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资产(债务人)名称:【蓬莱晨光五金集团有限公司等8户债权资产包】一、资产情况序号项目名称本金余额担保方式借款合同编号合同本金1熙可食品(蓬莱)有限公司人民币2509.34万元保证+抵押蓬莱农商流借字2019年第120306号
人民币2510.00万元2蓬莱三三食品有限公司人民币563.48万元保证(水城)农信合行借字(2008)第225号、(水城)农信合行借字(2008)第226号、(水城)农信合行借字(2008)第227号
人民币695万元3蓬莱市东方果蔬有限公司人民币883.64万元保证(蓬农信)流借字(2011)年第10001号、(蓬农信)流借字(2011)年第10051号、(蓬农信)流借字(2011)年第10052号
人民币914万元4蓬莱市宏凯建筑工程有限公司人民币922.31万元保证+抵押(蓬莱农信)流借字(2012)年第18006号、(蓬莱农信)流借字(2011)年第18122号
人民币1800万元5山东耐德电力设备有限公司人民币599.90保证+抵押(蓬莱农信)流借字(2014)年第030095号
人民币600万元6青岛金长江集团蓬莱纺织服装有限公司人民币1286.75万元保证(蓬莱农信)流借字(2013)年第0114134号、(蓬莱农信)流借字(2014)年第0107010号、(蓬莱农信)流借字(2014)年第0107012号、(蓬莱农信)流借字(2014)年第0107011号
人民币1350万元7蓬莱晨光五金集团有限公司人民币1934.55万元保证(蓬营)农信借字(2004)第2249号、(蓬营)农信借字(2004)第675号等21笔
人民币1900.6万元8、邹城市鹏翔工贸有限公司人民币1160.00万元保证0160800030-2017年(邹城)字00120号
人民币1160.00万元二、担保情况1、熙可食品(蓬莱)有限公司债权以熙可食品(蓬莱)有限公司名下不动产提供抵押担保,由上海迅泰货运有限公司、欧阳思培、朱演铭、任宜平、雷金莲、夏锦云提供保证担保
2、蓬莱三三食品有限公司债权由孙玉峰提供保证担保
3、蓬莱市东方果蔬有限公司债权由蓬莱家乐果品保鲜有限公司、宫恩增提供保证担保
4、蓬莱市宏凯建筑工程有限公司债权由张如凯提供保证担保,以张如凯名下不动产提供抵押担保
5、山东耐德电力设备有限公司债权以山东耐德电力设备有限公司名下不动产提供抵押担保,由山东天海汽车部件有限公司、王述德、盛传应提供保证担保
6、青岛金长江集团蓬莱纺织服装有限公司债权由蓬莱金帝羊绒科技有限公司、杨乐、杨金明、杨金华提供保证担保
7、蓬莱晨光五金集团有限公司债权由蓬莱德普保健食品有限公司提供保证担保
8、邹城市鹏翔工贸有限公司债权由山东鹏翔光电科技有限公司、冯强、任伟华、卜祥芝、任伟新、葛建祥提供保证担保
特别提示:无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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竞买人承诺书本人具备一定的资金实力和良好的社会信誉,不属于a.国家公务员、金融监管机构工作人员、政法干警、金融资产管理公司工作人员;b.参与标的资产处置工作的律师事务所、会计师事务所、评估机构、拍卖机构、咨询机构、投行等中介机构所属人员;c.与参与标的资产处置工作的金融资产管理公司工作人员、受托资产评估机构负责人员有直系亲属、近亲属关系的人员;d.拍卖标的所涉及的债务人、担保人为自然人的,其本人及其直系亲属、近亲属;e.标的所涉及的债务企业,债务企业的控股股东、实际控制人及其控股下属公司,担保企业及其控股下属公司,债务企业的其他关联企业;f.标的所涉及的债务企业的自然人控股股东、实际控制人、管理层及其直系亲属、近亲属;g.上述第a至f项下任一主体出资成立的法人机构或特殊目的实体;h.失信被执行人或失信被执行人的法定代表人、主要负责人、影响债务履行的直接责任人员、实际控制人;i.反恐、反洗钱黑名单人员;j.其他依据法律法规、司法解释或监管机构的规定不得受让的主体,以及国家金融监督管理总局认定的其他不宜受让的主体
