发布:2025-09-26 11:24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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北京以太物业开发有限公司、陈嘉楠单户债权 <结束>

资产编号:9881969

23120万元
用途
100%
折扣率
2025-10-14
起始日期
2025-10-15
结束日期
其他
拍卖阶段
可以购买价值分析报告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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评估价:
23120万元

资产概况

资产描述

资产图片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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资产概况

  • 总价:23120万元
  • 单价:0万元/平米
  • 区域:北京市 朝阳区
  • 用途:债权
  • 起始日期:2025-10-14
  • 结束日期:2025-10-15
  • 地址:北京市朝阳区建外街道光华路7号
  • 评估价:23120万元
  • 联系人:资产信息网
  • 折扣率:100%
  • 联系电话:021-68828928
  • 拍卖阶段其他
  • 拍卖状态:即将开拍
  • 发布站点:京东
  • 标签:
    看样时间:看样的时间与方式:自公告日起7日
    单元名:3203单元
    转让方:融资产管理有限公司
    经济类型:其他经济
    座位数:1座
    拍卖原因:融资
    开发商:)持有的北京以太物业开发

资产描述

资产配套: 环境配套超市医院健身娱乐银行等全面信息详见电脑版网站地图地理信息

拍卖公告

各竞买方在竞价前须详细阅读此《竞买须知》竞买人应认真仔细阅读,了解本须知的全部内容

本次竞价活动遵循“公开、公平、公正、诚实守信”的原则,竞价活动具备法律效力

参加本次竞价活动的当事人和竞买人必须遵守本须知的各项条款,并对自己的行为承担法律责任

一、竞拍标的:江西瑞京金融资产管理有限公司(以下简称“江西瑞京资产公司”)持有的北京以太物业开发有限公司、陈嘉楠单户债权(以下简称“标的债权”)

标的债权是指江西瑞京资产公司对债务人享有的到期/逾期债权(包括贷款本金、表内利息)和相应的表外利息、孳息及实现债权的费用,以及江西瑞京资产公司对担保人所享有的担保权益

标的债权的法律形态可能经初次处置、二次处置甚至多次处置以后已经发生变化,还包括对已申报并破产终结企业的债权,或有追加分配的期待权

竞买起拍价:23120万元,保证金:4624万元,增价幅度:100万元

若本次拍卖成交,京东拍卖平台技术服务费向买方按以下标准收取技术服务费:系统成交价(人民币)收费标准不超过1亿元的部分(含1亿)系统成交价金额的0.1%超过1亿元至3亿元的部分(含1亿元)系统成交价金额的0.05%3亿元以上的部分系统成交价金额的0.01%二、竞买人条件:凡具备完全民事行为能力的公民、法人和其他组织均可参加竞买

竞买人需具备一定的资金实力和良好的社会信誉但以下对象不得购买或变相购买标的债权:(1)国家公务员、地方资产管理公司工作人员;(2)参与该项资产处置工作的相关中介机构所属人员;(3)债务人、担保人为自然人的,其本人及其直系亲属;(4)债务企业的控股股东、实际控制人及其控股下属公司,担保企业及其控股下属公司,债务企业的其他关联企业;(5)上述主体出资成立的法人机构或者特殊目的实体;(6)国家金融监督管理总局认定的其他不宜受让的主体

因不符合条件参加竞买的,由竞买人自行承担相应的法律责任竞买成功后,竞买人(法定代表人、其他组织的负责人)须到江西瑞京资产公司办理标的债权交接手续

三、有意者请自行多方位了解(包括但不限于现场走访、资信调查)该标的债权及相应担保措施偿债能力,自行评估标的债权情况,江西瑞京资产公司仅提供部分参考资料

咨询、展示看样的时间与方式:自公告日起7日止接受咨询,请拨打咨询电话或直接来江西瑞京资产公司现场咨询

四、该标的债权至少须有一方以上(含一方)报名并缴纳相应竞买保证金方可进入竞价程序

五、本次线上竞价活动设置延时出价功能,在竞价活动结束前,每最后5分钟如果有竞买人出价,就自动延迟5分钟

六、网络竞价方式:设有保留价的增价竞价方式,不到保留价不成交

七、签约及付款期限:竞买成功后,竞买人应在竞价结束之日起【3个工作日】内签订《资产转让协议》;并在竞价结束之日起【3个工作日】日内全额支付款项(及其他费用)和交易服务费

