发布:2025-06-16 18:30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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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破)江苏仪建建设集团有限公司3笔应收债权拍卖 <结束>

资产编号:9311124

1676.4017万元
用途
100%
折扣率
2025-06-22
起始日期
2025-06-23
结束日期
变卖
拍卖阶段
可以购买价值分析报告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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项目地址:
评估价:
1676.4017万元

资产概况

资产描述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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资产概况

  • 总价:1676.4017万元
  • 单价:0万元/平米
  • 区域:江苏省 扬州市
  • 用途:债权
  • 起始日期:2025-06-22
  • 结束日期:2025-06-23
  • 地址:江苏省扬州市仪征市
  • 评估价:1676.4017万元
  • 联系人:资产信息网
  • 折扣率:100%
  • 联系电话:021-68828928
  • 拍卖阶段变卖
  • 拍卖状态:即将开拍
  • 发布站点:阿里
  • 标签:
    空置情况:无人
    看样时间:看样的时间与方式自公告之日
    交易状态:撤回
    竞价规则:本次拍卖活动设置延时出价功能
    转让方:苏仪建建设集团有限公司
    拍卖原因:破产
    开发商:拍卖标的物<\/span

资产描述

资产配套: 环境配套超市医院健身娱乐银行等全面信息详见电脑版网站地图地理信息

拍卖公告

<\/span><\/span><\/span><\/p>1、(2016)苏1081民初2678号民事判决书,被告蒋杉文给付仪建公司105万元

法院判决生效后,仪建集团公司申请强制执行,但未执行到位<\/span><\/span><\/span><\/p>(2017)苏1081民初2224号民事判决书,被告蒋杉文给付仪建公司28661043.48元

合计29711043.48元法院判决生效后,仪建集团公司申请强制执行,但未执行到位

<\/span><\/span><\/p>2、<\/span><\/span>(2017)苏1081民初3396号民事调解书,被告江巍、杨叶宏共欠仪建公司借款、垫付款计1600万元

法院判决生效后,仪建集团公司申请强制执行,但未执行到位<\/span><\/p>3、(2017)苏1081民初260号民事调解书,被告陈桥自2015年7月至今所欠仪建公司承包管理费及垫付款共计12757209元

法院判决生效后,仪建集团公司申请强制执行,但未执行到位<\/span><\/span><\/p><\/span><\/div><\/div><\/div><\/div>拍卖公告(关于江苏仪建建设集团有限公司3笔应收债权)仪征市人民法院于2017年11月28日依法受理江苏仪建建设集团有限公司(以下简称仪建集团公司)的破产清算申请,并指定清算组担任管理人,进行破产清算工作

根据人民法院已生效的法律文书,本次挂拍的应收债权范围为:截至公告日,债务人尚未向管理人履行清偿义务的未收回债权,具体以人民法院生效的法律文书为准

特别说明:管理人已实际收回的债权,不纳入本次拍卖处置范围

详见附件人民法院生效的法律文书(一)蒋杉文2016年9月27日,江苏省仪征市人民法院作出(2016)苏1081民初2678号民事判决书,被告蒋杉文于本判决生效后十日内给付原告江苏仪建建设集团有限公司105万元及利息

法院判决生效后,仪建集团公司申请强制执行,但未执行到位2017年12月18,江苏省仪征市人民法院作出(2017)苏1081民初2224号民事判决书,被告蒋杉文于本判决生效后十日内给付原告江苏仪建建设集团有限公司28661043.48元及利息

合计29711043.48元法院判决生效后,仪建集团公司申请强制执行,但未执行到位

(二)江巍、杨叶宏2017年9月18日,江苏省仪征市人民法院作出(2017)苏1081民初3396号民事调解书,被告江巍、杨叶宏共欠原告江苏仪建建设集团有限公司借款、垫付款计1600万元

法院判决生效后,仪建集团公司申请强制执行,但未执行到位(三)陈桥2017年3月30日,江苏省仪征市人民法院作出(2017)苏1081民初260号民事调解书,被告陈桥自2015年7月至今所欠原告江苏仪建建设集团有限公司承包管理费及垫付款共计12757209元,由被告于2017年6月1日前给付原告