如本人不符合上述条件仍参加竞买的,本人已交纳的保证金直接由转让人扣收,不足以弥补转让人损失的,本人将同时赔偿转让人超出保证金以外的所有损失
特此说明
竞买人:
日期:Evaluation Only. Created with Aspose.Words. Copyright 2003-2024 Aspose Pty Ltd.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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记录编号:0000-12002-80版号:A1
保 密 承 诺
致:中国信达资产管理股份有限公司山东省分公司
地址:山东省济南市历下区经十路11001号中国人寿大厦29、30楼
鉴于:
就蓬莱晨光五金集团有限公司等8户债权资产包(下文简称“本项目”),承诺人【 】(下文简称“我方”)将接触中国信达资产管理股份有限公司山东省分公司(下文简称“信达”)的相关保密信息,为了保护信达的商业利益,我方特作如下承诺:
1 保密信息
1.1 保密信息的范围
本承诺中的保密信息是指信达向我方、我方的代理或顾问提供的,有关信达或本项目的尚未对外公开披露的有关信息(以下简称“保密信息”),包括但不限于以下保密信息:
1.1.1 本项目洽谈过程中获得的信息
我方在合作洽谈及业务开展过程中所获知的相关保密信息等
1.1.2 本项目尽职调查过程中获得的信息
我方在尽职调查过程中所获知的与项目交易基础资产相关的信息,包括但不限于资产信息、债务人及担保人的财务信息、资产处置状况信息等
1.1.3 本项目的交易信息
与项目进展、签署、执行过程中形成的交易结构、交易模式、交易文件相关的法律、商务信息
1.1.4 其他保密信息
我方获得的其他与信达相关的信息
1.2 保密信息载体
保密信息载体是指承载保密信息内容的物品,包括但不限于书面文件、电子文档、磁盘、CD、电子信息数据或其他任何形式的载体
1.3 复制件
复制件是指保密信息或保密信息载体的复制件,包括任何文件、电子文档、注释、摘要、分析,或以任何其他方法再现的保密信息
我方制作的所有复制件应当清楚地表明为保密文件,并且受本承诺书条款的约束
2 非保密信息
我方可以证明属于下述各项的信息,不属于保密信息:
2.1 已公开发表或非因我方的原因,已为公众所知悉的保密信息;
2.2 信达书面同意公开的保密信息;
2.3 我方从第三方处合法、正当地取得的保密信息,且该第三方对该等保密信息不承担保密义务;
2.4 在信达向接受方披露保密信息以前,我方已通过合法渠道获知的保密信息
3 保密信息所有权
保密信息的所有权归信达所有,我方不享有上述保密信息的所有权、排他独占使用权、再许可使用权或其他权利
我方对上述“保密信息”使用的方式和程度仅限于在取得信达事先同意和本承诺中约定的范围内
4 接触保密信息的人员范围
我方承诺接触保密信息的人员为我方直接参与本项目的相关参与人员、我方为本项目聘请的相应专业顾问(如有)及协助我方完成交易的其他相关方(如有)(下文合称“有权人士”)
5 保密义务
5.1 采取必要的保密措施的义务
我方同意采取一切合理措施对信达的保密信息予以保密,尽到与保护自身商业秘密相同的最高程度的谨慎注意义务
禁止任何与该保密信息无关之人员接触或取得该保密信息
5.2 对外披露的书面许可义务
