发布:2025-06-16 18:30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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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破)南京国泓海上风电科技有限责任公司对徐志超、王剑华悦晨、颜桂芳等六位债务人的债权 <结束>

资产编号:9311128

113.4789万元
用途
100%
折扣率
2025-06-24
起始日期
2025-06-25
结束日期
二拍
拍卖阶段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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评估价:
141.8486万元

资产概况

资产描述

资产图片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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资产概况

  • 总价:113.4789万元
  • 单价:0万元/平米
  • 区域:江苏省 南京市
  • 用途:债权
  • 起始日期:2025-06-24
  • 结束日期:2025-06-25
  • 地址:江苏省南京市栖霞区尧佳路99号
  • 评估价:141.8486万元
  • 联系人:资产信息网
  • 折扣率:100%
  • 联系电话:021-68828928
  • 拍卖阶段二拍
  • 拍卖状态:即将开拍
  • 发布站点:阿里
  • 标签:
    查封情况:查封、担保、侵
    建筑类别:大厦
    交易状态:撤回
    竞价规则:本次拍卖活动设置延时出价功能
    支付方式:线上支付
    座位数:12楼G座
    拍卖原因:破产
    开发商:拍卖的债权金额为<\/f

资产描述

资产配套: 环境配套超市医院健身娱乐银行等全面信息详见电脑版网站地图地理信息

拍卖公告

<\/font><\/span><\/p>原告<\/span>南京国泓海上风电科技有限责任公司与被告徐志超、王剑、江苏鸿铭燃气发展有限公司、上海泷澈商务咨询中心、华悦晨、颜桂芳股东出资纠纷一案<\/font>,南京市<\/font><\/span>栖霞区人民法院于<\/font>202<\/font><\/span>3<\/span>年<\/span>3<\/span>月<\/font>1<\/font><\/span>5<\/span>日作出<\/font>(2022)苏011<\/font><\/span>3<\/span>民初<\/font>10<\/font><\/span>281<\/span>号《民事判决书》,判决如下<\/span>:<\/span><\/p>一、被告王剑、徐志超、江苏鸿铭燃气发展有限公司、上海泷澈商务咨询中心于本判决发生法律效力之日起十日内向原告南京国泓海上风电科技有限责任公司缴纳出资款<\/font>150万元;<\/font><\/span><\/p>二、被告华悦晨、颜桂芳对上述第一项债务承担连带责任;<\/span><\/p>三、驳回原告南京国泓海上风电科技有限责任公司的其他诉讼请求

<\/span><\/p>如被告未按本判决指定的期间履行金钱给付义务,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六十条的规定,应加倍支付迟延履行期间的债务利息

<\/span><\/p>案件受理费<\/font>18300元、保全费5000元、公告费560元,合计23860元,由被告徐志超、江苏鸿铭燃气发展有限公司、上海泷澈商务咨询中心、王剑、华悦晨、颜桂芳共同承担

<\/font><\/span><\/p>被告<\/span>华悦晨<\/span>不服一审判决,上诉,后又申请撤回上诉,南京市中级人民法院于<\/font>2023年7月11日做出(2023)苏01民终7244号裁定书,裁定同意<\/font><\/span>华悦晨<\/span>撤回上诉

<\/span><\/p>因被告徐志超、江苏鸿铭燃气发展有限公司、上海泷澈商务咨询中心、王剑、华悦晨、颜桂芳未履行生效法律文书确定的还款义务,<\/font>南京市<\/font><\/span>栖霞区<\/span>人民法院受理了<\/span>南京国泓海上风电科技有限责任公司<\/span>申请的强制执行,案号为<\/font>(2023)苏011<\/font><\/span>3<\/span>执<\/span>4107<\/span>号

<\/span><\/p>202<\/span>3<\/span>年<\/font>1<\/font><\/span>1<\/span>月<\/font>1<\/font><\/span>4<\/span>日,南京市<\/span>栖霞区<\/span>人民法院区作出<\/font>(2023)苏011<\/font><\/span>3<\/span>执<\/span>4107<\/span>《执行裁定书》(债权本金<\/span>150<\/span>万元),本案执行到位<\/span>81513.72<\/span>元,收取执行费<\/font>0元,因被告徐志超、江苏鸿铭燃气发展有限公司、上海泷澈商务咨询中心、王剑、华悦晨、颜桂芳名下无可供执行财产终结本次的强制执行

<\/font><\/span><\/p>注:本次拍卖的债权金额为<\/font>150万债权本金减去已执行到位的<\/font><\/span>81513.72<\/span>元,<\/span>即<\/font>1418486.28<\/font><\/span>元<\/span>

