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中国东方资产管理股份有限公司吉林省分公司(以下简称:东方公司)定于2026年9月20日10:00时起至2026年9月20日16:00时止(延时的除外)在京东网络资产竞价平台(网址http://zichan.jd.com)进行对通化中恒房地产开发有限公司等8户债权资产包(以下称为“标的资产包”)公开竞价活动,现就有关的网上竞价事宜敬告各位竞买人:各竞买方在竞价前须详细阅读此《竞买须知》
竞买人应认真仔细阅读,了解本须知的全部内容
本次竞价活动遵循“公开、公平、公正、诚实守信”的原则,竞价活动具备法律效力
参加本次竞价活动的当事人和竞买人必须遵守本须知的各项条款,并对自己的行为承担法律责任
一、公告及竞价时间公告时间为2026年9月11日起至2026年9月19日止,意向受让人可在此时间内通过线上线下通道缴纳保证金报名并进行资格审查,竞价时间为2026年9月20日10:00起至2026年9月20日16:00止(延时除外)
二、竞价标的通化中恒房地产开发有限公司等8户债权及代垫评估费3.93万元,截至2026年4月30日,资产包总金额179,928.80万元,其中7户涉及本金107,790.65万元,利息64,659.42万元,另一户因破产清算被确认的普通债权为7,200.97万元、劣后债权277.75万元
上述债权情况仅供参考,具体以合同约定或者生效的司法文书确认的数额为准
三、竞价方式本次竞价采用有保留价的多轮增价竞价方式,通过京东网资产竞价网络线上竞价,保证金为人民币伍拾万元整(小写:¥500,000.00元),起拍价为陆佰万元整(小写:¥6,000,000.00元)
本次拍卖增价幅度:人民币拾万元或整数倍本次竞价活动设置延时出价功能,在竞价活动结束前,每最后5分钟如果有竞买人出价,就自动延迟5分钟
四、竞买人条件凡具备完全民事行为能力的公民、法人和其他组织均可参加竞买,但下列主体不得购买或变相购买本次拍卖标的:国家公务员、金融资产管理公司工作人员、该项资产处置工作相关中介机构所属人员,及上述人员出资成立的法人机构或特殊目的实体、参与的非金融机构法人;债务人、担保人为自然人的,其本人和其直系亲属;债务企业的控股股东、实际控制人及其控股下属公司,担保企业及其控股下属公司,债务企业的其他关联企业;上述主体出资成立的法人机构或特殊目的实体;国家金融监督管理总局认定的其他不宜受让的主体
因不符合条件参加竞买的,由竞买人自行承担相应的法律责任·五、展示及勘察即日起至2026年9月19日17:00时止,有意竞买者请向东方公司电话咨询或直接至东方公司现场咨询并约期查看相关文件资料(地点:吉林省长春市朝阳区西安大路699号中银大厦B座),标的资产系不良资产,存在诸多风险和瑕疵,有意竞买者请自行多方位了解该债权的现状、查封、诉讼执行及相关情况,东方公司仅提供与标的相关的现有资料,资料不足部分请竞买人向有关单位、部门、或通过司法公开网络等途径查询
有意竞买者请拨打咨询电话(0431-88409534、0431-88409546,东方公司联系人:张经理、于经理)或直接到东方公司咨询
六、竞价报名竞拍前,竞买人须在京东注册账号并通过实名认证(已注册京东账号需通过实名认证)
即日起至2026年9月20日9:00时(节假日休息)止,竞买人须及时登陆京东网络资产竞价平台(网址http://zichan.jd.com)报名竞价,并交纳人民币伍拾万元整(小写:¥500,000.00元)保证金,支付后会自动冻结该笔保证金
如参与竞买人未开设账户,可委托代理人(具备完全民事行为能力的自然人)进行,竞买成功后,竞买人(法定代表人、其他组织的负责人)须与委托代理人一同到东方公司办理交接手续