未经信达的书面许可,我方承诺不以任何方式将保密信息公布、披露给任何第三方,或许可任何第三方使用上述保密信息
5.3 确保有权人士遵守保密信息的义务
我方有确保有权人士遵守保密信息的义务,就有权人士对保密信息的保密义务承担连带责任
6 声明、保证和承诺
6.1 不滥用保密信息
我方承诺所接触的保密信息将仅为完成本项目目的而使用,不将保密信息用于其他任何场合及交易,也不以任何其他方式滥用保密信息
6.2 利益冲突的披露
我方承诺在该项目中不存在利益冲突,并确保我方聘请的任何有权人士在该项目中不存在利益冲突
【注:如保密承诺方为中介机构时选用以下表述:
我方承诺在本项目中不存在利益冲突,并不得接受与信达有利益冲突的其他人的委托以及进行其他可能损害信达利益的活动,但经信达同意的除外
虽有前述规定,信达理解,我方在广泛的领域代表许多其他企业客户或个人客户
因此,在我方代表信达期间,我方的其他现有客户或将来的客户可能会与信达(或信达的关联公司)进行交易
基于上述考虑,只要经信达判断该等事项与我方在本项目下的事项没有直接冲突,那么信达应同意我方在该等事项上可以继续代表或在将来代表现有的或新的客户
无论如何,我方在接受前述有利益冲突的委托时应及时将冲突事项告知信达并征得信达同意
】
7 保密义务的例外情形
根据法律法规的规定、司法机关或监管机构的要求,我方可披露相应的保密信息,此时我方的披露不视为违反保密义务,但我方应就所披露保密信息的范围、程度及时通知信达
8 保密信息的返还、销毁或永久删除
根据项目的实际需要,信达有权要求我方将保密信息载体或复制件予以返还、销毁或永久删除,但国家或者行业协会另有规定的除外
9 费用承担
我方履行本承诺所发生的所有费用均由我方承担
10 损失赔偿
如我方违反本承诺而给信达造成任何损失,我方同意予以足额赔偿,该损失包括但不限于:信达的实际损失、期得的商业利益及其他因我方擅自使用、披露或许可他人使用上述保密信息而产生的损失、法院诉讼的费用、合理的律师酬金和费用等
11 法律适用
本承诺的成立、效力、解释和履行适用中华人民共和国(就本承诺而言不包括香港特别行政区、澳门特别行政区以及台湾地区)法律
12 争议解决
因本承诺引起或与本承诺有关的一切争议,各方均应友好协商解决;如果不能解决的,任何一方均有权选择下列【A】争议解决方式:
A. 向信达所在地有管辖权的人民法院提起诉讼
B. 向保密承诺签订地有管辖权的人民法院提起诉讼
C. 向【】仲裁委员会提起仲裁
13 其他约定
13.1 文本数量
本承诺一式【】份,具有同等法律效力
13.2 生效
本承诺经我方法定代表人或授权代表签字并盖章后生效
13.3 独立性
我方所做出的承诺,不受相关协议的是否签订、解除、目的实现等情况的影响
13.4 不可撤销性
我方所做出的承诺,不能撤回、变更且不能声明作废
承诺人:(盖章、签字)
签署时间:【 】年【 】月【 】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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1
标的债权文件清单;Unnamed: 1;Unnamed: 2;Unnamed: 3;Unnamed: 4nan;nan;nan;nan;nan项目名称:熙可食品(蓬莱)有限公司;nan;nan;nan;nannan;nan;nan;nan;nan文件序号;文件标题;文号;文件日期;是否原件1;借款借据-2510万;074650968;20191121;是2;流动资金贷款合同-2510万;(蓬莱农商)流借字(2019)年第120306号;20191121;是3;保证合同-2510万;(蓬莱农商)保字(2019)年第120306号;20191121;是4;最高额抵押合同;(蓬莱农商)高抵字(2019)年第120