发布:2025-04-15 23:43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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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伊犁哈萨克自治州]新疆新业国有资产经营(集团)有限责任公司转让持有新疆伊犁农村商业银行股份有限公司5096.1960万股股份(占比7.9574%) <结束>

资产编号:8918693

17539.58万元
用途
100%
折扣率
2025-01-21
起始日期
2025-04-14
结束日期
一拍
拍卖阶段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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评估价:
17539.58万元

资产概况

资产描述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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资产概况

  • 总价:17539.58万元
  • 单价:0万元/平米
  • 区域:新疆 伊犁哈萨克自治州
  • 用途:股权
  • 起始日期:2025-01-21
  • 结束日期:2025-04-14
  • 地址:新疆伊犁州伊宁市解放西路
  • 评估价:17539.58万元
  • 联系人:资产信息网
  • 折扣率:100%
  • 联系电话:021-68828928
  • 拍卖阶段一拍
  • 拍卖状态:即将开拍
  • 发布站点:e交易
  • 标签:
    查封情况:查封、扣押、冻
    建筑类别:大厦
    竞价周期:-延时竞价周期(秒)服务费
    支付方式:现金
    注册资本:2014.0
    转让方:新疆新业国有资产经营(集团)有限责任公司
    法定代表人:马建国
    注册地址:新疆伊犁州伊宁市解放西路
    经济类型:国有
    职工安置:否
    企业管理层是否参与受让:不涉及
    优先受让权:否
    营业收入:9999999990000.0
    利润:9999999990000.0
    拍卖原因:诉讼
    开发商:转让

资产描述

资产配套: 环境配套超市医院健身娱乐银行等全面信息详见电脑版网站地图地理信息

拍卖公告

项目名称新疆新业国有资产经营(集团)有限责任公司转让持有新疆伊犁农村商业银行股份有限公司5096.1960万股股份(占比7.9574%)项目编号N0125GQ250006产权子类型股权挂牌起始日期2025-01-21挂牌截止日期2025-02-21挂牌期满,如未征集到意向受让方延长信息披露:不变更信息披露内容,按照5个工作日为一个周期延长,延长至2026年1月20日

标的概况标的企业基本情况标的企业名称新疆伊犁农村商业银行股份有限公司注册地(住所)新疆伊犁州伊宁市解放西路380号公司类型(经济性质)股份有限公司法定代表人马建国成立时间2014/09/22注册资本+币种1017219100.00元人民币统一社会信用代码/注册号91654000313311715P所属行业货币金融服务经营范围许可该机构经营中国银行业监督管理委员会依照有关法律、行政法规和其他规定批准的业务,经营范围以批准文件所列的为准,房屋租赁

(依法须经批准的项目,经相关部门批准后方可开展经营活动)职工人数292标的企业股权结构序号前十位股东名称持股比例(%)1伊宁市国有资产投资经营(集团)有限责任公司8.95212伊犁哈萨克自治州融通商贸有限公司8.12453新疆新业国有资产经营(集团)有限责任公司7.95744伊犁建设工程有限责任公司6.84345伊犁仁和房地产开发(集团)有限责任公司5.00446新疆可克达拉市国有资本运营有限责任公司4.5117新疆盛康粮油有限公司2.56198伊犁联正房地产开发有限公司0.99479伊犁银路工程建设有限责任公司0.986710魏健0.895311其他股东合计53.1686内部决议其他主要财务数据指标最近一个年度审计数据单位:万元业务无法提供年度营业收入利润总额净利润-999999999-999999999-999999999资产总额负债总额所有者权益-999999999-999999999-999999999审计机构名称业务无法提供最近一期企业财务报表数据单位:万元报表日期营业收入利润总额净利润2024/12/3161065.2834825.5129837.32报表类型资产总额负债总额所有者权益年报2039884.811787304.19252580.62标的企业基准日审计数据单位:万元报表日期营业收入利润总额净利润2024/09/3045788.1224136.1220715.73资产总额负债总额所有者权益2110785.921862707.26248078.66基准日资产评估情况转让标的对应评估值(万元)17539.580000评估基准日2024-09-30评估机构深圳市鹏信资产评估土地房地产估价有限公司评估核准(备案)单位新疆新业国有资产经营(集团)有限责任公司标的企业评估值单位:万元资产总额负债总额净资产///转让方基本情况转让方名称新疆新业国有资产经营(集团)有限责任公司统一社会信用代码/注册号91650100666655871D注册地(住所)新疆维吾尔自治区·乌鲁木齐市·天山区公司类型(经济性质)有限责任公司持有产(股)权比例7.9574%(5096.19万股股份)拟转让产(股)权比例7.9574%(5096.19万股股份)内部决策形式董事会决议转让方承诺我方向新疆产权交易所(以下统称“交易所”)提出申请,将持有的转让标的公开转让,由交易所公开发布转让信息并组织交易