法院判决生效后,仪建集团公司申请强制执行,但未执行到位二、本次拍卖标的物相关事项及瑕疵说明(一)应收款债权的具体情况可向管理人进行咨询了解

管理人不提供任何应收款项真实性或可收回性的保证或承诺拍卖标的可能存在着瑕疵或尚未发现的缺陷,包括但不限于下列一项或多项:1.管理人无法提供除法院判决文书以外的支持性文件,对外债权可能全部或部分无效、不存在、无法追回、产生损失等,真实性存在瑕疵;2.管理人打包、展示的裁判文件中记载的债权户数、金额可能存在全部或部分不准确,可能与原权利人财务记载的信息不一致的情形;3.对债权产生的利息、延迟履行期间的债务利息、诉讼费等的请求权,买受人可能无法享有;4.债权可能已超过诉讼时效、执行时效或丧失相关的法定期间或因其他原因已部分消灭或成为自然债导致存在无法收回,因合同约定、债务人实际已履行等原因已消灭,发票未开,被抵销、撤销以及其他原因或纠纷导致无法收回、产生损失等风险

管理人不对债权能否实现作任何承诺;5.债权可能存在不符合约定的付款条件、付款期限未届满、被质押等违约情形导致债权存在争议、无法收回、产生损失等风险;6.债务人可能存在无清偿能力或已破产等情形,实际回收金额可能与账面金额存在重大差异;7.债权文件对于债权的行使可能存在不真实、不完整,债权凭证原件缺失、不存在或内容冲突或导致债权存在争议、无法收回、产生损失等相关情形;8.债权文件可能与债权文件清单记载不一致导致债权存在争议、无法收回、产生损失等风险;9.就债权提起诉讼可能存在反诉要求赔偿违约金等债权存在争议、无法收回、产生损失等风险;10.涉诉债权项目可能存在败诉、不能变更诉讼主体、执行主体等诉讼风险;11.债权项目可能存在已经被其他债权人或第三人收取的情形;12.其他已经和/或尚未发现的可能导致债权存在争议、不存在、无法收回、产生损失等风险;上述存在着瑕疵或尚未发现的缺陷,由买受人自行承担风险

(二)本标的物不可拆分,需整体竞拍,按现状交付

(三)竞买人在拍卖成交后所获得的应收款项权益以出让人所享有的权益为准,如出让人的权益存在瑕疵或附随义务,受让人将同样受到该瑕疵或附随义务的约束

上述存在的瑕疵或附随义务或尚未发现的缺陷,由竞买人自行调查核实并承担相应风险

(四)管理人仅负责向买受人出具债权转让通知书或文书,相关通知或文书送达由买受人自行负责

管理人不对应收款是否可以收回作出任何担保,不承担本标的物瑕疵保证,相关风险均由买受人自行承担

(五)因该标的物拍卖产生的任何费用,如有相关税、费用产生,按国家法规和政策规定均由买受人承担,无明确规定的也由买受人承担

(六)因网络故障、操作失误等非管理人原因导致竞拍失败的,管理人不承担责任

(七)其他未尽事宜由买受人自行了解

三、竞买条件及竞买人资格取得(一)竞买人条件凡具备完全民事行为能力的公民、法人和其他组织均可参加竞买(法律、行政法规另有规定的除外)

与本标的物有关单位[案件当事人、担保物权人(质押权人)、优先购买权人等]均可参加竞拍,不参加竞拍的请关注本次拍卖活动的整个过程

优先购买权人参加竞买的,应于当次开拍前提前五个工作日向管理人提交确认优先购买权申请和有效证明,经管理人确认后才能以优先购买权人身份参与竞买;逾期不提交的,视为放弃对本标的物享有的优先购买权

(二)竞买人资格竞买人取得竞买资格需通过支付宝账户缴纳竞买保证金,按网拍系统提示报名缴纳完成,系统会自动冻结该笔款项

拍卖成交后,本标的物竞得者(买受人)支付了成交价总额0.5%的淘宝软件服务费,冻结的保证金将自动转入仪建集团公司破产管理人账户,作为成交履约保证金

拍卖未成交的(即流拍的),竞买人的竞买保证金在拍卖活动结束后即时解冻,竞买保证金在冻结期间不计利息

四、咨询、展示看样的时间与方式自公告之日起至拍卖结束前可向管理人咨询

咨询时间为工作日上午9时至下午5时因拍卖标的为债权类资产,故本标的不安排现场看样

五、拍卖价格及拍卖方式1.拍卖价格本次拍卖计价货币为人民币,起拍价16,764,017.3元,保证金:1,600,000.00元,增价幅度:1,000,000.00元