306号;20191121;是5;借款人人预留印模和有关人员签字样本-熙可-2510万;nan;20191031;是6;保证人预留印模和有关人员签字样本-上海讯泰货运;nan;20191031;是7;董事会决议-熙可-2510万;nan;20191025;是8;执行董事决议-讯泰-2510万;nan;20191025;是9;展期授权通知-展期2510万;906C0000416685;20201120;是10;借款展期协议-展期2510万;(蓬莱农商)借展字(2020)年第120304号;20201120;是11;借款人人预留印模和有关人员签字样本-熙可-展期2510万;nan;20201116;是12;保证人预留印模和有关人员签字样本-上海讯泰货运-展期2510万;nan;20201116;是13;董事会决议-熙可-展期2510万;nan;20201103;是14;执行董事决议-讯泰-展期2510万;nan;20201103;是15;财产保全申请书;nan;nan;是16;民事起诉状;nan;nan;是17;开庭传票;nan;nan;是18;蓬莱区人民法院案件受理通知书;登记号:190300000108243 案号:(2022)鲁0614民初960号;20220414;是19;蓬莱区人民法院举证通知书;案号:(2022)鲁0614民初960号;20220414;是20;蓬莱区人民法院民事判决书;(2022)鲁0614民初960号;20220609;是21;民事上诉状;nan;20220825;否22;蓬莱区人民法院执行裁定书;(2022)鲁0614执769号;20230627;是23;执行案件立案登记表;nan;nan;是nan;nan;nan;nan;nannan;nan;nan;nan;nannan;nan;nan;nan;nannan;nan;nan;nan;nan以上仅供参考,具体情况以实际档案为准
;nan;nan;nan;nan中国信达资产管理股份有限公司 债权转让合同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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中国信达资产管理股份有限公司【山东省】分公司(作为转让方)
与
【 】
(作为受让方)
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
债权转让合同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
【2025】年【 】月【 】日
债权转让合同
本合同由以下双方于【2025】年【 】月【 】日在中国【济南】市共同签署
甲方:中国信达资产管理股份有限公司【山东省】分公司负责人:张希颖
地址:山东省济南市历下区经十路11001号中国人寿大厦29、30层
乙方:法定代表人:
地址:上述主体单称“一方”,合称“双方”
鉴于:
1. 经财政部及原银监会(现银保监会)批准,中国信达资产管理公司改制为中国信达资产管理股份有限公司,原中国信达资产管理公司各办事处机构名称统一变更为“中国信达资产管理股份有限公司XX省(自治区、直辖市、计划单列市)分公司”,简称“中国信达XX分公司”
据此,中国信达资产管理公司【济南】办事处名称变更为中国信达资产管理股份有限公司【山东省】分公司
2. 甲方为中国信达资产管理股份有限公司授权的分支机构,领有【山东银保监局】颁发的《金融机构营业许可证》
3. 甲方就截至基准日的《标的债权明细》(见附件一)所列示的标的债权,于【2025】年【9】月【28】日至【2025】年【9】月【29】日在京东资产处置平台依法进行公开竞价
乙方参加竞价并竞买成功成为买受人