原告南京国泓海上风电科技有限责任公司与被告徐志超、王剑、江苏鸿铭燃气发展有限公司、上海泷澈商务咨询中心、华悦晨、颜桂芳股东出资纠纷一案,南京市栖霞区人民法院于2023年3月15日作出(2022)苏0113民初10281号《民事判决书》,判决如下:一、被告王剑、徐志超、江苏鸿铭燃气发展有限公司、上海泷澈商务咨询中心于本判决发生法律效力之日起十日内向原告南京国泓海上风电科技有限责任公司缴纳出资款150万元;二、被告华悦晨、颜桂芳对上述第一项债务承担连带责任;三、驳回原告南京国泓海上风电科技有限责任公司的其他诉讼请求

如被告未按本判决指定的期间履行金钱给付义务,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六十条的规定,应加倍支付迟延履行期间的债务利息

案件受理费18300元、保全费5000元、公告费560元,合计23860元,由被告徐志超、江苏鸿铭燃气发展有限公司、上海泷澈商务咨询中心、王剑、华悦晨、颜桂芳共同承担

被告华悦晨不服一审判决,上诉,后又申请撤回上诉,南京市中级人民法院于2023年7月11日做出(2023)苏01民终7244号裁定书,裁定同意华悦晨撤回上诉

因被告徐志超、江苏鸿铭燃气发展有限公司、上海泷澈商务咨询中心、王剑、华悦晨、颜桂芳未履行生效法律文书确定的还款义务,南京市栖霞区人民法院受理了南京国泓海上风电科技有限责任公司申请的强制执行,案号为(2023)苏0113执4107号

2023年11月14日,南京市栖霞区人民法院区作出(2023)苏0113执4107《执行裁定书》(债权本金150万元),本案执行到位81513.72元,收取执行费0元,因被告徐志超、江苏鸿铭燃气发展有限公司、上海泷澈商务咨询中心、王剑、华悦晨、颜桂芳名下无可供执行财产终结本次的强制执行

注:本次拍卖的债权金额为150万债权本金减去已执行到位的81513.72元,即1418486.28元

2、其他已经和/或尚未发现的可能导致应收款债权存在争议、不存在、无法收回、产生损失等风险

3、南京市栖霞区人民法院可能不接受竞买人提出的变更执行申请人的申请,导致买受人无法变更为执行申请人

上述存在着瑕疵或尚未发现的缺陷,由竞买人自行调查核实并承担相应风险

法院及管理人对标的债权清收的困难性和可回收性不作出任何承诺或保证

竞买人一旦作出竞买决定,即表明竞买人确认知悉标的债权可能存在的瑕疵和风险,竞买人自愿承担受让该等标的债权后可能承受的一切风险以及由该等风险所造成的一切损失或无法实现的预期利益

管理人对此次竞价标的物所作的说明和提供的图片、文字资料等,不构成对标的物的任何担保,不作为对竞买人参与此次竞价的建议,仅提供竞买人参考

】拍卖成交之日起,买受人承担标的物可能发生的一切损毁、灭失等风险

管理人有权在拍卖开始前、拍卖过程中,中止拍卖或撤回拍卖,前述行为对各方不构成违约且管理人不承担各方因此造成的损失

管理人不对应收款项是否可以收回做出任何担保,不承担本标的物瑕疵保证,相关风险均由竞买人自行承担

二、竞买人条件:(一)凡具备完全民事行为能力的公民、法人和其他组织均可参加竞买

(二)竞价前,竞买人须在淘宝注册账号并通过实名认证(已注册淘宝账号需通过实名认证)

参与竞买人未开设淘宝账户,可委托代理人(具备完全民事行为能力的自然人)进行,但须在拍卖开始前向管理人办理委托手续;竞买成功后,竞买人(法定代表人、其他组织的负责人)须与委托代理人一同到管理人处办理交接手续

如委托手续不全,竞买活动认定为委托代理人的个人行为委托手续应于拍卖开始前向管理人提交委托书原件、公司营业执照原件与复印件、受托人的身份证原件与复印件等合法有效的证明,资格经管理人确认后方能进行委托

不符合条件参加竞买的,竞买人自行承担相应的法律责任(三)法律、行政法规和司法解释对本标的物买受人资格或者条件有特殊规定的,买受人应当具备规定的资格或条件

(四)因不符合条件参加竞买的,由竞买人自行承担相应的法律责任并没收保证金

三、拍卖方式(一)拍卖从起拍价开始以递增出价方式竞价,增价幅度100元(及其整倍数),竞买人以低于起拍价出价的无效

(二)本次拍卖活动设置延时出价功能,在拍卖活动结束前,每最后5分钟如果有竞买人出价,就自动延迟5分钟

(三)本次拍卖保留价为起拍价

四、税费及其他费用承担(一)拍卖成交后,标的物转让登记手续由买受人自行办理,管理人予以必要协助,交易涉及的税、费均由买受人承担

(二)软件服务费:拍卖标的通过阿里拍卖系统网络竞价流程成交,竞买人即应按照规则向淘宝支付软件服务费:系统成交价总额的0.5%;其中:系统成交价=起拍价+溢价

软件服务费缴费方式:线上支付,标的物竞拍成功后,平台系统会生成一笔待支付的软件服务费,买受人通过线上完成相应费用的支付后,保证金将转为货款转至处置主体的支付宝账户(若买受人未足额支付软件服务费的,平台将冻结竞拍保证金直至买受人线上完成软件服务费订单的支付)

