拍卖公告
中国东方资产管理股份有限公司河北省分公司关于北京宏源循环能源投资中心(有限合伙)持有底层实物及债权资产的招商公告中国东方资产管理股份有限公司河北省分公司(以下简称“东方”)为北京宏源循环能源投资中心(有限合伙)(以下简称“基金”)的优先级有限合伙人,基金底层持有对西安天可华能源科技有限公司、西安中宏新能源科技有限公司、库国华、白重功债权资产和基于《150Tt/h干熄焦及25MW余热发电项目以租代售协议》(以下简称“以租代售协议”)持有干熄焦余热发电设备实物资产及对山东博兴胜利科技有限公司(以下简称“山东博兴”)的债权资产,为与投资者进行有效的市场沟通,并探讨商业合作机会,特发布此推介信息,具体情况如下:表一:债权资产(包括债权项下的担保权益)基准日:2026年9月1日序号义务人义务人所在地债权合同名称债权本金余额(万)担保措施现状说明1西安中宏新能源科技有限公司陕西省西安市《委托贷款借款合同》及《委托借款合同延期协议》、《抵债协议》、《回购协议》7,700.00保证人:西安天可华能源科技有限公司、西安中宏新能源科技有限公司、库国华抵押物:西安天可华名下位于河南沈丘生物质电厂的一期、二期机器设备、蒲城新恒源厂区内机器设备;西安中宏名下位于徐州华裕煤气有限公司厂区内、沛县龙固镇工业园区内徐州天安化工有限公司厂区内的机器设备质押物:西安天可华持有的对沈丘豫能热电有限公司应收账款质押和西安中宏2,700.00万股股权委托借款合同延期协议约定延期本金此后不再计息;2021年6月8日法院判决[(2021)京04民初389号]应支付利息数额为2,418,449.92元(延期协议前利息);法律状态:执行中2西安天可华能源科技有限公司、西安中宏新能源科技有限公司、库国华、白重功陕西省西安市《委托贷款借款合同》及《委托借款合同延期协议》、《抵债协议》、《回购协议》24,706.60-2021年4月9日法院判决[(2020)京01民初264号]应付利息余额:自2018年9月20日起至实际支付日按照银行间同类贷款利息和LPR计算;违约金计算:自2018年5月17日起至实际支付日按照日万分之三计算;同时判决支持26万元律师费及加倍支付迟履行期间利息
法律状态:终本中3山东博兴胜利科技有限公司山东省滨州市《150Tt/h干熄焦及25MW余热发电项目以租代售协议》项下租金债权暂计算至2025年7月1日应付未付租金4,266.49万元及相应违约金基金和山东博兴双方于2020年1月1日签署《以租代售协议》,约定采取以租代售方式将150Tt/h干熄焦及25MW余热发电设备(以下简称“标的设备”)转让给山东博兴,租金总额1.3亿元,价款按季支付、五年内结清
2021年12月30日基金收到山东博兴第一期租金422.50万元,约为协议约定每期租金的65%,此后山东博兴基本按照上述比例支付每季租金,基金管理人未认可上述租金支付方式且对于应付未付租金保持催收
截至2024年12月30日,山东博兴向基金支付租金13次,总计5,483.51万元
协议约定可按照日利率0.065%计收逾期付款违约金现就《以租代售协议》项下对山东博兴应付未付租金及违约金等债权资产进行转让
表二:实物资产基准日:2026年9月1日序号实物资产名称所在地现状说明1150Tt/h干熄焦及25MW余热发电设备山东博兴胜利科技有限公司厂区内基金和山东博兴双方于2020年1月1日签署《以租代售协议》,约定采取以租代售方式将该实物资产转让给山东博兴,租金总额1.3亿元,价款按季支付、五年内结清
协议约定“承租期间并不发生标的物所有权转移的情形,租期届满且租金足额支付、未发生其他违约行为时所有权转移”,因山东博兴未足额支付租金,实物资产仍为基金所有
实物资产位于山东博兴关停厂区,设备已停止使用;卖方无法直接进入、无法实际控制及现场交付等;买方后续能否进场、接管、使用、拆除等风险及后果,均由买方自行承担,与卖方无关
交付安排:依据《民法典》第二百二十七条的规定,卖方将以转让请求第三人返还原物的权利代替交付,合同签署生效即所有权全部转移,买方不得以无法进场、无法使用、无法接管等为由,主张解除合同、退还价款或追究卖方违约责任
特别提示:1.标的资产信息仅供投资者参考
就标的资产项下债权及其附属担保权益的合法有效性及时效,实物资产及相关权利和权益的现状、价值,以及债务人、担保人现状等,请投资者自行调查及判断,我分公司对此不作任何保证,不对其承担任何法律责任;2.由于可能存在的计算误差、计算方法错误或其他原因,受让方实际接收的资产金额与上述信息可能不完全一致
基于有关的司法政策文件,受让方受让资产后向债务人或担保人所能主张并获得司法支持的利息、服务费用、违约金及其他权益可能与上述表格中所列明的不完全一致;3.上表标的债权状况仅为根据现有的债权资料对标的债权已知的状况所作的一般性描述,可能因原债权人未如实提供债权资料、计算误差、资料记载错误或标的债权状况不断变动等,致使标的债权实际状况(包括但不限于标的债权余额、诉讼和仲裁进程等)与上述信息不完全一致,我司无需对此承担任何责任;4.标的资产相关信息仅供参考,相关债权及全部附属权益的合法有效性、时效、权属、价值、可实现性等可能存在瑕疵及风险,请投资者独立审慎调查及判断,可提供标的资产档案资料供投资者查阅,但对标的资产的风险及瑕疵,以及资产档案的真实、完整、准确不承担任何法律责任
根据规定,交易对象须为须为在中国境内注册并合法存续的法人或者其他组织或具有完全民事行为能力的自然人,并应具备财务状况良好等条件
交易对象不得为:(1)国家公务员、金融资产管理公司工作人员;(2)该项资产处置工作相关中介机构所属人员;(3)债务人、担保人为自然人的,其本人及其直系亲属;(4)债务企业的控股股东、实际控制人及其控股下属公司,担保企业及其控股下属公司,债务企业的其他关联企业;(5)上述主体出资成立的法人机构或特殊目的实体;(6)国家金融监督管理总局认定的其他不宜受让的主体
为严格防范交易各方及其关联人士的道德风险,防止不正当交易,防范项目操作风险,非经合作对方同意,任何一方不得擅自通过任何中介(包括任何自然人、法人或其他组织)安排、实施本项目合作事宜
交易双方不得以任何理由向对方及其工作人员、相关组织机构及其工作人员及前述组织和个人的关联方进行商业贿赂、馈赠钱物(现金、有价证券、信用卡、礼金、奖金、补贴、物品等)或进行其他任何形式的利益输送
任何一方在项目运作过程中发现对方存在上述行为,有权提醒对方相关人士立即纠正,经制止拒不纠正的,应告知对方及时采取相应的法律行动
欢迎各界投资者与我分公司联系人进行接洽一旦达成处置合作意向,我分公司将洽基金尽快根据相关规定启动处置程序
中国东方资产管理股份有限公司河北省分公司联系人:田先生、刘先生联系电话:0311-88611146、88611213电子邮件:tianshaotong@coamc.com.cn分公司地址:河北省石家庄市中山西路83号东方大厦20层邮编:050000特别声明:本公告不构成一项要约
中国东方资产管理股份有限公司河北省分公司2026年09月01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