我方依照公开、公平、公正、诚信的原则作出如下承诺:一、上述出让产权权属清晰明确,我方拥有该产权的合法处分权,对该产权出让的行为已经过有效的决议及相应批准

二、上述出让产权及随其出让的相关权利,于出让时不存在任何影响和限制该产权完成处置交易的瑕疵事项(包括但不限于:涉诉、担保、查封、扣押、冻结、未通知优先权人或其他有关权利人等)

三、贵所有权对我方提交的项目资料依贵所组织交易的实际需要予以披露,我方对向贵所提交的项目资料的真实性、完整性、合法性、有效性负责,若因资料瑕疵导致纠纷或交易未达成的,由我方按照合同约定承担相关责任

四、我方确保上述出让产权在交易期间不发生与向贵所提交的项目资料显示不相符合的变化,若因此导致纠纷或交易未达成的,由我方按照合同约定承担相关责任;如因不可抗力造成交易期间发生与向贵所提交的项目资料显示不相符合的变化,在不可抗力发生的三日内告知贵所,按相关规定进行后续工作

五、贵所向我方发出各类征询意见的通知后,我方承诺根据函件具体要求在规定期限内进行回复,若因回复不及时造成交易延误或交易未达成的,由我方按照合同约定承担相关责任

六、确定最终受让方三个工作日内与受让方签订《产权交易合同》,逾期未签订造成交易未达成的,由我方按照合同约定承担相关责任

七、该声明及承诺表明我方自愿严格遵国家法律、法规及交易所的有关交易规则,若违反相关法律法规及交易机制,我方将对造成的损失承担各项经济及法律责任

转让方决策文件《新疆新业国有资产经营(集团)有限责任公司第二届董事会第四十五会议决议》行为批准或备案机构新疆新业国有资产经营(集团)有限责任公司重大事项披露一、依据评估报告载明:1.根据《伊犁农商银行关于盈余公积转增注册资本的请示》(伊农商银〔2024〕102号),新疆伊犁农村商业银行股份有限公司2024年7月2日向国家金融监督管理总局伊犁监管分局提起请示,请求以任意盈余公积转增股本,转增比例4%,转增股份2561.67万股,转增后企业注册资本66604.87万元;2024年10月28日,国家金融监督管理总局伊犁监管分局出具了《伊犁金融监管分局关于伊犁农商银行变更注册资本的批复》(伊金监复〔2024〕94号)批复文件,同意新疆伊犁农村商业银行股份有限公司的注册资本由64043.20万元变更为66604.87万元,银行收到批复后随即进行了相应工商变更和会计处理

由于本次评估基准日为2024年9月30日,截至评估基准日上述批复尚未下达,因此企业尚未进行会计处理,账面股本为64043.20万元,由于该转增方案为全体股东转增股本而非部分股东转增股本,预计转增完成后委托人持股比例不会发生变化,并且企业所有者权益总额也未发生变化,因此不会对本评估报告所载明的评估结论产生重大影响

