发布:2025-09-26 11:24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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兴和兴永碳素有限公司不良债权资产 <结束>

资产编号:9882028

13000万元
用途
100%
折扣率
2025-09-30
起始日期
2025-09-30
结束日期
其他
拍卖阶段
可以购买价值分析报告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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评估价:
13000万元

资产概况

资产描述

资产图片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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资产概况

  • 总价:13000万元
  • 单价:0万元/平米
  • 区域:内蒙古 乌兰察布市
  • 用途:债权
  • 起始日期:2025-09-30
  • 结束日期:2025-09-30
  • 地址:内蒙古自治区乌兰察布市兴和县西城外街道
  • 评估价:13000万元
  • 联系人:资产信息网
  • 折扣率:100%
  • 联系电话:021-68828928
  • 拍卖阶段其他
  • 拍卖状态:即将开拍
  • 发布站点:京东
  • 标签:
    查封情况:查封而导致甲方
    建筑类别:大厦
    小区:市皇家艺苑
    支付方式:现金
    转让方:中信金融资产内蒙古分公司
    经济类型:国有
    座位数:座14
    拍卖原因:融资
    环境:花园
    开发商:拍卖平台对兴和兴永碳素有
    楼栋总数:2栋

资产描述

资产配套: 环境配套超市医院健身娱乐银行等全面信息详见电脑版网站地图地理信息

拍卖公告

中国中信金融资产管理股份有限公司内蒙古自治区分公司(以下简称“中信金融资产内蒙古分公司”)将于2025年9月30日9:00时起至2025年9月30日17:00时止(延时除外)在京东资产拍卖平台对兴和兴永碳素有限公司债权资产进行公开挂牌转让,现就有关竞价事宜敬告各位竞买人:一、竞买人在竞价前须详细阅读竞买公告、标的信息等,了解全部内容

本次竞价活动遵循“公开、公平、公正、诚实守信”的原则,竞价活动具备法律效力

参加本次竞价活动的当事人和竞买人必须遵守各项条款,并对自己的行为承担法律责任

二、竞买人资格1.具有完全民事行为能力、支付能力的法人、组织或自然人,资金来源合法,不存在涉黑涉恶,不存在非法经营、非法集资等情况

2.以下主体不得购买:①国家公务员、金融资产管理公司工作人员、金融监管机构工作人员、政法干警;②原债务人管理层以及参与资产处置工作的律师、会计师、评估师等资产处置工作相关中介机构所属人员及其有关联的人员,或者上述关联人参与的非金融机构;③参与不良债权转让的金融资产管理公司工作人员、国有企业债务人或者受托资产评估机构负责人等有直系亲属关系的人员;④债务人、担保人为自然人的,其本人及其直系亲属;债务企业的控股股东、实际控制人及其控股下属公司,原债务人及关联企业等利益相关方,担保企业及其控股下属公司,上述主体出资成立的法人机构或特殊目的实体;⑤国家金融监督管理总局认定的其他不宜受让的主体

3.买受人信誉良好,有付款能力并可承担购买债权所带来的风险

三、竞价前,意向受让方须在京东资产拍卖平台注册账号并通过实名认证(已注册京东账号需通过实名认证),交纳竞拍保证金,成为竞买人

具体要求请阅读竞价页面内的《竞买须知》、《保证金须知》及京东资产拍卖平台告知的竞价流程(竞价前必看)的相关准则

竞拍成交后,竞得者保证金抵扣债权转让价款,由京东资产拍卖平台结算至中信金融资产内蒙古分公司指定账户

其他竞买人交纳的竞拍保证金由京东资产拍卖平台在竞拍成交后原路无息返还

三、竞价前,意向受让方须在京东资产拍卖平台注册账号并通过实名认证(已注册京东账号需通过实名认证),交纳竞拍保证金,成为竞买人

具体要求请阅读竞价页面内的《竞买须知》、《保证金须知》及京东资产拍卖平台告知的竞价流程(竞价前必看)的相关准则

竞拍成交后,竞得者保证金抵扣债权转让价款,由京东资产拍卖平台结算至中信金融资产内蒙古分公司指定账户

其他竞买人交纳的竞拍保证金由京东资产拍卖平台在竞拍成交后原路无息返还

四、竞买人在参加竞拍前需提供《资金来源合法承诺书》《资质合法承诺书》,承诺交易资金来源合法

五、技术服务费:本次竞价京东资产拍卖平台向竞得者收取技术服务费,具体标准以京东资产拍卖平台公布的《技术服务费标准》及相关文件为准

竞得者应当在京东资产拍卖平台要求的时间内通过线上京东订单向京东资产拍卖平台支付技术服务费

如竞得者未按上述要求支付技术服务费,则视为悔拍,转让方将不予交付转让资产,已交纳的竞拍保证金将不予退还,转让方有权依法对标的资产另行处置

六、本次竞价活动设置延时出价功能,在竞价活动结束前,每最后5分钟若有竞买人出价,则竞价活动自动延时5分钟

七、采取公开转让方式处置资产,至少要两人以上参与,当只有一人参与时,须延期挂牌公告

公告期满后,后续具体操作流程按交易平台规定执行八、竞拍成交确定最终受让方后,京东资产拍卖平台生成成交信息,确认成交结果次日起5个工作日内,中信金融资产内蒙古分公司与受让方签署《债权转让协议》,若受让方不按要求签署《债权转让协议》的,已缴纳的保证金不予退还,如有其他符合条件的意向受让方,按报价次高者确认最终受让方,并签署《债权转让协议》