2.拍卖方式竞买人需要缴付竞买保证金后方能取得竞买资格

拍卖期开始后,取得竞买资格的竞买人可在竞价程序内以递增出价方式参与竞买

竞价程序设置延时出价功能,在竞价程序结束前,每最后5分钟如有递增出价不低于增价幅度的出价,系统就自动延迟5分钟(循环往复至最后5分钟内无人出价)

拍卖期内拍卖成交的,竞价程序结束时拍卖期结束拍卖期内无人出价的,拍卖期结束时拍卖程序结束

需至少1人取得竞买资格且出价不低于拍卖价,至竞价程序结束时方可成交

若竞价程序内有2人以上竞价的,以递增出价不低于增价幅度的方式进行,由竞价程序结束时最高出价者竞得

六、拍卖款缴纳及后续工作1.参照《最高人民法院关于人民法院网络司法拍卖若干问题的规定》,竞买人成功竞得网拍标的物后,淘宝网拍平台将自动生成并公示《司法拍卖网络竞价成功确认书》,确认书中载明实际买受人姓名、网拍竞买号信息

买受人应通过银行付款或者支付宝网上支付的方式,于《司法拍卖网络竞价成功确认书》公示的竞买成功之日起五日内(2025年6月28日17时前)向管理人账户(户名:江苏仪建建设集团有限公司破产管理人,开户银行:上海浦东发展银行股份有限公司仪征支行,账号:19470078801200000350)支付拍卖余款

2.费用负担拍卖成交时,成交价均不包含标的物所涉一切税、费;过户时所产生的一切税、费(包括但不限于增值税及附加、契税、印花税、交易手续费、权证工本费、个人/企业所得税和其它相关税收和费用,以及相关税收和费用的滞纳金、利息等,以相关部门最终核定为准)等均由买受人承担,所转让债权的权益自付清价款时转移给买受人

根据网络平台规定执行,软件服务费全部由买受人承担,具体标准请竞买人竞拍前向平台咨询

七、特别提示1.本次拍卖成交后不可回转

根据《最高人民法院关于人民法院网络司法拍卖的若干问题的规定》第二十四条的规定,拍卖成交后买受人悔拍的,交纳的保证金不予退还,依次用于支付拍卖产生的费用损失、弥补重新拍卖价款低于原拍卖价款的差价、冲抵本案破产企业的债务以及与拍卖财产相关的破产企业的债务

2.悔拍后重新拍卖的,原买受人(包括委托他人竞买)不得参加竞买

同时,如重新拍卖的成交价格低于本次拍卖成交价格的,还需赔偿差价损失

3.破产财产拍卖因标的物本身价值,其起拍价、保证金、竞拍成交价格相对较高的,竞买人参与竞拍,支付保证金及余款可能会遇到当天限额无法支付的情况,请竞买人根据自身情况选择网上充值银行

各大银行充值和支付的限额情况可上网查询,网址:https://www.taobao.com/market/paimai/sf-helpcenter.php?path=sf-hc-right-content5#

八、竞买人在拍卖竞价前请务必再仔细阅读本拍卖公告和管理人发布的拍卖须知

注:本次拍卖系管理人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企业破产法》的规定依法变价出售破产财产,相关事宜参照《最高人民法院关于人民法院网络司法拍卖若干问题的规定》执行

管理人咨询电话:18751470115淘宝技术咨询:400-822-2870联系地址:仪征市真州镇中源街24-21号特此公告

江苏仪建建设集团有限公司破产管理人二〇二五年六月十四日拍卖须知(关于江苏仪建建设集团有限公司3笔应收债权)江苏仪建建设集团有限公司破产管理人将于2025年6月22日10时至2025年6月23日10时(延时除外)通过淘宝网司法拍卖平台(网址:https://susong.taobao.com/)进行公开拍卖活动,现就有关的网上拍卖事宜敬告各位竞买人:一、本《竞买须知》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等相关法律规定所制订,竞买人应认真仔细阅读,了解本须知的全部内容