如委托手续不全,竞买活动认定为委托代理人的自身行为竞买人在竞买前请自行下载本次竞价会的《竞买须知》、《竞买公告》、《竞价标的清单》、《保密承诺函》、《配合履行反洗钱义务承诺函》、《投资人资格承诺书》等所有拍卖文件,仔细阅读本竞买须知及上述拍卖文件,并对其真实性、公正性、可靠性确信无异议,一旦竞买人网上报名成立,则视为同意所有拍卖文件所规定的各项条款、内容表述及拍卖规则,且接受拍卖文件的约束并承担全部责任和义务
·竞买人在竞买前需配合东方公司完成反洗钱、涉黑涉恶等审查,若竞买人未能完成上述审查,将失去竞买人资格
·拍卖标的资产竞买成功后,买受人原则上须在成交次日(因特殊情况可向东方公司申请延期)向东方公司递交下列纸质报名材料(以下材料均需加盖公章或自然人签字):·(一)企、事业单位成交的需提交的材料·1.营业执照副本;·2.章程(包括章程修正案);·3.有权机构出具的决议原件一份;含有法定代表人(含负责人;下同)或授权代理人签名式样的文件及/或现任董事会或决策机构成员名单各一份;·4.法定代表人身份证明复印件;·5.法定代表人之外工作人员参加拍卖的须提供《授权委托书》委托代理人份身证件原件及复印件;·6.投资人资格承诺书;·7.廉洁备忘录;·8.其他本公司要求的材料
·(二)自然人成交的须提交有效身份证件原件及复印件、收入证明;代理他人竞买的,提交授权委托书(载明代理人姓名或名称、代理事项、代理权限和期间)、代理人身份证件、委托人(竞买人)身份证件复印件,并由授权代理人签字并加按右手拇指指模;其他本公司要求的材料
七、竞价规则本次竞价在京东网络资产竞价平台上举行,该标的资产处置须有两人或两人以上报名并缴纳相应保证金方可进入竞价程序
若只有一人竞价,将补登3个工作日的公告后确认是否成交
若标的资产具有优先购买权人,优先购买权人参与竞买的,可以与其他竞买人以相同的价格出价,没有更高出价的,竞价财产由优先购买权人竞得
顺序不同的优先购买权人以相同价格出价的,竞价财产由顺序在先的优先购买权人竞得
顺序相同的优先购买权人以相同价格出价的,竞价财产由出价在先的优先购买权人竞得
网络存在各种风险,包括但不限于网络中断、系统错误、服务器宕机,本公司有权因网络问题调整拍卖时间,且东方公司不因网络风险而承担任何责任
竞买人应确保网络畅通八、保证金及成交款付款规则(一)保证金及剩余款项交付竞价成交的,标的资产竞得者(以下称买受人)冻结的保证金将自动转为部分成交款
竞价结束后未能竞得者的保证金以及竞价未成交的(即流拍的)竞买人的保证金在竞价活动结束后解冻,保证金冻结期间不计利息
标的资产竞得者原冻结的保证金,在竞价结束后转入东方公司指定账户作为履约保证金,竞得者在竞买成交之日起七个工作日内与东方公司签署《资产转让协议》,并在签署协议后五个工作日内按《资产转让协议》约定将成交余款缴入东方公司如下账户:户名:中国东方资产管理股份有限公司吉林省分公司账号:333767027826开户行:中国银行股份有限公司北京金融中心支行(二)交易服务费根据京东网络资产竞价平台收费标准及支付方式进行支付
(三)保证金的没收竞价成交后,买受人以任何理由违约的,交纳的保证金不予退还,本公司将依法对标的物再行处置,违约后重新处置的,原买受人不得参加竞买
包括但不限于发生下列情况:1.竞买人在竞价过程中违反竞价规则和债权交易相关规则,扰乱竞价秩序的;2.买受人未在规定时间内签订《资产转让协议》或未按规定全额支付款项(及其他费用)和交易服务费的;·3.买受人未按本次拍卖的要求完成标的交付交接的;·4.线上竞价过程中阻挠其他竞买人竞价,或有恶意串通、操纵、垄断及其他通过非正当手段扰乱市场的行为
·九、成交确认、交付及违约责任·(一)竞价标的竞买成功后,买受人须在竞买成交之日起七个工作日内与东方公司签订《资产转让协议》及补签相关报名材料