甲乙双方为进一步确认双方之间就标的债权转让所产生的权利义务关系,在平等自愿、充分友好协商的基础上,签订本合同,以昭信守
1 定义
除非本合同另有规定,下列词语应具有如下特定涵义:
1.1 主债权:指截至基准日,甲方对《标的债权明细》(附件一)所列示的主债务人享有的并依法可向乙方转让的债权
1.2 从权利:指与主债权相关的保证债权、抵押权、质权等附属权利
1.3 标的债权:指截至基准日的主债权、从权利以及由此转化的其他相关权益的通称
其他相关权益是指:基准日前,甲方(及其前手)因管理、处置需要可能已与《标的债权明细》中部分债务人(包括担保人)达成包括但不限于重组协议、和解协议、抵债协议,或接受法院抵债裁定,而这些协议并未履行完毕或抵债物未完成过户,因此,乙方受让的对该等债务人(包括担保人)的债权,已从原始的贷款合同、担保合同项下的债权,全部或部分转化为前述协议项下或法院生效裁定所对应的权利,【但不包括】法院退回的甲方及其前手交纳的诉讼(或仲裁)费用
甲方特别声明:尚未过户抵债资产,如甲方已冲减对应的债权,则冲减的债权不属于标的债权,该等未过户抵债资产亦不属于标的债权
1.4 转让价款:指乙方受让标的债权所应支付的合同价款
转让价款的数额以乙方在京东资产处置平台就标的债权成功竞价的数额为准
1.5 标的债权文件:指截至通知日甲方所持有的与确认和行使标的债权相关的法律文件
包括截至基准日甲方所持有的并通过京东资产处置平台公示或其他方式向竞买人披露的与标的债权相关的法律文件和甲方所持有的在过渡期和交接期内新产生的与标的债权相关的法律文件
1.6 基准日:指甲方确定的计算标的债权账面本金及利息余额的截止日,即【2025】年【3】月【31】日
1.7 权利转移日:指乙方按照本合同的约定支付完毕全部价款(包括但不限于转让价款、违约金等)之日
1.8 通知日:指在乙方支付完毕全部价款(包括但不限于转让价款、违约金等)的前提下,就本合同项下的标的债权整体转让事宜,乙方以直接通知、公告等形式向债务人及担保人发出通知之日
1.9 过渡期:指自基准日(不含本日)起至权利转移日止的期间
1.10 交接期间:指自权利转移日次日至通知日(含本日)的期间
1.11 法定期间:指法律、法规规定的各种期间,包括但不限于上诉期、申诉期、申请执行期间、保证期间、破产债权申报期间
2 风险揭示
2.1 乙方已被告知并完全理解,乙方受让债权后,由于相关法律法规规章 政策限制,导致乙方能够行使的标的债权数额可能小于本合同(含附件)中列明的标的债权数额
相关法律法规规章政策包括但不限于:
A. 《关于审理涉及金融不良债权转让案件工作座谈会纪要》(法发[2009]19号):受让人向国有企业债务人主张利息的计算基数应当以原借款合同本金为准;受让人向国有企业债务人主张不良债权受让日之后发生的利息的,人民法院不予支持
其中,国有企业债务人包括国有独资、国有控股的企业法人受让人是指非金融资产管理公司法人、自然人;
B. 《民法典》第五百四十七条:债权人转让权利的,受让人取得与债权相关的从权利,但该权利专属于债权人自身的除外;
C. 《关于印发〈人民币利率管理规定〉的通知》(银发[1999]77号)相关规定
2.2 乙方已被告知并完全理解,乙方受让标的债权后,对该标的债权在基准日以后产生的利息、罚息的请求权,乙方可能无法继续享有
2.3 乙方已被告知并完全理解,乙方受让标的债权后,可能无法享有甲方所享有的国家法律政策规定的各项优惠条件和特殊保护,包括但不限于税收和诉讼方面的优惠和特殊保护
2.4 乙方已被告知并完全理解,甲方转让给乙方的标的债权,可能存在着瑕疵或尚未发现的缺陷,以至于乙方预期利益无法实现
乙方受让的标的债权可能存在的瑕疵或缺陷包括但不限于下列一项或多项:
A. 与标的债权相关的债务人和/或担保人和/或第三方可能存在破产、被解散、被注销、被撤销、被关闭、被吊销、歇业、下落不明以及其他主体存续性瑕疵的情形;