八、保证金规则:(一)正式竞价活动开始前系统将按规定冻结竞买人账户内应缴的保证金,竞价结束后未能竞得者冻结的保证金自动解冻,冻结期间不计利息

本标的物竞得者原冻结的保证金自动转入我公司指定账户,竞价余款在竞价结束之日起十个工作日内缴入江西瑞京资产公司指定账户

(二)出现下列情况之一的,江西瑞京资产公司有权没收竞买人已缴纳的保证金:1.竞买人在竞价过程中违反竞价规则和产权交易相关规则,扰乱竞价秩序的;2.竞买人未在竞价成功的【3个工作日】内签订《资产转让协议》或未按规定支付款项和交易服务费的;3.竞买人未按《资产转让协议》约定的付款期限付清全部款项的;4.竞买人未按交易条件的要求完成标的债权交付交接的;5.竞买人出现下列恶意炒作及市场操纵情形的:1)捏造散布涨价信息;2)恶意囤货;3)哄抬价格谋取暴利;4)其他通过非正当手段扰乱市场的行为

九、违约责任:(一)买受人应在竞买成功3个工作日内签订《资产转让协议》并如期付清转让价款,逾期签约或付款的应当承担违约责任,江西瑞京资产公司可将标的债权再行公开竞价出售

标的债权再行公开竞价出售的,原买受人应当支付第一次竞拍中本人及委托人应当支付的交易服务费

再行竞价出售成交价款低于原成交价款的,原买受人应当赔偿差额损失

(二)标的债权竞买成交后,请买受人到江西瑞京资产公司办理相关资料移交手续

买受人未按照约定受领标的的,应当自行承担迟延受领标的档案材料所产生的一切后果,同时须支付由此产生的保管费用

十、重要提示:(一)竞买人报名并缴纳相关竞买保证金,视为作出如下保证

1、竞买人资格

竞买人为中华人民共和国境内外的自然人、法人及其他经济组织,但不属于以下主体:(1)国家公务员、地方资产管理公司工作人员;(2)参与该项资产处置工作的相关中介机构所属人员;(3)债务人、担保人为自然人的,其本人及其直系亲属;(4)债务企业的控股股东、实际控制人及其控股下属公司,担保企业及其控股下属公司,债务企业的其他关联企业;(5)上述主体出资成立的法人机构或者特殊目的实体;(6)国家金融监督管理总局认定的其他不宜受让的主体

因不符合条件参加竞买的,由竞买人自行承担相应的法律责任

2、交易文件知悉

竞买人仔细阅读并理解了江西瑞京资产公司发布的竞买公告等文件、并完全接受上述文件所规定的交易条件,没有任何异议

3、风险和瑕疵知悉

江西瑞京资产公司不对标的债权的价值、收益、清收结果等向竞买人作出任何承诺和保证,该等标的债权的风险由竞买人承担

4、竞买人已被告知并完全理解,竞买人受让标的债权后,由于相关法律法规规章政策限制,导致竞买人能够行使的标的债权数额可能小于标的物介绍中列明的标的债权数额

相关法律法规规章政策包括但不限于:A.《关于审理涉及金融不良债权转让案件工作座谈会纪要》(法发[2009]19号):受让人向国有企业债务人主张利息的计算基数应当以原借款合同本金为准;受让人向国有企业债务人主张不良债权受让日之后发生的利息的,人民法院不予支持

其中,国有企业债务人包括国有独资、国有控股的企业法人受让人是指非金融资产管理公司法人、自然人;B.《民法典》第五百四十七条:债权人转让权利的,受让人取得与债权相关的从权利,但该权利专属于债权人自身的除外;C.《关于印发<人民币利率管理>规定的通知》(银发[1999]77号)相关规定

5、竞买人已被告知并完全理解,竞买人成为买受人并受让标的债权后,对该标的债权在基准日以后产生的利息、罚息的请求权,买受人可能无法继续享有

6、竞买人已被告知并完全理解,竞买人成为买受人并受让标的债权后,可能无法享有江西瑞京资产公司所享有的国家法律政策规定的各项优惠条件和特殊保护,包括但不限于税收和诉讼方面的优惠和特殊保护

7、竞买人已被告知并完全理解,人民法院在执行程序中对法律法规、政策的理解存在不一致性,不完全排除竞买人不能直接取得江西瑞京资产公司名义债权人的风险,也不能直接取得江西瑞京资产公司债权项下的实物资产权利

8、竞买人已被告知、仔细阅读并完全理解标的债权介绍揭示的风险,自愿承担由上述风险造成的一切损失以及不能获得相应预期利益的后果

竞买人已经知悉,标的债权可能存在着瑕疵或尚未发现的缺陷,包括但不限于下列一项或多项:A、标的债权相关的义务人及/或其他相关第三方可能存在破产、被解散、被注销、被吊销、歇业、被关闭、下落不明以及其他主体存续性瑕疵的情形

B、标的债权(含从权利及/或相关权益)可能存在已超过诉讼时效或丧失相关的法定期间(如除斥期间、法定上诉期限、申请执行期限等)或缺少诉讼时效中断、中止的任何证明或因其他原因已部分消灭或成为自然债