逾期未签《资产转让协议》的或未付清成交价款及交易服务费(如有)的,可视为买受人违约,如买受人违反付款义务,未能按时足额支付相应款项的,则每逾期一日,买受人按应付未付价款的日万分之五向东方公司支付滞纳金,买受人向东方公司支付的任何价款优先冲抵滞纳金
·(二)如买受人迟延未签订《资产转让协议》或未向东方公司足额支付相应款项的,则东方公司有权选择:·1.解除债权转让合同或竞买合同关系,买受人应向东方公司支付相应的违约金,违约金数额与竞价保证金数额一致;买受人已向东方公司支付的任何价款自动转为违约金;如违约金数额不足以弥补东方公司实际损失的,东方公司有权继续向买受人追索;·2.要求买受人继续履行合同义务并支付滞纳金
·(三)标的再行处置的,原买受人应当支付前次竞价中本人及委托人应当支付的费用以及再次处置产生的费用
再行处置成交价款低于原成交价款,且违约金不足以弥补损失的,原买受人应当补足差额
·(四)买受人按约付清全部款项后三十个工作日内,请买受人来东方公司办理交付标的手续,交付方式为交付标的相关材料(以展示为准)
标的交付后买受人就标的所进行的一切行为须依法进行,东方公司对此均不承担任何责任
买受人未按约定受领标的资产的,应当支付由此产生的保管费用,给东方公司造成经济损失的,由买受人承担
·(五)因债权标的所涉证照变更、产权过户等过程发生的税费,均由买受人承担
标的债权不因拍卖成交而立即转移至买受人,标的债权自权利转移日转至买受人,具体见《资产转让协议》的相关约定
·十、重要提示·竞买人报名并缴纳相关保证金,视为作出如下陈述:·(一)竞买人资格
标的资产的竞买人须为具有相应购买能力的、在中国境内依法注册并存续的公司、企业或其他经济组织或中国境内自然人(不包括台港澳籍、外国(地区)籍自然人)
竞买人不得为国家公务员、金融资产管理公司工作人员、该项资产处置工作相关中介机构所属人员,及上述人员出资成立的法人机构或特殊目的实体、参与的非金融机构法人;债务人、担保人为自然人的,其本人和其直系亲属;债务企业的控股股东、实际控制人及其控股下属公司,担保企业及其控股下属公司,债务企业的其他关联企业;上述主体出资成立的法人机构或特殊目的实体;国家金融监督管理总局认定的其他不宜受让的主体
·(二)交易文件知悉
本次网上公开竞价《竞买公告》、《竞拍须知》、《标的物明细》等标的物相关文件已在京东网资产竞价网络平台公开展示,东方公司已就前述相关标的物相关文件的所有条款向竞买人如实告知并做出详细说明,竞买人仔细阅读并理解了东方公司发布的竞卖公告等文件、并完全接受上述文件所规定的交易条件,并同意接受前述文件的全部条款和内容,竞买人和资产处置方双方不存在任何歧异和误认,竞买人承诺不再对前述文件的条款提出任何异议
(三)风险和瑕疵知悉
东方公司已经对竞价标的的来源、瑕疵和风险进行了充分的提示和披露,竞买人已经对竞价标的的来源、瑕疵和风险进行了充分尽职调查,完全知悉并接受竞价标的的所有瑕疵、风险
(四)竞买人已被告知竞价标的的部分抵质押物存在瑕疵的情况,竞买人已经对该风险进行了充分尽职调查和评估,完全知悉并接受竞价标的的上述瑕疵导致债权无法实现的风险
(五)竞买人已被告知并完全理解,本次竞价标的物的品质、法律关系等状况均以现状为准,对标的物的各方面状况(包括但不限于标的超过诉讼时效的司法状态、抵押物完整性及租赁状况、担保情况),竞买人须自行了解、查验其具体情况,对标的性能、质量等状况须竞买人自行现场勘察核对,并对竞买本标的可能存在的投资风险进行充分评估并自愿承担
标的物介绍中列明的标的债权状况仅为东方公司根据现有的债权资料对标的债权已知的状况所作的一般性描述,可能因原债权人未如实提供债权资料、计算误差、资料记载错误或标的债权状况不断变动等,致使标的债权实际状况与上述描述不完全一致,东方公司无需对此承担任何责任