九、债权转让价款支付本次债权转让付款方式为一次性付款或分期付款

1.一次性付款:受让方应在与内蒙古分公司签署《债权转让协议》之日(含)起10个工作日内,受让方将全部债权转让价款抵扣完毕竞价保证金之后的剩余债权转让价款支付至中信金融资产内蒙古分公司指定账户

2.分期付款:受让方应在与分公司签署《债权转让协议》之日(含)起7个工作日内,将首付款(含保证金相应充抵部分)支付至分公司指定账户,首付款不低于转让价款的30%;2025年9月31日(含当日)前,受让方累计支付金额不低于转让价款的40%;2025年12月31日(含当日)前,受让方累计支付金额不低于转让价款的60%;2026年6月30日(含当日)前,受让方累计支付金额不低80%;2026年12月30日(含当日)前,受让方支付完毕全部转让价款

受让方未支付的转让价款(不含首付款),自《债权转让协议》签署次日(含)起至转让价款支付之日(不含)止,按照年利率8%(日利率=年利率/360日)的标准,计算资金占用费,并按照利随本清的原则,与当期转让价款一并支付

资金占用费=未支付转让价款余额(不含首付款)*日利率(10%/360)*资金实际占用天数

资金占用费=未支付转让价款余额(不含首付款)*日利率(8%/360)*资金实际占用天数

十、违约责任1.受让方采取一次性付款方式的违约罚则:受让方逾期支付转让价款,自逾期之日起,对逾期款项按照年利率18%的标准,按日计算,向分公司支付违约金

逾期违约金计算公式:逾期款项×18%÷360×逾期天数逾期超过30个工作日,分公司有权自受让方违约之日起五年内解除《债权转让协议》,已收取的全部款项均不予退还,分公司有权另行处置标的债权

2.受让方采取分期付款方式的违约罚则:受让方逾期支付转让价款、资金占用费的,自逾期之日起至逾期款项(含债权转让价款、资金占用费,下同)全部清偿完毕之日止,对逾期款项按照年利率18%的标准,按日计算,向分公司支付违约金

逾期违约金计算公式:逾期款项×18%÷360×逾期天数受让方逾期支付转让价款的,自逾期之日起,除逾期违约金外,不再收取8%/年的资金占用费

逾期款项逾期超过30个工作日,分公司有权自受让方违约之日起五年内解除《债权转让协议》,已收取的全部款项均不予退还,分公司有权另行处置标的债权

受让方逾期情况下,回款的清偿先后顺序为:应由受让方承担的各项费用、违约金、资金占用费、转让价款

十一、通知债权转让事宜:在受让方支付完毕标的资产全部转让价款(含保证金冲抵部分、违约金等,下同)次日起60个工作日内,双方就标的资产转让的事实按照下列方式通知义务人:首先,我分公司联合受让方采用直接送达、邮寄送达等方式将资产转让的事实告知债务人、担保人及相关义务人等,并进行债务催收;若采取上述方式无法送达,双方在全国或省级有影响的报纸上发布转让暨催收公告,公告费用由分公司与受让方各自承担50%

十二、本次网络竞价所涉标的资产,全部依其现状进行处置

现状是指看样时点标的资产的债权本息、权属状态、法律状态、担保情况、资产现状、资产文件的状态以及标的资产可能或实际存在的瑕疵和风险等(包含抵质押物质量、数量、新旧程度、使用现状、法律状态、瑕疵与问题,保证人情况等),至竞价时点竞买人没有异议,则表示竞买人认可看样时点与竞价时点标的现状一致