C、标的债权附属的保证合同、抵押合同、质押合同等担保合同可能存在本身因违反法律规定而无效或被撤销或存在其他瑕疵,担保人没有过错或仅承担部分过错责任的情形

D、标的债权附属的担保合同可能存在主债权不可转让或担保人只对特定债权人承担担保责任的情形

E、标的债权的担保物可能不存在或存在其他瑕疵,或存在担保物已灭失且没有代位物或没有其他物上代位权可行使,或担保物已为第三人善意取得的情形

F、标的债权可能存在相关的担保合同实际不成立、未生效、无效、可能被撤销,担保物权因应办理抵押、质押登记而未办理等原因未有效设立的情形

G、标的债权中主债权、从权利或相关权益可能存在未生效、无效或被撤销的情形;部分标的债权可能存在已被全部或部分减免、被抵销、被清偿的情形,而凭现有债权证明文件未能发现

H、涉诉资产可能存在经法院或仲裁机构裁判未获得其支持而败诉或部分败诉、法院裁定终结执行等情形

I、资产文件的复印件中部分文件可能存在缺乏相对应的原件,或者资产文件缺失或不完整的情形

K、前手未就债权资产的转让通知义务人使得债权转让尚未对义务人发生法律效力

L、标的债权的其他瑕疵或风险M、特别的,标的债权项下江西瑞京资产公司未对其基于与信泰奥达(天津)投资有限公司(下称“信泰奥达”)、信泰机会型债权基金(CindatCreditOpportunitiesFundI,L.P.,下称“信泰基金”)签署的《债权收购协议》(编号为:RJTB-BJYT-ZQSG-20200212-005)而对信泰奥达、信泰基金享有的要求其收购标的债权的权利作出任何承诺及保证

(二)竞买人成为买受人后的特别承诺

1、竞买成功后,竞买人承诺,在交接期间内,当江西瑞京资产公司将相关文件交付给竞买人时,竞买人应及时受领相关文件并在随附的标的债权文件清单上签字

如竞买人不及时受领标的债权文件,则自愿承担迟延受领标的债权文件所产生的一切法律后果

在交接期后,竞买人无权再就标的债权文件及其交付范围向江西瑞京资产公司提出任何主张

2、风险和瑕疵概括承受

标的债权自基准日至标的债权移转给买受人之日发生变化的,买受人承认并接受该变化,不因标的债权的变化而请求江西瑞京资产公司和拍卖人承担相应的责任,或以此作为竞买人履行约定或法定义务的抗辩

3、鉴于江西瑞京资产公司在从相应银行受让标的债权时,已承诺不向相应银行追究任何法律责任,为此,竞买人同意并保证,竞买人一旦成为买受人,如果标的债权中存在该等能够追究银行任何法律责任的权利,竞买人承诺放弃并承诺在其与后手签署的协议中要求后手也放弃该等权利,并不以任何方式向相应银行追究任何法律责任

4、竞买人竞买标的债权向江西瑞京资产公司支付的保证金及转让价款为其合法所有的资金

5、竞买人承诺在《资产转让协议》履行期间出现未按期支付协议约定的资金占用费和债权转让款时,江西瑞京资产公司有权单方解除《资产转让协议》,竞买人已支付的转让价款作为违约金不予退还,归江西瑞京资产公司所有

竞买人在正式竞价活动开始前请务必再仔细阅读江西瑞京资产公司的竞买须知、竞买公告等有关文件

咨询电话:13671703675联系人:石女士联系地址:上海市浦东新区世纪大道1198号世纪汇广场1座3203单元

标的物详情描述一、竞买标的物:江西瑞京金融资产管理有限公司持有的北京以太物业开发有限公司、陈嘉楠单户债权

二、重大事项披露截止基准日:2025年9月27日的《标的债权明细》序号债务人本金(元)利息(元)担保人名称抵(质)押物11北京以太物业开发有限公司、陈嘉楠158783413.26130272293.88信泰奥达(天津)投资有限公司、信泰机会型债权基金(CindatCreditOpportunitiesFundI,L.P.提供远期债权收购(担保)无注:截至基准日的标的债权本金余额、利息余额等为暂估金额,如与法院裁判文书或按标的债权文件约定方式计算金额不同,则以该等裁判文书或标的债权文件确认的方式计算为准

诉讼情况:对债务人北京以太物业开发有限公司、陈嘉楠的诉讼已经取得生效判决

对信泰奥达(天津)投资有限公司、信泰机会型债权基金(CindatCreditOpportunitiesFundI,L.P.被法院驳回起诉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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小区地址:北京市朝阳区建外街道光华路7号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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