B. 标的债权可能存在已超过诉讼时效、丧失相关的法定期间、因其他原因已部分消灭或不能被强制执行的情形,包括但不限于债权转让暨催收通知或公告(含第6.6条标的债权转让通知)中有关债权催收的内容不能起到中断诉讼时效的作用;
C. 标的债权可能存在未生效、无效或被撤销的情形;
D. 标的债权文件对于标的债权的行使可能存在不完整、原件缺失或内容冲突等相关情形;
E. 担保合同可能存在约定主债权未经担保人同意不可转让或担保人只对特定债权人承担担保责任的情形;
F. 担保物、抵债资产可能被转让、发生灭失、毁损或存在欠缴税费、无相关权属证明、无法办理权属变更手续、不能实际占有、丧失使用价值或其他减损担保物、抵债资产价值的相关情形;
G. 涉诉标的债权可能存在败诉、不能变更诉讼主体、执行主体等诉讼风险;
H. 标的债权可能存在欠缴各种诉讼费用的情形
2.5 乙方已被告知并完全理解,甲方此次系对标的债权进行现状转让,乙方受让的标的债权,可能因存在计算误差或其他原因,从而导致乙方实际接收的债权金额与本合同第3条表述的债权金额以及本合同附件一中所列债权金额不完全一致
2.6 乙方已被告知、仔细阅读并完全理解本合同及其附件揭示的风险,除本合同另有约定外,自愿承担由上述风险造成的一切损失以及不能获得相应预期利益的后果,甲方对此不承担任何责任
3 标的债权的数额
截至基准日,标的债权的账面本金余额为人民币玖仟捌佰伍拾玖万玖仟陆佰陆拾伍元贰角肆分(小写 98,599,665.24元),利息为人民币壹亿玖仟叁佰伍拾肆万伍仟零柒拾伍元柒角(小写:193545075.70元),本息合计为人民币贰亿玖仟贰佰壹拾肆万肆仟柒佰肆拾元玖角肆分(小写:292,144,740.94元),标的债权的账面余额详见本合同附件一
4 转让价款及支付方式
4.1 转让价款
乙方以在京东资产处置平台就标的债权的成交价作为购买标的债权的转让价款,为人民币【 元】(小写: 元)
4.2 转让价款的支付方式
乙方同意按照以下方式一次性向甲方支付标的债权的转让价款,并承诺不以任何理由对该转让价款行使抵销权
甲方指定的账户如下:账户名称:中国信达资产管理股份有限公司山东省分公司
账 号:37001618608050000940
开户银行:中国建设银行股份有限公司济南经七路支行 A. 履约保证金
乙方同意并授权京东资产处置平台在竞价成交之日起【1】个工作日内将其冻结的乙方就标的债权缴纳的竞价保证金划付到甲方指定的账户,作为乙方履行本合同的履约保证金
在乙方按照本合同的约定支付全部转让价款时,履约保证金可以冲抵相应部分的转让价款
B. 剩余款项支付
乙方在本合同签订日(含当日)后5个工作日内,应将4.1条约定的转让价款冲减履约保证金后剩余价款支付至前述甲方指定的账户
5 风险的转移
自基准日起,标的债权的风险转移给乙方
6 标的债权的转移、交付与通知
6.1 标的债权的转移
6.1.1 双方确认,在乙方支付完毕全部价款(包括但不限于转让价款、违约金等)之日,标的债权从甲方转移至乙方
6.1.2 双方确认,在权利转移日前,标的债权仍归甲方所有,甲方按照本合同的约定对标的债权进行管理
6.1.3 双方确认,在权利转移日后,标的债权归乙方所有
法律法规规定需要办理相关手续的,由乙方负责办理,甲方予以积极配合,费用由乙方承担
6.1.4 在乙方支付完毕全部价款(包括但不限于转让价款、违约金等)的前提下,甲方在过渡期和交接期间因管理标的债权所产生的收益(包括现金、抵债资产等),由乙方享有
为避免疑义,在过渡期所产生的该等收益所产生的孳息由甲方所有
6.1.5 在标的债权需要变更诉讼/执行主体、变更抵质押登记手续或办理其他法律手续的,由受让方负责办理,转让方协助配合办理权利转移至受让方的相关手续;受让方应当在权利转移日后第【60】个工作日内完成诉讼/执行主体相关手续的变更,受让方未在前述期限办理完成手续而产生的任何风险或造成转让方的损失,均由受让方承担