请欲报名参与竞价的竞买人在竞价前自行做好尽职调查,充分考虑标的显性和隐性的瑕疵风险以及市场价格的波动,谨慎选择,慎重决定

有关标的资产可能存在的瑕疵或重大缺陷及风险事项请详细阅读《竞买公告》及《债权转让协议》

十三、瑕疵披露受让的标的债权及其从权利可能存在的瑕疵或重大缺陷包括但不限于下列一项或多项:1.与标的债权相关的借款人或担保人或其他责任主体可能存在破产、被解散、被撤销、被注销、被吊销、歇业、被关闭、下落不明以及其他主体存续瑕疵的情形;2.标的债权可能存在未生效、无效或被撤销的情形;3.标的债权可能已超过诉讼时效或丧失相关的法定期间或因其他原因已部分消灭或成为自然债;4.标的债权附属的担保协议虚假、不能依法成立或者生效、无效或被撤销,担保人不承担全部担保责任或只承担部分担保责任;5.标的债权附属的保证协议约定主债权不可转让或只对特定债权人承担保证责任;6.标的债权的保证担保在保证协议约定或法律规定的保证期间内因没有向债务人或保证人主张权利,而造成保证人不再承担保证责任或免责;7.标的债权的保证已过诉讼时效;8.标的债权的担保物权在主债权诉讼时效完成后未予行使;9.标的债权的担保物权因担保物灭失而消灭,且没有代位物或其他物上代位权可行使;10.标的债权的抵押物实际不存在,抵押物重复抵押,抵押协议实际未生效,抵押担保应办理抵押登记而未办理;或因动产抵押协议未办理登记而抵押物已为第三人善意取得;11.标的债权及其附属的最高额抵押,可能因最高额抵押的决算期未届满而发生一次或数次转让,从而可能造成抵押权甚至主债权落空的风险;12.部分标的债权可能已被全部或部分减免、被抵销、被清偿;13.已经进入诉讼程序的标的债权可能存在因超过法定上诉期限、申请执行期限而无法获得法律保护;14.全部或部分债权经法院或仲裁机构裁判未获得其支持而败诉或部分败诉、法院已裁定终结执行等诉讼风险;受让标的后对债权中的利息、罚息等诉求经法院或仲裁机构裁判未获得其支持而败诉或部分败诉、法院已裁定终结执行等诉讼风险;15.已经进入诉讼程序的不良资产债权,可能存在由于甲方未能在法律规定的期限内申请继续查封而导致甲方对债务人的资产失去控制;16.标的债权在交易基准日后仍会发生变化;17.主从债权证明文件仅为复印件,或者主从债权证明文件存在缺失、不完整或内容冲突等相关情形;18.原债权人未就标的债权的转让通知债务人使得债权转让尚未对债务人发生法律效力;19.可能存在诉讼或执行主体无法变更、利息无法得到支持以及因前手无法提供资料等原因导致无法启动或者推进司法追偿程序等瑕疵;20.标的债权及其从权利的其他瑕疵或重大缺陷

21.拟处置标的资产项下部分借款人、保证人存在涉诉、被执行、被限制消费、未履行债务等情况;债务人、担保人存在无法联系到的情形,有不能足额清偿全部债权的风险

22.拟处置的标的资产项下抵押物可能损毁、无法找到、灭失、拆除且无代偿物,存在无法行使优先受偿权的风险;或存在出租、第三人使用的情况,可能存在经多次拍卖均流拍的情况,存在较难处置的风险

23.拟处置资产项下债务人、企业、担保企业可能存在股东未履行出资义务的情况

24.拟处置的债权项下债务企业、担保自然人以及抵押物、查封物的现状和存在的瑕疵,买受人应进行详细的调查,并应知晓其对债权追偿的影响程度

25.抵押土地使用权上存在建筑物或构筑物,该建筑物或构筑物可能建于抵押权设立之后,且无所有权证,存在无法优先受偿的风险

26.兴永碳素公司提供的抵押物兴国用(2011)第053号土地使用权人已变更为其他第三人,且已办理新土地证、土地证号也已变更,现土地使用权人并非兴永碳素公司,可能影响抵押权的效力;部分抵押物在“借新还旧”后未重新办理抵押登记,虽已经生效法律文书确认,但仍存在抵押人申请注销抵押登记、致使抵押权落空的风险

27.北京市皇家艺苑小人国旅游世界有限公司抵押的位于北京市昌平区十三陵镇胡庄村东的土地使用权,系其长期承租使用土地,地上部分建筑物无产权证,该承租土地及其上建筑物均未办理抵押登记手续

28.拟处置的标的资产属于金融不良债权,标的资产及从权利包含但不限于除上述瑕疵之外的其他瑕疵或重大缺陷,买受人须进行详细的现场尽职调查,从而应当知晓包含上述瑕疵在内的债权瑕疵,及可能存在的全部或部分不能受偿债权的风险,并自愿承担由此引发的一切损失以及不能获得预期利益的后果

十四、本公司对此次竞价标的物所作的说明和提供的图片、文字资料等,仅供竞买人参考,不构成对标的物的任何担保,不作为对竞买人参与此次竞价的建议,仅提供竞买人参考

(特别提醒:有意者请亲自实地看样,未看样的竞买人视为对本标的物现状的确认,竞买人一旦作出竞买决定,即表明已完全了解,并接受标的物的现状和一切已知及未知的瑕疵,责任自负)

十五、本次网上公开竞价标的物相关文件已在京东网资产竞价网络平台公开展示,请仔细阅读

中信金融资产内蒙古分公司已就前述相关标的物相关文件的所有条款向竞买人如实告知并做出详细说明,竞买人知悉并同意接受前述文件的全部条款和内容,竞买人和资产处置方双方不存在任何歧异和误认,竞买人承诺不再对前述文件的条款提出任何异议