2.2024年11月20日,新疆伊犁农村商业银行股份有限公司召开临时股东大会,会议通过了《新疆伊犁农村商业银行股份有限公司2024年临时股东大会会议批准〈关于〈新疆伊犁农村商业银行股份有限公司资本公积转增注册资本〉的提案〉的决议》(伊农商银股决〔2024〕18号),决议向股权登记日登记在册的股东以资本公积每100股转增26股,共计转增17,317.22万股,金额17,317.22万元,转增完成后总股本增至83,922.09万股;该事宜尚未得到监管机构批复,银行尚未进行会计处理,由于该转增方案为全体股东转增股本而非部分股东转增股本,预计转增完成后委托人持股比例不会发生变化,并且企业所有者权益总额也未发生变化,因此不会对本评估报告所载明的评估结论产生重大影响

3.2024年11月20日,新疆伊犁农村商业银行股份有限公司召开临时股东大会,会议通过了《新疆伊犁农村商业银行股份有限公司2024年临时股东大会会议批准〈关于〈新疆伊犁农村商业银行股份有限公司历年积累利润分配方案〉的提案〉的决议》(伊农商银股决〔2024〕19号),决议以任意盈余公积1.78亿元转增股本,提取现金分红0.45亿元;同日会议通过了《新疆伊犁农村商业银行股份有限公司2024年临时股东大会会议批准〈关于〈新疆伊犁农村商业银行股份有限公司历年积累股利分配方案〉的提案〉的决议》(伊农商银股决〔2024〕20号),决议提取现金分红0.45亿元;同日会议通过了《新疆伊犁农村商业银行股份有限公司2024年临时股东大会会议批准〈关于〈新疆伊犁农村商业银行股份有限公司盈余公积转增注册资本方案〉的提案〉的决议》(伊农商银股决〔2024〕21号),决议以盈余公积向股东大会召开前20日至股利分配截止日内记载于股东名册上的股东转增资本,金额1.78亿元,转增后注册资本101,721.91万元

该事宜尚未得到监管机构批复,银行尚未进行会计处理对于转增事宜,由于该转增方案为全体股东转增股本而非部分股东转增股本,预计转增完成后委托人持股比例不会发生变化,并且企业所有者权益总额也未发生变化,因此不会对本评估报告所载明的评估结论产生重大影响;对于现金分红事宜,当委托人享有的股权与分红权分离后,股权价值会相应降低

本次转让股份对应的分红款归转让方所有,转让方已收到该分红款二、截至项目公告前,转让方已提交国家金融监督管理总局伊犁监管分局《伊犁金融监管分局关于伊犁农商银行变更注册资本的批复》(伊金监复〔2024〕94号)(伊金监复〔2024〕114号),上述转增注册资本事项已完成

三、本次股份转让意向受让方须自公告起始之日起展开对标的企业尽职调查工作,须持转让方、意向受让方盖章的《尽职调查确认书》至新疆产权交易所报名并缴纳项目交易保证金,根据《中国银保监会农村中小金融机构行政许可事项实施办法》相关规定,须经新疆伊犁农村商业银行股份有限公司及国家金融监督管理机构对意向受让方受让资格条件审核通过后方可成为合格意向受让方,合格意向受让方在履行交易相关程序后成为最终受让方

四、其他详见《评估报告》《审计报告》《法律意见书》等备查资料

特别告知是否涉及重大债权债务处置事项否原股东是否放弃优先受让权不涉及是否涉及管理层参与受让否是否含有国有划拨土地否是否涉及职工安置否是否涉及上市公司国有股权间接转让否是否涉及外资收购限制或禁止否其他披露内容/交易条件转让底价(元)175395800.00交易价款支付方式一次性支付受让方资格条件一、意向受让方须具有良好的商业信誉;二、意向受让方须具有良好的财务状况和支付能力;三、意向受让方须符合《中国银保监会农村中小金融机构行政许可事项实施办法》规定的受让方资格条件

四、意向受让方应符合国家法律、法规规定的其他条件;五、本项目接受联合受让

六、意向受让方报名前自行了解是否符合标的企业章程约定的本行的股权结构及变更

本行法人股总额不低于股份总额的45%,自然人股总额不超过股份总额的55%,其中:单个自然人持股比例不得超过本行股份总额的2%,单个境内非金融机构法人持股比例不得超过本行股份总额的10%,本行职工持股总额不得超过股份总额的20%