二、本次拍卖活动遵循“公开、公平、公正、诚实守信”的原则,拍卖活动具备法律效力

参加本次拍卖活动的当事人和竞买人必须遵守本须知的各项条款,并对自己的行为承担法律责任

三、拍卖物概况江苏仪建建设集团有限公司债权类型:应收债权3笔,金额合计人民币58,468,252.48元(不含利息)

根据人民法院已生效的法律文书,本次挂拍的应收债权范围为:截至公告日,债务人尚未向管理人履行清偿义务的未收回债权,具体以人民法院生效的法律文书为准

特别说明:管理人已实际收回的债权,不纳入本次拍卖处置范围

详见附件人民法院生效的法律文书(一)蒋杉文2016年9月27日,江苏省仪征市人民法院作出(2016)苏1081民初2678号民事判决书,被告蒋杉文于本判决生效后十日内给付原告江苏仪建建设集团有限公司105万元及利息

法院判决生效后,仪建集团公司申请强制执行,但未执行到位2017年12月18,江苏省仪征市人民法院作出(2017)苏1081民初2224号民事判决书,被告蒋杉文于本判决生效后十日内给付原告江苏仪建建设集团有限公司28661043.48元及利息

合计29711043.48元法院判决生效后,仪建集团公司申请强制执行,但未执行到位

(二)江巍、杨叶宏2017年9月18日,江苏省仪征市人民法院作出(2017)苏1081民初3396号民事调解书,被告江巍、杨叶宏共欠原告江苏仪建建设集团有限公司借款、垫付款计1600万元

法院判决生效后,仪建集团公司申请强制执行,但未执行到位(三)陈桥2017年3月30日,江苏省仪征市人民法院作出(2017)苏1081民初260号民事调解书,被告陈桥自2015年7月至今所欠原告江苏仪建建设集团有限公司承包管理费及垫付款共计12757209元,由被告于2017年6月1日前给付原告

法院判决生效后,仪建集团公司申请强制执行,但未执行到位四、本次拍卖标的物相关事项及瑕疵说明(一)应收款债权的具体情况可向管理人进行咨询了解

管理人不提供任何应收款项真实性或可收回性的保证或承诺拍卖标的可能存在着瑕疵或尚未发现的缺陷,包括但不限于下列一项或多项:1.管理人无法提供除法院判决文书以外的支持性文件,对外债权可能全部或部分无效、不存在、无法追回、产生损失等,真实性存在瑕疵;2.管理人打包、展示的裁判文件中记载的债权户数、金额可能存在全部或部分不准确,可能与原权利人财务记载的信息不一致的情形;3.对债权产生的利息、延迟履行期间的债务利息、诉讼费等的请求权,买受人可能无法享有;4.债权可能已超过诉讼时效、执行时效或丧失相关的法定期间或因其他原因已部分消灭或成为自然债导致存在无法收回,因合同约定、债务人实际已履行等原因已消灭,发票未开,被抵销、撤销以及其他原因或纠纷导致无法收回、产生损失等风险

管理人不对债权能否实现作任何承诺;5.债权可能存在不符合约定的付款条件、付款期限未届满、被质押等违约情形导致债权存在争议、无法收回、产生损失等风险;6.债务人可能存在无清偿能力或已破产等情形,实际回收金额可能与账面金额存在重大差异;7.债权文件对于债权的行使可能存在不真实、不完整,债权凭证原件缺失、不存在或内容冲突或导致债权存在争议、无法收回、产生损失等相关情形;8.债权文件可能与债权文件清单记载不一致导致债权存在争议、无法收回、产生损失等风险;9.就债权提起诉讼可能存在反诉要求赔偿违约金等债权存在争议、无法收回、产生损失等风险;10.涉诉债权项目可能存在败诉、不能变更诉讼主体、执行主体等诉讼风险;11.债权项目可能存在已经被其他债权人或第三人收取的情形;12.其他已经和/或尚未发现的可能导致债权存在争议、不存在、无法收回、产生损失等风险;上述存在着瑕疵或尚未发现的缺陷,由买受人自行承担风险