十六、本须知其他未尽事宜,敬请欢迎向转让方咨询了解

联系人:刘先生,电话:0471-5180601孙先生,电话:0471-5180603联系地址:内蒙古自治区呼和浩特市赛罕区腾飞南路绿地腾飞大厦A座14楼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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资质合法承诺书(法人适用)

中国中信金融资产管理股份有限公司内蒙古自治区分公司

我公司拟依法收购贵公司对和兴永碳素有限公司债权享有的金融不良资产,就此承诺如下:

一、 我公司系依法成立的企业法人,自成立之日起合法经营,不存在非法经营情况;企业存续期间,我公司及我公司的法定代表人、主要负责人、任何董事、监事、高级管理人员、雇员、代理人、其他代表公司行事的人士不存在涉黑涉恶、洗钱、非法集资等现象或行为,具体如下:

(一)不存在涉黑、涉恶现象

包括不限于:1、未涉足非法集资活动;2、不存在利用黑恶势力的生产经营行为,无涉黑涉恶现象;3、无其他可能被认定为涉黑涉恶现象的任何行为

(二)主体符合购买条件,不属于下列主体

①国家公务员、金融资产管理公司工作人员、金融监管机构工作人员、政法干警;

②原债务人管理层以及参与资产处置工作的律师、会计师、评估师等资产处置工作相关中介机构所属人员及其有关联的人员,或者上述关联人参与的非金融机构;

③参与不良债权转让的金融资产管理公司工作人员、国有企业债务人或者受托资产评估机构负责人等有直系亲属关系的人员;

④债务人、担保人为自然人的,其本人及其直系亲属;债务企业的控股股东、实际控制人及其控股下属公司,原债务人及关联企业等利益相关方,担保企业及其控股下属公司,上述主体出资成立的法人机构或特殊目的实体;

⑤国家金融监督管理总局认定的其他不宜受让的主体

(三)不存在洗钱行为

包括不限于:1、不存在毒品犯罪、黑社会性质的组织犯罪、恐怖活动犯罪、走私犯罪、贪污贿赂犯罪、破坏金融管理秩序犯罪、金融诈骗犯罪等情况;2、不存在通过各种手段掩饰、隐瞒前述犯罪所得及其收益的来源和性质,使其在形式上合法化的情况;3、不存在洗钱、恐怖融资等犯罪活动有关的大额类、可疑类交易;4、未被列入反洗钱反恐融资监控名单;5、无其他可能被认定为洗钱的任何现象或行为

(四)不存在非法集资现象或行为

(五)不存在正受相关国际制裁或由受制裁的实体或个人控制或持有

(六)我公司用于收购上述不良资产的资金系依法经营所得,来源合法,不存在涉黑涉恶现象

二、我公司用于收购上述不良资产的资金系依法经营所得,来源合法,不存在涉黑涉恶现象

本单位郑重承诺,上述内容真实,如有不实之处,愿承担相应的法律责任

意向买受人(签字盖章):

年 月 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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资质合法承诺书(自然人适用)

中国中信金融资产管理股份有限公司内蒙古自治区分公司

本人(姓名: 身份证号码: )拟依法收购贵公司对兴永碳素有限公司享有的金融不良资产,就此承诺:本人资质符合相关法律规定,具体情况如下:

一、不存在涉黑、涉恶现象

包括不限于:1、未涉足非法集资活动;2、不存在利用黑恶势力的生产经营行为,无涉黑涉恶现象;3、无其他可能被认定为涉黑涉恶现象的任何行为

二、 主体符合购买条件,不属于下列主体

①国家公务员、金融资产管理公司工作人员、金融监管机构工作人员、政法干警;

②原债务人管理层以及参与资产处置工作的律师、会计师、评估师等资产处置工作相关中介机构所属人员及其有关联的人员,或者上述关联人参与的非金融机构;

③参与不良债权转让的金融资产管理公司工作人员、国有企业债务人或者受托资产评估机构负责人等有直系亲属关系的人员;

④债务人、担保人为自然人的,其本人及其直系亲属;债务企业的控股股东、实际控制人及其控股下属公司,原债务人及关联企业等利益相关方,担保企业及其控股下属公司,上述主体出资成立的法人机构或特殊目的实体;

⑤国家金融监督管理总局认定的其他不宜受让的主体

三、不存在洗钱行为

包括不限于:1、不存在毒品犯罪、黑社会性质的组织犯罪、恐怖活动犯罪、走私犯罪、贪污贿赂犯罪、破坏金融管理秩序犯罪、金融诈骗犯罪等情况;2、不存在通过各种手段掩饰、隐瞒前述犯罪所得及其收益的来源和性质,使其在形式上合法化的情况;3、不存在洗钱、恐怖融资等犯罪活动有关的大额类、可疑类交易;4、未被列入反洗钱反恐融资监控名单;5、无其他可能被认定为洗钱的任何现象或行为

四、不存在非法集资现象或行为

五、不存在正受相关国际制裁或由受制裁的实体或个人控制或持有

六、我公司用于收购上述不良资产的资金系依法经营所得,来源合法,不存在涉黑涉恶现象

本人郑重承诺,上述内容真实,如有不实之处,愿承担相应的法律责任

买受人(签字摁手印):

年 月 日

Evaluation Only. Created with Aspose.Words. Copyright 2003-2024 Aspose Pty Ltd.