标的交割/与交易相关的其他条件一、项目公告期即可进入尽职调查期,意向受让方通过资格确认并交纳保证金后,即视为已详细阅读并完全认可本股权转让项目所涉及审计报告、资产评估报告、法律文件及该等报告所披露内容以及完成对本项目的全部尽职调查;并依据该等内容以其独立判断决定自愿全部接受产权转让公告之内容,认同标的企业正常的经营行为,且依据其尽职调查结果等内容同意对标的企业按其现状全部接受

视为受让方已充分了解标的企业的经营情况,不得再以标的企业股权转让之前的,包括但不限于或有债务纠纷、或有税务处罚、或有法律责任等为由,要求转让方承担相应责任

受让方自愿承担除因转让方原因引起的其他一切交易风险,不得以不了解转让标的为由退还转让标的

受让方受让后对标的提出的异议,转让方及新疆产权交易所不承担任何责任

二、意向受让方应在获得最终确认之日起3个工作日内与转让方签署《产权交易合同》,受让方在《产权交易合同》签署后5个工作日内,一次性向新疆产权交易所指定账户支付除已缴纳保证金之外的全部剩余交易价款及交易服务费等费用

交易指南交易规则竞价人在竞价前请务必遵照e交易平台(www.ejy365.com)的《e交易平台会员注册须知》、《e交易平台电子交易风险告知及接受确认书》、《e交易平台电子竞价交易规则》等要求,了解标的情况、竞价资格、注册报名、保证金缴纳、竞价操作及款项支付方式等内容

如未全面了解相关内容,违反相关规定,您可能承担无法参与项目竞价、保证金不予退还等不利后果,请审慎参与竞价

建议使用pc端竞价,如果使用移动端竞价,在竞价过程中收到手机来电可能会导致移动端网络中断,影响正常竞价

/td>现场展示交易方式挂牌期满,如只征集到一个符合条件的意向受让方,则采取协议转让的方式,该意向受让方被确定为受让方;如征集到两个及以上符合条件的意向受让方,则采取网络竞价的交易方式确定受让方

交易报名报名时间2025-01-2109:00:00至2025-02-2117:00:00报名手续意向受让方须于本项目挂牌截止日17:00前向新疆产权交易所提出书面意向申请,且通过新疆产权交易市场(www.xjcq.net.cn)进行网上报名,并缴纳交易保证金

保证金及处置方式一、缴纳:金额52618700.00元,截止时间2025-02-2117:00:00,按系统提示缴纳

二、保证金设置条件:意向受让方须在公告期间内报名登记时缴纳足额保证金到新疆产权交易所指定账户

保证金到帐时间应不晚于指定报名截止日17:00(北京时间)前未足额、逾期或未交纳保证金的,对收购意向不予确认

意向受让方在报名时缴纳了保证金,即视为意向受让方充分了解产权标的情况,视为在《产权收购意向书》中对转让方作出接受交易条件、并以不低于挂牌价格受让产权标的承诺的确认

(一)公告期满后若征集到一家意向受让方,采取协议转让方式交易,须以不低于挂牌底价受让,该交易保证金转为履约保证金

(二)公告期满后若征集到两家及两家以上意向受让方,采取网络竞价方式交易,该交易保证金转为竞价保证金

最终受让方确定后,其竞价保证金转为履约保证金(三)意向受让方未被确定为受让方且不存在违规违约情形的,其缴纳的保证金在确定受让方之日起3个工作日内全额(无息)返还

三、为保护交易各方合法利益,转让方在此做出特别提示,意向受让方交纳履约保证金即视为对如下内容作出承诺:(一)如意向受让方存在以下任何一种情形,将承担缔约过失责任

意向受让方须向交易所支付转让方、受让方应当向交易所缴纳的全部公告费、交易服务费及交易鉴证费,同时意向受让方授权交易所直接扣除保证金总额的30%作为违约金支付给转让方