竞买人一旦进入竞价现场并出价的,即表示认可竞价标的的状况,并愿意为自己按照竞价标的的状况参与竞买的行为承担责任
·(六)竞买人已被告知并完全理解,竞买人受让债权后,由于相关法律法规规章政策限制或计算方式等,导致竞买人能够行使的标的债权数额可能小于标的物介绍中列明的标的债权数额
相关法律法规规章政策包括但不限于:·1.《关于审理涉及金融不良债权转让案件工作座谈会纪要》(法发[2009]19号):受让人向国有企业债务人主张利息的计算基数应当以原借款合同本金为准;受让人向国有企业债务人主张不良债权受让日之后发生的利息的,人民法院不予支持
其中,国有企业债务人包括国有独资、国有控股的企业法人受让人是指非金融资产管理公司法人、自然人;·2.《中华人民共和国民法典》第五百四十七条:权人转让权利的,受让人取得与债权相关的从权利,但该权利专属于债权人自身的除外;·3.《关于印发<人民币利率管理>规定的通知》(银发[1999]77号)相关规定
·(七)竞买人已被告知并完全理解,竞买人成为买受人并受让标的债权后,可能无法享有东方公司所享有的国家法律政策规定的各项优惠条件和特殊保护,包括但不限于:·1.因法律或政策原因,致使买受人向法院或仲裁机构提起诉讼或仲裁、申请变更诉讼、仲裁或执行主体时,该等法院或仲裁机构不予受理、不予审理、不予变更、不予执行等致使乙方权利难以行使或落空
·2.因买受人的主体资质和法律地位等原因,无法依据有关债权文件向债务人主张相关的利息(包括罚息、复利、逾期利息)
·3.无法享受东方公司处置标的债权时的税收优惠,无法适用针对资产管理公司的相关司法政策
·(八)竞买人已被告知、仔细阅读并完全理解标的物介绍揭示的风险,自愿承担由上述风险造成的一切损失以及不能获得相应预期利益的后果
竞买人已经知悉,竞买人受让的标的债权系不良债权,存在诸多权利瑕疵,标的债权状况可能不断发生变化,且东方公司受让标的债权后不对标的债权负有任何管理和维护义务,亦不对标的债权的真实性、合法性、有效性、可执行性及/或时效未届满等做出任何保证
标的债权已知的、未知的以及将来可能发生的风险、瑕疵、缺陷等包括但不限于:·1.因相关的债权及担保权利文件不真实、不合法、被认定为无效、未生效、未成立、被解除或撤销,而致使标的债权不真实、不合法、不准确;·2.标的债权已被全部或部分减免、被抵销、被清偿,或相关债权、担保权利文件、资料、凭证不完整、不齐全或缺乏原件,致使标的债权无法被全部或部分证实、支持
3.贷款债权可能尚未诉讼或尚未取得生效判决,可能已超过诉讼时效、执行时效、法定或约定时效或丧失其他相关的期间利益或因其他原因已部分或全部丧失,保证人的保证责任可能无法得到法院支持;·4.标的债权在诉讼、仲裁、执行程序中因各种原因而不被全部或部分支持;·5.债权人为实现标的债权而欠缴相关费用
·6.相关担保合同因未办理担保登记、占有担保物或履行相关手续,致使担保物权未有效设·7.担保形式为最高额担保,且主债权尚未确定,致使主债权转让而从权利不一并移转
8.担保合同可能存在主债权未经担保人同意不可转让或担保人只对特定债权人承担担保责任的情形;·9.担保物、抵债资产可能发生灭失、毁损或存在欠缴税费、无相关权属证明、无法办理权属变更手续、不能实际占有、丧失使用价值、被查封、冻结、扣押、采取其它强制措施,或已被转让、赠与、信托、出租给第三人或其他减损担保物、抵债资产价值的相关情形;10.与标的债权相关的债务人和/或担保人和/或第三方可能存在破产、被解散、被注销、被撤销、被关闭、被吊销、歇业、下落不明以及其他主体存续性瑕疵的情形;·11.因债务人、担保人缺乏清偿能力、清偿意愿而致使标的债权无法得到全部或部分清偿·12.标的债权的转让未通知债务人、担保人而致使该等转让尚未对债务人、担保人发生法律效力
