书由买受人自行负责并承担相关费用
管理人无法给买受人开具发票16、竞买人应在竞价前自行做好尽职调查,自行判断是否符合受让本标的的资格
因不符合条件参加竞买的,由竞买人自行承担相应的法律责任,并自行承担由此产生的全部责任及后果,包括但不限于费用、风险和损失
17、管理人既无法确定已经收集的证据所指向的事实不会被管理人所未知或尚未掌握的其他证据或事实推翻,也无法保证就相关债权所收集的证据或材料的真实性、有效性、完整性、合法性及其与债权之间存在关联性
管理人所收集的证据只是根据其对于相关事实的理解所收集,现提供信息存在根据其现有财务等记录所反映事实不能被司法机关认可的风险
18、本次拍卖涉及的一切税、费及其他相关费用按照法律规定由买卖双方各自承担,未明确缴费义务人的费用由买受人承担
19、拍卖成交之日起,买受人须承担标的物可能发生的一切风险
20、管理人将秉持诚信原则尽量提供给竞买人所需资料,管理人不对标的任何权利负担或瑕疵承担责任
竞买人根据自身需求可自行调查、了解、核实
未尽事宜,管理人不承担任何责任21、其他未尽事宜由买受人自行了解
因上述问题发生费用及造成的债权目的不能实现、债权无法回收的风险由买受人自行承担
四、凡具备完全民事行为能力的自然人、法人、非法人组织均可参加竞买,但应符合相关规定
不符合条件参与竞买的,应自行承担相应法律责任,包括但不限于拍卖成交后,因法律、法规及政策原因发生的无法受让等风险
五、与拍卖标的有利害关系的民事主体可以参与竞买(法律法规和司法解释禁止参与竞买的除外),不参与竞买的请全程关注本次拍卖
六、若参与竞买人委托他人(具备完全民事行为能力的自然人)代为竞买的,应于拍卖开始三日前与管理人联系,竞买人(自然人为本人