交易所主张上述费用的成本,包括但不限于诉讼费、律师费、差旅费等由意向受让方承担

仍不足以弥补交易所、转让方实际损失的,还应当承担不足部分的赔偿责任

1.只征集到一家符合条件的意向受让方,进行协议转让

意向受让方在被确定为受让方后怠于推进产权交易,未按照规定的时限签订产权交易合同的

2.征集到两家及两家以上符合条件的意向受让方进行网络竞价,意向受让方怠于推进产权交易,不按交易所通知参加网络竞价,造成标的未成交的;3.在网络竞价中参与竞价各意向受让方均未有效报价,导致标的未成交的;4.意向受让方通过网络竞价方式被确定为受让方后怠于推进产权交易,未按照规定的时限签订产权交易合同的

出现上述第1、4种情形的,由意向受让方全部承担保证金扣除责任;出现上述第2、3种情形的,由所有怠于推进产权交易的意向受让方按以上约定各自承担相应的责任

(二)如意向受让方被确定为受让方并与转让方签订了《产权交易合同》,而不按合同约定支付款项或有其他违约情形的,该受让方承担违约责任

受让方须向交易所支付转让方、受让方应当向交易所缴纳的全部公告费、交易服务费及交易鉴证费,同时受让方授权交易所直接扣除保证金总额的30%作为违约金支付给转让方

交易所主张上述费用的成本,包括但不限于诉讼费、律师费、差旅费等由受让方承担

仍不足以弥补交易所、转让方实际损失的,还应当承担不足部分的赔偿责任

且转让方有权解除合同,收回转让标的交易竞价安排竞价方式--挂牌转让增价幅度(元)自由竞价时间-延时竞价周期(秒)服务费按新疆产权交易所收费标准收取

附件下载新疆产权交易所网络竞价须知pdf\(1\).pdf尽调确认书.docx.docx联系方式咨询联系人古丽尼沙咨询电话0991-558433713565806359咨询时间工作日10:00-14:0015:30-19:30咨询地址新疆乌鲁木齐市水磨沟区昆仑东街791号金融大厦12楼新疆产权交易所技术支持其他(以公告内容为准)一、意向受让方须具有良好的商业信誉;二、意向受让方须具有良好的财务状况和支付能力;三、意向受让方须符合《中国银保监会农村中小金融机构行政许可事项实施办法》规定的受让方资格条件

四、意向受让方应符合国家法律、法规规定的其他条件;五、本项目接受联合受让

六、意向受让方报名前自行了解是否符合标的企业章程约定的本行的股权结构及变更

本行法人股总额不低于股份总额的45%,自然人股总额不超过股份总额的55%,其中:单个自然人持股比例不得超过本行股份总额的2%,单个境内非金融机构法人持股比例不得超过本行股份总额的10%,本行职工持股总额不得超过股份总额的20%

(以公告内容为准)一、项目公告期即可进入尽职调查期,意向受让方通过资格确认并交纳保证金后,即视为已详细阅读并完全认可本股权转让项目所涉及审计报告、资产评估报告、法律文件及该等报告所披露内容以及完成对本项目的全部尽职调查;并依据该等内容以其独立判断决定自愿全部接受产权转让公告之内容,认同标的企业正常的经营行为,且依据其尽职调查结果等内容同意对标的企业按其现状全部接受

视为受让方已充分了解标的企业的经营情况,不得再以标的企业股权转让之前的,包括但不限于或有债务纠纷、或有税务处罚、或有法律责任等为由,要求转让方承担相应责任

受让方自愿承担除因转让方原因引起的其他一切交易风险,不得以不了解转让标的为由退还转让标的

受让方受让后对标的提出的异议,转让方及新疆产权交易所不承担任何责任

二、意向受让方应在获得最终确认之日起3个工作日内与转让方签署《产权交易合同》,受让方在《产权交易合同》签署后5个工作日内,一次性向新疆产权交易所指定账户支付除已缴纳保证金之外的全部剩余交易价款及交易服务费等费用