债 权 转 让 协 议 债权转让协议甲方(转让方):中国中信金融资产管理股份有限公司内蒙古自治区分公司负责人:吕云洲地址:内蒙古自治区呼和浩特市赛罕区腾飞南路45号绿地腾飞大厦A座14-15楼乙方(受让方): 法定代表人:住所: 协议签订地点: 协议签订日期: 年 月 日 鉴于:1. 1.2016年12月15日,甲方与中国建设银行股份有限公司内蒙古分行(以下简称“原债权人”)签署了《资产转让合同》(合同编号:CCB2016008-NMG),依法收购原债权人对兴和兴永碳素有限公司(以下简称:兴永碳素)不良债权并完成债权转让通知

甲方现为上述不良债权的合法权利人2、甲方同意一次性转让,且乙方同意一次性受让本协议第1.1条规定的标的债权的全部所有权、权益和利益

3、甲方在此强调,本协议第1.1条规定的标的债权存在着部分或全部不能回收的风险特性以及清偿的困难性

4、乙方在此确认,其对标的债权进行了独立的尽职调查,现已对标的债权做了充分、必要的了解,并就标的债权的现状及其风险(包括但不限于根据本协议拟购买的资产的特殊性、风险的不确定性以及回收该等资产可能面临的困难)完全清楚、认可与接受

乙方经独立慎重判断决定签署本协议,并同意按本协议约定的条款和条件及标的债权的现状受让本协议项下债权

各方特此达成协议如下:第一条 定义和解释除非在本协议其他条款中另有约定,否则下列词语的涵义应解释为:1.1 “标的债权”:指截至交易基准日的主债权、从权利以及由此转化的其它相关权益的通称,包括借款协议、担保协议以及任何补充协议、法律裁判文书、债权转让合同项下对借款人、担保人享有的全部权利、权益;标的债权同时包括基准日前发生的甲方为实现债权而垫付的应由债务人承担的费用

其他相关权益是指:交易基准日前,甲方因管理、处置需要可能已与《标的债权清单》中部分债务人(包括担保人)达成包括但不限于和解协议、抵债协议,或接受法院抵债裁定,而这些协议并未履行完毕或抵债物未完成过户,因此,乙方受让的对该等债务人(包括担保人)的债权,已从原始的贷款协议、担保协议项下的债权,全部或部分转化为前述协议项下或法院生效裁定所对应的权利

相关信息见附件一《标的债权清单》 1.2 “转让日”:指本协议生效后标的债权付款日,即乙方根据本协议约定将标的债权转让价款(含违约金等,如有)全部支付至甲方指定账户、且甲方已足额收到全部标的债权转让价款之日

1.3 “交易基准日”:指甲方确定的计算标的债权账面本金及利息余额的截止日,系2024年10月20日

1.4 “过渡期”:指交易基准日(不含该日)至转让日(不含该日)的期间

1.5 “债权文件”:指甲方持有的与确认和行使标的债权相关的全部法律文件,包括但不限于标的债权有关的协议、合同、权利凭证、法院判决和裁定等文件

甲方对债权的内部文件(包括但不限于内部审批文件、为内部程序而进行的法律、财务尽调、评估文件等)不属于债权文件的范围之内

第二条 标的债权的转让2.1 甲方同意按照标的债权的现状向乙方整体出让标的债权,乙方同意按照本协议规定受让标的债权

标的债权现状包括但不限于标的债权的债权本金、权属状态、法律状态、实际使用状况、债权文件的状态以及标的债权可能或实际存在的瑕疵和风险等

2.2 截至交易基准日,标的债权本息总额为人民币拾亿伍佰壹拾壹万捌仟捌佰陆拾元柒分(小写:人民币1,005,118,860.07元),其中本金余额人民币伍亿壹仟肆佰零叁万贰仟捌佰叁拾壹元贰角玖分(小写:人民币514,032,831.25元),欠息人民币肆亿玖千壹佰零捌万陆仟零贰拾捌元捌角肆分(小写:人民币491,086,028.82元),最终金额以借款合同及相关法律文书规定的计算方式为准