买受人缴纳软件服务费后,如需索取发票的,买受人可在系统中查看已完成支付的软件服务费记录并点击申请开票

拍卖成交价不含本条所涉及费用如不能在约定时间内签署《拍卖成交确认书》并足额交纳拍卖成交款项、软件服务费等费用,视同买受人违约,保证金不予退还,计入债务人财产转入管理人账户

五、拍卖价和余款支付(一)拍卖竞价前将通过淘宝网破产强清平台系统在竞买人支付宝账户内锁定相应资金作为应缴的保证金,拍卖结束后未能竞得者锁定的保证金自动解锁,锁定期间不计利息

(二)拍卖成交后,买受人交纳的保证金可以充抵价款,拍卖余款由竞得者根阿里拍卖平台破产资产处置平台显示的付款提示及期限及时在平台付款,本标的物买受人原锁定的保证金将在买受人支付软件服务费以后的24小时以内自动转入本管理人账户

(三)竞买人未按期支付拍卖款,或未支付软件服务费等原因导致管理人未能按期收到竞买人交付的拍卖款的,均视为悔拍

拍卖成交后竞买人悔拍的,交纳的拍卖款中保证金部分将不予退还,依次用于支付拍卖产生的费用损失、弥补重新拍卖价款低于原拍卖价款的差价,保证金计入债务人财产

悔拍后原竞买人不得参加竞买保证金数额不足以弥补拍卖费用损失以及重新拍卖价款低于原拍卖价款的差价的,管理人可向悔拍人追索

六、拍品交付(一)买受人应于付清全部拍卖成交款后三个工作日内凭付款凭证及相关身份材料到管理人处(江苏省南京市鼓楼区中山路179号易发信息大厦12楼G座江苏宁联律师事务所,联系人:高敬杰律师,电话18351817116)签署拍卖成交材料

七、特别提醒(一)本次拍卖对标的物权属有异议者,需至少在拍卖日前的三个工作日前与管理人联系,逾期视为无异议

标的物以现状带瑕疵(含显性、隐性瑕疵)进行拍卖竞买公告所披露的各种情况说明和瑕疵(含显性、隐性瑕疵)仅供参考,竞买人一旦完成报名手续,即表明对该标的物的现状已作全面了解,视为已完全认可标的物的现状和一切已知及未知的瑕疵

破产管理人及辅助机构不承担对上述标的物的一切已知和其他可能存在未知的瑕疵及缺陷的任何担保责任

竞买成功后,竞买人不得以未咨询相关政策或对标的物不了解而提出异议或反悔

标的物以实物现状进行交付,若与本公告载明的内容有出入,亦不影响拍卖成交结果及成交价格

(二)竞买成交后标的物资产按现状交付于买受人,竞买人应充分考虑预估资产的变动情况,管理人不承担实际交接前因各种原因导致拍卖资产减少的风险,买受人不得以资产减少等为理由要求管理人进行补偿或对竞价进行调整

(三)本次网络拍卖所涉标的物已知的标的物属性、抵押、查封、担保、侵权等情况已经公示,买受人需承担标的物存在的其他权利瑕疵风险

如果标的物本身存在权利瑕疵导致交易行为无法顺利完成的,仅退还买受人支付的全部价款的本金(价款包含保证金),管理人与网络拍卖平台不承担任何赔偿责任

(四)管理人对此次拍卖标的物所作的说明和提供的图片、文字资料等,仅供竞买人参考,不构成对标的物的任何担保,不作为对竞买人参与此次竞价的建议,仅提供竞买人参考

(五)参照法释〔2016〕18号《最高人民法院关于人民法院网络司法拍卖若干问题的规定》,竞买人成功竞得拍卖标的物后,破产强清平台将在辅助机构后台生成相应《网络竞价成功确认书》,确认书中载明实际买受人姓名、网拍竞买号信息

八、本次网上公开竞价,《拍卖公告》、《竞买须知》等标的物相关文件已在淘宝网络拍卖平台公开展示,请仔细阅读

管理人已就前述相关标的物相关文件的所有条款向竞买人如实告知并做出详细说明,竞买人知悉并同意接受前述文件的全部条款和内容,竞买人和资产处置方双方不存在任何歧异和误认,竞买人承诺不再对前述文件的条款提出任何异议

九、竞买人在拍卖前请务必仔细阅读相应标的拍卖公告、竞买须知

本公告其他未尽事宜,请向管理人咨询;江苏省南京市鼓楼区中山路179号易发信息大厦12楼G座江苏宁联律师事务所,联系人:高敬杰,电话18351817116

罗法官电话:025-83529719淘宝技术咨询:400-822-2870南京国泓海上风电科技有限责任公司管理人二〇二五年六月十六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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小区地址:江苏省南京市栖霞区尧佳路99号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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