(以公告内容为准)一、依据评估报告载明:1.根据《伊犁农商银行关于盈余公积转增注册资本的请示》(伊农商银〔2024〕102号),新疆伊犁农村商业银行股份有限公司2024年7月2日向国家金融监督管理总局伊犁监管分局提起请示,请求以任意盈余公积转增股本,转增比例4%,转增股份2561.67万股,转增后企业注册资本66604.87万元;2024年10月28日,国家金融监督管理总局伊犁监管分局出具了《伊犁金融监管分局关于伊犁农商银行变更注册资本的批复》(伊金监复〔2024〕94号)批复文件,同意新疆伊犁农村商业银行股份有限公司的注册资本由64043.20万元变更为66604.87万元,银行收到批复后随即进行了相应工商变更和会计处理

由于本次评估基准日为2024年9月30日,截至评估基准日上述批复尚未下达,因此企业尚未进行会计处理,账面股本为64043.20万元,由于该转增方案为全体股东转增股本而非部分股东转增股本,预计转增完成后委托人持股比例不会发生变化,并且企业所有者权益总额也未发生变化,因此不会对本评估报告所载明的评估结论产生重大影响

2.2024年11月20日,新疆伊犁农村商业银行股份有限公司召开临时股东大会,会议通过了《新疆伊犁农村商业银行股份有限公司2024年临时股东大会会议批准〈关于〈新疆伊犁农村商业银行股份有限公司资本公积转增注册资本>的提案〉的决议》(伊农商银股决〔2024〕18号),决议向股权登记日登记在册的股东以资本公积每100股转增26股,共计转增17,317.22万股,金额17,317.22万元,转增完成后总股本增至83,922.09万股;该事宜尚未得到监管机构批复,银行尚未进行会计处理,由于该转增方案为全体股东转增股本而非部分股东转增股本,预计转增完成后委托人持股比例不会发生变化,并且企业所有者权益总额也未发生变化,因此不会对本评估报告所载明的评估结论产生重大影响

3.2024年11月20日,新疆伊犁农村商业银行股份有限公司召开临时股东大会,会议通过了《新疆伊犁农村商业银行股份有限公司2024年临时股东大会会议批准的提案〉的决议》(伊农商银股决〔2024〕19号),决议以任意盈余公积1.78亿元转增股本,提取现金分红0.45亿元;同日会议通过了《新疆伊犁农村商业银行股份有限公司2024年临时股东大会会议批准的提案>的决议》(伊农商银股决〔2024〕20号),决议提取现金分红0.45亿元;同日会议通过了《新疆伊犁农村商业银行股份有限公司2024年临时股东大会会议批准的决议》(伊农商银股决〔2024〕21号),决议以盈余公积向股东大会召开前20日至股利分配截止日内记载于股东名册上的股东转增资本,金额1.78亿元,转增后注册资本101,721.91万元

该事宜尚未得到监管机构批复,银行尚未进行会计处理对于转增事宜,由于该转增方案为全体股东转增股本而非部分股东转增股本,预计转增完成后委托人持股比例不会发生变化,并且企业所有者权益总额也未发生变化,因此不会对本评估报告所载明的评估结论产生重大影响;对于现金分红事宜,当委托人享有的股权与分红权分离后,股权价值会相应降低

本次转让股份对应的分红款归转让方所有,转让方已收到该分红款二、截至项目公告前,转让方已提交国家金融监督管理总局伊犁监管分局《伊犁金融监管分局关于伊犁农商银行变更注册资本的批复》(伊金监复〔2024)94号)(伊金监复〔2024)114号),上述转增注册资本事项已完成

三、本次股份转让意向受让方须自公告起始之日起展开对标的企业尽职调查工作,须持转让方、意向受让方盖章的《尽职调查确认书》至新疆产权交易所报名并缴纳项目交易保证金,根据《中国银保监会农村中小金融机构行政许可事项实施办法》相关规定,须经新疆伊犁农村商业银行股份有限公司及国家金融监督管理机构对意向受让方受让资格条件审核通过后方可成为合格意向受让方,合格意向受让方在履行交易相关程序后成为最终受让方

四、其他详见《评估报告》《审计报告》《法律意见书》等备查资料

(以公告内容为准)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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