6.2 文件的交付
在交接期间内,甲方应将标的债权文件交付给乙方,乙方应在随附的标的债权文件清单上签字
如乙方不及时受领标的债权文件,则应承担迟延受领标的债权文件所产生的一切法律后果
在交接期后,乙方无权就标的债权文件及其交付范围向甲方提出任何主张
6.3 抵债资产的交付
6.3.1 在交接期间内,甲方应向乙方交付抵债资产的权属文件(如有)
6.3.2 在交接时,甲方实际占有并有效控制抵债资产的,甲方应向乙方转移占有
6.3.3 如果抵债资产需要并能够办理权属变更手续的,由乙方自行办理,甲方予以必要的配合,一切费用由乙方负担
无论任何原因导致无法办理权属变更登记的风险全部由乙方承担
6.3.4 如果甲方在交接时没有实际占有并有效控制抵债资产,或抵债资产无法办理权属变更手续的,甲方向乙方交付与抵债资产相关的文件、证书等(如有),即视为甲方向乙方交付抵债资产
6.4 现金的交付
甲方同意在通知日后10日内,将过渡期和交接期间内甲方因管理标的债权而获得的现金(如有),在扣除本合同第7.3条约定费用后,支付给乙方
6.5 标的债权的加速交付
自权利转移日后,甲方不再承担标的债权的管理责任
在交接期间内,如遇紧急情形,甲方有权对部分标的债权加速交付,并对加速交付部分进行单独通知或个别通知或公告,乙方应予以积极配合,由此产生的费用由乙方承担
如乙方不予配合,由此产生的一切后果和风险由乙方承担
6.6 标的债权转让通知
6.6.1 双方确认,无论双方在交接期间内是否完成标的债权文件和抵债资产的交付,乙方均应在权利转移日后【30】日内,采取邮寄送达、现场送达等直接送达债权转让通知的方式,以甲方和乙方共同的名义并以甲方认可的内容通知债务人和/或担保人
若该等主体下落不明导致无法直接送达,则由乙方以甲方和乙方共同的名义并以甲方认可的内容在全国或者省级报纸上发布标的债权转让公告
邮寄费、差旅费、公告费、公证费用等费用由乙方承担
6.6.2 乙方应当及时留存债权通知过程中形成的通知证据原件,包括但不限于催收通知、送达回执、邮寄回单、来往数据电文等材料
因未及时送达产生的债权及担保权利的风险(包括但不限于灭失、无效、超过诉讼时效、因未通知而债权转让对债务人不生效等),均由乙方承担
7 过渡期标的债权的管理
7.1 在过渡期内,甲方拥有对标的债权的自主管理、处置权,并按照下列原则管理、处置标的债权:(1)遵守国家相关法律、法规的规定;(2)遵守甲方制定的有关资产管理和处置的规定
7.2 在过渡期内,甲方应对标的债权涉及相应诉讼时效和/或法定期间进行维护,但代位权和撤销权的行使除外
如标的债权在基准日之前已经超过诉讼时效和/或法定期间,则不属于甲方维护的范围
7.3 在过渡期内,甲方因管理处置和维护标的债权而产生的相关费用,由乙方承担,甲方应提供相关费用的有效证明(复印件)
该费用由甲方按本合同第6.4条的约定在回收现金中直接予以扣除,但无现金回收或现金少于费用的,乙方应按甲方的通知支付相应费用,否则,每迟延一日,应向甲方支付应付未付款项的万分之四作为违约金
8 声明与保证
8.1 甲方的声明和保证
8.1.1 签约和履约资格保证:甲方保证具有签署本合同的主体资格,并已获得签署和履行本合同的相应授权或批准
8.1.2 非欺骗保证:甲方保证在持有标的债权期间没有伪造任何文件,在本次交易中没有故意提供任何虚假信息
8.1.3 不冲突保证:甲方签署并履行本合同不与由其签署的任何已生效的契约性法律文件规定的义务相冲突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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