(二)本标的物不可拆分,需整体竞拍,按现状交付

(三)竞买人在拍卖成交后所获得的应收款项权益以出让人所享有的权益为准,如出让人的权益存在瑕疵或附随义务,受让人将同样受到该瑕疵或附随义务的约束

上述存在的瑕疵或附随义务或尚未发现的缺陷,由竞买人自行调查核实并承担相应风险

(四)管理人仅负责向买受人出具债权转让通知书或文书,相关通知或文书送达由买受人自行负责

管理人不对应收款是否可以收回作出任何担保,不承担本标的物瑕疵保证,相关风险均由买受人自行承担

(五)因该标的物拍卖产生的任何费用,如有相关税、费用产生,按国家法规和政策规定均由买受人承担,无明确规定的也由买受人承担

(六)因网络故障、操作失误等非管理人原因导致竞拍失败的,管理人不承担责任

(七)其他未尽事宜由买受人自行了解

五、竞买条件及竞买人资格取得(一)竞买人条件凡具备完全民事行为能力的公民、法人和其他组织均可参加竞买(法律、行政法规另有规定的除外)

与本标的物有关单位[案件当事人、担保物权人(质押权人)、优先购买权人等]均可参加竞拍,不参加竞拍的请关注本次拍卖活动的整个过程

优先购买权人参加竞买的,应于当次开拍前提前五个工作日向管理人提交确认优先购买权申请和有效证明,经管理人确认后才能以优先购买权人身份参与竞买;逾期不提交的,视为放弃对本标的物享有的优先购买权

(二)竞买人资格竞买人取得竞买资格需通过支付宝账户缴纳竞买保证金,按网拍系统提示报名缴纳完成,系统会自动冻结该笔款项

本次拍卖活动设置延时出价功能,在拍卖活动结束前,每最后5分钟如果有竞买人出价,就自动延迟5分钟

六、拍卖未成交的(即流拍的),竞买人的竞买保证金在拍卖活动结束后即时解冻,竞买保证金在冻结期间不计利息

七、拍卖成交后,买受人应在2025年6月28日17时前将拍卖余款汇入管理人指定的银行账户(户名:江苏仪建建设集团有限公司破产管理人,开户银行:上海浦东发展银行股份有限公司仪征支行,账号:19470078801200000350)

八、买受人应于付清全部拍卖成交款后二十个工作日内(遇节假日顺延)凭付款凭证及相关身份材料到管理人处办理交接手续

九、根据《最高人民法院关于人民法院网络司法拍卖的若干问题的规定》第二十四条的规定,拍卖成交后买受人悔拍的,交纳的保证金不予退还,依次用于支付拍卖产生的费用损失、弥补重新拍卖价款低于原拍卖价款的差价、冲抵本案破产企业的债务以及与拍卖财产相关的破产企业的债务

十、悔拍后重新拍卖的,原买受人(包括委托他人竞买)不得参加竞买

同时,如重新拍卖的成交价格低于本次拍卖成交价格的,还需赔偿差价损失

十一、拍卖成交时,成交价均不包含标的物所涉一切税、费;过户时所产生的一切税、费(包括但不限于增值税及附加、契税、印花税、交易手续费、权证工本费、个人/企业所得税和其它相关税收和费用,以及相关税收和费用的滞纳金、利息等,以相关部门最终核定为准)等均由买受人承担,所转让债权的权益自付清价款时转移给买受人

十二、参加竞买的人应当遵守拍卖须知的规定,不得阻挠其他竞买人竞拍,不得操纵、垄断竞拍价格,严禁竞买人恶意串标,上述行为一经发现,将取消其竞买资格,并追究相关的法律责任

十三、管理人根据法律规定有权在拍卖开始前中止拍卖或撤回拍卖

十四、本规则其他未尽事宜,请向法院、管理人咨询

十五、凡发现拍卖中有违规行为,可如实举报

举报监督电话:0510-89391508管理人咨询电话:18751470115淘宝技术咨询:400-822-2870江苏仪建建设集团有限公司破产管理人二〇二五年六月十四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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