在交易基准日前发生的代垫费用(律师费、诉讼费、评估费、拍卖费及其他实现债权而发生的代垫费用)作为标的债权一并转让

交易基准日之后,标的债权回收的本金、利息、罚息、复利等(除查封的靳登永位于广东省珠海市香洲区拱北粤华路新市花园2栋702号房屋拍卖款946,051元外)均归乙方所有,因维护债权等发生的费用均由乙方承担

2.3 乙方已被告知并完全理解及同意,甲方在本协议2.2条及附件一《标的债权清单》中所列之债权金额仅为甲方根据截至2024年4月20日止的统计资料所作的一般性描述,可能存在计算误差、记录错误,或因其他原因导致乙方实际接收的标的债权所涉金额(包括但不限于本息数,下同)与附件一《标的债权清单》所列金额不完全一致,甲方对此等金额误差、记录错误无须承担任何责任;甲方此次系按照标的债权的现状进行转让,若该等债权的有效性、金额与甲方判断或裁判机构最终认定的有效性、金额存在差别、误差,并不属于甲方违约

2.4 在遵守本协议条款和条件的前提下,在转让日(无论本协议项下的标的债权转让是否对债务人产生法律效力,下同),自基准日起与债权有关的全部权利自甲方转移至乙方,乙方由此替代甲方享有债权并承担与债权有关的风险、费用、义务

甲方收到全部转让价款(含违约金等,如有)之前,乙方不取得标的债权的所有权,在收到全部转让价款(含违约金等,如有)之前甲方始终持有标的债权

2.5 在交易基准日的次日起,标的债权发生现金收回的,甲方有权选择按照如下方式处理: (1)在甲方收到全部债权转让价款前提下,指示债务人及/或担保人直接向乙方支付; (2)在甲方收到全部债权转让价款前提下,在其已收到该等款项后,扣除本协议约定的应由乙方承担的而已由甲方垫付的费用后,转交给乙方;(3)扣除本协议约定的应由乙方承担的而已由甲方垫付的费用后,以该等款项直接冲抵乙方应支付的到期应付转让价款;(4)其他甲方认为适合的方式

2.6 除上述现金流外,自交易基准日的次日起发生的非现金收益,在乙方付清全部转让价款后,由甲方在交割期间一并转交乙方

第三条 债权转让价款及付款 3.1 债权转让价款各方一致同意,本协议项下标的债权的转让价款为人民币 元(小写:人民币 元)

3.2 付款3.2.1 本次债权公开转让采取一次性付款或分期付款

一次性付款:乙方应在自本协议生效之日(含)起的10个工作日内,将除保证金外的剩余全部转让价款一次性或分期付款支付至甲方的指定账户中

乙方签署本协议的行为本身即意味着无条件向甲方支付标的债权转让价款,乙方同意不得以任何原因延迟、拒绝支付或请求返还部分或全部标的债权转让价款

分期付款:乙方应在自本协议生效之日(含)起按照如下计划将第3.1条约定的转让价款支付至甲方指定的账户中:乙方应在自本协议生效之日(含)起7个工作日内,将不低于转让价款30%(含保证金相应充抵部分)支付至甲方指定账户;2025年9月31日(含当日)前,乙方累计支付金额不低于转让价款的40%;2025年12月31日(含当日)前,乙方累计支付金额不低于转让价款的60%;2026年6月30日(含当日)前,乙方累计支付金额不低80%;2026年12月30日(含当日)前,乙方支付完毕全部转让价款

自甲方收到上述不低于转让价款30%(含保证金相应充抵部分)之日起至转让价款付清之日(不含)止,按照年利率8%(日利率=年利率/360日)的标准,以乙方未支付的转让价款(不含首付款)为基数,按日计算资金占用费,并按照利随本清的原则,与当期转让价款一并支付

资金占用费=未支付转让价款余额(不含首付款)*日利率(10%/360)*资金实际占用天数

3.2.2 甲方的指定账户为:开户银行:中国工商银行呼和浩特锡林北路支行户名:中国中信金融资产管理股份有限公司内蒙古自治区分公司账户:0602 0067 2920 0003 3933.3 交易保证金3.3.1 各方确认,乙方已于2025年 月 日向甲方先行交纳交易保证金人民币贰仟万元整(小写:人民币20,000,000.00元)

3.3.2 乙方交付的交易保证金(不计利息)可相应充抵乙方应向甲方支付的转让价款;采用分期付款方式的,该保证金折抵为转让价款的尾款

3.3.3 如果乙方存在违反《邀请函》、《公开竞价须知及程序》、《保密承诺函》等文件的行为,甲方有权根据损失程度没收乙方全部或部分交易保证金

3.4 不做扣减除本协议明确约定外,乙方在本协议项下的所有付款不应进行任何扣减、任何性质的抵扣、或附加任何限制或条件,并且该等付款应免于扣除任何税款或任何性质的其他扣减

3.5 税费承担3.5.1 各方应当依照有关法律法规规定,各自承担与本次债权转让有关的任何税费

3.5.2 除本协议另有约定外,自交易基准日(不含该日)起所发生的为实现本协议项下转让债权价值和弥补债权缺陷和瑕疵所发生的费用,包括但不限于过户费用、物业管理费、保管费、诉讼费等均由乙方承担