·13.标的债权的其他风险、瑕疵或缺陷·(九)竞买人已被告知并完全理解,竞买人成为买受人并受让标的债权后,相关担保权利可能无法变更登记至竞买人名下
任何情况下,东方公司无义务将担保权利从原债权人变更登记至竞买人名下,竞买人因此无法将担保权利变更登记至其名下的,风险由竞买人自行承担,竞买人不得因此请求东方公司承担任何责任
·(十)买受人人已被告知并完全理解,标的债权基准日前,若发生有关法院或仲裁机构退还已付的垫款,则所退费用不归买受人所有,标的债权基准日后发生的费用如退还则由买受人承继
·(十一)为严格防范交易各方及其关联人士的道德风险,防止不正当交易,防范项目操作风险,非经合作对方同意,任何一方不得擅自通过任何中介(包括任何自然人、法人或其他组织)安排、实施本项目合作事宜
交易双方不得以任何理由向对方及其工作人员、相关组织机构及其工作人员及前述组织和个人的关联方进行商业贿赂、馈赠钱物(现金、有价证券、信用卡、礼金、奖金、补贴、物品等)或进行其他任何形式的利益输送
任何一方在项目运作过程中发现对方存在上述行为,有权提醒对方相关人士立即纠正,经制止拒不纠正的,应告知对方及时采取相应的法律行动
·(十二)竞买人的转让价款资金来源合法、合规,为竞买人依法可支配的财产,不涉及洗钱、毒品犯罪、黑社会犯罪、贪污贿赂等违法犯罪行为
·十一、竞买人成为买受人后的特别承诺·(一)竞买成功后,竞买人承诺,在交接期间内,东方公司将标的债权文件交付给竞买人时,竞买人应及时受领标的债权文件并在随附的标的债权文件清单上签字
如竞买人不及时受领标的债权文件,则自愿承担迟延受领标的债权文件所产生的一切法律后果
在交接期后,竞买人无权再就标的债权文件及其交付范围向东方公司提出任何主张
·(二)风险和瑕疵概括承受竞买人承诺,竞买人已经通过独立尽调,完全知悉该标的抵押物的现状以及存在的或者可能存在的全部瑕疵
一旦竞价成交,竞买人作为买受人将按照标的债权的基准日现状受让标的债权,接受标的债权的瑕疵和风险,不因竞价标的的来源、瑕疵和风险,而请求东方公司承担相应责任,或以此作为竞买人履行约定或法定义务的抗辩
标的债权自基准日至标的债权移转给买受人之日发生变化的,买受人承认并接受该变化,不因标的债权的变化而请求东方公司和竞价人承担相应的责任,或以此作为竞买人履行约定或法定义务的抗辩
·(三)鉴于东方公司在从相应银行受让标的债权时,已承诺不向原债权银行追究任何法律责任,为此,竞买人同意并保证,竞买人一旦成为买受人,如果标的债权中存在该等能够追究银行任何法律责任的权利,竞买人承诺放弃并承诺在其与后手签署的协议中要求后手也放弃该等权利,并不以任何方式向原债权银行追究任何法律责任
·十二、竞拍中止·资产竞价过程中出现下列情形的,东方公司可以要求转让方立即中止或者终结资产转让活动,同时东方公司有权直接做出资产竞价活动中止和终结的决定:·(一)存在违反国家法律法规或其他有关方提出争议情形时;·(二)在资产竞价交易过程中出现违反各项交易规则、细则等相关规定,并妨碍正常交易秩序的;·(三)交易双方及相关主体因纠纷争讼,由仲裁机构(或法院)做出中止和终结决定的竞买人在正式竞价活动开始前请务必再仔细阅读东方公司的《竞买须知》、《竞买公告》等有关文件,并承诺承担因此产生的风险及损失
本竞拍须知未尽事宜,请向本公司咨询·联系人:张经理、于经理联系电话:0431-88409534、0431-88409546联系地址:吉林省长春市朝阳区西安大路699号中银大厦B座··中国东方资产管理股份有限公司吉林省分公司2026年9月11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