第四条 过渡期及交割完毕前标的债权的管理和处置 4.1 在过渡期内,甲方拥有对标的债权的自主管理、处置权,并按照下列原则管理、处置标的债权:(1)遵守国家相关法律法规的规定;(2)遵守甲方制定的有关资产管理和处置的规定

4.2 在过渡期内,甲方应对标的债权涉及相应诉讼时效和/或法定期间进行维护,但代位权和撤销权的行使除外

如标的债权在基准日之前已经超过诉讼时效、法定期间或因其他原因已部分消灭等,则不属于甲方维护的范围

4.3 乙方确认,在过渡期内,甲方就标的债权进行过的全部或部分处置、管理行为,为维护债权或其它相关权利而采取的所有措施,以及因采取这些行为、措施而产生的相应处置结果,乙方同意无条件予以认可并接受

4.4 在过渡期内,甲方因管理处置和维护标的债权而产生的相关费用,由乙方承担,甲方应提供相关费用的有效证明(复印件)

该费用由甲方在回收现金中直接予以扣除,但无现金回收或现金少于费用的,乙方应按甲方的通知支付相应费用,否则,每迟延一日,应向甲方支付应付未付款项的万分之五作为违约金

4.5 自转让日起至交割完毕之日,甲方除对标的债权根据以往的管理方式进行管理外,不再进行任何主动处置,过渡期内标的债权的清偿、变现价款优先扣除甲方因管理处置和维护标的资产而产生的相关费用(包括不限于诉讼费、律师费以及相关机关收取的费用等)

过渡期后交割完毕前乙方要求对全部或部分标的债权进行处置的,甲方可以选择自收到乙方书面明确处置要求之日起合理时间内加速交割予乙方自行处置,或依据乙方的要求出售或以其他方式进行处置,处置费用及责任由乙方自行承担,甲方对该等债权不再承担任何责任,并且该等债权一经按照乙方要求被出售或处置,乙方应当视为已经放弃了就该等债权对甲方违反其在本协议项下声明和保证主张权利的权利,且对依照乙方的要求而采取的作为或不作为所直接导致的任何对甲方声明和保证的违反,甲方不承担责任

4.6 为避免任何疑义,乙方确认,在交割完毕前,甲方根据本协议规定或乙方要求对标的债权进行管理与处置,仅需尽到谨慎、善良的注意义务,除因故意或重大过失外,甲方对管理与处置的任何相关后果不承担任何责任

第五条 标的债权的交割5.1 交割本协议所称标的债权交割,是指在根据本协议约定的地点和时间,各方交割标的债权的有关债权文件

债权文件交割完毕即为交割完成5.2 交割的前提条件甲方和乙方的交割必须以下列条件已获得满足为前提: (1)甲方和乙方已在所有重要方面履行并遵守其各自在本协议项下的交割前应履行的全部承诺和保证; (2)乙方已按照本协议的约定按期足额支付了相应的转让价款

5.3 交割时间5.3.1 各方应自债权转让日次日起的60个工作日内完成债权文件的交割工作

5.3.2 乙方应当事先向甲方提交负责接收标的债权的乙方指定人员的身份证明和加盖公章的授权委托书,经甲方审核同意后在各方协商一致的时间进行交割,但该时间最晚不得迟于第5.3.1条约定的期限

如因乙方延迟提交上述文件或者不配合导致交割工作延迟完成的,相关损失和责任由乙方自负

5.4 根据第5.3条确定的交割时间,甲方按照本协议约定向乙方移交相关债权文件

乙方指定人员在甲方人员的带领下,在甲方指定地点共同核对并交割债权文件

债权文件的交割完成以各方授权代表签署完毕有关债权文件的书面交接文件的时间为准,各方签署的书面交接文件应载明债权文件移交的时间、地点、甲方移交的文件之名称和数量

5.5 如因乙方的原因未能在第5.3条约定的期限内完成交割的,则第5.3条约定的最后一日即视为交割完毕;交割完毕之后,甲方可选择将债权文件资料公证提存,或向乙方收取相当于转让价款的每日万分之五作为保管费,并且乙方自行承担未按时接受债权文件而发生的一切风险及损失

5.6 各方同意,甲方向乙方交割的债权文件仅限于甲方自原债权人取得的及甲方在对标的债权管理和处置过程中所获得或持有的与标的债权有关的法律文件(甲方不保证持有该等文件的原件),但不包括下列文件:(1)原债权人或甲方对标的债权进行管理的内部文件,包括但不限于请示、报告、批示、计划、安排、会议纪要、股东会决议、董事会决议、内部协议等;(2)原债权人或甲方委托律师事务所或其他中介机构出具的与标的债权有关的法律或评估文件,包括但不限于委托代理协议、债权评估、分析报告、法律意见书、法律建议书等;(3)原债权人或甲方在乙方付清标的债权转让价款之日前为处置标的债权已经移交或者应当移交给第三人或者应当注销的债权文件;(4)如甲方在向乙方转让标的债权后,甲方仍然保有的权利所涉及的文件与本标的债权所涉及的文件系同一份文件或存在关联程度相当紧密的情况下,甲方有权继续保留该等文件的所有权,但乙方在其处置标的债权的目的范围内对该等文件享有使用权,乙方可以通过向甲方借用的方式使用该等文件

5.7 乙方同意,交割完成后,甲方及甲方聘用的中介机构因工作需要到乙方抽查及审阅甲方移交给乙方的档案资料的,乙方应当积极配合安排

第六条 转让后的合作6.1 债权转让通知6.1.1 自债权转让日次日起60个工作日内,甲、乙双方就标的债权转让的事实按照下列方式通知义务人:(1)甲方联合乙方首先采用直接送达、邮寄送达等方式将本协议涉及的债权转让暨债务催收的事实告知债务人及担保人等相关义务人(债权转让与催收通知及回执见附件二);(2)若采取上述方式无法送达,则甲、乙双方应在全国或省级有影响的报纸上发布债权转让通知暨债务催收公告,将本协议涉及的债权转让暨债务催收的事实告知债务人及担保人等相关义务人,公告费用由甲、乙双方各自承担50%

6.1.2 上述送达工作由乙方负责、甲方予以配合

6.1.3 乙方确认,甲方只需进行以上形式的通知,无论案件受理法院是否确认债权转让通知的法律效力,均视为甲方已完成债权转让通知的义务,乙方不得对此提出任何抗辩

6.1.4 乙方进一步确认,甲方的通知义务只限于进行上述适当的通知行为,无论债务人、担保人、其他义务人对债权转让的通知是否签收和确认,不影响各方之间就债权进行转让的效力

6.2 主体及权属变更6.2.1 若标的债权需要变更诉讼主体、执行主体、标的债权权属或办理其他法律手续的,乙方负责于交割完毕之日起六个月内完成该等变更或其他手续;乙方就此要求甲方协助的,应在上述期限内向甲方提出;甲方将根据相关规定,予以积极配合并提供必要协助

尽管有上述规定,甲方不承担实现上述变更或完成手续的责任6.2.2 若因乙方原因未于第6.2.1条约定的期限内完成该等变更或手续导致甲方继续被告知应参与相关诉讼程序的,甲方有权选择放弃参与相关诉讼程序

甲方放弃参与相关诉讼程序且因此影响乙方行使相关诉讼权利的,甲方不承担任何责任

若因不可抗力导致未于第6.2.1条约定的期限内完成该等变更或手续导致甲方继续被告知应参与相关诉讼程序的,甲方继续配合乙方履行相关诉讼程序

6.3 其他相关协议权利义务的转移 6.3.1 乙方同意在受让标的债权后继续遵守和履行甲方及/或原债权人在标的债权转让前就标的债权而向债务人、担保人所作的承诺及/或与其他相关方达成的任何协议、处置方案或者其他任何对甲方及/或原债权人有约束力的文件,并且,乙方应自觉接受该等协议及/或文件对债权人赋予的权利和相应的约束,并愿意按照该协议及/或文件的约定行使债权人的权利和履行债权人的义务

如因乙方违反该等约定而引致第三方对甲方采取法律行动、或甲方须对第三方承担任何责任,则甲方有权要求乙方弥补甲方所受的一切损失

6.3.2 乙方同意,除各方另有约定外,在受让标的债权后不再继续遵守、履行和承继甲方及/或原债权人在标的债权转让前与相关中介机构签署的服务协议等法律文件,不承继该等服务协议项下的权利和义务并受到该等服务协议条款的约束

第七条 风险提示及决策7.1 就标的债权转让事宜,甲方特向乙方作出如下风险提示;乙方对以下风险表示完全知晓并自愿承担由此可能发生的不利法律或其他后果

乙方受让的标的债权,可能因法律或政策的不明朗,在乙方受让后以其名义向法院或仲裁机构提起诉讼或仲裁、申请变更诉讼或执行主体时,该等法院或仲裁机构不予受理、不予审理、不予支持、不予变更、不予执行等致使乙方权利难以行使或落空的风险

乙方已被告知并完全理解,其受让的标的债权可能存在着瑕疵或尚未发现的重大缺陷,以至于乙方预期利益无法最终实现

乙方并同意,甲方对所转让的标的债权不承担法律上的合法性、有效性等瑕疵担保责任

乙方已被告知并完全理解,乙方受让的标的债权,可能因存在计算误差或发生变动等,从而导致乙方实际接收的标的债权金额与本协议第1.1条、第2.2条表述标的债权、本协议附件一所列明的债权金额不完全一致

标的债权中如果存在部分债务人为国有企业,依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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